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特點與法規論文

時間:2022-08-23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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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特點與法規論文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內容之一,而依法行政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前提,法律規范的定位又是依法行政的基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基本確立,在新舊體制的交替期,政府的推導力量不可替代。因此,開展對依法行政特點和法律規范定位的研究,一方面能使各級政府依法行使好政府權力,另一方面能保證法律(法規)的規范準確定位,使人民群眾更好地了解依法行政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既是依法行政規律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

所謂依法行政,其主體是各級政府及組成部門,而依法行政的“法”應當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性法規;二是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三是同級政府頒布的辦法、規定、決定等。對縣以下政府而言,執行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同級政府規定就是依法行政的體現。但在實際生活中,少數政府機構往往對依法行政作出寬泛或狹隘的解釋,影響依法行政的推行。基層的人民群眾又往往對政府依法行政的期望值過高,以致造成不論事務巨細一律找政府。依法行政作為社會管理的一種形式,它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

1、依法行政的“可依”性。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我國已頒布了400部法律,就社會、經濟發展而言,還有許多法律尚待出臺,即使已出臺的法律、法規,也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補充完善。如在目前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不講誠信的現象,以致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連環債”、“三角債”屢見不鮮,嚴重地影響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類似這樣的問題,還沒有一部法律去規范它。因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當前依法行政的首要問題。

2、依法行政的嚴肅性。依法行政的根本是依法辦事。在我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雙重性”身份,一方面是法律(法規)議案的提出者,一方面是法律、法規執行的主體。因此,當法律議案一經權力機關通過以后,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違背,更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對政府來講,依法行政就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好職權,任何一種政府行為都不能隨領導人的需要或意志的改變而改變,要保證一切行政權力都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違背法律、法規的一切行政活動都應及時糾正和制止。同時,法律又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不論哪一級政府或工作人員,一旦有違法的行政行為,都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真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3、依法行政的時空性。依法行政往往還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某一部法律從頒布到實施,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法律實施的要求會產生“遞減”效應。以“計劃生育法”為例,在我國目前人口生產仍處于“高峰期”情況下,落實“計劃生育法”尤為重要。據專家預測,2030年以后,我國人口將會出現負增長,且人口的老化程度也會愈來愈嚴重,勞動力資源的匱乏就會日趨明顯,這就說明了法律的實施具有時間性。但有的法律實施又受到地域的限制,在我國不同的地域,依法行政有不同的要求。如我國1982年8月23日頒布的“海洋環保法”,相對我國西部來講,東部地區瀕臨大海,經濟發達,對海洋的污染相對較嚴重。因此,實施這一法律就更為迫切。內陸省份雖然也要貫徹實施“海洋環保法”,但依法行政的要求就相對有所區別。再從經濟發展水平看,發展較快的地區和較慢的地區,在依法行政方面也會產生不同的效果。拿我省來講,蘇北地區的人均GDP只有蘇南的六分之一,在實施“農業法”方面,蘇南地區的農業只是輔導產業,而在蘇北,農業還是主導產業。那么,在貫徹實施“農業法”要求方面,蘇南和蘇北地區顯然是不一樣的。

4、依法行政的層次性。依法行政對全國各級政府來講是一個普遍要求。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五級政府體系(中央、省、市、縣、鄉),不同層次的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都要保證和監督國家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內實施,但在具體的依法行政過程中重點則有所不同。省一級政府的依法行政主要體現在,對全省的經濟發展進行統一規劃、生產力的合理布局、重大政策的出臺等,而對于縣以下政府來講,他們依法行政主要體現是,處理好本行政區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與法律規范相沖突的矛盾,解決好人民群眾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引導人民群眾自覺知法、守法。

5、依法行政的“人本”性。依法行政的關鍵是保證社會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為每個社會成員提供平等的發展機遇和良好的社會環境。因此,依法行政必須以人為本。第一,要把法律、法規及時向全社會公布,讓人民群眾對法律規范的內容具有知情權,便于人民群眾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第二,依法行政的各級政府要從方便群眾出發,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運用法律手段調控社會、經濟的發展,一切為民所想,一切為民所為。如目前我省縣以下農村設立的“流動法庭”或“基層法庭”,這些都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進行法律訴訟,是以人為本做好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依法行政的“人本”性,也符合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依法行政既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鑒于我國有2000多年的封建歷史,“人治”、“權治”的現象一時還難以根除。所以,加快依法行政的步伐,是我國應對WTO的需要。借鑒發達國家依法行政經驗,準確地把握好法律規范的定位,是推進政治文明建設的需要。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有的法律規范過于寬泛,有些地方政府的規定過于狹隘,這兩種現象都不利于我國依法行政的順利推進。因此,從依法行政的客觀規律來看,就必須把握好法律規范的定位。

1、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和普遍要求的“可依”性相結合。一部法律規范是調整某一種社會關系的總和,從依法行政角度講,執行已頒布的法律規范就是依法行政。但在依法行政的實踐中,有的法律規范較難操作。如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該法律的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應該說,10多年來,這部法律的實施,對我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環境的保護往往是一個大的區域概念,而不是一個地區所為。目前,有的地方提出,建立“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其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不便做到依法行政。又如2000年4月29日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這部法律的頒布,其本意是保護我國領空上的大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殊不知,從全球概念講,我們卻不能阻止煙塵在大氣中的自由流動,就好比不能阻止蒙古的沙塵暴對我國的影響。再從小的區域來講,也不能阻止周圍省份受污染的空氣與我省的對流。因此,法律規范的定位非常重要。它一方面關系到依法行政對法律的實施,一方面也關系到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

2、法律規范的完善和補充與相對穩定相結合。法律是國家的意志,來自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需要。法律規范的不斷完善和補充是法律的內在要求,也是法律規范與時俱進的本質體現。因此,對已頒布的法律規范進行完善和補充,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內容。如我國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城市規劃法”,應該說,這部法律的頒布對我國城市的規劃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它加快了我國城市的發展,加速了我國人口城市化的進程。但從另一個層面講,我國有800多個不同級別的城市,用一部“城市規劃法”來規范這么多城市的發展,在世界城市發展史上是絕無僅有的。實踐告訴人們,每個城市的功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工業制造型城市,有的是資源開發型城市,有的是旅游觀光型城市,有的是交通樞紐型城市,難以按照一部“城市規劃法”的要求做出各俱特色的規劃。再從“城市規劃法”規范的內容來看,該法充其量是一個“平面規劃法”,它只規定什么地方可以建生活區,什么地方可以建商業區,什么地方實行保護。但對城市的空中(如建樓的層高及墻體色彩)都沒有具體規劃要求,對城市的地下設施建設也缺乏具體規范。同時,“城市規劃法”是按照城市非農業人口數量來界定城市大小,隨著我國目前戶籍制度的改革,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別已逐步消失,那么,“城市規劃法”中提出的對城市大小的界定就要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修改完善。

3、法律規范的個案要求與統一要求相結合。從法的本質來講,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但在實際生活中,被法律調整的某一對象,有的需要個案法律規范,有的則需要統一法律規范。如我國長江和淮河的水污染治理,完全可以制定個案法律規范,即“長江和淮河水污染防治法”。這樣的個案法律規范,便于沿江、沿河的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如果單獨依照某一部“水法”或“環保法”就難以取得依法行政的較佳效果。又如,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國際化,我國的工業產品所遵循的標準和質量都要達到國際標準。這就需要制定一個統一的“質量法”和“標準法”。1988年12月頒布的“標準法”和1993年9月頒布的“質量法”,這兩部法律就具有統一的法律規范性,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就比較便于操作。

4、法律規范的當前內容和長遠內容相結合。一部法律總是體現著一個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從經濟發展的長遠上看,每制定一部法律、法規,既要能規范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行為,又要能夠指導和規范未來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預期活動。不論是當前還是長遠,法律規范總要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愿望與要求。如在我國目前是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在不同性質的企業里,人們往往付出同樣的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卻不能拿到相等量的勞動報酬。針對這樣的狀況,就需要制定一部“工資法”。雖然目前“勞動法”中已規定了職工休假和加班時間應得到的報酬標準,但它不(下轉第23頁)(上接第5頁)能解決不同行業之間的工資報酬差別。當然,隨著科技的發展,每一個勞動者付出的教育成本不一樣,不同行業的勞動技能含量也差異較大,必然形成其所獲報酬不等。所以說,如果制定當前的“工資法”,其法律規范的內容,既要考慮到當前的實際,又要結合長遠的社會、經濟發展趨勢,才能使依法行政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完善。

5、法律規范的單獨要求與“交叉”要求相結合。在眾多的法律部門中,經濟法是個較大的法律部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制定了許多經濟方面的法律,有力地保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等,這些以自然資源為調整對象的法律,在實踐操作中往往出現法律規范的“交叉”,造成了依法行政行為的相互扯皮。如“水法”規定了水利行政部門為執法主體,而“礦產資源法”又規定了礦產管理部門為執法主體。就水而言,它既是資源,又是一個給人類帶來災害的“載體”。當無災時,水是資源,在貫徹“礦產資源法”時,對水的使用要收取使用資源費;當有災時,水則是個被治理的對象,要收取防洪費。這樣一來,就給依法行政帶來了具體行為“交叉”。又如“土地管理法”,作為國策貫徹時,它需要統一規劃,實行可持續發展;但當土地成為勞動“載體”時,則是一種生產要素,它的投入多少直接關系到經濟行為的收益多少。人們對土地的需求和對土地的規劃產生了矛盾,而這樣的矛盾又分布在不同的法律規范中,這就無形中給依法行政帶來了困擾。所以說,法律規范的單獨要求與“交叉”要求相結合,是做好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方面。

綜上所述,正確地認識和把握依法行政的特點和法律規范的定位,既是當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思考的問題,也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探討的課題。我們相信,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將會越來越規范,將會更好地推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