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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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區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建立規范化的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4號)、《上海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庫〔*〕29號)、區政府《*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發〔*〕8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批準收取的各類區級政府性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我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首先從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著手,并將逐步在所有非稅收入范圍內推行。

第四條區財政局是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體系,確定非稅收入收繳程序,并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協助區財政局做好本部門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并對本部門及下屬各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執收單位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區級國庫或區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第七條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有繳納收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繳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收費。

第八條銀行是指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資金收繳、匯劃清算及信息反饋等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區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是指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商業銀行。開戶銀行除辦理銀行的所有業務外,還需負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收費資金的歸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繳管理

第十條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納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納是指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銀行繳款,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是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按日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本著既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對于無需當場執收的收費,一般實行直接繳納;對于必須當場執收的收費,應實行集中匯繳。

第十一條直接繳納可采用以下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本市各銀行營業網點繳款,由銀行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據聯需同時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和銀行收(轉或清)訖印章才能生效。

繳款人可采用現金方式繳款,也可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借方憑證)聯加蓋繳款人預留銀行印鑒后采取轉賬方式辦理繳款。

第十二條集中匯繳可采用以下兩種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直接收取有關款項的,執收單位應出具加蓋執收單位收款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收據聯交繳款人,作為繳款憑證。執收單位于當日代繳款人將有關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執收單位需當場執收,無法使用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可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或通用票據當場收取有關款項,并根據當日所收款項,按收費項目匯總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于當日將所收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當日匯總所收款項不足500元的,可與次日所收款項一并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區與中央、市分成的收費,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財政部或市財政局規定,繳庫方式根據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后,確需退付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各項非稅收入退付的性質和退付頻率,收入退付分為財政審批退付和備用金退付兩種形式。

第十五條采用財政審批退付的,申請退付繳款人需填寫收入退付申請書交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審核同意且通過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經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通過,由區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直接退給繳款人或劃入繳款人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財政審批退付一般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對于原以現金方式繳款且無銀行賬戶或銀行卡的個人,可采用現金退付方式。采用現金退付的,繳款人需憑身份證件和原繳款憑證向區財政局領取加蓋"現金"戳記的《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現金退付。國庫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在核對信息無誤后,將現金退付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經區財政局批準,采用備用金退付的,由區財政局為執收單位開設備用金賬戶,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的退付。執收單位收到繳款人退付申請后,經審核同意可從備用金賬戶中先行預退,事后定期向區財政局申請補足備用金。

執收單位申請補足備用金時,應附繳款人退付明細資料,通過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區財政局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劃入備用金賬戶。

第四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是本區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區收費票據的發放、核銷、稽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收費應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監(?。┲频呢斦召M票據(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

票據的種類包括通用票據、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主要用于集中匯繳收費項目,其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各項收費的具體征收管理需要確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分為收據與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和沒有收據聯的集中匯繳繳款書兩類。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有繳款人直接繳納繳款書(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和執收單位代收代繳繳款書(不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兩種,具體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收費項目的收入收繳程序確定。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憑《收費登記購買證》申請購買適用票據?!妒召M登記購買證》只限領證單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出售、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臺賬,并定期向區財政局報告票據使用和結存情況。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填寫票據,票據填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第二十二條各執收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監管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轉借財政票據。票據丟失的,應及時通過區級媒體聲明作廢,并報告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五年。對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票據,經區財政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區財政局核準后銷毀。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局應加強對非稅收入收繳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繳管理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監督檢查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正確填寫有關收費憑證,保證非稅收入及時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匯繳方式收款的,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并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條繳款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繳款義務。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等亂收費行為,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繳款人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所繳收費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收繳管理方式的有關規定。執收單位應當在收費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文件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篇2

一、70號通知和15號公告各自規范的對象

70號通知第一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因此,70號通知是對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所作的規定。而1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所以,15號公告是對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要求按照70號通知進行處理和管理所作的規定。由此可見,兩文所規范的對象明顯不同,其區別是:70號通知規范的對象是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強調的是對不征稅收入中財政性資金的處理和管理,而15號公告規范的對象是“不征稅收入”,強調的是對全部不征稅收入按照70號通知對財政性資金的規定進行處理和管理。然而,盡管從文字上看兩文規范的對象不同,但兩文的根本目標還是一致的,都歸結為對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如何規范處理和管理的問題。

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笨梢?,70號通知所要求規范的“財政性資金”僅是15號公告要求規范的“不征稅收入”的一種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稅處理稅務中,不能將“不征稅收入”簡單理解為僅是“財政性資金”,也不能將“不征稅收入”與“財政性資金”混為一談。

二、如何理解,運用確認不征稅收入的三大條件

70號通知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p>

筆者認為,對這三大條件主要掌握三個“要”:一是要有資金撥付文件,但必須是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下發的帶有文號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須明確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有具體的管理辦法或要求,即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針對該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要單獨核算,即企業對相關資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須單獨設立明細賬進行核算,清晰反映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況。但是,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缺少三大條件中的一條,或其中一條不符合要求,如缺少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或僅是在資金撥付文件中附帶提出簡單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要求,或企業對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未單獨核算或未全部單獨核算等。筆者認為,從70號通知可以看出,不僅三大條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簡化或篡改,同時還必須遵循15號公告解讀所規定的:“如果企業管理條件或其他原因,無法達到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管理要求的,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凡是有不征稅收入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70號通知的規定對不征稅收入進行規范的處理和管理,特別是必須做到并做好對不征稅收入收支情況進行單獨的會計核算。

三、正確理解“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決定權

70號通知對企業在符合上述三大條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詞,這就是說也可以不作為不征稅收入,那么,對究竟是“可以”作為還是“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誰有權決定呢?從70號通知的發文對象及第一條規定的文字表述及語境不難看出,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選擇權在企業,但決定是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決定權在稅務機關,即在同時符合三大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對自身的利弊得失選擇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如果企業認為符合70號通知規定的三大條件,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則應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收入列入不征稅收入項目,無需專門辦理申報手續,但需在納稅申報資料中向稅務機關提供符合三大條件的相關資料和證據,由稅務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對資料和證據的審核決定是否可以,但稅務機關判斷是否可以應尊重企業在合法、合規情形下的選擇,除非企業判斷作為不征稅收入的三大條件不完全具備,或提供的依據不充分、不恰當。正如國家稅務總局對15號公告解讀所規定的:“如果企業管理條件或其他原因,無法達到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管理要求的,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贝藭r,即使企業認為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稅務機關有權認為“不可以”。所以,簡單認為決定權在企業或在稅務機關都是不對的。

四、對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了三種情形的不征稅收入,“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僅是第一種情形財政撥款中的一種類型,但是,由于70號通知僅是對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要求滿足的三大條件所作的規定,因此,如果企業取得的是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不征稅收入,則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或套用相關條件,如不一定能夠取得“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或“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所以,筆者認為,實務中對企業取得的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的判斷不能教條,不能一味強調并套用70號通知的三大條件,應該從70號通知及15號公告的精神實質出發,只要企業能夠從資金來源的性質、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證明屬于“不征稅收入”充分、適當的證據,就應該判斷為“不征稅收入”,而不應拘泥于70號通知所規定的三大條件。

另外,不能將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核算的政府補助與不征稅收入混為一談,如某些地方政府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采取變相減免稅等各種具有“地方特色”的財政補貼給予企業的優惠,這些均應計入企業當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所以,企業必須嚴格對照70號通知及相關稅法精神,認真分析并判斷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五、判斷不征稅收入的三大條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70號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大條件僅是判斷和確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標準和要求,并非對不征稅收入進行處理和管理的全部內容,即即使滿足了這三大條件,但還必須同時滿足70號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要求,即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及將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這兩條實際為對不征稅收入確認后,對不征稅收入進行后續處理和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確認了不征稅收入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納稅風險。

從該條規定還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費用、折舊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將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企業實際得到的僅是不征稅收入所應計繳企業所得稅在時間上的資金價值,而相關收入和支出之間間隔時間的長短,則影響并決定了所占用資金時間價值的大小,間隔時間越短價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間,其資金時間價值為零,但間隔時間必須在5年內。所以,企業要正確認識和權衡按不征稅收入處理的利弊得失,不應麻木追求對不征稅收入的確認。

另外,此處需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同時存在免稅收入,則必須嚴格區分免稅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稅收入的支出,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的免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可以稅前扣除,或對資產計算的相應折舊、攤銷進行稅前扣除,所以,企業需注意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種利好沖昏頭腦。

作者單位:

篇3

隨著近年來本縣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逐步加強,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性收入總額和占全縣非稅收入的比重呈歷年增長的趨勢。其中 2011年共上繳政府非稅收入專戶收入 73.9 萬元,占全縣非稅收入總額的 1.8%;2012 年共上繳政府非稅收入專戶收入 81.7 萬元,占全縣非稅收入總額的 2.1%;2013 年共上繳政府非稅收入專戶收入 143.4 萬元,占全縣非稅收入總額的 2.6%。

目前,全縣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的單位和經營收入項目主要有:①計生局、衛生局、縣醫院、畜牧局、檢察院、水務局、工會、公安局等單位的固定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收入;②紫荊山管理所的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③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利用國有資產(資源)從事廣告經營所取得的廣告收入等。

從目前的管理情況看,管理范圍和收入項目還比較窄。一是仍有部分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性收入未納入財政管理,用于彌補單位經費不足,直接“坐收坐支”,游離于財政監管之外,尚在規范和清理之中。如供銷聯社、縣委黨校、體育館、云崖寺管理局、林業局朝那湫公園、水務局水上公園管理所、種子公司等;二是收入項目比較單一,目前納入財政管理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轉讓等收入項目上。門票收入、廣告收入、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等項目的收入相對較少。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經營收入,作為一種必要的補充,同時也作為一種資產收益,也為本縣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但從近幾年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入的管理情況及開展的年度財務檢查所反映的情況看,對于這部分收入,在管理上存在的許多的漏洞,也產生了一些問題。

1.部分單位領導思想認識不到位,管理職能分散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歸屬于國家,管理權在相應的財政部門,由各單位行使其使用權。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監管,單位占用”的管理體制。長期以來,由于部分單位領導思想認識不到位,大局意識不強,私心太重,對經營性收入所有權歸屬于政府的觀念還未得到根本上的轉變,造成相當一部分經營性收入脫離了財政監管,管理職能分散。

2.資產處置程序不規范,導致資產嚴重流失

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在將國有資產進行出租、出借、轉讓、報廢等處置時,要報經縣財政局審批同意,按照申請、審批、處置的程序進行,并采取中介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部分單位和部門未經事前審批,進行直接定價、私自處置。隨意將房屋、車輛、設備等資產進行處置、出租、出借或投資,造成了違規交易,國有資產流失比較嚴重,未能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3.投入產出不匹配,處置收益低下

本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大多是由財政撥款購建(置)的,一些單位在有償出讓其所有權取得收入時,往往不計成本,資產未評估,價值被低估,項目未論證等,使國有資產的耗損得不到足額補償;一些單位在資產出租過程中,未按合同及時、足額收繳租金;一些單位將未達到規定處置條件的資產提前強行出讓或報廢,造成了國有資產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使用過程中,資產收益低下,投入產出不匹配。

4.收入管理不規范,直接“坐收坐支”

一些單位將國有資產經營收入未嚴格按規定納入縣政府非稅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隨意隱瞞、規避、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經營收入,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向所屬單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屬單位或經營實體開支費用;以發放獎金、津貼補貼、承擔費用等形式抵頂所屬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經營收入。僅將部分收入上繳縣政府非稅收入專戶,這些隱瞞收入成了部門和單位中分配不公、滋生腐敗的主要原因。

三、強化經營性收入管理的對策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收入管理

(1)制定《莊浪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處置行為,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一律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法律許可的、有效的市場方式進行資產處置。對于處置所取得的收入,要嚴格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從根本上解決國有資產有償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制定《莊浪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全縣所有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擬轉為經營性用途的,不管是用于出租、對外承包還是對外投資等,都應首先經過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評估后,以評估價格作為確認金額的依據,評估報告交財政部門備案。

(3)制定《莊浪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對于經營性收入,都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縣財政局依據繳庫金額,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對單位給予經費補助;差額補助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經營收入,經縣財政局批準扣除相關費用后,上繳財政專戶,納入單位年度綜合預算管理,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按批準的用途使用,保證對收入管理的規范化。

2.加大監管理力度,實現保值增值

篇4

(一)國庫單一賬戶的體系化設計,導致大量財政資金游離于國庫之外。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不僅包括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國庫開立的國庫單一賬戶,而且還包括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特殊過渡性專戶等財政專戶。由于國庫單一賬戶的體系化設計,再加之開設財政專戶的“門檻”較低,導致各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了大量的財政專戶,也使大量的政府預算資金通過設立在商業銀行的財政專戶流入和流出。在有的地區,各類財政專戶的資金余額與同級國庫庫存余額大體相當,形成了“第二國庫”,這不僅偏離了改革的方向,也有悖于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試點改革的初衷。大量財政資金游離于國庫之外,一方面導致人民銀行國庫無法對財政專戶內的政府預算資金收支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有效地審核和把關,加大了國庫對政府預算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管難度。另一方面也導致財政收支信息反饋遲緩,影響財政部門對財政資金的有效管理和全面監督。同時,大量財政資金存放于商業銀行,也為權利尋租、挪用財政資金提供了空間和便利條件。

(二)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制度安排,弱化了國庫對庫款支撥的監督職能?!秶医饚鞐l例》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付,并監督財政庫款的支撥。但自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試點改革以來,國庫集中支付成為政府預算支出的主要形式,即由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銀行先行墊付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所撥付的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匯總當日支出總金額并與同級財政在國庫設立的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在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模式下,由于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撥付的每一筆預算支出業務均由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銀行先行辦理,因此國庫無法對這些政府預算支出進行逐筆實時的事前審核與監督,最終導致國庫監督庫款支撥這一法定監管職能被嚴重削弱。

(三)非稅收入繳庫環節過多,導致非稅收入無法直接繳庫。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12年全國非稅收入入庫1.7萬億1,占全國公共財政收入14.2%;其中,地方級非稅收入入庫1.4萬億,占地方公共財政收入的22.5%。目前只有個別非稅收入可以直接繳入國庫,絕大多數非稅收入因受非稅收入管理方式不統一、執收部門多元化以及非稅收入收繳業務系統功能不完善等因素影響還無法實現直達入庫。當前非稅收入的收繳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方式是征收單位開具繳款書并收款,定期繳入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專戶內,財政部門定期匯總填制一般繳款書,通過非稅收入銀行繳入國庫;另一種方式是征收單位開具繳款書并將繳款書交給繳款義務人,繳款義務人按規定數額和時限將款項繳入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專戶內,財政部門定期匯總填制一般繳款書,通過非稅收入銀行繳入國庫。通過上述兩種方式收繳非稅收入,其入庫環節較多,非稅收入在商業銀行滯留時間較長,入庫速度緩慢,資金使用效率較低。

(四)缺少統一的監督管理制度,影響了地方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有效監管。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共同制定了《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和《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但是缺少全國統一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管理制度,各地區自行制定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試點改革方案或制度辦法的內容又不盡相同,因此相關部門只能對本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無法對轄內其它地區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從而導致個別地區的錯誤做法得不到及時糾正。如:在有的地區,財政部門在辦理財政資金撥付時,雖然以國庫集中支付形式辦理,但卻先將資金從國庫劃入當地財政部門的國庫集中收付中心(會計核算中心),再由國庫集中收付中心(會計核算中心)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業務行以財政直接支付或財政授權支付形式將資金撥往商品和勞務的供應者或用款單位。這不僅增加了庫款支撥的環節,也背離了財政支出從國庫直達商品和勞務的供應者或用款單位的改革目標。

二、對策建議

(一)改革國庫單一賬戶的體系化設計,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國庫單一賬戶。將現行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改為國庫單一賬戶,即各級財政部門的國庫單一賬戶要開立在同級國庫;取消各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各類財政專戶,將所有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管理。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財政專戶的專項清理工作,將各級財政部門存儲在商業銀行財政專戶內的財政性資金全部繳入國庫單一賬戶;對確需保留的財政專戶,應以法律或國務院公文的形式予以明確,并將需要保留的財政專戶開立在同級國庫,以此來確保國庫對政府預算執行進行全面和有效的監管。同時還應加強相關監督管理的體制和機制建設,實行責任追究和行政問責制,對違規在商業銀行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對相關責任部門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人民銀行國庫直接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強化國庫對庫款支撥的監管職能。改革現行商業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模式,實行人民銀行國庫直接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模式。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在人民銀行國庫開立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人民銀行國庫直接辦理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撥付的每一筆資金,進而實現國庫對每一筆政府預算支出的有效審核和監督,以此來確保國庫監督庫款支撥款這一法定監管職責的有效行使。對于沒有設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其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可由人民銀行的相關分支機構委托當地的商業銀行辦理。

(三)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實現非稅收入直達入庫。統一非稅收入管理方式,對非稅收入全部實行預算管理,并全部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整合非稅收入執收部門,對于稅務機關能夠代收的非稅收入,可以委托其代收;對于稅務機關不能代收的非稅收入,可成立專門的非稅收入執收部門或者是保留少數幾個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的執收工作。相關部門可研究制定全國統一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業務需求和接口技術標準,開發出具有完備功能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軟件,實現非稅收入票證管理使用信息和非稅收入收繳數據信息以及資金入庫信息在各相關部門之間共享。相關部門可共同研究制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最大限度的簡化非稅收入收繳環節,規范非稅收入執收部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與使用,制定出科學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流程,實行由非稅收入執收部門開票、繳款義務人通過非稅收入銀行網點直接將款項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收繳模式,實現非稅收入直達入庫。

篇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6號),經研究,現就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自2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年1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資格;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篇6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論文百事通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鸸芾砉究梢员徽J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

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新晨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篇7

新變化: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據介紹,與現行規章相比,此次新規的變化包括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同時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有三條:

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對自然人客戶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是《管理辦法》的新增標準,此舉可以加強對跨境人民幣交易的統計監測,更好地防范人民幣跨境交易相關風險。按照《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主要目的為反洗錢

《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據介紹,《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

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另外,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最后,我國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可疑交易要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

《管理辦法》還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既要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識別可疑交易線索,也要通過對交易數據的篩選、審查和分析,發現客戶、資金或其他資產和交易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沒有資金或資產價值大小的起點金額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資活動的資金交易可能金額較小,但按照《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仍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國稅局:要查600萬以上銀行賬戶

除了央行以外,之前中國國稅局也有大動作!

2017年4月份時,中國國稅局出臺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稱,2017年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600萬以上境外賬戶都要清查!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進行識別,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中國首次對外交換涉稅信息的時間確定為2018年9月。

與此同時,參與此次標準的104個國家和地區也會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國家和地區開立的賬戶,也會收集這些人的賬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并與中方交換。

簡單來講,如果你是該在中國交稅的稅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儲存在海外賬戶里,以前中國稅務方面無法知悉,完成不了稅收程序??墒乾F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銀行識別為中國的稅收居民了,它將會把你的信息轉交給了中國稅務方面,你就必須得按照中國方面的規定上交稅收了。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你是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你儲存在中國的收入也會被中國方面告知當地稅務機構。

這是全球稅收合作的一部分,中國和其他國家稅務部門互相交換信息,打擊利用海外帳戶逃稅的行為。

中國簽署此標準的時間表為:

1---2017年1月1日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始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

2---2017年4月31日前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7年4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3---2018年4月31日前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4---2018年9月

中國進行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那么,這對普通人有什么影響呢?

此次,無論是央行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還是國稅局出臺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都是針對這批逃稅、洗錢者。

首先,如果您是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如果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記得按時向當地交納稅款。

如果您仍是中國稅收居民,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與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取得您的境外賬戶信息,記得回國交納那部分稅款。

其次,對于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來說,開設銀行賬號之前就先要辦理一份聲明了。從2017年1月1日起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個人和企業,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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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我區爬坡攻堅和實現經濟發展轉型的重要一年,也是推進“十一五”規劃順利實施的關鍵一年。全區財政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家擴大內需和積極的財政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職能,大力支持經濟發展;積極組織財政收入,提高財政保障能力;全力“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更加重視改善民生;穩步推進財政改革,加強精細化、科學化管理,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全年地方財政收入安排127510萬元,同比增長18%。

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我們將采取以下六項措施:

一、開展財源建設,積攢發展后勁

一是要抓緊落實國家擴大需政策,加快項目規劃和申報,全力以赴爭取上級資金,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二是要保障項目推介包裝經費,落實獎勵激勵政策,促進招商引資工作,努力培育一批經濟效益持久、輻射帶動性強、稅收貢獻率高的項目落戶我區。三是要整合存量和增量科技投入資金,加大對餐飲娛樂、旅游、信息、物流等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節能減排項目的支持力度,優化經濟產業結構。四是要充分發揮基司融資平臺作用,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大力支持事關全區長遠發展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資環境,增強經濟發展后勁。

二、加強收入征管,全面完成任務

一是要密切關注全區經濟運行態勢,深入分析研究收入增減因素和變化趨勢,提早采取應對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二是要加強稅收征管,強化納稅評估、重點稅種匯算清繳、稅源大戶跟蹤監控管理,加大稅收專項檢查和日常稽查力度,及時清理欠稅、緩稅和到期稅收優惠政策,嚴厲查處和打擊偷稅抗稅行為。三是要以城市改造為契機,切實抓好民樂園地區改造、大明宮遺址公園建設、地鐵1號線施工等項目的稅收管理,使其成為新的稅收增長點。四是要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堅持依法依規足額征收,通過規范收入項目、加強票據管理,開展專項檢查、定期分析預測等措施,確保收入及時入庫。

三、優化支出結構,強化支出管理

一是要全力保工資、保運轉,積極做好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保障機關正常運轉。二是要加大“民生工程”投入,落實城市低保資金和廉租房政策,努力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支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擴面,穩定和改善居民消費預期,促進消費需求。進一步增加公共衛生投入,改善城市社區衛生醫療條件,支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技能培訓,促進就業再就業。三是要擴大政府公共投資,保障科技、教育、環境衛生等社會事業經費投入,繼續落實義務教育免雜費和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提高保潔人員工資,支持全國科技進步先進區考核復審達標,支持創建園林化城市。四是要落實公檢法司部門公用經費標準,提高維護社會治安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大力支持“平安新城”創建活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五是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強化預算約束,嚴格預算追加,從嚴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公車購置經費、出國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壓縮行政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深化財政改革,創新工作方式

一是要深化預算管理改革,完善基本支出分類標準定額體系,早編預算,細編預算,切實提高編制質量。二是要開展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制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逐步推行公務卡改革試點。三是加快“金財工程”建設步伐,全面應用部門預算,國有資產管理,工資統發系統、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四是要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全面實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制度,進一步加強資金監管,節約財政支出。五是要加強“收支兩條線”管理,在部分區級單位推進非稅收入“收支脫鉤”改革試點,不斷提高政府統籌財力。六是推進政府采購管理改革,努力拓寬政府集中采網購范圍,將公益性、民生性等社會關注的“熱點”項目逐步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五、強化財政監管,完善各項服務

一是深入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各項資金的財務專項檢查活動,查處各種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二是加強《會計法》執行情況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突出對會計人員的考核和培訓。加強財會人員的誠信教育和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規范會計行為,整頓會計秩序,切實提高會計網信息質量。三是密切關注區級財政債務增加,防范財政風險。四是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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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轄區內領用財政票據、履行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直相關部門及其所屬獨立核算二級機構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

第三條執收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基礎工作(25分)、征收管理(50分)、票據管理(25分)三項內容,滿分100分。

第四條基礎工作考核(計25分)

1、崗位職責明確,內部管理規范,有健全的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和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主要領導負總責、相關領導和執收人員具體負責,計5分;

2、及時、完整、準確地向區非稅收入管理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非稅收入執收預算;編報及時、完整、準確的計5分;虛報、少報或漏報非稅收入的,酌情扣分。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預算明顯脫離實際的,計0分;

3、依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本單位非稅收入項目及執收依據、范圍、標準、程序等計5分,每缺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4、認真履行非稅收入征收職能,及時向區非稅收入管理局申報辦理非稅收入執收項目、標準等相關信息變動手續,并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服務價格登記證》變更手續,做到執證征收的計5分。瞞報、漏報執收項目的計0分;

5、熟練掌握并使用非稅收入執收平臺,實現網絡信息化執收的計5分。

第五條征收管理考核(計50分)

1、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撤銷過渡性賬戶,及時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無應收未收、應罰未罰、應繳未繳,拖延、滯壓、截留、混開項目轉移非稅收入現象的計10分,無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轉移非稅收入導致非稅收入流失的,本項計0分;

2、積極組織收入,完成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預算的,計15分;未完成非稅收入年度預算,每相差3%扣1分,超額完成非稅收入年度預算的,每超過10%加1分(本項可超出基礎分,加分最高不超過5分);

3、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范圍、對象和期限征收的,計5分;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執收或變相執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提高非稅收入征收標準或擴大征收范圍、對象或延收期限的計0分;

4、實行委托方式征收的,按規定簽訂了委托征收協議書,并報區非稅收入管理局備案的計5分;

5、嚴格按照《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退付,做到退付及時、數據準確、手續齊全的計5分;因執收單位工作不到位,造成當事人往返并造成投訴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6、定期與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對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數據,發生待查收入后能及時與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進行銜接,并補辦相關手續的計10分;因對賬不及時,影響收入(資金)劃繳的每次扣1分,扣完為止。

第六條票據管理情況考核(計25分)

1、嚴格執行《省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有健全的票據購領、發放、使用、保管、審核、繳銷管理制度,并有專人負責按規定購領、核銷票據的計5分;

2、按期接受票據年審的計10分;逾期即計0分。

3、嚴格執行票據使用和管理規定計10分;票面要素不全每起扣0.5分。收款不開票、使用白條、過期作廢票據收款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以及偽造、變造、買賣、遺失、毀損財政票據的本項計0分;

第七條對在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中不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執收單位,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處理,對有亂作為和不作為的執收單位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根據相應的職權,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采取執收單位自評與財政部門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自評分占20%)。自評階段由執收單位根據考核評分表(見附件)的內容進行自評,將考核評分表連同年度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總結,報送區非稅收入管理局。

第九條區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執收工作的具體考核;考核結果以年終考核結果為主,結合日??疾?,綜合考慮執收單位年度非稅收入執收工作量大小、執收工作難易程度等情況打分,必要時對有關執收單位進行實地抽查。主管部門對其下屬單位有督促、監督責任,下屬單位的考核結果將計入綜合考評打分。

第十條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年度考評工作與財政票據年審工作同步進行。最終考評結果由區財政局審定,報區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作為政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各執收單位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據實開展自評,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單位年度非稅收入執收工作和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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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征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的匯總方式存在問題

1、分支機構取消申報,匯總納稅風險重重

①監管敞口風險。我國的匯總(合并)納稅政策起源于1994年,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總分公司的匯總納稅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納稅,實行層層申報、逐級匯總、屬地監管的稅收管理模式,無論是總分體制的各級分公司,還是母子體制的各級子公司,均作為成員企業在當地申報并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管和檢查;新稅法法人所得稅制的實施,判定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由原來能夠獨立核算企業變為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方式發生了改變。新稅法按法人納稅后,母子體制的公司分別納稅,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只管理到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在屬地按分配表預繳稅款而不再進行匯算清繳,這種體制變化的結果是幾乎在一夜之間,全國就取消了數十萬計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納稅人,而伴隨這幾十萬納稅人同時取消的,還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失于監管。因此,其中之風險可想而知。

②匯總方式風險。新稅法實施后,稅收風險還存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將原有所得稅申報表逐級匯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由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納稅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復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所得稅,往往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實現具體匯總方式上五花八門。有的總機構在匯總會計數據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匯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匯總會計數據后統一進行納稅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稅申報表再逐級匯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匯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于沒有法定的匯總依據,多樣性的匯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稅風險難以估量。

③匯總平臺缺失風險。調研發現,隨著2008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集團企業按照稅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做出了相應的變動調整,將日常業務和會計核算集中到省級單位,然后統一匯總到總機構是企業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業務的復雜和管理層級的龐大,部分企業的計財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過程中。據調查,部分企業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機構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總機構集中平行匯總,再下發企業內部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集中統計分公司的調整事項,完成全集團的匯總納稅。新管理辦法的轉變加大了總公司匯總的壓力,按規定,企業總機構會計核算必須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據調查,部分企業很多核算系統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中,總公司對分公司僅有一些靜態資料和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了解,對于分公司財務核算與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即使企業的財務系統較為完備,總公司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財務信息、業務經營情況,但是由于集團公司跨省市經營的現狀,總公司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無法甄別分公司發票的真偽,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特殊事項財務處理的正確性(非自動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申報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年終納稅申報的監管,增加了總公司集中匯總的風險,對于總公司的稅務機關的監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2、申報方式發生變化,稅收監管出現缺位

①屬地監管缺位。原匯總(合并)納稅辦法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自取消匯總(合并)納稅政策后,二級分級機構不再屬地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僅根據三因素法匯總下屬三級機構并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算清繳。由此導致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出現缺位現象。雖然根據分級管理即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的征收辦法,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應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監管職責;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各種原因,總機構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級標準的稅前扣除項目(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等項目),總機構依然需要分支機構補充資料。

②企業系統缺位。根據國稅發[2008]28號匯總清繳部分規定:年度終了,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統計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這項政策取消了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中成員企業需在當地進行年度申報,由總機構平行匯總的規定,變為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總納稅。新辦法是遵從法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將總機構視作一個法人,要求總分公司以一個法人的身份進行匯總納稅,但是此辦法也給總分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集中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總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財務逐層化集中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總機構總部明顯感到各分支機構報上來的財務數據準確性不及以往,也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也無法甄別分公司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一些復雜的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稅法實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經過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可信度很高。而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辦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匯算清繳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稅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都全部向總機構集中。

③政策執行標準缺位。新辦法出臺后,出現了不同省市執行不同政策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匯總工作的難度。據了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省市結合地區經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要求,出臺了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標準等要求(譬如: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扣除),導致總公司與各屬地分支機構在統一扣除項目的執行中存在不同的標準,甚至市級三級公司與上級省公司的規定要求也存在差異;由于總分機構管理辦法并未明確地方政策的執行范圍和權限,總公司在年終匯繳時,對地方扣除標準和優惠政策的認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總分企業可能對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給企業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加大了企業的稅收風險,不利于對總分機構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總機構和各屬地分支機構的地方經濟狀況、資產規模、地區發展規劃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稅收征管應適合經濟的實際予以區別對待,但由于企業未規避風險,地方政策的執行力可能未被認可,以致削弱稅收政策的影響力,從而愈發不利于區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3、二級機構難于認定,有礙統一規范征管

在執行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時,國稅總局往往在批準文件中附列成員企業名單,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握參于匯總(合并)納稅的范圍;新稅法不再以發文列名單的形式明確匯總納稅范圍,而是以國稅發[2008]28號第九條規定的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代替。依照該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預算分配的二級分支機構,而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于文件并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集團公司認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標準也大相徑庭。據調查,有些企業根據行政機構的層級劃分二級分支機構,有些則根據經營情況、企業規模、經營主題等來劃分確認。由于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市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相對于不同企業來說被認定的稅收管理的級次不相同的現象,或出現享受低稅率的三級分支機構,由于低稅率的優惠原因,被有些企業認定為二級分支參加預繳分配,匯總下級不應享受優惠稅率的三級機構一同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或將其匯總在上級二級機構中參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凡此種種,均給稅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一定困惑,也同樣有礙于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

(二)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協調存在問題

1、總分機構欠缺統一,政策執行尚未同步

①屬地機關欠缺執行??偂⒎謾C構屬地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問題,此問題亦是實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棘手問題??倷C構屬地稅務機關對集團總公司實施的相關政策,分支機構是否參照執行、如何參照執行等問題,應在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規范。譬如,2009年根據國稅發[2008]30號、京國稅發[2008]154號文件精神,我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轄內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總機構實行了按月定額預繳的征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總公司執行了按月定額預繳所得稅,按月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稅款分配并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分配表并不認可,以系統沒法更改、無法申報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機構按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入庫期限等稅收政策的不統一,給企業的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擾,導致稅款一定時間的遲滯;又如,總機構由于一定被批準延期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相應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辦理延期申報,是否也需要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根據分支機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等。

②屬地機關缺乏監管。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例如,總機構實行按月定額預繳并按月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存在以系統原因為由,不受理分支機構的按月申報,相當一部分應按月入庫的稅款被按季繳納,造成大量稅款的遲滯入庫;此外,還存在總機構被批準延期申報后分支機構稅務機關不同意延期申報等種種不一致的情況。此類欠缺統一的監管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準確性。

2、稅源管理相對獨立,地方政府趨利干涉

財預[2008]10號文件、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等文件的出臺,將跨省市企業入庫稅款的財政分配等系列問題轉移至企業和屬地稅務機關予以解決,直接導致在匯總納稅方式利益分配機制的誘導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穩定稅源的合理分配,出臺相關政策,對跨省市企業的稅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省市,省政府單獨出臺政策規定,要求省級二級分支機構將總機構分配的稅款,參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將稅款在下屬市區級的三級機構范疇中做進一步劃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財政壓力,要求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將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在屬地稅務機關獨立納稅。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臺是為平衡省市之間財政利益,但確有悖于財預[2008]10號文件對跨省市企業分配稅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統一執行力,給企業造成負擔的同時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統一監管。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稅收管理存在弱化問題

1、管理實質發生變化,地方管理缺乏積極動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此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在屬地均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即CTAIS系統設置的所得稅申報表主、附表之間存在邏輯審核和校驗關系)。通過對比可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但具體管理內容只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預繳申報時報送《預繳納稅申報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要的管理事項除了財產損失審批,就是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因此,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構除關心分配表的計算問題外,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同時,分支機構的監管也呈現出缺位狀態。

2、受限監管檢查權屬,地方機關無從下手

原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人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但自2008年實行法人所得稅政策后,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查補的稅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所得稅,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僅對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款和計算分攤的比例進行查驗和做出了具體要求,并未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的檢查權屬做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權屬規定下,即便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期望行使監管權力,對分支機構進行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但分支機構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缺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載體,地方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也面臨無從下手的窘境。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發現的涉稅問題也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這很不利于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堵漏增收的積極性,也極容易產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基礎管理問題突顯

1、信息交流平臺不暢,預測分析數據偏離

按照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換環境不暢,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全面掌握總、分機構的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和稅收相關情況;特別是對于分支機構監管的稅務機關,更多地是依靠總機構下發的稅款分配表來進行稅款征收,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及時得到總機構的稅款分配表信息,從而直接影響稅收收入預測分析的準確程度,致使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經常處于被動狀態。

2、稅前扣除集中審批,總部機關效率降低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僅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屬地稅務機關并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于匯算清繳工作中分支機構減免稅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權限未能明確。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后,分支機構的發票在屬地稅務機構購買,但在稅前扣除管理中沒有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把控,除財產損失審批以外的審批、備案(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減免稅備案),如果均在總機構進行,不僅增加了總機構財務人員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壓力,同時這些資料都要層層報備至總機構,在實際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較大困難。

(五)預繳申報分攤稅款計算問題。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然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企業所得稅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稅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稅率計算出稅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稅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09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稅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稅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臺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稅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優惠精神未能體現,影響集團公司的投資取向。因此,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六)尚未出臺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但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出臺上述企業的稅收管理辦法,這些企業的稅收管理正處于一種無序狀態,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國企均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關系國計民生、稅收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對這些企業的弱化管理客觀上已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稅收風險,如何做好這些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監管,已經成為擺在稅務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改進意見和建議:

目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在管理中存在,總機構管不到,分支機構管不了的被動局面,上述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管理辦法急待完善,現就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建立總分機構信息交換渠道:

加快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的實際應用工作,同時要加入一些數據分析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稅前扣除、轉讓定價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增設總局監控信息傳遞、督辦業務處理等功能;同時,拓展總分機構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和聯系獨到,最大限度地促進總分機構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及時交換相關資料,包括總機構申報表、財務報表、納稅調整事項;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及稅款等,雙方進行復核溝通后對企業的申報予以確認,以期提高年度申報質量。開展總分機構日常檢查或納稅評估的聯查、聯評機制,以提高總分機構總體管理效能。

(二)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權:

1、目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法人納稅理念,以總機構作為一個法人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批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備案上報工作,總機構的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及一些過渡性減免均在分機機構發生,建議將這部分管理審核權交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管理。

(三)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下放部分稽查權:

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既要嚴格執行法人所得稅制,不能形成總分支機構之間重復納稅,又要積極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原則開展對總分支機構的檢查。

1、主管稅務機關對對分支機構的檢查中下列情形,查補稅款就地入庫。

(1)對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的企業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

(2)分支機構有隱匿營業收入或做假賬、兩套賬、體外循環等違法行為。

(3)對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其他問題,能確認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仍形成少繳稅款的,就地進行補稅。

2、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檢查中,因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為虧損,或在總分支機構之間可調劑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項目等,不能確定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是否形成少繳稅款的,將發現的問題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四)調整分配表計算方法:

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再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五)完善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的管理辦法:

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層級結構負責,稅款規模龐大,建立健全此類大型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已顯得尤為必要。國稅函[2010]184號只規定了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建議二級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年度申報后再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所得稅。

(六)完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辦法:

對于目前跨地區經營納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匯總的體制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總分機構明確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原則,解決法人所得稅制下的所得稅現實管理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稅收制度與企業核算體制的矛盾帶來的稅收風險。

(七)完善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