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范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6: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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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范論文

憲法條件和憲法規范變動論文

一、引言:問題之所在

大激蕩的時代,總是給憲法學以及憲法學者們提出一連串嚴峻的、近乎是詰難性質的問題。自70年代末以降,風起云涌、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使向來一本正經的憲法者們陷入一種困窘之中;實在的憲法規范總是被熟視無睹、忽略不計,甚至無情地沖破;與秩序那樣亂象紛呈。在一個本來就缺少悠久的憲法傳統的國家里,實在的憲法規范如此無輕重地沉浮于變動不居的時流,在此情形之下,應該如何確立起那種有賴于憲法安定性的憲法權威,進而確立起又以憲法權威為表征的憲法秩序,最終實現依法治國(theurleoflaw)的核心內涵呢?

面對這種狀況,筆者認為:中國憲法學者首先必須超越以宣傳憲法精神、解說(而非解釋憲法內容的那種傳統理論,而去探究更為本源的、更為形而上的、真正以憲法現象為對象的基礎理論,才能超度出形而下世界的那種無常的苦海。其中,又必須在憲法理論上對這樣個問題作出徹底的自我解答:我們究竟應該如何消解堅持改革開放與維護憲法秩序之間的論?

作為這樣的一個理論嘗試,本文認為:(1)實在的憲法規范之所以發生如此頻繁的變動,定的憲法秩序之所以難以形成,意味著中國尚未確立起一種類似于美國現代憲法學家K.羅斯登(Karl.Lowenstein)所謂的“規范(normative)憲法”意義上的憲法規范,為此不能一味地籠統地去針砭促成這種憲法規范變動的外在的“非規范行為”;[1](2)“規范憲法”是一個國作為產業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獨特現象,而未必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的普產物;(3)只有通過改革開放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這樣一個必要的歷史階段中國憲法最終才能修成正果,成為具有實至名歸的規范憲法;而在其間,憲法的變動、尤其是憲法的變遷[Verfassungswandlung(德)]和憲法的修改這兩種形態上的憲法變動現象是無可避的。

二、規范憲法及其內面條件

實在的憲法規范的存在,既不構成非實現憲法政治的必要條件,也不構成實現憲法政治的充分條件。在這兩上命題之中,前者有英國的例子為證。法國人D.托克維耶(D.Tocqueville)曾經斷然地說“英國沒有憲法”,[2]美國的T.潘恩(TheomasPaine)更指摘英國“拿不出一部憲法”,[3]但人們并不會否認英國是一個具有優良的憲政傳統的國家。甚至也正因為英國并不為實在的憲法規范這種“禮法”所拘而能自行憲政,所以已故的中國憲法學家何華輝曾經盛贊“足見英國人具有優良的憲政素質,英國作為近代憲政運動的開拓者并非偶然”。[4]然而要理解后者,即理解實在的憲法規范的存在并不構成實現憲政的充分條件這一道理,則可能頗費周折。當代中國憲法學界似乎是在進入了90年代之后,才開始真正理解這個諦見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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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范分析論文

「內容概要」本文擬就阿富汗2004年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從而對阿富汗憲法制定的背景,以及憲法典的結構及其主要內容作簡單的介紹,以期能夠對阿富汗的2004年憲法能有一個大致之了解。

「關鍵詞」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過渡時期政府,大支爾格國民議會,獨立選舉委員會,獨立人權委員,波恩協議

一、引言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阿富汗憲法》)于2004年1月4日由阿富汗大支爾格國民議會的550名代表表決通過,由過渡政府總統卡爾扎伊[1]簽字后于2004年1月26日生效,這標志著阿富汗一個新時代的開始。同時,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值得研究的憲法現象。筆者認為我們應對阿富汗這樣一個屬于第三世界的、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的憲法投以關注的目光。

阿富汗2004年憲法除引言外,共有12章計162條,其文本結構如下: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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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范足音管理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一書是我國著名憲法學家許崇德先生在晚近出版的一部嘔心之力作。眾所周知,許崇德先生曾親自參與新中國制定或修改多部憲法的起草工作及其討論過程,如今把積蓄已久的私人珍藏史料整理公諸于眾,并加諸了作者本人作為老一代憲法學家的那種成熟而又睿智的學理洞見,乃成此晚成之大作。全書篇幅近70萬字,其分量厚重,文筆典雅,敘說有致,詳實的憲法史料與精辟的理論見解完美地融于一爐,字里行間流溢著作者求真務實的治學風范和科學嚴謹的學術品格,可謂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最值得矚目的我國憲法史學之巨制,甚至譽之為我國憲法規范史的空谷足音也不為過。其之問世,為學界深入我國憲法史學的研究奉獻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文本,令人一讀為快,一評為快。筆者即在這種沖動的驅使下躊躇再三,遂形諸本篇之陋文,冒昧加以汗漫之評鑒,以與方家交流。

一、歷史的回響及其理論上的余韻

如書名之所示,本書是一部側重于“寫實”的著作。作者在“前言”中就點明了撰寫該書的初衷:使當下的人們得以了解我國今日憲法與憲政之所由來,洞悉史情,并由此擔負起尊重憲法、維護憲法尊嚴的使命。在中國憲法史的語境中,這番坦言著實令人感佩,甚至也含有一份撫昔的悲愴之回響,因為作者本人作為新中國憲政歷程的見證人,就曾歷經了浩劫時代憲法被無視的曲折歷史。

歷史的重要性幾乎無須多言,對于憲法同樣如此。尼采說:“沒有自身歷史的東西才能被定義?!盵[1]](P.30)然而,沒有東西能跳出其自身的歷史,正如沒有人能跳出自己的皮膚。忘記歷史就意味著背叛,不認真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一代人也不會認真對待未來。日本的杉原泰雄教授曾經指出:“從近代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今天,憲法的歷史充滿了人類在各個歷史階段中為擺脫生活上的痛苦而顯示出來的聰明才智。我們學習憲法就是為了學到這些聰明才智,為了避免失敗而未雨綢繆。而只限于直接經驗在狹隘的自我中思考的憲法和憲法政治都只能給國民帶來更多失敗的危險。”[[2]](P.7)中國20世紀的一個重大主題即是在風起云涌、災變迭起的歷程之中尋求自身的憲政之路,歷史上眾多的憲法文本就寄予了國人為“擺脫生活上的痛苦而顯示出來的聰明才智”,當然其中亦伴隨著歷代仁人志士在建設憲政中國中的焦慮與迷惘。而本書恰恰正是基于翔實可信的史料,向我們展現了我國歷部憲法文本之演變過程,尤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憲法史。就此而言,我們無論怎樣估計該書的問世所帶給中國憲法史學研究的資訊意義似乎都不為過。

本書的資訊意義還可以從更一般的意義上得到確證。[①]由于憲法史學的研究對象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文本、文稿或決議,而歷史上的行為或事件又具有天然的一過性和不可逆轉性,我們究竟能在多大程度復現歷史上的“真本”,就成為憲法史學研究當中的關鍵一環。事實上人們也只能在發現前輩遺留下來的敘說的基礎上展開憲法史學研究,這就需要希爾斯在《論傳統》一書中所說的那樣,要“找回過去的著作,以便分析和研究之,并且系統地認識人類的歷史行為;同時還必須找回過去的器物,解釋在人類過去的行為鏈中人們生產它們的意圖,以及對它們的使用”。[[3]](P.161)眾所周知,北方蠻族人的入侵曾經長時間中斷了“作為簡單商品經濟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的羅馬法傳統,但是若沒有那部包含《查士丁尼學說匯纂》的殘存手稿于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被發現,那么注釋法學派復興羅馬法的創舉也只能是流于中國古人所感嘆過的那種“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結局。如果說“在任何情況下,對手稿的考證研究、確立‘真本’,以及對它們進行的注釋成了、并且一直是人文學者的最高職責”,[[4]](P.162)那么許崇德教授在本書中忠于史料原貌的再現,以及作者對其饒有興味的深入研究,均可視為“人文學者的最高職責”的生動注腳。

本書在厚重的史實資訊中,還同時傳遞出了規范理論上的余韻。對此,作者同樣在“前言”中就對貫穿全書的理論內涵有過明確的表露。在那里,作者以他一貫明快的表述方式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這正是貫穿全書的理論基調,在本書的總結部分論及“充分保障憲法的實施”之時,作者還重申“憲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依據”的理論立場[[5]](P.882)。即使在中國的語境下,重申憲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也不會成為贅言的老生常談,對于本書,這種重申也是如此,其內中融入了作者對新中國憲政史的切身體驗,而這一理論基調也正是作者基于憲法史料的真切體認。不必多言,憲法規范的最高性不可能橫空出世,它必須通過具有實效性的憲政制度來實現,本書的新意就在于從我國憲法史的“實然”的角度來展現“憲法規范的最高性”這一規范命題的自身命運,使今人從厚重曲折的歷史敘事之中獲取深度的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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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特案談權利的憲法保護論文

論文關鍵詞:基本權利保障模式現狀完善

論文摘要:結合案例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方式進行分析,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是作為“高級法.和“根本法”的憲法目的之一,法治形式較完備的國家經過長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憲法訴訟、違憲審查等為主要形式的公民權利保障模式,在保護公民憲法權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完善國內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1問題的提出

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是作為的憲法目的之一,國外關于運用憲法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例非常常見。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呂特案。

【案情】VeitHarlan是一個在納粹時期拍反猶點電影的導演,聲名狼籍。在二戰后,他又拍攝了一部影片含有比較強的反猶情緒。而Luth是一個社會活動者,以消除民族仇恨彌補戰爭創傷為己任。他對Harlan的電影組織群眾杯葛和在放映電影的劇院前示威,導致Harlan的影片票房收人下降。Harlan以Luth觸犯了他的公民經濟利益權為理由,向漢堡法院提出對Luth的禁制令。漢堡法院判Harhtn勝。Luth不服以它的個人言論自由被侵犯為由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

最后憲法法院歸納說公民間的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沖突時候,法庭必須遵循合理平衡的標準來對待。言論自由有社會性的和個人目的性的,當沖突的時候,法庭必須尊重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前提下,進行判決,漢堡法院明顯由于疏忽,不能夠充分合理的判斷背景,由于Luth的社會目的性高于Harlan的私人財產保護的目的性。因此,判luth勝。在德國,1958年的“Luth案”判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在該判決中,憲法法院嚴肅地申明了這樣的觀點與態度:基本權利的首要功能雖仍然在于賦予人民對抗公權力不法侵害個人自由的消極防御權利,但基本權利的整體同時也建構出一個客觀的價值秩序或體系,且該秩序或體系中的每項權利均體現一個客觀規范,并各自蘊涵一個客觀價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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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調整后的憲法學教學改革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家司法考試憲法學教學改革

論文摘要: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資格等方面做出調整后,對高校憲法學教學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國高校憲法學教學重點普遍偏離司法考試的命題重點,教學方法也較單調。鑒于此,高校憲法學教學改革應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以規范和實踐為重點,采用多種方式,突出對學生的規范分析能力和知識運用能力的培養。

司法考試是我國法律職業準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2年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以來,報名條件一直限制在已經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生。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范圍等方面做出重要調整,規定“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報名資格的調整,有利于基層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短缺、斷檔等問題的解決,也使法律院校的優秀畢業生在就業時有更多優先選擇法律職業的機會,與此同時,這一調整也給高校法律專業各門學科的教學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憲法學作為高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在司法考試之卷一占有一定分值。因此,憲法學教學如何通過自身調整適應我國法學教育趨向應用的趨勢,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政策調整后對高校憲法學教學的新要求

國家司法考試政策調整后,法律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有機會在校報名參加統一司法考試,這一變化,給高校憲法學教學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司法考試越來越注重憲法思維能力的考查。據統計,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以來,關于憲法思維能力的試題已從最初的3道上升為現在的8道,相應的,要求憲法學教學中應著重學生這一能力的培養。一般來說,憲法思維是人們運用對憲法本身的認識來觀察問題、提出問題以及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憲法思維作為法律思維的重要組成部分,又與一般法律思維有所不同,它不是法律思維在憲法學領域的簡單翻版,而是對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法律思維。例如,2009年司法考試卷一(下文的試題都是第一卷中的)單項選擇的第1題:應如何理解中共中央總書記提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中關于“憲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觀點。這道試題考查的基本知識點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結合本題所給選項,考生只要對憲法的法律地位有正確認識,并能夠運用這一知識對憲法和法律的關系以及憲法與執政黨的關系進行分析,很快就可以得出本題的正確答案:“憲法法律至上”是執政黨在思想認識上的一個重大轉變。其次,司法考試注重對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等知識問題的考查。例如,2004年第7題的考點是《憲法》第13條第3款,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8、10、14、55題則是對《憲法》、《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地方各級人大組織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法條的識記能力的考查。此外,2009年的司法考試又對《集會游行示威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以及《立法法》等憲法性法律的有關法條進行了專門測試。因此,高校憲法學教學中不應忽視學生對法條的記憶和理解能力的培養。最后,司法考試與國家的政治生活、社會的現實情況有著密切聯系,這就要求憲法學教學對當下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問題,能夠用憲法學基本理論進行觀察、分析,提出憲法問題,并加以解釋,從而培養法律人獨有的問題意識。

二、目前高校憲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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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概念的學說與反思

一縱向分析:“三類型”與“三階段”

“三類型”是指憲法學專著與教材、法學概論教材和憲法學論文對“憲法”詞義的界定呈現出差異性。首先,憲法學專著、教材中對“憲法”詞義的界定較為多樣化:既有強調“管理”色彩的“治國安邦總章程”的提法;也有凸顯“權利”色彩的將憲法界定為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和控制國家權力的國家根本法的說法;既有從綜合意義上將憲法界定為根本法、最高法、母法的主張;也有力圖劃定論域,區分詞源學意義、法律形式意義和法學意義的憲法,以求提供共同討論平臺的學說。其次,法學概論教材對“憲法”詞義的界定則較為單一,突出“管理”色彩、強調國家本位,憲法被界定為“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法”。而憲法學論文對“憲法”詞義的界定顯得更為不統一,幾乎找不出主流性的憲法概念,且概念的更新速度較快。三十年來,憲法概念的學說史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具有一定的共性。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憲法概念突出“管理”色彩和國家本位,“憲法”一般被界定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國家的根本大法。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憲法概念中“管理”色彩銳減,甚至出現了主張拋棄“憲法是治國安邦總章程”說法的觀點。進入新世紀,“憲法”詞義的界定仍然保持了從突出管理色彩的“總章程”以及突出國家本位的“國家根本大法”向強調權利的“根本法”、“最高法”轉向這種趨勢,并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憲法概念學說史的階段性反映出“憲法”詞義的界定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社會民主轉型的關聯性,也印證了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之基本形式的說法。

二橫向分析“: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

“一個中心”是指憲法概念學說史中“國家”要素始終作為核心因素存在。以憲法概念中是否出現“統治階級”、“階級力量對比”等用語為標準,可以將主流觀點分為兩類:一類是意識形態色彩濃厚的憲法概念,一類是意識形態色彩淡薄的憲法概念。憲法概念學說史正是一個意識形態色彩不斷消減的演進史,從凸顯階級斗爭、對敵專政的工具性憲法概念轉向強調權利的立憲主義憲法概念,但伴隨這一轉向的是始終未曾隱身的“國家”要素。體現該要素的主張認為憲法應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該主張構成憲法概念學說史的主流。“基本點”之一是指憲法概念學說史著眼于實質定義,且力圖給出一個全面的憲法概念。憲法的本質屬性、憲法規定的內容等反映憲法實質內容的表述構成了憲法概念的內核,即使是像“最高效力”這個形式上的表述也是由憲法規定的內容所決定:因為憲法規定了這些內容,故憲法的效力最高。此外,實質憲法的概念力圖將更多的內涵填充到“憲法”中去。國家制度、公民權利以及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等實質性因素都成了一個嚴謹而全面的憲法概念的基本標志?!盎军c”之二是指憲法概念學說史與中國法理學研究中的“萬能鑰匙”密切相關?!胺ǖ谋举|是什么”是中國法理學的“萬能鑰匙”,是目前中國法學體系建構的基石。在“法的本質是什么”這一命題中,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即法的階級性理論始終占據著核心地位。法的階級性理論也滲透到了憲法學領域,“國體就被解釋為由哪一個階級來占有統治地位的問題,而采用何種政體則是由階級力量對比關系決定的?!薄?〕

三反思:應重視形式憲法的概念

“八二憲法”頒行以來,憲法概念的學說史呈現出由單一到多元的發展脈絡,憲法概念中的意識形態色彩淡化、權利因素彰顯,實現了從突出“管理”的“總章程”向強調“權利”的“根本法”的轉變,且達成了一定的共識:第一,“憲法”應當從實質意義上進行界定;第二,“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前者重視憲法與政治的關聯,認為憲法是對民主革命事實的確認,是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反映,而政治力量對比關系實質上就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后者將這種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細化為規定內容的根本性、制定修改程序的莊嚴性、效力的最高性三個方面。在這樣的共識下,憲法的“最高法”屬性決定于憲法規定內容的根本性。因此,中國語境下的“憲法”、“根本法”、“基本法”三個詞語可以互譯,它們都可意指主要反映政治斗爭狀況并賦予其結果以合法性的“建國大典”。但憲法真的就是學界達成的這些共識嗎?作為建構憲法科學的基礎、反映并影響一國憲政實踐的重要因子,憲法概念的研究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們在“憲法”詞義界定時首先需區分“憲法是什么”和“憲法應當是什么”,它們反映了憲法概念中“事實”和“規范”之間的對立:“憲法是什么”表明“憲法”一詞表示的是事實,它不是一種資格,也不是一種評估標準,不過是對現實政治的反映;“憲法應當是什么”表明“憲法”蘊含著某些價值觀念,正是它們促進了憲法的進化。包含最低限度的公認的價值觀念的形式憲法顯然比過分強調“內容”的實質憲法更能調和“憲法是什么”和“憲法應當是什么”的關系。此外,從實質意義上界定“憲法”還存在一定的理論缺陷:它可能對某一國的憲法適用,但對基于不同的政治信仰和意識形態制定出來的憲法就不適用,因為這種界定方式背后的理論預設是:這些對本國憲法適用的定義應當具有更普遍的正確性。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凸顯根本法屬性和階級屬性的憲法概念學說史有使憲法的最高法屬性弱、使憲法遠離公民生活之虞。從強調憲法的最高法屬性、拉近憲法與公民生活距離,進而有益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的立場出發,從形式角度界定“憲法”詞義就是最優選擇。綜合“八二憲法”頒行以來憲法概念的學說史以及我國憲政實踐,我們認為:(1)憲法跟詞源無直接關聯,其內涵隨著歷史進程不斷擴充;(2)憲法實質上是一份契約,是人民開列的統治者行使權力的條件的清單,這種權力清單是人民通過政治革命的方式簽訂的:通過政治革命,人民意愿得以體現,隨后選出行使權力的統治者制定憲法,反映人民的訴求;(3)憲法中獲得一致認同的屬性是“最高法”和“根本法”,“最高法”指出了憲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位階關系,“根本法”意味著憲法與國家相關,關涉國家政權的組織;(4)憲法的本質是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體現,這一點在多黨制國家尤為突出,但這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究竟如何體現在我國憲政實踐中仍需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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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態概念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緊急狀態”應急法制憲法國際法緊急狀態法

論文摘要:在理論與實踐中,緊急狀態的涵義都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分析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涉及的緊急狀態的涵義。認為將來制定《緊急狀態法》應使用狹義的緊急狀態,規定為一種臨時性憲法應對狀態。

“緊急狀態”一詞于2004年被寫人憲法,然而配套的緊急狀態法的制定沒有完全跟上,只是出臺了一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漢語中,“緊急狀態”一詞可有多重含義,這就使得存在于現行各種法條中的“緊急狀態”意義并不一樣,學理_L討論的“緊急狀態”也往往與我國的現實有脫節之處。本文由中國論文范文收集整理。

一、憲法意義上的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stateofemergency)是西方憲政法治環境中的產物,他作為一項“制度事實”,西方的普通人大抵也只能意會而難以言表一。緊急狀態這項制度的誕生與憲政有著莫大的關系。古代社會君權無限,只要君主愿意,隨時可以侵奪公民的各項私人權利,因此沒有什么平時與緊急之分只有進人了近代社會之后,在限制權力的要求下,才可能出現緊急狀態這種既能保障公民權利又能維護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的制度。所以,應該從憲法角度來討論緊急狀態的涵義。

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是一種具有危險度的非法的社會秩序。這種對緊急狀態的定性是準確的,然而過于簡單。也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是指具有一定危險程度的非正常的社會狀態,包括戰爭、叛亂、經濟危機、嚴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害、嚴重傳染病流行以及重大刑事犯罪等,所有社會正常生活受到威脅或法律實施受到嚴重阻礙的狀況。很明顯,這種觀點是把緊急狀態這一規范概念與引發緊急狀態的原因“緊急情況”這一描述性概念混在一起了。還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是指在發生了威脅到國家生存的緊急情況時,國家所宣布的一種關于行使國家緊急權而擴大國家權力行使與克減人權保障標準,并受到國際人權法約束的臨時性的應對狀態一。這是一種比較全面的體現了緊急狀態內涵的觀點,但是細究起來仍有不盡人意之處。國家只有在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緊急權,緊急狀態是行使緊急權的前提。借助“緊急權”來給“緊急狀態”下定義,不免有循環定義之嫌。另外緊急狀態下,克減人權也并非是構成要件,而只是可能的一種表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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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公民法定的法律作用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以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和法解釋學的方法來看,憲法中的公民義務規定具有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納稅、服兵役這類強制性義務具有限制公民權利與控制國家權力的雙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權;受教育、勞動這類福利性義務具有督促國家履行相應職責的功能,其控權功能弱于強制性義務。

論文關鍵詞:憲法強制性義福利性義務公民權利國家權利

有學者認為:“似乎除了造成誤解之外,憲法的公民義務條款發揮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絕大多數教科書也都側重于闡述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從規范科學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上,強調法解釋學的研究進路,力圖挖掘憲法中的公民義務條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憲法中公民義務的兩類典型

近現代憲法規定的種種公民義務,有兩類義務較為普遍:古典的強制性義務與現代的福利性義務。

1、古典的強制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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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論文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頒布實施后,中國憲法學界的兩代憲法學人對研究方法進行了可貴的探索,但是方法與問題結合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方法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首先要對方法本身進行探討;其次要注意區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學研究方法、憲法解釋方法的差異與聯系;同時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還要有中國問題意識,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正確處理“時差”問題。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憲政實踐的虧缺。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憲政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诖?,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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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學研究方式研討論文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頒布實施后,中國憲法學界的兩代憲法學人對研究方法進行了可貴的探索,但是方法與問題結合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方法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首先要對方法本身進行探討;其次要注意區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學研究方法、憲法解釋方法的差異與聯系;同時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還要有中國問題意識,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正確處理“時差”問題。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憲政實踐的虧缺。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憲政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诖?,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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