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7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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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制度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行為,市局于年下發了《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在我市部分區、縣試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國稅發(2002)3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在西城、朝陽、豐臺、昌平四個區縣局進行了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市局決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對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一律按《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F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暫行辦法》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指標及其填表說明做如下修訂:

1、增加第16欄“其中:本期預繳稅款”欄,作為計算“本期應補(退)稅額”的減數;

2、增加第19欄“本期應補(退)稅額”欄;

3、由于增加了以上兩欄指標,報表其他欄次序號做相應的調整;

4、上述指標的填報說明詳見附件3。

二、《暫行辦法》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執行時間為:

1、東城、宣武、朝陽、海淀、懷柔、對外國家稅務局為年9月1日(稅款所屬);

2、其他各局為年10月1日(稅款所屬)。

三、請各區、縣局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在我市部分區、縣試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國稅發[]32號),結合本通知一并認真貫徹執行,并做好對內的學習培訓及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