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直接選舉論文
時間:2022-06-26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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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村民自治必須確立直接選舉原則,文章從立樓選舉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直接選舉的實質以及竟選在直接選舉中的價值等方面進行了論述。
論文關鍵詞:村民自治直接選舉憲法
一、直接選舉是基層直接民主的首要內容
考察近代民主理論的發展,人們關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問題。
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份合二而一,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不通過中介和代表。直接民主聶早產生于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的雅典城邦。所謂間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由自己的同意所選舉出來的代表來負責制定法律和昔理公共事務。間接民主又叫代議制民主,產生于17,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v
作為國家體制。間接民主是直接民主的高級階段。間接民主產生于直接民主之后,它從直接民主那里吸取了不少靈感,并對直接民主作了實質性改造。比如,吸取了政治權力只有從民主政治制中產生才具有正當性,才具有合法性。又比如,創造了人們應該是主人,但他們必須聘用比他們更能于的仆人,主人與主事應該是分離的。再比如、由于人民并不親自生事,間接民主要求有一整套的監督機構來對人民的代表及由此產生的政府進行監瞥和防范,免仆人濫用權力變成主人等等。因此,當今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在體制上實行直接民主,而是普遍采用間接民主.間接民主己發展為現代人類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但是在普遍采取的間接民主中卻不乏直接民主的成分二比如美國社會中的鄉鎮會議、瑞士的全民公決就是在地方事務和具體問題上的直接民主,以作為對間接民主的一些補充。
當代中國是民主國家,整個國家的主導制度是間接民主,但其中也有直接民主的因素和成分。村民自治就是一種在農村基層社區實施的直接民主,它既以每個具有獨立的平等地位的村民為基}'''',又以通過},多數決定補形成群體意志,從而達到村內“公共領域’攀務的有效治理。這一基層直接民主的表現形式有直接選舉、直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等,其中首要內容是直接選舉,直接選舉是基層直接民主的基礎和前提。堅持村民自治中的直接選舉原則,這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瞬文規定的。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村民自治,是指全體村斑對本村共同事務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并不是指村民個人對自己私人事務的處理。這表明,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抽象的全體村民,在法律上表現為上全體村民組成的自治組織,這一組織應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能以白己的名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因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全體,為了便于管理本村公共領域的共同事務而共同設立的,它代表全體村民,對全體村民負責并報告工作,是村民自治組織所屬的日常議事、執行和管理機關。因此,村民自治組織有權選擇自己的翔常工作的弩理機關成員是村民自治的最起碼的條件。
二、公正、自由、真實的法律精神是直接選舉的實質所在
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1}}3年的試行法到X99$年的正式法,t4年的實踐和總結,使直接選舉貫穿于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全過程,從選舉委員會組成到提名候選人、確定候選人再到正式選舉,逐漸顯現出公正、自由、真實的法律梢神。
1‘直接選舉保障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公正性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I3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卜這就是說,村民選舉委員會不是選舉的領導機關,而是不帶任何偏見的、在程序上主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選舉順利進行的選舉工作機構。由于村民選舉委員會能否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極大地影響著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是否公正,因此,村民選舉委員會必須保持中立性。要保持中立,首要的是運用直接選舉方式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這已經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他條明確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除此之外,為保持中立,在各省的具體選舉辦法中,一是應規定必要的回避制度。(約現任村民委員會委員、報名參加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競選的人應當回避,不能進人村昆選舉委員會;}})已成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如果在選舉中被選為候選人,應該或者退班村離選舉委員會,或者宣布放棄候選人資格;二是應規定明確的選舉工作程序,甩公開的程序性保證選舉工作的公正性,增加選舉工作的透明度,以保證全體村民對選舉工作的監督;三是應規定嚴格實行委員會的集體決策制,盡量壓縮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裁矗權,以保證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性質、防止個人操縱選舉,防止拘私舞弊。
2卜直接選舉增加了提名和確定候選人的白由度
村民是否能夠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權,提名和確定候選人是一個霞要環節。如果村民不能自由地提名候選人,不能按多數意愿確定候選人,那么,選舉最終只能是一種形式,而不是對民意志的自由表達。為保證村民真正自由地選舉出自己的信賴的合乎條件的人做候選人,并保證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素質、權威和工作效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一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直接提名候選人”是對我國洗舉制度的重大突破,是對吉林省梨樹縣北老壕村首創的“海選”方式的肯定。“海選”就是把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權、確定權和正式選舉權“直接”交給村民,村民能不受限制地“大海撈針”,從大海里撈取“珍珠”,選擇自己信任的人。“海選‘’首先表現在候選人的提名權和確定權,即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是正式候選人由于在選舉技術上不可能把每個村民所提的候選人全部列人正式候選人名單,因此實現“直接提名候選人”的方式就是“海選”,即不包辦代替由上級指定、不畫框定調由綴織提名、不內定名單和協商,發給有選舉權的村民每人一張白紙,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職務的正式候選人的名額要求,由村民以無記名方式自由填寫。誰得票多就確定誰為候選人。自前,除了‘,海選”,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保證候選人的提名權、確定權落在選民手中。
3.立接選舉提高了正式選舉的直接真實性
把“海選”直接運用于正式選舉,不設候選人,不舉行預選,由‘’海選”直接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這種方式減少了選舉成本和中間環節,便于選民的多數意愿一步到位,具有直接的真實性。具休做法二選舉時,必須有本村三分這二以上的選民參加方為有效,被選舉人在第一輪選舉即“海選”中獲得全體選民總票數半數以上的即能當選。如果一次選舉結果符合村民委員會成員職數的規定,選舉即告結束。如果出珊缺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應進行第二次投票選舉。第二次選舉根據第一次選舉落選人得票多少。按照一定的差額比例在落選者中確定候選人、有選舉權的村民就確定的候選人進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但得票的票數必須超過全體選民的三分之一。
“海選”,無論是“海選”村民委員會候選人,還是“海選”村民委員會正式成員、都是對我國傳統的提名、選舉制度的重大發展,增加了直接選舉的公正性和自由度,尊重了村民選舉的真實愿意,充分反映了公正、自由、真實的法津精神。
當然,“海選’‘是依法選舉,不能脫離法治軌道。毋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規定了有關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法定條件。
三、競選是實現直接選舉的重要形式
1.競選隸屬于馬克思主義的憲政思想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由子‘.左”的思想影響,對競選有一種害怕心理,認為競選是資產階級的東西,搞競選會引起社會動亂。這是一種錯誤認識,既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憲政理論,也不符合我國選舉實踐的發展需要。
競選既不是資產階級的專利,也不是引起社會動亂的必然原因。18''''71年巴黎公社在發表的丈選舉公告》中就提出了“實行選舉或競選”。1936年3月,斯大林在同美國報業巨頭羅易·霍華德的談話中就明確說過:‘’你認為不會有竟選,可是競選一定會有,而且我預料會很熱。”是的,競選將是熱烈的,它將圍繞許多極其尖銳的問題(主要是實際的。對于人民有頭等意義的問題)來進行。”“千萬選民將用這個標準去衡量候選人,拋開不適當的候選人,把他們從候選人名單中取消,提出最優秀的人來充當候選人。(《斯大林文選》卜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l頁)到了I9}4.6年,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選區選舉前的選民大會上的演說中,把最高蘇維埃選舉活動稱為“競選”。“在競選時,共產黨并不是單獨活動。它是和非黨人士結成聯盟進行選舉的斯大林是否堅持了競選,這里我們不加討論,但他在公開的言論中肯定了競選的必要和作用,卻具有重要啟示。
把竟選作為選舉制度中的具體形式和具體環節,我們黨也早在抗日民主根據地普遍實行過,具體講就是“三三制”的競選活動。I9z#1年陜甘寧邊區中央局公布的《陜甘寧邊這施政綱領》,就是作為共產黨在選舉活動中競選參議員的政治綱領。194`1年12月,陜甘寧邊區規定“各抗日政黨、抗日群眾團體,可各提出候選名單及競選綱領進行選舉運動。}...a競選運動在不妨害選舉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第2卷第249頁,第275頁)由此可見,競選是保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充分實現的一種具體方式,本身并無階級性質之分,決不是資產階級的專利品。
2法制內的競選是村民直接選舉的題中應有之義
將競選上升為法律,用法律去規范競選活動,決不會引起社會動亂。資本主義國家幾百年的競選,我國抗日民主政權的競選以及十年來我國村民會選舉實踐中的競選,都有力地證明了競選不是動亂的根源。相反,法制規范內的競選,是對社會主義價值標準的檢驗*因為選民選誰不選誰,本身就是對我國的方針政策和領導人的一種“表態”,黨和政府理應從群眾的正常情緒中獲得寶貴的反饋信息。因此,(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應對競選活動作原則性規范二比如,(1)所有的競選活動都應當公開進行,禁止一切不公開的競選活動如私下檢蔡、買蔡、賣票、胡亂許諾等等;(2)選舉委員會向候選人提供競選機會應當均等競選中不得以造謠、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以及其他不誠實不道德的不正當手段謀取競爭上的優勢等等。
當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明確規定競選,不等于競選沒有某種潛在法律依據。(村組法》第14條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子應選名額”規定的是差額選舉、可以視為展開競選活動的法律依據。差額選舉,意味著給選民提供了評價機會和選舉余地,候選人面臨當選或落選的兩種結局,實際上就是一種競選.只是選擇余地和競爭程度不同而已。引進競選機制,展開競選活動就能充分地顯示差額選舉的優越性的效率,而沒有竟選,沒有比較鑒別,差額選舉本來的積極意義無法有效展示。因此,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實踐中,把差額選舉與直接選舉緊密地結合,競選機制就不可避免地被引進選舉活動。
3規范化的競選有助于村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進一步實現
如果說海選體現了公正、自由、真實的法律精神,調動了選舉人的選舉積極性、那么競選從另一個兔度體現了直接選舉的公正、自由、真實的法津精神。引進競選機制,就能充分調動被選舉人的選舉積極性。倘若選舉人和被選舉人兩方面的主動性、積極性都能有效地調動,將使村民良治的直接選舉獲得極大的成功。
村民選舉的根本目的是選賢舉能,海選保證了選舉人有完全的發言權,充分的意愿自由。但選舉人依據什么表達真實意愿,依據只能建立在知情權上。只有全面真實地了解情況,才能有比較有鑒別地作出選舉,選舉人平日的親身感受和選舉工作機構對候選人的情況介紹都是知情權實現的方式。競選是實現知情權的另一種方式,同時競選還能使被選舉人的自薦權一并得以實現。所謂競選,就是候選人在規定的時間、場合向選民發表自己的“施政綱領”;提出自己若當選后在任期內要實現的目標,解釋目標的意義,論證目標實現的可能性,提出實現目標的方案,論證這個方案的可行性和最佳性等;然后讓競選對手們展開辯論,接受選舉人的質詢,為自己的“施政綱領’‘和方案進行答辯。沒有競選,不僅知情權和自薦權不能充分實現,而且會出現這樣的可能;當選人是被動接受職位,他也許根本就不愿意干,或者根本投有能力干,于是工作責任心、公仆和代表意識、被監督意識也就根本無從談起。
村民競選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競賽,是競選人全力向選民顯示其品德才華的較量,這就是使候選人從原來被動地位一躍而處于主動地位。基于公正平等的原則。競選對手互相競爭,有對臺戲可唱,以造成民主自由的氛圍,提高選舉的透明度。因為在競選中,能否當選不僅取決子選民的抉擇,而且取決子候選人自己能動性發揮的程度,這種能動性是知識、智能、意志力的綜合,參與競選的村民在發表競達演說和辮論、答辯中,要闡明自己對村民所關心的間題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治村計劃,顯示自己管理村務的能力,以求得村民的了解和支持,當選后要對自己諾言承擔責任,認真履行,以求得村民的信任。總之,競選人要將自己處于“最佳競技狀態”的完整形象交給村民,爭取村民在投票選舉時,能通過比較鑒別作出自己的選擇判斷。同時,通過競選,作為村民也一改原來被動選擇為主動選擇,.內心產生對競選方式的信任感和當家作主的自豪感,堅定搞好選舉的責任心,從而喚起對選舉的熱情和興趣,堅信自己所選的人最能代表自己和全薄村民。
由此可見,競選有助于體現直接選舉的公正、自由、真實的法律精神,是實現直接選舉的重要形式。但遺憾的是。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試行法到正式法均未規定競選,這是一個明顯的不足。在各地的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實毅中,大多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競選方式,在尚未實行競選的地方,出現了“地下”串聯的現象,這就表明了法律應該對這個問題進行規范和調整,以保障直接選舉的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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