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中權利與權力的互動
時間:2022-05-26 08: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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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權利”與“權力”是政治學研究中常見的一對基本范疇,也是近些年來被我國政治學界所廣泛關注的焦點。權利和權力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權力的膨脹會壓縮權利的空間;而權利的過度擴張將導致權力的萎縮,國家會陷入無政府的動亂狀態。本文分析了權力與權利的內涵及其特征,論述了權力與權利的辯證關系,從權利與權力的差異性中分析了它們的沖突及原因,以實現權利和權力的和諧統一。
關鍵詞:權利;權力;辯證關系;沖突
一、權利與權力的基本理論
1、權利概述及其特征
近代西方資產階級強調人權,把其作為反對封建勢力、實現平等自由的思想武器,因此權利問題成為西方學者爭相研究的范疇。目前,國內外學者對于權利的定義普遍有四種學說,即資格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力說。當前我國政治學界對于權利的定義更多是對上述四種學說的概括與折衷,但這些觀點都帶有一定的局限性。本人比較認可周永坤對權利的定義,他認為權利是“為社會或法律所承認和支持的自主行為和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表現為權利人可以為一定行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在這里,權利主體已經獲得承認與支持,可自由通過社會與法律的保障去維護一定的利益,這樣這個定義就包含了上述各種學說的內容,在更廣范圍內給予權利的界定。根據上文對權利的概述,權利具備如下特征:(1)權利的基礎是資格。權利主體是為社會或法律所承認與支持,有資格對規定下的所有物享有權利。比如,選舉權意味著有資格依照法律規定參加選舉,隱私權意味著有資格享有私生活的安寧與私人信息的隱蔽。(2)權利的前提是法律保障。權利在獲取法律的確定后,意味著獨立存在的個體在法律上獲得了認同。權利依賴于國家法律的確認,并以法律規范為載體保證其實現。離開了法律保障,任何權利都將化為烏有。(3)權利的核心是利益。權,意為權衡,度量標準;利,意為利益,益處。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無非是為了追求、實現并保障其獲得的某些利益,以此滿足其特定的需求。(4)權利以平等和自由作為行為準則。權利發生的前提是基于權利雙方主體地位的平等,在平等自由的原則下表達各自意志,拒絕出現強迫性的服從關系。因此,權力主體即可以自由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權利。
2、權力的概述及其特征
權力作為政治生活的核心,獲得廣泛的關注。相比于權利,權力一詞更偏向于中性,即可表現為正當性,也可表現為強制力。對于權力的定義,也是眾說紛紜。當前,國內外主流的觀點認為權力是將部分意志強加于他人的一種行為,同時這種行為具有強制性。權力包含著支配與服從之意,是個人或群體基于自身的優勢強迫對方聽從其觀念的一種力量,以滿足自身的需要。正如巴克認為的那樣,“在個人或集團的雙方或各方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或價值沖突的形勢下執行強制性的控制”。權力就是有這樣一種能力,它可以通過自身的意志去左右某事而不顧他人的反對,并通過權力的強制力實現社會整合。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概括出權力有如下特征:(1)權力本質上是不平等的。在政治生活中,權力主體往往是國際組織、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等擁有特殊優勢的群體,而另一群體則處于被管理支配的地位。同時,權力主體行使的權力具有高度強制力,可無需征求對方意見就能單向性付諸自身愿望。這種權力關系本質上是不平等的。(2)權力的行使是積極主動的。權力行為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為公眾謀福利,權力主體在收獲權力時就被賦予了“應為”的責任。這種責任要求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時要積極主動,而不是被動接受。(3)權力以為公眾的合法權利服務為目標。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認為:權力可以過度和轉讓,權力主體的出現正是源于社會公眾“自然權利”的讓渡。因此,權力源于公眾為了保障和增進社會利益而集中個人的“自然權利”。(4)權力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權力的集中性決定了其有限的存在范圍,往往以國家為名義存在著,伴隨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二、權利與權力的辯證關系
通過上文對權利和權力的概述后,我們發現它們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權利與權力的聯系性
(1)權利與權力是互補的。這主要表現在二者功能的互補上。權利的功能主要指向自由,權力的則體現在安全和秩序上,雙方統一于公平與正義。得益于二者在功能上的互補,才維持了社會的平衡。如果二者當中有一方被偏廢,就會或者導致社會失序,或者導致社會死序,總之,都會破壞社會正義,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2)權利與權力是相互滲透的。權利與權力相互滲透表現在:其一,權利之中有權力。就權力的起源而言,權力產生并集中體現于權利。國家與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階級憑借其強制力,來保障本階級的既得利益而誕生的。其實,權利主體行使權力的過程就是國家與法律的形成過程,而權利主體利益的保障是行使權力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意義。其二,權力之中有權利。沒有權力便無法律,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比如人大代表的提案權,這既是其(職權)權力,也是在行使其權利。(3)權利與權力是相互轉化的。權利與權力的相互轉化表現在:其一,權利可以轉化為權力。權力源于權利的讓渡。例如,國家權力就源自于民眾讓渡其“自然權利”而成;董事會權力則源于公司股東權力的讓渡等。其二,權力也可以轉化為權利。權力分化會形成權利,例如政府將高度集中的經濟權力分解給各類經濟主體,便形成了這些經濟主體的權利。權力還能保障權利的發展,這實質上也是權力向權利的轉化的一種表現。
2、權利與權力的差異性
(1)主體方面的不同。其一,從主體指向來看。權利的主體往往是公民、法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等一般性主體;而權力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它主要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依特定章程而從事管理的主體,如公司的董事會等。其二,從主體的法律地位來看。權利主體在法律上普遍居于平等地位,二者共存于社會政治生活中;而權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則更多是不平等的,屬于主被動的關系。(2)實現的范圍不同。權利的實現及于社會所有成員,同一種權利可以為社會成員共同享有,各種不同的權利也能集中于同一權利主體。權力則不同,它一般不會及于全體社會成員,只能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特定主體來行使。可見,權力的實現范圍是受到極大限制的。但是,鑒于權力具有擴張性和易腐敗性,所以權力的配置不宜過分集中。(3)實現的方式不同。權力的實現,主要由權利人行使,但也離不開相關責任人的自覺行為。同時,權利的實現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而不能以權利人作為屏障;權力的實現直接來源于國家或特定組織的章程,其強制力是間接的,它以權力為中介。
三、權利與權力的沖突
1、從權力對權利看
(1)權力試圖突破權利的限制。權利是權力的源泉,權力應以權利為其界限,不能超越其賴以形成的權利的范圍。但是,權力一經產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擴張性,而權利總力圖把權力限制在其可能容納的限度內。因此,權利與權力不可避免的產生沖突。(2)權力傷害權利。權利和權力彼此滲透,若權力被非法使用,權利則會受到傷害。比如,某單位的領導或其他手中握有權力的人,非法使用其手中的權力,去侵犯他人權利,謀取私利,即所謂的以權謀私。(3)權力否定權利。這是權力與權利的激烈對抗形式,體現在權力對權利的剝奪,例如,在封建專制統治下,王權至上,王權幾乎剝奪了人民群眾的主要權利;在現代社會,(政治)權力也會應某種需要,剝奪人民的某項或某些權利,從而使合法權利得不到行使,致使權力與權利的矛盾激化,造成社會動蕩。
2、從權利對權力看
(1)權利限制權力。權力源自于權利,受到權利的諸多限制,在實際運行中,權力往往試圖沖破權利的限制以尋求新發展,就會危及權利。權利為維持對權力的優勢,將其保持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圍,往往會加大限制力。權利與權力正是在這種限制與反限制的斗爭中,求得妥協與平衡,使權利與權力的發展,不致偏向一端,造成嚴重失衡。(2)權利妨害權力。權利可以限制權力,若權利行使不當,超越公平與正義的界限,將會對權力造成一定的妨害。因此,為了防止權利的濫用,維護權力的正當行使,應對權利加以限制。(3)權利否定權力。權力在突破權利的限制后,容易形成非法暴力,如此必然會引起權利的強烈抵制,最終使權力走向毀滅。比如,人民群眾推翻專制統治,便是人民在行使權利(革命權),以權利否定權力(專制統治權)。
四、結語
權利與權力沖突源于它們是不同利益主體的代表。利益主體由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兩部分組成。權利一般代表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權力則代表社會成員的公共利益,在利益一定的情況下,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常常發生矛盾,引起權利與權力的沖突。二者沖突的根源在于物質財富的相對稀缺,不能滿足各方的需求,因此,不斷提高國民的維權意識,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迅速增加物質財富總量,乃是解決權利與權力沖突的根本途徑。權利和權力這對基本范疇,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沒有權力,每個人會因過度追求自己的權利而置社會秩序于不顧,反過來也不利于權利的獲得;沒有權利,權力主體會失去限制,民眾的權利將會遭受損害。所以,正確認識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及其存在的矛盾,不斷實現權利與權力的良性互動,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作者:農冠軍 單位:西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周永坤.法理學——全球視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6.
[2]克特•W•巴克.南開大學社會學系,譯.社會心理學[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1984.
[3]胡杰.論權力的權利性[J].法制與社會發展:雙月刊,2013(2).
[4]蔣君芳.淺議權力與權利的關系[J].法制與社會,2011(5).
[5]魏清沂.權力與權利的新探析[J].南京工程學院學報,2012(1).
[6]王慶延.權利、義務、權力[J].南寧醫科大學學報,2011(1).
[7]許劍秋.論權力、權利、法律的三元結構[J].學習與探索,1989(1).
[8]王莉君、孫國華.論權力與權利的一般關系[J].法學家,2003(5).
[9]覃晴.權力與權利的區分及其意義[J].法制與社會:下旬刊,2010(11).
[10]譚湘玲、彭余輝、陳小波.淺議權利和權力的沖突和平衡[J].甘肅農業,2006(9).
[11]胡旭晟、將先福.法理學[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40.
[12]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
[13]謝暉.論權利與權力界分及其對我國改革的意義[J].天津社會科學,2004(2).
[14]唐琮瑤.論權利[J].海南大學學報,1994(4).
[15]郭道暉.試論權利與權力的對立統一[J].法學研究,1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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