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工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9 11:54:00
導語:培養工程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發[2001〕4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江蘇省“333新世紀科學技術帶頭人培養工程”的意見》(蘇辦發[200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培養
第二條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培養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省和各市每年要舉辦1—2期政治理論學習班,組織培養對象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特別是學習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組織他們進行國情、省情考察,對他們進行以為人民服務、奉獻社會為宗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理論修養。幫助他們牢固樹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牢固樹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的堅定信念,確立正確的世界現、人生觀和價值觀,發揚愛國主義和艱苦奮斗精神,頑強拼搏,勇攀高峰。
要主動關心他們政治、思想上的進步,引導他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走與實踐相結合、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對積極要求入黨的對象,要重點培養,符合入黨條件的,要及時吸收入黨。
第三條加強業務培養,提高培養—對象的業務水平。培養對象所在單位每年要為他們安排一定的時間進行業務學習或實踐考察。同時,要為培養對象的業務學習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各市、省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拓寬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博士點、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等培養基地,加強對培養對象的業務培養;要有計劃地組織培養對象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安排出國考察、留學進修人員時,要優先從培養對象中選派;有條件的單位,可結合培養對象所承擔的課題或項目,選送他們到國內重點院校、科研單位進修、研修,或攻讀博士、碩士學位。
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將撥出一定的經費,用于資助一批培養對象參加國際交流活動或出國培訓、進修。
第四條為培養對象創造成才條件。省設立“新世紀科學技術帶頭人培養資金”,主要用于擇優、定向資助由培養對象主持的研究項目,尤其是國家、省重點研究課題和重點項目。
要有計劃、有目的地安排培養對象從事重大項目、課題的研究。省和各地計劃、科技、社會科學規劃等部門,對于培養對象承擔的重大科技攻關、工程項目和重要研究課題,應優先立項,并給予經費資助。各業務主管部門和培養對象所在單位在科研經費和儀器設備上應給予重點支持和保證。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優先為培養對象配備得力的工作助手。
為培養對象選聘導師。選定的辦法可由培養對象所在單位根據培養對象所從事的專業,在征求本人意見的基礎上選定,也可由個人選擇,報所在單位審定。第一層次培養對象的導師必須是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具有相當水平的知名專家學者),有條件的,可以聘請國際科學技術領域的權威專家擔任導師。第二層次培養對象的導師必須是國內學術、技術界具有重大影響的高級專家。第三層次培養對象的導師必須是省內各學術、技術領域的帶頭人。
第五條提高培養對象的學術技術地位。省和各地、各單位要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任的原則,有計劃地選拔一批優秀培養對象擔任科研機構領導,重點實驗室、國家和省重大項目課題組的負責人。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應重點保證培養對象晉升的崗位指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破格評聘。
要積極推薦一批培養對象進入有關國際性或全國性學術團體和各級評價、評審、評獎機構專家委員會及咨詢委員會。
各級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部門,要加大對優秀培養對象的宣傳力度,宣傳他們勤奮敬業、銳意進取、無私奉獻的高尚品德,宣傳他們取得的重大成果,提高其社會影響。
第三章管理
第六條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負責“333新世紀科學技術帶頭人培養工程”的領導及重大問題的決策。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333新世紀科學技術帶頭人培養工程”實施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具體管理工作,按照“上下結合,分層管理”的原則進行。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人事廳、省科技廳管理;第三層次培養對象分別由各市和省各主管部門管理。培養對象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實行動態管理,管理周期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培養對象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確定下一周期的培養對象。
第八條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1、目標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內,培養對象應制定總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同時,所在單位要與培養對象簽訂雙向目標責任書,報培養工作主管部門,作為雙向考核的,依據。
2、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江蘇省“333新世紀科學技術帶頭人培養工程”培養對象信息庫,跟蹤管理,跟蹤服務。根據培養對象的變動情況,及時修改有關信息。培養對象取得的業務成果和考核、獎懲情況,要及時存入信息庫。
3、定期報告制度。培養對象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培養工作主管部門(第一、二層次向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三層次向各市或省各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黨委報告一次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各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省各主管部門每年向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一次培養與管理工作的綜合情況。
第九條要關心培養對象的生活,積極主動地幫助他們解決醫療、住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定期組織培養對象進行健康檢查和療養。
第十條要保護培養對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正當權益。
對在政治上或其它問題上犯有嚴重錯誤、出國進修逾期不歸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培養對象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所在市、省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培養資格。培養對象在省內調動的,原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材料移交給新的主管部門,并報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跨省調動的,須征得有關培養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各市、省各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培養與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