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低保資格審查方案

時間:2022-05-28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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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低保資格審查方案

根據《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和《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民保[]109號)規定,決定在9-12月份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核查工作,為確保這項工作的落實,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核查工作,進一步規范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改進全區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杜絕城鄉低保對象的評定和低保金發放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違規現象。

二、核查內容。

各鎮(街)城鄉低保工作的開展情況,城鄉低保對象的評定是否準確,是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定低保對象,低保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時發放,是否存在擠占、挪用、套取、截留、私分、抵扣等現象,是否實行社會化發放、是否存在優親厚友等現象。

三、核查的方法和步驟。

(一)組織領導階段(9月24日-9月31日)

1、鎮(街)、村(居)成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2、成立以包片工作組為總負責,以村(居)兩委成員為成員的核查小組,對所轄范圍內各低保對象進行入戶核查,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3、骨干培訓:根據省民政廳“兩個規范”要求,對參加入戶核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區民政局負責對各鎮(街)社會事務(民政)辦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培訓;鎮(街)負責對包片工作組及村(居)負責入戶人員培訓。重點掌握城鄉低保待遇的標準及申請和審批程序。

(二)自查自糾階段:(10月1日-10月31日)

1、村(居)自查自糾階段(10月1日-10月20日),根據本村(居)低保對象名單進行入戶核查。各村(居)要及時召開兩委成員會議并吸納村(居)民代表參加,重新核定低保對象,并做好會議記錄,對因生活有所改善已脫貧的,及時辦理退保手續;對因生活困難需納入低保的,要及時辦理申報手續。根據村(居)兩委及村(居)民代表會議議定結果,在全村(居)各村(居)民小組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群眾無異議后報鎮(街)。公示時必須注明:戶主、保障人數、擬保障金額、困難原因及家庭成員情況。

2、鎮(街)自查自糾階段(10月21日-10月31日),各鎮(街)核查小組根據各村(居)上報的核查情況,進行入戶核查,核查率必須達到100%,不留死角。根據核查情況,進行公示,群眾無異議后報區民政局。

(三)核查階段:(11月1日-11月31日)

區民政局負責組織人員對各鎮(街)低保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全面抽查。

1、核查要求:(1)7個鎮(街)全部核查。(2)每個鎮(街)抽查面不少于60%的村(居)。(3)每個村(居)低保戶抽查面不少于40%。

2、結果運用:(1)經抽查不符合低保標準的低保對象占所在村(居)低保人員總數的40%,該村(居)視為不合格,必須重新評定。(2)經抽查不符合的村(居)占所在鎮(街)村(居)總數的50%,該鎮(街)視為不合格,必須重新評定。

四、建章立制:(12月1日-12月31日)

各鎮(街)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切實采取有力措施,舉一反三,進行整改,要嚴格根據省民政廳“兩個規范”的要求,結合各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監管制度,促進上級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確保低保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

五、要求:

(一)在評定低保對象時必須堅持“三審兩公示”制度,必須堅持以家庭為單位,先按五保戶(孤兒)、無勞動能力家庭,因災或因重大疾病返貧家庭為順序排列,從最困難的群眾中評出五保戶、低保對象。

(二)各鎮(街)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在核查的過程中堅決防止合戶保、抽人保、人情保、關系保。認真細致抓好核查工作,及時總結城鄉低保工作中好的經驗及存在的問題,建立長期有效的監督機制,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