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機構改革后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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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機構改革后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2007年世界水日

新世紀伊始日本政府著手進行機構改革,將原有的23個省廳(相當于我國的部委)改組、合并成11個新府省,2001年4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就水資源管理部門而言,因省廳合并,名稱、職責多有變化,但“治水與用水分離,多龍管水”這一日本水資源管理體制的最大特點依然維持。

日本沒有統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分為中央與地方二級制.中央級分別由五個省承擔:治水即防治水害,由國土交通省負責;治污由環境省負責;用水根據用途不同分別由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負責.地方級的都道府縣(相當于我國的省市自治區)均有相應的水利管理機構.以下僅介紹中央級水利主管部門的職能劃分及其機構設置.

1國土交通省

由原建設省、運輸省和國土廳以及北海道開發廳合并而成,其中與水利相關的部門有河川局相當于司、土地·水資源局和都市·地域整備局.

1.1河川局

保留了原建設省河川局的業務,負責治水和水土保持.機構設置除總務課相當于處外,治水部門有水政課、河川計劃課、河川環境課、治水課和防災課;水土保持部門有水土保持計劃課和保護課.河川局的主要職責如下:河流與海岸的整治、利用、保護及管理;水資源開發利用設施的整治與管理;流域治水與水利用;國有水面的拓地填筑與圍墾;運河管理;水土保持;滑坡、棄矸石堆及陡坡崩塌和雪崩等防災工程建設;防汛;公共土木設施的防災、救災;接受地方公共團體等委托承擔與河流等相關的工程與治水的會計業務.

1.2土地·水資源局

原為國土廳水資源局.主要業務除土地政策、土地信息、土地利用基本計劃、對土地交易的限制、地價公示、不動產的鑒定評價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國土調查等與國土相關的業務外,還主管水資源政策、水資源開發基本規劃以及水源區治理對策等.機構設置配合其業務分為土地與水資源兩部分,主管土地的部門下設土地信息課、地價調查課、土地利用調整課和國土調查課;水資源部門有水資源政策課、水資源計劃課和水源地域對策課.

1.3都市·地域整備局

其主要業務涉及城市規劃、整治與開發,改善大都市的功能等,也主管下水道的業務.該局下設下水道部,部內設下水道規劃課、下水道事業課和流域管理官三個部門.

1.4外圍機構

原建設省內設河川審議會和建設省土木研究所,但在現行的機構中,土木研究所得以保留,但性質已變為“獨立行政法人”.國土交通省雖設有13個審議會,但已無河川審議會,代之以國土審議會、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和中央建設工程糾紛審議會等.其職責,一是對國土交通大臣咨詢的有關“社會資本”建設管理的重要事項進行調研;二是針對一些重要事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三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權限辦理相關事宜.審議會的成員,有著名專家、教授、退居二線的中央政府高級官員、地方現職行政長官、重要相關企業的負責人等,專家中不僅有自然科學家與工程專家,而且有社會學家、經濟學家、法學家等,因此有較為廣泛的代表性.通俗地講,審議會只是一個咨詢組織,或稱智囊團,不具有決策權力,但在處理重大事務時卻為一個行政上法定的重要環節,此乃日本一大特點.

2農林水產省

在此次機構改革中保留了原名稱及其主要業務范疇.原主管農田水利的構造改善局改組為農村振興局,其內部除設有總務課、農村政策課和地域設土地改良規劃課、資源課和工程計劃課;二是整治部門,下設設計課、水利整治課、農田整治課、農村整治課、防災課等.農村振興局主要業務為:農村、山村、漁村以及山區的振興;直接支付制度、農業振興區制度、農田轉讓、土地和水等與農業利用相關的軟、硬件支撐;農業、農村整治工程、城市與農村的交流,以及城市農業的振興等.

3經濟產業省

由原通商產業省演變而來,主管經濟結構政策、通商政策、對外經貿合作、工業及商務信息政策等業務.其業務與水利相關的僅為水力發電,具體工作由經濟產業省下設的“外局”資源能源廳負責,資源能源廳下設節省能源·新能源部、資源·燃料部、電力·煤氣事業部以及一個特別機構核安全·保安院等若干部門,其中電力·煤氣事業部主管電源開發的基本政策等業務.

4厚生勞動省

由原厚生省和勞動省合并而成,相當于我國的衛生部和勞動部.在其眾多的業務中,與水利相關的是生活用水,具體工作由厚生勞動省健康局水道課負責.

5環境省

其前身是環境廳.在機構精簡、合并的大潮中,環境廳得以保留并改組為環境省,足以證明日本對環境的重視.環境省設有綜合環境政策局、地球環境局、環境管理局和自然環境局.其中的綜合環境政策局負責擬定環境基本計劃,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等;而環境管理局,負責制定環境標準、從事水環境的保護,治理土壤污染、農藥對環境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污染,地基沉降對策以及地下水污染對策等.環境管理局下設水環境部,主管規劃課、水環境管理課和土壤環境課三個處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