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檢查安全制度

時間:2022-01-15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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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檢查安全制度

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報制度

各市州政府于每年1月5日前,將本市州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一)專報的主要內容

1、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決定的情況;落實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部署情況;開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況,內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及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分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問題。

3、新的一年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4、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專報的評價

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各市州政府的專報做出評價,報省人民政府。評價的主要事項:

1、是否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及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部署,相關職能部門是否采取了具體措施,實際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減幅度及死傷比情況,群死群傷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分析是否準確,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查找是否準確。

4、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檢查制度

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一)檢查的時限和方式

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事故發生后20個工作日以內,向省人民政府上報書面檢查報告;一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第三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的20個工作日以內,向省人民政府上報書面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同時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二)檢查的主要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道路名稱、路段、行駛方向)、經過、形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等。

2、事故發生后接警、出警及組織施救、現場處置情況。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損機動車駕駛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駕駛證的取得、違法行為記錄等。

5、肇事和受損機動車的情況,包括登記、檢驗記錄等。

6、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7、道路交通事故的間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環節存在的問題。

8、對交通肇事行為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刑事或黨紀、政紀責任的情況。

9、整改措施

(三)檢查報告的審查

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對市州政府的檢查報告做出審查,報省人民政府。

發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市州政府的檢查報告做出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查的主要事項: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責任是否分清、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是否查清,交通肇事行為人、車輛所有人和相關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是否查明,并予以追究。

3、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或黨紀、政紀責任的意見是否恰當。

4、是否提出整改措施,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是否已付諸實施。

5、是否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對有關人員進行了交通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