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職業技能鑒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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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現場考核控制、提高職業技能鑒定質量,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規程》(勞社培就司函[2003]126號)、《**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規程》(蘇勞社鑒[200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理論考試、技能考核現場的督導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現場的督導。
第三條省、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職業技能鑒定現場督導工作。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全省職業技能鑒定現場督導的組織實施工作,對省屬鑒定所(站)各等級職業技能鑒定、技師高級技師鑒定、中烹等八個職業三級以上鑒定以及全國、全省統一鑒定進行現場督導。
各省轄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負責管轄范圍內所屬鑒定所(站)、縣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現場督導。
第二章現場質量督導人員
第四條現場督導人員由省中心或市中心從取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證卡、具備質量督導員資格的人員中選派。可酌情選派巡考人員參與或協助。
第五條派遣現場督導人員,應簽訂派遣使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按照誰派遣誰支付的原則,由委派單位支付督導費用。質量督導費用在收取的職業技能鑒定費用中列支。
第六條質量督導人員派遣實行回避制,與考試對象及考評人員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場考試的質量督導員。
第七條現場督導人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和工作現場活動各環節實施督導活動的權利;
(二)在現場督導工作中,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及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拒絕向質量督導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2、阻撓有關人員向質量督導人員反映情況的;
3、對提出的督導意見,拒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4、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干擾現場督導工作的;
5、打擊、報復質量督導人員的;
6、其它影響質量督導工作的行為。
(三)有獨立進行督導,并有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更改督導結果等非正當要求的權利。
(四)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委派單位提出申訴的權利。
(五)督導活動結束后,有從委派單位獲得合理督導津貼的權利。
第八條現場督導人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現場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地實施現場督導,保質保量完成督導任務。
(二)與被督導單位及考評人員有利益關系時,主動提出回避。
(三)在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必須佩戴《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胸卡。質量督導人員有權對考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予以制止或提出處理建議,但不得干預鑒定所(站)的正常考評工作。遇有重大問題,應立即向委派單位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職業技能鑒定的各項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開鑒定對象成績等數據信息。
(五)收集被督導單位及工作人員和考生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如實向委派單位反映。
(六)督導結束后,及時向委派單位提交現場督導表或現場督導報告。
第九條被督導單位應支持和配合質量督導人員的工作,主動向質量督導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條現場督導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委派單位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質量督導員資格:
(一)違反鑒定有關規定的;
(二)因瀆職貽誤工作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其它妨礙工作正常進行,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現場督導內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現場督導包括鑒定現場的督導和工作現場的督導。
鑒定現場督導是對鑒定考核現場進行檢查督導,督導內容:檢查鑒定現場的組織管理與工作程序、考場設備與人員配備、考生資格的復核與抽查、考評人員的執考行為與考評能力、考場的管理與紀律、考務管理的實施與程序。
工作現場督導是對每次鑒定活動后期的工作現場進行直接督導和檢查。督導內容:檢查與督導理論試卷的閱評、操作技能及工件的評定、試卷質量分析及證書核發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鑒定現場督導程序
(一)了解本次鑒定相關信息,明確督導任務。質量督導人員接到督導任務后,應向委派單位了解本次督導的有關信息,包括:
1、考點聯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場安排、考評(考務)人員名單、參加鑒定人員名冊;
2、熟悉所考職業的國家職業標準;
3、了解命題形式、試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二)鑒定現場督導過程中應完成以下任務:
1、參加考前會議,聽取現場考務安排及考評人員分工情況。
2、監督檢查考場布置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本次鑒定的要求。
3、對考評人員考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考評人員的配備是否符合鑒定職業的職業標準的要求,監督考評人員是否公正、公平、盡責履行職責,并于考試結束后對考評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監督考務人員從事成績登統情況。
4、對考生資格進行復核,對出現的問題進行適當的處理。
5、檢查技能考核是否按照考核方案進行,考核工件是否按要求處理。
6、監督試卷啟封情況、試卷內容、試卷裝訂情況。督導人員監督考務人員或考評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拆封試卷,并監督考評人員檢查試卷是否完好、有無缺頁、份數是否與考試人數相符,是否與委派單位要求的一致,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委派單位報告并按要求處理。考試結束后監督考務人員按要求裝訂試卷。
7、對考場紀律和違紀問題檢查和處理。發現考生、考務人員、考評人員違紀的要及時處理,協助考評人員、考務人員維持考場秩序。
8、考試結束后,監督監考人員、考評人員填寫《考場記錄表》是否符合本場考試實際。
9、必要時,召集考生代表、考點代表召開座談會,了解對試卷、考務管理等鑒定業務的需求、意見和建議。
(三)督導結束后,填寫現場督導記錄或撰寫督導報告,對本次考試作出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如考試中發生違紀問題及突發事件,應寫清處理過程和結果。督導結果應于規定時間內交回委派單位。
第十三條工作現場督導程序
(一)理論試卷閱評和操作技能評定的督導
1、檢查閱卷評分人員的資格和考評人員的資格是否達到要求;
2、檢查閱卷人員和考評人員對評分標準的掌握是否一致和適度,全體評分人員對評分標準是否達成一致;
3、檢查閱卷和考評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4、檢查閱卷和考評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當發現明顯誤差時應及時提醒;
5、維持閱卷評分紀律,及時發現制止閱卷和評分中的違紀和舞弊現象;
6、檢查閱卷和考評記錄簽署是否完整。
(二)成績登統和試卷分析的督導
1、可采取抽查方式檢查考務人員成績登統是否正確,操作工件評判結果是否對應登錄至相應考生名下。
2、質量督導人員應注意閱卷和考評人員是否對試卷和試題進行了分析,并對分析結果進行記錄,如在考試現場發放試卷質量反饋表的,應督促閱卷和考評人員將試卷分析結果擇要填入表中。
(三)證書核發督導
可采取資料抽查的方式,檢查鑒定所站上報的鑒定合格人員名冊是否與考試結果一致,簽名(章)是否齊全,證書核發是否符合程序。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省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細則或程序要求。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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