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貸項目融資論文

時間:2022-11-01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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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項目融資論文

【摘要】本文研究了在出口信貸中引入項目融資模式的可行性分析方法,介紹了項目投資結構和項目融資的BOT模式設計方法,構建了在出口信貸中引入項目融資的具體操作模式。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和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深化,中國經濟已經越來越深地融入到了世界經濟體系當中,將基于項目自身經濟強度的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模式引入到政策性銀行出口信貸實踐中去,構建起基于項目融資理論的政策性銀行出口信貸運作模式,突破大型“走出去”項目的融資瓶頸,把政策性銀行對國家外經貿的支持和推動作用落到實處,以解決當前我國出口信貸在支持大型境外投資項目中受傳統貿易融資模式限制而存在的固有缺陷,最終達到提高我國政策性銀行出口信貸對“走出去”項目支持力度的目的。

一、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含義

出口信貸是一個特定的融資范疇,是對貨物出口和境外投資提供信貸資金融通的總稱;項目融資是一種特定的融資模式,是對有限追索的具有類似信用保證結構的項目資金運作模式的總稱。出口信貸中引入項目融資模式即是要通過項目融資這種特定的資金運作模式來對出口信貸項目進行操作,這一概念是相對于通過傳統貿易融資模式對出口信貸項目進行操作而提出來的。項目融資模式下運作的出口信貸項目,貸款人將根據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而采取不同程度的追索權,是有限追索的融資模式,貸款人提供授信的主要信用支撐點是項目的現金流量和項目資產,貸款人將與借款人以及其它利益關系人一起在精心設計的信用保證結構框架下,在特定的期間和范圍內,分擔項目所具有的各類風險;在有限追索限定的范圍內,項目一旦因風險發生而最終失敗,貸款人將僅以項目資產受償,其追索權不涉及項目以外的任何資產。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更適用于那些建設周期長、投資量大、收益相對穩定、受市場變化影響較小的出口信貸項目,最典型的就是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類的出口信貸項目,非常適用于通過項目融資模式來進行運作。

二、出口信貸項目融資可行性分析與項目投資結構設計

(一)出口信貸項目融資可行性分析

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對項目的基本資格進行審核、對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分析、對項目風險的分析等三方面內容。

1.出口信貸項目基本資格審核。貸款銀行受理出口信貸項目后,首先要對項目的政策性準入標準進行審核,確定該項目是否具備取得出口信貸的基本資格。審核借款人資格,根據項目的實際特點,確定是否適于采取項目融資模式安排融資。一般來說,對于一些境外出口信貸項目:如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資源開發項目;帶動國內設備、技術、產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境外投資建廠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提高國內企業產品研發能力和出口競爭能力的境外研發中心、產品銷售中心和服務中心項目;開拓國際市場、提高企業國際競爭能力的境外企業收購、并購或參股項目等,這些項目往往金額大、期限長,除項目自身經濟強度支撐外,借款人難以解決有效擔保,因而比較適合通過項目融資模式進行安排。

2.出口信貸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對于具備申請出口信貸基本資格的項目,貸款銀行要對項目投資者所作的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獨立論證,對于專業性強、比較復雜的出口信貸項目可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參與論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是指通過對項目的主要技術經濟要素,包括技術、管理、勞動力、市場、原材料、能源、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宏觀經濟環境等的分析,據以對項目做出綜合性的技術評價和經濟效益評價,獲得項目凈現值(NPV)、投資收益率(ROI或ROE)和內部收益率(1RR)等具體反映項目經濟效益的指標。需要說明的是,貸款銀行在這里所進行的可行性分析是建立在投資者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的,其重點在于對投資者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進行檢驗,從而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結論進行判斷與校正。

如果申貸項目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存在某些重大遺漏,貸款銀行應當要求借款人對可行性研究進行補充修正;對于借款人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信息、數據和參數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科學性,貸款銀行應當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資源儲量、原料供應、市場預測、定價模型、成本分析、貼現率等關鍵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要進行深入分析與判斷,因為一旦這些數據的準確性出現問題,將可能導致可行性研究的結果完全不可用,以此為依據實施的項目和提供的融資將不可避免失敗的結果。通過對借款人可行性研究的補充與修正而得到的項目可行性分析結論,是貸款人進行貸款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3.出口信貸項目風險分析。可行性分析是項目投資者從資本獲利的角度出發,側重于分析項目出現好的可能性和程度,即在各項環境條件、參數等處于理想狀態的假定基礎上對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內含報酬率和投資回收期等指標所進行的分析預測;而風險分析則是貸款銀行從貸款安全的角度出發,側重于分析項目出現壞的結果的可能性和壞的程度,進而對項目未來的償債能力做出判斷。因此,貸款銀行在對出口信貸項目經濟技術可行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還必須對項目進行風險分析,對有關的風險因素做出評價,判定項目的經濟強度和各種風險要素對項目經濟強度的影響程度。出口信貸項目的風險分析是決定貸款銀行是否為一個項目提供融資的關鍵決策因素,并且為貸款銀行通過投資結構、融資結構和信用保證結構的設計規避項目風險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數據。

(二)出口信貸項目投資結構設計

1.項目投資結構設計的基本因素。貸款銀行應當在一個出口信貸項目的運作初期就與項目主辦投資者進行深入接觸,并參與到項目投資結構的設計中去,以為項目的成功運作以及后續的項目融資奠定良好的基礎。目前國際上較為普遍采用的投資結構有四種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資結構、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結構、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信托基金結構。在對項目投資結構進行設計時需要考慮到以下幾個基本因素:項目資產的擁有形式、項目產品的分配形式、項目管理的決策方式與程序、債務責任、項目現金流量的控制和稅務結構等。此外,會計準則對于報表合并的規定、對投資可轉讓性的需要、對項目資金的考慮等也是設計項目投資結構所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2.項目投資結構設計。貸款銀行與投資人就出口信貸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后,應當與投資人共同研究設計與投資特點及融資要求相適應的項目投資結構。目前國際上較為普遍采用的投資結構有四種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型合資結構、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結構、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信托基金結構。貸款銀行在介入一個擬申請出口信貸的境外投資項目后,為確保項目運營以及項目融資能夠順利執行,需要與項目投資者(借款申請人)及有關各方就項目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對項目投資者從投資角度出發的需要以及貸款銀行從融資角度出發的要求進行綜合平衡,并結合項目本身的特點對項目投資結構進行設計。這一步的工作是至關重要的,它不但關系到項目今后能否成功運轉,而且是項目融資信用保證結構的重要基礎,是融資能否成功的關鍵。

三、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BOT模式設計

(一)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的選擇及其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1.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選擇。對于不同的出口信貸項目,由于貸款銀行的不同、投資者的不同和項目自身特點的不同,其項目融資的具體模式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融資的模式、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杠桿租賃”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生產支付”為基礎的融資模式、以“黃金貸款”為基礎的融資模式、BOT項目融資模式等。其中: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融資的模式、BOT項目融資模式是最基本的項目融資模式,對于出口信貸實務操作比較適用,并且其它幾種項目融資模式都是在這幾種模式的基礎上衍生的。

2.出口信貸項目融資模式設計應考慮的主要因素:(1)如何實現有限追索。實現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有限追索,是投資者尋求項目融資模式的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同時也是貸款銀行根據專業判斷所愿意承擔的風險限度。貸款銀行看待風險的態度、項目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以及項目所處行業的風險系數、投資規模、經濟強度等多方面因素都會對項目的追索形式和程度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在項目融資方案設計過程中,貸款銀行與項目投資者之間將根據各自對風險的判斷和承擔能力,圍繞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進行反復的權衡與談判。(2)如何分擔項目風險。在項目各有關當事人之間分擔風險是投資者尋求項目融資模式的另一個著眼點,其核心內容就是如何在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其它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之間劃分風險。例如:項目投資者一般需要承擔全部的項目建設期和試生產期風險,但是在項目建成投產以后,投資者可能只需要以購買項目絕大部分產品的方式承擔項目的市場風險;而貸款銀行則有可能需要承擔項目的部分經營風險。因此,如何分擔項目風險與如何實現有限追索其實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它們的核心都是貸款銀行與投資者對風險劃分的權衡與博弈。除上述因素外,項目投資者在設計融資方案時還十分關注對項目稅務虧損的利用和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實現等內容。

(二)出口信貸項目融資的BOT模式設計

BOT是Build(建設)、Operate(經營)和Transfer(轉讓)三個英文單詞第一個字母的縮寫,這種融資模式的基本思路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或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種特許權協議(ConcessionAgreement),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來申請出口信貸,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并在有限的時間內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最后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

1.BOT模式的組成人員。(1)項目的最終所有者(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政府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公司。在BOT融資期間,項目發起人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也不經營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某些特許經營權(例如承購項目產品以保證項目的最低收益)和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安排的支持。在融資期間結束后,項目的發起人通常無償地獲得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2)項目的直接投資者和經營者(項目經營者)。項目經營者是BOT融資模式的主體,通常是一個由項目經營公司、工程公司、設備供應公司以及其它投資者共同組成的一個項目公司。項目經營者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建設和經營項目的特許權,負責組織項目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提供項目開發所必需的股本資金和技術,并申請出口信貸,承擔項目風險,并從項目投資和經營中獲得利潤。(3)項目的貸款銀行。BOT模式中的貸款銀行可以是商業銀行,也可以是政府出口信用機構、世界銀行或地區性開發銀行,或是上述金融機構組成的貸款銀團。

2.以BOT模式建設項目并申請出口信貸的主要思路:(1)特許權協議是BOT模式的一個核心環節,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批準項目公司建設開發和經營項目,并給予使用土地,獲得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條件;二是政府按照固定價格購買項目產品或者政府擔保項目可以獲得最低收入;三是在特許權協議中止時,政府可以根據協議商定的價格購買(或無償收回)整個項目。項目公司以特許權協議作為基礎向政府出口信用機構申請出口信貸,政府出口信用機構可以將特許權協議的權益作為貸款抵押,并設計專門機構控制項目的現金流量。在一些情況下,政府出口信用機構還可要求項目所在國政府為貸款提供擔保。(2)在項目建設階段,工程承包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如“交鑰匙”合同)建造項目,可以起到類似于完工擔保的作用,有利于控制融資風險。(3)進入經營階段后,經營公司根據經營協議負責項目公司投資建造的公用設施的運行、保養和維修,支付出口信貸本息并為投資財團獲得投資利潤。(4)項目公司保證在BOT模式結束時將一個運轉良好的項目移交給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它所屬機構。

3.BOT模式的主要特點:(1)從項目發起人(即項目所在國政府)的角度,BOT融資模式是一種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結構。項目的資金、經營管理以及各種風險均由項目公司承擔。項目發起人承擔的只是類似“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提貨與付款”性質的經濟責任,和一定數額的貸款或貸款擔保責任。(2)項目直接投資者和經營者在BOT模式中所取得的出口信貸既可以是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也可以是傳統的公司融資。但是多數情況下,由于BOT模式的項目涉及巨額資金,又有政府的特許權協議作為支持,因此投資者會希望將出口信貸安排成為有限追索的形式。

四、結論

出口信貸與項目融資相結合,解決了傳統模式下出口信貸的融資瓶頸問題,既能夠發揮政策性銀行對“走出去”項目的支持作用,又能夠有效化解信貸風險,對于改革我國政策性銀行業務運行機制,加大政策性銀行對于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具有突出的建設意義。目前,在我國政策性銀行出口信貸實踐中,以項目融資模式安排的出口信貸案例還比較少,但是在國家堅定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大勢推動下,這種有益的業務創新和探索必將在政策性銀行今后的改革發展中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