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行政應訴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12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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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審計行政爭議的有效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審計行政應訴,是指審計機關以被告身份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審計行政應訴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區分下列情況應訴:
(一)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應訴;
(二)復議機關決定改變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應訴。
第五條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應訴機構。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的行政應訴機構或者專職人員。
第六條審計行政應訴機構的職責是:
(一)組織、辦理具體的審計行政應訴案件;
(二)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行政應訴工作;
(三)了解、研究審計行政應訴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向本機關領導提出改進審計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第七條審計機關接到起訴狀副本后,應訴機構應當根據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訴訟人。
第八條訴訟人可以由本機關工作人員擔任,也可以聘請律師擔任。
第九條法定代表人應當與訴訟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訴訟人的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條審計機關、復議機構應當將與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材料移交給訴訟人,配合訴訟人做好應訴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訴訟人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草擬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觀點明確,針對性強,法律依據準確。
第十二條審計行政應訴機構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辯狀;
(二)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授權委托書;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訴訟人在開庭審理前,應當草擬詞。
詞應當客觀陳述事實,正確引用法律、法規,理由確實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訴訟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庭,并應當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紀律。
第十五條庭審期間,訴訟人應當對法庭的審理情況作出記錄。
第十六條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訴訟人應當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
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的,審計機關可以按照《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一條案件結案后,審計行政應訴機構應當寫出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爭議的事實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過程;
(三)判決或者裁定的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行政應訴案件結案之日起1個月內,將案件的有關材料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地方審計機關應當于半年和年度終了后,將本地區半年和年度的審計行政訴訟情況報告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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