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交際對法律翻譯過程的意義
時間:2022-08-12 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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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翻譯屬于專門類別翻譯,也屬于翻譯范疇,是將一種語言轉化為另一種語言的語言轉換活動。通過跨文化交際了解英漢語言差異性、文化差異和思維差異,找出根本原因,對于譯者的法律翻譯過程有著指導性意義。
關鍵詞:法律翻譯;文化交際;指導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我國國力不斷增強,國際地位不斷提高,與各國貿易往來日益緊密,隨之涉及的相關法律合同簽署增加,對中外法律翻譯的需求日益提高,由此,法律翻譯作為促進中外雙方了解彼此法律知識的媒介,作為促進中外貿易合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愈加重要。“從法律效應來看,法律翻譯可以分為權威性翻譯(authoritativetranslation)和非權威性翻譯(non-authoritativetranslation),前者是指翻譯由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通過并生效的法律譯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條文,本身就是一部法律。而后者一般是為了對外交流或宣傳,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Sarcevic1997)。兩者在翻譯過程中都要遵循基本的法律翻譯準則,達到精確性要求,確保法律翻譯傳遞的法律含義與原文相同,不會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從跨文化角度出發,了解英漢兩種語言的文化差異淵源對于我們在翻譯過程中理解原文和產出譯文都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跨文化交際簡介
跨文化交際是運用比較的方法,從文化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角度來分別考察各種心理產物、理論和行為模式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通過對兩種或以上文化的比較分析,可以對心理學的概念和理論進行比較性的檢驗,從而可以驗證這些結論的效度,改善研究結果的質量”(辛自強2012)。跨文化交際不僅可以發生在宏觀層面的文化當中,也適用于文化的微觀層面,即語言和思維層面。
(一)法律翻譯的跨文化屬性
提及法律翻譯的跨文化屬性,可以從兩方面對其進行定義。首先是法律層面,由于我國法律體系形成于部落征戰之間,古代法律重刑法而輕民法,隨著文明社會不斷發展,我國分別在民國和新中國時期借鑒學習日本法和蘇聯法,到改革開放時期,引入外國法和國際慣例,當下,我國法律還在不斷學習德國所遵從的大陸法系內容,我國法律借鑒其他法律體系發展的過程即跨文化交際過程。其次,從翻譯層面來講。王宏印教授認為“翻譯是一種語言活動。所謂翻譯就是把用一種語言構成的文本(text)用另一種語言準確而完整的再造出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翻譯是一種精神產品的再生產過程,是通過翻譯工作者的創造性思維活動來完成的。翻譯是溝通人類的思想感情,傳播知識文化,促進文明進步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王宏印2007)。“語言、文化和社會相互交織在一起,只有在特定社會和文化環境中,語言才是有真正的意義”(金惠康2002)。因此,文化賦予語言意義,翻譯作為語言間轉化的手段其實是文化交流的橋梁,法律翻譯作為翻譯的一種也承載著跨文化交際的內涵,在翻譯過程中不得忽視語言文化差異的因素。
(二)跨文化交際對法律翻譯過程的指導
文化具有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兩個維度,宏觀層面是指我們所熟知的,各族人民在長期發展過程中積攢下來的精神產物或物質產物,是一種歷史現象也是一種社會現象。從微觀層面來講,“語言也是文化的一種標志,它解釋了各相關的思維及經驗模式,這一點可以從語言對群體的分類和語言對事物所賦予的文化含義中體會到”(金惠康2002)。“法律翻譯就是一個英漢語言轉化的過程,但是,法律翻譯的重點不僅在于語言的轉換,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交流”(杜金榜,2004)。利用跨文化交際的方法,對英漢兩種語言進行微觀對比,找出差異性,查明產生差異的原因,才能使譯文精準且兼具交流意義。1、詞法差異近年來我國借鑒學習較多的大陸法系和多數英語國家奉行的英美法系具有諸多差異,正如英漢兩種語言,“語言研究理應研究共性,然而辯證法認為,共性與與個性之中,故此,我們說語言學研究除了研究語言的共性還要研究個性,而且共性的研究應當建立在不同語言個性的比較研究之上”(覃學嵐1998)。英漢兩種語言在詞法方面具有共性,卻也擁有個性,在此將其分為兩類:首先英語對于數的概念十分清晰,大多數用單復數形式表達,但是漢語作為一種意合性語言,數的概念有時隱含在某一非數量詞的詞語當中,在法律翻譯過程中我們應該時刻保持警醒,注意漢語中數量關系的變化,確定譯文單復數形式,做到譯文精準無紕漏。如:SL:審批機構自接到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孫萬彪2003)。TL:Theexaminationandapprovalauthorityshall,withinthreemonthsofthereceiptofallthedocumentssetoutinArticle5oftheseRegulations,decidewhethertoapproveornottoapprovesuchdocuments.上例中“本條例”在中文法條法規中實屬常見,但是著實容易忽略,尤其對于初學者而言,非常容易根據簡單的字面直接譯為“thisRegulation”,但我們結合語境可發現,其指的是前文提到的所有條例的集合,用“本條例”一次進行了概括性說明,所以正確的翻譯應該是“theseRegulations。”其次,“英語動詞的使用受到形態變化規則的嚴格限制,動詞又常借助形態而產生名詞化,因而敘述呈‘靜態,’而漢語動詞沒有形態變化的約束,使用起來十分自由、簡便動詞優勢使漢語敘述呈動態”(金惠康2002)。例證如下: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孫萬彪2003)。TheestablishmentofajointventureinChinashallbesubjectedtotheexaminationandapprovalbytheMinistryofForeignTradeandEconomicCoope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OFTEC).在上述例子中,原文“設立”為動詞,但是在譯文中使用了“establishment”,充分體現了中文好動,英文喜靜的差異,這一語言差異,在法律翻譯中尤為突出,法律語言屬于正式語體,為體現法律條例正式嚴肅的特點,多使用靜態語言呈現,了解了語言的根本性差異,在翻譯過程中就會有的放矢,避免無從下手或者譯文四不像的問題。2、詞域差異“在一種語言中用一個詞所表達的觀點與事物,在另一語言中卻要多個詞,可見不同語言的詞域范圍大不相同”(金惠康2002)。英漢語言也不例外,兩者所處的文化不用,起源不同,所以在詞域方面也大有不同,比如“marriage”一詞在英語中既能表示“嫁”還能表示“娶”,此時,英語詞域比漢語要寬,但是漢語“貨物”一詞可以涵蓋英語中的“goods,delivery”等詞,說明有時漢語詞域要寬于英語。在法律術語翻譯中我們同樣會遇到相同情況,“在法律英語術語翻譯過程中,我們不能孤立地、靜止地去理解,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貼切的詞”(滕超,孔飛燕2008),比如,“執行”一詞,在翻譯時就有不同譯法:(1)工會有權代表員工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孫萬彪2003)Thetradeunionorganizationshallhavetherighttoconcludelaborcontractswiththeenterpriseonbehalfoftheemployeesandsupervise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tracts.“執行”我們最容易想到的對應詞為“enforce”,但是只需簡單搜索即可發現其含義為“tomakepeopleobeyaruleorlaw”,此處的“執行”為“生效”的意思,顯然英語與原文含義不符,這就是典型的詞域問題,而“implement”的含義為“tomakesththathasbeenofficiallydecidedstarttohappenorbeused”,符合原文表達的意思,因此此處應該選擇“implementation”。(2)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孫萬彪2003)Thegeneralmanagershallcarryoutthevariousdecisionsoftheboardmeeting.此處,“執行”表達的是“落實”的含義,顯然不可以用“enforce”,所以譯文中選擇使用“carryout”來確切表達原文意義,使原文含義準確的過渡到譯文中。通過上述例子,我們發現漢語和英語的詞域問題對法律翻譯的準確性有著巨大的影響,這不僅需要進行大量翻譯實踐積累,更需要譯者增強漢英詞域差異意識,在閱讀原文時有意識的深刻理解原文,結合語境理解重要詞匯含義,選擇合適的對應詞,這不僅考察譯者對于原語的理解能力還考察譯者對于譯入語的運用能力。3、思維差異“語言作為文化的表征,文化演變的見證與記載,業已證明他是對各民族文化形態進行結構調整調查的寶貴途經。通過對語言的研究我們可以清楚地看見和了解到人類社會里存在的思想觀念的繼承,意識形態的變化及其來龍去脈,思想結構模式與文化觀的延續”(金惠康2002)。語言是一個民族思維方式和文化觀的表現方式,同樣,通過研究一個民族的文化和思維方式,也能夠發現一個民族的語言習慣。中國人多善于感性思維,所以漢語較為靈活多變,沒有形式嚴謹的句式,為表達豐富的思想感情,多用有靈主語。然而,英語國家或西方國家多理性思維,因此語言局勢嚴謹,句式緊湊,多用無靈主語。Theleaseentitlestheholdertousethebuildingsandanylandattachedthereto.本租約持有人有權使用此建筑物以及所附屬的土地。由上可以看出,英語會以“lease”等物稱主語,主要和他們的思維方式相關,體現出嚴謹的邏輯能力。在進行翻譯時,要改用人稱主語,符合漢語表達習慣,使譯文地道流暢。
三、結語
本文從跨文化角度出發,主要闡述了英漢兩種語言的詞法差異、詞域差異和思維差異,旨在為法律翻譯初學者提供法律翻譯入手方向,使法律翻譯學習者建立良好的思維模式,在進行法律翻譯時要考慮文化背景差異、語言差異和思維差異,盡量使譯文符合法律英語用法或漢語習慣,使譯文通順,地道。總之,“法律英語翻譯是一種法律體系框架內的跨文化交際活動,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原則,譯者應以在深入了解不同民族間文化差異、英漢法律語言及中西法律制度基礎上,根據法律文化交流的需要采取適當的翻譯策略和方法”(譚福民,向紅2012),“在囿于法律、語言、文化等因素構成的框架內積極而有限地進行創新”(杜金榜2004)。
作者: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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