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1 1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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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發(fā)揮其傳遞信息、發(fā)展經濟、方便群眾、美化市容等作用,根據國家《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城鎮(zhèn)的戶外設施和空間,利用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櫥窗、牌匾、布幅、繪畫、汽球等形式設置、張貼戶外廣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戶外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和個人設置、張貼戶外廣告,必須接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四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環(huán)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規(guī)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六條在車站、碼頭、商場、游樂場、居民區(qū)等公共場所,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建部門負責設置公共廣告欄。

第七條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并核發(fā)證照后,按批準的經營范圍營業(yè)。

第八條除張貼廣告和在本單位場地內設置的廣告外,其他戶外廣告必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證照的廣告經營者承辦。

第九條不準在政府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廣告的區(qū)域設置廣告。

不準在電桿、樹木、墻壁等處亂貼、亂畫、亂寫廣告。

第十條行醫(yī)、演出、招生、培訓、啟事、聲明等內容的戶外張貼廣告,張貼前必須持政府有關部門或授權單位的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加蓋廣告管理專用印章,并繳納公共廣告欄使用費。

各種戶外張貼廣告,必須在公共廣告欄內或指定的位置張貼。

第十一條在本單位場地內自行設置存留10天以上的戶外廣告,必須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準。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損壞公共設施,影響市容。

路牌、燈箱、櫥窗等較大體積的戶外廣告,必須標明制作單位名稱。

對脫色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要及時維修、翻新或更換。

第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需占用場地、建筑物時,有關單位、個人與廣告設置者簽訂租用協(xié)議,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在其核準的存留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或遷移;確需拆除、遮蓋或遷移的,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賠償設置者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對沒有加蓋廣告管理專用印章的戶外張貼廣告和在戶外設施上隨手書寫的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清除,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公共廣告欄使用費、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筑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建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公共廣告欄使用費主要用于廣告欄的設置、維修和雇請管理人員等開支。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分別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條第二款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廣告。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三款的,限期維修、翻新或拆除,造成人身傷殘或他人經濟損失的,負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修復廣告,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六)對上述罰則中限期拆除、維修、翻新、修復戶外廣告逾期不辦的,強制執(zhí)行,其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以上罰款一律繳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