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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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Abstract: Aiming at the serious erosion of the riverbed, rock slope, bare and non covered, no underwater blasting and oth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creatively put forward the new technology of special-shaped steel cofferdam, study the concrete sealing techniques of the special-shaped double wall steel cofferdam and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ies, and propose the solution to solve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imilar projects, the pouring construction of pile caps in water is successfully completed without the underwater blasting.
關鍵詞: 無覆蓋層河床;深水基礎;異形雙壁鋼圍堰;封底;施工技術
Key words: intectate riverbed;deep foundation;deformed double wall steel cofferdam;sealing;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中圖分類號:TU753.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03-0122-03
0 引言
雙壁鋼圍堰不僅是承臺施工擋水結構,常常也作為鉆孔平臺的支撐結構,因其整體穩定性好,結構承受水頭壓力、水流沖擊力及施工機具、支架所產生豎向力的能力較強,具有其它圍堰結構無法比擬優點,目前廣泛應用于大型橋梁深水基礎的施工中。
在通常的地質及施工條件下,雙壁鋼圍堰制作、下沉著床及封底等技術已是非常成熟。但對于河床無覆蓋層,基巖堅硬,且因周邊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水下爆破清基的情況下,無法按常規施工方法進行雙壁鋼圍堰的制作、下沉著床及封底等施工。本項目通過*****大橋工程深水承臺的施工實踐,探索與研究了在水深11m,基巖且不能進行水下爆破的施工條件下,采用異形雙壁鋼圍堰進行承臺施工的新技術。文中詳細描述了異形雙壁鋼圍堰的施工技術和方法,以及在施工中所遇到的技術難題的解決及處理技術措施,希望給在類似橋梁工程的建設者提供一些思路與啟示。
1 工程概況
******鐵路大橋橋型布置為3×32m預應力混凝土簡支T梁+(55+100+55m)預應力混凝土連續剛構(主橋)+2×32m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橋。其5號主墩位于深水中,采用鉆孔樁基礎,墩身為雙薄壁柔性墩,下段為矩形實心截面,上段為矩形空心截面。
5號墩采用矩形低樁承臺的形式,承臺尺寸為12.2m×10.3m×4m,承臺嵌入基巖內,基礎為8根樁徑2.0m的鉆孔灌注樁,樁長為12m。
橋位區屬于河流侵蝕河谷地貌,河谷呈V字形,兩岸階地多被第四系地層覆蓋。為弱-中風花崗巖,中厚-巨厚層狀構造,巖石堅硬,裂隙稍發育,多閉合。5號主墩為深水墩,墩位處河床無覆蓋層,基巖,河床面傾斜,起伏較大,承臺范圍內河床沿橋縱向高差3.8m,沿橋橫向高差5.5m。
2 深水斜巖雙壁鋼圍堰施工技術創新
5號墩位于河流深水中,施工期間常水位深約為11m。河床無覆蓋,基巖,巖性堅硬。橋墩承臺嵌入基巖達4m左右,如果承臺施工采用常規形式的雙壁鋼圍堰,則需對基坑進行大面積水下爆破及基底清碴。但基巖為花崗石硬巖,且構造復雜,承臺基坑的爆破及清渣施工難度高,工程量大,工期長。
此外,距本橋15m的上游處為既有鐵路橋梁。鐵路運營繁忙,進行水下爆破施工時對既有橋梁基礎及鐵路的安全運營造成影響,在不能采取確保既有橋梁基礎及鐵路安全運營有效措施的情況下,鐵路部門不允許進行水下爆破施工。
因此本項目在不能進行水下爆破的前提下,開展了橋梁深水基礎雙壁鋼圍堰施工的技術及工藝創新,以減少基底整平清碴量。在鋼圍堰的結構設計方面突破了常規堰壁等高的結構形式,采用堰壁不等高,順應地形變化的異形雙壁鋼圍堰的新結構。突破了常規的雙壁鋼圍堰結構設計理念,進行了技術創新。
3 深水斜巖基礎異形雙壁鋼圍堰設計及施工
3.1 異形雙壁鋼圍堰設計
3.1.1 總體設計方案
篇2
我區2005年底及2006年4月共接收退伍軍人192人,其中需安置的城鎮義務兵129名,轉業士官30名,農村義務兵33人。截至2006年11月,我區接收退役士兵中有59人未安置到位,其中未安置到位的退役士兵35人,退役士官24人,2005年以前遺留下來未安置的人員有51人。安置任務非常重。
我區2006年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嚴格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文件要求,領導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妥善處理了一些重要問題,目前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進展順利,人版權所有員情況穩定。現將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繼續貫徹落實23號文件精神,加快安置工作進度。
我局繼續推行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鼓勵自謀職業的安置辦法;繼續堅持“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對實行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采取分級負責、包干安置和重點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堅決落實國務院23號文件以及省市相關文件精神,“達到5項目標,做到6個100%”。
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1)凡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單位、且該單位有接收能力的,一律開出介紹信,辦理安置手續,并督促接收單位盡快安排退役軍人上崗。
(2)凡父母或配偶沒有工作單位,或單位破產的,均鼓勵其辦理自謀職業。辦理自謀職業的程序為:退役軍人填寫《自謀職業申請書》,出具街道和社區證明、父母或配偶單位破產文件、退伍證、戶口、身份證等證件,經紀委、財政局、民政局、審計局等部門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自謀職業,發放自謀職業補償金。
(3)凡父母或配偶沒有工作單位,或單位破產,且不愿意辦理自謀職業的,由區政府統一安置到戶口所在的街道、社區公益性崗位工作。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子弟統一安置到火車站廣場綜合治理辦公室工作。
二、政府統籌協調,多渠道全力保障退役軍人就業。
1、切實加強領導,迅速組織貫徹。區委、區政府從政治的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區民政局及時向復退戰士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匯報,準確把握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項政策規定和時限要求,并就本地安置工作做出具體部署,認真執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加強協調聯系,加快安置進度。一是加強與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的聯系協調協調,通過電話、發函、上門等方式加強與接收單位的聯系,加強交流溝通,加大安置政策的宣傳力度,爭取退役士兵盡快上崗。二是加強與退役士兵本人的聯系,通過電話、文字通知等形式與退役士兵聯系,有單位的限期到接收單位報到上崗,沒有工作單位的加大自謀職業工作力度,抓緊辦理自謀職業。到11月止,今年我區共開出勞動關系介紹信79份;辦理自謀職業共47人,發放自謀職業金120.05萬元,其中士兵41人,士官6人。版權所有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
由于政府機構改革,事業單位、企業破產改制兼并,再加上歷史遺留未安置退役士兵較多,致使今年退伍軍人就業安置難的矛盾十分突出。具體表現在:
1、指令性安置落實難。由于安置任務與實際就業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協調、溝通成了安置部門的主要任務。因部分有接收任務的接收單位不愿接收,經常需要反復登門做工作;部分退役士官也因配偶所在單位效益差等原因不愿意到單位報到上崗。部分接收單位既不愿接收退役士官也不愿意繳納有償轉移金,或愿意繳納有償轉移金,但轉業士官不愿意辦自謀職業,大大增加了地方安置壓力,造成部分士官安置不到位。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 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八條 勞動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國家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鼓勵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國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服務。
第三章 招用人員
第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臺港澳人員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準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并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
(五)勞動保障事務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 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章 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 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 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四)收集和職業供求信息;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 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 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梢越o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第六十四條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罰 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篇4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范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教育機構含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合作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設立、活動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中外合作辦學者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公益性辦學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是指中外合作辦學者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不設立新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而是通過與現有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設置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專業(職業、工種)、課程的方式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
第三條國家鼓勵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對技能勞動者的需求及特點,引進體現國外先進技術、先進培訓方法的優質職業技能培訓資源。
國家鼓勵在國內新興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職業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與獎勵政策。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發展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條件,具備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
第七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養目標、辦學宗旨、合作內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資產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
(四)解決合作各方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五)違反合作協議的責任;
(六)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作協議應當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內容一致。
第八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層次和規模相適應,并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且出具證明。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按照合作協議按時、足額投入辦學資金。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九條中外合作辦學者為辦學投入的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其作價由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雙方同意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有關手續。
中國教育機構以國有資產作為辦學投入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數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
第十條根據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或者應中國教育機構的請求,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被邀請的外國教育機構應當是國際上或者所在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教育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第十三條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其中申辦報告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制定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表》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
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還應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提交中外合作辦學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其中外國合作辦學者的有關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歷史文化傳統和職業培訓的公益性質,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職業培訓事業發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不符合條件的;
(三)申請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要求,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請文件有虛假內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情形。
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申請,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正式設立申請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表》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格證明。
第十六條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達到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同時培訓不少于*人的辦學規模;
(二)辦學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職業(工種)安全規程。建筑面積應與其辦學規模相適應,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實習、實驗場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場所其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三)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有充足的實習工位,主要設備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冊的圖書資料和必要的閱覽場所,并配備電子閱覽設備;
(四)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辦學層次和規模相適應,且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并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熱愛祖國、品行良好,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
(六)專兼職教師隊伍與專業設置、辦學規模相適應,專職教師人數一般不少于教師人數的1/3。每個教學班按專業應當分別配備專業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其中理論教師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適應的教師上崗資格條件,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具有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但是,聘任的專兼職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設立中外合作技工學校,參照技工學校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制定機構章程,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類別等;
(三)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財務制度;
(四)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五)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權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形式;
(八)機構終止事由、程序和清算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應當按所在行政區劃、字號、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依次確切表示。
名稱中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舉辦其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第二十條審批機關受理正式設立中外合作技工學校的,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審批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不具備辦學條件、未達到設置標準的;
(二)理事會、董事會的組成人員及其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籌備設立期內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除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項外,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二十二條批準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由該審批機關頒發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取得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后,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登記。登記后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遺失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應立即登報聲明,并持聲明向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由審批機關核準后補發。
第三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舉辦
第二十五條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二)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與中外合作辦學者的辦學層次和類別相適應;
(三)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舉辦所開設專業(職業、工種)培訓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二十六條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簽訂合作協議,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合作項目名稱、合作內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資產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四)解決合作各方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五)違反合作協議的責任;
(六)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作協議應當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七條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由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申請表》;
(二)合作協議;
(三)經公證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法人資格證明;
(四)驗資證明(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五)捐贈資產協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
第二十九條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歷史文化傳統和職業培訓的公益性質,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職業培訓事業發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不符合條件的;
(三)申請文件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請文件有虛假內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情形。
第三十條批準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由審批機關頒發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式樣并統一編號。
第四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的組織與活動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財務資產管理等項制度。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設立理事會、董事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及一定的外語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是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應當接受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按照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批準的專業(職業、工種)設置范圍,自行設置專業(職業、工種),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但不得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禁止的辦學活動。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可以在中國境內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活動,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實施部分職業技能培訓活動。
第三十六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依法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但實施技工學校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與受培訓者簽訂的培訓協議,開設相應課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應當提供與所設專業(職業、工種)相匹配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其他必要的辦學條件。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培訓證書或者結業證書。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機構的資產,但不得改變按照公益事業獲得的土地、校舍等資產的用途。
第四十條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財務進行管理,并在學校財務賬戶內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專項,統一辦理收支業務。
第四十一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四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列舉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取得回報。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取、使用發展基金。
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辦學結余,應當繼續用于項目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
(一)根據合作協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銷辦學資格的;
(三)被吊銷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終止的,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交回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依法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監督,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辦學水平和教育培訓質量,進行定期綜合性評估和專項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年度辦學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招收學生、培訓專業(職業、工種)、培訓期限、師資配備、教學質量、證書發放、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第四十七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向社會公布社會審計機構對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結果,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應當具有與專業(職業、工種)設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自編和從境外引進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應當自之日起5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依法如實機構和項目的名稱、培訓目標、培訓層次、主要課程、培訓條件、培訓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證書發放和就業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者頒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職權審批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組織與活動的規定,導致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多收的費用,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
(一)超出審批范圍、層次辦學的;
(二)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四)違反規定對辦學結余進行分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辦學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