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精英農村民主政治發展思考
時間:2022-10-27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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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民主化是公民在最大程度上廣泛參與相關的政治活動及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政治權利,我國農村民主建設的開展正是順應了這一時代潮流。由于各地的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我國農村民主建設的開展不可能齊頭并進,欠發達地區落后的經濟文化決定了其民主建設開展的困難性。結合云南省的實際,對欠發達地區農村民主建設的困境進行分析,我們認為村民的思想和行為方式受當地鄉村精英的影響很大,鄉村精英對村民起著示范和影響的作用,然而這些鄉村精英對目前農村政治卻保持一種低姿態,鑒于他們的特殊地位,我們認為應該對鄉村精英進行社會動員和必要的政治培訓,把他們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突破口,把其經濟文化優勢轉化為政治優勢,從而帶動全體村民最終實現村民自治,不失為一種可行方法。
一、目前村民自治的現狀
村委會是制度廢除后,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出現的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性質上講,它不屬于一級地方政權。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除少數擁有村辦企業的行政村外,大部分農村的集體經濟和集體財產喪失,變成了“空殼村”。村委會自治組織體現的是村民的自我管理,它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1987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頒布表明了中央對村民自治的高度重視,但“試行”二字為一些地方繼續推行村公所體制留下了空間,云南省便是典型。中共中央[1993]7號文件決定“為減少管理層次,鄉鎮不再設置派出機構、村公所”,云南省在1999年全面實現由村公所改為村委會,對于這一制度變遷的運轉如何?我們通過深入調查發現云南的村民自治存在以下三重困境,第一:村委會自治功能不突出。從理論上講,村公所作為鄉政府的派出機構,其權力直接來源是鄉政府,其工作性質是行政性的,村委會是自治性的工作機構,工作性質是村民的自我管理與服務,其權力來源于村民,由村公所改為村委會,這是一種體制和管理方式上的轉變。從功能上講,一方面《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是代表村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要求,即“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另一方面,《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規定村委會應積極配合鄉鎮行政工作的開展,即“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考慮到政府在村級并未設立派出機構這一現實,村委會聽從鄉政府的指導、維護鄉政府權威是可理解的。目前一些地方基層權力癱瘓,農村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自發成立了各種組織形式,村民對村委會維護自己利益的要求和鄉鎮行政對村委會維護自己行政權威的要求目的往往不一致,甚至會尖銳對立。村委會在代表兩種不同層次利益的選擇中間,處于兩難境地,由于習慣于傳統的行政領導,就僅向或主要向行政指令方向發展自己的行為,并在實際運作中犧牲另一方面的功能目標,這樣村民便成為受害者。當我們問到“村公所改為村委會有何不同”時,90%的村民回答“改與不改一樣,換湯不換藥”,在與村干部交談中得知,村公所與村委會前后的變化只是換了一個牌子,同樣的一套人員編制,同樣的工作方式。第二:權力機構與常設機構關系的非正常化。在村民自治的組織體系中,由村民組成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屬于權力機構,村委會屬于常設機構,在村民會議與村委會的關系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由村民會議決定。我們調查發現,村民會議權力機構的地位并不突出,甚至可有可無,村民會議不經常召開;當問到村民“您參加過村民會議嗎”,51%的人表示從未參加過,而45%的人表示參加過一兩次。村委會成員并非按照嚴格的民主選舉程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上面定調調,下面劃圈圈,比如選村委會干部時,由村黨支部選出的代表挨家挨戶抬著選票箱,選票上已有候選人名字,村民只需勾劃就行,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委會監督和制約乏力,甚至無所謂監督和制約,可見在當地村委會的權力來源于村民會議的原則并不明確。第三:基層政府與中央政府的“拉鋸式”博弈。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趨于弱化,基層民主建設的推行,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基于順乎民意、減輕財政負擔等因素而作出的制度選擇,同時以村民自治制約監督基層政府,以免基層政府濫用權力。而在村民自治得不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的地方,村鄉干部的違法亂紀、貪污腐敗、胡作非為顯然就有更多的便利性與可能性,也難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成為村民們評價當地政府的口頭禪,當問到怎樣看待國家推行的村民自治政策時,村民回答“中央的政策是好的,可一到地方就變了樣,只希望把中央電視臺所宣傳的政策貫徹到底,貫徹到我們身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這種無形的、遙遠的博弈,實際上給基層民主建設帶來嚴重障礙,降低了中央的威信,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在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方面,當地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普遍存在“分工不分家”的現象,即形式上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具體工作方面各有側重,但是實質上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同為一家”,村務決策權往往由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共享,兩者之間無突出矛盾。
二、鄉村精英的地位與影響
鄉村精英指的是農村中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享有較高地位和影響力的村民,他們具有較強市場經濟意識或具有某方面特長而獲得較高經濟收入,具有較高文化和道德修養,有較高威望,他們德高望重,受到村民的尊敬,這些鄉村精英可以影響和左右村民思想與行為。
我們通過調查發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民有了生產和經營的自主權,可是,農民并沒有多少市場意識,他們多數都是隨波逐流,頭年種什么賺錢,第二年便蜂擁而上,邊疆地區幾乎沒有鄉鎮企業,集體經濟處于癱瘓狀態,不能為村民提供最基本的公益服務,利益的驅動使村民們越來越把眼光放在經濟收入較高的鄉村精英身上,另外具有某方面特長的人如從醫、建筑包工頭也成為村民們追隨的對象。當問到“在貴村您最佩服的人是誰”時,80%回答“有文化勤勞致富的人”,可見鄉村精英毫無疑問已對村民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
(1)村委會與鄉村精英的關系。我們與村干部的交談中得知,由于村委會權威的缺失,農村工作很難開展,有時不得不請鄉村精英出面合作,鄉村精英贊成的大多數村民都贊成,鄉村精英反對的他們也反對。而當問到“為什么不把這些精英納入村委會委員時”,回答是“
現在村民對村干部都視之以冷漠的眼光,多年來干群關系的復雜使得村里有頭臉的人都不愿當村干部,一個本來名聲好的人一旦當上村干部后名聲就變壞了,似乎一當上村干部就戴上了‘與人結仇’的帽子”。而當問到目前鄉村精英的影響時,回答則是“現在村民生活水平低,人人想致富,對于已經富起來的鄉村精英,村民們佩服他們這也是很正常的事”,可見鄉村精英在事實上影響著村民的思想和行為方式,對村民起著示范作用。
(2)鄉村精英的思想。按照馬列主義經濟決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經濟的原理和人的需求規律,一個人有了一定的經濟地位后一般都要謀求一定的政治地位,他們理應成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積極支持者,然而現實中鄉村精英對村民自治的態度如何呢?當問到“您愿意成為村干部嗎”,90%的精英對此持否定態度,具有一技之長的精英并不想成為村干部,原因是他們只想作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沒有更多的時間參與政治事務,對他們來說,村干部選誰都無所謂,因為這并不影響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他們在村民心目中的影響,那是因為自己誰也不得罪,經濟上收入可觀,威信自然高。其他鄉村精英認為目前村干部候選人是內定的,投票并不起什么作用,因而對村干部的選舉不感興趣。在對當選的村干部的工作評價上多數精英表示不滿意,認為村干部都是“撈油水”,把干群關系弄得非常復雜。一位曾經想當村干部的精英認為目前農村情況異常復雜,一個人的力量解決不了什么問題,當問到目前他們最大的愿望是什么,便是“除搞好農業外,盡量開辟其他產業致富”,且只有靠自己的奮斗才能致富,面對村委會和村干部不抱有任何期望。可見,鄉村精英對目前農村政治保持一種低姿態。
三、鄉村精英的政治參與
1.動員鄉村精英進行政治參與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不可否認,社會精英也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之一,我們認為把鄉村精英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突破口,對他們進行社會動員,進行必要的政治培訓,把其經濟優勢轉化為政治優勢,從而帶動全體村民最終實現村民自治,不失為一種可行辦法,因此,我們重點探討如何使鄉村精英由政治冷漠轉為政治參與的問題。首先,鄉村精英有一定的經濟地位,有廣泛的交際,有一定的號召力,經驗表明,一個人有了一定的經濟地位后一般都要謀求一定的政治地位,在經濟結構轉型中獲利者往往也是對民主政治需求最強烈者,而經濟力量弱孝分散的農民對于政治的追求不高,因此對鄉村精英進行動員是必要和可行的。其次,我們調查發現,鄉村精英對政治冷漠的原因有二:一是沒時間;二是現狀讓他們失去信心。鄉村精英認為沒時間參與政治則反映了其對自身利益的關注,鄉村精英最大的愿望是致富,他們需要穩定的政治環境和規范的市場規則來降低風險,因此對利益的關注決定了對鄉村精英動員的可能性;再次,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漸進式社會變遷,它的實施離不開村莊現有的格局,尤其是在交通不便、市場經濟不發達、文化普遍不高的邊疆地區,應當充分發揮鄉村精英的優勢;最后,村民群體在選擇中的策略與精英群體的不同點在于:他們雖然重視自己在選擇中的“一票權”,有選擇的權利,可以投反對票或棄權,但實際上他們并不是這樣,而是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判斷,鄉村精英往往成為他們的榜樣,這一特征顯示了鄉村精英有深厚的群眾基矗
2.如何動員鄉村精英進行政治參與
(1)構建信任結構。在以血緣和地緣為基礎的農村社區中,信任結構是習慣成自然。鄉村精英作為信任結構中的一員,有深厚的群眾基礎,有一定的親和力,這種信任結構對村民有一定的影響力,對鄉村精英有一定的約束力。(2)構建農村社區人際關系網絡。土地和人力構成鄉村農業經濟的基本資源,除此之外,村莊中還潛藏著一筆社會資源,即村莊特定的社會關系和人際關系網絡,這種社會資源具有以下一些特點:它不為個人所掌握或壟斷,為處于特定關系結構中的所有成員所共享的;它雖然普遍存在,但只有被加以開發和利用才能帶來好處和便利,才能轉化為有效的社會資本;它們以社會關系作為載體,而社會關系則是一種能夠影響資源分配的資源;它們具有情感性、親密性和排他性,不是“局中人”不能利用它。在村子里,誠實、忠誠、信任都是這種信任結構的表現,是村民共享的價值觀和道德準則,它標志著一個村莊的內聚力。(3)構建農村社區的選擇結構。目前農村選舉一般都采勸一致性通過”的方式,對大多數村民來說,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村民的不選擇為前提的,一些人對自己所做的選擇并不真正負責任。他們選擇的參照系主要是本村人,村民們往往做出從眾選擇,這便是現階段農村的選擇結構。(4)議事權的制度化——鄉村政治的法律保障。大多數村民只選擇,不參與決策,但是普遍要求議事權,要求對村務的知情權、評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目前的“村務公開”當然對村委會有一定的監督作用,但是,在村莊這樣的熟人社會里,并沒有絕對封閉的村務,只不過制度化便于形成正式的監督機制,鄉村精英無疑是取得這種制度化議事權領導人的最佳人眩雖然村民議事并不可能完全左右村莊的選擇,但卻可以經過監督而修正決策,甚至在村民強烈反對某種選擇時,個別的有可能暫緩或取消。(5)政治與經濟的互動——鄉村精英動員的關鍵點。成功的政治動員必須關注動員對象的利益需求,在政治與經濟的互動過程中,不適當的政治改革操作而產生的政治改革的失敗最有可能發生在鄉村社會,鄉村精英的動員不能忽視這點。薩謬爾森在對當代主要國家的社會變遷發表評論時指出:“戈爾巴喬夫也許犯了個錯誤,他最先開始自由化的是公民權利,或許他應該從經濟層面開始……無論如何,我覺得如果他從經濟層次開始改革,漸次導致文化變遷,然后進入政治層次,結局便會很不一樣”。[1]在鄉村精英的政治動員中,關注經濟與政治的互動就是關注動員對象的經濟利益,村莊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不可避免地為爭奪資源而發生利益沖突,爭奪資源采用的手段:一是在現有村莊政治體制樞架下利用體制賦予的權利和體制本身的缺陷讓人具有可趁之機,如:當地在承包集體土地時,往往將優先權給予那些與村干部有血緣關系的人或家庭,一是利用家族或其他關系公開對村莊集體資源占有和使用。在這樣的村莊格局中,只有各種“關系”而沒有個體的立足之地,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兩種現象尤為普遍,妥善解決好資
源爭奪中的沖突和關注鄉村精英的利益需求是動員成功與否的關鍵,通過鄉村精英的帶動,進而使村民成為村民自治的最終享受者,在村民自治的運作機制還不健全、村民的參與程度還比較低的情況下,發揮鄉村精英的作用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正如徐勇教授所說:目前的村民自治是一個由形式到實體,由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培養民主習慣,到民眾運用形式化民主實現民主權利、充實實體性民主的互動過程。可以說,發揮鄉村精英的帶動作用正是由形式化民主轉為實體性民主的關鍵一步。[2]
收稿日期:2002-09-20
【參考文獻】
[1]汪丁丁.“與薩謬爾森的對話”.經濟消息報[N].1998.11.20.
[2]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M].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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