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
時間:2022-07-04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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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落實審計組廉政責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審計署《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結合我局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審計組實施的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三條審計局黨組、紀檢監察、各處室領導要重點抓好審計組的廉政工作,經常教育,預先防范,嚴格管理,加強監督,使審計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從審,秉公執法”。
第四條審計組組長對審計組的廉政工作負領導責任,其職責是:
(一)審計前,有針對性地進行廉政教育,認真學習本規定,增強審計人員的廉政意識;
(二)審計中,審計組成員必須持證掛牌上崗,并將《審計組廉政紀律公示》在被審計單位兩個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向被審計單位宣傳廉政規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規定認真執行;
(三)審計結束時,檢查審計組執行審計紀律情況,主動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四)審計結束后,小結廉政工作情況,并如實向主管領導、局監察室匯報。
加強審計行風建設,樹立審計形象。在審計過程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審計,杜絕行業不正之風,如有違犯審計紀律、損害審計形象的現象,審計局黨組可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以撤消黨內外職務處分,處分權限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五條審計組(4人(含)以上)要指定兼職廉政監察員,其職責是:
(一)協助審計組組長抓好廉政工作;
(二)處理被審計單位接待工作中的具體廉政事項;
(三)注意發現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議審計組組長及時表揚;
(四)發現苗頭及時制止,避免違紀問題發生;
(五)針對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廉政建設的建議。
第六條審計組和審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審計準則,忠于職守,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一)不隱瞞、變更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實,不提交內容虛假的審計報告;
(二)個人不單獨與被審計單位商談審計組提出的審計事項處理意見;
(三)不得在審計過程中謀取私利;
(四)不泄露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審計外勤費用,按照局有關規定執行。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審計期間必須嚴格遵守費用支出的有關規定和廉政紀律:
(一)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宴請;
(二)不準住高檔、豪華、賓館;
(三)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舞、保齡球、桑拿浴等活動;
(四)不準參加帶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五)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公款旅游;
(六)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七)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以任何名義給予的加班費、資金、補貼和福利品等;
(八)不準占用被審計單位的手機、計算機、機動車輛等;
(九)不準借用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不準為個人或家屬親友購買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工股或未上市原始股票;
(十一)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安排自己親友的要求;
(十二)不準通過中介組織收取勞務費、咨詢費、介紹費。
第八條對違反第六條第七條款規定的,分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按照有關程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九條審計人員違反廉政紀律,應將其錯誤事實等情況記入本人廉政檔案,與評先選優、提拔使用等掛鉤。
第十條審計人員違反廉政紀律,按照*市審計局《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市審計局《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和本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及審計組組長的責任。
第十一條對于嚴重違反廉政紀律的問題,在審計系統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各級領導干部負責審計組廉政責任的貫徹落實,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監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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