生態文明公平正義探究
時間:2022-10-10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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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正義的思想理念
長期以來,公平和正義是整個人類社會所共同尋求的價值理念和目標,也是人類自古以來所追尋的理想生活境界,更是人類社會在其發展歷程中的不懈追求與理想。公平、正義的概念源自古希臘,由古希臘的哲學家畢達格拉斯首次提出,其將法律視作此種正義理念的集中展現,遵守公平的法律即為遵守正義。柏拉圖在其著作《理想國》中,則提出公平即是和諧,正義更是位于“四主德”中的首位,所謂“正義”即為履行自身的義務,將正義視作社會與個體的“善德”。亞里士多德則表示公正主要存在兩種類型:普通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伊壁鳩魯則是社會契約學說的創始人,其認為公平和正義屬于人類相互協定所形成的事物。隨后,諸如盧梭、伏爾泰和孟德斯鳩等著名近代啟蒙思想家也從各個層面分析和討論了公平正義。空想社會主義論的代表人物傅立葉、歐文和圣西門等則將公平和正義視作理想社會的主要目標之一。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闡述了正義的兩大原則:“其一,秉承平等的理念,分配各項基礎的權利與義務,即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則;其二,在財富與權力失衡的條件下,為了彰顯正義,必須補償收益最少的社會成員的利益,即差別原則。”綜上所述,公平和正義既是人類與生俱來的需要,也是人類社會所公認的價值理念。
生態文明中的公平正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代內、代際、種際公平正義。三個方面相互聯系緊密。(一)代內公平正義。代內公平正義,即為代內全體成員所具有的權利是公平的,不論其國籍、性別、種族、經濟和文化背景的差異,均享有開發自然資源,共享潔凈、美好環境的權利。代內公平也是可持續發展觀的核心內容之一。從歷史和現狀來看,代內不平等的情況非常嚴重。發達國家將發展中國家視為轉嫁污染的“垃圾場”,他們的大部分財富源自于搶奪和侵占發展中國家的生態資源。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自身忽視生態環境而一心尋求迅速地發展,通常加劇了自身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而威脅到全人類的長遠生存和發展。代內公平則要求一個國家在開采和使用本國生態資源的過程中,必須顧及別國的需要,同時必須思考國家彼此間應該怎樣分配生態保護的職責義務。此種公平是相對于以往和現狀而言的一種公平,而相對而言,另一種公平,即倡導所有國家無差別地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實際上才是有失公平。聯合國在其于1992年舉行的環境與發展會議上,則將代內公平原則視作會議的一大核心,贏得眾多全球性公約和文件的認同。要想真正實現代內公平是一個充滿政治、經濟、社會困難的長遠過程,必須重新調整各國利益,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和全球伙伴關系。(二)代際公平正義。代際公平正義學說則由美國國際法專家愛迪•B•維絲首次提出。重點闡述了當代人及其后代在開發自然資源、滿足個人需求、尋求生存和發展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換而言之,當代人應該為其后代的長遠發展,預留必須的生態和環境資源,屬于可持續發展觀的一大基本原則。“托管”則是代際公平學說的一大基本理念,其指出當代人是其后代人的受托者,受其后代的委托,當代人必須保護自然環境,為后代留下完好的地球。代際公平主要包含了三大核心原則:其一,“保存選擇原則”,即為當代人必須為其后代,留下多元化的生態和文化資源,不得制約后代的權利,確保后代能夠同當代人一樣,享有便于選擇的多樣性;其二,“保存質量原則”,即為現代人必須確保環境品質,從而為后人提供更為優質的自然環境,換而言之,當代人并未破壞自然環境;其三,“保存接觸和利用原則”,當代人享有公平接觸和利用前人遺產的權利,同時也具有為其后代留存接觸和利用的義務,換而言之,當代人享有利用和獲益前人留存的資源的權利,但同時必須予以保留,確保后代同樣可以獲得其留存的資源。代際公平學說身為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核心內容之一,在國際法界贏得了普遍的認同,并且直接或間接獲得了眾多全球性公約的承認。(三)種際公平正義。種際公平正義,即為地球上的各個物種與人類相同,享有謀求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享有開發和利用生態資源的權利,尋求共同的生存和發展是其最為根本的需求。美國學者AlaoLeopold主張應將人“從大地這一共同體的征服者轉變為這一共同體的平凡的一員”,皮特•欣格則進一步宣揚“所有的動物是平等的。”這些主張都是要我們對生命物種的價值和生存權利予以重視,不再從純粹經濟主義的角度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首先,我們要尊重自然界其他形式的生命,保護生命類型的多樣化;其二,必須遵守自然規律,確保各種生物均能夠獲得生存的條件;其三,營造優質的自然環境,為地球的所有物種構建和諧共處的家園;其四,必須同自然環境間維持和平共存、彼此促進,共同發展的狀態。
三、生態文明中的不公平
長期以來,人們在環境保護領域獲得了諸多的成效,然而當代生態方面仍舊出現了諸多有失公平的問題。在全球范圍內仍大量存在對自然資源涸澤而漁式的開發和利用,資源枯竭、生態惡化進一步向下一代延遞。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重大障礙之一即是公平觀念的缺位和生態治理機制的不公。(一)環境污染轉移。目前,環境污染轉移大部分存在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全球投資、進出口貿易等方式,將大批的污染較為嚴重的產業搬遷到第三世界及發展中國家,以免本國的生態環境免遭到破壞。表面上看,發展中國家借由發達國家的高消耗、高污染企業產業轉移謀求經濟的迅速繁榮,看似是一種互惠共利的局面,然而站在環境保護的層面來說,卻侵害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數年間,伴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高科技電子垃圾在世界各國間的轉移現象也越發的普遍和頻繁。(二)資源利用和生態責任擔負不公。在工業化進程中,發達國家耗費了地球上的大量生態資源,形成了大量的污染物。古往至今,發達國家均是地球環境污染的重要責任人,然而眾多的發達國家卻否認了此種論點,反過來將破壞自然環境的責任歸結到發展中國家身上;又或者在認同此論點后卻使出各種手段躲避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拒絕上調其在環境治理方面的經費標準。倘若發達國家不斷地過度利用地球上的生態資源,不斷地轉移污染,則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則為了尋求自身的生存,而被迫不斷地采用損害環境的消極手段實施生產活動,由此便出現了惡性循環,最終對地球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工作帶來巨大的阻力。(三)貿易綠色壁壘濫用。從客觀上看,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環保標準,是當前應對環境問題,加快環境治理的主要方式,同時有效地組織了非環保產業的全球轉移。然而實際上,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兩者在科技、經濟和環保等方面均存在著尤為明顯的差距,倘若在國際貿易中執行無差別的標準,勢必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侵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其一,發達國家占據了大批發展中國家的生態資源,同時將大量的污染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其二,發達國家利用綠色貿易壁壘,阻礙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進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由此鞏固其在全球多邊貿易中的主導權,顯然屬于一種對發展中國家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
四、結語
通過研究和談論上述生態不公的問題能夠看出,盡管生態不公問題存在多種表現方式,然而其卻有著一個共同的本質成因,即為生態權益和生態責任兩者的失衡。所以,務必要樹立生態公平的核心理念,遵守生態權利和義務兩者對等的理念,構建配套的“矯治”體系,從而切實解決生態失衡的問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長遠發展。黨的十八大會議提出,生態文明建設務必要堅持經濟、文化、政治、社會建設的有機融合,并且生態文明建設離不開社會所有成員的共同努力。數年間,伴隨著社會利益主體類型的不斷增多,民眾的環保意識日益增強,以往政府主導的生態治理體系遭遇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難以滿足環境治理的全新需求和標準。生態治理離不開各個社會主體的共同努力,從而獲得積極的互動效應。此類社會主體主要涵蓋了政府及非政府部門、民間中介組織、個人及企業等。生態環保決策的制定離不開各方的參與,通過互動、協商和交流在公眾利益方面形成統一的觀點,制定出能夠保護大部分社會主體權益的科學決策,通過此種決策參與制度,確保生態文明建設進程中的流程公平,最后獲得真正的公平和正義。
作者:唐予佳 吳小龍 單位:東華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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