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云南省元謀縣的調查
時間:2022-02-19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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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元謀模式動因
近年來,云南省楚雄州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迅猛,成績顯著,特別是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區域布局,增加農民收入,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矛盾方面作用尤為突出,引起了云南省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并被總結成“元謀模式”。2003年9月29日和2003年10月22日,云南省楚雄州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元謀現場推進會議和云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推進會議先后在元謀縣召開,會議上省委領導號召全省學習“元謀模式”。為進一步完善“元謀模式”,將其推向新的發展高度,使其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進程中,做出更大的貢獻,我們組織了此次調研活動1。
一、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現狀
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起始于農村改革開放、發展商品生產之初,完善壯大于元謀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農業產業優化升級與農民增收的偉大實踐中。1988年6月29日,以能禹鎮法那禾水稻蔬菜研究會成立為標志,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開始起步。截止到2004年11月17日,元謀縣統計在冊的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總共有98個,會員總數8801戶,占農戶總數的18.65%,帶動農戶近兩萬戶,規模種植面積5萬多畝。
(一)“元謀模式”的運行機制
“元謀模式”就是指“公司、經紀人、協會2”三位一體的組織形式和“好品種+訂單”經營模式的有機結合。這種模式的具體運作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經紀人依托公司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吸納會員入會;二是經紀人先辦協會后辦公司。這種模式的核心與靈魂是經紀人,他們既是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又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經紀人負責提供良種、種苗、農資、技術、信息等服務,會員負責種植,會員實質扮演了生產車間的角色,經紀人利用公司銷售農產品。經紀人是協會的經營決策者,有絕對的權威性。與其說農民與協會形成利益聯盟(注意是聯盟不是共同體),不如說農民與經紀人形成利益聯盟,而且從“公司、協會、經紀人”三位一體中也可看出,協會以經紀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運作,農民的利益是有限最大化,受經紀人與會員雙方博弈的影響,這種模式中的經紀人對協會有強烈的需求動機,而農戶的需求動機較差。
(二)“元謀模式”的主要特征
通過對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調查研究,結合元謀縣科協統計資料,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呈現出以下五大特點:
1、規模大、發展速度快
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規模比較大,平均每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擁有會員89.81戶是楚雄州(39.48戶1)的2.27倍,是云南省(24.23戶2)的2.7倍。特別是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平均擁有會員142.32戶,例如元謀縣果業協會有會員1300戶,老城鄉清和果蔬生產協會有會員672戶等。自2001年成立第一個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始,近四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迅猛,平均發展速度為每年18.5個,遠遠高于云南省和全國平均發展水平。
2、參與率高、發展水平高
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戶參與率比較高,參加8801戶,占農村總戶數的18.65%,高出云南省(1.69%)17個百分點,高出全國(3.5%)15個百分點。其發展水平也較高,元謀縣實體型有47個(見表1-1),占總數的48.0%,高出楚雄州(14.6%)33個百分點,高出云南省(3.5%)44個百分點,也遠遠高出全國的水平,而且自2001年成立第一個實體型開始,近年來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實體型,占發展數量(2001年來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63.51%。
3、跨區域及聯合趨勢明顯
近年來,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服務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會員分布逐漸延伸。元謀縣果業協會的會員分布在5個鄉鎮,而植保聯防協會的會員則覆蓋了元謀縣所有的鄉鎮。目前元謀縣已有六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成立了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有效的實現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4、經營范圍逐步擴展,實力日漸強盛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范圍逐漸擴大,截止2004年10月底,有21個經濟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獲得農資經營許可證。隨著協會經營范圍的擴展,協會的經濟實力在逐漸壯大,帶動能力越來越強,逐步具有搜集、篩選市場信息和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銷售農產品的能力與實力,以及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其中經濟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平均固定資產為161萬元,平均銷售額為689.92萬元,平均年利潤為23.02萬元。同時協會取得的農產品認證逐步增多。截止2004年8月底,元謀縣農產品認證總數為303個,其中屬于協會的農產品認證26個,占認證總數的86.67%,取得認證的協會占協會總數的26.53%。
5、創建之初,外界力量介入多,農民自辦少
調研的29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創辦主要是靠外部力量的推動,非農民自己創辦的協會共25個,占調研總數的86.21%,政府職能部門領辦15個,供銷社領辦10個,涉農企業領辦2個,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領辦2個,其它力量領辦2個。而農民自己創辦的協會僅有4個,占調查總數的14.8%。由此可見,元謀縣農技協的發展主要是靠外部力量的推動,特別是政府職能部門在協會創建中發揮的作用最大。
(三)“元謀模式”的發展趨勢
根據對“元謀模式”的調查分析,結合國內外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規律,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趨勢如下:
技術交流型和技術服務型將朝著三個路徑發展,一是保持其原來的性質,不斷發展和完善;二是由協會向經濟實體型轉型。這在元謀縣表現尤為突出,如老城鄉清和果蔬生產協會、元謀精品瓜開發協會等。技術交流型和技術服務型向實體型演進的原因是,技術交流型和技術服務型是松散型的,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緊密的實體型的認識逐步提高,要求演進的迫切性漸強。三是自行解散。另有一部分技術交流型和技術服務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于技術老化,管理不善,產品不對路,缺乏生產經營管理人才等原因而銷聲匿跡,自行解散也是必然,這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起步階段是必然的,也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優勝劣汰自然演進的規律。
實體型將朝著三個路徑發展:一是保持其原來的性質,不斷發展和完善。就元謀縣而言,這種可能型較小,因為元謀縣經濟實體型合作經濟組織實質并不是真正的專業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更接近個體私營企業,一旦國家出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那么這些戴著“紅帽子”的個體私營企業在得不到優惠政府的時候,便會紛紛現出“原形”。二是由經濟實體型發展為股份合作制型,這在元謀縣已經出現,盡管數量尚少,但是這是實體型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實體型向股份合作制型演進的原因是,實體型面臨資本的挑戰,一人一票和資本報酬限制原則將制約其吸引資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到外來資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額外資本)和社會資本(非社員的資本),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條件下的創新。三是由實體型演變為公司制企業或私營企業。這是因為:一方面,由于合作社企業的股權不可轉讓、不可交易、不能變現,是一種準股權,這也會成為這種制度廣為實行的一種障礙。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方式的原因,經營者的激勵不充分,資本利益得不到完全保障。這兩方面因素的作用,會導致其向以資本為核心的公司制企業演變或以個體私有產權為基礎效率較高的個體私營企業發展,就筆者調查的元謀縣而言,經濟實體型合作經濟組織向公司制和個體私營企業演化的可能性較大,其原因是元謀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大多是有農村的能人,主要是經紀人,他們往往經濟實力較強,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他們有強烈的動機和沖動將合作經濟組織向個體私營企業轉化或幾個人聯手成立公司,例如,李興桂依托老城鄉清和果蔬生產協會成立的個體私營企業——元謀清和綠興有限責任公司,辛學鎮依托元謀縣精品瓜開發協會成立的興辛精品瓜開發有限公司。
二、“元謀模式”產生主要動因分析
在討論了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特征及主要成效之后,下面簡要分析一下“元謀模式”產生的主要動因:
(一)供給動因——政府重視與支持
政府的重視與扶持對協會的發展壯大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元謀模式”的出現也與元謀縣政府的扶持政策有著密切關系。
1、政府重視
2001年元謀縣政府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縣科協牽頭負責,相關的農業、林業、水利、蔬菜公司等職能部門配合參與,以加強對協會的領導。隨著元謀縣委縣政府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視和支持,“元謀模式”得以產生與發展。據問卷分析,分別有40.6%和29.7%的農民通過親戚朋友和政府宣傳獲取協會信息,而92.3%的協會負責人回答業務指導部門向他們宣傳了相關的政策法規,71.11%的協會負責人了解政府的扶持政策,21.4%的協會負責人了解一些。筆者在元謀縣調查時,切身感受到了當地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宣傳力度,元謀縣電視新聞經常出現會長介紹經驗及協會成立的報道。在元謀縣調查期間曾參加了龍川江薯類協會成立大會,參會的有縣委書記、縣長、縣宣傳部長、縣科協主席、鎮黨委書記、鎮長等領導和電視臺記者。由此可見,通過元謀縣政府宣傳與推廣推動了“元謀模式”的出現與發展。
2、政策支持
近年來,元謀縣政府始終把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重要載體來抓,納入十屆縣委的工作重點,為協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首先,先后制定下發了《關于建立和實行縣級五套班子領導掛點聯系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制度的通知》、《關于縣級部門對農村專業技術協會開展結對扶持的通知》,五套班子領導掛點聯系協會,向協會宣傳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協會建設、組織生產,及時幫助協會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同時采取入會駐會制度,為解決協會人才缺乏的問題,堅持組織動員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和引導行政、事業單位的干部,本著協會選中、個人自愿、組織審定的原則,帶薪到協會參與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工作期限一定三年,對工作優秀者晉級和提干。其次,縣委政府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民聯營經濟組織建設的決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的技術經濟服務實體和民營企業,在注冊登記、信貸支持、稅收減免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采取有償扶持和納入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專項扶持,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報項目、爭取資金,僅2002年則為19個協會解決1088萬元貼息貸款和238萬元小額信貸資金扶持;在重點扶持100名經紀人的基礎上,選拔了25名農村和非公有經濟優秀專業人才,享受縣政府特殊津貼,鼓勵他們領辦、創建協會,帶動農民增收;鼓勵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到協會工作。再次,元謀縣科協依照“試點示范,典型引路”的工作方針,2004年制定了“做大小協會,做強大協會”的發展規劃,在全縣范圍內篩選出基礎條件好,主導產業優勢明顯,市場競爭力強的清和果蔬生產技術協會、龍眼葡萄產業科技協會、優質棗類產業開發協會等八家協會為典型,重點扶持,實施典型引路,帶動發展的策略,還利用各種媒體積極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據問卷分析,在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中,65.4%的協會負責人選擇貸款優惠,居扶持政策的首位,其次是稅收優惠政策,再次是協助管理與教育培訓。而問及協會負責人希望政府為協會提供哪些服務時,90.5%選擇資金支持,61.9%選擇貸款優惠,33.3%選擇稅收優惠。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與協會真實需求相吻合,從而促進了“元謀模式”的生產與發展壯大。
(二)需求動因——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需求
1、農民對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迫切需求
強烈的農民合作意愿是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迅猛發展的直接動力,也是保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旺盛生命力的源泉。得天獨厚的地理和氣候條件,使元謀縣發展冬早蔬菜具有獨特的優勢,元謀縣從1978年開始發展冬、春反季外銷蔬菜至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年外銷量達20萬噸左右,占云南省蔬菜年外銷量的50%,被譽為“金沙江畔大菜園”。但是,隨著農業生產專業化、區域化、商品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農產品賣難、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日益突出,為了解決農戶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農民殷切希望組織起來,共同參與市場。根據調查問卷分析,有79.7%的農民愿意和其他農民聯合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影響農民合作意愿的因素主要是農產品的銷售問題。據統計,元謀縣農產品賣難出現的頻率約1.66年,可見農產品賣難是農民面臨的主要問題,在現有為農服務組織不能解決該問題的情況下,則直接刺激了農民合作的需求。
此外,現有服務組織不能滿足農民發展商品經濟的需求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生的直接原因。根據問卷分析,68.5%農戶對現有服務組織所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分別有73.5%和78.6%的農戶對供銷社和個體戶和企業的服務不滿意,而供銷社和個體戶及農工商企業是農民銷售農產品的主渠道,農民對農產品銷售主渠道的不滿,直接刺激了農民進行組織創新。
2、農業企業不能真正幫助農戶降低交易費用,從而刺激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需求
許多農戶與農業企業有較為密切的關系,調研的155個農戶中有79戶將農產品賣給過龍頭企業,其中66戶對農戶與龍頭企業執行購銷合同情況做了回答。其中,49戶回答不能執行,占總數的74.3%,17戶回答能執行,占總數的25.8%。結合調研問卷與深入訪談,進一步分析農業企業是否真正能幫助農戶降低交易費用,切實增加農戶的收入:分別有80%、46.7%的農戶選擇龍頭企業主要是為農戶提供種苗和回購農產品,僅僅有33.3%、18.5%的農戶希望企業如此;分別有44.4%、51.9%的農戶選擇需要的主要是資金和技術,而企業實際提供的僅占13.3%、46.7%,特別是企業為謀取更多利潤很少為農戶提供市場信息,尤其是價格信息,農戶僅僅是龍頭企業謀利的工具。龍頭企業收購農戶產品的價格確定主要采取高于保護價按市場價、低于市場價按保護價(50%),其次是合同價格,沒有采用市場價并返還一定利潤的情況,農戶根本分享不到非農環節銷售與加工的利潤。
可見,農戶依然面臨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及企業違約風險,農戶與龍頭企業的關系是買賣關系,無法降低交易費用,增加農民收入,從而刺激了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需求。
四、元謀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制約因素
(一)資金缺乏及農村金融部門惜貸
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制約因素中,73.1%的協會負責人選擇缺乏資金,居制約因素之首,而且有51.1%的會員選擇此項。涉及到建立經濟實體的制約因素時,分別有80%的協會負責人和63.5%的會員選擇了缺乏資金。可見資金不足是制約協會發展的最主要因素。即使元謀縣政府采取措施幫助一些協會解決資金,但是能夠得到政府扶持的畢竟是少數(47家經濟實體型中僅有18家得到資金扶持),大部分經濟實體型協會的發展資金還是靠自己去解決,這嚴重阻礙了協會的發展壯大。
農村金融部門惜貸,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業務擴展與資金籌措。由于目前協會的法人地位尚不明確,商業銀行一般不將其作為貸款對象,而協會自身實力弱、籌集資金的難度大,致使經濟實體型協會所需資金無法解決。而我國農村除了正規金融機構幾乎沒有其他形式融資機構,而且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農業服務的特征也越來越淡化,農民很難從中獲得資金。
(二)會員參與積極性不高,缺乏凝聚力
會員參與性的高低直接影響協會的健康發展,會員的積極參與是協會健康發展的基礎。在問及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良好運行的因素時,37.5%的負責人和24.6%的會員選擇了會員的積極參與,居保障因素第四位。65.4%的協會負責人選擇“會員參與性不高,協會缺乏凝聚力”,居制約因素第二位,62.8%會員選擇該項,居制約因素之首。
根據調研和分析,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能連續引進新技術、新品種,切實幫助會員銷售農產品是導致協會缺乏凝聚力,會員參與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協會之所以不能持續創新,主要緣于自身實力弱,缺乏持續創新的機制。
(三)規章制度不健全,運作不規范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依托“能人效應”管理和運做,以個人權威來維系,大多數沒有形成制度性管理體制,制度建設比較薄弱,即使有各種規章制度也僅僅是“擺設”而已。調研結果表明,元謀縣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民管、民享”原則執行的不到位。協會在重大決策存在某個人或極少數人說了算的情況占88.2%;會員代表大會開展不正常和幾乎不開展占總數的81.5%。
為真實地了解協會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對協會發展的影響,我們設計了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良好運行的因素這一問題。45.8%協會主要負責人和31.1%會員認為協會規章制度的健全是確保協會良好運行的因素,居保障因素第三位。
(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缺乏真正的利益連接機制
根據會員交納農產品的價格確定標準調查,超過60%的會員與協會的關系很松散,沒有形成真正的“社員”與“合作社”的關系,而且有28.9%的會員與協會僅僅是契約關系(企業購銷合同),這也就決定了這類會員不可能參與協會的利潤分配。真正按照“惠顧返還”進行交易的會員僅有6.8%,其它95%以上的會員是按照合同或口頭協議進行交易,但是會員分享不到協會的經營利潤,協會與會員僅僅是買賣關系。根據協會經營利潤分配調查,按交易量返還的協會有15個,占27.5%,經進一步調查走訪,會員認為的“按交易量返還”實質是“保值分紅”(即陳福泉模式),不是合作社所指的“惠顧返還”,這是合作社“惠顧返還”原則在中國的變異。若將按交易量返還這一選項并入全部歸會長或極少數人所有選項,經處理后,發現元謀縣幾乎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合作社,這也進一步驗證了許多專家學者的結論:中國目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綜上所述,協會與會員的關系總體上比較松散,會員與協會主要是買賣關系,二者沒有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利益連接機制。
(五)農戶經營規模狹小,弱化了農戶合作的動機
30.8%的協會負責人認為土地流轉困難,不宜規模生產是制約協會發展的較為重要的原因;23.4%的會員認為該項是制約協會發展的原因,居制約因素第三位。26.7%的協會負責人認為農戶規模小,合作效益不明顯是制約協會發展的一個原因,其深層含義是土地流轉困難致使農戶的經營規模難以擴大,而經營規模小直接影響會員合作獲得的收益,合作收益則直接決定農戶是否愿意參與協會。由此可見,農戶經營規模狹小,弱化了農戶參加協會的動機。
此外,農戶的兼業化也直接影響農戶參與協會的積極性。一方面,農戶的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越大農戶參加協會的積極性越高;另一方面,農戶種植的品種越多,規模越小,則參加協會的愿望越不強烈,反之,亦然。調查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協會的主要負責人般種植同一種作物少則十幾畝,多則幾百畝,例如,元謀縣南繁繁育種子協會的會長仲家楷有種子基地40畝,元謀縣龍眼葡萄科技產業開發協會的會長黃有春有果園1000多畝(承包的荒山)。
(六)缺乏專業知識及合作社企業家
經深入調研發現,廣大的農民、會員、協會負責人及政府官員對真正合作社制度性知識的缺乏是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創建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53.1%的農民與53.8%的會員認為協會與公司一樣,是為賺農民的錢而建立的,還有20.3%的農民與27.7%的會員不清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什么性質的組織,而真正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民僅占總數的5.2%。政府官員對合作社制度也缺乏足夠了解和認識,這也是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真假不分根源。
據統計分析,元謀縣經濟實體型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90%以上是經紀人或種養殖能手,近10%的是公司的主要領導。但是這些農村能人和企業家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所需要合作社企業家是有很大差異的,對于合作社企業家來講,他們不僅具有經營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他們具有豐富的合作知識,他們知道如何設計利益分配機制,如何管理合作社,而反觀元謀縣的這些農村能人,他們不僅缺乏經營管理才能,而且嚴重缺乏合作知識,有的經濟實體型會長根本不知道惠顧返還、會員資格股金、股金分紅受限等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認為“保底分紅”就是按交易量返還。由此可見,元謀縣缺乏真正的合作社企業家。
五、基本結論與政策啟示
通過對“元謀模式”深入剖析,得出以下幾點結論,并就“元謀模式”進一步完善提升,提出政策建議。
(一)基本結論
1、元謀縣的農民確實有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動機和愿望。
2、“元謀模式”的產生動因主要是政府政策的引導和政府的推動。
3、“元謀模式”起到了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貫徹農業產業政策,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的作用。
4、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出臺,“元謀模式”中的經濟實體型合作經濟組織將出現嚴重分化。
5、農民、會員和部分政府官員對合作社制度安排知之甚少,造成對真正合作社的混淆與誤解。
6、“元謀模式”的最大缺陷是會員與協會沒有結成“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共同體。經濟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并不是真正的專業合作社,更接近于個體私營企業。
(二)政策啟示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1、元謀縣政府應盡快出臺規范經濟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法規,以便將個體私營企業與真正的專業合作社區別開來,防止“偽專業合作社”給農民造成負面影響。
2、元謀縣政府應將工作重點放在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上,不要過多參與協會內部管理,特別是理順協會與經濟實體的產權關系。
3、元謀縣政府應聘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家加強對相關政府領導、協會主要負責人、經紀人和農村干部的培訓,澄清認識。
4、元謀縣政府應將對協會的財政支持、稅收優惠、貸款扶持等優惠政策制度化、透明化,尤其是盡快制訂科學、合理的篩選扶持協會的標準。
5、元謀縣政府應積極引導經濟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真正的“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