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分析論文

時間:2022-03-03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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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分析論文

一、證券投資中常見的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1.老鼠倉。在基金行業里,“老鼠倉”說的是基金從業人員在運用基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等到基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后,先賣出自己或相關利益者的股票從而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則有可能因此被套牢,這顯然會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

2.上市企業為了自身利潤或大股東利益夸大編造虛假盈利。在我國,上市指標越來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其殼資源價值連城,受利益驅動,便產生了利潤操縱現象,其動機有以下幾種:第一,為獲得股票發行資格;第二,為了提高發行和配股價格;第三,避免股票被摘牌。上市公司為了保住上市資格,在一定程度上會進行利潤操縱,從而使投資者判斷失誤,蒙受損失。

3.內幕交易。又稱知情人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將該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根據該信息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是利用信息優勢侵害投資者平等知情權的證券侵權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市場原則及誠實信用的市場精神。

4.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間,中科創業(原名為康達爾,000048)莊主呂梁(呂新建)和朱煥良合謀操縱中科創業股價,在全國20余個省市120余家營業部,先后開設股東賬戶1500余個,其間最高持有或控制5600余萬股,占流通股的55.36%。中科創業的莊家將自己認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從10多元炒到了80多元,其坐莊系列股票的市場值高峰時多達100億元。此后,中科創業莊家發生內訌,自2000年5月16日起,其股價以49.18元的除權價開盤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12月22日跌至33.59元,下跌31.70%,以后再連續9個跌停板,引發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藥業、歲寶熱電、萊鋼股份等紛紛跳水,差點引發一場股災。據呂梁的操盤手丁福根交代,在股價拉升和出貨的過程中風險基本上都轉嫁給了中小散戶。

5.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問題。第一,信息披露不及時。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時效性極強的資源,信息披露的滯后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收益。第二,信息披露虛假。一是發行人為獲得發行資格,采取虛增資產、虛減負債、增加待攤費用等方法,達到以虛假信息包裝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會計報表過于籠統和模糊,難以揭示不同地區的盈利水平、經濟增長趨勢和風險狀況。三是我國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措辭含糊、模棱兩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時,不提具體數字;披露盈利預測信息沒有預測依據;年度報告不披露非主營業務細節和變化情況;夸大自己的經濟實力和經濟業務;縮小負債與虧損。第三,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還沒有在證監會指定各大報紙上刊登,卻已由其他渠道泄露出來,對中、小散戶極不公平。內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國現階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6.機構投資者的違規違法情況。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從人數上看,個人投資者占總開戶人數的99.7%,機構投資者只占0.3%。但是機構投資者擁有80%左右的流通證券余額,個人投資只擁有20%左右的流通證券余額。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就可以在相當的程度上操縱市場,“對敲拉升”、“造勢做局”等違規違法活動不斷出現,炒作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關聯機構互相炒作、互相買賣,買賣非常頻繁,把價格炒上去。另外一種就是由有關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價拉升上去。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股票市場投機盛行、消息亂飛,價值投資法則、社會道德、法制觀念等被投機者拋到腦后。股票市場的投資功能、轉制功能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

二、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對策

1.遏制利潤操縱行為。第一,加快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完善,不給企業操縱會計利潤,粉飾經營業績創造“契機”。為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各種準則和制度,以遏制利潤操縱。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加大執法力度。一方面要對會計人員進行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凈化會計行業環境。第二,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對于違規造假進行利潤粉飾的企業,幫助其進行利潤粉飾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嚴厲的處罰,觸犯刑律的要嚴懲不貸,要遏制企業操縱利潤,徹底改變目前低廉的違規成本敵不過強大利益誘惑的現象;更要建立企業、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機制,企業蓄意造假和注冊會計師因徇私舞弊或重大過失而不能發現上市公司的重大會計造假,致使投資者和債權人蒙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嚴格執行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說,“老鼠倉”案件中,當事人從事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相沖突的活動,嚴重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受托管理的基金財產應負的忠實義務,擾亂了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對這種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據介紹,證監會已向立法機關正式建議,在刑法修訂中增加針對金融行業從業人員上述行為的背信罪,以刑法制裁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另外,證監會還將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建議進一步加強處罰力度。

3.建立嚴格的法律監管體系和證券市場的信用體系。內幕交易的這種特點說明內幕交易行為危害極大,所以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減輕司法負擔,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必須建立嚴格的法律監管體系和證券市場的信用體系,健全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賠償制度,才能形成最有力的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基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于該內幕信息有關有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情節嚴懲的將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4.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強中國證券監管,發揮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使資金、人力、物力向優秀的企業傾斜,使其做出對中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應有的貢獻,以實際行動倡導“績優”的投資理念。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轉軌,更要轉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進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錢”場所,效益下降甚至虧損。

5.進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資配股等加強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機制,促使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的規范化動作提供公正的服務,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都應遵守行業規則和職業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任務。

6.培育并監管機構投資者,減少股市的投機行為。我國的證券市場歷來以散戶為主,機構投資者所占比例有限,這是導致股市經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寬對包括保險基金在內的各類機構投資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逐漸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強證券市場的穩定性,又可活躍證券市場。積極籌建共同投資基金,并把社會各階層的限制資金集中起來,形成金額較大、相對固定的長期投資基金,增加股市中機構投資者的比重,解決目前股市投機的問題。加強對機構投資者的監管和引導,建立市場準入制度。要對機構投資者開戶進行必要的審查,對機構投資者要進行信用評級,對不符合規定的機構投資者要進行約束,對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持倉數量、操作過程等情況也要進行必要的監控和調查,使其投機行為受到一定的限制。

7.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由于證券市場發展迅猛,證券市場法制建設滯后,相關法規需要及時修訂、補充。《證券法》是需要大量細化的、具體的、科學的、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而現在的規章、條例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造成證券市場參與者行為失范,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近年來我國已制定了《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

8.增強投資者維護權意識。投資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55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證券法》第63條,不實表示而“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受害股東可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等。

相信證券市場在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法制、監管、自律、規范”八字方針指導下,會健康有序地發展,造福于人民的。

摘要:目前的證券市場有1300多家上市公司、市值10萬億人民幣左右,其中證券投資基金有2.5萬億元左右。中小投資者占開戶總數的99.7%。然而由于我國投資市場的不成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加上投資者投資知識的欠缺,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常受到損害,侵害發生后廣大投資者又不知道如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識別預防證券交易中常見的違規違法現象,可以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維系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因為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基石,并期望我國的證券市場得以繁榮、穩定、長久發展。

關鍵詞:金融投資;基金股票;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