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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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2
醫院門急診收入是醫院收入的途徑之一。較大的三級甲等醫院門急診日均人次均在4000人以上,有的大醫院門診日均貨幣資金收入百萬元左右。醫院每日均產生大量的現金流入。收費員除了每日的現金收入外,還各自擁有一定額度的備用金零鈔用于找補。如何加強門急診收費的現金管理,確保醫院門急診收費資金及時、完整入庫。規范醫院管理從而保證現金的安全,是醫院財務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項工作。
一、醫院門急診收費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大量現金滯留在門急診收費員手中。由于醫院門急診收費崗位全年無休息日,尤其是急診收費處每天24小時連續工作,一些醫院每天收入的繳納,沒有明確的時間,造成大量現金滯留在門急診收費員手中,帶來現金安全隱患與資金使用效率問題。由于現金長期滯留于銀行以外的地方,很容易產生收費員挪用收入現金的隱患;加之流動資金被門診收費員部分凍結,醫院的資金得不到有效的周轉和利用。
(二)收費員周轉備用金占據醫院現金。門急診收費人員持有備用金,主要是為了滿足日常工作中找零,備用金持有量過少,不能應付日常找零需求,會延誤病人就診。備用金持有量過多,會造成資金的積壓和增加現金管理成本。實際情況是,許多門診收費員手中積攢著許多嶄新的鈔票,占用了周轉備用金,則采取收款不上報的辦法來彌補備用金。
(三)退費不規范。門急診收費環節中,患者交費后因藥房無藥或患者不想做檢查等原因,退費時有發生,由于退費環節的管理很容易被忽視,因此導致一些辦理假退費以牟取私利的現象發生,產生漏洞使醫院資金流失。
(四)收據領用及核銷不認真。一些醫院門急診空白收據無專人保管,或有專人保管但保管人缺乏責任心,由于保管不妥善導致空白收據遺失,給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遺失的收據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有的收據保管者認識不到收據的重要性,對領出的收據不認真核對和登記收據號。收費員交回開完的收據,保管者也不認真逐一核對、隨意核銷。結果為貪污盜竊行了方便之門。
(五)不重視收費印章的管理。工作期間,收費員在有事離開收費窗口時,不注意收存收費印章,將收費印章依然放在桌面上,導致收費印章遺失,如醫院重新更換所有收費印章,一是對工作帶來影響,二是時間不允許,且很麻煩。如不更換所有印章,持有此收費印章的人員,可以蓋章取藥或蓋章做檢查,導致醫院損失。
(六)對收費員缺乏約束力。醫院收費處的收費員,大多數不是編制內的,很多是合同工甚至臨時工,所以難以約束,此部分人員若不愿工作,隨時有走的可能,加之有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醫院現金安全難有保障。
二、醫院門急診收費現金管理辦法
要使醫院門診收費工作正常進行,保證醫院門急診收費資金安全,制定科學業務操作流程是前提,同時應做好現金流轉程序和內控關鍵點的控制,優化包括備用金、門急診收據、退費流程、監督稽核等管理,才能保障醫院門急診收費現金的安全運行。
(一)在收費處建立二級庫。二級庫的建立,是醫院加強財務內控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增加二級庫管理崗位,分別設庫管與監督,制定二級庫日常工作流程,負責日常收費現金收入的收繳、收繳款與日報表的核對、零幣兌換工作,在滿足貨幣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將現金風險降至最低[1]。
(二)制度規定收費員收入及時足額上繳。收費員必須在下班前結賬,結賬后一般不再收款,避免造成現金積壓在收費員手中。結賬后所有現金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避免現金的截留、挪用。現金收入日報表可以有效的控制。收費員每天結賬后,收款金額將由系統自動匯總,根據當天門急診日報表,由專人核對交款金額是否完整、正確,有效減少現金在收費員手中滯留。
(三)銀行每天定時到醫院收款。隨著門急診就醫流程的優化,分樓層收費作為分流病人的有效措施被醫院廣泛采用,但在方便病人付費的同時,現金管理風險應運而生,收費點的分散,必然增加現金在醫院公共場所中的運輸風險。近年來,犯罪分子在院內搶劫醫院收費款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保障現金在院內運輸途中的安全尤為重要。所以,醫院非常有必要與銀行達成協議,由銀行工作人員每天定時來醫院收費處收款,這樣大大減少了現金運輸途中的風險,保障收費人員及醫院現金的安全。
(四)實行備用金統一管理。現金的管理不僅僅是對日常收費款的管理,還應在備用金的持有規模和現金管理成本之間找到平衡點。由于收費員的人數大于對外開設窗口數量,因此每天實際周轉的備用金小于實際占用的備用金。根據實際需要,科學確定備用金定額,減少備用金的資金占用,實行收費員備用金統一管理。
規范和提高現金周轉和資金使用率的辦法,是科學確定備用金持有規模。門急診備用金按照對外開設窗口設置備用金數量,在收費處設立負責人,由該負責人每天統一發放并收回備用金。無任何資金滯留于收費員手中,收費員每天結賬后,長款或短款均可及時反映出來,這種做法不僅減少了備用金的占用,提高了醫院資金使用效率,而且還可以避免收費員挪用現金。
(五)規范門急診收據的領用和保管。門急診空白收據應當由專人保管,做到保管不遺失、供應不脫節。收費員領取空白收據時,保管人員對發出的收據要登記收據編號、領用數量、領用日期,并由領用人簽字。如為他人代領,則需同時寫明收據使用人和代領人。收費員對其所領用的收據應妥善保管,造成空白收據遺失的將被追究責任。收費人員病假或長期休息的,保管人應及時收回空白收據。
(六)規范收據的使用和核銷。收費票據作為重要的會計憑證納入內控管理范疇,收費員對所領用的收據應按順序使用。核銷人員對已使用收據應按序核銷,對核銷的收據要仔細核對收據編號,檢查收據使用人員是否按領用順序前來核銷,是否有跳號或不交回的收據號等情況。所有領出的收據,使用后均要交保管人銷號,不能漏銷。
(七)規范退費操作流程。由于退費環節內控規定不全,較容易出現漏洞,這就產生有人想鉆空子的可能。故要建立相互監督制約的三方簽字機制[2],即退費單據上開單醫生注明退費原因并簽字,退費執行人簽字,收到退費者簽字。收費員執行退費時,要嚴格審核核對,確認所有退費單據的內容、金額、姓名和原始收據完全相符,同時,應收回已作退費的原始收據和相關憑單,粘附在原收據后備查。全額退費的所附憑單應與原始收據金額一致,部分退費的一般要按退費后的金額重開收據,收費員應在已退費收據上注明重開收據號,以便稽核人員進行核查,堵塞退費管理環節的漏洞。
(八)加強收費印章的管理。每位收費員持有的收費印章非常重要,蓋過印章表明已收費。所有檢查單據,只要蓋過收費印章即可做檢查;所有處方,只要蓋過收費印章就可取藥。所以,每位收費人員都要重視和保管好手中的收費印章,財務管理者要訂立制度加強約束和管理。
有的醫院還發生過有人私刻收費印章取走藥的現象,導致醫院較大損失。因此,實行取藥處方背面粘附交款憑據,是有效的管理手段。
(九)高度重視財務稽核。財務稽核是醫院收費管理的事后控制,也是醫院收費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這個環節中能發現錯誤、失誤,對收費人員起到監督和制約作用。現在絕大多數醫院都已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給財務稽核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有的醫院發生收費員貪污、挪用的情況,主要原因是監督稽核機制不健全而產生的漏洞。
(十)突擊盤點收費員現金。對收費員進行現金突擊盤點,便于管理人員及時掌握現金的占用情況,這有助于收費員養成每天自行結賬的習慣,可杜絕因疏于管理而發生的經濟問題。盤點方式可以采用突擊盤點,在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突擊進行,最佳時間應選擇在上午上班時或下午下班時,這樣既可避免打擾門急診正常工作,又可防止被盤點人員對盤點出的問題有這樣或那樣的解釋,影響現金盤點預期效果。若現金分別存放在不同地點的,應逐一盤點,每一存放地點分別盤清,避免被抽查人員在現金實際盤點過程中,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應付盤點。二級庫也應該列入醫院盤點檢查的范圍。
(十一)提高業務素質加強法紀教育。要提高收費人員綜合素質,醫院財務管理者應定期通過多種途徑,對收費人員進行業務知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增強收費人員尤其是年輕收費員的工作責任心以及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充分認識非法占有的危害性,明白貪污、挪用是違法行為。
財務管理者要經常組織收費人員學習《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醫院財務制度》,學習操作規范和各項財經法律法規等制度性文件,讓其分清是非,牢固樹立財經法律意識,提高職業道德素質。
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公立醫院財務部門的管理正在經受著越來越多的高風險的考驗,尤其是醫院門急診收費工作,每天需要應對龐大的患者群體以及巨額的現金收入,更需要加以防范以規避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參考文獻:
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鐵道部,電力部,交通部,郵電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國石油天燃氣總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為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并已征求勞動部等部門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2)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附件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分別按職工總額及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后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離退休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指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用于養老保險的款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原則上實行全額繳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差額繳撥,并積極創造條件向全額繳撥過渡。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各種補貼、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離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休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退職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各種補貼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是指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政府批準后調整企業繳費比例。
(四)調整企業繳費比例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當期結余和前期結余。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大部分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后的結余額,可根據國家年度國債發行計劃,認購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六條、資產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各類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二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暫付款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一條、負債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收款。暫收款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過期無法償還的各種暫收款,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批后,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并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三十四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應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報國務院。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向養老保險監督組織報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九條、企業無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繳所欠款額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2‰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減免、擠占、挪用、貪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未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滯納金收入等存入基金專戶。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有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還多提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存入基金專戶。
第四十二條、對有第四十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國庫。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應當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開設帳、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行業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同時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行為,維護企業職工利益,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企業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為失業職工提供生活救濟及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完全與完整。
第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企業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原始數據,以保證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是體現政府職能的專項基金,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即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草案。
第八條、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等進行。
第九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用于失業保險的款項。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的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
轉移收入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余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但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
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及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根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按月代為扣繳,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并按照一定期限將收入過渡戶資金全部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除繳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外,只收不支。
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采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出托收憑證由企業開戶銀行將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直接劃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辦法。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收繳失業保險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收繳失業保險費,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救濟費、轉業訓練費支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業救濟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支付給失業職工的生活費用。
醫療費是指支付給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所發生的按照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用于失業職工失業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撫恤救濟費是指支付給在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用。
轉業訓練費支出是指為提高失業職工職業技術素質和再就業能力所發生的未形成固定資產的費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指用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繳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企業職工在不同統籌范圍調動而劃出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并經財政部門核準為解決失業職工生活救濟和幫助其再就業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轉業訓練費包括轉業訓練費支出和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轉業訓練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具體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接受財政部門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發生支付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計劃,并填寫用款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設立的支出帳戶除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
(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決時,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調劑金的地區,可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提前變現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征免稅費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生產自救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生產自救周轉金是指在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劃出用于幫助失業職工實現再就業而周轉使用的資金。
篇3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并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對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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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試行)》(財農〔2001〕93號)要求,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我旗的扶貧專項資金以及納入財政扶貧資金專戶管理的用于扶貧的其他資金(含財政扶貧資金存儲利息)。
第三條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是指扶貧項目實施(施工)單位根據批準的年度財政扶貧實施項目計劃、項目實施責任書、項目實施合同書,提出用款計劃并附有效報賬憑據,按規定程序報請財政部門核撥資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財政扶貧資金實行旗級財政報賬制管理,財政部門是報賬提款的基本核算單位,依據有關制度行使報賬制資金的核算管理、項目審查監督和檢查驗收等權利。
第二章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及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設立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封閉運行。
第六條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調撥的財政扶貧資金后,應連同本級配套資金及時、足額撥入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
第七條財政扶貧資金專戶資金支出,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報賬程序申請撥款,非財政扶貧資金不得借用財政扶貧資金專戶。
第八條財政扶貧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已批準的扶貧項目,不得擠占、挪用或隨意調整。
第九條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產生的存儲利息應全部轉為扶貧資金,當年專戶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章財政扶貧資金報賬程序
第十條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錄入工作是執行報賬制的入口。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新產生的扶貧資金、項目,應積極與上級部門溝通及時批復、錄入“系統”。對錄入“系統”并已啟動的財政扶貧項目,財政部門要在“系統”中及時作報賬處理,如實反映項目執行進度。
第十一條財政扶貧資金撥付必須堅持同項目計劃銜接,與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掛鉤的原則,根據項目計劃實施需要由項目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預付最高不超過30%的項目啟動金,余款根據報賬情況和項目工程進度分批撥付。
第十二條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是財政扶貧資金的報賬人,政府有關部門或蘇木(鎮)政府、示范園區管委會作為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與其簽訂項目實施責任書。采取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扶貧項目實施單位的,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與其簽訂項目實施合同書。需要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申請撥付資金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項目規定程序編制并獲準的項目立項批復、項目實施方案及項目計劃任務書。
2、屬工程承包項目,需提供施工單位與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含工程預算);已招標的,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
3、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填制扶貧開發重點建設項目(工作)進度半月報表;屬工程類的,還需提供由監理簽署意見的監理報告,必要時還需提供相應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4、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填制的《專項資金申請表》包括申請單位、項目名稱、專項資金文號及資金情況、項目內容、完成情況等內容。經財政局業務股室、財政部門主管領導、分管旗長簽署審核、審批意見后,作為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指標的依據。
5、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填制的《財政扶貧項目資金請撥單》包括申請單位、項目批復文件、實施內容、申請金額等相關內容,經財政部門分管領導、會計主管簽字后,作為財政局業務股室撥付資金的依據。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建設進度,及時向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報賬。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現場查勘情況,按照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書)和項目施工進度,及時填報財政扶貧資金報賬申請單,并附有效支出票據和審核意見到財政部門報賬。財政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撥付資金,不符合規定的退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補充完善。
第十五條財政扶貧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為確保項目施工質量,財政部門商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后,可扣留項目投資概算中財政扶持資金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后,待盟、自治區扶貧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書。如無質量問題,經項目實施單位申請、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財政部門憑簽署的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審批、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如果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由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責成項目實施單位按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書)要求限期整改,并由財政部門將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時撥付。
第十六條報賬金額以批復的扶貧項目投資計劃數為限。如有節余,可按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后,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及時組織財政、審計、行業部門進行項目的初驗和終驗,并出具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審計部門出具資金使用審計意見書,財政部門憑上述意見書,按項目財務決算撥付除項目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剩余資金。
第十八條各部門在財政扶貧資金報賬中的職責:
1、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金的收支管理、會計核算、帳務處理、檔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2、旗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計劃管理、組織實施、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和費用支出的審查工作。
3、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按項目建設計劃進行建設、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按規定使用資金、按時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準備報賬材料、提供項目資料、建立會計檔案工作。
第十九條以下情況,財政部門不予報賬或撥付資金:
(一)未列入年度財政扶貧資金項目計劃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報賬文件和憑證的;
(三)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沒有審簽的;
(四)捆綁項目中其他資金不及時、足額到位的;
(五)違反國家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
(六)擅自變更項目內容的;
(七)其他不符合報賬制要求的。
第四章財政扶貧資金報賬憑據
第二十條報賬人向財政部門辦理扶貧資金報賬時應出具以下有效報賬憑證: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項目實施責任書、項目工程決算報告、財政扶貧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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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補貼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社會保險補貼的專項資金。
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一)企業(單位)新增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業(單位)。(二)在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用人單位。(三)通過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登記,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范圍和標準:(一)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用人單位,按其為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三)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66%。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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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制定了《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附件: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2013年9月24日
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地)負責編制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Ⅱ型項目)規劃;在此基礎上,水利部、財政部組織編制全國重點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重點小Ⅱ型項目)規劃,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和增補。
重點小Ⅱ型項目包括:
(一)水庫完成注冊登記,壩高10米及以上且總庫容2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潰壩后對下游鄉鎮、村莊、基礎設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響,有明確的管理責任主體,經安全鑒定或安全評價結論為三類壩的小Ⅱ型水庫。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小Ⅱ型病險水庫。
未列入重點小Ⅱ型項目的小Ⅱ型病險水庫為一般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一般小Ⅱ型項目)。
第三條 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全國小Ⅱ型項目建設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并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小Ⅱ型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參與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小Ⅱ型項目給予資金補助,一般小Ⅱ型項目建設原則上由各地自籌資金。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小Ⅱ型項目的資金補助從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
中央專項資金按照“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分年度予以補助,對全面完成小Ⅱ型項目任務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
第六條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實行總額控制。
控制總額=各地納入規劃重點小Ⅱ型項目個數×平均每座水庫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原則上按平均每座重點小Ⅱ型項目不超過240萬元控制。項目投資額較高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七條 中央專項資金對重點小Ⅱ型項目補助,先按不超過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95%控制,在各地完成全部納入規劃的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后,再安排剩余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5%。
第八條 中央專項資金獎勵,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根據各地小Ⅱ型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確定。
第九條 中央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撥。資金撥付到各地財政部門后,各地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后一個月內落實到具體實施項目,及時撥付資金,并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后兩個月內將預算下達文件或撥付資金清單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各地將中央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輕重緩急原則。優先考慮病險程度重,垮壩失事后影響范圍廣、損失大,與水庫下游經濟社會關系密切,除險加固后效益明顯的水庫,對遭受洪災、地震破壞嚴重以及對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影響大的項目要優先安排。
(二)優先安排前期準備充分項目。優先考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扎實,且地方積極性高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地在全面完成重點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的前提下,中央專項資金如有結余,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財政部、水利部上報結余資金情況,經審批后,結余資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重點小Ⅱ型項目建設資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籌資金解決。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中央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中央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將會同水利部對中央專項資金安排、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并在目標建設期終了,對各地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總體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中央專項資金應補助金額和獎勵資金進行清算。完成任務的,將兌現全部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并適當獎勵;完不成任務的,扣減或收回中央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六條 對于截留挪用、虛報投資完成騙取中央專項資金等行為,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年度中央專項資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篇7
摘 要:本文從現金管理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出發,通過回顧我國現金管理發展沿革,指出目前現金管理和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借助于現金管理加強反洗錢工作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金融機構;現金管理;反洗錢
中圖分類號:F832.2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1―0047―03
一、現金管理在反洗錢工作中的重要性
洗錢通常是指為了掩蓋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過程。洗錢一般需要經過放置、離析和歸并三個階段,而放置階段是洗錢過程的起始環節,即把犯罪收入投入清洗系統。通常情況下,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態主要是現金,但大量現金既不便于攜帶也難以控制和使用,因此,把現金轉變為其他既便于控制使用又能避免引起注意和懷疑的形態是洗錢的第一步。從國際上大量案例來看,把現金存入銀行是犯罪分子改變犯罪所得現金形態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講,把現金存入銀行是洗錢犯罪的起點。
犯罪所得以現金形式進入銀行系統,轉變為銀行存款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直接在單位或個人賬戶(含儲蓄)內存入現金。主要方法有:匿名存款,即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借用他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開立賬戶;化整為零存款,即為了逃避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監督,將犯罪所得化整為零,在現金交易報告限額以下將現金存入銀行;假借正當經營所得名義存款,即以現金流量高的“前臺公司”為幌子,把犯罪所得現金混入日常經營收入的現金中直接存入銀行。二是現金走私。犯罪分子利用各國反洗錢法規之間的差異,把現金偷運出境,存入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國家銀行。三是購買不記名有價證券。與現金相比,有價證券更易于藏匿。所以,犯罪分子就利用金融法規中允許發行不記名有價證券的漏洞,使用犯罪所得的現金購買無記名證券,如國庫券、債券等,隱匿財產,逃避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的監督,掩蓋真實財產數額。四是將現金轉變成銀行票據或通過銀行匯兌系統轉移資金。犯罪分子在某地取得犯罪收入后,為不引起當地的注意和懷疑,往往急于將犯罪所得向他們認為安全的地方轉移。所以,繳存現金后簽發匯兌憑證或向銀行申請簽發票據,持往異地兌付現金或轉入異地銀行賬戶,就成為洗錢過程中將現金轉換為銀行存款的一種常用方式。五是利用自助銀行系統存人現金。自動存款機通常無人值守,存款過程不會受到銀行工作人員的任何于預,保密性強。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在銀行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利用自動存款機存入現金,再通過電子銀行、網上銀行迅速轉移犯罪收入。
從上面可以看出,對于反洗錢當局來說,堵住黑錢流入銀行系統的人口是反洗錢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犯罪收入一旦進入銀行系統,黑錢往往在不同的地區乃至不同的國家之間流轉。由于各國目前反洗錢的立場和取向尚未完全達成一致,在法律上對洗錢犯罪的規定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再加上受到一些國家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的限制,黑錢一旦流出境外,反洗錢當局對洗錢的控制將會鞭長莫及,識別和追查難度必然加大,洗錢犯罪逃避法律打擊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因此.從國際反洗錢的一貫做法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鎖定對現金的管理”是許多國家反洗錢措施的首要和關鍵一環。
二、我國現金管理及反洗錢工作制度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雖然這些規章制度不是專門針對反洗錢而制定的,但總體上都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內部控制管理,確認客戶身份,識別和記錄大額和可疑交易,客觀上起到了抑制洗錢犯罪的作用,對我國開展反洗錢工什起到了積極的防范作用。200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又相繼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簡稱“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初步構建起我國銀行業反洗錢領域的法律框架,為我國銀行業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法規保障作用。
三、當前現金管理及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金收支作為資金運行的一種重要形式,與經濟活動息息相關,原有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規章已經很難適應當前現金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和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人民銀行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加強現金管理的制度。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卻不盡如人意,存在央行硬、銀行業金融機構軟,管理手段落后,風險意識淡薄,條塊難以協調等方面的問題。
(一)現金管理工作所依據的金融法規相對滯后,亟需進一步完善
目前現金管理工作所依據的主要法規和政策是1988年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1997年公布的《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支付結算辦法》以及2001年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從當前經濟金融發展趨勢來看,有些規定已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從我國的有關現金管理的法規中可以看出,這些法規大多是針對現金支取,對現金繳存的限制較少。雖然《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對20萬元以上的現金收付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但該辦法并沒有要求銀行對客戶繳存現金的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對照西方發達國家現金交易報告制度,我國的現金交易報告制度規定的限額以及銀行審查的責任明顯比較寬松。又如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現金的繳存有所規范,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對大額現金來源的確認,客觀上方便了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現金進行洗錢活動,因此,現金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亟需進一步修改充實和完善。
(二)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管理意識淡薄,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近年來,隨著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加劇,為爭客戶,爭存款,一些機構放松了對現金的管理,即使崗位設置齊全也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作表面文章,沒有真正重視和加強管理。有的為拉攏客戶,在現金支付上有求必應,有章不循;有的則幫企業出點子,想辦法,繞著“紅燈”走。從某市近幾年現金檢查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大額支現登記不完整或不向當地人行備案;二是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多年來未對開戶單位核定庫存限額,任其隨意坐支;三是對用現量大的單位把關不嚴,有些金融機構對其開戶單位大額支現的賬戶、大額支現的用途等情況不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或登而不審;對超范圍,超起點使用現金不進行限制,無證開戶、違規支現、越權審批現象較為嚴重。
(三)未開戶單位及私營企業、個體戶以及居
民個人的現金流通處于監管“真空”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條例實施細則》及備案制度的規定,現金管理的主要對象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的開戶單位。未開戶單位,特別是私營企業、個體戶主要以現金進行結算,異地通過匯兌方式結算,沒有納入現金管理范圍。目前,未開戶單位的基本是私營企業、個體戶和基層鄉鎮、農村的勞務支出。他們所持有的資金隨機性很大,無法區分其資金的性質是經營資金還是消費資金,對這部分資金難以準確監測,管理難度較大。
(四)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力度不夠,工作方式尚需改進
人民銀行與監管職能分離后,現金管理作為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意義特別重大。但就目前現金管理看,由于現金管理有關法規、制度的相對滯后,現金管理部門手段滯后,與開戶銀行負責現金收支業務的部門間又沒有對應的管理關系,與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資金清算等工作也沒有有機地結合起來,所以很難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實際工作中,如果只靠貨幣金銀部門唱“獨角戲”而忽視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那么現金管理工作將難以收到實效。
四、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和反洗錢工作的建議
(一)盡快完善現金管理法規,加快現金管理改革工作步伐
為使現金管理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應盡快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條例實施細則》進行修訂。特別應對未開戶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現金提取數量、限額提出明確的要求,對超限額現金提取應增加一些用途審核或強制性執行條款以及適當的處罰措施。也可逐步推行有償使用現金制度,通過增加現金使用成本,促進結算方式向其它形式轉變。
(二)建立全方位的現金管理體制
首先,合理調整人民銀行職能部門分工,加強人民銀行管理職責間的匹配與協調。就人民銀行內部講,會計財務、貨幣信貸、支付與清算等部門都有管理的職責和內容,從外部講,與財政、稅務、工商的管理都有密切關系。所以,必須首先加強各方面的協調與配合,積極研究現金管理有效方法。其次,在現金管理的具體操作中應形成事前、事中與事后管理的縱向聯合。各級人民銀行在現金管理工作上,應該做到事前在全社會進行廣泛、深入的現金管理內容的宣傳,可利用一年一度的“愛護人民幣,反假人民幣”宣傳,適當加入現金管理條法的宣傳內容,加大對現金管理從宏觀控制意義上的宣傳力度,解釋實施現金管理的必要性,要使“加強現金管理是維護存款人權益和確保資金安全,是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重要意義家喻戶曉,樹立起真正符合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的“信用”意識。事中經常深入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對現金管理工作進行指導,事后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能夠實施有效的批評與處罰,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形成宣傳、指導與查處相結合全方位的現金管理機制,使其自覺地把現金管理規定與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緊密地結合起來。第三,練好“內功”,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工作的內部制度,強化現金管理部門的內部控制,提高現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使現金管理人員不斷加強業務學習,多走,多聽,多看,多問,多想,使其精于業務,勤于思考,善于總結,勇于創新,進行“動態式管理”,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與管理高度結合起來,增強現金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不斷提高現金管理業務水平。
(三)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行為
人民銀行、公安部門應聯合加大計算機網絡的建設,提高反洗錢的電子化監測水平,組織有關金融部門在現有的各種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開發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全面掌握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可疑資金的交易流動情況,充分估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個環節,并逐步進行實時網絡監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上級的部署和人總行有關打擊“洗錢”犯罪行為指示精神,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從業人員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能力,增強警惕性,嚴把銀行現金流出流入這一關口,認真執行存款賬戶實名制制度,按照客戶識別原則,充分了解客戶的真實經營情況,密切關注客戶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是否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符;對經常發生在限額以下、頻率較高的現金交易賬戶進行監測,使犯罪分子試圖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洗錢”的犯罪活動不能得逞,維護國家資金安全和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四)運用科技手段,開發和建立現金管理監測系統
面對近年來現金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人民銀行應著眼現代化管理,充分運用計算機技術,適時開發出《現金管理監測系統》,實現開戶銀行、開戶銀行主管行、人民銀行現金管理工作的三級現代化網絡監測,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政策指導核心,以金融機構各級現金業務管理部門為審批核心,以建立金融網點現金業務管理庫和現金業務歸檔庫為業務數據處理中心的三級管理平臺。對各開戶銀行現金管理工作實行全面監控,為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監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管理工具,進一步提高現金管理效能。
課題負責人: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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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在強調嚴格控制各級財政預算收支,為了經濟發展而發行國債的同時,長期存在大量國庫庫底資金閑置,且未得到有效管理,資源浪費現象尤為突出。應當借鑒美國國庫現金管理經驗,建立健全相關法規,確保國庫現金安全;規范預算外收入,實行國庫單一賬戶;加強國庫現金流量預測,科學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優化國庫現金管理方式,推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
關鍵詞 :國庫現金管理;美國經驗;國庫單一賬戶;現金流量預測
一、我國國庫現金管理現狀分析
國庫現金管理是指在確保國庫現金安全、滿足財政支付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運作,以實現國庫現金閑置余額最小化、投資收益最大化為目標的財政資金管理活動。有效實施國庫現金管理,能夠使國庫現金余額保持在一個整體穩定水平,有益于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維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我國國庫現金管理的探索始于2005 年,國務院正式批準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開展中央國庫現金管理。2006年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公布了《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財政部主要負責國庫現金預測并根據預測結果制定操作規劃,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監測貨幣市場情況,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協商后簽發操作指令,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具體操作。為規范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了《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操作規程》,進一步明細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這兩個規章初步建立了我國國庫現金管理制度框架,并對日后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奠定了基礎。之后,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于2006 年8 月成功買回三期年內即將到期的記賬式國債,共計180.95 億元,節約利益成本4000 多萬元,標志著我國國庫現金管理的正式實施。2006 年至2012 年,中國人民銀行成功實施五十五期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中標總量共計20799.4 億元,利息收入已達300 多億元。但截止2012年末,我國國債余額約為77565 億元,而國庫庫底資金總額卻超過20753 億元。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在強調嚴格控制各級財政預算收支,為了經濟發展而發行國債的同時,長期存在大量國庫庫底資金閑置,且未得到有效管理,資源浪費現象尤為突出。
筆者認為,雖然當前我國國庫現金管理已日趨成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預算制度不夠健全,仍有大量國庫資金過度閑置,國庫現金預測尚未成熟,且國庫資金管理模式相對單一,亟待完善。
二、美國國庫現金管理經驗
(一)實行國庫單一賬戶
國庫單一賬戶為國庫現金管理提供了基礎條件。美國國庫現金管理主要由財政部下屬的財政業務辦公室負責,在保留每天政府財政運行所必須的國庫現金余額以及50 億至70 億美元的余額后,利用多余國庫現金采取商業銀行存款、買回國債等方式管理國庫現金。
(二)準確預測國庫現金流量
準確的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可以為國庫現金管理提供量化操作依據。美國建立了國庫現金收支基礎數據庫,選擇科學有效的預測方法,按一定時段對國庫現金流量進行滾動預測,不斷減少預測誤差,為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創造條件。
(三)注重安全性和流動性
美國國庫現金管理將安全性和流動性視為首要目標,以確保國庫現金管理的長遠健康發展。美國各地的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法規中都包含有類似“按照重要性次序,本級國庫現金管理的目標依次為安全性、流動性以及收益性”等表述。
三、對我國國庫現金管理的啟示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規,確保國庫現金安全
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必須建立健全相關法規,為國庫現金管理安全、規范運作提供法律保障。我國現行的國庫現金管理法規僅有《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操作規程》兩個部門規章,應當盡快制定完善管庫現金管理相關法律制度和管理辦法,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相關條款,明確國庫現金管理的目標、原則、方式以及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庫現金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協調機制,在確保國庫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拓展國庫現金投融資渠道,提高國庫現金收益。
(二)規范預算外收入,實行國庫單一賬戶
國庫單一賬戶是國庫現金管理的基礎。只有將各級財政資金集中統一到國庫單一賬戶,才能為國庫現金管理提供充足資金保障。應當繼續深化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實行國庫單一賬戶。首先,應當確保預算內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其次,應當逐步取消財政專戶,將預算外收支以及分散在各級預算單位的財政性資金集中到國庫統一賬戶中。統籌規劃、科學高效利用國庫現金,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提高國庫現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強國庫現金流量預測,科學實施國庫現金管理
國庫現金流量預測是實現國庫現金管理的基礎保障,只有準確、高效的國庫現金流量預測,才能保證國庫庫底現金在滿足財政日常收支的情況下實現國庫現金管理。美國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已日趨完善,現在已經能夠對政府未來九個月的每日收支進行科學預測,并根據預測結果有效實施國庫現金管理。而我國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始于2009 年,中央層面對國庫現金流量可以實現每日預測,但國庫現金流量預測還處于起步階段,而地方國庫現金流量預測也剛處于探索階段,無法為國庫現金管理提供充足保障。因此,亟需加強國庫現金流量預測,注重對國庫庫底現金存量的結構性分析,提高國庫現金流量預測的準確性,并逐步推行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從而科學實施國庫現金管理。
(四)優化國庫現金管理方式,推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
我國國庫現金管理起步較晚,國庫現金管理僅限于中央層面,且管理模式較為單一,主要為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將國庫閑置現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于商業銀行,并收取利息,優勢在于安全性較高、且易于掌控。但這種方式的收益相對偏低,周期較長。筆者認為,鑒于現階段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不夠完善的實際情況,國庫現金管理應當以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方式為主,隨著國庫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可以考慮國債回購、發行短期融資債券以及同業拆借等方式。待時機成熟時,制定相關法規,逐步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此外,還應當考慮國庫現金管理對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在確保與貨幣政策相協調的基礎上實施國庫現金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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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秀芳.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研究:思考與借鑒[J].金融發展評論,2013(1).
篇9
一、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具有足夠的可操作國庫庫存資金
近年來,由于國庫存款不斷攀升,較多的財政資金閑置在央行國庫。地方國庫的日常庫存保持了較高水平,且呈較強的增長趨勢。同時,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將原來分散在各預算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上的現金余額集中到各級財政開設在人民銀行的國庫單一賬戶上,為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國庫現金流量預測能力的不斷提高為國庫現金管理提供了可能
隨著國庫收支統計分析系統的推廣運用,各地方國庫加強了國庫統計分析工作,把對國庫現金流量的預測分析列入地方國庫的日常工作,提高了國庫現金預測能力,為開展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國內外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提供了借鑒
國庫現金管理20世紀70年代末由美國率先開展,之后,其他發達國家也紛紛引入,到現在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較成熟的國庫現金管理制度。我國中央國庫現金管理經過近幾年的發展,也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這些實踐經驗可為地方國庫現金管理開拓思路,在職責分工、操作方式等方面提供重要借鑒。
二、我國地方國庫現金管理運作模式選擇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人力資源有限、財務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較弱,有些地方仍未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完全獨立自主開展現金管理的條件不夠成熟。考慮到我國現階段各方面的綜合情況,應當建立“地方自主操作與中央代為操作相結合”的運作模式。這種模式既有利于地方利用中央開展國庫現金管理的經驗和資源,也有利于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在地方自主進行國庫現金管理操作中,中央應明確可以投資的范圍和使用的工具,在確保財政支付的情況下,可以嘗試性地選擇將部分國庫資金轉存當地商業銀行,但嚴禁在貨幣市場上進行短期投資。
三、“地方自主操作與中央代為操作相結合”模式的運作思路
(一)具體操作方式和可選擇的操作工具
目前,我國中央國庫現金管理主要是采用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和買回國債兩種方式。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與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存在差異,中央財政收支規模大且相對集中,中央國庫現金管理除了提高庫存現金使用效益外,還需注意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因此中央國庫現金管理的操作就受到了限制。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目標主要是為了獲取收益,面臨的政策風險較小,其操作方式與中央國庫現金管理相比,更為靈活,可選擇的操作工具更為豐富。
1.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我國中央國庫現金管理的主要操作方式之一,可為地方國庫現金管理提供借鑒經驗,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安全性較高、收入穩定。具體操作方法,財政部門與央行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分享現金預測信息,協商操作時機,協商一致后發出操作指令。向社會公開招標信息,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數個優質的商業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操作,將國庫資金分散存入中標的商業銀行,按中標金額的占比情況分配存款額度。
2.人民銀行定期存款。人民銀行定期存款實際上是中央財政補貼地方財政,具有安全性高、操作簡便、資金運轉效率高的特點。具體操作方法,由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共同商定期限品種,根據預測結果確定存款的數量和期限。
3.委托中央部門進入貨幣市場進行短期投資。目前地方政府獨立開展現金管理的客觀條件不足,運作能力不強,不具備開展國庫現金短期投資的能力。應該將資金上存,由中央部門代為進行短期投資。具體操作上,可在人民銀行中央庫與地方庫之間開設往來賬戶,由中央庫集中代為進行短期投資,并按事前約定分成比例進行收益分配。
(二)應注重的運作前提:建立國庫現金流預測分析機制,科學分析和預測現金流
科學地進行現金流動的控制和預測是國庫現金管理的前提條件,發達國家通過利用定期收集的信息建立參考數據庫、采用科學的現金流動分析技術,使國庫能每天、每周進行高水平的,可靠的現金流動預測。在英國,國庫現金流量預測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預測年度收入、支出、盈余和赤字。二是月度預測和每日預測,預測工作主要通過“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此外,發達國家進行現金流預測時會將現金余額的變化趨勢與現金流動的預測情況相比較,跟蹤調查變化的主要原因,以此建立短期現金流動預測機制,從而指導庫底資金的合理運作。
我們應該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加強國庫現金流預測分析工作,逐步提高預測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國庫收支中確定國庫合理的現金持有量:一是加快電子信息化建設,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統。目前我國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基礎數據庫系統主要是在過去歷年中央財政收支基礎數據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以此為基礎的現金流量預測具有很大局限性,尤其是準確性難以提高。應通過完善數據信息系統及時收集各個收支部門的歷史數據、收支計劃和預測;二是由國庫預測部門將收集到的數據進行匯總處理,得出歷史變化規律。并將得出的預測結果和現金余額的變化情況相比較,尋找差異原因,不斷改進預測方式,提高預測的準確性;三是國庫現金流預測工作需要多部門進行溝通配合,分享信息才能收到較好效果,因此還要建立之間的信息分享交流機制,不斷提高預測的準確性。
(三)應把握和加強的三個重要環節
1.建立健全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法規制度。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能夠規范化、制度化開展,加強法規制度的建設是重要保障。首先,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規制度加以修訂。從法律上明確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目標、原則、運作模式和各部門之間的協作,從根本上確保國庫現金管理的正常運作。其次,要在現有的法規制度基礎上,由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聯合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指導意見,從地方實際出發,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辦法和操作框架,明確各部門職責、權限,確定投資工具、操作方式及流程。
篇1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Cash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 are discussed.
關鍵詞: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制度;不合理現象;修改
Key words: Cash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ystem;the unreasonable phenomenon;modification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9-0142-02
目前是我國現金管理最基本的規章制度是國務院于1988年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依此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當時我國還處在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的時代,在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該條例為加強開戶單位現金庫存限額管理,控制坐支行為,實現信貸現金雙控制,有效地防范貨幣過量發行和治理通貨膨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全面展開及不斷深入,特別是1993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建設,25年來我國經濟環境發生了巨變,在經濟體制轉型和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情況下,我國現行現金管理條例的局限性日益明顯,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集中表現為《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一些規定明顯不適應當前實際情況,給現金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根據現在的經濟發展現狀,條例中不合理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①現金管理手段、方式和內容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現在商業銀行對客戶提現用途的真實性難以審核,客戶在提取現金時寫明大額現金支付用途一般為“工資”、“備用金”、 “還借款”等幾個項目,銀行難以確認提現的真實用途及把握開支是否合理。建議增加更多的支付用途項目,以便于銀行審核。
②在條例中規定:“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該規定的目的是促使資金盡快回籠,但忽視了資金的一致性,人為地將現金劃為收入現金和支出現金兩類現金。在實際工作中不切實際,禁止坐支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條例規定:“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現金開支活動的多樣化,對開戶單位核定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很難做到。
④當初現金管理對象范圍窄。我國已從單純的國有經濟變成今天的各種經濟成份并存,隨著其他經濟實體的生產規模不斷擴大變得越來越不適應現代中國經濟的發展。
⑤現在經濟活動中,實際現金使用范圍現金使用量已大大超出條例的規定。條例規定的結算起點低現金使用范圍窄,同時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現金使用量不可避免地越來越大,致使原來規定的轉賬結算起點較低。對新形勢下的現金管理,目前人民銀行缺少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⑥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各種銀行卡、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提現量極大增加,所產生的這些新問題在25年前頒布的條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為此帶來的新問題給中國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監管帶來了極大的被動。
⑦條例中規定:“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但在實際中,由于我國還沒有完全建立一個市場信用評估體系,企業的信用度不好,導致我國現行票據的兌現率不高。于是各部門更傾向于現金交易,以保證資金的及時回籠,故在實際對現金交易給予一定額度的折扣,對票據的歧視普遍存在,以上規定與現實市場經濟行為不相符。
⑧條例中部分條款與相關政策法規相悖。如對儲戶提現額的限制同《儲蓄管理條例》中“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儲蓄工作基本原則相悖;對開戶單位違規支現由開戶銀行進行處罰的規定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由人民銀行進行處罰的規定相沖突。
⑨根據條例規定,不得將企業資金劃轉個人賬戶。在實際報賬業務中涉及給付的每筆業務都要開支票給報賬人員,而不能將給予職工個人的出差補助等款項通過轉賬給職工個人賬戶,從而增加了出納工作量。有些銀行還規定每筆業務都收取手續費,無形中又增加了單位每筆業務的做帳工作量。
⑩條例規定,金融機構負責現金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的現金使用進行監督,但隨著銀行業的經濟改革,各商業銀行的改制上市,已變成盈利性股份公司制企業,早已不能再繼續承擔政府監管職能及行政管理職能。誰的監管力度大誰就會失去客戶,這一切使金融機構喪失了現金管理的主觀能動性。
{11}在現在經濟體制下,開戶單位現金支出靈活多變,開戶銀行在確認上存在困難;同時出于拉客戶、拉存款等商業競爭的考慮,銀行對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管理根本不到位;銀行亦不想對開戶單位的現金開支行為進行審核及跟蹤監控。
{12}條例自身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處罰依據不完整,對違反現金管理的金融機構沒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條款;處罰主體缺位。
針對以上出現問題,建議結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對現行條例進行以下修改:
①暫行條例規定單位的轉賬結算起點為1000元;建議將法人其他組織的轉賬結算起點提高到5000-10000元。
②取消庫存限額管理和結算起點,或按存款余額一定比例設定單筆或當天累計提現限額勢在必行。
③取消不準坐支的規定,不再將現金人為地分成收入現金及支出現金兩塊。
④盡快推行公務卡的使用,用以代替現金開支,減少財務報賬工作量。
⑤中國人民銀行應盡快建立對信用卡、公務卡、網上銀行等金融工具的監管條款,以適應現實情況,達到監管現金使用的目的。
⑥完善現金管理工作體系。強化中國人民銀行在現金管理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強化人民銀行監督檢查職能,建立健全人民銀行現金管理執法檢查制度,對發現的違規問題進行及時查處,維護良好的結算秩序和現金管理秩序。
⑦鑒于銀行業務活動的市場化,不再賦予商業銀行太多的現金管理監督職能,應由政府擔當的職能回歸政府,政府的財政審計部門要擔當起監督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職能,增加人民銀行和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責任約束。
⑧建議在現金管理工作中,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導,人民銀行應有專門的機構與人員對現金收支行為進行監控,商業銀行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形成中國人民銀行、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
⑨同時將特定非金融領域納入現金管理的義務主體范圍,將管理對象擴大到一切經濟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收支活動,增大防洗錢力度。
⑩加快建立全國一體化的支付結算網絡。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和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小額支付系統跨行資金清算平臺為人們提供更高效的結算工具。
{11}由于網絡的發展,銀行要加強對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等的領域的現金管理。要建立大額和廣泛的和可疑現金交易報告制度,任何在交易中可能使用現金的行業都負有報告的義務,以加強整個現金支付體系建設。
總之,通過對現有現金管理條例的調整,使我國的現金管理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趨于合理規范。
參考文獻:
[1]劉希陽.當前現金管理條例滯后問題分析及建議.
[2]段建朝.論社會主義市場條件下的現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