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意見
時間:2022-11-03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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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年我市被列入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皖政〔2007〕85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
**年全市三區四縣均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到**年底全市參保人數達到12.5萬人以上,基本實現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
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隨著經濟發展和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籌資水平、財政補助標準和醫療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見,通過政策引導,調動城鎮居民參保積極性,鼓勵群眾連續參保,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二、政策銜接和試點要求
(三)做好政策銜接
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省政府《意見》的要求,對《**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黃政辦〔2007〕23號)確定的參保范圍、籌資標準、困難群體繳費和補助、基金管理、社會監督等具體規定,進行完善和銜接。
(四)試點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省政府《意見》和本實施意見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臺本地試點實施方案。同時,著力做好現行制度與試點方案的銜接過渡,確保穩健運行。
三、對現行政策的調整
對現行政策調整的重點是:降低參保人員和低收入人群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大病重病對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研究制定城鎮居民與其它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
(五)參保范圍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它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按上級政府相關規定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六)基金籌集
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籌資額:市轄區:130元,市轄縣:115元。
其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市轄區:260元,市轄縣:245元。
實行全市統一的個人繳費標準。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籌資額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后,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予以補助。
城鎮低保居民中的三無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其它城鎮低保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財政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
城鎮低保居民、城鎮低保居民中的三無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由殘聯部門負責認定。
(七)保險待遇
實行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1.起付標準(起付線)
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500元(含市外二級以上醫院)。一個年度內因患疾病,在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多次住院,只計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線;在一級醫院多次住院,分次計算起付線。
學生、少年兒童患病在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住院起付線為200元。
城鎮低保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線”待遇。
2.報銷比例
住院報銷比例:一級醫院65%;二級醫院60%;三級醫院55%。
特殊疾病門診報銷比例:患急慢性腎功能衰竭進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進行的放化療、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療所發生的大額門診醫療費用按住院管理,6個月結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醫療費用累計計算,每年報銷一次,個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規定的費用按50%的比例進行報銷,年度報銷最高限額為2000元。
參保人員連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參保的第二年起,參保年限每增加一年,報銷比例相應提高2%,連續參保5年(含5年)以上的,報銷比例可相應提高10%。中斷繳費的按首次參保支付待遇。
3.意外傷害補償
學生、少年兒童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診醫療費用實行“零起付線”,符合規定的費用按80%的比例予以補償,補償限額為每年2000元。
學生、少年兒童因病或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補償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撫恤金。
其它城鎮居民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按因病住院規定補償。
4.二次補償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基金管理使用,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建立正常的待遇調整機制。當年度基金結余(含上年結轉資金)超過當年籌資總額的20%時,應實施二次補償。二次補償的對象主要是住院醫療費用個人支付部分超過當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當地統計部門前一年的數據為準)的大病患者。二次補償的比例視基金結余情況而定。
四、管理和服務
實行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制度。
(八)確保財政補助資金落實
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將補助資金足額納入預算,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市、區(縣)兩級財政補助資金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劃入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九)加強基金管理
醫保基金實行收支二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各地要建立醫保基金收支公示制度,各地醫保經辦機構要在每年6月份前將上年度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規范參保登記時間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登記參保時間:在校(包括學齡前兒童學校、幼兒園等)學生為每年8月—9月;其它居民為每年6月—7月。未在上述規定時間登記參保的,參保時應全額繳費(個人繳費部分),未參保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十一)做好與有關制度間的銜接
1.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含本人18周歲以前的繳費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已辦理退休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無醫療保障的可自愿暫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員年度醫療費用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和補償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過重或難以承擔的,可按規定程序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3.與其它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的銜接
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居民患病發生醫療費用,可以憑患者醫療費用發票和費用清單等復印件及商業保險公司結報單據等材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補償),報銷(補償)待遇與未參加商業保險的參保人員一致。對參加新農合的農村戶藉城鎮在校學生,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享受兩次報銷(補償)待遇,第二次報銷(補償)在醫保經辦機構辦理時,對未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部分和新農合補償后的余額部分進行審核和結算。
4.與現行政策的銜接
本意見作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黃政辦〔2007〕23號)的修訂和補充,凡本意見未涉及的仍然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十二)實施定點醫療
參保人員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記賬管理,醫療終結或出院時,參保人員只要支付按規定屬于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其余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服務協議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十三)強化公共服務和管理
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學校等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公共服務和管理服務網絡。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通過降低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等措施,積極引導參保人員有效享受社區衛生服務。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對違法違規或不履行定點義務的堅決予以嚴肅處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以及門診費用統籌辦法。有條件的區縣可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
(十四)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
要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框架內,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解決好非公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等群體的參保問題。對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和生活的農民工子女,要按照屬地參保原則,積極解決其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五)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組織
市政府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六)制定工作計劃,實施動態調度
各區縣要按照“6月中旬前制訂好實施方案”、“年底實現全覆蓋”和“及早實施新方案平穩過渡”的目標任務,制訂好今年具體工作計劃,對試點實施方案出臺、實施時間、推進步驟、宣傳培訓、保障措施、制度評估以及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等作出詳細安排,并實施動態調度,確保今年7月底參保擴面工作基本落實,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擴面任務,確保試點取得圓滿成功。
(十七)提高經辦和服務能力
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需要,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研究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各級經辦機構要優化經辦流程,建立健全統計報表體系,拓展和完善計算機管理系統,不斷提高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逐步實現服務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
(十八)加強部門配合
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組織實施職責,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發展改革、衛生、藥監等部門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藥價管理,做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納入預算,支持醫療保險經辦服務體系、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的建設,加強基金的監督管理。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學生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民政部門要協助做好社區居民參保組織實施工作以及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合力。
(十九)上級政府如有新的政策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對本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補充。
(二十)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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