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完善研究
時間:2022-12-28 0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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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事實查明開展的針對對象
技術事實查明開展中會根據案件不同來體現出個體差異性,例如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將技術事實定義為專利技術,案件調查中也會重點針對這一內容進行。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最常應用這一方法,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技術事實”定義為“為達到目的而有理化地使用可支配自然力”,現有概念已經在技術與技術事實層面做出了定義,當前比較常見技術性問題在此環境中也基本得到落實解決。但在實際定義層面對技術事實界定存在盲區,尤其是在對知識產權案件進行判斷時,法官會應用經驗來判斷技術事實,并根據判斷結果來確定是否存在事實經過,在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文字作品著作權等侵權案件中這種問題最常出現。技術事實的開展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來進行,技術事實查明體系雖然當前有待成熟,但卻得到了廣泛應用與普遍認同,在概念界定與應用范圍上需要繼續完善。
二、技術事實查明的現狀及缺陷
(一)耗費時間長。技術事實在查明途徑上并沒有做出規定,參與的專業人員范圍更是混亂,因此當其應用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件中時,會使得案件處理周期較長,浪費大量時間,案件訴訟成本會因此增大。當事人雖然可以主動申請鑒定,但鑒定人需要由雙方共同確定,具有相關問題解決能力,選定鑒定人過程也會造成時間浪費;同時,案件雙方在事實上可能觀點不一致,此時司法機構也具備主動地啟動實施經過的機會,但同樣會造成時間延誤,啟動調查并通過需要經過復雜程序,訴訟效率也會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二)容易造成裁判權讓渡。鑒定意見必須由爭議領域的專業工作人員出具才具有法律意義,其中涉及到的知識更是專業性極強,不了解這一領域知識的法官很可能讀不懂鑒定意見。同時司法過程又是十分嚴謹的,不允許這一過程有非法律工作人員參與其中,這一現狀也造成法官對鑒定意見的結果過于依賴———自身并不了解該領域專業知識,自然會相信該領域的專業人士得出的鑒定結果。以上現狀無形中增大了鑒定結果的權利,將鑒定結果作為最終判決結果依據,在這樣環境下開展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件審判,裁判權也將由法官向鑒定意見出具人士的層面轉讓,并不利于司法完善發展。(三)司法實踐中采用率低。技術事實查明需要投入的資金量較大,部分案件訴訟方難以承受這部分費用,導致所開展的民事訴訟案件調查中難以查明技術事實。且鑒定過程中的專業性要求極強,需要同時調動多方面因素,實現對案件爭議部分的全面分析,當前常見技術性問題也要從這一層面解決。面對復雜的鑒定過程與鑒定所需要費用,司法實踐中技術事實查明效率并不高,甚至難以達到綜合控制效果,發現問題后的解決效果也因此受到影響,很難得到及時性突破。(四)技術咨詢立法缺失。對于技術事實查明過程以及其結果出具的可利用性,目前尚缺少針對性的立法規定,現有的法律條款在這一方面上仍然存在漏洞,由此導致最終工作開展困難,技術性方法中如果不能協調解決,全面開展工作任務也會因此受到影響。立法缺失也造成現階段開展技術咨詢市場十分混亂,一些不具備專業領域權威性的團體以及機構也參與到其中,工作開展的積極性因此受到影響。各項控制管理任務之間落實所遇到的沖突爭議部分,由于缺少一個整體性的法律體系來規定約束,最終效率會有明顯下降,這也是造成當前技術性問題的主要原因,因此,當前的立法層面急需完善,否則開展各項技術事實查明工作結果應用也會因此受到影響。
三、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技術事實查明完善措施
(一)限制技術鑒定的使用。對于技術鑒定的開展請求要嚴格審批,控制提出該項鑒定的責任人范圍,避免在技術鑒定過程中出現選擇機構爭議以及鑒定結果與事實不符合的現象。在當前常見技術性方法中,建立長期工作體系來促進最終管理效率提升,也是幫助實現解決當前問題的有效措施,只有將限制技術完善并合理使用,最終工作開展積極性才不會因此受到影響。限制使用不僅不會影響使用效率,還能促進流程更加簡化嚴明,能夠達到最佳使用效果,發現現場影響問題也能更好的配合解決,為工作任務全面進行創造一個穩定的基礎環境,從而實現對最終司法鑒定工作開展的促進效果。(二)建立專家陪審員和法官的協調工作機。制為避免出現司法裁判權讓渡現象,在審判過程中要建立一個具有長期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流程,觀察是否存在影響司法工作進行的因素。法官對專業領域技術知識不了解,對此可以采取專家陪審的方法,這樣法官在審判中可以了解到是否在司法鑒定結果中存在問題,對鑒定結果的事實經過也有更全面了解,涉及到內容中存在影響工作開展積極性的現象,應加強司法工作人員與專家陪審團之間的交流溝通,確保這一過程進展得更加順利,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件中技術事實查明工作也能更高效開展。(三)建立技術調查制度。借鑒國內外先進方法來幫助提升技術事實查明應用效率,對司法技術鑒定流程進行完善,從而提升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司法鑒定效率。對于當前比較常見的技術性問題,探討出立法完善的解決方案,并在接下來的民事訴訟中重點應用,從而實現對技術事實的全面控制解決,實現司法鑒定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融合,從而促進實踐效率不斷提升進步。(四)加快完善立法進程。針對技術事實查明進行立法,在法律約束下各項工作開展才更加嚴謹,能夠起到對行業規范作用,避免在工作期間出現非專業人士過度參與的現象,對于當前常見的技術性問題,更應該從綜合角度開展工作任務,并觀察案件開展期間可能會影響工作任務開展的各種因素。完善立法后要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將技術事實鑒定的法律條款落實到基層工作中去,這樣鑒定流程才能變得更加完善,并且不會受到最終工作開展穩定性的影響,為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當事人創造公平的判決環境。立法需要經過驗證時期,確保所增加的法律條款符合實際情況,并且能夠幫助推定技術事實查明落實才是正確有效的,這也是當前法律發展的主體方向。
四、結語
綜上所述,技術事實的專業性強,不易為除本領域技術人員之外的非專業人士所知,法官審判決定中很容易受到鑒定意見結果的影響。在技術型知識產權案件中,法官借助其他手段查明技術事實十分必要。專家陪審制度相對成熟,應強化法官和專家陪審員之間的協調工作,技術事實查明的推廣需要以完善立法和規范咨詢程序為前提,還應與知識產權法院一同建立。作為今后查明技術事實的重要手段,鑒定技術在法律范圍內也需要繼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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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志娟 單位:深圳市瑞方達知識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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