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19 12:49:2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活動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密結合當前維護全區社會穩定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堅持和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大力推廣“馬有信調解工作法”,扎實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全力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和積案,為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造生態美、產業優、百姓富的和諧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按照“什么矛盾突出就重點化解什么矛盾、什么問題緊迫就抓緊解決什么問題、什么人社會危險性大就特別關注什么人”的工作要求,切實把各類矛盾糾紛排查在初始、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不發生因調解不及時或調解不當引發矛盾激化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全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和企業復工復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司法所要在所在地黨委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原則,因案施策,靶向調處,實現對各類矛盾隱患的動態掌握、有效預警、及時化解,切實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介入、早解決”。
(一)圍繞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機制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認真貫徹落實《區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方案》,充分利用建設鎮(街)、村(社區)矛調中心的有利契機,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強化人民調解培訓力度。要健全矛盾糾紛調處運行、排查預警、分析研判、多元化解等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全面落實訴調、訪調、援調聯動機制,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充分發揮鎮(街)、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作用,引導糾紛當事人有效運用“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群”,實現人民調解在線咨詢、查詢、引導、受理,引導群眾通過互聯網獲得法律幫助。
(二)圍繞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按照網格排查不漏一處、復工排查不漏一企、“線上”排查不漏一人的原則,動員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深入村(居)民院落、工廠企業、集貿市場等糾紛易發場所,及時發現化解群眾關切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突出重點敏感節點和時段以及衛生健康、勞動關系、交通運輸、房地產、教育就業、脫貧攻堅等重點領域,特別是針對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因合同履行、勞動爭議、工資拖欠、醫療糾紛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返工、返崗、返學”過程中的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村(居)管理、物業管理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好調處化解和援企穩崗相關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三)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開展攻堅行動。涉及脫貧攻堅工作的各司法所和各級各類調解組織要緊緊圍繞全面打贏脫貧攻堅總體戰、攻堅戰、殲滅戰,深入建檔立卡貧困村和已脫帽貧困村,按照“邊排查邊化解”的工作要求,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摸排梳理排查和有效化解,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助力攻克最后貧困堡壘,為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相關司法所務于10月底前使貧困村各類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四)圍繞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開展攻堅行動。近年來,全區因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各司法所要在日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進一步做好涉及彩禮糾紛、老年人贍養、婦女權益保護、夫妻不和、單親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和農村宅基地、道路通行、垃圾污水處理、采光遮擋等相鄰權糾紛的排查調處。要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糾紛信息,做好易突發婚姻家庭糾紛和素有積怨鄰里糾紛信息的摸排和收集整理工作,及時主動上門開展化解工作。對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堅決防止此類糾紛演變為惡性事件或事態擴大化。
(五)圍繞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攻堅行動。各司法所要堅持把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機銜接起來,進一步加大黑惡勢力線索摸排力度,指導各級各類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易于滋生的地區、行業和領域,對已經調解的矛盾糾紛梳理“回頭看”,對新發的矛盾糾紛,從排查、調處、協議履行等各個環節,嚴密關注黑惡勢力插手矛盾糾紛調解(特別是經濟糾紛和醫患糾紛),持續深挖細查涉黑涉惡線索。對摸排出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要嚴格按程序落實核查、建檔、移交報告等工作,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疏導化解。
篇2
“調防一體化”工作格局,有力地推進了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到目前,__區、鄉(辦)、村(居)共設有人民調解組織共69個,人民調解員883名,區三位一體調解中心共調處矛盾3起,五辦一鄉調解中心調處矛盾糾紛77起,村居化解矛盾糾紛176起。
一是發揮各級調解組織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在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層層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領導機構。區局成立了以司法局長李金林為組長,分管局長和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具體指導全區的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五辦一鄉”建立了社會矛盾糾紛排調化解工作領導小組。二是加大糾紛調處力度,健全調處機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充分發揮基層調委會的作用,切實抓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一般矛盾糾紛由基層調委會調處;對于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采取聯動聯調的辦法,組織司法及相關部門共同協作,聯合調處,合力解決,基本做到小糾紛不出村居、大糾紛不出鄉辦。三是整合內部資源,形成司法行政系統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聯調聯動機制。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律師工作相結合。對一些疑難涉法矛盾糾紛,派出專職律師,協助人民調解組織做好調解工作。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公證工作相結合。對涉及民事、合同、債權、債務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派出公證人員,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法制宣傳工作相結合。在調解矛盾糾紛過程中,有針對性地宣傳法律知識,引導當事人依法表達訴求。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司法鑒定工作相結合。對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醫患醫療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指派司法鑒定人員,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堅持人民調解工作與法律援助工作相結合。依法維護矛盾糾紛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四是積極推進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建設。目前交警二大隊、區工商局、欣怡電子城、車站工業品批發市場、華龍汽配城、居然之家的行業調解委會已經掛牌運行。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__區司法局結合我區實際,扎實有效地組織開展了“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集中力量解決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的矛盾糾紛。一是明確工作重點。我局把專項攻堅活動作為司法行政系統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重要內容和具體措施來抓。落實“調解優先”原則,在做好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礎上,特別針對近年表現比較突出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征地拆遷等方面多年積累的、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以及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著眼落實,集中開展排查調處,體現了抓主、抓重原則,掌握了工作主動權。二是突出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兩個方面。堅持日排查通報制度,保障矛盾糾紛信息渠道的暢通。及時通報各鄉(辦)的矛盾糾紛排查情況,分析形勢,預測動向,研究對策,布置任務。結合平安五網建設,在社區、村重新調整充實“三員”,即糾紛信息員、調解員和普法宣傳聯絡員,并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在民間糾紛排查調處方面,以排查化解鄰里、家庭、債務、損害賠償等方面引發的糾紛為重點,防止因調節不力導致的民轉刑案件;在排查調處方面,重點放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民族宗教等容易引發突發事件苗頭上,努力把影響減到最低程度;在治安隱患排查方面以防火災、防盜竊、防爆炸為重點,強化社會面控制;在苗頭排查方面,以排查調處可能引發集體越級上訪苗頭及老戶、涉法上訪等為重點,控制和減少越級集訪事件的發生。
篇3
如何解決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突出“構建和諧新農村”這條主線,成為鄉黨委、政府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現執政為民的試金石。本著上述的工作原則和發展的主線,我們司法所在今年的工作中做到了以下幾點:
一是強化政治意識。今年以來鄉黨委政府緊緊抓住安全穩定的要求,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深刻認識做好安全穩定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安全穩定工作作為一個全局性、政治性問題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
二是強化群眾意識。開展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為群眾排憂解難。為此我們堅持換位思考,從群眾的角度考慮問題,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真心實意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凡是群眾反映的問題該辦、能辦的,及時辦;該解決,能解決的,及時解決,對一些一時不能解決的,主動做好解釋說明,做到以誠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決不應付了事。
三是強化責任意識。為使安全穩定工作做到基數明、底子清,我們堅持每月開展不少于2次的糾紛排查專項行動,同時還采取平常經常排查、敏感期重點排查、重要時期專項排查的方式開展工作,對排查出的不穩定因素早做工作,早定預案,提前防范,及時化解,做到“逐件列項、臺帳管理、責任到人、限時解決”。
一是加大了領導力度。我們嚴格按照司法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領導,統籌兼顧,認真研究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妥善解決帶有政策性、苗頭性、群體性特點的穩定問題,進一步增強了工作主動性。
二是加大了宣傳力度。我們緊扣鄉黨委的中心工作,切實抓好重點對象和重點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法制宣傳制度,充分發揮學校是第一課堂的主渠道作用,著力培養青少年的法制觀念。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作用,創新形式,健全網絡,強化對農民和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對群眾安全感教育的宣傳,引導大家識大局、看主流、客觀公正地評價司法工作。
(一) “平安自治村” 創建機制
按照“政策法規自我教育,矛盾糾紛自我化解,安全隱患自我消除,重點人群重點區域自我管理,難熱點問題自我解決”的總體要求,通過開展平安、穩定、和諧__鄉創建活動,實現村級“六無四不兩減少”的目標(無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和非法生產經營藥品事故事件,無刑事、治安案件,無,無矛盾糾紛激化、民轉刑案件,無“__功”等非法組織活動,無上訪案件;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難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矛盾糾紛總量減少,村內難、熱點問題少)、實現黨委政府對社會面的有效控制。
(二)建立村級“三位一體”調解工作機制
重心下移,就是把民調工作的重心放在矛盾糾紛現場,用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深入群眾抓好調處工作。我鄉在各村成立了“三位一體”室。實行矛盾糾紛四級調處,案件有序移交制度。第一級由村民小組負責,第二級由村“三位一體”室。第三級由鄉“三位一體”調解中心負責,第四級由包片領導、分管領導有關部門成立工作組負責。鄉黨委制定案件移交報告單,實行逐級移交報告制,即第一級不能調處的矛盾向第二級報告移交,依此類推,但只能逐級上報不能越級,并附案件移交報告單。案件移交率不能超過本級調處矛盾總數的5%。努力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基層,解決在初期和萌芽狀態。
今年我們雖然做出了一些成績但離領導們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會在2016年的工作中在思路上要創新,目標上要明確,措施上要跟進,基礎上要鞏固,機制上要完善,更著重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1、推進“平安自治村”創建工作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穩定是硬任務,是第一責任的觀念,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充分發揮村級干部群眾在維護安全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2、“村莊法庭”的推廣
建立村莊法庭工作體系是我鄉司法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依法引入社會力量協助法院解決糾紛,發揮綜治及鄉三位一體調解中心在維穩工作作用的積極踐行,是發揮庭前調解作用的成功經驗。不但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最大限度地將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充分發揮了調解在綜合治理中的維穩作用。這種機制的創建,有利于深層次、全方位的化解社會矛盾,真正為百姓撐起了平安綠蔭,促進了和諧新農村的構建進程,成為我鄉建設發展中的奠基石!
篇4
一、加強綜治基層基礎建設
(一)全面落實綜治、維穩領導責任制,堅決落實綜治目標管理責任制、一票否決制、責任追究制以及綜治考評丟分問責制等制度。
(二)開展綜治“六進”工作即綜治工作進村莊、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景區、進市場。
(三)加強綜治委專門工作小組及辦公室建設,配齊配強綜治工作人員,提高綜治工作保障水平。健全綜治組織,確保綜治工作有人抓、能落實。
(四)健全完善綜治例會、重大事項報告、通報講評制度等工作制度,規范綜治工作資料臺帳。
二、完善和規范矛盾糾紛排調機制
(五)認真組織法官進村入戶做好綜治、維穩工作,明確職責任務,嚴格工作要求。
(六)全面推進和規范“三調聯動”工作,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整體效能作用,加強與村委會、辦事處、司法局、公安派出所等調處部門的溝通,加強聯絡,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民調工作。
(七)加大矛盾易激化糾紛的調處。認真做好庭前、庭中、庭后的調解工作,化解民間積怨、緩和社會矛盾、平息案件糾紛,積極探索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高度重視刑事大要案和民事群體訴訟案件的審理,切實做好講法釋理和教育疏導工作,努力引導群眾理性合法地表達訴求,有效避免產生新的重大不穩定事件。
(八)認真做好涉法涉訴重信重訪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的長效機制,成立處置協調工作小組,制定涉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九)繼續開展執行積案集中清理活動,推行執行和解的工作理念,注重執行方法,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行難”問題。
三、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十)繼續深入開展嚴打斗爭,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財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不斷提升公眾安全感。
(十一)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貫徹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預防、遏制和減少犯罪。
(十二)嚴密內部治安防范管理,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防范科技含量,組建護院隊,提高法院治安防控水平,最大限度減少可防性案件的發生。
(十三)按照“和諧平安”創建工作要求,開展和諧平安創建活動。
四、加強法院隊伍建設
(十四)通過以院黨組學習中心組專題學習、科級領導干部專題培訓、集中學習、個人自學等形式,繼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
(十五)堅持“三個至上”,開展干警大走訪愛民實踐活動,積極落實“人民法官為人民”。
(十六)加大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力度,舉辦審判理論研討會和案例分析會,鼓勵干警參加省、市法院組織的各種培訓班,著力強化干警的業務素質。
(十七)加快法院新審判大樓建設,不斷改善法院干警的工作條件,增加審判工作的科技含量,為審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加強司法宣傳,從法律角度鞏固治安防范體系
(十八)強化宣傳機構與宣傳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宣傳工作制度,密切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充分利用互聯網開展綜治工作宣傳。
篇5
一、職業化專業化是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復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為個體型、群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采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置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置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于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為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范、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為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調解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著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__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__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并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__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于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衛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 保險糾紛、旅游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于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為目標。通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 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后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為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臺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考核成績作為續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發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為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占全部的為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著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推行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匯報“關于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通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為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衛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復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通過強化培訓、規范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范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范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范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為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托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為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為平臺,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四、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為高效規范。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為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群眾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借助黨委、政府的支持,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借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于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咨詢支持,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干部觀摩審 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 培育發展后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為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并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托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 “人民調解窗口”,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臺,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持訴訟活動。
篇6
和諧司法既是一種司法理念,又是一種司法行為方式,其在外在表現形式和內在要求上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呈現著高度一致性,二者所追求的價值是同一的。
和諧司法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對于法院內部管理活動來說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對于司法活動來說就是要強化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好、實現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體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公正與效率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題,和諧司法不但要重視裁判結果的正確性,還要強調維護公平正義的及時性;三是體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強調依法裁判的同時,還要從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創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四是體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強調司法行為的規范性,不但要求公正能夠實現,而且要求公正以能夠別公眾看得見的形式實現,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五是強調訟程序的協調性,即在訴訟中要盡可能的減少雙方當事人之間對抗,采取協商、調解等和諧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和諧司法作為一種理想的司法運營狀態,既是實現司法價值追求與司法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又是當前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實現司法和諧功能應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首先,必須堅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法院工作,并將其落實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具體講就是:一要落實到司法為民上來,把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司法工作永恒的宗旨,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檢驗法院工作的根本標準,通過落實各種司法便民、利民、護民措施,扎扎實實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努力促進和解,增進和諧,減輕訴累。二要落實到實現公平正義上來,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正確處理好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關系,防止“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正確處理好辦案質量和效率的關系,堅持質量與效率的有機統一;堅持以調解等“和諧”方式結案,力爭做到案結事了。要通過審判的開展,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使法治精神成為全社會普遍的價值追求。三要落實到服務大局上來,把審判工作置于發展大局中去考量,正確處理好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圍繞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開展審判工作,通過司法手段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四要落實到保障人權上來,既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和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又要為人權的實現提供明確的方法和途徑,保障人的程序性權利。
篇7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處理范圍或者與本機關行政職權有關的糾紛,通過疏導、勸解、協調等方式,促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入關鍵階段,社會利益和群眾訴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各類矛盾和行政糾紛增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增大。為妥善處理好各類社會矛盾,各級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增強行政調解意識,用教育、協商、調解的辦法,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范圍和原則
(一)工作范圍。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其他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權有關聯的民事糾紛。
(二)工作原則
1、“誰主管、誰負責”和積極主動原則。屬于職權管轄范圍內出現的矛盾糾紛,行政機關應當盡量引導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
2、自愿原則。各方當事人自愿是行政調解的前提和基礎,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3、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平等原則。當事人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享有平等參與權。行政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時,與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地位平等。
5、便民高效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使矛盾糾紛得到快捷、簡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決。
三、職責分工
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強化行政調解意識,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爭議糾紛調處工作。
(一)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政府要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實效。要把行政調解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并記入領導干部抓穩定、綜治工作的政績檔案。加強行政調解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由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局協同負責成立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在同級政府法制辦公室成立行政調解指導中心,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對行政機關調解的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考核培訓、監督檢查、評議獎懲等具體工作,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相關部門要分別設置行政調解中心(室),確定兩名以上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承擔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調解和信息上報工作。
要將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解決辦公場所和設施,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提高行政調解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要建立健全縣、鄉鎮、縣直部門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做到資源共享。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建立行政調解專兼職工作人員隊伍,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定期梳理轄區內的矛盾和糾紛,做好經常性排查,及時了解群眾訴求,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行政爭議。
(二)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做好行政調解的牽頭工作。其主要職責: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調解工作規章制度,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二是研究解決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三是匯總分析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四是加大協調和督辦力度,做好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五是具體組織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目標考核,提出獎懲建議;六是加強對行政調解人員的培訓,提高行政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七是組織調處法律關系復雜、重大疑難的爭議糾紛。
(三)政府各部門要切實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政府各部門是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心所在,要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確定分管領導和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要選調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行政調解隊伍,加強培訓管理,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要建立行政調解制度,完善調解程序,規范文書制作,并定期向政府法制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因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拖延導致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創新工作方式。各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專業人士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行政調解,被邀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支持。調解可以采取開庭、聽證等公開質證方式,也可以采取當事人互不見面的“背對背”方式。在調解行政爭議時,要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接點,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耐心、細致地開展說服疏導工作,促使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二)遵循時限規定。行政調解受理工作一般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調解啟動后,對行政糾紛的調解時限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民事糾紛的調解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可延長1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循時限規定,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行政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三)規范調解程序。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的具體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申請、受理、調解、制作文書、執行5個步驟是行政調解必須具備的基本程序。對于符合行政調解范圍以及屬于本機關職權管轄的行政調解申請必須受理。經行政機關調解的爭議糾紛,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自覺履行行政調解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對不愿進行行政調解的或未達成協議的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解決,調解不成功或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和渠道。
(四)加強行政復議與行政調解的銜接。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優先適用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推進行政調解與行政復議的銜接。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賠償案件,要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
五、加強協調配合
篇8
平安、和諧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前提條件,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正確領導和上級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我縣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創建“和諧庫區”工作貫穿于移民工作始終,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強區升位、跨越發展,著力解決廣大移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困難和問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鄉(鎮)生產發展,廣大移民群眾安居樂業,基本實現了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工作目標。
一、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發展現狀
有著“高原湖泊、烏蒙客廳”美譽的____縣,四面環水,水資源豐富,水能儲量大,是省、地典型的移民大縣之一。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縣境內陸續開工修建了東風、普定、洪家渡、引子渡、大新橋水庫和黔中水利樞紐等6座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工程建設涉及我縣23鄉(鎮)184村554個村民組,搬遷安置移民近3萬人。至____年末,國家核定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為18711人(其中:直補到人17250人,項目扶持人數為1461人)。近年來,我縣以維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和諧穩定為重點,以洪家渡、引子渡水電站移民遺留問題處理成果兌現、縣內大新橋水庫、黔中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工作為抓手,以實施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為目標,全力抓好項目建設,改善庫區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大力抓好移民就業培訓,不斷提高移民生活水平,維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和諧穩定,現狀主要特點是:
1、庫區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整合資金幫助庫區群眾硬化道路39.08公里、新修通村公路222.8公里、修建或改造房屋12.27萬平方米、新建安全飲水工程34處,沼氣池140余口、碼頭10余座、學校2.45萬平方米、移民文化廣場7個約1.42萬平方米、衛生室2758平方米,基本解決廣大移民群眾上學難、就醫難、飲水難、行路難、入學難等民生民心問題。
2、移民群眾經濟收入穩步增長。建立反季節蔬菜、經果林產業基地11個,面積13020畝(其中:金銀花種植面積250畝,大棚蔬菜420畝,經果林種植面積120__畝,櫻桃300畝、大棗300畝)。庫區基本形成了以農業為主導產業,畜牧、運輸、加工為優勢產業,旅游、餐飲為特色的產業體系,先后涌現出人均年收入過萬的產業大戶200余戶,移民人均純收入由1638元增長到3107元,年均增長率達17.9%。
3、移民自身素質不斷增強。采取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中心培訓與實地指導、走出學習培訓和請進來培訓、科技普及推廣和科技扶貧應用相結合的形式,努力提高移民素質,增加就業機會。完成了實用技術和就業技能培訓3770人(次),基本實現每戶移民有一個以上勞動力接受勞務輸出技術技能培訓或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參訓人員掌握一至二門生產生活技能,加快脫貧致富步伐。
4、和諧庫區建設工作穩步推進。按照地、縣“和諧三區”建設工作安排部署,著力從組織保障、責任落實、排查化解、辦信接訪、改善民生、經濟發展、政務公開、形象塑造、預警防范、機制建設等多個方面抓好抓落實;并創造性地開展“移民遺留問題現場處理”、“五連心”(即:印發“連心卡”、召開“連心會”、 上好“連心課”、 開通“連心線”、 記好“連心冊”)、“四診”(即:“坐診”、“ 出診”、“ 會診”、“復診”)等活動,有效化解移民矛盾。近年來,移民突出問題和矛盾糾紛處置率達95%以上,基本實現了問題“小事不出鄉、大事不出縣、矛盾不上交”,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總體保持穩定。
二、庫區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的庫區經濟發展呈現良好的勢頭,各項社會事業和諧穩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制約發展的因素,如果處理不當,極有可能影響和諧穩定大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移民自主發展意識不強
庫區部分移民存在“特殊公民”的想法,期望值過高,認為事事都可以依賴黨委、政府,事事都可以“等、靠、要”,缺乏應有的主動性;絕大多數移民已基本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和生產方式,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移民與安置地社會經濟發展脫節,難以融入當地群眾生產生活中。
(二)移民就業與收入不穩
很多移民文化素質不高,長期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沒有一技之長,勞動力轉移就業困難,尤其是五、六十年代出生的移民就業壓力更大,導致生活來源有限、收入不穩定,生活比較困難;同時,部分移民對農村實用技術和就業轉移培訓不重視,不積極參加培訓來提高生產技能、增加收入,影響了他們的就業和創業。
(三)庫區生產發展后勁不足
雖然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部分鄉(鎮)按照“一村一品、一家一品、一事一品”的發展理念,基本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菜油加工點、專業養殖戶和建筑工程隊。但是項目單一,且大多只是賣初級產品,深加工產業發展滯后,產品附加值低,產業鏈短,發展后勁不足;同時,未形成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大部分移民靠單打獨斗,發展資金短缺,產業壯大受阻。
三、“和諧庫區”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一)聚精會神,改善民生,為“和
諧庫區”建設提供保障
1、改善基礎設施。整合各方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大庫區村、組道路、飲水、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從政策、資金上予以傾斜,進一步改善基礎設施,逐步解決移民“行路難、飲水難、上學難、用電難、就醫難”等問題,為促進庫區發展,改善庫區民生提供堅實的基礎。
2、做大旅游產業。結合庫區實際,從基礎入手,從局部破題、從低到高、逐步做大,并從交通、建筑、服務、電力電信、環衛、旅游標識、環境容量和旅游碼頭等進行分階段規劃實施,著力開發水上娛樂、民俗風情、山莊休閑等功能,打造旅游品牌,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增加經營性收入。
3、破解發展難題。針對資金不足的問題,進一步扶持壯大庫區移民經濟發展的農村產業合作社,將移民群眾手中資源整合集中,發展特色產業和優勢產業;并協調各金融機構充分利用國家的有關優惠政策,創新金融品種,簡化審批手續,盡可能為移民群眾提供創業貸款,擴大再生產規模。
4、促進就業創業。加強與人事、培訓、扶貧、農業等部門溝通、合作,通過舉辦技能培訓班、開辦知識講座,培養一批致富能手、能工巧匠、經營能人,并通過他們發揮“傳、幫、帶”作用,促進移民培訓就業、自主創業;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自主培訓行為,使廣大移民真正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提高發展生產的能力和水平。協調有關部門為庫區移民在培訓、就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收等方面提供優惠待遇條件,為移民就業和自主創業創造良好環境。
5、著力幫扶解困。組織全縣移民干部職工深入庫區,深入一線、深入農戶家中,開展“萬民干部下基層,扎扎實實幫群眾”等活動,為困難移民戶、老黨員、老干部、軍烈屬和老年人、殘疾人、留守兒童送去慰問金,并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鰥、寡、孤、獨、殘盡量納入低保范疇,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為維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和諧穩定創造條件。
(二)項目帶動,規范管理,加強后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
1、落實直補資金兌現。積極與縣財政、農村信用聯社等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密切配合,嚴格執行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補助標準,確保“直補到人”資金通過“一卡(折)通”安全、及時、足額發放到移民手中。
2、規范后期扶持資金管理。加強移民資金監管、內部審計和項目資金稽查工作,針對上級有關部門就后期扶持規劃實施情況稽查中發現的問題,逐項剖析問題根源,明確整改任務和措施,將整改工作責任逐一落實到具體工作人員,狠抓整改落實,確保扶持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庫區社會不穩定問題。
3、嚴格后期扶持項目實施。積極組織移民參與后期扶持項目的選擇、實施、監督、驗收,盡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客觀。并明確項目申報前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實行陽光操作,尊重民意,注重效益,確保帶動性強、受益面廣、移民要求最迫切的項目列入年度項目計劃;項目審批后進行公告,確保移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項目實施中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督制,明確責任主體,擇優選擇施工隊伍,實行項目監理,確保項目實施質量,同時按照施工合同和建設進度撥付資金,最大限度地減少資金滯留現象;項目驗收時對項目驗收程序、驗收人員和檔案資料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并把好工程造價審核關。確保“資金安全運行、項目規范運作”,最大限度減少項目安排或實施方面引發的矛盾糾紛。
(三)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強化創建“和諧庫區”工作
1、建立健全責任機制。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縣、鄉(鎮)移民干部要深化維穩理念,強化維穩責任,及時調整充實創建“和諧庫區”工作領導小組;創新庫區社會管理,加強村級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提高自治管理水平,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鄉(鎮)逐步形成以包村領導負責抓,包村干部具體抓,庫區群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通過“六型機關”建設等活動的開展建設一支作風過硬、業務精通、奉公守法的庫區移民干部隊伍,提升移民干部的創新能力、協調能力、執行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嚴格落實責任制。把創建“和諧庫區”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實現與經濟發展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縣、鄉(鎮)、村層層簽訂創建“和諧庫區”責任書,把“和諧庫區”責任分級落實到鄉(鎮)、村,落實 到具體人員,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2、落實部門聯動機制。在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鄉(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借助“三級視屏接訪”平臺,由鄉(鎮)移民工作管理站、社會事務中心牽頭組織轄區內各方力量整體聯動、綜合協調、立體運作,以“局長下基層,作風大轉變”、“萬民干部下基層,扎扎實實幫群眾”等活動為載體,把“和諧庫區”建設與當地平安建設相融合,與政法、綜治、工作相對接,形成上下齊動、左右互動、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鄉(鎮)、村平安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管得好,不斷提升“和諧庫區”建設工作的實效和水平。
3、建立預警防范機制。建立縣、鄉、村三級信息網絡,由信息靈、作風正的人員擔任庫區和移民安置區信息聯絡員,把觸角延伸到每一個角落,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掌握了解移民思想動態和矛盾糾紛情況,使庫區一些不穩定因素能夠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消除;在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加強值班帶班工作,落實領導干部在崗帶班制度,實行穩定情況日報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穩定情況分析會,預測把握趨勢,研究對策方法。
4、強化風險研判機制。建立完善移民工作社會風險研判、評估機制,凡涉及移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政策出臺、重大項目立項、重大改革實施等,均開展社會穩定風險研判、評估;對重大事項實施出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分析研究,對其在實施過程中是否會引起影響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穩定的問題和矛盾糾紛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和先期化解。
5、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形成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移民工作機構為主,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司法、、國土、建設等部門共同配合的移民和矛盾糾紛排查的“大、大排查”的工作網絡,做到經常排查與集中排查、面上排查與重點排查、事前防范與及時妥善調處相結合;全力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形成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相互銜接、密切配合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提高矛盾糾紛化解的實效和水平。在全面排查,找準問題的基礎上,對突出問題嚴格按照“五定五包”責任制要求,建立工作臺賬,限期予以化解;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積案化解”和“帶案下訪”活動,切實解決一批影響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移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6、完善移民機制。著眼于問題早知道、早處理、早解決,把“和諧庫區”建設的重心從事后處置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做到重心下移、關口前移,采取走下去、請上來和“會診”等形式解決移民的問題;不斷暢通移民群眾渠道,完善干部接待制度,遵循依法處理事項工作原則,按照“五定”(定責任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員、定辦理要求、定辦理時限)的要求,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移民問題,真正讓移民話有地方講,“苦”有地方訴,事有人管,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最大限度地減少移民群眾越級上訪和非正常上訪。
篇9
[論文摘要]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包括人身關系及財產關系。民法為我們的人身及財產提供基本保障。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識的薄弱,以及在個人利益的沖突下,違反民事法律現象時有發生。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包括人身關系的糾紛以及財產關系的糾紛。文章將以違反民法造成人身傷害而引發的糾紛為例,探討民法對于事故糾紛的調整。
[論文關鍵詞]民法 民事糾紛 法律 人身事故 高校
人身意外傷害事故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社會問題。我們將從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角度展開分析,對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糾紛的解決進行多維思考,希望在依法治國大環境下有一個合理的解決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下面讓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某高校學生違反學校規定翻越學校圍墻,到校外上網。因擔心被發現在奔跑途中摔倒在地,造成重傷。家人認為因其在學校受傷,提出要學校承擔全部責任。該同學住院期間,學校先后墊付醫療費用共兩萬多元,并且幫其領取保險金2萬元,出院后其家人多次到學校要求賠償,并說學校如果不進行賠償,將到有關部門上訪。在本案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深思:
一是該同學受傷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學校若需承擔責任,則需承擔何種責任,由誰來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二是該同學家人到學校鬧事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公安部門是否有義務采取強制措施制止該項違法行為。三是在該同學拒絕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前提下,學校能否以其拒不償還墊付的醫療費用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然后就學校是否構成侵權責任一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是人民調解工作秉承的原則是什么,在當事人不同意司法機關介入的糾紛中調解書的法律定位問題。本案的典型之處在于整個案件處理看起來都是有法可依,而實際處理卻不能步入法制軌道解決問題,這正是當前高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問題處理的難點所在。
二、高校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處理所遇困境的根源分析
高校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法律對其保護應當體現特殊性,高校學生一般年齡都在18周歲以上,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 11 條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承擔具有監護人角色的義務也僅是對處于未成年階段的學生而言的。作為高校學生而言,學校對其不具有監護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該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從我國民事立法的有關規定來看,法律主要是對于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賦予了享受特殊保護的權利,賦予承擔監護義務的學校更高的安全保護義務。《侵權責任法》對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傷害實行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學校負有舉證責任。而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傷害,則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區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在學校受到的人身傷害按照不同的歸責原則進行處理,充分展示了立法者將公平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放在首要的考慮因素。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成為我國民事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在不同時期的民事立法和不同的民事法律中都是一脈相承的。很顯然高校學生,除少數的特殊情況之外,都不屬于法律所特殊保護的對象。從法律上就上述案件進行分析而言,高校對該同學沒有監護義務,也就是說沒有所謂的“未盡到管理、教育職責”,因此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我國有關人身傷害事故問題解決的復雜性的影響因素
當前司法的價值觀發生了很大變化,司法機關一味追求和諧,息訴率、調解率成為法院考核的基本標準之一,在這種指揮棒的指導下,法官可能會以犧牲公平、公正法律理念為代價。很多法院把提高訴訟案件的調解率、結案率作為指標性的政策進行宣示,作為一種對司法行為的政治性要求,這種要求與一些傳統意識的交互作用,進而更加強化了調解的強制性。這種現象已經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之后,無疑對調解工作注入一劑強心針。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制定,指導各級法院更好地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堅持合法自愿原則,對依照法律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各級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5.29%。著力構建貫穿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覆蓋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各領域的調解、協調、和解工作機制,盡可能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社會團體、律師、專家、仲裁機構的作用,通過在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導當事人就地、就近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糾紛。提出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加強三者之間在程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共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解決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的措施
高校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對其進行特殊的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是民法調整的內容,也是行政法和社會保障法調整的內容。在法律設置上既要考慮學生利益的保護,又要注重學校利益的保護。必須樹立法治社會的理念,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維權,才能從根本上建立和諧校園。防止任何一方濫用權利,或者通過其他非法定的方式解決糾紛,形成社會不穩定事件。只有將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規避法律、甚至不愿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做法,真正實現實際上的公平正義。
當前社會糾紛的解決呈現出多元化的發展態勢,除司法途徑解決之外,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得到了廣泛的認同。1982 年憲法第一次把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組成部分,為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的健全和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憲法保障。憲法還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本職能是“調解民間糾紛”,這就明確劃清了人民調解組織同國家機關和一般群眾團體的界限。1982 年頒行的《民事訴訟法( 試行) 》第14條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和人民調解的原則作了規定。1989 年,國務院頒行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1990年4月,司法部了《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從而全面規定了人民調解制度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及司法部于2002年9月 11日通過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一次從司法解釋上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作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2011 年通過的《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進行了定位,確立了調解的原則,規定了程序和調解協議的法律地位,這些對于通過人民調解解決問題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調解法》中一項基本的原則就是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即合法性原則。這也是實施人民調解的底線,不能以當事人自己具有民事處分權為由排除合法性原則的適用。同時該法第32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也充分說明立法者對司法審查作為糾紛解決最后一道屏障的尊重。因此當前我們的司法政策———“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已經與立法精神相背離,當事人選擇向法院起訴即選擇了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救濟途徑,法院不應當主動進行調解,片面追究調解結案率。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重構法院調解制度,應當明確法院調解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主動提起,調解不成法院應當按期進行判決。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責任的承擔、調解內容的合法性表述、雙方的予以處分的權利和調解結果。
篇10
本文中所說的“城市社會不穩定事件”,是指發生在城市當中、由各類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引發的影響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事件,如靜坐上訪、堵塞交通、斗毆盜搶、聚集鬧事等等,這些都是屬于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不穩定事件。當前,我國正處于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城鎮化步伐不斷加快,城市中存在的各類不穩定事件給社會的安全和諧、健康發展帶來較大危害,因此,必須加強對此類事件的分析和預測,并且從中探尋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一、城市社會不穩定事件將呈復雜多發的態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經濟發展勢頭良好,產業結構不斷提升,人民生活顯著改善,社會發展健康穩定。但是,城市中形形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仍然存在,各類不穩定事件也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如下。
1.聚眾上訪事件高發是影響城市穩定的突出問題
長期以來,集體上訪一直是各類社會群體表達訴求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來,很多城市中的利益群體均以聚眾上訪為主要手段表達訴求,試圖引起上級關注,制造社會影響,達到自身目的。這些事件大多呈現全天候上訪、多地點上訪、多階層上訪和不同人群串聯訪等特點。可以預計,隨著各項改革的深入推進,社會諸多群體之間利益關系將繼續深刻調整,因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工資福利、居住環境、非法集資等問題引發的聚眾上訪事件可能會持續出現。盡管上訪群體大多采用理性、和平的訴求方式,對社會整體穩定構不成嚴重威脅,但它們對社會秩序的擾動和對廣大群眾心理的沖擊仍不容忽視。
2.個人極端行為增多是影響城市穩定的重要問題
現代社會,人們面臨著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和各類不確定因素,特別是在充滿競爭的城市當中,人們的工作和生存壓力都在逐漸增加,每當現實生活不能達到自己的期望,或受到各種挫折時,緊張、焦慮、苦悶、抑郁、冷漠、孤僻等各種心理問題就會產生,再加上思想文化建設的相對滯后性,人們的挫折感和心理問題就有可能會導致情緒失控,并出現一些攻擊。近年來全國各地頻頻發生的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事件就是最極端的表現。
3.煽動非法聚集不斷是影響城市穩定的潛在問題
近年來,全國各地各類聚集事件逐漸增多,其中有些事件人數多,規模大,在國際國內均產生了較大影響,如2012年6月以后,圍繞問題、“九一八”紀念日等,全國許多城市發生了聚集事件,盡管其中大多數群眾是基于愛國的良好意愿,但也有少數人情緒激動,借機鬧事,出現了打砸日系車輛、襲擊日系車主等非理性極端行為,從而使個別事件演變為治安沖突、甚至是犯罪事件。非法聚集的組織者有些是利益受損群體,有些則是境內外敵對勢力和破壞分子,上述群體如果遙相呼應、借機挑起事端,就會干擾正常的社會秩序,成為影響城市社會穩定的潛在因素。
4.社會治安不確定因素增多是影響城市穩定的直接問題
社會治安狀況是社會穩定程度最直接、最重要的一個表現。當前,我國城市中社會治安面臨的不確定因素不斷增多,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直接因素。從治安事件和犯罪事件性質上看,城市當中侵財犯罪和經濟犯罪持續高發,并出現了許多新的犯罪形式;從社會治安涉案人員來看,一些特定群體,如流動人口、青少年、某些社會弱勢群體成為重點關注的人群;從社會治安事件的發生規律看,一些案件具有一定的時間性和季節性特征。例如暑期市民戶外活動增多,各類商業、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延長,“兩搶一盜”、強買強賣、打架斗毆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就會升高。
二、城市社會不穩定事件成因多元且將長期存在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水平和層次不盡相同,各個城市的社會穩定形勢和矛盾問題也存在差別。但是,一些共性的問題在很多地區都有表現,而且短期內不可能完全消除,故此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1.社會轉型期的利益沖突
利益問題一向是人類社會矛盾沖突的核心問題。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深刻轉型、利益深刻調整時期,收入分配中的矛盾較多,影響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亟待解決,處理好社會利益關系的難度很大。正是在這些利益關系的調整和處理過程中,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不斷顯現,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社會穩定。當前城市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三個:一是征地拆遷。征地問題主要涉及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問題主要涉及市內國有土地,前者與經濟發展和鄉村的城市化進程密切相關,后者則與城市改造直接聯系在一起。隨著城鎮化的推進,由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問題引發的不穩定事件在今后一段時期仍將持續出現。二是勞資糾紛。2008年的金融危機給我國帶來較大沖擊,勞資糾紛明顯增加,職工呈攀升態勢。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紡織、冶金等傳統行業的企業經營出現困難,不少企業大量裁員或處于停產狀態,從而引發了大量的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包括群體討薪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賠償金糾紛等等。[1]三是金融問題。城市是金融活動比較集中的區域,當前我國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仍不完善,各項配套改革措施還不到位,加之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有效的規范和監督,因此,與金融相關的社會風險和社會沖突也成為近年來的熱點和焦點。
2.利益表達和訴求渠道有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進步明顯,人民群眾、特別是城鎮人口的公民意識和民主意識普遍增強,維護自身利益的要求以及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渴望越來越強烈。隨著經濟結構、組織形式、就業方式等日益多樣化,新的利益群體和利益階層開始形成,相伴而生的是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和社會矛盾沖突的復雜化。與此同時,當前社會所能提供的體制內民意訴求渠道比較有限,這是導致社會矛盾多發、積聚,進而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3.敵對勢力破壞活動持續增加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日益全球化,隨著社會意識形態的開放、多元以及劇烈的社會變革,西方的滲透破壞活動在各個領域日漸活躍,特別是對于人口密集、戰略地位特殊的大城市,其破壞活動無時不在。他們廣泛關注、炒作、插手各類社會矛盾和熱點事件,不時制造各種事端。近年來的一系列事實表明,國內外各種敵對勢力的分裂破壞活動已成為干擾社會穩定重要原因之一。
4.網絡時代輿論沖擊力增強
目前,互聯網已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甚至改變了我國社會輿論的生態環境,形成了嶄新的網絡輿論場所。上網發聲的階層更加廣泛,網民自覺、持續地關注著中國現實社會的各種熱點事件。這些熱點事件主要涉及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圍觀”、公權力的監督、公民權利的保護、社會公德伸張等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網絡輿論雖然體現了中國網民的社會參與意識和對社會公正的強烈渴望,但一旦應對失當就可能激發負面效應,影響社會穩定。
三、促進城市社會和諧穩定需要積極作為
1.發展經濟,促進公平分配,夯實消解社會矛盾的經濟基礎
馬克思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2]很多社會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沖突,社會的無序與不穩定往往是利益沖突的外化形式。目前我國城市社會矛盾仍然存在,有些領域甚至還很突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經濟發展水平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之間的矛盾,即有限的社會資源不能滿足全體社會成員的多方面的需要,或者是利益分配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因此,必須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牢牢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把財富“蛋糕”做大;同時,還要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將“蛋糕”進行合理分配,這是當前緩和社會矛盾的重要方面。
2.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暢通利益訴求渠道,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在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中不斷前進的過程,就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不斷增加和諧因素的過程。”[1]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對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比如習慣“整治”、“命令”思維、主張“政府包打天下”、過于注重事后管理、過于看重硬性手段等,均已不能適應新時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和諧社會要求的社會管理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真正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
社會管理的創新包括法律制度、公共服務、社會組織、利益訴求機制、風險評估機制等多個方面的創新。這一社會系統工程是我國社會能否順利轉型、能否保持長期穩定的重要基礎,也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社會建設的重點。除了傳統社會領域的管理創新,面對網絡社會的興起,政府同樣需要進行大量的適應性改革和調整。當前要重點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網絡民意的發展及其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的確立,政府需要建立一個整合網絡民意的制度渠道,健全網絡民意的回應機制,細化網絡民意的搜集、甄別、答復等程序,盡可能地利用多渠道實現與網民的互動,融合網內與網外的不同民意,主動合理地做出回應。
3.做好危機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有效應對社會不穩定事件
對于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事件,源頭預防是根本,危機預警和應急處置是關鍵。在從源頭上預防社會沖突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加強危機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有效應對各類社會不穩定事件。
首先,及時有效預警。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來自各方面的風險和挑戰增多,發生一些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所難免,而這些矛盾和問題演變成生活不穩定事件也都有一個過程。新的形勢下,應當進一步增強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有效性,對社會矛盾發生規律、發展趨勢進行前瞻性研究和量化分析,力爭及時有效地進行預警。例如,要建立嚴格的情報采集、傳遞、分析、利用、反饋制度;及時對經常性的矛盾糾紛進行評估,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圍繞人們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對重點地區、重點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排查,強化預警和快速反應,著力提高基層發現、控制、調處矛盾糾紛的能力;牢固樹立輿情就是警情的理念,大力加強對網絡輿情的分析、預警和管控,著力提升新媒體時代網絡輿論監督、引導和控制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