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職工醫療保險意見
時間:2022-03-11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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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38號)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省級統籌的原則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養老保險待遇政策、統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有利于規范基金運行和監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責任分擔機制,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有利于全省范圍內均衡企業養老保險費用負擔,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省級統籌后,全省統一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各地執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和辦法與國家和省規定不一致的,要在20*年年底前規范統一。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從20*年10月1日起,參保單位統一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個人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06〕29號)規定執行。
(三)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規范統一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等統籌項目。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四)統一管理和使用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余缺調劑的管理辦法。省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基金收支計劃,經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下達各地執行。
各地計劃內收支缺口的80%由省撥付、20%由當地結余基金彌補。當地無結余基金或結余基金不足以彌補的部分,由同級財政彌補。因未完成征收計劃而形成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彌補。同級財政彌補不到位的,由省財政扣減地方一般轉移支付資金,直接納入省級統籌基金。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作為省級統籌基金,由省統一調劑使用。20*年9月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省級統籌實施后形成的結余基金均屬省級統籌基金,留存當地,由省轄市代為管理。
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分賬核算。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各地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按照我省金保工程總體規劃,建立適應省級統籌需要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完善省級統籌具體實施辦法。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統籌具體實施辦法,逐步健全和完善省級統籌各項政策規定和管理措施,加強對各地省級統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要嚴格執行養老保險政策,嚴格退休審批制度,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退休。
(二)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責任分擔機制。建立省級統籌目標責任制,省政府每年對各省轄市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省級統籌專項獎勵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各地要層層落實目標責任,采取措施,加強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保證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各地要按照豫政〔2006〕29號文件要求,繼續完善當地的征繳獎勵辦法。
(三)切實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各省轄市政府要按照國家關于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的要求,加強對經辦機構的管理,推動信息化建設,保障經辦機構工作經費,使各級經辦機構盡快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要求,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省轄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省轄市對縣(市、區)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各地要抓緊規范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凡市級統籌有關政策沒有落實的,20*年年底前要落實到位。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基金管理各項規定,確保省級統籌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四、組織實施
實行省級統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要從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支持這項改革。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省級統籌工作。省勞動保障廳具體負責省級統籌工作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省級統籌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同時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實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省級統籌順利實施。財政部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投入。機構編制部門要完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加強編制核定,為省級統籌提供組織保障。
本實施意見從20*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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