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下農民工體育權利缺失研究
時間:2022-04-07 1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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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體育權利缺失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政策法規不能保障體育權利實施目前群眾體育的開展,無論是系統內的,還是社區中的,都會對參加人員的資格有一定的要求,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員工或者是社區體育組織中的會員,農民工如果不符合要求,就必定被排除在外。如果要想成立民間體育協會,就我國目前的政策法規而言,必須符合場地、人員、經費等剛性規定才能注冊登記,而這些對于農民工來說是不現實的。二元戶籍制度使農民工很難取得城鎮居民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模糊的身份使農民工既無法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樣的公共體育資源,國家也無法保障他們的權利。農民工游走在農村體育與城市體育之間,成為目前我國群眾體育事業發展的“盲點”。(二)傳統思想的束縛導致社會排斥長期以來農民工都與“落后”、“愚昧”等詞匯劃等號,平等觀念沒有生長的土壤。目前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在體育觀念、體育消費、公共體育資源分配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平等,在享受公共體育資源時會遭到來自城鎮居民的排斥,而這些情況則是社會經濟、制度、文化、認知等對農民工所排斥在體育領域的一個客觀反映。另外農民工自身普遍平等及維權意識淡薄,文化素質偏低,看不到自己應有的權利,有的甚至根本沒想過實現體育權利,寧愿放棄一些權利,去贏得一些情理,來改善同周圍的人際關系。自身已經習慣了這種不平等。(三)缺少權威的利益表達渠道西方國家的弱勢群體在遭遇社會或政策上的不公時,就會通過其利益代表組織向政府和社會充分表達自己的不滿與訴求。國內的城市居民也可以通過自己所屬的工會或其他社會團體,來保障和維護其合法的各項權利。相比之下,農民工缺乏一個權威的利益表達渠道。由于農民工具有分散、流動性強等特點,目前憲法規定的體育結社權對農民工并沒有憲法意義,因此農民工不能自由的成立體育組織。農民工總量已高達2.5億,卻缺乏體育統籌協調機構,沒有體育利益表達和體育權利維護的渠道,如此龐大的群體沒有一個組織來為他們排憂解難,使他們成為了一個“沉默”的弱勢群體。(四)體育技能和體育知識的欠缺一般認為,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響居民對體育鍛煉的態度,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隨著文化程度的提高,對體育鍛煉的重視程度也逐步增強。而農民工受教育的時間普遍較短,大多是在農村的小學就讀,學校的教學質量和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特別是在體育教學方面存在缺乏專業場地、器材及缺少專業體育教師等問題。在這種體育文化匱乏的環境中,必然會對體育缺乏了解和感性認識,有些項目甚至沒有見過,不知道興趣何在,更不可能去參加。即使作為觀眾去觀看比賽,也需要對該項目有初步的了解,沒這個做基礎就很難成為該項目的熱心觀眾或參與者了。
調整農民工體育權利缺失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符合農民工保障需求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建立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保障。目前,一部分農民工的特點是在城市正規就業,有穩定的固定工作;另一部分農民工的顯著特點是流動性大,不僅流動于城鄉之間,并且在單位之間、城鎮之間頻繁的變動工作崗位。根據這些特征,顯然一個制度框架是不夠的,那么做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工作,既要考慮越來越多的農民工穩定就業的需要,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應結合完善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考慮到一部分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的現實需要,建立過渡性的保障制度。(二)加強農民工體育權利法制建設針對法律的空白地帶,農民工體育權利要有法可依。“法是權力呼喚的結果,沒有權利就沒有法律[9]。”體育事業的發展要求加強體育領域相關權利的保護,體育權利涉及體育參與者在體育活動及體育事業中的各種權利,其中就包括體育人權、公民體育權利等,要想加快農民工體育權利的落實,就必須在體育相關法律中,明確體育權利是農民工應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并詳細注明侵害體育權利的后果及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農民工體育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群體的體育利益表達機制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群體的體育利益表達機制是完善公共體育政策過程中了解農民工體育公共利益取向的關鍵。只有對農民工群體實際需求有所了解,才可能對體育公共利益需求有一個整體把握。因此,政府部門必須重視農民工體育參與情況以及他們與城市居民在生活、工作和精神上存在的差異。構建農民工體育利益代表組織,拓寬信息溝通渠道,從而保證體育利益表達的暢通無阻。(四)培育農民工體育意識及技能體育權利意識淡薄、體育參與意識淺顯、體育技能欠缺等因素是制約農民工參與體育活動的重要因素。首先,農民工應提高自身的體育權利意識,當自身的體育權利受到侵害時,應運用維權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應加強農民工體育健身意識的宣傳教育,培育體育技能,掌握正確的健身鍛煉方法,激發其體育鍛煉興趣,引導農民工融入單位和社區人群,主動適應城市的生存環境。
目前,農民工群體在收入、教育、醫療等方面都處于社會的底層,應享有的體育權利也被忽視甚至被相對剝奪,農民工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體育公共利益應是公共體育政策唯一的利益選擇取向,公共利益既不能是為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更不能僅僅為某些強勢群體所獨有,要想實現社會整體人員普遍受惠,就要保證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和福利得到有效保障。農民工體育是全民健身事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完善公共體育政策,保障農民工體育權益,對構建和諧社會及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義。
本文作者:楊華工作單位:華南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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