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法治建設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08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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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小康,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最關鍵、最基礎的環節也在農村。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六大基本特征之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同樣要把民主法治建設擺在基礎性位置,走法治化的農村發展道路,為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本文試從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定位出發,剖析農村中突出和集中的法治問題,提出健全法律法規、提高農民法律素質、加大農村法律服務、提高基層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維護農村穩定等對策。
【關鍵詞】農村法治建設對策思考
從當前農村的現狀看,經過20多年大規模的普法教育和民主法治創建,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學到了一些法律知識,法制觀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農村各項事務逐步納入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運行軌道,初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政務公開、財務公開的制度及工作機制。但是,我國農村人口多,地域廣,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還偏低、農村依法治理的能力還不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必須引起我們各級領導干部的高度重視。
當前,我們進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提出的,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更加注重加強農村法治建設,以法律手段來規范、引導和保障農業和農村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促農。
(一)制定完善農村法律法規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前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調整農村各類社會關系的重要法律,50多部行政法規以及相關的地方規章,使農業領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下,農業、農村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而法治建設尚未完全適應急劇變革帶來的復雜局面,需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實相關涉農法律法規和政策。其一,根據新農村法治建設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業法律法規。通過農業立法,在內容和結構上對國家保護、支持農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做出全面而具體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國農業投資法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業投資方面的責任權限;要針對我國農業法中未對農業補貼做出任何規定的現狀,完善我國農業補貼方面的法律規定,防止政策在貫徹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為了強化法律監督明確責任,要增加農業法的“可訴性”。其二,完善保障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法律。新農村的公共建設涉及到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水利設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當前農村公共產品非常匱乏,無法滿足廣大農村社會公眾的實際需要,國家除了經濟上加大投入,還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逐步改變村鎮發展缺乏規劃,農民住宅布局散亂、建設無序,村容村貌和群眾居住環境臟亂差等現象。其三,通過法律促進農村的醫療、教育體制改革。解決農村“看病難、上學貴、社會保障差”的問題,使廣大農民群眾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享受免費的義務教育。此外,要選擇事關農村長遠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立法。同時,對已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各種村規民約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新農村建設發展要求的內容進行修訂。
(二)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落腳點。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此要進一步針對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回應群眾的新期待,全力推進實施法治惠民工程。一是依法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經濟權益是農民安身立命和發展生產的基礎。依法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是貫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始終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為保護農民經濟權益,我國先后制定了《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并加大了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農民經濟權益保護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少。在新農村建設中必須依法保護農民經濟權益,堅持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各種侵害農民經濟權益的行為,尤其是對濫征亂占耕地等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行為,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進一步健全保護農民權益的法律法規。二是切實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農民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體,只有讓農民享受到實行法治給自己帶來的實惠,參與法治實踐才會成為他們的自覺追求。為此要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實施還權于民,讓民主和法治精神在農村扎下根。“以民為本,還權于民”是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有效載體,是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有力保證,也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體現。通過實施“還權于民”,切實提高農民的民主法治意識,增強農民的參政議政能力,培育農民的權利本位意識,提高廣大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決農村存在的其他方面問題,這樣才能保證農村社會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同步和諧發展。村民自治是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基礎,而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則是促進農村政治文明與法治建設的重要途徑。要把“四民主、兩公開”作為村民自治的核心,切實融入到還權于民工程里。鎮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聲作為農村工作的第一信號,把農民群眾滿意作為農村工作的第一目標,發揮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先鋒模范作用,變“官管民”為“民監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評議權、監督權交給農民群眾,促使民主監督制度更趨完善、真實。要以村務大事民決制度為突破口,解決農村熱點、難點和涉農重大問題。要堅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農村的各項事務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不斷提高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同時需要理順村民自治與鄉鎮領導的關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傾向。三是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走進城市,有的城市農民工占到城鎮人口的1/3,農民工訴求不斷在增加,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他們真正可以選擇的權利救濟渠道往往非常狹窄,以致經常發生農民工以各種極端方式、依靠私力救濟來實現自己的權利的現象。針對公力救濟不夠、法制不夠健全的狀況,應該改進公力救濟的途徑、機制和效率,暢通農民工利益矛盾的訴求渠道,出臺農民工權益保障法,以強化對這個群體的非凡保護。勞動、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和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約束治理機制,幫助外出務工農民處理勞務糾紛。要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創新正確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健全社會利益協調和社會糾紛調處機制,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農民工反映的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三)提高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弘揚法治精神”的新概念,這一重要命題的提出和踐行,意味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進入了新的階段,確立和實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國方略,正在從法律制度的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內核,從法制體系的構建升華到法治文化的培育,為新時期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價值目標,指明了新的奮斗方向。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提高廣大農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質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基礎。做好新農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確新農村普法教育的重點。針對建設新農村的迫切需要和廣大農民的現實需求,確定一個時期的普法重點內容。要針對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村社會和諧、維護農民利益的要求,開展發展市場經濟、維護穩定、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廣大農民不斷增強權利義務觀念和民主治理意識。其次,要擴大普法宣傳面。對一些經濟落后的農村,以及農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閉塞的地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對涉農法律法規的認知度。第三,創新普法宣傳手段。要針對農村群眾急需的問題,采取貼近農村現實、適應農民需求,生動活潑、深入淺出、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種場所、媒體和平臺,采取戲曲、文藝、猜迷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使文字化的法律轉化為法律意識,使廣大公民知法守法,樹立法治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障合法的權益,在廣大農村大力倡導干部群眾學法辨是非,知法明榮辱,用法止紛爭,努力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維護權益靠法”的社會風尚。
同時,要根據農村發展和農民的需要,組織和指導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律師、公證員和農村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農村干部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村委會的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農村基層組織依法處理好本區域經濟和社會事務,幫助農村基層干部運用法律手段正確處理新時期的農村人民內部矛盾,幫助農民群眾同各種坑農害農和踐踏損害農民民主權利行為作斗爭。
為真正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的陽光灑遍農村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各級政府還必須把法律援助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抓好落實,做到應援盡援,使之受到法律保護。
(四)提高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執法環節對目前農村地區法治環境的形成有較大影響,目前普法與執法實踐脫節的問題在一些農村鄉鎮還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有從執法這個環節入手,才能盡快提高鄉村干部的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進而樹立起農民對實行法治的信心。雖然經過了長期普法,屢次培訓,但仍有一些鄉村干部法治觀念不強,有的對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更多地將“法”作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維護農民應有的物質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在農民心中的權威地位。為此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鄉鎮、村干部的法律培訓,并以此作為選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要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政務,提高透明度,從依法辦事做起,建立起農民對鄉鎮干部的信賴,逐步樹立起法律的權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數鄉村干部,暢通監督渠道,從他們的一言一行開始來逐步改善鄉村的法治環境。要強化多方位的執法監督,加大對鄉鎮政府行政權力的制約,進一步規范鄉鎮一級的行政行為,糾正一些執法中的偏差,以改善干群關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
(五)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基本保障。
要圍繞村務管理、計劃生育、集資提留、廉政建設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等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重點和專項治理。對農村中特別是鄉村干部中出現的違法違紀現象,要加大打擊查處力度,對政府工作人員中出現的害農、坑農事件,要厲行法治,決不姑息。
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司法所、綜治辦和人民調解組織作用,進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緊密結合起來,重點排查調處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可能轉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糾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認真做好村民來信來訪工作,推行領導干部下訪制度的常態化。依法打擊農村犯罪活動,鏟除農村黑惡勢力,掃除黃賭毒,凈化農村環境,增強村民的安全感。要進一步完善刑釋解教和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幫教和重點防控協調工作,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要求。可以看出,新農村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涵蓋農村經濟、政治、社會發展和文化建設等方方面面,而法治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內容,既是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同時,也是新農村建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具備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以法律制度保障新農村獲得更多的發展空間與發展動力,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成敗的一個重要標志。只有農村法制完備,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農民合法權益能夠切實得到維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才算真正成功,這也是我們推進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最終的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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