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整改工作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29 23: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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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664730911”為你整理了這篇市本級審計工作問題整改情況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根據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20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現將我辦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整改基本情況
我辦涉及整改的問題1個:2020年年末資產負債表中列有應繳財政款期末余額為3.51萬元。上述應繳財政款,我辦已于2021年7月12日按照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已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率100%。
二、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我辦領導高度重視此項整治工作,不逃避問題、不回避矛盾,及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具體工作由財務人員專人負責,明確了責任要求。同時加大督辦檢查力度,加強審計整改事項的溝通、協調,對審計發現問題,即知即改,迅速整改。從整改總體情況看,整改率達到100%,問題已得到及時糾正。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強管理,嚴肅紀律
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法律法規。
(二)提高思想認識,建立長效機制
在今后的工作中,將繼續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建立長效機制,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要求,不斷完善本辦財務管理,確保財務的收支公開透明。
篇2
在日前召開的盤錦市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盤錦市政府提交了6項工作報告,其中《關于全市食品放心工程開展情況的報告》和《關于政府采購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被否決。據悉,這是盤錦市建市以來,盤錦人大代表首次對政府工作報告說“不”。
盤錦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列全省前列,但食品安全現狀仍不容樂觀,管理存在多頭交叉現象,在對外省市的經驗進行考察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盤錦市的食品放心工程,需要在健全組織、機制、管理體系等方面做相應調整。
而在政府采購工作報告中的一組數據顯示:盤錦市6年里完成政府采購2.4億余元,其中貨物采購2.2億元,而工程采購僅210余萬元,參與審議的委員們認為,對用財政支出修建工程方面,政府采購工作力度明顯不夠。另外,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仍需加強,操作細節有待改進。委員們認為:“政府采購不僅要對資金使用把好關,也要對采購產品質量、性能等把關,涉及技術性產品,建議實行采購部門、申購部門、技術單位結合運作的辦法。”
據悉,盤錦市人大常委會已就政府多項工作報告形成建議和意見,并反饋至盤錦市政府,預計明年下半年將會對被否決的兩項工作報告再次審議。
鄭州:熱點問題審計整改情況必須曝光
“今年的審計工作報告涉及的有關問題整改情況較好,大部分已基本得到糾正,但仍有一些沒有完全整改到位。” 2005年12月15日結束的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出臺審議意見,為加大審計中所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監督力度,今后,對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審計結果及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曝光,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人大代表的監督。
此次常委會會議上,市審計局局長李連渠匯報了2004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中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此次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基本上都得到了整改,其中,應上繳財政的資金共7520.5萬元,已全部上繳入庫;偷漏稅款421.29萬元,已上繳入庫409.49萬元,占97.2%;應追回擠占挪用、外借資金1401.17萬元,目前已追回1340.9萬元,執行率達95.6%;剩余的微量資金,將在年底前逐步落實到位。此外,審計報告中涉及的其他違規問題也都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李連渠說,此次審計中的問題大部分已得到了糾正,個別沒有糾正的問題,市審計部門將繼續抓緊督辦落實,并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措施繼續作為今后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為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處理工作的監督,切實保障整改處理到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起草了《關于實施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制度的決定(草案)》,該《決定(草案)》明確要求,由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加強整改,限期糾正,特別是對重大違法違規和屢查屢犯事件,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適時將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貴陽公開征集人大監督的內容
人大應該對市民關注的哪些熱點、難點問題展開監督?貴州省貴陽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公開向社會征集監督內容,歡迎百姓點題。
據了解,貴陽市人大常委會所征集的內容,主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其他需要人大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予以監督的問題。經研究采納的項目,將列入2006年市人大審議的議題,并將據此組織執法檢查或監督。
篇3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仟羽嫻”為你整理了這篇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針對深圳市2019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的有關問題,我局高度重視,開展了一系列整改工作,具體整改情況如下:
一、關于部分專項資金政策制訂的審核內容不嚴謹,缺失對申請企業的信用核查的問題,我局已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數據應用,加大事前審核力度。一是已向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申請“深圳市信用網”相關賬號,用于批量核查企業多方信用信息。二是嚴格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詳細核查企業黑名單、違法失信、行政處罰及異常經營等記錄,做好事前審核工作。
篇4
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召開這次全縣審計工作會議。縣委、縣政府對開好這次會議十分重視。會前,縣委常委會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專門聽取匯報并對做好今年審計工作提出了要求。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理的重要指示和全國、全省以及全市審計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審計工作任務。參加今天會議的有,縣級班子有關領導,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鄉鎮政府鄉鎮長、財政所長、經管站長,經濟開發區主要負責人、財政局長,縣直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科長。
今天的會議共有三項議程:一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李劍同志傳達總理重要指示和全國、全省以及全市審計工作會議精神;二是縣審計局局長同志做工作報告。三是請縣委副書記、縣長同志作重要講話。
下面,會議進行第一項,請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志傳達總理重要指示和全國、全省、全市審計工作會議精神;
會議進行第二項,請縣審計局局長同志作工作報告;
會議進行第三項,請縣委副書記、縣長同志作重要講話,大家歡迎!
同志們,剛才同志傳達了總理重要指示和全國、全省以及全市審計工作會議精神,縣審計局局長同志作了工作報告,縣委副書記、縣長同志作了重要講話。縣長在講話中,充分肯定了全縣審計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深入分析了當前全縣審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并就做好今年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任縣長的講話,重點突出,要求明確,完全符合全國、全省以及全市審計工作會議精神和我縣實際,針對性、指導性都很強,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抓好落實。下面,就這次會議的貫徹問題,我再強調幾點意見。
一要及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會議結束后,與會同志要抓緊將這次會議的精神,特別是任縣長講話精神,盡快在本系統、本單位傳達學習,并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要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嚴格遵守《審計法》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理解、支持和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工作。審計部門要堅持把查處問題與促進改革、完善制度、強化管理結合起來,對于審計發現的典型案件,不僅要審深審透,嚴肅處理,還要深入分析,找出問題的原因和癥結,從完善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對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的問題,要加強綜合分析研究,及時向政府提出對策,充分發揮好參謀和助手作用。
二要圍繞服務大局抓落實。今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一年。轉方式、調結構,推動全縣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任務,對全縣審計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對此,各級各部門特別是審計部門要牢固樹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觀念,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自覺把審計工作融入到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研究新情況,采取新舉措,解決好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依法審計能力,著力提升審計監督水平,努力實現審計宏觀作用更加突出、職責履行更加到位、審計方法更加先進、審計管理更加科學、審計成果更加豐富、審計隊伍建設更具實效,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要突出重點抓落實。對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是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突出重點工作,加強重點部門,抓住關鍵環節,是扎實推進審計工作、加大審計監督力度的有效方法。要按照任縣長講話要求,突出在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經濟安全運行情況、預算執行、民生資金和民生項目、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處理等六個方面,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在審計計劃安排上,要注意把握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審計實施上,注意發現影響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的傾向性問題;在審計分析上,從宏觀著眼,微觀入手,獲取投資、信貸、土地等客觀準確的經濟信息,掌握經濟社會運行真實情況,為領導決策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篇5
一、認清形勢,理清思路
經過多年的民主評議工作,我們感覺到區以上黨政機關的工作作風、思想作風發生了深刻變化,各項制度日臻完善,政風行風建設成效顯著,但基層站所政風行風方面的問題則凸顯出來,有些垂直管理的站所“管得了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了”的問題比較突出,民主評議對基層站所的觸動不大。解決基層站所行風問題,固然需要綜合治理,而運用民主評議手段則更具有其針對性、群眾性、公開性、廣泛性等優勢。面對新的形勢、新的變化,區紀委經過認真分析研究,決定在全區開展以創建“人民滿意的基層站所”為主題的民主評議工作,哪里政風行風問題突出,民主評議就運用到哪里。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郾城區*年度創建“人民滿意的基層站所”評議工作實施意見》,將設在全區9個鄉鎮(辦事處)的國稅、地稅、審計、公安、司法、工商、交通、市場發展管理、郵政、電信、電力、計生、文化、保險、糧食、衛生、教育、農行、農村信用合作社19個基層站所、支局納入民主評議的范圍,評議的內容主要分政務公開、工作作風、依法辦事、便民措施、廉潔自律等五個方面,要求有固定的公開欄,公開內容真實、準確、全面;服務態度端正,辦事程序簡化,工作效率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強;不以情代法,不,不徇情枉法,不索賄受賄、貪污挪用。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三亂問題”;真心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群眾真正感到方便、得到實惠;不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為自己及親友謀取私利,不耍威風、搞特權、欺壓群眾,不吃拿卡要、敲詐勒索、刁難群眾,不奢侈浪費、貪圖享樂、公款大吃大喝,無其他違紀違法、侵害群眾利益、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的行為。評議的步驟分宣傳動員、自查自糾、民主評議、公示結果四個步驟。各鄉鎮、辦事處成立了評議組織,制定了實施細則。評議過程中,區紀委進行全程監督和指導,確保公正、公平。
二、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為保證評議效果,我們著重把好“三關”。
一是嚴把評議代表選聘關。基層民主評議代表素質的高低是評議工作的關鍵。各鄉鎮(辦事處)在確定評議代表時,嚴格按照“原則性強、業務熟練、清正廉潔、群眾威信高”等標準,從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負責人、村干部、鄉鎮干部、糾風聯絡員以及外來投資者代表中選聘代表,同時還根據各基層站所的服務范圍,選擇一定的服務對象和了解站所情況的人員參加評議,提高參評人員的廣泛性、代表性。同時,規定各鄉鎮(辦事處)參加參評人員不得少于100人,其中基層群眾代表不少于參評人員的70%。
二是嚴把民主測評關。為保證測評的公正性,區紀委制定評議工作紀律,嚴格規范程序,認真執行評議標準和條件,嚴防評議工作走過場行為,堅決杜絕一支筆或幾支筆代填測評表現象。對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打擊報復等不正當行為,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確保測評工作順利進行。在測評會上,主要采取面對面評議的方式進行。“面對面”評議是指各鄉鎮(辦事處)召開評議大會,由各基層站所負責人現場述職,集中填表測評的形式。評議設“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在集中填表測評結束后,各鄉鎮(辦事處)組織評議代表對測評表格集中回收,當場組織匯總,計算出各基層站所測評滿意率,根據滿意率的高低,對各站所進行排名,現場公布排名結果。各鄉鎮(辦事處)將本地區排名前三名的基層站所定為“滿意”等次,排名后兩名的基層站所定為“不滿意”等次,其余定為“基本滿意”等次。對基層站所的民主評議結果,由鄉鎮、辦事處通過有效形式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
三是嚴把成果運用關。評議工作結束后,各鄉鎮、辦事處以書面形式將測評結果、各站所整改情況以及民主評議工作報告報送區紀委,區紀委以此作為主要依據,直接影響各站所所屬系統、單位、行業在全區行風評議綜合考評的結果。被評為“滿意”等次的站所、由鄉鎮(辦事處)向區紀委申報“人民滿意的基層站所”,區紀委在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的同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給予表彰。對問題較多,群眾意見反映強烈,評為“不滿意”等次的站所,當地鄉鎮、辦事處和有關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進行認真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一般為二個月。整改結束后,由區紀委和其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核查驗收。對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列為所在鄉鎮“不受歡迎的站所”,追究其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建議其主管部門對站所領導班子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整。截至目前,共對3個系統7個站所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調離干部1人。
篇6
法定代表人:張同義,董事長。
委托人:王輝,北京市萬思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吳剛,北京市萬思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西七路173號。
法定代表人:樊宏康,院長。
委托人:鄭永強,該院干部。
委托人:薛峻松,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甘肅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福利東路369號。
法定代表人:陳兆,經理。
委托人:馬海濤,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委托人:顧宗磊,該公司副總工程師。
原審第三人:甘肅省地質礦產局第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隊,住所地甘肅省酒泉市解放路22號。
負責人:牛守國,該隊隊長。
委托人:劉福生,該隊干部。
委托人:殷三成,甘肅省酒泉陽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甘肅省敦煌國際大酒店(以下簡稱敦煌大酒店)、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西北設計院)為與甘肅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不簡稱省四建)、原審第三人甘肅省地質礦產局第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隊(以下簡稱地質隊)拖欠工程款、工程質量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3年5月8日,敦煌大酒店籌建處與省四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省四建承包建設敦煌大酒店的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室外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等,1993年5月8日開工,1994年8月1日竣工;合同價款暫定人民幣1200幣萬元(以中國建設銀行審定價為準),工程款委托建設銀行按工程進度貸款支付;工程質量等級達到省優,獎勵5萬元。工程如期開工后,因在組織驗槽纖探中發現地質資料與實際不符、需修改設計,于同年6月1日停工,直至10月下旬恢復施工。工程施工過程中,敦煌大酒店未能及時按約定撥付工程款,加之多次變更局部設計造成反復施工,工期受到嚴重影響。
1995年4月28日,敦煌大酒店籌建處與省四建六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價456.4萬元將客房部分的裝潢工程承包給省四建六分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工,同年7月31日竣工,保修期限三個月。同年8月29日,敦煌大酒店籌建處與省四建六分公司簽訂《裝修工程合同書》,敦煌大酒店以一次性包死價400萬元將客房以外的裝修工程承包給省四建六分公司,工程于同年9月1日開工,l996年1月28日竣工,保修期一年。同年10月10日,敦煌大酒店又與省四建六分公司簽訂《協議書》,將從原預算中剔除的部分項目以l0萬元包死價交回省型建施工,室外豎向工程按現有的馬路、圍墻、場地、大門一次性70萬元包死。
1996年1月,上述各項工程全部完工。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根據合同的約定,經敦煌大酒店委托,由中國建設銀行敦煌市支行于l995年l月l8日和l996年8月19日對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結算,經會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三方工程技術人員現場丈量核實,確認工程造價為31.075.464元,并由三方共同簽字蓋章。同時敦煌大酒店和省四建雙方于l996年1月6日和29日簽字確認原預算中剔除部分及室外工程造價為800,095元,裝潢工程造價為5,070,139元:裝修工程造價按合同約定為400萬元。以上合計敦煌大酒店工程總造價為40,945,698元。同年4月17日,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雙方財務人員對己付工程款、欠款進行核對,確認敦煌大酒店已付工程款35,144,392.40元(其中包括設備款1,674,553元),尚欠5,801,305.60元,其中省四建未做工程造價為24,826元。
此前,敦煌大酒店于1995年12月26日對土建安裝工程組織了竣工驗收,意見是“符合設計要求,充分體現了設計意圖,工程質量優良”。1996年1月18日,該工程經敦煌市質量監督站核驗為優良工程,后又經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復驗,被甘肅省建設委員會評定為省優質樣板工程。同年1月29日,敦煌大酒店對裝修工程進行了驗收,意見是“符合設計要求,主要項目質量優良,設備及家俱完好無損,同意驗收”;同月31日,敦煌大酒店對裝潢工程進行了驗收,意見為“平整潔凈,整潔完好”。對驗收中提出的問題,省四建均做了維修整改。同年6月4日,敦煌大酒店監理工程師劉國瑞在省四建關子《敦煌國際大酒店回訪和質量問題整改工作報告》上簽署了“以上問題作了認真整改”的意見,并加蓋了敦煌大酒店的公章;同日敦煌大酒苦接管整個工程;7月11日,敦煌大酒店向敦煌市城建局遞交了《竣工險收報告》,請求對敦煌大酒店工程給予驗收,后因敦煌大酒店未交納相關費用,驗收工作未能如期進行。此間,敦煌大酒店又多次要求省四建對竣工工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整改,省四建依合同約定的保修條款多次派人對排水、客房家俱、裝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1997年1月22日,敦煌大酒店原工程部負責人薛永申簽認“維修整改完畢”。
1997年3月,敦煌大酒店在開始試營業。省四建為此于同年3月26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三次致函敦煌大酒店,告知該工程未經國家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并督促其盡快與質檢部門聯系組織驗收。但敦煌大酒店仍未經驗收的工程全面投入經營、使用至今。
1997年6月,敦煌大酒店主樓客房部一樓非承重墻局部開始出現裂縫。同年7月21目,甘肅省質量監督總站針對敦煌大酒店工程質量問題,召集各有關部門在現場勘驗調查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敦煌國際大酒店工程質量問題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認定一樓非承重墻裂縫是由于地基不均勻壓縮變形和濕陷下沉引起的。同時認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建設單位均存在問題,并提出了處理意見。省四建對該《紀要》中與其有關的責任表示認可和愿意執行,但因設計單位西北設計院提出異議,問題未能得到解決。
1997年10月18日,省四建以拖欠工程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敦煌大酒店支付拖欠工程款5.801.305.60元及滯納金等。1998年12月7日,敦煌大酒店以省四建為被告,西北設計院、地質隊為第三人提起反訴,請求賠償因一樓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5.355.640元及工期延誤違約金等。
本案一審中,一審法院根據敦煌大酒店的請求,委托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對敦煌大酒店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和復核,結論認為造成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的主要原因是:西北設計院的設計一層自承重的內縱橫墻(240、120厚磚墻)均沒有設置基礎梁,外墻(370厚磚墻)雖原設計有基礎梁,后又同意取消;排水管道埋設標準偏低(室內直埋排水管);設計4.2m厚的回填墊層且又用作自重墻地基:內縱墻基礎與地溝墻之間的間隙小于lOcm等問題與國家頒布的標準不符:“對此質量問題的產生應負重要責任”。省四建在施工時對回填土夯壓不密實和自己訂購使用的排水鑄鐵管個別管壁厚偏薄,使用不久出現破裂跑水,是造成墻體嚴重開裂的直接原因;框架柱與隔墻、內縱墻與隔墻拉結質量差,是造成隔墻與框架之間豎向裂縫和衛生間隔墻裂縫的原因之一,“對此質量問題的產生應負直接責任”。敦煌大酒店在大樓散水坡旁邊沒有防水措施,將樓前樓后草坪花池土層進行翻松處理、澆水,使部分土層處于飽和狀態,導致部分水侵入墻基、軟化基土,加快基土沉陷;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決定取消客房壁柜磚隔墻,造成部分走廊縱墻內傾斜。頂棚受壓拱形變位:“對墻體裂縫負有一定責任”。氣地質隊在該大樓約地基勘探中對地基土工程性質未作全面試撿與深入的評價,給設計、施工對回填土的質量控制造成模糊概念,“對墻體裂縫原因負有一定責任”。對此鑒定意見,敦煌大酒店、西北設計院、地質隊均認為敦煌大酒店的工程質量問題與己無關;省四建對與其有關的部分責任予以認可。
1999年8月5日,甘肅省建設委員會因省四建對敦煌大酒店主樓一層非承重墻體裂縫負有直接責任,撤銷了敦煌大酒店為省優質樣板工程稱號的決定。
本院二審期間,合議庭會同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設計院三方一同查看了敦煌大酒店一樓工程質量情況。由于基土下沉,一樓客房部部分內隔墻出現傾斜,敦煌大酒店已將一層客房關閉,二層以上繼續營業。另據三方介紹,敦煌大酒店工程采用的是框架結構,因地面下沉,一樓非承重墻出現裂縫、傾斜,不至影響二層以上的使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簽訂的四份合同(協議)均合法、有效,雙方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省四建請求敦煌大酒店償還工程欠款和賠償銀行利息的訴訟請求,有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工程竣工驗收單、雙方簽字蓋章認可的由敦煌市建設銀行審計核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書和l996年4月17日雙方財務人員核對工程已付款、欠款的材料等證據所證實,依法應予支持。但對未施工項目的工程款應從工程欠款額中予以扣除。敦煌大酒店辯稱的建設銀行審計核定的工程結算款不實,應以其委托審計的工程結算款作為工程款結算的唯一、合法、有效憑據,并以此為由認為超付了工程款,要求省四建返還,因大酒店單方委托審計,違背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約定條款,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省優工程獎的訴訟主張,雖然有合同約定,但因甘肅省建設委員會已于1999年8月5日撤銷了敦煌大酒店工程為1995年度省優一級樣板工程,因此,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省四建要求敦煌大酒店支付催要欠款人員差旅費的訴訟主張,雙方合同中沒有約定,不予支持。
敦煌大酒店反訴要求省四建對土建工程施工中未按設計圖和設計要求施工的四處工程返工重作的主張,質證中未能舉出相關的直接證據,而省四建在質證中提供了與此反訴請求相關的、由敦煌大酒店下達的變更施工通知、變更施工會議紀要、設計變更圖紙等證據,因此其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對一樓客房、冷凍機房、廚房等處墻體下沉、傾斜、裂縫等重大質量問題從基礎予以徹底排除的反訴主張,根據其申請,為了查明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非承重墻墻體產生裂縫的原因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法院依法委托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對敦煌大酒店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依據該站作出的鑒定意見及各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相關證據說明:敦煌大酒店工程在建設單位投入使用15個月就發生一樓非承重墻體下沉裂縫,不是施工單位省四建一方造成的。首先,設計單位西北設計院對該工程的個別部位設計違反了國家頒布實施的規范標準,而且對甘肅省建設委員會l993年1月31日甘建發(1992)441號《關于敦煌國際大酒店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批復》中第三個問題曾明確指出設計“應考慮不均勻沉降對建筑物的影響”的批復意見,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諸如一樓墻體應設計基礎梁而未設計,將砌墻體直接座落在回填土薄厚不等的墊層土,一樓地基下直埋管道而不設置檢漏地溝等,因而未能有效解決地基的“不均勻沉降對建筑的影響”,為一樓墻體下沉裂縫埋不了無法回避的隱患;因填土務壓不實和地表水的滲漏等,只是加速了問題的暴露:因此,設計單位對此質量問題應承擔重要的責任。施工單位省四建在施工過程中,回填土的壓實系數未達到設計要求:自購的排水管個別管璧厚度偏薄,加之個別地段管道埋置的設計違反規范標準,導致使用不久出現破裂、跑水等原因,對造成地基不沉,墻體開裂應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敦煌大酒店違反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在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的情況下,在大樓周圍6m內種植草坪、花壇,并采用漫灌式澆水,致使大量排水滲入樓體地基下;由于一樓未設計基礎地梁,加速了地基下沉,惡化了一樓墻體的裂縫;對此質量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地質勘察單位地質隊提供的地質勘探報告雖然存在著幾處資料不完善的地方,而作為使用該勘探資料的設計單位,并未對勘察報告提出任何異議,反訴原告也未提出賠償請求,因此地質隊對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部分墻體下沉裂縫不應承擔責任。這一反訴請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超過訴訟時效,但鑒于省四建已認可,并經有關部門鑒定,要求盡快加固整改,根據實際情況,西北設計院、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對客房裝潢質量和兩項未完工程完成整改的反訴請求,因省四建均已作了維修整改,并有敦煌大酒店相關人員簽驗的證據證實,且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均已超過;同時敦煌大酒店在工程未經國家職能部門驗收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關于兩項未完工程中的發電機房隔音板未施工,是因當初約定由敦煌大酒店負責購回材料后通知施工單位施工,但是至今未接到購回材料并進行施工的通知;院內噴水池噴砂未做,是因為敦煌大酒店決定噴砂改貼瓷磚,但對貼什么規格和顏色的瓷磚,敦煌大酒店領導意見不一致,至今施工單位未接到通知,對這兩項未施工的項目有省四建在庭審中當庭遞交的未完工程項目款24,826元的退款結算書所證。敦煌大酒店對退款結算書既未舉出反證,也未提出異議,該未完工程款應從工程欠款中扣除。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工程質量未達優良的違約金9萬元的反訴請求,因造成一樓墻體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不是省四建一方所為,故這一反訴主張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工期延誤違約金7,932,494元的反訴請求,由于其多次修改設計、工程款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造成停工,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責任不在省四建;且工程已投入使用近三年才提出反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因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5,355,640元的反訴請求,因其未提供造成損失的具體構成和相關合法證據,且該工程未經國家職能部門驗收就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4項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3項的規定,其責任應由自己承擔,該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確認1995年10月10目與省四建簽訂的80萬元《協議書》為無效合同,因該協議符合l993年5月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合同的精神范圍,是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應認定合法有效,對這一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返還已超付的工程款771,359元及利息、231,408元、保修金1.550.815元的反訴請求,因中國建沒銀行敦煌市支行的結算書由三方共同簽字蓋章給予了認可,而且工程款結算審核單位是大酒店自己委托的,該反訴理由不能成立;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賠償審計支出682,995元的反訴清求,因敦煌大酒店未向法庭提供支出審計費的任何票據,且該項工程價款已由建行審計核定,敦煌大酒店單方再審計,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的有關條款,其審計費用應自己承擔。據此判決:一、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所簽訂的《建沒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協議書》均為有效;二、敦煌大酒在給付省四建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十日內付清;三、省四建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四、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問題,應增設墻基地梁,進行加固,在判決生效二十日內,省四建做好加固維修施工的準備工作,承擔全部加固費用的30%;敦煌大酒店做好施工隊伍進場前的有關準備工作,承擔全部加固費用的30%;第三人西北設計院拿出加固整改設計圖,承擔全部加固費用的40%;五、敦煌大酒店其它反訴請求予以駁回。案件受理費69,835元由省四建負擔l3,967元,敦煌大酒店負擔55,868元;反訴費97,000元,由省四建負擔19,400元,敦煌大酒店負擔77,600元;鑒定費85,748.94元,由西北設計院負擔34,299.58元,省四建負擔25,724.68元,敦煌大酒店負擔25,724.68元。
敦煌大酒店和西北設計院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敦煌大酒店上訴稱:敦煌大酒店主樓一樓墻體出現變形、開裂、地基下陷等嚴重質量問題完全是由省四建施工中造成的:一審法院委托的約鑒定人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與省四建共同屬于甘肅省建設委員會,敦煌大酒店工程是經其復驗、推薦,才被評為省優質工程的,其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請求對工程的質量:問題和責任重新委托中國質量檢測中心子以鑒定;一審法院對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予以回避,依據甘肅省質量監督總站的錯誤鑒定結論由相關各方分攤責任,違背事實和法律:根據甘肅省審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證明建設銀行的工程款結算違背客觀事實,是虛假的,請求重新委托有關部門據實進行結算:一審判決主文的第四項缺乏可執行性。
西北設計院上訴稱:甘肅省質量監督總站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鑒定內容不真實;敦煌大酒店質量事故的真正原因是省四建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并使用了不合格產品造成的,與設計無關,一審判決對于設計部門責任的認定和判決是錯誤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既然認定敦煌大酒店的反訴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又基于省四建的認可,由相關各方承擔責任,不但相互矛盾,而且省四建的認可不能表明西北設計院也認可;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質量問題,責任應由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擔;敦煌大酒店與西北設計院之間是委托設計合同關系,應依設計合同約定。
省四建答辯稱:省四建依據合理、合法的結算向敦煌大酒店索要工程款是正當的;甘肅省建設委員會、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與省四建屬子不同的政府部門、職能機構和企業,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根據《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建筑安裝條例》的規定,敦煌大酒店將未經驗收約工程投入使用,質量責任應由自己承擔;鑒定意見是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根據一審法院的依法委托,組織在甘肅的建筑行業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權威人士,依照建筑設計規范及法規,通過實地檢測、分析論證后得出的科學結論;敦煌大酒店要求省四建賭償22,613,l05元損失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省四建對子鑒定結論中自身責任的認可與敦煌大酒店,又訴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是兩回事;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省四建與敦煌大酒店簽訂的四份合同(協議)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應認定有效;敦煌大酒店主張雙方于1995年10月10日簽訂的協議書無效,沒有依據。根據雙方l993年5月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結算以建設銀行審定價為準;中國建設銀行敦煌市支行會同省四建、敦煌大酒店對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所作的結算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應認定有效;敦煌大酒店應按雙方合同約定及簽字認可的工程款額支付拖欠工程款5,776,479.60元及利息;敦煌大酒店以自已單方委托甘肅省審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為依據,主張建設銀行的工程款結算是虛假的,證據不足,重新委托結算的請求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不予支持。省四建將敦煌大酒店工程交付后,敦煌大酒店應依法履行其申請驗收義務,但由于其不交納相關費用,致使工程未能驗收,對此敦煌大酒店應負完全責任。由于敦煌大酒店采用框架結構,目前出現的質量問題僅限于一樓,對此敦煌大酒店、省四建、西北設計院均予以認可。敦煌大酒店請求省四建、西北設計院、地質隊賠償因嚴重工程質量特別是一樓客房部非承重墻裂縫問題造成的損失等,由于敦煌大酒店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和國務院《建筑安裝條例》“工程未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規定,敦煌大酒店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發包方和使用方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擔責任。但鑒于省四建對于甘肅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鑒定結論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責任予以認可,且對于一審判決其承擔敦煌大酒店工程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加固費用的30%未予上訴,可準予省四建對于敦煌大酒店一樓的整改工作承擔相應的費用。敦煌大酒店一審中以省四建為被告,西北設計院、地質隊為第三人提起的反訴,因其與西北設計院、地質隊屬另外的法律關系,其對西北設計院、地質隊的訴訟請求超出本案的反訴范圍,一審法院將其作為反訴一并審理不當,敦煌大酒店可依據委托設計合同和委托勘探合同另行對西北設計院、地質隊提起訴訟。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4項、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3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變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敦煌大酒店自行承擔一樓非承重墻體裂縫的整改加固,省四建承擔其費用的30%;
篇7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江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工作原則
一、全程預防、全程控制:對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可能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一定數量死亡或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的食品安全情況實施全程預防、全程控制。
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三、明確職責、落實響應: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依法規范、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原則,明確職責及響應。
四、科學決策、依法應急: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法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強監測、群防群控: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六、及時反應、快速行動: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
2、成傷害人數超過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級人民政府認定的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救助體系
一、浮梁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
(一)指揮部領導成員:縣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當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對口負責人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衛生局、縣農業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局長任副總指揮。
(二)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應急指揮部主要由縣發改委、縣經貿委、縣教育體育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衛生局、縣農業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環保局、縣廣播電視局、縣電信局等部門組成。
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根據《應急預案》,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救援工作;2、制定與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3、審議批準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4、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升、降應急響應級別和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
相關部門的職責:
1、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實該辦公室各項職責;擬訂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組織開展救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2、縣衛生局: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負責突發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病員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依法開展對突發食物中毒的衛生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3、縣發改委:負責將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食品安全事故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及有關藥品和相關商品價格的監測分析和預警,必要時采取響應措施進行調控,保證供應,穩定物價,維護市場秩序。
4、縣經貿委: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組織、供應。
5、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負責生豬屠宰加工以及流通領域內畜禽產品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6、縣工商局:依法開展食品流通環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7、縣質監局:依法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8、縣教育體育局:負責協助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及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9、縣環保局:負責因污染環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對污染物的處置工作,依法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10、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
11、縣監察局: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違紀等問題的檢查監督和查處。
12、縣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
13、縣廣播電視局: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對外宣傳工作,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14、縣電信局:負責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刪除工作。
(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1、職責
(1)貫徹落實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應急處置決定和指示,具體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2)檢查督促各鄉鎮、各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縣應急委員會、縣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根據授權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通信、經費和技術保障等工作;
(7)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法律法規、救護知識宣傳、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
(8)對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履行《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進行檢查和評估;
(9)完成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主任與副主任
(1)主任: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2)副主任:由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縣農業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負責人擔任。
3、聯絡通訊情況
(1)各成員單位聯絡員、聯系人名單
(2)主要成員單位舉報電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地址:浮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浮梁縣朝陽大道68號)
電話: 2620836
傳真: 2620829
(四)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置情況報告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和處理情況及時報告縣應急指揮部。
1、事故調查組
(1)組成: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可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負責或明確其中一部門牽頭負責組織。
(2)職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鄉鎮政府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2、事故處理與案件查辦組
(1)組成:事故發生環節的相關監督職能部門負責組織。
(2)職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3、醫療救治組
(1)組成: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2)職責: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綜合組
(1)組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
(2)職責:匯總信息,報告、通報情況,分析事故進展以及對外宣傳。
5、專家咨詢組
(1)組成: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
(2)職責: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造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現場檢測與評估組
(1)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
(2)職責: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現場制定搶救方案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縣政府有關部門。
7、信息組
(1)組成: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的縣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根據事故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2)職責: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負責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有關信息的監控、管理工作;對境外媒體的造謠和歪曲性報道,組織駁斥澄清。在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時,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
二、日常管理機構: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體職責為:
1、組織協調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問題,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進行核查;
2、負責全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
3、組織編制和修訂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組織建立和管理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家庫;
5、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三、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庫,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
1、職責:
(1)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
(2)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參與制定、修訂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意見。
2、專家庫
運行體系
一、監測、預警、報告、舉報、通報
(一)監測與預警
1、監測:建立全縣統一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監測、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1)縣農業局: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檢測信息。
(2)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3)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2、預警
縣農業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環保局、縣教體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按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初步確定預警級別,擬定處理措施,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預警信息和建議,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二)報告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系統,信息報告和通報系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系統等。
明確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通報時限及責任主體。
1、報告單位及人員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餐飲單位及人員;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及人員;
(3)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及人員;
(4)各級食品安全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及人員;
(5)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2、報告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30(含30)人以上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報告時限
(1)責任報告單位、個人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
(2)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4、報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向縣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2)縣級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ⅳ級以上(含ⅳ級)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進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三)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職責的行為。
縣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四)通報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
1、通報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30(含30)人以上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1)縣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
(2)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應急委員會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通報,對可能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地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3)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風險信息報送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報告縣應急委員會并通報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
3、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縣應急委員會批準決定,及時上報市政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新聞通報
對于食品安全事故,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上報縣應急委員會,由縣政府辦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的縣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對外,做好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分四級,ⅰ級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ⅱ級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人民政府決定,ⅲ級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決定,iv級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1、特別重大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ⅱ級)
特別重大和食品安全事故事故(ⅰ 級ii級)涉及我縣的,縣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特別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按照上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迅速下達應急處置指令。
(2)縣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隊伍及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啟動相應專業組開展應急處置,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3)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和縣應急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1)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有關部門接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及時報告縣應急指揮部。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理。
(2)被確認為ⅲ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立即啟動《景德鎮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并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1)縣政府應急響應:縣政府負責全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本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和其它緊急處理工作。
(2)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急響應: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對事故的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作出初步評估,按規定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事故有關情況,啟動應急處置工作小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
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響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二)指揮協調
1、縣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組織實施縣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援救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指揮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三)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置,有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四)響應的終結
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三、后期處理
(一)善后處置
縣應急指揮部責成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二)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總結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結束后,縣應急指揮辦公室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上報縣應急指揮部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組織研究改進應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縣政府有關部門。
四、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負責承擔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社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嚴格按照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的原則,對媒體的信息應當經縣應急指揮部審定同意后,向社會。
(二)通信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及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的縣直部門、單位、專業隊伍應建立通暢的通訊方式,確定固定聯系電話并保持24小時有人值守,明確帶班領導,配備相應的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參與現場處置的專業隊伍應配備無線通訊工具,以適應應急處置的工作需要。
(三)醫療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工作。
(四)人員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人員、組織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五)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縣應急指揮部或者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六)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七)經費保障
縣政府應保障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基礎設施建設經費。
縣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專業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
食品安全應急預案保障經費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應急預案》提出,經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財政預算。
縣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應急預案》保障經費的使用與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八)演習演練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根據《應急預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演習演練計劃,并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演練進行全面的總結和評價,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九)宣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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