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通知
時間:2022-10-31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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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為推進我縣人口計生工作由“處罰多生”向“獎勵少生”的利益導向機制轉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經**年4月29日縣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家庭和放棄再生育指標人員給予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對象及標準
(一)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1、在大足縣行政轄區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由所在單位分別發給2.5元至5元的獎勵金。
2、戶籍為大足縣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在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49周歲時,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次性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各300元。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系單位職工,并已享受了按月領取獎勵金的,不再發給一次性獎勵金。
3、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一次性獎勵3000元。
4、獨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未生育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放棄再生育指標人員獎勵
夫妻雙方戶籍均在大足縣,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了《獨身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獨生子女母親年滿49周歲時,分別對雙方給予2000元一次性獎勵。
二、獎勵經費來源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金由本單位全額列支。
(二)企業職工的獎勵金列入成本稅前全額列支。
(三)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的獎勵金由縣、街鎮鄉兩級財政列支,其分攤比例為縣財政負擔30%,街鎮鄉財政負擔70%。
三、獎勵兌現辦法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憑有效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注銷再生育服務證通知書》、《居民戶口薄》兌現獎勵政策。
(二)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在領取獎勵金時,應由夫妻雙方分別申請,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在30日內審核并簽注意見后報街鎮鄉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街鎮鄉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在60個工作日內審查、公示并簽注意見后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于當年10月份一次性集中審批,并將審批花名冊和匯總表報縣計生委,縣計生委在11月份核實后將名單交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將負擔的經費劃撥給各街鎮鄉,各街鎮鄉原則上每年12月份一次性集中發放本年度的獎勵金。
四、幾點具體要求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收養或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注銷并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收養殘疾兒童者除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被注銷的,應從注銷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違反規定生育、收養子女的,應當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獎勵金的,由單位、街鎮鄉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已領取的獎勵金,取消其終身享受獎勵金的資格。
(三)各單位應加強獎勵金的預算及管理,并接受縣財政局、縣計生委的監督。凡在獎勵金發放中弄虛作假的,除按財經紀律處理外,所支付的獎勵金由各單位自行承擔。凡未按本通知規定履行獎勵義務的,將按《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通知從**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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