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2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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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論文

商標法的利益平衡論文

論文關鍵詞:商標法;社會公共利益;利益平衡

論文摘要:商標法是在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選擇和整合以實現一種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為實現這種平衡,在商標法的制度設計上,商標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同時也要注重對消費者權利、在先權利的保護,對商標權進行適當的限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終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標法中,法律調整的利益關系可以分為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和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稱為社會公共利益。商標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同時也注重對消費者權利、在先權利的保護,對商標權進行適當的限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終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雖然商標法的內容并不全部限于這種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但是,這種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實質性的內容,是商標法在社會有效運行的基礎和保障。商標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體維持了在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一、商標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

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趨同性。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商標帶來的利益主要體現為引導消費者區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區別,并購買以使其獲利;對于消費者而言,其利益則來自于運用商標來識別不同的商品,從而降低了購買成本。消費者在商品的使用過程中對商品品質的認可逐漸轉化為對商標品質的認可。而這一轉化正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商標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標成為二者相互依賴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橋梁,購銷雙方都希望維護商標的穩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又存在著利益的沖突性。消費者對商標的認同源于對商品品質的認可,但商標品質不完全與商品品質相符。為了降低成本,生產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優質商標來銷售品質較差的商品。此時,商標對消費者的引導價值就會降低,甚至產生誤導,消費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商標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標。如果商標保護脫離了消費者利益,那么商標的作用將無法發揮,商標制度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商標法在保護商標權的同時,法律要求商標權人必須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中國商標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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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制研究論文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并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原《商標法》進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現《商標法》共有64條,比原《商標法》多了21條,其中新增加23條,局部修改23條,刪除1條,合并1條,未作實質修改的僅有17條。相應地,2002年8月3日,國務院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細則》),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并于2002年9月15日開始施行。《商標法實施條例》共有59條,比《商標法實施細則》多了9條,其中新增加22條,局部修改34條,未做修改的僅有3條。最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了兩個規章,一個是《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總局《5號令》),一個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總局《6號令》),還新制定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總局《7號令》)。至此,我國的商標法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三個層面順利完成了新一輪修改(下文所稱“這次修改”包括這三個層面的修改),商標法制進一步完善。

這次修改涉及的內容比較多,不僅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章三個層面,而且涉及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中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內容。其中主要有以下一些內容:

一、放開了權利主體

原《商標法》規定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但我國自然人除個體工商戶外,均不能申請注冊商標。現《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增加了我國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這一規定,意義重大,因為它使我國商標專用權的潛在主體一下子擴大了許多,使我國的商標申請具有了更加廣闊深厚的源泉。

二、擴大了保護客體

原《商標法》第七條將商標構成要素限定于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現《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將立體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也納入了我國《商標法》保護的客體范圍.從而擴大了我國《商標法》的保護范圍。這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第十五條的規定是一致的。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對商標的保護范圍還會逐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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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修改論文

總的講,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就實體條文部分而言,主要不在于縮小與世貿組織的差距,這點與專利法及商標法的修改有所不同。像世貿組織所要求的對于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等等的專門保護,在我國過去的商標法完全未作規定。這樣明顯的缺欠,在著作權法修改之前,幾乎找不到。

從上一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著作權法是否有必要修改以及怎樣修改,就一直主要圍繞著兩個重點討論著:其一是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其二是網絡環境給版權保護整體帶來的新問題。應當說,這兩個重點問題在這次修改中都有了較滿意的答案。

原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在上一世紀起草法律的八十年代末,其存在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隨著國內市場保護外國作品越來越多,隨著對外國作品保護逐步突破四十三條而向《伯爾尼公約》看齊,特別是隨著對境外港、澳、臺的作品的保護也將達到與國外作品一樣的保護水平,原第四十三條的不合理性就日見突出了。與這一條繼續存在的不合理性相近的,還有原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等條款。

這次著作權法修正案,對上述這幾條都作了增、刪。從形式上看,改后的相應條款更符合《伯爾尼公約》和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從實質上看,改后的條款比原來更完整地確認了作者(特別是音樂作品的作者)們應當享有的權利,這對于鼓勵更多優秀作品的出現、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無疑是十分有益的。這一重點問題解決到這個程度,甚至出乎一些藝術家自己的期望。他們曾呼喚多年,力爭多年,也許一度失望。而最后他們的要求幾乎一步到位了。可以說,這既是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們認識發展的必然結果。

著作權法,正像它的出臺比任何一部知識產權法都要困難,都要付出更多的艱辛一樣,它出臺后再向前邁進每一步,也都會比任何一部知識產權法(甚至可以說比任何一部其他民商事領域的單行法)都要困難,都要付出更多的艱辛。

至于網絡環境下產生的版權保護特殊問題,在改法中要解決更是曾面臨過三重困難。首先,一部分人認為我國現在就解決因網絡而產生的問題為時過早。這種意見在1999年到2000年初曾較多地出現在各種報刊上。另外,國內外還有一部分人認為信息網絡的進程已經給整個版權制度敲起了喪鐘。就是說,根本不是要不要在法中增加與網絡相關的條款的問題,而是還需不需要著作權法本身的問題。這種意見至今也還時有發表。最后,不少人認為這次修改著作權法主要是為適應“入世”的需要,而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并未提及網絡問題,所以至少這次修改可以對網絡不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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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商標法益維護秩序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法律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刑法規制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早在工業社會初期,英國的判例法就開始反對模仿他人商品標識或名稱、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定義、消除注冊商標人合法附貼在自己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然后再進行出售、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性質、關于反向假冒行為的性質,學者們的意見也不盡一致、民商事法律——總體力度不夠、刑事法律——立法的缺位、刑法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依據、刑法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實現、有關條文設計、有關條文解讀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或者將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更換為其他商標,并銷售這些商品的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比其他商標侵權行為隱蔽性更強,危害性更大。用民商事法律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力度有所不夠,但我國刑法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缺乏規定。有必要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進行刑法規制,以充分保護商標法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關鍵詞:商標侵權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刑法規制

早在工業社會初期,英國的判例法就開始反對模仿他人商品標識或名稱。隨之發展起來的假冒之訴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在這些案例中,原告因競爭者的誤導而失去消費者。至于普通法的依據,一般以為,沒有人擁有任何權利將自己的商品扮演成他人的商品①,這也算是對反向假冒行為進行制裁最質樸,也是最本質的依據。商標反向假冒的正式文本源白美國1946年的蘭哈姆法(LanhamAct)。該法第1125條第127款在界定這一行為時使用了“ReversePassing.off",即“相反的仿冒”或“顛倒的仿冒”。爾后,作為一種理論學說,商標的反向假冒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一、商標反向假冒行為

(一)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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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法律保護論文

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關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現行規定和相關國際條約,就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結合實際提出相應解決方法。

關鍵詞: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完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03年修改調整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從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改以往的大批量認定、集中管理保護的做法,轉而采取“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國際通行慣例。這一舉措,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我國在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方面仍有一些亟需完善之處,本文結合我國關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現行規定和相關國際條約,就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沿革及其缺陷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最早見于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審議通過了第一部《商標法》,該法并未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后。當時國內法律尚無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在實踐中,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直接以《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保護過一些外國的馳名商標。在隨后的幾年間,我國通過調查問卷和商標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等方式認定了一批馳名商標。1993年3月,我國對商標法作了修改,同年7月國務院根據新商標法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有所涉及,即增加了對“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條款。但這里的“公眾熟知商標”與“馳名商標”并不完全相同。為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于1996年8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1998年1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暫行規定》作了修改。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行政規章,它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并初步確立了保護制度。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商標保護制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全國人大常委對商標法又作了一系列修改,其中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也作了修改補充,如: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下稱《保護規定》),該規定于2003年6月1日實施,《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一改以往的“主動認定,批量認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做法。這一國際通行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

另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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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分析論文

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沿革及其缺陷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最早見于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審議通過了第一部《商標法》,該法并未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后。當時國內法律尚無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在實踐中,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直接以《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保護過一些外國的馳名商標。在隨后的幾年間,我國通過調查問卷和商標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等方式認定了一批馳名商標。1993年3月,我國對商標法作了修改,同年7月國務院根據新商標法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有所涉及,即增加了對“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條款。但這里的“公眾熟知商標”與“馳名商標”并不完全相同。為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于1996年8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1998年1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暫行規定》作了修改。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行政規章,它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并初步確立了保護制度。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商標保護制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全國人大常委對商標法又作了一系列修改,其中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也作了修改補充,如: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下稱《保護規定》),該規定于2003年6月1日實施,《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一改以往的“主動認定,批量認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做法。這一國際通行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

另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保護規定》和《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及《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共同構成了我國現階段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實踐在我國發展的歷史較短,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來講,法律體系也存在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馳名商標的空間性問題不明確;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的法律救濟途徑不明確;對馳名商標所有人權利未予限制。

完善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的建議

(一)馳名商標的空間性問題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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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論文

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關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現行規定和相關國際條約,就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結合實際提出相應解決方法。

關鍵詞: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完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03年修改調整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從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一改以往的大批量認定、集中管理保護的做法,轉而采取“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國際通行慣例。這一舉措,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我國在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方面仍有一些亟需完善之處,本文結合我國關于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現行規定和相關國際條約,就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沿革及其缺陷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最早見于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審議通過了第一部《商標法》,該法并未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之后。當時國內法律尚無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在實踐中,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直接以《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保護過一些外國的馳名商標。在隨后的幾年間,我國通過調查問卷和商標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等方式認定了一批馳名商標。1993年3月,我國對商標法作了修改,同年7月國務院根據新商標法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有所涉及,即增加了對“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條款。但這里的“公眾熟知商標”與“馳名商標”并不完全相同。為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于1996年8月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1998年1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暫行規定》作了修改。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行政規章,它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并初步確立了保護制度。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商標保護制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全國人大常委對商標法又作了一系列修改,其中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也作了修改補充,如: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定》(下稱《保護規定》),該規定于2003年6月1日實施,《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保護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一改以往的“主動認定,批量認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做法。這一國際通行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

另外,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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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商標法律體系構建論文

商標制度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雖然據歷史記載,中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標的國家,但只是一種商標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帶有商業經濟色彩的貿易行為的產物。中國商標制度的真正發展是在中國改革開放政策實行后。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中國商標制度的發展,特別是商標專用權的行政保護提供了基礎和動力。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很多公眾所熟悉。無論是商標法律理論的完善,商標法律意識的提高;還是商標法律制度的發展,商標執法力度的加大,中國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權的保護實行“雙軌制”,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均有權就商標侵權假冒案件作出相應的處理,這是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實踐證明,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國國情的,具有很大的優越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作為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機構,在經濟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

一、中國商標專用權行政保護的法律依據1983年,新中國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商標法》的頒布和實施為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此后,中國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關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初步形成了一個有中國特色的商標法律制度。

(一)中國現行的商標法律體系

1.《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商標法》是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基本法,它由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實施,力求使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注冊和保護符合國際標準。為進一步加大對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中國立法機關在1993年對該法進行了修正,并將服務商標的保護列入該法的調整范圍。與《商標法》相配套的是由國務院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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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名商標法律保護健全策略論文

摘要:馳名商標在當今社會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保護馳名商標的合法利益,成為商業社會健康發展的要求。完善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環境,也有利于中國推進對外經濟交往與合作,進一步擴大中國招商引資的規模。本文擬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濟制度進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豐富中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理論。

關鍵詞:馳名商標;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

關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各國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我國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2001年l0月,我國公布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這是中國首次給予馳名商標國家法律層次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救濟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濟,三種救濟方式構成對馳名商標的立體保護。鑒于商標權的私權性質,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固然效率比較高,但執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濟對侵權人無疑具有較大的威懾力,但由于商標所有人在刑事訴訟中得不到賠償,一般更愿意選擇民事程序解決糾紛。

一、民事救濟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了制止事態的擴大、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或防止有關證據滅失而臨時采取的行動,包括扣押、封存、凍結等措施。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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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反向假冒立法規范論文

論文摘要:從性質上看,反向假冒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從商標權的角度看,也構成商標侵權。比較相關立法,我國應著重適用商標法,以規制反向假冒行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商標法:應對“投入市場”進行擴張解釋;采取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隱性反向假冒補充立法。

論文關鍵詞:反向假冒;商標侵權;法律規制;完善建議

商標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即美國商標法),在界定這一行為時用的一組詞是“ReversePassing—off,字面的意思是“相反的騙賣”或“顛倒的騙賣”。商標反向假冒可以理解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而撤、換他人合法貼附的商標后,再將商品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是反向假冒與假冒商標最明顯的區別。

反向假冒分為兩種,一為顯性反向假冒(expressreverepassing—of),指侵權人擅自將他人商品上的商標除去,換上自己的商標,并將該商品作為自己的產品再次投入市場流通的行為。二為隱性反向假冒(impliedreversepassing—off),指將他人合法貼附于商品上的商標去除后并不換上自己的商標,在無任何標識的情況下出售的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前者是利用自己的商標竊取他人的商譽,后者是剝奪他人商譽但侵權人自己并不以獲取商譽為目的,手段更隱蔽。

一、商標反向假冒的性質分析

(一)商標反向假冒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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