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外掛車輛方案

時間:2022-11-05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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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外掛車輛方案

根據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外掛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7〕271號)和省交通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印發《**省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實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費〔2008〕158號)要求,經州人民政府研究,結合我州實際,制定如下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促進公平競爭、規范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稅費應征不漏為目標,在全州范圍內各縣按屬地管理的原則開展車輛外掛集中專項治理。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全面排查,有效治理,使外掛車輛回原籍登記、上牌,并通過完善制度,規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車輛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組織領導和工作分工

(一)組織領導

成立**州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集中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領導小組組長由州政府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州工商局、**征稽處、州政府法制辦、州運政處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縣分管交通的副縣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州交通局(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附后)。各縣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轄區內外掛車輛治理工作的領導,結合各縣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保障人員、經費,確保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實施辦法。同時,各縣、各部門要根據總體部署,精心組織,通力合作,確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顯實效。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全州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的統一領導及協調組織工作。制定全州集中治理車輛外掛工作方案,對治理工作進行部署分工,協調各相關單位的關系,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對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和表彰。具體職責為:

1.研究制定全州治理外掛車輛的有關政策、對策;指導全州治理外掛車輛工作;聯系、協調各成員單位。

2.制定全州治理外掛車輛的宣傳方案并組織實施;聯系新聞媒體對治理工作進行宣傳報道,定期收集、整理、公布治理外掛車輛情況。

3.對全州治理外掛車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治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調查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投訴舉報。

4.制定全州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協助各縣及時處理集體上訪、聚眾堵路、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保證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5.及時將查處的情況向省及外州市相關部門通報。

(三)各縣人民政府職責

1.負責各縣轄區內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加大對治理外掛車輛的宣傳報道,定期收集、整理、上報治理外掛車輛情況。

3.糾正治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及時調查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投訴舉報。

4.制定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處理集體上訪,聚眾堵路,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確保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部門職責分工

1.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外掛車輛治理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把關、指導和監督,跟蹤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適用問題。

2.交通部門。交通征費機構負責對外掛車輛的調查取證、稽查與認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配合下,核查車輛檢驗資料、登記注冊以及稅費繳納等情況;負責對認定的外掛車輛征收交通規費;責成認定的外掛車輛辦理轉籍手續;簡化辦事程序,為返回我州的外掛車輛辦理相關手續。

3.公安部門。嚴格審查我州車輛轉出外州、市登記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依法打擊車證不符、無證照、假證照、一車多證、一證多車等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中介機構、經銷商和個人違法辦理車輛外掛號牌、證書等非法行為;負責集中治理行動中返回本州的外掛車輛轉入登記;加強對委托定期檢驗車輛的審核工作;對抗繳國家稅費,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4.稅務部門。要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清查外掛車輛的異地經營情況。在清理整頓中,稅務機關在對本地從事經營的外掛車輛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為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納稅資料。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運輸企業及個體工商經營者的登記監管,把好市場準入關,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介紹、拉攏、吸納車輛外掛的組織和個人依法予以查處;負責集中治理行動中返回本州的外掛車輛的工商登記。為交通部門提供有關中介機構和經濟組織經營業務范圍等信息資料。

三、實施步驟

治理工作共分宣傳發動及調查取證確認界定、集中整治、總結提高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及調查取證、確認界定階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1.宣傳發動的主要任務是營造輿論氛圍,形成強大的治理聲勢,引導外掛車輛自覺回歸入籍,并充分調查取證,準確認定外掛車輛。實施步驟為:

(1)集中治理外掛車輛領導小組辦公室治理外掛車輛通告,制定專項宣傳計劃,各縣要制定詳細的宣傳實施方案。

(2)要充分發揮宣傳輿論的導向作用,召開新聞會和由相關執法部門、運輸企業參加的宣傳動員大會,組織大型宣傳咨詢活動。各縣要結合實際,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和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專題宣傳報道,深入車輛集散地、運輸企業等發放宣傳資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車輛集散地懸掛宣傳標語。要廣泛宣傳外掛車輛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關政策,使廣大運輸經營者和社會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要在各車輛交通規費征收窗口、車輛上牌檢驗窗口、收費站點設立宣傳專欄,進行重點宣傳。各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做好外掛車輛治理的宣傳工作。

(3)邊宣傳,邊排查,邊勸歸,全面掌握外掛車輛基本情況,為調查取證打好基礎。充分發揮所轄地區的政府、交通、公安、稅務、工商的職能作用,做好本地區外掛車輛的排查登記工作。強化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機制,鼓勵群眾積極舉報套牌車輛、外掛車輛及違法辦理外掛車輛手續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各縣要對排查登記外掛車輛工作給予經費保障。外掛車輛情況嚴重的地區,要派駐專門的工作組,指導治理工作。

2.調查取證、確認界定的主要任務是充分調查取證、準確認定外掛車輛。

(1)我州治理外掛車輛的范圍限于省、州際之間的外掛車輛。

(2)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車輛,可確定為外掛車輛:

A.機動車的車籍地、養路費等稅費繳納地與其實際所有人的戶籍不一致。

B.機動車長期在車籍地以外的省、州(區、市)使用,但沒有按規定辦理調駐手續。

C.機動車在車籍地實際繳納的各種稅費較車輛所有人戶籍地或主要運行地同類車輛明顯偏低,也低于車籍地正常征收標準。

D.由我州轉往稅費征收標準或實際執行標準較低的外省、州(區、市)注冊登記,但機動車實際所有人及其住地和機動車主要行駛地仍在我州境內。

(3)外掛車輛信息資料的收集。公安、交通、稅務、工商、農機等各涉及車輛稅費征收的部門,不僅要對一些外掛車聚集地進行重點排查,還要對車主戶籍地、居住地,車輛車籍地、經常停靠地、行駛區域,貨源集散地、大型廠礦、運輸業戶、運費支付和車輛運營情況等進行調查,采取多種方式主動收集外掛車輛資料,為外掛車輛的認定提供可靠證據。

(4)外掛車輛檔案的建立。對確認為外掛車輛的,建立外掛車輛檔案,一車一檔,及時交流外掛車輛回歸信息,互通情況,做到信息共享。

各運輸企業和個人要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提供真實詳細資料,為調查人員查閱資料提供方便。

(二)集中整治階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主要任務是各相關部門對套牌車輛、未轉回入籍或未辦理駐地經營手續的外掛車輛進行集中整治。實施步驟為:

1.全州各縣同時開展上路、上戶的外掛車輛集中整治活動,從稅費繳納、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多個環節,全面開展清查和懲處。

2.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分工,源頭稽查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組織人員積極開展套牌車輛、外掛車輛集中查處工作。

3.各縣、各相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大對中介機構、經銷商以及個人違法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取締此類非法行為。

(三)總結提高階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各縣、各有關部門總結外掛車輛治理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治理外掛車輛的長效措施。由州集中治理外掛車輛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檢查考核,對治理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外掛車輛的處理方式

(一)優化服務措施,鼓勵主動回歸。對集中治理行動中轉回的外掛車輛,交通、公安、農機、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外掛車輛轉籍入戶條件,優化稅費征收措施,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二)凡在調查取證階段,原外掛車輛主動轉回車籍地、入戶的,補足應繳交通規費差額,從次月起按我州規定繳納交通規費。

(三)凡在認定為外掛車輛后,除補足交通規費差額、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按照逃費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外掛車輛,按上述規定處理后,從次月起按我州規定征收交通規費。并將未轉回入籍的外掛車輛,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一旦發現,各相關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五)堅決打擊違法辦理套牌車輛、車輛外掛的中介機構、經銷商和個人,嚴肅查處跨州征收交通規費的違法行為。

(六)對妨礙和阻撓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堅持原則,依法處理;對經調查取證確認的外掛車輛,應足額補征交通規費,對加收滯納金或進行處罰的,應依法做出交通行政處罰(處理)決定。

(二)要切實規范執法行為。堅持以人為本,政務公開,執法公平,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越權行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立聯動機制。集中治理外掛車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問題,通報情況,推進工作。各地治理外掛車輛工作領導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的政策依據、監督咨詢電話;各成員單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明確專門處室和專人負責治理外掛車輛工作的日常聯系,加強部門溝通,實行信息共享。

(四)加強隊伍管理。治理車輛外掛執法人員要熟悉掌握治理車輛外掛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原則、方法、措施等,確保執法程序和依據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統一性。要加強執法隊伍的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出示執法證件,嚴格執法,文明服務。

(五)建立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各地在治理外掛車輛工作中出現以下情況的要及時上報州治理外掛車輛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及時做出處理。

1.集體上訪人數超過20人以上的,要在第一時間上報。

2.聚眾鬧事導致交通中斷的,要在1小時內上報。

3.發生暴力事件的,要在第一時間上報。

4.發生其它重大情況的。

對不按規定上報,擅自隱瞞事實真相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六)建立督查制度。各級各部門要建立治理車輛外掛工作責任制,車輛外掛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各縣治理情況每月開展一次督查,并及時通報檢查情況。各縣政府也要強化對本縣治理外掛車輛工作的日常督查,確保治理外掛車輛工作扎實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