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流程范文
時間:2023-03-27 17:18:4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所得稅申報流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進入“個人所得稅”APP,點擊“我要辦稅”。(請提前下載好APP)。
2、點擊“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3、選中“使用已申報數據填寫”,再點擊“開始申報”。
4、核實標準申報信息,按操作提示點擊下一步,最后點擊“提交申報”。(如果有退稅,會出現“申請退稅”,按操作提示點擊“申請退稅”。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根據市地方稅務局所得稅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匯算工作要求,現就我局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問題安排如下:
一、組織領導
為了確保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分局決定成立匯算清繳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同志任組長,副局長同志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稅政征管科,負責匯算清繳工作政策咨詢、申報表及培訓資料印制、數據統計、總結報告等日常事務。
二、匯算清繳業務流程
稅務機關組織部署—開展培訓和輔導—納稅人領取申報軟件安裝盤、表證單書、辦理涉稅審核審批事項—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調整、自核自繳(或委托稅務)—納稅人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清算稅款—稅務機關受理審核納稅申報資料—稅務機關統計、分析、總結上報本轄區匯算清繳工作情況。
三、各階段具體工作內容和時間安排
按照匯算清繳業務流程,我局將匯算清繳工作分為培訓階段、匯算清繳申報階段、總結階段、日常檢查階段四個階段進行。
(一)培訓階段
在1月17日前完成,主要由分局對納稅人及全體稅務干部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系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宣傳、培訓。
(二)匯算清繳申報階段
1、匯算清繳申報階段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完成(分局要求各稅務所應督促納稅人在5月20日前完成匯繳申報),由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并向主管稅務所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紙質報表和電子報表同時上報,市局要求所有查賬征收企業都應使用所得稅申報軟件報送),同時要附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2、根據市局企業所得稅培訓會議精神,年度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所得稅匯算的,應提供具備稅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報告。各稅務所在受理納稅申報時,要認真審核,對不存在問題的,要及時辦結企業所得稅多退少補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稅款等事項。
3、各稅務所應結合納稅人申報的資料,按照市局下發的《專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及《日常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工作。
(三)總結上報階段
在5月30日前完成,各稅務所應根據匯算情況及時登記、完善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臺帳,并向分局報送匯算清繳工作總結。總結內容包括:
1、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
2、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
3、企業所得稅稅收增減變化及原因
4、稅收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5、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6、兩份納稅評估報告
(四)日常檢查階段
從年6月1日到12月31日由各主管稅務所對連年虧損企業、自行稅前彌補虧損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年納企業所得稅稅額在30萬以上或年銷售(營業)收入1500萬元以上的重點稅源企業以及歷年未檢查企業進行檢查。
從年各所的檢查報告上報情況來看,還存在資料不規范、檢查內容不全面、底稿不詳細等問題。年各所在檢查時一定要重視檢查報告的規范性、完整性,著重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文書使用要規范;二是所有稅種、基金均要逐項檢查;三是檢查底稿必須記錄詳細;四是要注意各種證據的收集,分局特別要求在檢查資料中要附銀行對帳單;五、對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所得稅鑒證的,各所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并分別情況處理:若主管稅務所對申報資料審核后,認可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在報送審理時,要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提出審核認定報告;若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不認可的,要深入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并撰寫檢查報告上報審理。各所所長要嚴格審核、把關,切實保障檢查報告的上報質量。
四、業務培訓
分局將對我局所有稅務人員及企業進行政策輔導,要求參會企業達到100%。
(1)培訓對象:企業所得稅在我局繳納的查賬征收企業和全體稅務干部。
(2)培訓時間:年1月16日-1月17日,分三批進行,每批半天。
(3)培訓地點:分局五樓會議室
(4)培訓內容: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系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相關稅收政策。
五、匯算要求
1、政策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2、各主管稅務所應督促企業及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確保申報率達到100%。
3、納稅人的各項涉稅審批事項全部由其直接報送到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各所必須告知納稅人審批權限及主送機關,不再受理不屬于自己權限范圍內的涉稅事項。
篇3
原《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距今已有十三年,無論從經濟發展情況、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還是從公民收入、消費水平上來看,原暫行辦法已經不適合現在的國情和民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和相關政策的調整,進一步加速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調整進程。2006年11月6日頒布實行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規定為根據,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條,涵蓋了從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各項涉稅事宜,特別是對應稅所得、免稅所得、計稅方法和申報地點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解釋和詳實的敘述,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政策以人為本、方便納稅和充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豐南區地稅局自行納稅申報結構分析
從整體來看,豐南區局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準備早、措施足、力度強、效果顯著。截至申報期結束累計申報人數313人,所得額11064萬元,已繳稅款3487萬元,補繳稅款7萬元。在全市該項工作中屬上游水平,期間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關領導的肯定和表揚。在此,筆者以豐南區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為藍本進行相關分析。
申報所得區域構成:從申報區域構成情況來看,申報者多數來自城區及個別經濟發達的鄉鎮,如唐山惠達陶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黃各莊鎮、唐山瑞豐鋼鐵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鎮等等。與全市、全省乃至全國自行納稅申報區域來自沿海地區、各級政府所在地區、知名企業所在地和經濟發達地區特征基本一致。
申報所得行業構成:據統計,豐南區局申報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產等高收入行業上,比例達95%。其中冶金行業申報135人,占申報總人數的43%;陶瓷行業申報147人,占申報總人數的47%;房地產、建筑等行業申報15人,占申報總人數的5%。
申報所得人員構成:主要是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及職工、個人投資者、承包人員、承租人員及外籍人員等,平均稅負31%,高于全國平均稅負6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部分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個人投資者所得數額巨大影響而致。
申報所得項目構成:個人所得稅11個申報所得項目中除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個所得項目均有涉及:工資薪金所得申報133人,申報所得2956萬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申報122人,申報所得6118萬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33人,申報所得1348萬元;勞務報酬所得申報18人,申報所得486萬元。這四個項目的申報人數占總申報人數的97.8%。另外,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申報3人,申報所得53萬元;財產轉讓所得申報1人,申報所得10萬元;稿酬所得申報1人,申報所得68萬元等等。313位納稅人申報的人均年所得36萬余元,說明無論是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還是其他所得項目的納稅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作為新生事物,開展初期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申報區域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宣傳手段、宣傳力度和宣傳效果
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納稅人如實納稅申報還依賴于納稅人的誠信,而不是制度約束。對此,筆者認為,稅收工作應以為國聚財為根本,以服務經濟、服務社會和服務納稅人為目的,以強化征管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加大查處力度,提高執法剛性等等手段去開展實施。其中,宣傳和服務是稅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環節,應該貫穿稅收工作始終。因此,要充分發揮稅法宣傳搭橋鋪路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擴展宣傳空間,注重宣傳方式,講求宣傳效果,在充分體現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時,讓廣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權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義務。
(二)申報行業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如何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和擴大納稅服務范圍
近年來,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水平和質量提高迅速,無論從軟、硬件設施還是具體人員調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過首次的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來看,申報行業過于集中,這從側面折射了我們的納稅服務工作還有不到位的問題,還有重大輕小的思想。個別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單憑主觀印象確定大規模、大效益企業屬于高收入單位,從而導致對中、小型企業及個別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總體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產等主流產業,而忽視助力于此類行業的輔助企業、輔助群體及其他高收入單位和自由職業者等小規模人群。
(三)申報人員構成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圍、收入渠道和收入總額
單從此次申報人群范圍來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業人群。雖然通過持久的輔導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等預計并不看重的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但是成績并不能掩蓋問題。首先從收入范圍來看,部分納稅人申報了兩項以上的應納稅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隱瞞、有所得不報等情況無從考證,只能依賴于納稅人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其次,從收入總額上來看,隱性收入申報只憑納稅人的意識。更重要的一點,越是有隱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獲得收入,而稅務機關受人力、精力等客觀原因影響,根本無法全面考證轄區內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對此,應當建立完善的協、護稅網絡,進一步提高部門協作水平,真正實現共同參與、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社會化征管格局。
(四)申報所得項目過于集中,有待于審視征管范圍、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報所得集中于工資薪金、生產經營、利息股息紅利及勞務報酬,凸顯了一個地區的經濟結構和收入渠道。但是,稅務機關征管觸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圍和延伸拓展空間亟待開發和加強。首先,稅務機關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監控困難,應當大力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軟件和全員全額申報管理辦法,拓展轄區納稅人征管空間。其次,納稅人必然存有主觀故意或者客觀影響等因素無法參與、不參與自行納稅申報的現象,甚至會有個別納稅人隨意變更申報地點,又不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從而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等等。對此,稅務機關務必從全面監控入手,深化手段、細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實把工作做細致、做深入、做徹底。
四、強化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增強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力度,確保行之有效
以稅法宣傳月、個人所得稅宣傳月等活動為契機,組織開展聲勢浩大、影響力廣泛的、經常性的稅法宣傳活動,充分借助于網絡、短信等現代科技力量,發揮電視、電臺、報紙等涉及范圍廣的常規媒介力量,深入開展鄉村廣播、集市宣傳、下企業進車間等經常。尤其要對涉及大眾、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稅收政策法規突出宣傳,不斷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例如,豐南區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中針對不同人群開展了多樣性、多渠道的宣傳輔導,使納稅人積極主動,工作開展順利。面向轄區納稅人,開展了“宣傳進企業,輔導下車間”活動,并專門對涉外企業印發了中英文對照版宣傳材料;面向廣大公民,與國稅部門聯合組織了大型稅法宣傳文藝表演、在區電視臺為公民點歌祝福、聯系移動通信等部門為公民發送稅收法規短信等活動;面向個別人群,開展了進學校、進農戶、下地頭宣傳等活動。自行納稅申報期內共發放宣傳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詢電話126個、舉辦培訓、輔導、座談75次,使廣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對稅法的認知程度和遵從程度,提高了納稅意識。
(二)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服務效果
徹底摒棄重大企業輕小管戶、重主觀印象輕直觀分析等現象,切實把納稅服務做實、做牢、做細。在不斷改善服務環境、服務條件和服務措施的基礎上,在感情上貼近納稅人,拉近與納稅人的距離,重點解決納稅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導致的觀望態度和躲避心理,爭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務內容上貼近納稅人,強化“五制”管理、“四項服務”和“五零”服務,全力推進“一窗式”服務、全程服務、延時服務等納稅服務制度;在納稅人的監督下解決“行為不規范、素質不高、作風不實、效率低下”等問題,使全體干部職工思想上經受洗禮,作風上明顯轉變,服務質量上顯著提高,讓納稅人順暢、順心的辦理各種涉稅事宜;要在改進工作上貼近納稅人,要以納稅人的反應為第一信號,解決納稅人怕露富、怕暴露隱私等心理,堅決做好為納稅人相關涉稅事宜保密工作,使納稅人沒有顧慮,讓工作沒有阻礙。
(三)增強審視意識,拓展監管空間,確保稅基穩固
未雨綢繆,采取多種多樣的措施和方法,加大對“準”高收入人群的審視意識,在大力涵養稅源的基礎上,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稅基穩固。一是上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聯系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推廣個人收入實名制,強化非現金結算,縮小現金交易范圍和交易量。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為唯一識別標志的個人基礎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統。二是各地稅務機關應當主動爭取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和協助,加大協、護稅力度,使稅收監管無處不在。三是進一步加大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溝通協作,及時傳遞信息,全方位監控高收入人群。四是在申報期前或期間對個別高收入人群進行短信類“溫馨提示”,告知受信人收入可能到達自行納稅申報標準,稅務機關已將其納入監管范圍,既可以提醒納稅人,又能展示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
篇4
近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減免稅相關文書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不夠。
根據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現行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減免兩大類,而備案類又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報批類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是指取消審批手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不同的減免稅事項使用的文書資料各不相同,但總體要求應當規范、齊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執法檢查中總是會發現,審批類或備案類減免資料存在著諸如納稅人申請報告內容不祥、要點不明、稅務機關的調查報告內容簡單、模糊、文書簽字、時間、內容填寫不全,備案文書混同審批文書等這樣那樣的問題。
2、減免稅辦理的及時性不夠
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
批類減免稅,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然而,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出于對稅收執法責任及風險的考慮,減免稅逾期審批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有的屬于事前備案的項目,也要待來年才受理,其實事前備案的減免稅是在本年年初即可辦理的項目。另外有的部門干脆把備案表日期欄空著,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寫,用于應付執法檢查。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也影響了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3、季(月)度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繳審核把關不到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實行按季(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申報方式。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但我們在檢查中發現,有些納稅人已上報減免稅申請但在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日常申報時)往往人為調節,應預繳稅款而不繳、遲繳或少繳所得稅的現象較為普遍。納稅人為了減少資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終匯繳或減免稅批復下達后才進行一次性繳納或一次性補充申報,這就是所謂的“保險起見”。這反映了當前減免稅審批管理中逾期審批、人情審批等不規范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影響著稅務機關審批管理的誠信度和公信力。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評估檢查不到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參加匯繳的主體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的好壞必須通過我們稅務部門加大評估和檢查力度來加以驗證,從而減少稅源的流失,防范稅收執法風險。但我們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普遍現象是:匯繳評估和檢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沒有開展,對于減免稅企業更是放松了管理。這一方面是當前部分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還達不到所得稅管理的要求,不能適應復雜多變、專業性很強的所得稅業務發展要求,制約著所得稅管理的深度和廣度。另
一方面這也是思想認識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稅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財政稅務部門重流轉稅輕所得稅的傳統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影響著稅收征管的整體質量和效率。
5、減免稅后續管理工作有待加強
減
免稅事項的審批和備案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和備案,但這并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工作人員重審批輕管理及輕備案的認識較為普遍地存在著,對減免稅企業的后續管理往往跟不上。《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同時納稅人必須是查帳征收,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總額才能享受減免稅。但在實際工作中,一旦納稅人取得減免稅批復后或是備案后,稅務部門基本上就不再對其進行日常巡查監管。個別稅務人員認為既然都已經免稅了,還去檢查干什么,查出問題也只是罰款了事,不愿或認為沒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進行日常監管。因此,納稅人季度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財務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為稅收征管的盲區,這就影響著減免稅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進一步提高,削弱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
二、做好減免稅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1、加強所得稅業務知識的學習。目前,不少基層局由于人員調整變化較大,很多所得稅管理干部又都是新進干部,業務知識能力還不強缺乏實際經驗,再加上所得稅管理又是所有稅種中最復雜和專業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稅管理工作存在著一些被動。因此,有必要不斷加強基層稅務干部的學習培訓,轉變思想認識,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稅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熟練掌握具體操作流程,在此基礎上才能做好所得稅的管理工作。
2、加強監督,規范流程。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稅務部門的減免稅管理的監督指導,糾正在減免稅管理工作當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同時不斷完善執法檢查、監督,補充相應內容,規范工作流程,促使減免稅管理工
篇5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6-0011-02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現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
篇6
關鍵詞:清算;注銷;涉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企業通過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宣告破產;企業因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期滿企業不再繼續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稅收征管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在辦理法人營業執照注銷前,應辦理稅務清算,注銷《稅務登記證》。實務操作過程中,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0號】)以及《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1388號】)的規定,要求清算、注銷企業提供《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并從形式上對申請清算、注銷的企業提供的申報表及附表進行審查,但沒有對申請清算、注銷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實質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輕內容的現象。
一、正確區分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和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
從企業清算、注銷的程序來看,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宣告不再持續經營,需要進行清算,辦理企業注銷手續;并依法成立清算組或委托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分配企業資產。企業宣告清算日之前發生涉稅事項屬于清算前事項,其納稅主體為原企業,其計稅基礎是在持續經營的假設條件下確認、討一量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于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應重點關注的是原企業的納稅義務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應繳未繳稅款,這里所涉及到稅種不僅僅是企業所得稅,還應包括:流轉稅、財產稅、個人所得稅、行為稅等,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應對原企業所涉及到的稅收進行一次全面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結果作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債權的重要依據;企業清算期間涉稅事項的納稅主體不是原企業,系新成立的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但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的納稅義務是在非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實現的,因此,處置資產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公允價值來計量、確認,而應采用可變現價格、交易價格來計量、確認。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注銷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然是延用原企業計稅基礎,計稅基礎與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為處置資產損益,處置資產清債債務凈收益屬于清算所得,它是計算清算所得稅計稅依據。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是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企業資產、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所涉及的稅收。因此,劃分注銷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與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其目的是正確區分原企業清算前的正常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油于正常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的納稅主體不同,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筆者認為是不能相互抵銷的。
二、應關注注銷清算日前的涉稅事項
1.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參與注銷企業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依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產申請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應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并對原企業所欠稅款進行主動申報。
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不會主動告知稅務機關,也不會主動申報原公司所欠稅款,錯誤地認為: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報債權,視同放棄債權,不能獲得清償,從而逃避納稅義務。要知道,企業依法納稅是一種法定義務,企業因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負債與因合同關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負債是不相同的,企業所欠稅款在清償過程中應當優先清償的,且不因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而不能獲得清償,何況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在沒有盡到書面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沒有履行法定納稅義務,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利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在知悉企業注銷情況下,應積極參與企業的清算工作,對企業申報的欠稅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核實所欠稅款是否真實、準確。
2.主管稅務機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核查注銷企業的“應交稅金”科目,應交稅金科目余額與企業申報所欠稅款金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異的原因,并與企業日常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核對,檢查企業是否存在未申報欠稅。其次,重點關注企業“預收賬款”科目,核查企業是否存在已銷售,未開票,未及時結轉銷售收人的情況,核查過程中可以結合企業銷貨合同、倉庫發貨單、貨物運輸單據等,以確認企業的預收賬款是否應確認收人。防止企業利用注銷清算的機會,將“預收賬款”作為不需支付的款項列人清算收人,從而逃避流轉環節稅收。第三,關注企業不需要支付款項。有的企業將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補助收人、包裝物的押金、其他業務收人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這些負債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人;第四,原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提各項費用節余,如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由于企業不再持續經營,這些費用支出不再發生,其余額應沖減相關支出,調增清算前應納稅所得額。第五,主管稅務機關對實物資產移交情況進行核查。原企業移交給清算組或破產資產管理人的實物資產與企業賬面實物資產是否存在差異的情況,實際移交實物資產與賬面實物資產存在重大差異,應查明原因,防止企業利用清算的機會轉移資產,逃避稅收。若重大差異的清算日前存貨盤虧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進項稅額還應轉出,補繳增值稅;若重大差異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轉成本造成的,其損失應調減清算日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是作為向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申報債權的重要依據。
三、應關注注銷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
注銷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包括處置資產、負債以及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涉稅事項,處置資產、負債過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分配剩余財產可能涉及到個人所得稅。
1.處置資產、負債的損益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待處置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扣除資產計稅基礎后的余額為資產處置損益,若待處置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大于資產計稅基礎,則為處置資產凈收益,反之,即處置資產凈損失;債務清償金額扣除債務計稅基礎后余額為債務清償損益,若債務清償金額大于債務計稅基礎,則為清償債務凈損失,反之,即債務清償凈收益。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后形成凈收益,為企業清算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后形成虧損,為企業清算損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涉稅事項
處置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優先扣除清算費用后,(l)用于支付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2)支付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支付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4)支付普通債權。處置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債務清償后還有剩余財產應分配給投資者,超過投資者投人的資本,如果投資者為自然人,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應關注分配順序是否保障國家稅收利益沒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償的稅款是否及時上繳國庫,沒有得到清償的稅款應及時辦理相關的核銷手續。
綜上所述,企業清算、注銷過程中涉稅事項沒有引起主管稅務機關的高度關注,企業稅務清算、注銷的操作流程不夠規范,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臺注銷企業的稅收清算操作流程,進一步規范企業清算相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以避免企業清算、注銷過程中的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徐微.企業清算過程中所得稅處理[J].經營管理者,2011(04).
[2]李彩橋.企業清算程序及涉稅分析[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0(09).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J].財會學習,2009(07).
[4]王學軍.企業清算所得的確定及相關所得稅處理[J].財會月刊,2010(13).
[5]張志杰.淺談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問題[J].財經界(學術版),2010(09).
[6]賈麗智,李慧麗.企業清算業務之所得稅處理[J].財會月刊,2010(28).
篇7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分類申報 綜合申報
一、綜合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個人所得稅產生于18世紀末期,發展于本世紀初期,是現代直接稅產生發展的標志。從世界各國的征收模式來看,對個人的收入征稅有分類課征、綜合課征以及分類綜合相結合課征三種類型。所謂分類課征,就是將個人所得按來源劃分成若干類別,對各種不同性質來源的所得,分別計算征收所得稅,采用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年終不再匯算清繳。綜合課征就是綜合納稅人(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全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從其所得總額中減除各種免稅額、寬減額及扣除額,就其余額(即應稅所得)按照適用的累進稅率予以課征,即把個人在一定時期的全部收入加總,再減去法定的扣除后進行累進征收。
從個人所得稅的發展來看,它是從分類所得稅制逐步形成了綜合所得稅制,并有稅制國際化的趨勢。在個人所得稅初創時期,為了便于征稅和來源控制,個人所得稅大多是按收入來源進行課征的,自然形成了分類所得稅制。如美國1915年約有60%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收入來源進行課征的。但由于分類所得稅制是按收入來源分別課稅的,所課稅額不一定能反映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而且不能實行累進課稅,因此不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征管手段的改善,就納稅人的綜合收入實行累進課稅的綜合所得稅制應運而生。1927年美國率先實行綜合所得稅制,1959年法國亦開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1962年比利時開始實行。英、德、日等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也經歷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過渡的過程。總的來講,西方發達國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時間較早,而拉丁美洲各國目前仍處在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的過渡階段。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與現狀
從1994年開始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在個人收入多元化和一部分行業與階層的個人收入增長較快的背景下實施的。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出臺后,通過分類制的實施將其劃歸為地方稅種,使其在地方稅種中占有比較明顯的地位。但是,這種稅收地位的提高,一方面是由于社會要求用其解決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呼聲比較高,要求發揮其修補市場機制缺陷功能的結果,另一方面則是由于財政困難所形成稅收任務年年加碼的結果。尤其是后者,因為在稅收任務層層分解的情況下,地方稅收又沒有非常突出的稅源和稅種,所以,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就必須開辟新的稅源增長點,運用個人所得稅和其他財稅杠桿調節居民個人收入,通過這種再分配手段以維護市場經濟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稅制,即將個人所得分為工資所得、獎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11個類型的項目。在每個項目中,都各自規定了相應的稅率、費用扣除標準和征稅方式。這種模式在運行過程中,由于對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因此在調節收入差距中,造成了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不公平,一些高收入者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合理避稅。目前,我國收入分配中所體現的矛盾之一,就是收入差距過于懸殊。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本應向高收入者課征高稅收來緩解這一問題,但是,因高收入主要表現為工薪外的資產收入,特別是一些隱性收入,使得稅務部門難以掌控其具體數額,反而收入來源固定的工薪階層易于管理。據統計,目前全國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70%以上,在某些地區甚至超過了80%。
目前中國出現貧富懸殊狀況,有眾多的體制因素,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設計上的缺陷也是導致其出現的原因之一。“這種決定是否交稅的主要因素是在何處工作,而不是掙多少錢的制度設計,明顯不公平,使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難以發揮,加劇了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楊之剛)。”
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導致課稅的隨機性,有可能出現兩個人的支付能力相同(年所得額相同)而稅負不同,或支付能力低者稅負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非正常情形;分類稅制按月、按次征收個人所得稅,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匯總計算征稅的制度相比,不能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難以完全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在費用扣除方面,中國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定率扣除和定額扣除相結合的方法,這種方法忽略了納稅人的自然狀況,如婚否、子女等家庭狀況,必然使個人所得稅制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對同種性質收入采用不同的稅收處理,例如工資、勞務等收入,個人所得稅不能體現按支付能力納稅的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的現象越來越多,而目前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的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費用扣除而逃稅漏稅。
三、我國應用綜合個人所得稅的前景
分類稅制的缺陷導致了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方面的作用減弱,因此在我國引入綜合稅制有利于實現稅收的公平:稅收負擔必須按支付能力分攤,高收入個人應比低收入個人支付更高比例的稅收,相同財務狀況的納稅人應有相同的所得稅義務。這樣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成本由所有公民平等承擔,對私人企業和個人來說,綜合所得稅是確保其所支付的稅收份額公平的唯一途徑。
在國際上,普遍認為綜合課征是比較理想的模式,有較強的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對于分類課征更為公平合理,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能符合支付能力原則或量能課稅的原則,可以發揮所得稅作為調節社會經濟波動的“自動調節器”作用。現將綜合個人所得稅應用前景分析如下。
1、實施綜合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困難
西方發達國家居民大都擁有終身唯一的社會保障號,且信用交易發達,稅務機關能夠有效地控制居民的收入。以美國為例,美國從20世紀60年代起大規模使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尤其是依托計算機進行稅源監控。美國國內收入局的計算機系統采用統一的納稅代碼對納稅人進行登記,稅務登記代碼與社會保險代碼一致,如果沒有納稅代碼就不能在銀行開戶,就無法享受社會保險,交易合同也屬無效。由于代碼具有共同性,稅務部門很容易與其他部門交換信息,從而能夠全面掌握與納稅人個人所得相關的信息。
目前,中國的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電子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綜合稅制的前提是納稅人的各項所得能夠統一計算,但目前的事實是稅務機關在與納稅人的博弈中很難掌握納稅人的相關信息。落后的管理手段、缺乏訓練有素的稅務管理人員直接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與其他稅種相比較,因為課稅對象的分散性、隱蔽性等特點,個人所得稅對征收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而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能力還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現階段推行綜合稅制將導致征收成本上升。
近年來,我國學術界和決策層的意見基本統一。他們認為,綜合課征模式考慮了各種收入納稅人的總收入水平,以總收入作為納稅的參考,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原則,但稅制模式的選擇必須和中國現階段的國情相適應。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個人收入的完全貨幣化;二是有效的個人收入匯總工具;三是便利的個人收入核查手段。
任何一種稅收的開征和推行都是有條件的,但比較起來,個人所得稅對施行條件的要求要高于其他稅收。一般認為,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對經濟的貨幣化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其中主要是人均收入水平)有較高的要求。經濟的貨幣化程度,是指人們在交易中運用貨幣的比例,即人們獲取的所得在多大份額上采用貨幣的形式。這樣,以貨幣所得為計征依據的個人所得稅就難以捕捉到較多征稅對象,因而無法獲得充分發展。將分類課征與綜合課征相結合的模式,是為了兼顧公平和效率,然而在目前的征管條件之下,這一模式有可能導致“既沒有效率,又失去公平”的尷尬局面,因為在綜合和分類之間會形成更大的避稅空間(劉尚希)。
2、稅收精細化管理有助于綜合個人所得稅的實施
稅收精細化管理是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創新,是以計算機管理為依托,以過程控制為手段,以全面提高征管質量和執法水平為目標,融崗責體系、操作規程、業務考核、責任追究為一體,實現管理、控制、預防三者有機結合的管理體系,是一項科學、嚴謹、繁雜而又具體的系統工程。精細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確、細致、深入的要求,明確崗位職責、細化業務規程、加強部門協調、抓住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管理效能。從制度建設、技術手段、管理規范等方面,精細化管理系統、完善地提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加強了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要舉措。
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細化對高收入者納稅的管理。納稅人個人信息的來源及其真實度是中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長期以來的重點和難點。為此,上述辦法提出要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是由單位代扣代繳的,而目前絕大部分扣繳單位并沒有明細申報到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只是一個匯總數。
努力建立和健全個人所得稅的現代化征管手段,用信息化科技手段提高精細化管理的質量與效率,有效地解決管理工作中無法靠人力完成的大量細致而具體的問題,使管理由粗放走向精確,由模糊走向清晰。去年我們立足信息系統的增值應用,科學采集數據,加大了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力度,建立了完善的稅源監管檔案,拓寬了稅收管理面,整合了稅收管理流程。
普遍推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建立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制相結合的征管模式。通過對一些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考察發現,無論是經濟發達國家還是經濟不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幾乎都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制相結合的征管模式。中國在具體建立和推行這種征管模式時,應針對中國的具體國情,有步驟地進行。
隨著我國稅收的科學化與精細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分類稅制會逐步過渡到綜合稅制。綜合稅制可以發揮所得稅籌集財政資金和對分配的調節作用,使個人所得稅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3、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為綜合稅制提供了經驗和過渡
為深化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和完善,我國近兩年推行了年度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個人,實行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由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走入了“分類計稅”加“綜合申報”的雙軌制運行格局,該制度已被大部分納稅人所接受,在實踐中也取得明顯成效。推行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與完善的必然因素。一般來說,分類稅制實行源泉扣繳征收方式,綜合稅制則實行自行申報方式。我們可能不會一下子過渡到綜合稅制,但要通過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過渡最終走向綜合稅制。以高收入群體為試點,以后逐步擴大到所有納稅人都應采用自行申報方式納稅,這是一個發展趨勢,目前的做法是為將來的稅制轉換提供經驗和過渡。從目前來看,不僅僅是發達國家,而且包括非洲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了綜合稅制,因為其有利于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稅收公平合理。所以,綜合申報個人所得稅并非必然和經濟發展程度聯系在一起。
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以綜合收入為稅基,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以實行自行申報為特征的綜合所得稅是現代個人所得稅制的一個基本稅制模式。綜合所得稅制相比較于分類稅制的調控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優點十分明顯:一是全面考慮納稅人的各種收入情況,具有廣闊的稅基;二是顧及納稅人家庭實際支出情況,便于合理地確定納稅起點和必要的納稅扣除;三是由納稅人自行申報,避免因實施代扣代繳而造成稅收遺漏,納稅責任更為明確。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優點在于能夠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更好地體現稅收量能負擔的原則。
我國下一步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建立綜合分類征收體制,以實現稅負公平。隨著稅收征管及相關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地稅部門可逐步實施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制定統一適用的累進稅率;對財產轉讓、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時期內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
【參考文獻】
篇8
公司稅務零申報流程:
領取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可到辦稅大廳免費領取各式納稅申報表或在本地區地稅網下載電子版后打印使用;填寫納稅申報表:納稅人填寫納稅申報表前,應詳細閱讀納稅申報表封面的填表須知,或參照辦稅大廳有填表樣本,納稅申報表中納稅人全稱欄應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根據本程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將納稅申報表報送辦稅大廳征收窗口,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附送會計報表。公司稅務零申報流具體時間為每月15日前向國稅申報。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關鍵詞:高校教師 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
中圖分類號:C931.2 文獻標識碼:A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高校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人,肩負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目前,高校教師已被國家稅務機關納入重點納稅人管理范圍之內,因此,怎樣解決高校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應用既科學又快捷的方法是做好此項工作的關鍵。
一、高校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教師納稅意識不強
就高校教師每月的收入而言,稅法中規定的應該要繳納個稅的項目有哪些和怎樣計算應繳納的個稅,教師們思想上并不了解,使得教師們對高校代扣代繳個稅工作心存疑慮,因此,造成教師們對高校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非常不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收所得,都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所得中,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以個人當月取得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部收入,減除稅法規定扣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再減適用稅率相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如表1所示。
(二)高校教師隊伍構成類型復雜,難以準確分類
高校教師隊伍組成具有人數多、身份復雜的特點。有在編在崗人員、離(退)休人員、退休返聘人員、編外人員、外聘學者(專家)、外聘碩士博士導師、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等等,對于不同性質的人員分類,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高校財務人員只能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個人的判斷進行分析處理,這就給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如,人員類型判斷錯誤,直接導致個稅計征就不準確。
(二)規范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方法
(一)規范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的建議
高校應根據教師隊伍的構成情況,統一劃分人員類型,嚴格執行全員、全額管理。全員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稅原則對學校的人員身份做統一的劃分。具體來說,可以將高校人員及納稅情況劃分為三類:第一類為“校內人員”,指在編在崗人員或者與學校簽訂一年以上合同的人員;第二類為“離退休人員(包括退休返聘人員)”,指經人事部門核定的離退休人員和與學校簽訂繼續聘用合同手續的離退休人員;第三類為“校外人員”,除上述二類人員之外的所有人員定義為“校外人員”。在人員身份進行統一劃分的基礎上,完成個人基本信息采集,并對基礎信息實施動態維護,達到全員管理的要求。全額管理,在完成了人員分類后,針對特定的人員類型執行相應稅法條例進行代扣代繳。“校內人員”在學校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合并的方式計征繳納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合并的方式計征繳納個人所得稅;“校外人員”取得的所有收入一律按“勞務報酬”所得的方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的要求,建立個人應稅所得收入及其相應所得稅的分類明細檔案,按月向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相關信息,進行明細納稅申報。
(二)加強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的數字信息化建設
高校應根據特有的人員結構和收入所得的復雜性、匯繳金額難等特點,應該引進并應用相應的財務管理系統,用以解決上述所存在的問題,財務部門可通過《高校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應用,將高校人員按基本信息做統一的分類,發放當月工資、薪金,再通過財務數據平臺,將當月人員分類信息、工資薪金數據信息作為《個人其他收入發放及所得稅管理系統》和《網上申報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信息;高校各部門自行向上述第一類“校內人員”和第二類“離退休人員(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發放“個人收入報酬”,可通過校園網計劃財務處網頁“網上財務、申報管理系統”進行自行申報報賬;具體流程為:登錄計劃財務處網頁網上財務用戶登錄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校內人員其他工薪收入申報投遞支付;每申報一次,都可形成“其他工薪收入領取表”,如表2所示。各部門自行向上述第三類“校外人員”發放“勞務報酬”,也可通過校園網計劃財務處網頁“網上財務、申報系統”進行自行申報報賬。
(三)加強對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法的宣傳
稅務機關應配合高校通過各種形式(如:通過校園網、計劃財務處網、櫥窗、宣傳彩頁、業務培訓等多方式)普及個人所得稅稅法知識和稅收政策,讓教師進一步了解個人所得稅法的內容,使教師們認識到不按稅法納稅是違法行為,充分了解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和計算方法,逐步加強和規范教師的納稅意識及行為,調動納稅積極性,同時也對高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是一項細致、復雜的工作,高校必須高度重視。一方面要科學的應用財務管理系統去履行稅法賦予的代扣代繳義務,遵循法律法規,按時計征并繳交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應從維護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出發,積極做好納稅籌劃,減輕教師納稅負擔。這樣,才能更好地提高代扣代繳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把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1- 20.
[2] 陳旭.規范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探析[J].財政金融,2009(5): 40- 41.
篇10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現狀;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種,在我國財政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課稅模式: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度和混合征收制。所謂分類征收制就是把不同來源所得按照規定劃分進而進行計算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制就是應納稅所得是綜合個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減免額和扣除額之后凈值,最后按照統一的累計稅額征收;混合征收制,又稱分類綜合制,是對納稅人不同來源和性質的所得額先分別按不同稅率征稅,再綜合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總征稅,這種模式相對來說最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采用第一種模式,即分類征收制,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正在向分類征收和綜合征收相結合的方向變革。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從1980年我國頒布所得稅法以來,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但存在的問題依然很多,首先課稅模式的選擇不夠合理,其次全國的收費扣除標準統一,沒有體現地區差異,對于特殊地區特殊群體不能體現公平原則,并且由于稅務征收制度的不健全,偷稅漏稅的情況一直存在。(一)計征模式太過理想化。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難以體現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涌現出許多新興的職業,職業的多元化導致收入獲取形式的多樣性,現行所得稅制度開始顯露出一些弊端。1.難以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個人所得稅將納稅人分為有多收入來源和來源較單一這兩種納稅人,一樣的收入卻繳納不同的稅金。所得來源多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不同納稅項目多次扣除免征額,可以少納甚至不納稅;相對的收入來源少或者單一的納稅人扣除額較少要繳納多的稅。這就難體現公平的原則,不能有效調節較高收入和低收入者之間的差距,導致差距懸殊。2.根據收入的性質及類型按不同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合理我國有對工薪所得按月應納所得額進行征收,適用5%-45%的7級超額累進稅;對勞務報酬所得采用用20%的比例稅率,這導致照收入的性質及類型按照不同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顯得十分不公平。(二)費用扣除標準不科學。我國現階段制定和運用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到社會個體對于稅負承受能力的差異性。1.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已婚和未婚個人所承受的家庭壓力是不一樣的,已婚人群要承擔養家的責任,要支付贍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一系列家庭開支。而未婚人群只要負擔自己的生活費用開支,相對來說負擔較輕。2.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我國進行的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同樣不合理,因為每個地區的相對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比如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相對發達,居民收入較高,所以3500元的起征點相對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來說偏低,但對于工資水平較低的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來說,3500元的起征點比較合理。3.費用扣除標準內外相差過大在我們國家,對境內外籍人員及外籍專家的納稅扣除標準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每個月扣除額為4800元,這和我國國內的居民相比有較大的優惠。雖然這是對外籍來華的工作人員的鼓勵,但是因為其工作的所在地也是中國,消費所在地也是中國,其減免扣除的費用不宜差距太大,應該適當提高一些,否則對于本國的納稅人不公平。(三)稅率結構不合理。我國在2011年做出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上調到3500元,并且稅率檔次減少。稅率檔次的減少是將復雜的稅率結構進行簡單化,這有利于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但是現行的稅率結構依然有不足之處,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都屬于勞動所得,但是在征稅過程中卻實行不一樣的稅率,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四)納稅征管手段難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國個人所得實行的申報方式有兩種,即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都是其單位代扣代繳,因此偷稅漏稅現象就會比較少。而高收入者由于收入結構相對復雜,稅務部門難以監管其全部收入,部分缺乏納稅意識的高收入者出于一己之私,會想要用自身權利想方設法進行偷稅漏稅,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反而成為主要納稅主體。由此產生的后果就是所得稅嚴重流失,高低收入者之間貧富差距更加明顯,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五)稅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在流程上存在問題。第一,主要以代扣代繳的方式為主,減少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環節,這導致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而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健全稅制的關鍵。第二,如果納稅人工作地點不固定,那么其在不同地市獲取的收入如果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具體信息。因此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只有在與配套政策相結合,才能夠真正體現其對個人收入調節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對策
(一)科學設計稅率結構。個人所得稅稅率會隨著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狀況而不斷變化,根據“拉弗曲線”分析稅率、稅收和稅基的關系,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將納稅人按其應納稅所得額劃分成低收入者、中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三類,其中應該以中收入者所占比例最高。目前大多學者的建議是,考慮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將目前的最高稅率45%下調到35%,最低稅率仍維持在5%,稅率檔次設計可以為5-6級。(二)合理劃分納稅主體單位。我國現在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是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活的,所以在扣除費用的時候,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時候,醫療費、教育費等這些不能體現出是以家庭為單位支出。因此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結合我國現狀,劃分成“一代家庭、二代家庭、三代家庭”等不同的納稅主體,然后根據不同家庭納稅人的負稅能力設定不同的稅前扣除項目和差異化稅率。結合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改革經驗,以家庭為征稅單位的制度下,稅前扣除項目應綜合考慮家庭的情況,比如家庭成員的數量、有無病患、年收入支出總額等。在減免稅前扣除項目時要詳細了解每個納稅個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在此基礎上由納稅人自主選擇采用何種納稅單位申報。這樣不僅有利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讓稅收制度更好地服務于國民,用之于民。(三)建立制度化稅收征管機制。我國現在是實行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兩種繳稅方式,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主要方式,因為這種方式適合我們國家現在的國情,也適合我國現在落后的征管手段。對于需要自行申報納稅的高收入者,我國對稅源的稽查制度依然不是很健全,稅務部門無法對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的全部收入進行有效監管,個人所得稅逃稅成本低,懲罰力度小,無法對偷逃稅金者起到震懾的作用。所以應該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制度化的稅收征管機制,加大偷逃稅金的處罰力度,從法律層面保證保障所得稅的征收和監管。這方面可以參考美國的先進經驗實行預扣制度,由納稅人每年進行稅金的預交和年終匯總申報。同時為了杜絕偷逃稅金行為的發生,稅務部門聯合其他政府部門對納稅人信息進行管理和監控,通過信息交換,及時掌握納稅人的所有數據信息,對偷逃稅的公民進行嚴厲的懲罰并計入誠信檔案記錄,這對納稅人今后的貸款等行為產生影響。(四)增強公民納稅意識。公民的納稅意識是決定公民能否主動納稅的重要因素,也是避免逃稅、漏稅現象的重點。許多公民缺乏納稅意識,不想主動納稅,甚至動用一切方法偷逃稅金,所以,應該加大納稅宣傳力度,經常舉行法制宣講,宣傳稅收是我國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讓公民了解稅收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國家稅收給我們的生活帶來的便利,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能夠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周昊.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及改革對策研究[J].西安科技大學,2015(09)
[2]弓劍.我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原因及對策研究[J].中國海洋大學,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