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體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05: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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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體制

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完善論文

[內容摘要]:稅收征管是整個稅務工作的前沿陣地和關鍵環節。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我國國情,科學嚴密的稅收征管體系,確保稅收各項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從1994年起在一些地方試行“納稅申報、稅務、稅務稽查”三位一體的稅收征管模式,到1996年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紀來,先在全國的城市和縣城實施,并逐步向農村推進,力爭在2010年基本完成這項改革。

[關鍵詞]:稅收征收管理分稅制事權與財權征管模式

ZhaoyubaozhangjihuiYuanxiaodong

(AnHuiInstituteofFinanceandTradeBengbu233041)

[ABSTRACTS]:Taxlevyandmanagementisthefrontierandkeypartofthewhoretaxingwork;Inordertoestablishsuchascientrfictaxlevysystemthatcanadopttotherequiremen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thatfitoncountryenvironment,thatCanensureourtaxlevyfunctionsworkfully;since1994,therehasbeen:“Taxespayingdeclaration、taxesdeputy,taxeschecking”Until1996,WelaneestablishedsuchaNewlevyandmanagementmodethatbasedontaxespayingdeclarationandserviceperfection.Relyingonthecomputerandinternettechnology.Levyfocusly,checkingstresslyInthenowlevyandmanagement,Weenforcefirstinanthecitiesinourcountryandputforwardtothecountrysidestepbystep.Andtryourbesttocompletethisreformbasallyin2010.

[Keywords]:Taxestaxeslevyandmanagementaffairrightsandcontroloverwealthlevyandmanagement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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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經濟社會目標實現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稅制改革和優化有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稅制改革與優化的發展;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的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在效率損失最小化與稅收公平、社會福利的社會分配等方面尋求一個權衡點、稅制本身包含的區別對待特征越少,稅率越低,稅收優惠越簡單、稅收征管是整個稅收理論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超前或滯后的征管會成為稅制正確實施的絆腳石、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課稅采用分類所得稅模式、應對稅制進行改革與優化、優化稅收征管,為稅制改革與優化提供更廣闊的空間等,具體請詳見。

稅制改革與優化為稅收征管創造良好的實施基礎,有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稅收征管是稅制改革與優化的制約因素,良好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制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稅制改革與優化,為稅制改革與優化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只有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才能更好地實現稅收政策的經濟社會目標,充分發揮稅收的作用。

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啟動并且取得相應進展.從2004年出口退稅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統一各類企業的所得稅改革,我國的稅制改革可謂是轟轟烈烈

與稅制改革相比,稅收征管改革卻顯得相對滯后.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我國在1983-1984年、1994年進行兩次重大稅制改革時,都沒有推出整體稅收征管改革方案與之協調.大多數專家學者在研究稅制改革時,都忽略了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然而,正如維托.坦齊所說“稅收是強調可行性的學問.一種不可管理的稅制是沒有多少價值的.理論上最完美的稅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圖在實踐中被歪曲,就可能變成蹩腳的稅制“.因此,在進行稅制改革和稅制優化時,必須把稅收征管納入其研究范圍,充分考慮稅收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使稅制改革和稅收征管均衡發展

一、稅制改革和優化有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優化稅制理論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稅收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們的任務就是要盡量使這些損失達到最小.在最簡化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將效率損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標.而在較為復雜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則應在效率損失最小化與稅收公平、社會福利的社會分配等方面尋求一個權衡點.優化的稅制是理論上的一種理想模式,是各國稅制改革追求的目標.通過不斷的稅制改革與完善逐漸向最優化的稅制結構靠攏,在這一改革過程中效率損失逐漸降低,稅收公平逐步實現,社會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納稅人的遵從意識不斷增強,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這樣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又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同時,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與效率(編世界稅制改革的實踐表明,許多國家以復雜的稅制去服務于眾多的政策目標,結果實際執行的稅制往往不同于稅法意義的名義稅制,實際效果也大大偏離了政策初衷.這種情況在我國也很突出.因此,試圖利用稅收工具實現過多的社會經濟目標是不現實的.稅收作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萬能的.如果賦予它過多的額外的目標,本身也不符合優化稅制的思想,反而會使稅制變得極其復雜.如過多的稅種、過高的稅率、過多地對納稅人的區別對待和繁雜的稅收優惠的形式和數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稅制復雜的因素.對過窄的稅基征收高稅率不僅違背了有效和公平課稅的要求,而且也鼓勵了逃稅,啟動了過多的稅收優惠待遇降低了納稅人的奉行.所有這些因素都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反之,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少繁雜的稅收優惠形式和數量,則會降低征管的難度,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有利于稅制優化,實現經濟社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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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探究論文

一、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中制度變遷成本分析

(一)稅制變遷對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成本

新一輪稅制改革制度安排的路徑依賴在一般意義上表現為制度變遷過程中的成本,更深層次的表現為在制度變遷中因解決各種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沖突而付出的代價,也可表述為摩擦成本。

1.潛在納稅人利益集團的利益。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基本特征為:在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穩定的前提下,在年度和稅種之間統籌安排增稅和減稅的改革措施,實行結構性調整的稅制改革。其一,這種增稅和減稅相結合的結構性稅制改革,使一部分納稅人因稅負降低而取得利益,另一部分納稅人則利益受損。比如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提高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這會使相應的納稅人得到利益;未來可能開征的物業稅,將會增加一部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內資企業因所得稅稅率降低而整體稅負下降,外資企業卻因部分稅收優惠被取消而獲利減少,產生心理失衡,因而可能減少在我國的投資。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新一輪稅制改革帶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問題表現為:其一,結構性調整的稅制改革使稅收收入在一定期間相對下降可能會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帶來壓力,這種壓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如何化解,比如增值稅的轉型改革,將會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其二,由于新一輪稅制改革將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稅種的重新劃分,致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形成利益博弈局面。

3.多種利益集團的利益。在稅制改革過程中,除了涉及上述利益集團的利益外,還會出現多種利益集團共同博弈的問題。以我國開征燃油稅為例,作為“費改稅”的改革措施,政府早就提出了改革設想,并制定了改革的方案。但時至今日燃油稅仍未開征,除了近年來油價上漲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與該項改革有關的原有利益主體不愿放棄既得利益。在利益均衡沒有打破的狀況下,博弈的結果只能表現為路徑依賴(二)完善稅收征管環境及提高稅收征管能力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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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與我國稅法學論文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從無到有,逐步趨于完善。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把分散在各個稅種法規中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內容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稅收征管法規、規章等,進行了歸納、補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和規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作出決定,對《稅收征管法》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稅收征管法》作為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統一了內外有別的征管體制,對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稅收征管法》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與不足,不能適應我國財稅體制、金融體制、投資體制和企業體制改革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對《稅收征管法》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盡管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完善了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但我們認為仍很有必要探尋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所蘊涵的法理意義,進而有助于促進稅收法治和稅法學的發展。本文欲作一次嘗試,探討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我國稅法學上的意義,以引起學界對稅法理論和稅收法治的關注。

一、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1]

正如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宏教授所言,稅法學可稱為以對稅收法律關系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為目的的法學學科。[2]“法律關系”是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范疇,后逐漸移用到其他法律部門。與民事法律關系相比,稅收法律關系相對顯得要復雜一些。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在于,它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關系,而是一個以三方主體間的四重法律關系組成的兩層結構:三方主體是指納稅主體、國家和征稅機關;四重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其中后兩種法律關系構成第一層,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稅收法律關系;前兩種法律關系構成第二層,是潛在的、深層次的,也是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稅收法律關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3]在此我們主要從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和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論證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問題。

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人們常常把稅法作為行政法的組成部分,故從“命令服從”的角度來認識稅收法律關系,想當然地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法律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稅收本質認識的不斷深入[4]和法治理論的發展,上述觀點誠有修正的必要。我們認為,平等性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貫徹并體現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5]在此,我們欲從稅收的經濟本質和法治理論兩方面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尋求依據。

稅收的經濟本質是什么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考察同稅收有密切關系的財政。稅收是現代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現代國家也通常被稱為“稅收國家”。[6]財政或曰公共財政的存在依據在于彌補市場失效。市場失效決定了政府(國家)[7]和公共財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必要性。[8]由于市場失效的存在,對于私人生活必須而市場機制無法提供的公共產品,就必須由政府(國家)來提供,政府(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經濟來源便是公共財政,而稅收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明確了稅收和財政的密切關系后,我們再探討稅收的經濟本質。在稅收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關于稅收本質的學說有公需說、利益說、保險費說、義務說、新利益說等。[9]目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稅收本質作出比較合理解釋的是新利益說。這一學說也可稱為“稅收價格論”,它將稅收視為是人們享受政府(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費用。作為政府(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它由社會成員私人消費和享受,政府(國家)由此而付出的費用也就必須由社會成員通過納稅來補償。私人為了自身消費而支付費用的現象,正是典型的市場等價交換行為在公共財政活動中的反映,從而稅收也就具有了公共產品“價格”的性質。[10]法律經濟學也指出,“稅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業費。一種有效的稅收應該是要求公用事業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的稅收。”[11]這一經濟分析的觀點也證明了稅收本質上的“價格”屬性。“稅收價格論”在揭示了稅收的價格屬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稅收價格仍然遵循“等價交換這一市場本性”,這一重大發現的必然邏輯結論是“稅收征納雙方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平等關系”[12].這一對稅收經濟本質的認識反映到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現為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政府(國家)與人民(納稅人)之間的平等;其次具體體現為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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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質量調研報告

稅收征管質量考核體系作為衡量一定時期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高低的重要尺度,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不僅可以檢驗稅務機關行政執法的規范化程度與稅收征管質量,而且也是特定時期、特定社會區域內稅收法制化進程的顯性標志。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實踐的深入,現有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體系已同新時期稅收經濟發展有了一定的差距,不能準確、全面反映稅收經濟關系和稅收管理水平。本文就目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的因素、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體系,促進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稅收征管考核體系的完善歷程

伴隨著稅收管理體制和稅收管理理念的變化,稅收征管質量考核也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年之前稅收征管質量考核以收入任務為中心,實行“一票否決”,正所謂“一俊遮百丑”,這種考核制度,使稅收法制精神無法全面貫徹落實。為此**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開展征管質量考核工作的通知》,開始進行“十率”考核;**年8月,總局印發了《稅收征管質量考核暫行辦法》,重點考核“七率”;**年6月,總局修訂印發了《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辦法》,改按“六率”考核。隨著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辦法的全面實施,稅收考核實現了由單純考核收入任務,向收入任務與征管質量考核并重、征管質量考核為主的轉變。稅收考核重點的轉變,充分體現了依法治稅的要求,較好地保證了“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組織收入原則的落實。

二、當前稅收征管質量考核體系的不足及因素分析

(一)征管質量考核指標覆蓋面較窄,不利提高征管質量

現行征管質量考核體系側重于結果的考核,而對于各類程序事項、與稅收管理直接相關的其他情況未納入考核,不僅不利于依法治稅精神在稅收管理全過程的貫徹落實,而且還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稅收關系、稅收執法水平。在這樣制度安排下,各級稅務機關關注的是稅收收入計劃是否完成了,納稅人申報的稅款是否都入庫了,而較少關注納稅人應納的稅收到底是多少,是否都如實申報了,稅收狀況與經濟水平是否相適應,稅收執法過程是否規范、適當等。這樣必然放松對執法程序、稅源管理等非考核指標的要求,從而不利于稅收征管質量全面、協調、可持續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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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稅收征管建議論文

一是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定性問題。資本市場是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期貨市場,其投資交易也是金融投資領域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適應,期貨業理應列入金融業,按照金融業的標準繳納稅負。但是,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成立的時間較晚,加之期貨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的特定功能未能為社會和人們所真正認識和完全了解,故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期貨業未能被等同為金融業,而是與旅游業、餐飲業等視為同類,按照一般社會服務業標準實施稅收征管,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征管上的這種偏差引發了期貨業內外人士的長期爭論而又懸而未決,對于期貨業的正常發展影響較大。

二是多征營業稅的問題。期貨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是客戶交易的手續費。期貨公司獲取的這些營業收入,成為稅務部門實施征稅的主要對象。但是,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還包括代期貨交易所收取、并為期貨交易所所有的手續費;換言之,期貨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并不完全歸屬自己所有。手續費中屬于期貨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貨公司只是在為期貨交易所盡代收義務而已。而在實際征稅中,有的地區并沒有將期貨公司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仍以期貨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續費來作為計稅基數的依據。顯然,這種不合理的征稅辦法,加大了期貨公司不應有的稅負,多征了期貨公司的營業稅,損害了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是風險基金計提得不到認可問題。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防范期貨市場的風險,增強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于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仍應納入征稅范圍。照此辦理,不僅增加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進一步削弱了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增添了壓力。

四是地方稅制的差異導致對期貨公司的重復計稅問題。稅制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進行。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稅制改革進展有別,步調不一,各種特區和特殊稅制存在著較大的地區差異。有的地區完成了國稅和地稅的分離,有的則仍然實行統一征稅,有的甚至還實行包稅制。地區稅制的實際差異導致了期貨公司及其各地營業部的納稅困惑。有的地區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總額進行全額征稅,存在著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重復征稅的不合理現象;地區稅制的差異也導致期貨公司營業部之間納稅成本不一,如果地區稅制協調不好,同樣也會存在營業部和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

總之,由于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加大了期貨業的稅收負擔,沒有很好地對新興的期貨市場起到扶持、保護和促進作用。鑒于此,完善期貨市場的稅收征管政策,已經成為期貨業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識。

完善現行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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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稅收征管的狀況及提議

一是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定性問題。資本市場是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期貨市場,其投資交易也是金融投資領域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適應,期貨業理應列入金融業,按照金融業的標準繳納稅負。但是,由于我國的資本市場成立的時間較晚,加之期貨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的特定功能未能為社會和人們所真正認識和完全了解,故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期貨業未能被等同為金融業,而是與旅游業、餐飲業等視為同類,按照一般社會服務業標準實施稅收征管,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征管上的這種偏差引發了期貨業內外人士的長期爭論而又懸而未決,對于期貨業的正常發展影響較大。

二是多征營業稅的問題。期貨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是客戶交易的手續費。期貨公司獲取的這些營業收入,成為稅務部門實施征稅的主要對象。但是,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還包括代期貨交易所收取、并為期貨交易所所有的手續費;換言之,期貨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并不完全歸屬自己所有。手續費中屬于期貨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貨公司只是在為期貨交易所盡代收義務而已。而在實際征稅中,有的地區并沒有將期貨公司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仍以期貨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續費來作為計稅基數的依據。顯然,這種不合理的征稅辦法,加大了期貨公司不應有的稅負,多征了期貨公司的營業稅,損害了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是風險基金計提得不到認可問題。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防范期貨市場的風險,增強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于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仍應納入征稅范圍。照此辦理,不僅增加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進一步削弱了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增添了壓力。

四是地方稅制的差異導致對期貨公司的重復計稅問題。稅制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進行。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稅制改革進展有別,步調不一,各種特區和特殊稅制存在著較大的地區差異。有的地區完成了國稅和地稅的分離,有的則仍然實行統一征稅,有的甚至還實行包稅制。地區稅制的實際差異導致了期貨公司及其各地營業部的納稅困惑。有的地區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總額進行全額征稅,存在著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重復征稅的不合理現象;地區稅制的差異也導致期貨公司營業部之間納稅成本不一,如果地區稅制協調不好,同樣也會存在營業部和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

總之,由于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加大了期貨業的稅收負擔,沒有很好地對新興的期貨市場起到扶持、保護和促進作用。鑒于此,完善期貨市場的稅收征管政策,已經成為期貨業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識。

完善現行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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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美國現行稅務管理的特征及啟示

【關鍵詞】美國稅收制度稅收管理啟示

【摘要】作為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美國的稅收制度、稅收管理和征管水平具有法制化、現代化、社會化、科學化等一系列顯著特點。這些特點在完善我國稅收法律、深化稅制改革、優化機構設置等方面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啟示。

作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現行稅務管理體制具有明顯特點。其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都有相應的稅收立法權,并根據本級政府的情況制定稅收征管措施。美國稅務管理體制的獨特之處,給我們帶來許多啟示。

一、美國現行稅務管理體制的基本運行狀態

美國現行稅務管理體制與聯邦制相適應,由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構成,各級政府都有獨立的課稅權和固定的收入來源。聯邦政府主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國內消費稅、關稅、遺產與贈予稅,其中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銷售稅、州個人所得稅、州公司所得稅、州消費稅等,銷售稅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地方政府則主要征收財產稅、地方銷售稅、地方個人所得稅等,其中財產稅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在稅收收入總額中,聯邦稅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1立法形成及工作權限。美國聯邦稅法由國會制定和修改,由財政部頒布實施細則,由稅務局解釋執行;各州和地方議會可自主制定各州或地方征收的稅種和征收辦法。美國聯邦、州、地方三套稅務機構,分屬各級政府,各司其職,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美國國稅局局長必須由總統提名,經國會通過后任命。國稅局、州稅局和地稅局擁有獨立的執法權,有權根據稅法解釋稅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如果納稅人不服,可申請法院裁決解釋,其他部門無權干預;有權根據稅法對欠稅多少進行估算,欠稅人如不服,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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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稅務管理體制特點論文

[摘要]作為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美國的稅收制度、稅收管理和征管水平具有法制化、現代化、社會化、科學化等一系列顯著特點。這些特點在完善我國稅收法律、深化稅制改革、優化機構設置等方面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啟示。

[關鍵詞]美國;稅收制度;稅收管理;啟示

作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現行稅務管理體制具有明顯特點。其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都有相應的稅收立法權,并根據本級政府的情況制定稅收征管措施。美國稅務管理體制的獨特之處,給我們帶來許多啟示。

一、美國現行稅務管理體制的基本運行狀態

美國現行稅務管理體制與聯邦制相適應,由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構成,各級政府都有獨立的課稅權和固定的收入來源。聯邦政府主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國內消費稅、關稅、遺產與贈予稅,其中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銷售稅、州個人所得稅、州公司所得稅、州消費稅等,銷售稅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地方政府則主要征收財產稅、地方銷售稅、地方個人所得稅等,其中財產稅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在稅收收入總額中,聯邦稅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1立法形成及工作權限。美國聯邦稅法由國會制定和修改,由財政部頒布實施細則,由稅務局解釋執行;各州和地方議會可自主制定各州或地方征收的稅種和征收辦法。美國聯邦、州、地方三套稅務機構,分屬各級政府,各司其職,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美國國稅局局長必須由總統提名,經國會通過后任命。國稅局、州稅局和地稅局擁有獨立的執法權,有權根據稅法解釋稅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如果納稅人不服,可申請法院裁決解釋,其他部門無權干預;有權根據稅法對欠稅多少進行估算,欠稅人如不服,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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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員提供納稅服務論文

論文摘要2005年3月底,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文件。同年7月,國稅總局局長謝旭人在召開的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上再一次強調了要建立比較完善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稅收管理員的大力推行,將為完善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強化稅源管理有重要作用。本文從稅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出發,通過對稅收管理員與稅務專管員制度的比較,詳細闡述了新時期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的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征管體制稅收管理員稅務專管員稅源管理

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分片、分業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其工作職責主要是對各類稅源的日常動態監控和細化分析,提出初步性工作意見或建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實施稅收管理員制度是強化稅源管理、夯實管理基礎、落實管理責任、優化納稅服務的重要舉措。

一、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歷史沿革

從建國到現在,隨著社會生產水平的不斷發展,同時為了滿足稅制改革的客觀要求,我國的稅收征管模式也在不斷推進。以現行稅法的頒布為界限可將其變革劃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1994年以前稅收征管體制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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