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與行政流程的關聯
時間:2022-08-31 04: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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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間的總和。是現代程序法發展的重要內容,體現法治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也為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性保障。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包括:1、程序法定原則;2、相對民主參與原則;3、行政效率原則;4、程序公正原則。
二、行政法中的程序理性
(一)理性的內涵及特征
理性是以特定階段所擁有的科學知識為基礎,運用概念、判斷、推理等方法認識事物內在規律的思維能力。理性的基本特點:首先,理性具有自覺的特點,是一種自覺地有目的的意識活動;其次理性的精神活動還具有引發性特點,邏輯推論和理性分析是按照人們的目的和需要而展開的,所以它們都是由一些特定目標引起的;再次追求普遍性是理性活動的另一種特征,即使每一次理性活動都有自己獨特的內容,它們在形式上也可以具有共性,可以用共同的方法重復地進行邏輯思維;最后,理性活動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可以長遠的保持理性思維的基本思路。正因為理性具有這樣的一些特征,所以應該運用理性的方法把握和應用程序。
(二)行政法程序理性的淵源
1、任意法
行政法律規范的最早淵源是任意法,任意法中的“意”,是神的意愿人的意愿的混合體,其司法方法------神明裁判,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這就說明人類歸根到底是有理性的,甚至對自己的錯誤的看法也用一些規則加以規范,也采取深思熟慮的措施來加于執行,綜觀任意法的程序,其形式(在這時期還稱不上是理性)特點與判決的非合理性截然對立。
2、習慣法
與任意法相比,習慣法更有可能接近理性,因為自身的利益會驅使人們產生理性考慮的愿望,從而保障了習慣法成為法律上的規范。
3、宗教法
宗教法對行政程序理性的影響既包括形式理性,也包括實質理性,但主要是形式理性,分為三種形態:其一,宗教圣典與非形式理性;其二,儒教倫理與非形式理性;其三,新教倫理與形式理性。宗教法對任意法的取代,使得法律形式從純粹的任意性想形式理性前進了一大步。
三、行政程序與理性的關系
(一)行政程序理性之原由
由于法律程序具有為持有各種不同的利益主張和價值觀念的主體進行理性溝通提供反思機制的功能,因此探討程序自身的合理化及其對程序正義的支持就至關重要了。程序理性也就是指程序的合理性,它不僅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的,而且更主要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該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也就是說,程序在結構上應當遵循通過理性說服和論證作出決定的要求,不是任意的、專斷的作出決定,這也是追求程序正義的必須要求的。在我看來,我國行政機關享有的行政權力范圍過于廣,且往往沒有很好的限制與約束,也就意味著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很有可能恣意且專斷,從而侵犯了公民的權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關鍵之處在于行政機關作出怎樣的選擇,總是在作出怎樣的判斷基礎之上的,而選擇與判斷有是以一定的程序進行的,所以,是行政程序理性化,對于程序公正而言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另外,之所以對行政程序強調理性這一要求,是因為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活動時可以主動地對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力,它具有主動性,也就意味著更大的權力,權力大則更應該受到制約。
(二)程序理性的價值
1、保障公民自由和提高效率
首先,理性的行政程序可以規制行政權利,公民可以通過程序權利來對抗政府,從而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不受行政權力的恣意限制,而且,理性的行政程序則會具有可以預期性,這樣公民對其為之的合理行政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就有了很好的把握,行動上就少了盲目,多了自由;再次,理性程序有助于維持公正和正義,進而促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和良好關系,減少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摩擦,也就減少了行政行為的阻力,這必然會使效率得到提高。
2、保障人權和促進法治建設
其一,理性的程序可以更好的防止行政機關在決定、裁量等方面的恣意,專斷,通過消極的方式來發揮自身的人權保障功能,而且,行政相對人在受到不當侵害時,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保護他們的行政保護權。
其二,法治包括立法法治、執法法治、司法法治和社會法治,由于行政權利的過大,使得行政程序理性化成為法治的重中之重,(三)如何實現行政程序理性化由于理性程序包括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因此也應該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來保障其實現。第一,內容上,加強程序權利的研究和保障程序權利的立法對于我國法治建設至關重要,行政程序可以設置公民的程序權利、程序責任、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及責任,通過這些來保障理性程序的落實,來達到程序理性的終極追求------程序正義。第二,形式上合乎邏輯的運行機制,“步驟合理性、裁決的一致性和職業主義原則”應該被遵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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