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意見
時間:2022-02-09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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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思路和原則
指導思想:立足于*市情,切實轉變機心鎮政府職能,強化鎮政府引導、服務和協調功能,把鎮政府職能逐步轉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上來,逐步完善中心鎮政府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社會環境。充分發揮中心鎮作為統籌城鄉發展平臺、承接中心城區富余資源轉移和促進解決“三農”問題的作用,作為*“衛星城”對現代化大都市建設的輔助作用。
總體思路:區、縣級市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實行委托;不能委托的,通過充實現有派駐機構職能、增設派駐機構、加強中心鎮的指揮協調等措施實現管理前移;既不能實行委托又不能設立派駐機構的,建立職能部門與中心鎮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
(一)堅持重心下移。通過委托行政執法工作、擴大派駐機構職權、增設派駐機構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擴展中心鎮政府、派駐機構等執法系統末端組織的職權,增強一線執法力量,實現執法監管重心下移,改善執法監管效果。
(二)堅持條塊結合。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告知回復等工作機制,由中心鎮政府對職能部門及其派駐機構的執法工作行使協調、監督職能,使執法工作從單純的以“條”管理的體制轉變為_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以達到溝通流暢、配合密切的管理效果。
(三)堅持權責一致。要通過改革改變權責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在委托執法、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等措施中,應當明確中心鎮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執法責任,切實落實執法責任制,防止相互推諉,按照職責分工追究責任。
(四)堅持配套保障。在改革措施實施中,應當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配套安排,做到財隨事轉、人隨事轉,從人力資源、物質基礎等各方面保障改革順利進行。
二、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依法落實法律、法規賦予中心鎮的職權,確保中心鎮的職能到位?!冻青l規劃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賦予鎮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權,各級政府或職能部門不得擅自上收權力,確保鎮級政府職能到位。尤其是《城鄉規劃法》明確了鎮政府組織編制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職責,經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還可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些規定,體現了便民、利民的原則,加大了中心鎮的職責,有利于中心鎮的發展。由市規劃部門牽頭,提出中心鎮規劃編制。審批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具體事宜的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二)委托中心鎮政府執法。根據統一部署,區、縣級市政府職能部門將能夠委托的行政執法工作盡量依法委托給鎮政府行使。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可以委托的執法職權,委托給中心鎮政府;沒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但確需委托的職權,由市政府制定規章作為委托的法律依據。
委托由相關職能部門與中心鎮政府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經區、縣級市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實行。接受委托后,中心鎮政府在委托事項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監督,向委托機關負責。委托機關就委托事項對中心鎮政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并承擔委托執法工作的法律后果。對于委托的行政處罰工作,中心鎮政府可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中心鎮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對受委托機關執法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依法委托給中心鎮政府。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執法工作:(1)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2)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3)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依照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2.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執法工作:(1)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在不影響申請人中請時效的前提下,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涉及治療費3000元以內的輕傷投訴案件先行調解;(3)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調解;(4)受理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投訴,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進行處罰。
3.水務方面執法工作:(1)對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檢查;(2)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及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3)對河道采砂行為的檢查及對非法采砂的行政處罰;(4)對取水戶、排水戶的檢查監督及對非法取水、非法排水的行政處罰;(5)對破壞、損壞水利工程設施和供排水設施的行政處罰;(6)對在建水利、水務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和行政處罰。
4.農藥方面執法工作:(1)負責督促、檢查轄區內農藥經銷商落實經營臺賬登記;(2)配合所屬區(縣級市)農業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轄區內農藥市場進行抽樣化驗;(3)配合所屬區(縣級市)農業部門查處轄區內農藥違法案件,對無證照的流動農藥銷售攤販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4)加強對外耕戶的管理,督促所在村與外耕戶簽訂安全使用農藥責任書,確保當地生產的農產品的質量安全;(5)負責指導、培訓本轄區內農民安全使用農藥。
5.縣級市人民政府的建設、工商、規劃、質監等部門委托中心鎮政府負責以下執法工作:(1)對違法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進行執法;(2)對違反城鄉規劃行為進行檢查、制止、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3)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暫扣物品、接受投訴、提出處罰建議等。
6.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水務、農藥方面的行政許可受理權原則上由區、縣級市職能部門委托中心鎮政府行使,中心鎮政府受區、縣級市職能部門委托對外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委托部門審批。
(三)中心鎮政府設立執法辦公室開展執法工作。為整合中心鎮執法資源和職能、建立執法監管的長效機制,明確執法監管職責、確保執法到位,中心鎮政府可設立執法辦公室,所需行政編制在鎮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
執法辦公室的執法工作包括:
1.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鎮政府的行政執法職權,除鎮政府已有專門機構執行的以外,由執法辦公室統一行使。
2.區、縣級市職能部門委托中心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水務、農藥等行政執法職權,除中心鎮巳設有專門機構外,由執法辦公室具體負責行使。
3.負責中心鎮轄區內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
(四)充實派駐機構職能,理順中心鎮與派駐機構關系。
1.充實職能部門現有派駐機構職能。對現有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國土所、國稅稅務分局、地方稅務分局、城管(城監)中隊、環保所、司法所、交通管理所等職能部門的派駐機構,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原有基礎上充實加強其職能、人員等,實現管理前移,不斷提高監管效果。
國土所增加下列職能:(1)參與制定鎮建設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承辦鎮建設用地和農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辦理登記手續;(3)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4)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開展土地執法檢查,制止違法用地行為,協助查處違法用地;(5)維修測繪標志;(6)協助礦產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環保所增加下列職能:(1)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2)對環境污染糾紛、投訴進行調解處理;(3)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罰建議;(4)參與協助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5)協助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污費。
司法所增加下列職能:(1)與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2)承擔對轄區內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
2.增設衛生監督分所。其具體職能如下:(1)代表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衛生監督職能;(2)受理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企業及集體食堂、公共場所、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行政許可并進行現場審查;(3)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4)對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與人身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5)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6)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7)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8)對學校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學校衛生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對學校衛生管理負責人進行培訓;(9)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打擊非法行醫;(10)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1)對轄區內衛生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12)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
3.理順鎮政府與派駐機構的工作關系。職能部門的派駐機構受其派駐機關的領導,同時中心鎮政府可以協調、監督各職能部門的派駐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由中心鎮政府建立激勵和督導制度,對職能部門派駐機構的工作進行考察并予以考評、獎勵。
職能部門派駐機構的重要執法行動應向鎮政府通報情況;除垂直管理的部門外,其負責人的考核和任免應征求中心鎮黨委的意見。
(五)建立中心鎮政府與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
未實行委托執法和未設立駐中心鎮派駐機構的職能部門,應當加強與鎮政府協作配合,建立告知制度和協助制度,切實履行執法監管的職責。協作的事項、方式、程序等具體制度,由區、縣級市政府制定文件予以明確。中心鎮政府發現違法行為,應告知相關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應予以登記、出具回執,并及時向中心鎮政府回復處理結果,沒有及時處理和回復的,中心鎮政府可以督促催辦;職能部門的執法行動需要鎮政府協助的,可告知鎮政府并說明需要協助的內容,鎮政府應指定具體的機構和人員積極協助。應當定期召開由中心鎮政府、區或縣級市職能部門、職能部門的派駐機構、轄區內有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中心鎮有關執法工作。職能部門年度考核中,對負責中心鎮工作人員的考核應當征求中心鎮黨委的意見。
三、試點的有關要求
進行中心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的花都區花東鎮、番禺區大崗鎮、蘿崗區九龍鎮、增城市新塘鎮,所在區、縣級市政府應結合試點鎮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方案,于2009年3月1日前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在試點過程中,可以采取靈活變通措施,多途一徑、多方面探索中心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試點工作原則上于2009年完成。試點取得成熟經驗后,中心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在全市中心鎮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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