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國際經驗論文

時間:2022-08-14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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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國際經驗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的不斷深化,各國普遍開始注重對風險的防范與管理,風險監管得到了重視并且迅速發展。與西方相比,我國銀行風險監管還處于較落后的水平。2006年起我國逐步全面開放外資銀行進入金融領域。這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中國銀行業將經歷一個艱難而充滿希望的調整階段。加強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監管研究成為必然需要。文章通過介紹西方發達國家進行風險監管的一些實際操作方法和技術,總結在外資銀行風險監管方面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新時期背景,得到了一些具有啟發性的結論。

關鍵詞: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巴塞爾協議

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會對銀行業的經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銀行業務的跨國化增強了經營風險,也增大了監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全面開放銀行業,按照入世承諾,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這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中國銀行業將經歷一個艱難而充滿希望的調整階段。但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有待進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強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監管,控制外資銀行帶來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擺在中國金融監管機構面前需要解決的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國際外資銀行信用風險監管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擁有比較健全發達的銀行業,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歷史淵源各不相同,各國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銀行監管體制。通過研究美國、英國、這兩個主要的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我國建立符合新開放時期的現代化銀行監管制度是不無裨益的。

1、英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1)比率風險監管體系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所謂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監管措施、價值評估的綜合體系,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FSA參照COMELB指標和COM指標對銀行進行風險初步測評。COMELB指標包括資本、資產、市場風險、盈利、債務、業務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組織、管理三個方面。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如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成立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信用領域進行檢查;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及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等。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2)習慣法

在立法方面,盡管在歐共體各國的中央銀行中,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性較差,但它卻在銀行監督方面比之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在英國,法律常由“習慣法”替代,金融管理機構與信貸機構間的關系更多地使用“道義勸說”或“君子協定”原則來理順,而不是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來,英國已正式結束了銀行業的“自我管制”狀態,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對銀行實施管制,外國銀行機構也不例外。“1979年銀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規化,但是對大型銀行的管理仍沿用傳統方法,很少采取強制性措施。目前英國管制外國銀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1987年銀行法》、1971年《競爭和信用管制條例》等。

2、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

(1)雙重評估體系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狀況和流動性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作業調控、遵守法規、資產質量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在美國通貨監理署(OCC)現行的監管體系中,駱駝評級和風險評級是兩個并行的體系,他們一起構成風險監管的整體方法,二者之間有一些區別。camels是對歷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運行結果進行評價,風險監管(評級)是對經營過程的控制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前者出現的背景主要是針對信用風險,后者主要針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

(2)var(valueatrisk)風險測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風險監管的實質是重視對過程控制的評價。(3)爭取實現統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當前各國銀行目睹并經歷了不斷加劇的銀行國際化分支運作,銀行界也在呼喚著實施統一的國際化資本法規,以維持一個健康的國際銀行操作環境。美國的立法機構已經單邊制定了兩個法規,即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規》(IBA)和1991年的《外國銀行的強化監控法規》。《國際銀行法規》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其目的在于讓大量的外國銀行受到類似于美國國內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并減少人為的不必要的銀行機構間的競爭。

二、巴塞爾協議體系給國際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帶來的影響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該協議設定了資本充足率。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也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有了量的標準。加上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信貸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其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監管等。

2001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資本協議的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此次協議被稱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包括歐洲銀行界在內的國際銀行界對新資本協議表現出極大的關注。有關風險的范圍在協議中不斷擴充:從信用風險到市場風險,進而又涵蓋了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名譽風險等其他風險。這是監管當局對日趨復雜的國際金融環境的必要應對,是走向全面而準確監管的步伐。

作為國際銀行界的監管準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針對風險管理提出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為將來商業銀行進行風險監管指明了方向。內部評級法比標準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風險,但同時也意味著商業銀行要在資產組合層面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匹配,并相應地進行經濟資本配置。歐洲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將在新協議影響下面臨不同的選擇路徑。這種選擇也將對未來若干年內我國銀行風險管理機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概括而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推出為國際銀行業的風險監管提供了統一的框架標準,為銀行業風險有效監管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協議及其補充文件倡導的原則和方法對銀行業的監管方向有著深遠的影響,規范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發展,并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的指導藍本和實踐框架。

三、國際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完善我國的外資銀行準入制度,選擇資本雄厚,經營業績、資產狀況良好,熟悉國際金融市場,具有豐富管理經驗、良好經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具有先進的IT技術和國際網絡優勢的外資銀行進入我國。高素質的外資銀行大都資金雄厚,有利于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管理先進、控制經營風險的能力強,能夠做到穩健經營。且資信較好,能遵守法規,注重公平競爭,重視自身市場形象。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二,充分考慮中外資銀行的差別。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市場化金融體系構建進程,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地方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等在資本結構、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各異。這就要求我們在相關風險監管指標的制定和監管某些選擇方面,要根據各個銀行所處的具體情況,提出針對性強、靈活度大的方案,進行分類監管。同時,在逐步融入國際金融大環境的中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也不再僅限于信用風險,而是要迎接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等來自各方的考驗。因此,在制定監管指標時應具有預見性,充分考慮到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可能面臨的各種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為未來銀行業經營環境的變化留有足夠空間,不至于使監管法規陷入被動的境地。

第三,加強科學的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化研究。外部監管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相結合,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系由對抗型向協作型的轉變,是銀行監管的趨勢。銀行內部風險模型的建立不僅是銀行自身經營的必要,也是確保監管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作業調控、遵守法規、資產質量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第四,完善與健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法規。參考國際監管經驗可以看到先進的監管體制離不開成熟的法規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專門性規范。面對開放時期可能的外資銀行數量激增,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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