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研究

時間:2022-04-15 05:05:20

導語: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研究

1問題的提出: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的智慧方案

黨的報告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而“滿足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須提供豐富的精神食糧”,需要通過“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豐富群眾性文化活動”等途徑來實現。近年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和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供給側改革的深入推進,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資源總量不斷攀升,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進程日益加快,覆蓋城鄉的六級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已經基本建成[1]。但是,同質化供給與多樣化需求、強勁式需求與有限性供給、變動性訴求與滯后性回應、無效式供給與實際性需求等凸顯公共文化服務供需關系失衡的結構性弊病依然深重,導致公共文化服務在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和群體之間可能同時呈現出資源相對過剩與供給嚴重短缺的矛盾樣態。故而,如何有效順應社會主要矛盾變遷的歷史軌跡,積極調試供需錯位的多維張力,促進公共文化資源的合理均衡配置,理應成為新時代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的核心關切。當前,信息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人類社會正加速邁向人工智能時代,藉由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與智能設備的技術融合,人工智能正廣泛滲透至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并在公共治理場景催生出眾多顛覆性的應用創新,進而為增強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技術范式和智能化的推進方案。我國已將發展人工智能上升至國家戰略層面,先后出臺了關于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系列文件,大力促進經濟領域的業態格局重構、政治領域的治理模式優化以及社會領域的服務質效提升。由此,助推智能技術研發與公共服務創新融合發展成為人工智能時代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體學習時就曾強調,“要加強人工智能同社會治理的結合,開發適用于政府服務和決策的人工智能系統,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和公共需求精準預測”[2]。具體到公共文化服務方面,《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6)、《公共數字文化工程融合創新發展實施方案》(2019)以及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都強調要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數字化建設,注重發揮現代智能媒介在打通公共文化服務“最后一公里”上的技術功用。就人工智能的術語概念而言,其最早誕生于1956年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召開的關于機器模擬人類智能的達特茅斯學術會議,意指“讓機器達到與人類做同樣事情”[3],這也標志著人工智能作為一門交叉學科的問世。在后續幾十年的演進過程中,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經歷了20世紀70年代的低谷徘徊與90年代的蟄伏重興,在走出最近二十余年的相對沉寂狀態之后,深度學習算法的突破讓人工智能迎來了第三次發展浪潮[4]。從不同的分類視角來看,人工智能可界分為弱人工智能與強人工智能[5]乃至超強人工智能[6]、專用人工智能與通用人工智能[7]、基于工具目標的AI和基于認知目標的AI[8]等類別,以表征人工智能不同的技術段位、應用方位與目標定位。根據人工智能的基礎構件及其本質屬性,一般可將其理解為“建立在現代算法基礎上,以歷史數據為支撐,而形成的具有感知、推理、學習、決策等思維活動并能夠按照一定目標完成相應行為的計算系統”[9]。應該說,倡導人工智能技術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深度嵌入,因應了供需張力狀態下如何有效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的現實訴求,順應了人工智能技術變革的時代潮流,契合了國家關于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的政策導向。本文旨在把握人工智能技術功用特性的基礎上,著力探討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的智能進路,通過縷析人工智能在公共文化服務場景中的功能向度,前瞻性地構設公共文化服務創新的智能圖景;同時,圍繞人工智能的內在技術限度和服務創新的外部阻滯因素,揭示公共文化服務向智慧質態轉型的深層困境;進而,從智能服務模式構建的現實邏輯出發,指明人工智能視域中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的基本路向。

2限度與突破: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的技術理路

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癥結在于供需不適的矛盾狀態,如何實現供需平衡是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的關鍵。人工智能在公共文化服務建設中的深度介入,能夠利用數字化擴容改進文化服務空間場景,以技術賦能的方式優化文化服務政策網鏈,實現公共文化事業的充分發展與公共文化資源的均衡配置。同時,智能技術有助于動態精準感知需求信息來消減文化服務墮距現象,并通過彌合社會化生產與個性化消費之間的對接縫隙以打造共建共享的文化共治格局,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以供引需、供需互進的良性循環,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可及性與文化產品內容的契合性。2.1資源庫的智能擴容,保障公共文化服務的充分性。根據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的調查數據測算,僅在公共閱讀方面,我國就有規模龐大的潛在群體,對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總體需求量高,并呈逐年增長態勢[10]。而相較于人民群眾日益高漲的公共文化需求,由于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存在資源總量有限和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等問題,現有的公共文化服務必然顯露出供給能力的缺憾。相關研究也印證指出,在公共文化服務總量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我國多數群體的文化服務水平仍停留在低水平階段[11]。人工智能技術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應用,能夠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進入整體性加快發展階段,藉由公共場館實景空間的數字化改造與公共文化服務擬態場景的在線式拓展,加快構建內容豐富的海量分級分布式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庫群。以往的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建設,偏重于圖書報刊和電腦設備購買等方面的投入以及場館機構的擴大,不僅難以滿足旺盛的文化需求,還容易出現設施“空心化”的現象,導致資源使用效率低下。對此,相關機構可利用先進的VR、AR等智能技術,對原有的紙媒資源、場館空間和文化設施加以數字化轉換,打造公共文化服務智能空間。這樣,具有不同媒介使用偏好的群眾可自行選擇文化服務方式,在緩解資源總量緊張狀況的同時,增強文化體驗感和服務滿意度。例如,廣東佛山的“智能文化家”以智能技術推進館藏數字化建設、功能多樣化拓展和服務聯動式供給,將原本只提供圖書閱覽的圖書館打造成為綜合性的公共文化服務中心,創設了新型的公共文化服務空間[12]。同時,隨著各類大型公共文化數字項目的推進以及移動智能終端設備的普及,公共文化服務的在線式供給與數據化整合日益便捷,公眾足不出戶便可享受到所需的文化產品。各類機構蘊藏著文本、圖片、音頻等多樣化的公共文化視覺資源,采用分布式數據存儲方式對其加以整合,建設多層級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平臺,能夠極大地豐富公共文化服務的資源庫存。例如,公共文化“慕課”“中央課堂”等系統將優質的文化資源經由智能媒介進行個體遞送與網點傳遞,擴展了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供給容量。2.2需求端的精準管理,突出公共文化服務的契合性。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效能提升的關鍵在于對公民文化需求的整體把握與精確感知,真正構建起以人民為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務范式,唯此方可避免無效性供給與滯后性供給,切實做到服務適配與文化惠民。人工智能通過對需求端的精準化管理,動態收集和集成處理表征公民文化需求的數據信息,有助于針對性地優化產品與服務供給,提升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供給與文化需求之間的契合性。隨著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人類社會越發處于一種“數字化生存”的狀態,人們無時無刻不在生產和傳遞關于自身文化生活狀況的數據信息,公共文化需求信息資源的收集變得更加簡易智能。從物化場景來看,各類傳感器、監控器以及紅外遙感等設備在公共空間的鋪設,動態化地向公共文化需求信息集成中心傳遞數據,公民在文化服務場所中的音容狀態、情感傾向等都能夠被精細化收集,公共文化民生狀態將會被政策機構實時掌握。從擬態空間來看,網絡平臺上關于公共文化服務的熱點信息在智能算法的操作下,也會自動地被收集至統一的信息平臺,甚至公民在文化訊息網頁上的駐留時間、點擊頻率和評論互動等信息,也可以經由數據化的編碼轉譯加以集成整合。這些類型各異、規模龐大和內容繁雜的文化需求信息在人工智能技術背景下能夠避免信息過載的現象,因為智能信息系統采用的分布式存儲架構,能夠將分散的數據資源構成一個虛擬的存儲設備,再利用高速運轉的算力系統,可實時提取出所需的信息資源。在信息數據集成之后,借助大數據技術可對這些復雜的需求信息進行智能篩選和歸并整合,而機器學習算法更是能夠基于這些歷史性的數據資源,對公共文化需求進行規律總結和特征提取,并繪制出公共文化需求信息圖譜,呈現公共文化需求的整體態勢與各類群體文化需求的不同特點[13]。2.3政策鏈的互動建構,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的均衡性。公共文化服務政策不僅關涉到資金、設施、人才等資源的區域配置,還決定了特定公共文化服務的群體指向與具體類型。傳統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制定的行政化邏輯導向明顯,公民意見表達不充分,政策制定機構與公民之間的溝通渠道不順暢,政策內容容易忽視不同地區發展水平的差異性和群體之間文化需求的多樣性,致使公共文化服務非均衡性的矛盾較為突出。人工智能實現了對公民的技術賦權,增進公民在文化民生政策制定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話語權,倒逼政府部門予以回應,就公共文化服務政策的議題內容展開雙向互動式的建構,讓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部署能夠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人群的實際需求。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電子移動設備的推廣,使得越來越多的公民擁有表達自身文化需求和反映文化服務境況的媒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第4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54億,較2018年底增長2598萬,互聯網普及率達61.2%,較2018年底提升1.6個百分點;我國手機網民規模達8.47億,較2018年底增長2984萬,網民使用手機上網的比例達99.1%。”[14]再結合人工智能系統的應用,公民文化訴求的在線表達以及與政策制定機構的實時互動得以實現,智能技術構筑起供需兩端的溝通橋梁。政府部門通過引入智能應答系統,可以全天候地對公民的留言評論進行動態接收,并借助語義處理和情感計算等智能技術對這些反饋信息加以集聚提煉,進而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制定的民意基礎和信息依據。政府還可利用人工智能系統向公民靶向推送關于特定公共文化服務政策的意向信息,聽取相關意見,在持續性的智能化互動過程中形成公共文化服務政策方案;另外,結合各地區公共文化建設實際情況與不同群體的文化需求特點,發揮人工智能系統的仿生實驗虛擬情境構建與邏輯推演作用,設定相應基準函數衡量不同文化服務政策方案的優劣得失,對其可行性與必要性展開科學評估,達到優化公共文化服務方案的目的[15]。2.4供給側的深度改革,確保公共文化服務的可及性。供給側與需求端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一體兩面”,堅持以公民文化需求為導向來深化文化服務供給側改革,目的在于不斷挖掘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方的生產潛力,鼓勵更多的主體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不斷優化調整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方式,提高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公共文化服務的創新性發展[16]23。人工智能助力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側改革向縱深推進,改變公共文化服務政府單一供給的主體困境,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其他領域之間的跨界融合發展,并以更加靈活的方式向需求主體遞送文化服務,著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可及性。首先,人工智能在技術操作層面減少了非政府主體參與文化服務供給的限制條件,為企業、公民直接參與文化產品與服務生產提供了智慧路徑,在打造共建共享的文化共治格局的同時,延伸公共文化服務半徑。得益于智能媒介的普及和數字化平臺的建設,公民可利用抖音、微博、微信等程序軟件實時上傳公共文化活動的場景狀況,專家學者可以在線分享教育科普類的文化知識,更多個體化的文化內容生產主體活躍在網絡平臺;互聯網企業則能夠利用智能平臺對公共文化資源進行二次兜售,基于特定文化內容服務于特定的需求群體,催生出類型多樣、風格迥異和特色鮮明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17]。其次,人工智能助推多業態之間的融合發展。例如,攜程APP作為一款交通出行類的智能應用程序,可以根據用戶出行地點的變化,動態推送當地的自然景觀和人文特色,并且提供門票訂購、線路設計、食宿安排等方面的服務,促進文化服務與交通出行、旅游經濟之間的業態整合。最后,人工智能使得公共文化信息遞送與服務供給更加方便快捷,智慧化地滿足人們差異性的公共文化需求。例如,“文化上海云”作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省域全覆蓋的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平臺,將上海所有的公共文化場館資源聚為一體,打造一站式公共文化服務平臺。用戶只需通過熱點推薦、興趣分類、附近搜索等項目便可快速查找預約相關文化活動,服務質量、資源數量、時段信息等公共文化服務大數據都能夠智能查找[18]。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隨著人工智能深度學習算法的突破,智能系統可以基于公民過去消費、旅游、閱讀等方面的文化記錄,精細化地感知公民的文化偏好,實時自動推送契合公民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務。

3困境與超越:人工智能時代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的現實邏輯

目前,人工智能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中的嵌入處于理論與實踐同步發力的探索階段。從理論視角來看,智能技術有助于消解公共文化服務供需兩側的緊張關系,突破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原有的諸多限囿,并在資源的充分性、內容的契合性、供給的均衡性與服務的可及性等維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但是,從現實層面視之,資源平臺建設不足、信息安全隱患加大、技術區隔風險激增與內容質量監管乏力等問題,會導致人工智能與公共文化服務融合發展的戰略愿景陷入深層困境。故而,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應從智能服務模式構建的現實邏輯出發,因應人工智能技術進步的時代潮流與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客觀訴求,采取防治并進的應對策略,以期實現對智能技術嵌入困境的超越。3.1平臺建設不足及其改進。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平臺的有效建設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的前提基礎,資源平臺建設的數字化水平、先進性程度及其覆蓋范圍等,將會直接影響到公共文化服務事業的充分發展。總體來看,我國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平臺建設的數字化水平較低,覆蓋范圍有限且城鄉差異明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文化、財政、教育、廣電等諸多部門,但囿于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公共文化管理體制,部門之間的體制壁壘必然會導致數據信息的孤島化與文化設施的重復性建設,不利于公共文化資源供給數字化平臺建設。對此,必須從宏觀上理順我國公共文化管理體制,加強各級政府與各個部門對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的統籌協調力度,改變信息孤閉和投入分散的狀態,尤其是重大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和工程要超越部門和地域局限[19]5,從文化發展和數字惠民的戰略全局出發,建構必要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和資源投入協同機制。同時,現有公共文化服務智能場館建設的城市指向性突出,線上線下聯動式公共文化服務平臺布局的區域差異性明顯。公共文化機構硬件設施的數字化對接與智能化重構不僅需要技術支撐,還仰賴于資金、人才和設備等資源的大量投入,而這又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相較而言,無論是佛山的“智能文化家”還是上海的“文化云”等數字化公共文化服務創新項目,大多集聚在城市空間和發達地區。所以,未來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在注重做大蛋糕的同時,更要兼顧城鄉和區域之間的發展。尤其是中央層面要加強對落后和農村地區的政策支持和資源投入,既要在原有的基礎上強化硬件設施配套,也要注重推動智能技術與場館設施之間的數字化對接。3.2信息安全隱患及其治理。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智能技術極大地提升了政府部門收集、處理和分析廣大人民群眾文化需求信息的能力,有助于改變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公共文化服務盲目供給和無效供給的困境,但也帶來了新的信息安全隱患。各種智能設備隨時隨地可以對文化民生狀況展開信息收集,而且往往是在信息主體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動采集數據,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公民隱私信息,智能系統將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暴露在公共性的數據平臺,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風險。尤其是智能系統內部的深度學習機制對公民各類敏感數據的交互使用,不僅使個人隱私易于暴露,而且削弱了人類對數據信息的監管能力,極易陷入信息安全風險不可控的境地[20]。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加大了社會公共信息的安全隱患。因為公共部門利用技術手段收集了大量的文化民生信息,旨在建立統一的的公共文化信息數據庫,但是對這些數據資源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舉措,這就給數據篡改和信息竊取留下了可乘之機。在此種情形下,一旦發生黑客惡意攻擊的事件,輕則會導致公民信息泄露,重則可能會使智能系統癱瘓。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信息安全風險具有影響面更廣、破壞力更強、突發可能性更大等特點,隨著智能技術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中的應用擴散,加強信息安全風險防治工作已是當務之急。一方面,針對公民隱私保護問題,對公共文化需求信息采集的數據類型、程序規范與應用范圍等設定相應的政策標準,尤其要避免對敏感數據的過度使用;同時,可采用立法方式增強對信息主體的被遺忘權保護,即“主張在數據控制者對個人數據進行分析利用時為用戶提供刪除或者脫敏處理的選項,相較于其他方式,被遺忘權的行使是體現數據自決”[21]、規避隱私泄露風險最直接有效的途徑。另一方面,為應對公共信息安全隱患,要重視風險預警機制建設,并從技術層面建構完善的公共信息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一是采用密碼和認證技術對公共文化需求信息集成中心的數據資源進行加密處理和訪問限制,提高非公共性用途的批量式數據獲取難度;二是利用數字簽名、記錄跟蹤等技術對信息集成中心的各類設施與信息傳播通道加以防護,讓整個數據流動過程清晰化;三是利用區塊鏈技術對信息網絡中的服務器設備進行“去中心化”管理,避免危機狀態下的智能系統崩潰與風險擴散化[22]。3.3技術區隔風險及其規避。智能技術不僅為公民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制定提供了媒介通道,也使得政府部門對社會文化民生狀況的感知更加靈敏便捷。但是,人工智能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中的深度介入,極易衍生出技術區隔的風險,導致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非均衡化的程度進一步加深。一方面,當移動化與便攜式的智能設備成為政策制定機構與公民個體之間的溝通媒介時,公民的媒介使用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能否有效參與文化服務政策制定過程,進而成為影響公民政策話語權的重要因素。在此情況下,青年群體的政策議價能力顯然高于老年群體,城市人群的話語聲量也高于農村人群。故而,在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制定過程中,要注重吸收不同階層和群體的意見,切實考慮不同人群的媒介使用習慣特點,綜合采用多種方式展開政策對話。同時,要強化對公民媒介素養的培育,改善智能技術使用的社會條件,使得廣大人民群眾不僅可以利用智能設備獲得更加多元化和個性化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還能夠借助人工智能技術有效參與文化民生政策議題互動。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助力文化政策部門動態掌握不同群體的文化訴求與公共文化體系建設的現實狀況,但其物質前提在于信息硬件基礎設施的全面覆蓋。有學者通過實踐調研發現,有些村落光纖入戶率仍不足1%[19]6,更不用奢談場景監視、智能傳感等設備對公民文化生活的全覆蓋。這就決定了公共文化服務政策部門通過智能系統所掌握的信息數據具有區域偏差性,有些群體的文化需求信息將會被排斥在政策視域之外,進而導致文化服務供給的非均衡性。所以,要順應人工智能發展的時代潮流,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擴大智能應用的覆蓋面,加快推進“互聯網+”“寬帶中國”“大數據戰略”等國家重大信息工程項目;同時,將公共文化服務模式智慧轉型融入智慧城市、智慧社區與智慧政務等構建過程,打造綜合性與一體化的智慧治理格局,降低硬件設施建設成本,增強智慧發展的體系聯動性。3.4內容監管乏力及其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有著鮮明的意識形態屬性和公共產品屬性,這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側改革在滿足公民文化需求的同時,文化服務的內容要注重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觀念和積極向上的精神力量[16]22。在人工智能技術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務共建共享的文化共治格局正在加速形構,但文化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也帶來了文化產品內容品質問題。首先,越來越多的公民個體可利用智能設備在應用程序平臺傳播質量參差不齊的文化內容,借助發達的網絡平臺傳播低俗、媚俗和惡俗信息,污染網絡文化空間。其次,互聯網平臺公司為了牟利,過度迎合某些人群的低級趣味,經常以標題黨的形式博人眼球、吸引關注,“有可能誘導公眾在道德、能力、訴求等方面走下坡路,導致‘人心不古、世風日下’,不知不覺中退化為社會風氣娛樂化、庸俗化、低端化的推手”[23]。更值得警惕的是,智能系統具有自我遞歸式改善能力,能夠不斷根據用戶的需求偏好自動化地遞送相關文化信息,一旦窺探到用戶的不良文化偏好,將會持續性地加大相關文化服務的遞送與誘導,從而陷入技術為惡的境地。所以,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把關與質量監管,是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文化服務供給側改革必須要予以回應的議題。首先,無論是公民個體還是網絡平臺公司,都應該強化自律意識,堅決抵制不良文化在網絡空間的滋生與蔓延,尤其是社會公民應該提升自身的文化品格,擺脫低級趣味和庸俗愛好,自覺追求符合文化發展主旋律的精品文化。其次,政府部門要不斷提升內容平臺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規則措施,對數字化平臺上的文化生產設定相應的行為標準和價值規范;同時,注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文化建設的導向作用,鼓勵生產反映時代精神和社會正能量的文化產品,官媒機構要引領社會文化發展的正確方向,在全社會營造積極健康的文化氛圍。最后,對于人工智能技術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過程中的應用,一方面,要加強技術監管和內容審核,采用人工介入的方式審查文化服務的內容質量,定期組織專家團隊對其供給狀況展開評估;另一方面,則利用技術本身尋求突破,譬如,通過算法創新或改進,使得智能系統能夠自動捕捉到不良文化的生產主體與傳播路徑,進而對其加以定點打擊、自動封號與及時刪除。

作者:趙友華 張慧敏 單位:1.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2.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