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廉潔奉公論文

時間:2022-06-08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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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廉潔奉公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加強行政法治,構建行政法律監督體系,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點;加強公務員行政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要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就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執政、所謂行政法治,即通常所說的法治行政、依法治國是正確行使行政權力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需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督查隊伍、行政法律責任,也簡稱為行政責任、由公務員主體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政行為、我國有關公務員的法律責任的法制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和健全、因公務員責任追究體制的不完善,無法有效對公務員的執法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裁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提要】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國的治國方略,政府的一切社會活動和行為也應納入法制的軌道。只有堅持行政法治原則,加強行政法治在行政法律監督體系建設的作用,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促使公務員承擔起行政法律責任,使對違法和不當行使行政權力的公務員的責任追究有法可依,實現公務員管理的法制化。

【論文關鍵詞】行政法治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管理法制化

要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就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執政。因此,政府的一切社會活動和行為都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規范政府行為,規范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的政府官員的行為是行政法制的核心,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內容。通過行政的法治化建立對公務員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公共權力的法制監督,加強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督促公務員的一切公務活動規范在法律范圍之內,自覺依法行政,廉潔奉公的有效途徑。

1要實現行政權力的法制化,必須加強行政法治,構建行政法律監督體系,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

所謂行政法治,即通常所說的法治行政,指的是行政權的運行不僅要求嚴格依據靜態的法律條文,而且要惜守法的內在理念和價值,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必須受到追究。干部和公務員隊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干力量。第一,依法治國是正確行使行政權力的重要內容。也就是說,要依法治國,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權力滋生腐敗。這就要求構建一個健全的法律監督體系,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和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第二,依法治國,需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督查隊伍。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機關運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面對新情況、新變化、新問題,政府要調整處理越來越多、錯綜復雜的權利和利益關系,工作難度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把政府各項工作置于法制化的基礎上,依法行政,依據統一的法定活動規范、行為準則處理各種權利和利益關系,才有可能從根本上保證干部和公務員隊伍的行政效率。通過實現行政法治來體現人民意志,建立健全行政程序規則與制度保證體系,并通過行政立法的辦法,使其上升為國家意志。

2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點

行政法律責任,也簡稱為行政責任。在行政法律責任之下,可以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將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公務員的法律責任、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公務員是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具體實施者,行政機關的違法主要是公務員的行為造成的。公務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公務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由于違法或行政不當而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1]。公務員之所以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是因為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因此,公務員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公務員一般在兩種情況下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一是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因違反應當遵守內部管理的法律規范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因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主體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后,公務員承擔內部行政法律責任。

公務員違法行政,是指由公務員主體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政行為。此處所指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違法行政的法律責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基于其身份,在代表國家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因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務員權利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既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基本理念,又是一種對政府進行法律控制的制度安排。作為政治文明的基本價值需求,它要求公務員必須對社會和民眾的基本需求作出回應并積極采取行動加以滿足:必須積極地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承擔道義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責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它以建立一套保證公務員責任實現的控制機制為目標。這種控制機制既包括內部的,也包括外部的。構建公務員違法行政的法律責任是改善公務員行政狀況,做到嚴格行政、規范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明確公務員權利義務的保障措施,提高公務員權利義務實現的可行性和透明度,取信于民。

3加強公務員行政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國,許多監管部門都是有權無責的,或者說是權大責小。這些職能部門就是監督別人,至于他們自己怎樣履行職務,卻很少有人去監督和管理,因而使他們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甚至玩忽職守也沒有誰去追究。

我國有關公務員的法律責任的法制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和健全,目前只有《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為數不多的法律,且具體規定不夠明確,可行性不高。新頒布的《公務員法》,雖然有了一個新的內容,引入了引咎辭職制,但仍無法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一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出于淡化事件的考慮,對責任官員有所偏袒,官員引咎辭職后不再追究法律責任,而導致引咎辭職成了一些人的“保護傘”[2],畢竟,引咎辭職絕不是一種法律責任,更不是承擔法律責任,官員辭職后,更應當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因為行政執法的公務員雖然是行政權的行使者,但也同樣要受法律的制約,與公民、法人代表一樣也必須對其行為負責,承擔因違法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而不得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可見,我國迫切需要加強公務員的行政法治。目前,從我國的行政司法實踐來看,我們在各種行政法規范中詳盡的規定了作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對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同時,作為管理方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責任卻不能落到實處。這主要是由于我國行政法制的不完善造成的。第一,因公務員責任追究體制的不完善,無法有效對公務員的執法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裁。第二,行政法治的薄弱導致對公務員的行政責任追究不力,內部行政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缺陷。隨著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外部行政責任制度漸建立起來,越來越多的行政主體被司法機關裁決承擔行政責任,但違法現象仍然層出不窮,舉不勝枚舉。為了扭轉這種不利局面,我們必須加大對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力度,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加強公務員的行政法治。這不僅關系到社會關系的和諧與穩定,而且關系到能否提高黨的執政水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思想,關系到國運昌盛、黨興民順的大局。因此,堅持行政法治,依法治國、依法治官,構建行政法律監督體系,以行政法治手段實現公務員管理的法制化,是我們構筑新的法制管理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陳晉勝.行政法律責任論略[J].行政法學研究,1996(1).

[2]姬亞平.創新中的缺陷一(公務員法)問題列舉

[3]劉栓柱.論公務員執法行為的法律責任[J].探索與爭鳴,l999(10).

[4]姚銳敏.易鳳蘭.違法行政廈其法律責任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