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
時間:2022-10-26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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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條件取得的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表明專業技術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受聘該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學術、技術水平。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福利等待遇掛鉤。
專業技術職務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內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并體現相應報酬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相分離,堅持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破除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終身制。逐步建立起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單位聘任、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點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與使用機制,實現人才與崗位的最佳配置。
第四條省人事行政部門是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的有關政策,指導、協調、監督政策的實施。各市、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的綜合管理。
省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協助人事行政部門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的具體政策,并承擔相關工作。
第二章專業技術資格評價
第五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價采取評審、考試、考核認定、考評結合等方式進行,不受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和崗位限制。
第六條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的人員,可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逐級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并提供經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核實的或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能反映本人水平、能力、業績、職業道德以及接受繼續教育和行業特殊要求等方面的相關材料和證明。
第七條評價機構是經相應人事行政部門按權限委托或按規定準入,受理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并開展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評價機構要及時向社會評審的有關信息。受理申報人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人進行資格初審和復核,經人事行政部門資格審查同意后,提交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
在評審前,評價機構可根據需要,采取筆試、面試、人機對話等輔助手段對申報人員的相關素質進行考核。
第九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審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組織。每次參加評審的評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人事行政部門或委托組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的部門負責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
第十條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條件和方法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省級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省經濟發展與培育優勢產業需要,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適應本省特點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項目。
第十二條國家承認學歷的中專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除國家和省已明確不進行初次確認專業技術資格的系列或專業外,專業與崗位一致或相近的,見習期滿考核合格后,可按規定確認其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三條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和其他特殊專業人才,可由相應人事行政部門結合專業特點,采取適當方式考核評價后,根據其實際水平認定其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四條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系列或專業,申請人須先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的,在其成績有效期內,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條件的,可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第十五條經評審、考試、認定、考評結合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發給由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印制、鑒章的資格證書,作為用人單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積極推進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國際互認工作。外籍及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來浙工作,可持本人有關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或經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評價機構申請資格認定。人事行政部門或評價機構經一定方式和程序認定后,發給由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印制、鑒章的資格認定書,作為用人單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要堅持雙向選擇原則,由用人單位與專業技術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崗位聘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方案,科學設置各類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確定相應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
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之間的結構比例和崗位標準。
第十九條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實行單位用人自主聘任。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特點、職務層次、任職條件,采取內部競爭上崗、社會公開招聘等多種形式,面向具有真才實學的專業技術人員,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逐步建立由單位組成的聘任委員會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機制。
國家規定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受聘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聘約,可以根據工作任務與項目的不同確定不同的聘期。受聘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受聘人員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并按聘約和有關規定兌現相應的工資報酬,負責相應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事項。聘任期限屆滿,可以續聘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己税甓瓤己?、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的重點是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年度工作任務和業績情況;任期考核主要是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履行聘約情況。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結果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檔案,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晉升、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中發生的爭議,可按照有關法規,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解決。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堅持以科學設崗為基礎,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創造良好的用人環境。
第二十四條逐步建立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介組織的準入制度,培育和發展由人事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管下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介組織,推進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社會化。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應當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考試、認定、考評結合結果,在報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公布前,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要客觀甄別,認真查證,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評價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工作規章制度,制定監督措施和管理辦法,規范工作程序,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職務聘任工作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價專業技術資格,要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事實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或其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評價專業技術資格。
對參與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如與上述作假、舞弊行為有關,要予以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類單位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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