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計劃生育事業健康發展的規定

時間:2022-02-24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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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計劃生育事業健康發展的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為有效遏制違法生育有所上升的勢頭,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嚴肅性,嚴肅查處違法生育行為,維護正常的生育秩序,促進低生育水平的穩定,推動區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使用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部上繳國庫,并全部用于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貪污、挪用。

二、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委托鎮、街道辦事處代征所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即未通過法院、公安、綜治參與執行的案件)的80%返還案件所在鎮、街道辦事處,20%用于全區計生事業統一調配;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法院聯合執行的案件、和公安或綜治部門聯合執行的案件,所征社會撫養費的50%返還案件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50%用于全區計生事業統一調配。

三、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與法院聯合執行的案件、和公安或綜治部門聯合執行的案件,所征社會撫養費,從全區統一調配的50%中提取25%用于聯合執行案件所需的工作經費。

所提取的社會撫養費需全部用于計劃生育聯合執法辦案的工作經費,不得作其它用途。

四、返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社會撫養費須全部用于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財政局、審計局將不定期的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