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3 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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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論文

律師會見權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實施后,律師提前介入刑事訴訟,這是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大修改,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也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其意義深遠,它不但體現了充分保障人權的觀念,而且也體現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正在與國際接軌,此項修改獲得了海內外的一致好評。但是,從修改后的實施情況看,律師們普遍感到提前介入流于形式,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還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遇到的困難更多,公、檢、法各有自己的《規定》[1]、《規則》[2]、《解釋》[3],在執行中律師們無所適從,辦理刑事案件難是律師們的共同感受。消除這些障礙、解決律師會見的問題勢在必行,要徹底解決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就必須對現行的法律和規定加以完善,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律師會見權實現的保障機制.保證律師的會見權,對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實現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認真學習貫徹當的十六大和十六界四中全會的精神,全面、正確的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必將使得我們的社會主義事業走向新的輝煌。

關鍵詞

律師會見權刑事司法制度限制保障機制意義

一、律師會見權的概念、特征及內容

(一)、律師會見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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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誠信制度與律師職業道德研究論文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的總的價值特征,既要求把競爭、效率和效益放在首位,又必須做到合法、合理、兼顧社會公平。從這個角度來講,誠信制度在市場經濟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沒有共同遵守的誠信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會交易秩序。而只有在高度規范化的市場秩序、交易秩序下,才能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開拓創新精神,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因此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也是誠信經濟,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正如江總書記指出:“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市場經濟講究誠信,律師執業同樣也要講究誠信,如果律師不講誠信,不咯守律師職業道德,最終將背離法制建設的軌道。對于正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律師業無疑于自毀長城,建立律師誠信制度,是加快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律師職業道德建設是渾然為一、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著當代中國基本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根本任務,各種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各主要國家機關的組成和職權、職責等等,在國家、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層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憲法與一個良性的法律制度體系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律師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誠信首先就是要忠于憲法與法律,樹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忠于憲法就是要堅持四項墓本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與政策,堅持國家的基本政治與經濟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掌握事實真相的基礎上,正確地理解、準確地適用法律,不屈從于權勢,不迷惑于金錢,不歪曲事實,不曲解法律,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忠于職守,維護正義

忠于職守、維護正義是誠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體現律師執業特點的重要職業道德,其核心內容是律師要堅持依法獨立執業的原則,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預,以忠實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當前,在我國推進經濟、政治體制轉軌的過程中,由于舊的制度、觀念的影響,一些人對律師工作仍然存在著誤解,并且由于現實的立法、制度不健全,律師依法執業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個別領導干部、司法人員素質不高,濫用權力對律師工作橫加干涉,律師執業依然面臨著阻力和風險,執業之路充滿了艱辛與坎坷。忠于職守、維護正義要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擾,沖破一切不當羈絆,舍身護法,堅持真理,維護正義,為民請命,成為中國法制建設的真正脊梁。

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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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價值與律師實務論文

律師是專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就對法律知識掌握而言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業有更多的了解。但是不知道律師們是否注意到一個問題,在具體到某個個案的時候,有時出現依據現行的法律去看某個案子的訴訟請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經過數次的審理后,其結果卻難盡律師人意。是什么原因導致這個后果呢?是法官大人不公嗎?筆者認為,這是個法律的價值問題。律師辦案子不應該不考慮法律的價值對具體案子的影響,所以本文試談一下法律價值對律師業務的影響。

一、法律價值的涵義

要談一個問題我們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價值的概念應該怎么樣去定論呢?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價值的涵義。在哲學上,應從二個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價值屬于一個表征關系的范疇,它反映了人與外界的關系,揭示人實踐的動機和目的。另方面是價值是表征意義的范疇,它可以表示事物對人的意義。從上面的內容看,我們不難看出要理解價值的涵義離不開人和外界的物,價值的涵義不過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離開了人(我們叫它主體)和外界的物(我們叫它客體)任何一個就無法理解價值。

理解了價值的涵義,我們再來看法律的價值。專家認為法律的價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義。第一種是來表示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時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比如說,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稱之為目的價值。第二種是法律的評價標準。第三種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稱為形式價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討法律的目的價值和律師實務,所以我們僅從上述第一個法律的價值去談,就是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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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業誠信構建論文

摘要:誠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當代律師生存發展的關鍵所在。面對當今律師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中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新形勢,加強律師行業誠信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完善律師行業制度、提高律師業務素質、強化律師法律信仰、加強律師誠信教育及建立律師行業誠信體系等都是加強律師誠信建設的重要舉措。關鍵詞:律師;誠信;WTO;法律信仰一。誠信的價值意蘊誠信,就是誠實而有信用,也是忠誠信義的概括。誠信道德要求人們誠善于心,言行一致。誠信規范與“忠”相通,也與“仁”、“義”相聯系。誠在于“仁”,信近乎“義”。誠信離開仁義,就失去價值。儒家把誠信視為“進德修業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僅提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無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孟子將信與誠相聯,闡發了誠信的內在聯系和規范意義。荀子則進一步推行于選賢治國,使誠信不僅是朋友倫理、交際倫理的規范,而且擴至一切倫理關系皆應以誠信為本,后來的儒家也都繼承了這一傳統。宋明時期,理學家們對誠信作了哲學思辨的析理,一方面對誠作了更全面的闡發,另一方面又有近于玄學不產之弊,甚至有神秘化的傾向。但總體說來,儒家還是重視誠信的經世致用方面,強調無論上下左右關系,其誠信之德都在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實好善,博濟于民。在現代社會,誠信道德規范是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關系的基礎性道德規范,也是市場經濟領域中一項基礎性的行為規范。沒有了誠信,人們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維系和支撐;缺少了誠信,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缺少了前進的動力和可靠的保證。堅持以誠信為本,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從運行機制上講是一種契約經濟,從法律層面看是一種法制經濟。各市場主體之間、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員工與企業之間等等都要在規定的范圍內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但如果大家都視契約或法律法規為兒戲、不誠實、不守信、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如果假冒偽劣、坑蒙拐騙、投機取巧、虛報浮夸盛行,就會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動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根基。同時,堅持以誠信為本,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需要。道德與法同屬于行為規范的范疇,二者雖然有區別,但卻相互作用,相互補充。法律約束相對道德約束而言,法律是強制性的低層次的既定范圍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層次的更為寬泛的。在現實生活中,違法一般必為缺德,但缺德不違法的現象還是較為常見的。只有法律與道德并舉,才是治國安邦的根本之策。而無論是法治還是道德之治,都必須以誠信為本。沒有了誠信,道德之治就顯得蒼白無力,沒有了誠信,法治就變得無所適從。法律法規是要靠人去執行去實施的,是否違法及違法到何程度應予以什么樣的懲處都要靠人去裁定。執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這里就有一個執法者的職業道德問題,法治的環境問題,法制的信譽問題。另外,堅持以誠信為本,也是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貿組織后,對于我們的各級政府、各級組織、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和廣大干部群眾來說,首要的任務就是要了解熟悉掌握世貿組織規則,并且要嚴守規則,踐行承諾,誠實守信,取信于世界市場主體。如果不誠實守信,我們就無法同國外企業和經濟組織打交道。特別是我們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重合同,守信譽,視信譽為企業的生命,靠信譽去開拓占領世界市場,靠信譽競爭,靠信譽發展。二。加強誠信建設對于律師業生存發展的現實意義1.加強誠信建設是律師行業生存發展的形象工程,是提高律師地位、拓展律師業務的關鍵舉措。律師行業的生存與發展,包括律師地位的高低和業務大小,受兩大因素制約:一是作為外因的國家法治化進程,二是作為內因的律師隊伍整體素質。國家的法治化進程相對于律師業來講屬于客觀環境因素,它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律師業的生存發展而又不以律師的意志為轉移,但律師隊伍的不懈努力能夠對法治化進程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在既定的客觀環境之下,律師自身素質高低就成為關鍵。律師素質有兩大方面內容,即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律師業務素質是指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和水平。律師首先必須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才能完成當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務。業務素質是律師從業的前提和基礎。而律師道德素質則是律師業發展壯大和提升律師聲譽地位的關鍵。律師道德素質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依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要求,包括忠于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敬業勤業,同業互助,公平競爭等等。其中第五條規定的“誠實守信”規范,于中國當代律師發展現狀而言具有特殊含義。我國律師制度恢復以來,廣大律師忠于法律、勤勉盡責、恪盡職守,為改革、發展、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1][2][3][4]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不誠信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一種生存環境,一些人不守誠信而不受任何懲罰,反而因此得到好處,“當謊言和虛偽在一些時候總是比真、誠、信、實更適合某種環境并具有更大的生存優勢時,就必然導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圍內不守誠信。”當前律師隊伍建設中就存在這方面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律師隊伍中,極少數人將目光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綜合素質以贏取業務,而是聚焦于如何營造這種可怕的投機環境以逸待勞;一些律師拜金舍義,違反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虛假承諾,玩忽懈怠,甚至作偽證以達目的;一些律師對當事人委托事項敷衍塞責,甚至收了費不辦事;一些律師濫做廣告,進行虛假宣傳;一些律師吃喝嫖賭,生活腐化,嚴重損害了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還有個別律師利欲熏心,不惜冒著違法犯罪的風險去送禮行賄;律師同行之間相互詆毀,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搶案源;以及律師行業的亂收費現象等等,都涉及到一個誠信的問題,與沒有建立良好的律師誠信制度、少數律師誠信失范密切相關。許多民眾把律師稱為“訟棍”、“鉆法律空子的專家”、“法律騙子”等等,有些媒體也對律師進行了相類似的報道。都嚴重損害了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誠實是一座階梯,也是達到真理之前的手段之一。”律師依法服務,借法結緣,若堅持誠實守信,可以使自己建立個人信用,拓展業務空間,打造品牌,走向成功。否則將失去客戶信任,自毀長城,同樣也會使我國律師業改革與發展成就毀于一旦。“律師工作的本質和律師服務的特點,決定了律師必須以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業務之源。律師既是誠信制度的維護者,又是誠信制度的實踐者。”誠信是我們拓展服務領域的基礎,是我們提高服務質量的根本,是我們提升律師隊伍素質的關鍵,是我們完善律師整體形象的前提。在法律服務面臨激烈競爭的新形勢下,建立健全律師誠信制度顯得尤為迫切。2.加強誠信建設是律師行業應對WTO新形勢的現實需要由法律制度所產生的誠信機制是WTO的主要精神,也是這一國際組織得以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保證。WTO規則幾乎涉及到當今世界經濟貿易的各個方面,規則統帥著各成員國,彼此間相信其他成員必將在WTO法律規則框架內活動。多邊貿易談判機制促使各成員國在矛盾與妥協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誠信制度的保障下信守承諾。在爭端解決機制中,成員國無論大小強弱,一視同仁地得到規則的有效保護,在保障WTO各協議有效實施以及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基于法律制度產生的誠信背景下,西方國家對律師提出了十分嚴格的道德要求。比如英國要求申請者必須“性格良好”、美國要求申請者“人格高尚”、德國要求申請者“品格良好”、意大利則要求申請律師資格者必須達到“人品高尚,堪稱楷模”。中國的傳統文化當中雖然也有“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之說,但總體而言,它是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法和規則為中心的一種文化范式,特別強調對權力和擁有權力的人的服從,注重關系、人情,人的權威完全代替了法的權威。誠信表現為對某一個權力者的愚忠,法律和規則在這樣的文化氛圍中是沒有地位可言的。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尖銳地指出,中國入世后,從長遠看,最缺乏的不是資金、技術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體系的機制。中央已經注意到了中國公民在誠信方面的某種缺失,在《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亦把“誠信”列為主要道德規范內容。律師作為在所有行業中更需要誠信立身的行業,在現代規則和傳統文化的夾逢中生存,誠信方面顯得更為引人注目。自加入WTO以來,中國律師的對外業務越來越多,辦理每一件業務就是為中國律師樹一面鏡子。只有努力去適應外國誠信文化,以法律和規則為根本尺度,忠誠于法律和規則并努力加以踐行,才能在國際上樹立良好的中國律師形象,才能有利于中國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司法部專門下發的《關于加快建設律師誠信制度的通知》也充分說明了律師隊伍在加入WTO以后加強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三、律師行業誠信價值構建1.完善律師行業制度是誠信建設的外部動力認真抓好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誠信是對律師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師執業活動的生命線。建立律師誠信制度,必須依靠健全的規章制度規范律師信用行為,用制度來保證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要根據本地區、本所律師失信行為的多發環節和部位,有針對性地加強誠信制度包括業務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設,不斷健全完善誠信約束機制。從全國看,近年來,在律師辦理刑事訴訟和證券法律業務等方面失信問題比較突出,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和證券業務規范,杜絕和遏制提供虛假證據、虛假陳述和虛假法律意見等行為。從律師執業活動的環節看,當前要著力完善以下四項誠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制度。要修改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的委托合同,進一步規范合同格式,更加具體、明確地規定律師對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強化律師責任,防止和減少收費不辦事,不勤勉盡責等失信行為。二是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進一步規范律師行為,防止因執業利益沖突而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影響律師誠信形象。三是進一步完善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通過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監督卡等方式,把律師執業的誠信情況更好地置于當事人的監督之下。服務監督卡要在簽定委托合同時發給當事人。要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辦結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回,并附卷歸檔。四是責任賠償和保險制度,使由于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律師行業的社會信用。2.提高律師業務素質是誠信建設的前置條件與基礎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經濟的一體化需要我國律師服務的國際化。我國律師職業發展的歷史并不長,缺乏在國際環境中提供法律服務的知識和經驗。與國外律師事務所相比,我國律師的整體素質(包括對國際法和外國法的了解、國際業務的經驗、法律服務的技能、外語的應用程度等方面)確實有相當大的差距。一方面為了擴大律師業務,一方面又不具備相應的業務素質,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犧牲誠信,通過各種歪門邪道來招攬業務,通過不法手段來完成業務。可見,提高律師業務素質是誠信建設的前題和基礎。我們認為,當代律師的業務素質應該包括四個方面:(1)全面扎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和運用能力基礎,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對某一個或幾個領域的專業化研究和運用技巧。(2)對于國際法、外國法以及涉外、跨國業務的了解。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和世貿組織的建立改變了傳統的以國別為界的法律觀。大量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規范的出現、世貿組織規則的制定和適用、國際交往增加和擴展帶來的外國法的適用、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廣泛應用,都使得律師的知識結構不僅要包括傳統的特定國家的法律知識,而且要包括大量的國際法和外國法的知識。同時,法律服務不僅需要對于規則文本進行分析、解釋和適用,而且需要對于相關的經貿、融資、租賃、文化交流、國際政治等有關領域的業務的深入了解。(3)外語的應用能力。參與涉外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具有相應的語言能力。法律服務在一定意義上基于語言(書面和口頭表達)的能力之上。與外國律師和客戶的溝通、在涉外訴訟和仲裁案件中進行、參加國際商業談判,無一不需要掌握較高的語言能力。(4)判例分析和其他法律方法的能力。3.樹立法律信仰是誠信建設的內部動力。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表現出一種忠誠意識、神圣崇尚、巨大熱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著社會對法的理性推崇,寄托著現代公民對法律的終極關懷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與情感。”改革開放以來二十五年的立法活動,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但是,法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實現程度極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亂究的現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社會公眾與法律之間甚至存在某種程度的內在緊張關系,表現出對法律的冷漠、厭惡、規避或拒斥,而不是對法律的熱情、期待、認同和參與。究其根源,就在于長期以來由于傳統的、政黨的、國家的和民眾的原因而導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信仰問題是整個法律理論的最高問題,當然也就成為律師行業在理論上的最高問題,它是律師法律服務的實施、功能、價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實現的文化支撐點。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忠誠法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執業紀律來規范自己的法律服務行為,嚴格以法律應有的精神來為當事人提供科學合法的法律服務,自覺地把自己的行為誠實地交付給法律管束,成為法律的忠實臣仆。4、教育是提高誠信的重要環節律師大發展的這些年,正是社會誠信大滑坡時期。黨中央下發《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和司法部下發《關于加快建設律師誠信制度的通知》以來,各地律師協會和律師所著力完善委托制度、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責任賠償和保險制度等四項制度,建立健全律師各項作業的執業規則,系統構建誠信體系,已經收到成效。但是,良知是制度約束的基礎,在構建律師誠信體系時,必須堅持“兩手抓”,在建立制度規范的同時,把思想教育作為重要環節,加大律師誠信教育的力度。因為,誠信畢竟屬于道德范疇,而道德必須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習慣勢力來維系。誠信制度對執業行為的強制規范作用是決定性的,但再好的規范也要靠具有誠信意識的絕大多數律師來自覺遵守,還要靠對律師整體誠信形象具有強烈事業心責任感的管理者來嚴格執行,這應當說是在誠信建設上法制與德治的結合。我們應以極大的決心和力度在全律師行業進行一次誠信啟蒙,促使誠信美德在中華律師界的復歸。當然,開展誠信教育,必須從律師行業的實際出發,由存在的實際問題確定教育課題,以律[1][2][3][4]師的執業特點選擇教育形式方法,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認真借鑒外國同行的先進作法,使教育具有針對性、富有操作性、充滿思想性。5、建立律師誠信體系是關鍵舉措在律師業建立誠信體系以提高整個行業的職業道德水平,無疑是具體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關于加快建設律師誠信制度的通知》的重要工作。律師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其專業性質和工作方式要求律師業是全社會誠信要求最高的行業之一。律師業誠信度下降,與律師業自身沒有建立起完善科學的誠信體系密切相關。作為我國較早開始進行行業管理并已取得一定經驗的律師行業,有條件在諸多行業中、在國外同行的經驗之上結合中國國情率先建立自己的行業誠信體系以及相應的評價系統。律師誠信體系是保障和提高律師業整體誠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機構的總稱。應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1、律師執業規范、道德規范。由這些規范指明律師執業的行業標準,由這些標準構成社會對律師誠信度的基本判斷。2、誠信級別評價系統。借鑒金融業信用等級審評辦法,所有律師事務所不論大小,律師不分年資高低,均以執業規范、職業道德規范為標準進行誠信級別的評審,關定期向社會公布。3、誠信記錄。結合誠信等級的評審,對所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誠信記錄,通過從無到有,由少至多的積累,誠信記錄將成為誠信等級的評判基礎,獎罰褒貶均依此為據。誠信記錄的建立,可以逐步使全體律師逐漸養成做一名誠實的、規矩的、自愛的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良好習慣。隨著法律服務市場的國際化和開放化,以及近年來律師隊伍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律師行業誠信建設日益凸現出它的重要性。我們必須理性分析律師行業誠信缺失的深層次原因,探尋提高律師行業誠信度的途徑和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斯如此,律師才能夠不僅成為正義與睿智之師,還將成為道德高尚之師,成為公民行為的楷模。參考文獻:「1」田平安:律師、公證與仲裁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2」高宗澤:推進和完善律師行業管理體制加快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J」,《中國律師》,2002年第6期;「3」王海云:再說中國律師在“刑辯”中的困惑「J」,《中國律師》,2002年第4期;「4」崔麗,晏青:洋律師搶灘挑戰中國律師,WTO官司誰來打?「J」,《中國青年報》,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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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業與司法改革論文

意義上的律師職業在的產生,并非中國進程的結果,而是緣起于清末西方殖民主義者攫取領事裁判權及在租界內設立審判機關的活動。由此而發端的中國近代律師制度之建構,作為清末變法修律活動的之一,也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用以消除列強的治外法權以重整治權的功利背景①。或許,正是這種外力催生的特點,加之律師同古代“訟師”的某些傳承關系,使得我國律師業被迫背負起了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雙重陳債。近百年來,律師業同中國社會一道經歷了戰亂之苦和動蕩,其間曲折實多。即使在今天,律師業仍顯得稚嫩,律師群體的社會參與程度及其執法環境的某些堪憂之處,仍令我們對律師業的觀照被涂抹了一筆沉重的意味。本文中,筆者試圖以一名司法改革實踐者和參予者的視角來律師業的一些特質及其與司法改革的某些互動關系。囿于筆者的學識,這些分析必然會顯得粗淺。——并且,最初的分析也將在這些沉重的意味中展開。

一、律師業的特質

按照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執業人員”。通常認為,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基層司法組織工作人員等一起組成了“法律工作者”②。但律師應當是“法律工作者”中最為獨特的一個群體。因為律師的職業使命就在于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尋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結果。對比法官、檢察官,他具有最為明顯的社會化傾向,也更加獨立于國家權力。因而,筆者認為,對律師職業特質的考量并不能單純地局限于司法領域。

1、律師是維護民權的斗士

人類社會(包括中國社會)的現代化進程,無一例外地是在推毀或弱化君權、神權的過程中展開。對民權的尊重和保護成為這種現代化進程中必須遵循的一個基本價值準則。我們可以看到,“司法獨立”這一口號在近幾年之所以得到廣泛認同,乃是因為國家權力③與市民權利之間在某些領域必然存在的對立——并且,這種對立仰賴相對獨立于二者之間的司法權予以協調。但同樣是面對司法權,作為個體的市民在其權利的主張上顯然不具備相對于國家權力那樣充足的人力、物力乃至知識資源。正是基于這種失衡的格局及調整這種格局的需要,現代律師制度才得以產生。因而“律師與民權的結合,不僅是私權平等意義上的結合,而且更是私權與國家公權相互制約意義上的結合”。④要求作為個體的普通公民以他們所不熟悉的法律知識與國家權力進行訴辯抗爭是不可想象的,而律師的加入將極大地改善公民個體這種不利的地位。

顯然,欲使律師維護民權的使命得以實現,有一個制度設計上的基本前提——司法獨立——這似乎可以理解為是我們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甚至,這種律師維護民權使命的產生,亦是基于我們從國家一統到“國家——社會”二元構造的變化——這可以說是司法改革的深層原因。因為在國家一統的格局下,公民個體的權利并不具有正當性,而往往是可以被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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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業發展問題論文

關于入世后律師應具備的素質

入世后律師在社會中所起的作用、面臨的競爭和考驗是與以往不同的。要完成這種轉變,首先要實現觀念的轉化,其次要培養新的業務能力、學習新的專業知識,并且要具備社會活動能力,懂得推銷自己的服務。

1、更新觀念,樹立參與法律服務市場競爭的意識。

無可否認,律師業務是一種生意,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的行為極具商業色彩。那種認為律師職業是令人崇尚的職業,律師應當具備的是為社會服務的精神,而不應當為利所趨地將律師的職業當作一種生意是不現實的。律師業務是有償的法律服務,律師用自己的知識和智慧從當事人那里謀取報酬,并不會褻瀆法律的尊嚴。現實生活中每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首要考慮的是自身的生存及發展問題,單純陶醉在職業的崇高和神圣的夢幻里是無濟于事的。行業的社會、道德價值體現在具體的服務工作事務里,它和牟利的追求并不矛盾。承認律師業務是一種生意,它有著自己的市場,并且這個市場的競爭趨勢愈演愈烈,律師們和律師事務所都無一例外地卷入競爭的洪流中,從而要想盡辦法為自己的生存與發展謀得一席之地,這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參與競爭的前提。

2、根據市場的需要培養自己的業務知識和能力。

在新形勢下律師應具備哪些業務知識和能力呢﹖筆者認為至少應具備如下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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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構建論文

證據是法院辨明案件事實、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據,是確定當事人權利與責任的關鍵。

對抗式庭審方式的采用使證據的重要地位更加特出。然而,隨著審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對待案件從曾經的職權主義模式轉變到了當事人主義模式。這就是說法院不再進行繁而亂的庭外調查取證工作。可是法官最終采信誰的陳述就要看誰提供的證據的分量更重、更可信。因此,在這種法院放棄對案件的調查取證的情況下,誰將重新承擔起調查取證這一重要責任成為了應該引起注意的問題。

一,當事人不是承擔調查取證責任的合適人選

雖然當事人與案件有最密切的關系,對案件的真相內心最清楚。但是當事人卻無法承擔起調查取證的責任。

1,許多當事人對法律知之不多甚至有不少人是法盲,他們根本無法從法律的視角去分析案件,無法從法律出發得知什么樣的證據是合法的、什么樣的證據是有利于自己的、一個證據的證明力到底有多大?

即使當事人在外界的干預下知道了應該擁有什么樣的證據,他們也常常因自身的社會地位不高、能力不足而無法真正的得到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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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制度改革論文

按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律師法律服務的要求,我國政府的承諾是.對“跨境提供”和“國外消費”由于其不易被控制和很難有效管理,因而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皆無限制;對“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我國政府作了一定的限制。從目前看,由于外國律師進入后僅能提供國際法律咨詢服務和所在國的法律服務,因而當下對我國律師服務市場沖擊和影響不大。但是,允許外國律師的進入,對于我國律師制度的沖擊是巨大和深遠的。律師制度作為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中伴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律師的介入使沖突得以按照法律規定和平地解決,從而避免了混亂,維護了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秩序。因此,建立與完善現代化的律師制度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1996年頒布的《律師法》盡管被稱之為“律師制度發展史上的里程碑”,然而其“先天不足”亦十分明顯。因此,我國應依照WTO的規則,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律師制度的成功經驗對現行的律師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律師資格取得制度之完善

“律師是專業性很強的職業。律師的服務質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律師必須具備良好?囊滴袼刂屎橢耙檔賴隆N吮Vぢ墑Χ游櫚惱逅劍磯喙葉冀⒘搜細竦鬧貧齲勻繁=肼墑π幸等嗽鋇幕舅刂?”。律師作用得以發揮,則是以其較高的基本素質為前提的。為了提高我國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必須建立完善的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在我國,取得律師資格有兩個途徑,即考試和考核。而參加考試是取得律師資格的主要方式。參加考試的人應符合法定的學歷條件,通過考試后還要實習一年,并符合有關品行要求,才授予律師執業證書。司法部自1986年開始在全國組織統一的律師資格考試以來,至今已經進行了12次全國統考,考試的命題已逐步走向成熟,可以較全面地考查應考人員對專業知識的掌握和應用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國律師隊伍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隨著“法律共同體”的建立,在學歷的要求上由大專上升為本科,更趨于合理,但在業務實習以及品行考察方面,執行不力,明顯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司法現代化對律師素質的要求。

(一)業務實習制度

由于律師工作較強的實務性和操作性,因而在各國,經過實務學習即業務實習,也是從事律師職業的一個重要條件。從各國關于業務實習的具體規定來看有以下幾個共同點:一是實習是正式從事律師職業的一個前提條件;二是實習的內容有具體的規定,經過實習所要達到的目標有具體的要求;三是實習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四是實習的管理機構一般為律師協會。但我國的律師實習制度實際所起的作用極為有限。雖然《律師法》規定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方能獲得律師執業證書,但由于缺乏嚴格的管理,在制度上很不完善,許多律師并沒有認真的實習,結果是許多人在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后,仍不能勝任律師工作。所以,應嚴格規定實習制度,明確實習的內容,建立實習申報制度及考核的標準,防止律師事務所亂開實習證明,以健全我國律師實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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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文化建設研究論文

摘要:律師文化是律師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背景不同,則文化背景不同;社會職業不同,則職業文化不同;時代、國別不同,則律師文化也不同。中國律師文化建設應當在上述不同中尋找適應律師及律師團體當前和未來發展的營養并避免受到文化糟粕的侵蝕,中國律師才會迎來光明的前程。

關鍵字:律師文化建設問題

律師,作為一支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與國家和其他社會力量一起,肩負著推進社會民主與法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使命,承擔著使人的生存價值得以充分尊重、使社會正義得以依法伸張的重任,承載著全社會成員的期待。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到來,時值我國加入WTO,經濟、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中國的律師,將以怎樣的理念、品位、素質與精神風貌去接受這新的機遇與挑戰,去實踐律師的社會功能,這是當前全社會都非常關注的命題。其中,“律師文化”的構建無疑對這一命題挑戰有著實際的意義。本文擬從律師產生的社會背景、時代背景、職業背景的區別以及中西方律師制度的區別和影響出發,談一談律師文化建設中應當關心和注意的一些問題,為律師文化的建設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供從事律師文化建設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參考。

一、律師的經濟背景對律師文化建設的影響。

律師職業是一個商業性較強的職業,法律服務作為律師的勞動成果,具有商品特征,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和自由交換,律師主要憑借在市場上交換自已的智慧,進行作各種有形無形的競爭,取得收入報酬,來養家糊口,求得生存和發展。律師正是因為需要在市場上交換自已的“產品”才需要律師事務所,正是因為需要在市場上競爭才會集成律師團隊,也正是因為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市場規律,調節著整個律師行業的供需,才使整個律師產業基本保持著動態平衡,有時還出現明顯的供不應求和供大于求的局部震蕩。筆者認為這是我國律師行業最重大也是最重要的社會背景,是我們研究律師和律師文化一切工作的前提。我們建設律師文化必須要充分尊重這一社會背景,才能保證所建設的律師文化適應律師行業的需要,適應律師制度的需要并不斷取得進步和發展。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全國律師處在比較欠缺的狀態,從業律師執業地位高,執業環境好,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普遍處在比較優越的認識水平上,律師的精神狀態和精神文化也普遍處于積極向上的一面。此時全國出現了考律師的熱潮,使得執業律師的數量迅速增加。近年來,隨著律師數量的增長,很多地方的律師處于基本飽和的狀態,律師業務競爭激烈,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從業的現象,時有發生,律師的形象受到很大的影響,律師的口碑在社會上受到非議,律師文化中負面的東西增多。此外,由于我國加入了WTO,由于國際律師市場的競爭,我國的律師市場即將開放,國外律師文化的進入對我國律師文化必將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國外律師的進入,對我國律師市場的供需關系也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對我國律師文化的建設任務、進程、手段、方式均將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因此,我們研究律師文化的建設,必須首先要用市場經濟的方式和眼光來進行,必須要在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下,研究律師市場規律和現階段律師市場狀況。可見,律師文化首先體現出來的是市場的文化和競爭的文化。

二、律師的時代背景對律師文化建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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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用權立法保護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信用權具有財產權和人格權雙重屬性,這應是立法基點.通過考察我國與外國的信用權立法現狀,本文從三個方面立法提出自己觀點:民事立法方面,建議不要在《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中規定,又四種設計方案可供選擇;行政立法方面,通過比較可以得出當前信用權立法重點,不是完善民法典信用權規定而應是借信用的行政立法大潮來完善信用權立法;信用權刑事立法可以借鑒著作權刑事立法。本文對信用權立法中的難題解決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最后,從實踐角度談談律師信用權立法保護。

關鍵詞:信用權、雙重屬性、中國民法典、行政立法

目錄

一、我國信用權立法研究現狀

二、信用權民事立法研究

(一)不宜在《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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