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八小時外監督制度

時間:2022-12-02 12:58:00

導語:信用社八小時外監督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信用社八小時外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在八小時以內監督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和延伸監督管理的視野和范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守則》以及江紀發[2001]34號等文件規定,并結合本系統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信用社全轄系統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二章監督管理的內容

第三條全系統工作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不準與服務對象之間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經濟往來。

2.不準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或者授意、指使、縱容包庇其他人員從事違規違法經營活動,以權謀取個人私利。

3.不準為親屬、朋友等關系人違規辦理貸款、投資、擔保、融資、結算、提現等金融業務。

4.不準泄露、出賣合作金融秘密。

5.不準利用職權接受宴請、高檔消費或收受貴重禮品、有價證券。

6.不準參加有礙公務的宴請、旅游、出國訪問、營業性娛樂等活動。

7.不準參加封建迷信、聚眾賭博、吸毒或參與、等活動。

8.不準違反規定參與經商辦企業或伙同他人經商辦企業以及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或優惠條件。不得在企業報支任何費用。

9.不準發表、散布和傳播有損單位、集體形象的言論,參與影響社會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動。

10.不準有其它違反社會道德、社會公德和不廉潔行為。

第三章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四條實行分級負責制,聯社主任對全系統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行為規范”的監督管理負總責。

第五條聯社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科(室)和掛鉤聯系的基層社的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行為規范”的監督管理負督查領導責任。

第六條聯社機關職能部門和基層社負責人對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行為規范”監督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市聯社人事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查處違紀違規案件。

第四章監督管理的方式

第八條嚴格實行工作時間以外的監督管理制度。實行用權制約、公開辦事程序和跟蹤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以貸謀私、違規辦理金融業務等不規范行為的發生和延伸。

第九條實行分級承諾制度。工作人員向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承諾,部門(單位)負責人向聯社分管領導承諾,分管領導向聯社主要領導承諾,層層簽訂《“八小時工作以外行為規范”承諾書》,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十條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級匯報“八小時以外行為規范”監督管理情況,遇到重大情況,及時匯報。在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會上,個人要匯報八小時以外活動情況。

第十一條加強家庭監督。充分發揮“廉內助”的監管作用,單位責任人每月家庭走訪或電話家訪一至三戶,每半年開展一次座談會,每年開展一次總結表彰會,充分調動家屬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使之成為黨紀國法的宣傳員、家庭廉政的守門員、配偶行為規范的監督員、反腐倡廉的戰斗員。

第十二條開展綜合督察活動혂痐聯社領導層組織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一些飯店、舞廳等營業性休閑娛樂場所進行明察暗訪。

第十三條強化社會監督。定期不定期召開行風監督座談會,發放行風測評卡,了解和評議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活動情況和現實表現。

第十四條重視信訪監督。聯社紀檢監察部門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工作,及時對信訪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了解,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定期分析思想動態。各級領導班子每半年召開一次思想動態分析會,分析工作人員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重點做好有違規違紀苗頭人員的思想工作,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五章處理的種類和程序

第十六條凡在工作時間以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工作時間以外構成第二章所列行為之一,尚不足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止執行職務、待崗培訓處理。

1.對群眾舉報有不廉潔行為,或在系統內有不良傳聞,但未能查實認定的,進行誡勉談話。

2.違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條,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

3.違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條且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書面檢查并給予通報批評。

4.一年內,違反第二章中兩條以上(含兩條)或兩次違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條的,給予停止執行職務處理。

5.一年內,違反第二章中兩條以上(含兩條)或兩次違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條的,且產生不良后果的給予待崗培訓處理。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被誡勉談話,列入單位考廉考紀檔案備查;被書面檢查,扣除當月全部考勤獎;被通報批評,除扣除當月全部考勤獎外,同時扣發一個季度的目標管理獎;停止執行職務或待崗培訓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停發崗位津貼、考勤獎、目標管理獎和年終獎,取消當年評先、評優、晉升職級資格。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聯社人事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與修改。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