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學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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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民法學與憲法學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法學/憲法學/對話
內容提要: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雙方展開對話一是因民法學與憲法學作為對話主體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二是“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學發展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無論對話是否達成較多共識,對話本身都有助于推進雙方的理性發展。在對話中,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憲法學術傾向與問題論文
內容摘要:方法論的自覺與合理運用是憲法學發展的基礎與標志。隨著憲法實踐的發展,學者們以更開放的學術視野努力建立具有專業性、綜合性與多樣性的方法論。本文分析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問題之間的相互關系,并在學術反思的基礎上,展望了未來憲法學方法的走向。畢業論文
關鍵詞憲法學方法論憲法問題
一.2007年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畢業論文
(一)全國性學術會議畢業論文
2007年5月21日至22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鄭州大學在鄭州大學共同主辦了“社會轉型時期憲政建設問題國際研討會”。會議就“轉型期國家的人權保障制度”、“違憲審查制度”及“社會轉型與憲政建設”三個主題進行了研討。2007年6月16日,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和《法學》雜志社在南京市共同主辦了第三屆“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學者們關注了具體的憲法學范疇、概念與方法問題。2007年7月6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韓國比較公法學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聯合主辦“東亞公法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就“憲法基本權利”、行政法相關問題、“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學研究方法等問題深入進行了學術探討和交流。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及學術研討會于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在廈門大學舉行。會議圍繞“憲法文本的變遷”、“憲法與民生問題”、“憲法與部門法問題”以及“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等問題,進行了學術探索。2007年10月26日至28日,山東大學法學院、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在日本福岡共同主辦了“第三屆(2007)中日公法學學術研討會”。兩國公法學學者就憲法學(人權論)、行政法學、憲法—行政法(公法學)的前沿問題等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畢業論文
(二)學術研究的基本特色畢業論文
憲法學研究論文
一。今日憲法學:關于方法
(一)憲法學者:“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
在這里,我首先還是想起老黑格爾的那句話:“哲學家都是在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這句話可以說是近代以來思想界的一個讖語。我們看到,自近代社會開始,哲學在不斷地衰落,尤其是單純的哲學。這也可以看出,人類社會近代以來的發展有一個趨勢,就是:不帶技術性的思想,特別是一種形而上的思想,其作用會慢慢淡出歷史舞臺。所以現在我們看到,在外國大學里,哲學系的學費特別便宜。什么專業最貴呢?法學和醫學,經濟學還未必最貴,還比較一般。例如,美國大學法學院理的學費會超過其他人文社科的三倍,在其他發達國家也基本是這樣一個情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不帶技術性的思考不斷地貶值,這也許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特性,但也沒有辦法,當然這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為在近代以前的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價值一元化的世界,我們的終極價值是靠上帝、靠基督教、靠終極規范來維持的;這個體系到了近代被打破了,那些純粹的、脫離實際的、脫離形而下的思辯,雖然在歷史上曾發揮過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在近代以后,隨著柏林所講的價值多元化、流動化的時代的到來,它不得不退出歷史舞臺,它的功能基本上已經發揮完了。當然這里也有一個自由經濟的選擇問題,由于自由經濟需要技術理性,所以這類理性可以得到很大的發展;法學,其實就是屬于這樣的一門學問,它具有強烈的實踐性,所以它的學費會不斷高起來。所以黑格爾這句話就成為讖語,這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回望我們的憲法學,我發現,中國目前的憲法學家或者說是憲法學者,恰恰才象是在綠原上啃枯草的動物,他們所擁有的資源是最少的,但他們所思考的問題、所承擔的思考的責任恰恰是最大的。在剛才開會之前,我還聽到向陽(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葉向陽法官-整理者注)的關于“農嫁女”案件的介紹,我就有這種感受。我們目前中國憲法學所擁有的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是非常有限的,但所面對的問題則是連國際上最前沿的憲法學理論都未必能解決的問題。這里有極大的反差結構。在中國,應該說,我們憲法學沒什么很大的發展,正如許崇德教授前不久來浙大作講座時也承認:目前憲法學研究的狀況基本上是規模不大、人數不多、層次不高。憲法學的生存空間也在變小,許多領域不斷被擠占,其他學科進入憲法學攻城略地。比如說,法理學,它大規模地進入憲法學,當然法理學本身也需要在某個部門法尋找落腳點,這在西方法學界十分常見,例如克里勒、Alexy、Dworkin;法理學也確實需要把觸手伸到部門法中去,而離它最近的就是憲法,而侵略鄰國的領土成本本來就相對低一些。(笑聲)但這對憲法學,就形成了嚴峻的挑戰。
不僅法理學,甚至非法學專業,如經濟學等都侵入憲法學,通常說“經濟學帝國主義”就是其強勢學科的體現,而且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對它的需求非常大,這樣它的研究隊伍就不斷擴大,吸收了許多優秀的人才,這些學者本來可以搞其他不同的學科,但由于看到經濟學太有力量,就被吸收進入,比如,我們現在浙大的汪丁丁教授,他原來是搞數學出身的,也被吸收到經濟學當中去,還有許多其他人。
在法學領域也是這樣,它是互相吸收的,一些優秀的人才會被吸收到熱門的部門法當中,如經濟法、民法學;法理學也不錯。法理學在中國比較奇怪:本來在現代法治社會,供養法理學的養分不多,所以法理學的教授不多,只有那些非常頂尖的思考者才能留在法理學界。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有一個非常好的法理學家顏厥安教授,原來是在臺大是搞法理學的,現在也轉入部門法研究。這里也可以看到黑格爾那句的讖語的含義。但是,在中國很奇怪,法理學的隊伍很龐大,而且積聚了很多人才,其中有很多優秀的學者,比如我們浙大的孫笑俠教授,這次他從哈佛回來,我們就可以問他,在美國的法理學界不會這么熱鬧吧。(笑聲)另外,其他部門法的學者也有轉入憲法學出擊一下的,例如中政大的方流芳教授,這跟現在不同學科之間的互相勾通也有關。跨學科研究、交叉學科研究在當今世界正在形成一股潮流,這個潮流很奇怪,很難說它將來會往何處去。我們浙大有個“跨學科研究中心”(ICSS),是汪丁丁教授在主持的,現在辦的很紅火,該中心就是力圖開拓經濟學、哲學、法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各學科的交叉研究,我也參加過幾次活動。這確實是世界學術界的一個動向,但這個動向會如何發展,就不得而知了。韋伯在《以學術為業》里曾指出,自近代以來,學術是靠分化來確立學者自己的個性,并且只有通過這樣才能確定學者的功能,才能在思想上作出貢獻的,這是近代以來學術發展的宿命,所以跨學科研究是受到排斥的;它不像古代那種包羅萬象式的,而在啟蒙時期的法國還有伏爾泰式的、百科全書式的學者,還有德國當時的萊布尼茲就既是著名哲學家,又是微積分的發明者。但近代以后就不行了,慢慢出現了學科分化。法學領域也是這樣,甚至法學作為一級學科,其內部分化也很厲害。看其下的部門法,大致可以說搞憲法的不懂民法,搞民法的不懂憲法。在日本,這種分化程度就更嚴重了,這對我們有一定的提示意義。在日本,憲法的研究領域是很小的,在整個世界可能是最小的,我們說日本人的侵略性很大,但在學術上,他沒有一點侵略性,許多著名的學者,研究范圍都非常小,比如蘆部信喜教授,他是日本第四代或者說至少是第三代憲法學的泰斗,他一生中主要研究憲法訴訟,當然還研究過代議制度;還有杉原泰雄教授研究的是主權理論,他們都有非常小的領域,直到晚年時,才寫一些范圍比較大的教科書,即標準教科書。在中國比較亂,誰都可以出教科書,許多學者是靠寫教科書出名的。那么再說那跨學科研究,它在世界的命運姑且不論,在中國的背景下,它的命運是否非常樂觀,還值得考慮。從日本憲法學者研究領域的小規模中可以看出,估計這里面有很深的謀略。因為在一個文化發展的后進國家,學科的跨越式發展需要小規模發展,這就象當年紅軍長征,跨越式前進需要輕裝上陣,不能鍋鍋盆盆都帶上,要扔掉很多東西。當然,時代也確實需要跨學科研究的模式,但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做到的,尤其不應該大家都一哄而上地去做,因為這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勝任的,只有極個別的思想家才能做到。
憲法學研究方式論文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頒布實施后,中國憲法學界的兩代憲法學人對研究方法進行了可貴的探索,但是方法與問題結合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方法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首先要對方法本身進行探討;其次要注意區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學研究方法、憲法解釋方法的差異與聯系;同時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還要有中國問題意識,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正確處理“時差”問題。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憲政實踐的虧缺。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憲政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我國憲法學功能演變研究論文
2008年對中國憲法學界來說是一個特別值得紀念的一年: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在撥亂反正中誕生的1978年憲法頒布30周年;改革開放30周年。單從時間上看,憲法學傳入中國已有一個世紀的歷史[1].100年后的今天,特別是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時,我們不能脫離憲法學發展的歷史和學術脈絡。從學術史的角度看,中國憲法學30年的發展是整個100年憲法學發展軌跡的一部分,今天我們所面臨的學術命題是不同時代學術使命的延續與具體化。在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對中國憲法學30年來的發展歷程和學術進展進行一個學術意義上的盤點與回顧是十分必要的。[2]總結過去的成就固然重要,但對中國憲法學來說,客觀的學術反思更為重要,因為學術反思中蘊涵著學術傳統的延續與對未來中國憲法學發展的熱切的期待。
一.憲法學的恢復:回應改革開放的需要
憲法學作為一門知識體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回應不同時代提出的不同課題。建國后,除了50年代初短暫的憲法學“繁榮”外,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1978年以前長達20多年憲法學在中國社會生活中完全被“邊緣化”,甚至失去了作為知識體系存在的社會基礎。[3]
新中國憲法學的恢復[4]與發展是從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的。可以說,30年的改革開放與憲法學發展是同步進行的,改革開放合法性基礎首先源于1978年憲法,改革的一些制度和措施獲得了以1978年憲法為基礎建立的法律體系支撐。1978年憲法雖然在指導思想、內容的規范化等方面仍存在著嚴重的缺陷[5],但結束后,它給期待民主與自由的人們帶來了一絲希望。可以說,1978年憲法的頒布使社會生活重新進入由憲法規范調整的新“憲法秩序”,為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刑法》、《選舉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組織法》等重要法律的出臺提供了合法性基礎。特別是,在學者和公眾的期待與呼吁中,1978年憲法恢復了被取消的檢察機關,完善了國家體制。
在同年12月18日至22日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黨的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結束了黨的工作徘徊中前進的局面,開始全面糾正“”中及其以前的錯誤,實現了偉大的歷史性轉折。與改革開放同步恢復的中國憲法學以學術的社會使命為基礎,適應社會改革與變遷的需要,為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理論依據。特別是1978年憲法頒布前后學術界所表現的有限的學術理性為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憲法學的恢復過程中,由于1978憲法的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之間出現了矛盾,這一時期的憲法學發展仍處于一種撥亂反正的“復蘇時期”,憲法文本的價值與意義受到人們的懷疑。正因為出現社會價值觀的沖突與矛盾,憲法學恢復過程中遇到的難題也是不少的。如一般意義上,憲法學是以憲法文本為基礎的,但當時的憲法文本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如何既要保證社會秩序的合法性,又要尋求必要的合憲性基礎,如何重塑被破壞的社會基本價值觀方面,憲法學界承受了學術與現實政治的雙重壓力。改革的價值要求盡快建立新的憲法秩序,并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持。但由于學術積累與學術環境的不成熟,改革初期憲法學提供的理論支持是非常有限的。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的改革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合憲性”的爭議,民眾和學術界對憲法與改革關系的評價受到意識形態的深刻影響。當時,憲法學界為試圖脫離或者超越當時憲法文本存在的現實局限性,進行過艱苦的學術探索,提出了一些理論觀點,體現了一種不純粹依賴于憲法文本規定而偏重于憲法理念與憲法價值的超越性學術品格。
從期待憲法文本到懷疑憲法文本,直到主張修改憲法文本是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憲法學的基本學術傾向。由于在憲法學框架內,改革與開放兩種價值處于不協調狀態,使憲法學恢復一開始就與現實變革的需求發生過于密切的關聯性,憲法學總體上沒有擺脫“政治”憲法學的基本框架與體系。從整體上看,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社會生活對憲法學知識的需求是非常有限的,據“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上搜索的信息,在1978年到1982年間,所有篇名含有“憲法”的文章數量分別為78年12篇、79年4篇、80年9篇、81年26篇、82年166篇。[6]
憲法學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制度建設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一方面,憲法學要回歸到憲法文本的研究上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經驗和實證調查分析,進行跨學科研究。但是,這樣一種研究上的分野和知識積累是不夠的,憲法學分支學科必須加強學科制度,這包括穩定的研究機構和群體,嚴格的學術培養計劃,有效的學術評價機制和長期的基金支持。而建設憲法學分支學科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知識整合去解決與憲法相關的社會問題;改善現有的憲法學研究狀況,開展學術競爭、學術批評,建立學術傳統。
關鍵詞主流憲法學非主流憲法學憲法問題學科建設學術競爭
在中國憲法學界,越來越多的中青年學人關注并致力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這種倡導并實踐的意義自不待言。[i]本文從學科制度的角度來分析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建設的難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憲法學的分支學科包括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經濟學、憲法與文學、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等等。但是,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建設。
一、分支學科制度建設中的主流憲法學
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的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來帶動整個分支學科的發展,而外在的表現就是有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各自相對獨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對象。
我國憲法學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制度建設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一方面,憲法學要回歸到憲法文本的研究上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經驗和實證調查分析,進行跨學科研究。但是,這樣一種研究上的分野和知識積累是不夠的,憲法學分支學科必須加強學科制度,這包括穩定的研究機構和群體,嚴格的學術培養計劃,有效的學術評價機制和長期的基金支持。而建設憲法學分支學科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知識整合去解決與憲法相關的社會問題;改善現有的憲法學研究狀況,開展學術競爭、學術批評,建立學術傳統。
關鍵詞主流憲法學非主流憲法學憲法問題學科建設學術競爭
在中國憲法學界,越來越多的中青年學人關注并致力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這種倡導并實踐的意義自不待言。[i]本文從學科制度的角度來分析中國憲法學分支學科建設的難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憲法學的分支學科包括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經濟學、憲法與文學、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等等。但是,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進而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物質基礎建設。
一、分支學科制度建設中的主流憲法學
每一個憲法分支學科的發展都需要有專業的學術精英來帶動整個分支學科的發展,而外在的表現就是有相應的知識積累以及各自相對獨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對象。
經濟憲法學特征探索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是一個高層次的制度,它在宏觀上建立起一組“元規則”,這些規則成為形成和調整更具體的外在制度的一般原則。分析各類憲法的經濟后果是經濟憲法學這一新學科的主題。經濟憲法學分析聚焦于各種引導個人選擇的規則并訴諸于各種個人價值。
關鍵詞:經濟分析;經濟憲法;成本分析;公共選擇
當我們分析憲法的出現以及不同規則的已知后果和假設后果時,我們談論的是實證經濟憲法學;而當我們探討能使共同體成員更好,更有效地實現一定目標的規則組合時,我們談論的是規范經濟憲法學。
一、經濟分析法學
憲法經濟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國的經濟法理論,是國家廣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與人們對市場缺陷的強調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德國經濟法學者林克(Rinck)提出,經濟憲法是指“國家為了確定經濟自由的范圍,施行監督或經濟統制,作為依據的基本法律原則與憲法規范”。同時,德國經濟學界在社會市場經濟的理論研究中也比較重視對經濟運行的憲法與制度環境分析。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憲法的概念始于經濟法學,實際上就是根本經濟法,最初是為政府權力的全面擴張服務的。隨著近代自由市場經濟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終結,國家獲得了全面干預經濟的權力,規范和限制國家經濟權力的經濟憲法也就應運而生。
(1)經濟分析法學憲法研究的問題域。
我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論文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頒布實施后,中國憲法學界的兩代憲法學人對研究方法進行了可貴的探索,但是方法與問題結合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方法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首先要對方法本身進行探討;其次要注意區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學研究方法、憲法解釋方法的差異與聯系;同時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還要有中國問題意識,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正確處理“時差”問題。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憲政實踐的虧缺。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憲政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