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核準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8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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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核準申請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擬設立x x市x x有限責任公司,特向貴局申請預先核準公司名稱。

一、申請公司名稱:、x市x x有限責任公司

二、備用名稱:x x市x x有限責任公司

三、擬設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四、擬設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萬元整

五、擬設公司的地址:、x市、x路x x號

郵政編碼:x x x x x x電話:x x x x x x x x

六、擬設公司的經營范圍:日用百貨批發、零省;服裝鞋帽批發、零售;裝飾材料、家具批發、零售

請預先給予核準。

全體股東(共15名)簽名或蓋章

XXXXX貨公司(發起人)代表:x x x

XXXXXX副食品商場(發起人)代表:x x x

X X家具商場(發起人》代表:X X X

(其他人略)

XX X年X月X日

附件:

1.發起人股東會會議紀要;

2.股東出資比例及金額;

3.《×X市×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4.發起人法人資格證明;

篇2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篇3

.二、四個程序

準備好人員、資金、場地及制度后,還必須做好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工作,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此外,選擇合適時機開業,創業計劃才能真正實施。

(一)工商注冊

工商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1. 個體工商戶登記

(1)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投資人身份證明。

(2)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開業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2.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個人獨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企業住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3. 合伙企業登記

(1)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企業(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

(2)合伙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企業登記授權委托書;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委托書;合伙協議;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涉及前置審批的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4.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有限責任公司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履歷的文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或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住所使用證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二)稅務登記

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農業生產企業是免稅的,農業經營服務企業的稅率也較低。為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開展,生產經營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發票。

1. 稅務登記的內容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工商戶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資金狀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商登記證照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2)申報稅務登記應提交的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證件和資料。

2. 稅務登記的程序

(1)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納稅人即生產經營者主動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領取統一印制的稅務登記表,如實填寫有關內容,加蓋印章后作為登記申報,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審核稅務登記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報告、稅務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有關證件審核后,即可準予登記,并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

3.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了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為了正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將發生的納稅事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的一項法定手續。領到營業執照開始生產經營活動之后,在一定期限內就應該向稅務機關申報。

(三)銀行開戶

1. 開戶與結算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經常與銀行進行結算,以達到賬賬相符和賬款相符,以利于更好地生產經營。如出售商品后收取買方貨款,購買原料需要支付賣方價款等。這些活動在金融行業中稱為結算。結算有兩種,一種是現金結算;另一種是非現金結算,也叫轉賬結算或票據結算。由于成交金額大,支付大量現金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此,企業委托銀行把貨款從買方賬戶轉到賣方賬戶,完成付款或收款行為。

2. 貸款

創業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一般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三種。

貸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用途、付款日期、還款期限、貸款利率、違約責任及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必要或有條件的要經公證機關公證。

銀行提供貸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而不準挪作他用。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把貸款用于墊繳稅款或管理費,或轉借給他人的,均為挪用。

(四)擇時開業

在做好以上各項準備工作以后,就可以擇日開業了。開業期間的宣傳、促銷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廠(店)開業后的經營狀況,因此,一定要做好開業的策劃方案。

開業前的宣傳造勢很重要,可以通過媒體廣告、品牌燈箱、廣告禮品袋以及花籃、條幅等來烘托氣氛,提高人氣。開業時間的選擇,一般要考慮有關部門人員是否有時間參加、天氣是否晴朗、是否在節假日、是否在人流較多的日期、開張日居民是否喜歡等因素。

篇4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篇5

    注冊商標不再使用的,注冊人應及時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第二、辦理途徑

    申請注銷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大廳來辦理。

    第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機構都公布在“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第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注銷注冊商標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申請書。商標注銷申請書應打字或印刷;申請部分注銷的,應填寫申請注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2、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委托書。

    第五、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注銷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注冊人。

    3、注銷注冊商標不需繳納費用。

    4、不能上繳《商標注冊證》的,應說明原因。

    5、注冊人名義已發生變更的,在申請注銷時應提供工商登記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6、申請人如需受理通知書,應向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說明,到申請受理處開具受理通知書。

    7、如經審查后申請書件被退回要求補正的,申請人應按補正通知書的規定予以補正,并將原申請書補正后交回商標注冊大廳或郵寄給商標局。

    8、注銷注冊商標的申請被核準后,發給申請人核準注銷通知,并刊登;申請部分注銷的,將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

    第六、特別聲明

篇6

    ——特殊名稱

    1.聯合使用市、區(縣)、街道、鄉(鎮)行政區劃名稱和申請人(自然人)的姓名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在區縣行政區劃內查無重名即予登記注冊。

    2.內資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核定為“設立企業名稱+行政區劃+辦事處(或代表處)”,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在名稱中使用行政區劃名稱“北京”或“北京市”。

    3.“北京”或“北京市”作為行政區劃在名稱中間使用時應加括號。

    ——名稱登記檔案

    1.各級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名稱登記檔案。

    2.名稱有效期屆滿未予登記注冊的失效名稱登記檔案保存期限至名稱有效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存期滿,由名稱登記機關予以銷毀。

    3.申請名稱注銷的名稱登記檔案保存期限至名稱預先核準之日起12個月。保存期滿,由名稱登記機關予以銷毀。

篇7

1、先核名。到工商局領取“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無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租房。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

3、編寫“公司章程”;

4、到工商局現場辦理營業執照;

5、刻章。憑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到專業刻章店,刻印公章、財務章;

6、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7、辦理稅務登記證;

8、去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

9、把驗資戶轉成基本戶。

篇8

2、持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到名稱登記處領名稱申批表,按要求填表。

3、辦理衛生許可證:(1)名稱核準后須帶兩份材料去衛生防疫站領表,必需持本食堂1:100平面圖和本人身份證及房產證和租賃合同。(2)食堂裝修睦的情況下可以和防疫站工作職員商定時間去看現場,主要看本食堂的步局和各操縱間水池的安裝情況。(3)需持第一次在防疫站領取的表格(必需按要求填寫)還有本食堂1:100平面圖兩張,本食堂地輿位置圖兩張,本店負責人培訓證實,7日后可取衛生許可證。

4、環境評估,環評的需的材料基本和衛生防疫站相同,須環保局工作職員看現場,其后要求我們找一家環保局認可的單位給本食堂出據一份環境評估證實。

5、消防電檢:(1)消防也需持以上材料到所轄區消防分局領一份表,然后再讓負責管片的工職員看現場,由其工作職員給我們指定一家電檢部分做電檢,由該部分給我們出據一份電檢講演(7個工作日)。(2)按要求填完消防局表格后,持以上材料到消防分局換取一張消防證實。持消防證實找管片工作職員簽字,再到消防分局簽字(7個工作日)。

6、工商局審批,以上三個單位出據證實后,應交當地工商分局授理,需要的材料有法人身份證戶口本,無業證實、未辦照證實(需到戶口所在地工商局辦理)及房產證實的戶主本人簽字,(按手印)房屋和賃合同,7個工作日后到工商分局領取副本,再過7個工作日到所在工商所領正本,以上手續在所轄區經濟大廳都可辦理。

篇9

臺灣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所為之各項申請,應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制之書表,備齊附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書或其它對象應注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注明其審定或注冊號數。 第3條 商標之各項申請違反有關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補正者,商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人于前項限期內補正者,其申請日仍以原申請日為準。

第4條 關于商標注冊之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或其它書件系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5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得參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

二 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三 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

四 具體營業計畫。

五 股東會決議。

六 其它相關事證。

依法令或事實無須為營利事業之登記者,得依其檢附之相關文件認定之。

第6條 主張優先權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國提出申請注冊商標之日,視為在中華民國申請論冊商標之日;在他國之申請案審查結果,對已成立之優先權,不生影響。

第7條 商標注冊之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第8條 受任為商標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權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委任之商標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標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對其應送達之書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更換商標人時,并應通知原委任商標人。

本法第十條所稱之一切必要行為,包括代為收受商標主管機關送達之書件及通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書件無法送達,指向應受送達人在商標主管機關登載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能送達者。

第10條 商標注冊證應黏附商標圖樣,由商標主管機關蓋印發給。

第11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毀損,商標專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注冊證時,舊注冊證應同時公告作廢。

第12條 凡由商標主管機關抄給之書件,摹繪之圖樣,應注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第13條 關于商標之證據及對象,檢附人預行聲明領回者,應于該案確定后三十日內領取。

第13-1條 申請商標審定、注冊或其它事項之變更登記者,除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變更證明文件。

三 變更事項須于注冊證上加注者,并應檢附商標注冊證。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須守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就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屬于營業機密或有關個人隱私者。

二 主管機關內部之簽注及批示。

第15條 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于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

類似商品,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產制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買受人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類似服務,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并參酌該服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對象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

性質相關聯商品或服務,以在工商經營上,有無申請注冊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之必要關系判斷之。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注冊,其正商標已審定或注冊者,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影印本。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之注冊證,應記載正商標之注冊號數。

申請防護商標注冊,主張其為著名商標者,應舉證證明之。

正商標撤銷或無效者,其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應一并撤銷。審定聯合商標或審定防護商標未與正商標一并移轉者,應撤銷其審定。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商標種類之變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

二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變更為正商標。

三 聯合商標變更為防護商標。

四 防護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

申請商標種類之變更,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或注冊證。

商標種類變動,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變更后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專用期間超過正商標專用期間者,以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7-1條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變更其正商標,應檢附申請書注明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注冊者,并應檢附審定書及注冊證。

前項變更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專用權范圍及存續期間以原注冊者為準;其專用期間超過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者,以變更后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注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注冊證。

三 商標圖樣十張。

四 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者,申請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于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后申請者,專用期間屆滿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如有正當事由未使用者,應載明之。

五 其它必要書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延展注冊經核準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延展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0條 申請登記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申請登記再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再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

三 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商標注冊證,請求加注授權使用或再授權使用事項。

授權使用之商品及授權期間,以商標專用權范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之范圍及授權期間。

第2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終止授權使用登記:

一 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終止,他方無異議者。

三 契約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終止,而為終止之表示者。

四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五 經商務仲裁判斷授權關系已消滅者。

第22條 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移轉,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冊證。

前項移轉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移轉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23條 申請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權之登記,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質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質權設定契約影印本,應載明商標名稱、注冊號數、債權額度及存續期間。

四 注冊證。

前項質權經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于商標注冊證上,注明設定質權事項,發還申請人。

質權設定期間,以商標專用權期間為限。所約定質權設定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質權期間之末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注冊,應另行申請質權登記。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應檢附商標注冊證及債權清償證明或雙方同意涂銷質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第24條 申請撤銷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含副本)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構成撤銷商標專用權之原因事實。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第25條 商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撤銷案所為之處分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商標之注冊號數、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三 商標專用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并應記載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處分之年、月、日。

第26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時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注冊者,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

二 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

認定商標專用權是否當然消滅,適用事實發生時之規定。

第27條 凡依本法申請商標注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指定商品類別,并列舉商品名稱。

二 商標圖樣十五張,其為彩色者,并應附加黑白圖樣三張,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三 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

前項第三款規定于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商標注冊之申請,以備具商標圖樣及載明商品類別、商品名稱之申請書送達商標主管機關之日為申請日;如系交郵,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審定前申請變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以申請變更之日為申請日。但縮減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響其申請日。

第28條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圖樣申請注冊。

前項圖樣于審查有無與他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以其整體圖樣為準。

第29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或注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已審定或注冊者為準。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注冊而尚未審定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30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及

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簽決定之。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但書所稱授權人,指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權他人申請注冊之人。

第32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法人及其它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之名稱,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號或法人營業范圍內之商品,以商號或法人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如登記之營業項目未載明具體商品者,參酌實際經營之項目認定之。

登記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注冊,而與登記在后之法人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登記在后之法人所經營之商品為同一或類似者,仍應征得該登記在后之法人之承諾。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全國,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轉申請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

三 移轉契約或其它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核準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

四 申請案號:有正商標者,其號數。

五 審定主旨及說明。

六 審定之年、月、日。

第36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撤銷審定之申請者,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為撤銷審定之處分者,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核駁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 委任商標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商標名稱、圖樣及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四 申請案號。

五 核駁審定主旨及說明。

七 核駁審定號數及年、月、日。

一 異議書 (含副本) 。

二 異議人證明文件。

三 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異議書,應載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時,應檢附異議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有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于審定商標公告期間內,異議人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商標主管機關就前項之變更、追加或補正事項,應通知注冊申請人及其商標人答辯。

第39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評定者,準用前條規定。

異議審定書及評定書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0條 商標異議、評定及撤銷案件之處理,適用本法新舊規定之原則如左:

一 商標異議案件適用異議審定時之規定。

二 商標評定案件適用注冊時之規定。但其申請或提請評定之程序適用評決時之規定。

三 商標撤銷案件適用撤銷處分時之規定。

第41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評定商標專用權范圍,指請準注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專用權范圍不明,有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者。

第42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評定委員就書面審理之結果,認為尚不足據以評決,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以補強其心證者。

第43條 申請注冊證明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證明之商品或服務。

二 證明標章表彰之內容。

三 標示證明標章之條件。

四 申請人得為證明之資格或能力。

五 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請人本身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制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聲明。

證明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4條 證明標章之使用,指以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它事項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上,標示該標章以為證明者。

第45條 申請注冊團體標章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之組織及其成員之資格。

二 控制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團體標章于申請注冊時已有使用者,應檢附使用之證明;未使用者,應檢附使用計畫書。

第46條 團體標章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或其成員身分,而由團體或其成員將標章示于相關物品或文書上。

第47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不當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證明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或專用權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章。

二 證明標章專用權人對于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或未經查驗或明知不合證明條件而同意標示證明標章者。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團體標章之使用造成社會公眾對于該團體性質之誤認。

四 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質。

五 違反控制標章使用方式。

六 意圖影射而使用標章。

七 其它不當方法之使用。

第4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標專用權,其商標專用其間仍以原核準者為準。

第49條 申請注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并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附件: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商品:

第一類

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林業之化學品;未加工之人造樹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滅火制劑;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物品;鞣劑;工業用粘著劑。

第二類

油漆 (顏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之天然樹脂;涂漆用、裝潢用、印刷用及藝術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潔、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妝品;美發水;潔齒劑。

第四類

工業用油及油脂;劑 (油) ;吸收、濕潤、凝聚灰塵用品;燃料 (包括馬達用) 及照明用油,蠟燭、燈心。

第五類

藥品、獸醫及衛生用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敷藥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蠟;消毒劑;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鐵器、小五金器材;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之普通金屬制品;礦沙。

第七類

機器及工具機;馬達及引擎 (陸上車輛用除外) ;機器用聯結器及傳動零件 (陸上車輛用除外) ;農具;孵卵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量、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計重、計量、信號、檢查 (監督) 、救生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聲音或影像記錄、傳送或復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資料載體、記錄磁盤;自動販賣機及貨幣操作 (管理) 器具之機械裝置;現金出納機、計算器及數據處理設備;滅火器械。

第一類

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用器具及儀器,義肢、義眼、假牙;整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

第一一類

照明、加熱、產生蒸氣、烹飪、冷凍、干燥、通風、給水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一二類 車輛 (交通工具) ;陸運、空運或水運用器具。

第一三類

火器;火藥及發射體;爆炸物;煙火。

第一四類

貴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之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之物品;珠寶、寶石;鐘表及計時儀器。

第一五類

樂器。

第一六類

不屬別類之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著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及辦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導及教學用品 (儀器除外) ;包裝用塑料品 (不屬別類者) ;紙牌;印免用鉛字;印刷板。

第一七類

不屬別類之橡膠、古塔波膠 (馬來樹膠) 、樹膠、石棉、云母以及該等材料之制品;生產時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裝、填塞和絕緣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一八類

皮革與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屬別類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獸皮;皮箱旅行箱;傘、陽傘及手杖;鞭及馬具。

第一九類

建筑材料 (非金屬) ;建筑用非金屬硬管;柏油、瀝青;可移動之非金屬建筑物;非金屬紀念碑。

第二類

家具、鏡子、畫框;不屬別類之木、軟木、蘆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該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類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 (非貴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金屬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畫筆除外) 、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屬別類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類

纜、繩、網、帳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屬別類者) ;襯墊及填塞材料 (橡膠或塑料除外) ;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三類

紡織用紗、線。

第二四類

不屬別類之布料及紡織品;床單或桌布。

第二五類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類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緶帶 (發辮) ;鈕扣、鉤扣、扣針及縫針;人造花。

第二七類

地毯、草墊、席類、油氈及其它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二八類

游戲器具及玩具;不屬別類之體育及運動器具;圣誕樹裝飾品。

第二九類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漬,干制及烹調之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類

咖啡、茶、可可、糖、米、樹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類調制品、面包、糕餅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漿;酵母、發酵粉;鹽、芥末;醋、調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類

農業、園藝及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之榖物;活得動物 (活禽獸及水產) ;鮮果及蔬菜;種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三二類

啤酒;礦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它制飲料用之制劑。

第三三類

含酒精飲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類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第三五類

廣告;企業管理;企業經營;事務處理。

第三六類

保險;財務;金融;不動產業務。

第三七類

營建;修繕;安裝服務。

第三八類

通訊。

第三九類

運輸;商品捆扎及倉儲;旅行安排。

第四類

材料處理。

第四一類

教育;訓練;娛樂;運動及文化活動。

第四二類

餐、宿之提供;醫療、衛生及美容服務;獸醫及農藝之服務;法律服務;科學及工業之研究;計算機程序設計及不屬別類服務。

篇1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 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商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