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使命偏移研討

時間:2022-05-27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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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使命偏移研討

一、微型金融機構使命偏移現象

20世紀80年代起,微型金融機構為了自身機構的可持續發展,由最初的依靠外部“輸血”向商業化方向演進,資金來源也呈現多樣化。但商業化的進程,使一部分微型金融機構放棄對貧困人口服務,這引發了福利主義和制度主義的分裂①以及關于微型金融如何實現減貧和可持續的爭論。Yaron(1992)提出了一個將覆蓋面和可持續性統一的研究框架。覆蓋面是指微型金融機構服務客戶的數量和產品的質量。對覆蓋面的評價涉及兩個指標:外延深度(DepthofOutreach)、外延廣度(WidthofOutreach)[1]。外延深度反映的是微型金融機構觸及窮人的貧困度,外延廣度是微型金融機構觸及窮人的數量。可持續性(Sustainability)是微型金融機構的收入至少應該能抵補投入資金和資產的機會成本。可持續性包含兩個方面:運營可持續(OperationalSustainable)和財務可持續(FinancialSustainable)。Woolcock(1999)將可持續定義為,在沒有國內補貼和國外捐助情況下,微型金融機構仍可以持續經營。在實踐中,微型金融機構的平均貸款規模越小,微型金融的外延深度就越大[2]。因此,已有的研究Copestake(2007),Mersland和Strm(2010),Armendáriz和Szafarz(2011),Hermes(2011)認為即微型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可持續,不斷增大平均貸款規模,“向上”對非貧困人口開展業務,同時對窮人施以嚴格的貸款審查程序,偏離了減貧目標,即出現使命偏移(MissionDrift)現象[3]。微型金融機構的運營是可持續和減貧兩者的平衡,使命偏移出現在微型金融機構從一個非政府組織向商業營利性銀行發展過程中,同時還伴有平均貸款規模的不斷增大。使命偏移與微型金融機構的形式無關,但不同的機構面臨的使命偏移風險也不同:對于非贏利性機構,借款人和管理人員缺乏平衡機制,機構缺乏信托責任和財務可持續性會導致使命偏移;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控制權(商業投資者還是社會投資者)的改變會導致使命偏移,新的股東加入會打破已有股東權利的平衡;對于采取合作形式的機構,依據存款多少來提供服務,則富人的影響力較大,工作人員會忽略弱勢成員的需求;對于政府舉辦的機構,缺乏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過多的層級設置會導致使命偏移。使命偏移的產生對微型金融機構的減貧使命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首先,使命偏移使利益相關者和公眾對微型金融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其次,讓那些出于減貧目標的捐助者不再對產生使命偏移的微型金融機構進行捐助,從而影響其資金供給;最后,微型金融機構運用各種商業銀行所采用的形式貸款,會使其失去主要關注目標——窮人,最終偏離減貧使命。那么,產生使命偏移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如何判定微型金融機構出現使命偏移的風險?這是以下要探討的問題。

二、使命偏移產生原因分析

微型金融機構之所以產生信貸配給,原因部分在于窮人的貸款規模偏小,無論1000元還是10萬元的合同,簽訂合同和監督費用都是相同的。對于窮人來說,單位資金貸款的成本要大于貸款規模較大的較富裕人口。交易費用是使命偏移研究討論的核心。用貸款規模作為客戶的貧困指標,Cull等(2008)的調查結果表明,盈利水平最高的微型金融機構在業務外延方面表現最弱。此外,較大的貸款規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這就支持了以最貧困人口為客戶的微型金融機構很難生存的觀點[4]。Jenkins(2000)研究了為何銀行不愿開展微型金融業務,其調查顯示最普遍的答案(40%)是因為“高昂的交易費用”。然而,Moduch(2009)提出當所有的貸款規模是相同的,交易費用只會降低貸款的數量,而不增加單筆貸款的規模。因此,使命偏移現象的產生是交易費用的直接后果——這種觀點并沒有理論的支持。窮人和富人的交易費用差別不可能導致使命偏移[5]。交易費用是否是微型金融機構偏離最大“外延”的重要因素?本文擴展Stiglitz的信貸配給模型(Stiglitz&Weiss,1981)。假設貸款的供給方面:假設微型金融機構的單位貸款預期收益用收益率φ(r)表示,r為貸款利率,rd為存款利率。假定微型金融機構的貸款Ls滿足:δLsδrd>0。如圖1的Ⅲ象限所示。假設Ls等于資金的需求,微型金融機構利潤最大化表示為:W=Ls[]φ(r)-1-rd(1)因為微型金融機構在農村具有一定壟斷性,因此,W>0,則預期貸款收益率與存款利率成正比:φ(r)=W/Ls+rd+1。如圖1的Ⅱ象限所示。貸款的需求方面:微型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導致貸款需求曲線并不是直線。由于窮人對利率更敏感(Dehejia,Montgomery,和Morduch,2009),因此,我們接受Karlan和Zinman(2008)關于窮人對利率的敏感度的研究結論:當利率上升時,需求曲線的斜率較大,當利率下降時,斜率減小。當貸款人用較高利率覆蓋成本時,也必須考慮對貸款需求的影響。需求曲線如圖1中Ⅳ象限所示。圖1交易費用對信貸配給的影響圖1中Ⅰ象限中微型金融機構φ(r)線形狀由貸款利率的收入效應和風險效應決定。r左邊,收入效應大于風險效應,φ(r)隨利率上升而增加;r右邊,收入效應小于風險效應,φ(r)隨利率上升而下降[6]。存在貸款供給的上限,為A點,而農戶的借款需求為B,AB的距離為資金缺口部分,也就是Stiglitz所說的“信貸配給”(CreditRationing)。引入交易費用Ct>0,并假設它只影響微型金融機構的利潤,而對借款人的項目收益均值沒有影響。同時,微型金融機構單位貸款的期望收益率為φˉ(r)=φ(r)-Ct(2)因為交易費用與貸款規模無關,即使是貸出1元資金,對于微型金融機構來說,也存在同樣的交易費用。這在圖2中表示為微型金融機構單位收益曲線的上移,由于單位收益曲線的上移使信貸配給從AB擴大到A′B。這表明:微型金融機構為了增加利潤,就會減小成本,減少對單位貸款資金成本較大的窮人貸款,偏離減貧目標,產生“使命偏移”。圖2存在交易費用時利率上限與信貸配給南亞多國在2010年11月印度微型金融危機后提出限制微型金融機構利率方案。印度將利率上限定為24%,而在微型金融的發源地——孟加拉國,政府制定了27%的利率上限。在存在利率上限r′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導可得,隨著信貸配給的加重為A″B′,資金出現嚴重的供不應求,使命偏移也將更為嚴重(圖2)。結論:交易費用的存在,使微型金融機構為了自身可持續發展,而選擇較大的平均貸款規模,這是因為,較大的貸款規模,平攤的交易費用更小。這就符合“使命偏移”的定義,結果偏離了減貧的目標。在實施利率上限的情況下,這種由交易費用引發的使命偏移會更加嚴重。

三、使命偏移的判斷標準

微型金融機構是否出現使命偏移,國際上通常采用平均貸款規模(AverageOutstandingLoan,AOL)來衡量微型金融機構的外延深度。平均貸款規模越大,說明觸及客戶的貧困度并不深,因為最窮的人的貸款需求額度很小。因此,平均貸款規模越大,微型金融機構的使命偏移越大。然而,也有學者提出了除平均貸款規模外,還應考慮借款人性別,貸款方式、目標市場(Mersland&Strm,2010)、女性借款者比例(Cull,2007)、貸款數額低于300美元的比例(Hermes,2011)等。Rosenberg(2009)指出平均貸款規模擴大并不一定意味著使命偏移的出現,當原先貧困的借款人收入增加時就會需要更大數額的貸款。他認為判斷使命偏移的標準應該是看微型金融結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地點[7]。本文將用拉美和亞洲以及中國云南微型金融機構的數據來證明只用平均貸款規模來判斷使命偏移是不夠的。

(一)拉美和亞洲微型金融機構使命偏移

在對拉美地區“使命偏移”的研究中,Christen(2001),Navajas(2000),MicrocapitalInstitute(2006)針對拉美地區的商業性微型金融機構進行研究,發現這些機構所提供的貸款規模要大于非政府組織,客戶群體并不是最貧困人口。因此提出,拉美地區微型金融市場商業化過程中出現的最大問題就在于機構對利潤的追逐使其產生了對目標客戶群體的偏離,而且使命偏移在商業化進程中越來越嚴重。這就引出了以下問題:拉美地區的微型金融機構使命偏移為何比世界其他地區嚴重?同樣商業化程度很高的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為何沒有出現如此嚴重的使命偏移?平均貸款規模是否能全面反映使命偏移的程度?判斷使命偏移,是否需要其他的信息。我們通過對比拉美和南亞兩個地區的數據來解釋和回答這幾個問題。根據MIX(2008)報告,2007年4家以減貧為主的微型金融機構——格萊珉銀行、VBSP、SHARE和BRAC的平均貸款規模約為175美元,平均利率約為17%;其余6家平均貸款規模為1,065美元,平均利率為28%。具體來說,一個極端是孟加拉的ASA,平均貸款規模(10家機構中最低)約67美元,且這個數據一直維持了4年(2004~2008年)。另一個極端是墨西哥的BancoCompartamos銀行,其平均貸款規模在450美元以上,成為商業微型金融機構使命偏移的經典案例。截至2009年,全球1931家微型金融機構總的貸款組合為650億美元,存款為269億美元,借款人數9240萬人,平均貸款規模為521.3美元。根據MIX的數據,按照貸款總額排序,得到前十家機構,并計算出人均貸款額(見表1)。除中國外,南亞地區的越南、印度、孟加拉等國的平均貸款規模都較低,而拉美國家的平均規模都比較高。但是,能不能僅憑平均貸款規模就判定拉美出現了“使命偏移”,而南亞沒有呢?首先,從地區差異看,拉美人口稀疏,而南亞人口稠密。據世界銀行估計,南亞擁有世界上的31%的貧困人口,而拉美只有8%。從經濟發展程度看,除了海地和尼加拉瓜外,拉美的人均GDP是南亞的6倍。拉美擁有很大的中等收入階層。相對而言,拉美的微型金融機構服務于相對富裕的人口。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拉美的“使命偏移”比南亞嚴重。同時,當對窮人貸款的交易費用較低時,一個追求外延最大化的微型金融機構是不可能偏離它的使命。南亞相對于拉美,如果只考慮貧窮的人數有4倍多,那么,窮人很容易接觸到的,交易費用相對較小。這意味著在亞洲的微型金融機構的外延深度將越大,從而減貧效果也就更大。我們的結論是,判斷一個機構是否存在“使命偏移”,如果只看平均貸款規模可能會產生誤導。我們需要更多的信息。例如,被認為使命偏移的機構的貸款組合中是否具有相當數量的窮人?較為富裕的客戶是否擠出了更窮的客戶?DavidHulme(2006)指出效率很高的微型金融機構,例如格萊珉銀行,幫助貧困人口,提高了他們的福利。然而,很多微型金融機構并沒有真正接觸到那些最貧困和“窮人中的窮人”(thePoorestofthePoor),其客戶群體并沒有殘疾人、老人、流浪兒童和難民。許多微型金融機構(例如在肯尼亞和烏干達)的客戶很大比例并不是窮人(根據官方的貧困線標準),他們多數都擁有汽車。因此,是否觸及最貧困人口,也成為判斷微型金融機構是否存在“使命偏移”的信息之一。

(二)云南各類微型金融機構的調查分析

1.云南省彌勒縣農信社對中國微型金融機構是否存在“使命偏移”以及存在的范圍和程度,到現在為止都沒有任何研究。鑒于此,2008—2010年,我們在云南的紅河州和麗江地區對農戶的融資需求和渠道以及微型金融發展情況,做了較為詳細的實地調查。2010年,對云南省紅河州彌勒縣吉山、彌陽鎮的調查顯示,95%的農戶種植糧食和烤煙,54%的農戶年均純收入在3,000~6,000元,23%的農戶純收入接近10,000元,而10,000元以上的農戶為23%。對于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而言,非正規借款仍然是農民借貸的主要渠道。調查表明,在貧困地區的農村存在著普遍、持續和大量的金融需求,而農民在金融市場上往往被邊緣化。在我們對彌勒縣當地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調查得到,5,000元以下的貸款由于管理費用較高、信用社自身發展需要,在2010年將逐漸收縮,最終停貸。而在郵政儲蓄銀行的調查中,其貸款規模多為3萬以上,雖然不需要抵押品,但需要找到教師或者公務員此類有穩定收入群體做擔保,而多數農民根本沒有這種人際關系。結果,93%的農戶將面臨從正規金融得不到貸款。經測算,“自1995年起我國農村金融缺口每年都在5,000億元以上,并且呈逐年擴大的趨勢”[8]。在調查中,我們發現農信社基本不觸及最貧困人口(人均年收入低于598元)②。首先,農信社缺乏衡量農戶貧困度的指標,是否擁有土地及土地數量的多少成為農戶評分的主要依據,對分低的農戶少貸或基本不貸。其次,對于最貧困的農戶來說,他們認為農信社的各類貸款,即使無息扶貧貸款并不是為他們提供的。因此,當急需用錢時,他們寧愿向親友借款。由于難以獲得貸款,這部分人的收入始終處于停止增長的狀態,在通貨膨脹較為嚴重的年份,實際收入和生活質量下降得更快。

2.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富滇村鎮銀行2006年底,村鎮銀行作為新型農村微型金融機構出現。2007年5月,村鎮銀行試點進一步擴大。2008年12月云南省昭通昭陽富滇村鎮銀行成立,成為國務院特批成立的云南省第三家村鎮銀行。成立3年來,村鎮銀行遇到了農民存款不足,資金來源受限,對公業務受限,缺乏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等困難。村鎮銀行成立的初衷是擴大“三農”的金融服務,由于資金的稀缺和盈利的目的,在發展涉農貸款的時候,農業貸款較大的風險讓村鎮銀行不敢把錢貸給農民。貸款集中在于政府有各種關系的各類客戶手中。由此出現“鄉鎮銀行不鄉鎮”的現象。例如,昭通昭陽富滇村鎮銀行在2010年,23,905萬元的貸款季末余額中,對公貸款25戶,季末余額17,617萬元,占貸款總額的73.7%。對私貸款241戶,季末余額6,288萬元,占貸款總額的26.3%,其中涉農貸款只有15戶,只占6%③,銀行涉農貸款方面比重不高,使命偏移現象存在。

3.云南省麗江小額貸款公司調查2011年,在云南省麗江地區對小額信貸機構的調查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存在較為嚴重的“使命偏移”現象。以當地某小額貸款公司為例,2010年12月31日止,該公司共發放貸款103筆,發放貸款823.50萬元,已收回20筆,收回金額為118.25萬元。在說明報告中,公司宣講的是積極支持農民種植養殖業發展,并考慮農民實際情況,貸款上給予盡量傾斜。除利息外免收各種手續費。但從2010年12月31日的貸款投向表(表2)中,我們發現種植、養殖和加工貸款所占比重為14.47%,而其他的支農貸款,如住房、購車、商業貸款占85.53%,且利率都為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平均貸款規模為78,735元。而據麗江市統計局2010年公布的數據,1至6月農村居民期內人均現金收入1756.58元。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屬于當地中高收入群體,而大量低收入和最貧困農民,仍然得不到金融服務。因此,我們觀察到,在云南紅河、昭通、麗江地區,農民收入低,而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平均貸款規模都較大,更重要的是,由于交易費用大、業務模式單一、利率受限、追求商業化的盈利取向,微型金融機構普遍“向上”選擇較為富有的人群,偏離了減貧的目標,低收入和最貧困的農民仍然得不到貸款,因此,微型金融機構選擇富有人群而擠出貧困農民的“使命偏移”現象十分廣泛。在貧困地區,處理眾多的小額交易所產生的交易費用遠大于和一個大客戶簽訂一份大額合同。如果微型金融機構能找到更為廉價的途徑收集信息和監督合同的執行,那么交易費用高的問題將得到解決。這也說明了,貸款模式的選擇和契約的設計在微型金融實現減貧目標的重要性,只有它們才能真正解決當前微型金融機構交易費用過大,使命偏移普遍的問題。

交易費用大和微型金融追求商業化的可持續的確導致了“使命偏移”現象,這與微型金融發展的階段有關。當前,我們不能把微型金融覆蓋率低歸罪于商業化本身。正是由于商業化程度低,微型金融機構難以實現財務可持續,從而縮小了覆蓋面。根據Ledgerwood&White(2006)的對微型金融機構商業化進程的劃分(圖3),當前國際上能實現商業化運作和減貧目標的只是少數,多數機構還處在提高成本覆蓋率和追求操作可持續階段。因此,對于中國的微型金融機構來說,必須堅持商業化的進程,才有可能不斷擴大微型金融覆蓋的廣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