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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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排放和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以下簡稱工業三廢)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經濟委員會(或計劃委員會,下同)是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綜合平衡和下達.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并負責監督檢查.

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協同同級計劃經濟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的污染治理與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防治環境污染.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新上建設項目,三廢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必須同時安排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或治理項目,并應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資金自籌解決,自有資金不足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解決或向銀行申請貸款.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或銀行應予優先安排.

企業、事業單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所需能源,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償還貸款.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排放的工業三廢無力綜合利用的,由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安排給其他單位利用,排放單位一般不得收費;對經過初步加工確需收費的,應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批準.

第九條對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實行優惠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目錄以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經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環保補助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歸企業、事業單位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不得提留、攤派費用或無償調撥產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共同投資或主管部門單獨投資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給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提留部分不得超過總收益的30.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工業三廢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關規定,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可免交產品稅、增值稅.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獨立核算盈虧的綜合利用三廢的生產廠、分廠和車間,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免交所得稅;期滿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可適當延長減免所得稅的期限.

國家和省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減免所得稅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項目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本單位,專項用于項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三廢所需進口設備、零配件,視同技術改造項目減免關稅.外匯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外匯.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執行國家最高限價或隨行就市.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利潤提留資金的絕大部分,必須用于治理污染和開展綜合利用;少部分經財政、稅務部門核準,可作為綜合利用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和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對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

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10;對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5.

企業、事業單位當年結余的利潤提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環境保護部門應協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綜合利用項目屬于《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范圍(含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的目錄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并能獨立計算盈虧的;

(二)綜合利用項目盈利的;

(三)綜合利用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一次性獎勵可給予減免獎金稅照顧.

第十九條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

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

一、企業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

1.煤礦回收的

硫鐵礦、硫精礦、鋁礬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等,礦山回收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等;

3.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釩、鈦、鈮、稀土等;

4.硫鐵礦、磷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礦企業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產品

1.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大型砌塊、陶粒、墻板、水泥和混凝土摻合料、低溫噴射水泥、樹脂和橡膠填料等產品;

燒煤鍋爐的干粉煤灰、爐底渣,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等及用其生產的產品;

2.從冶金爐、動力爐渣中回收生產的金屬、非金屬、化工、建材產品(不包括高爐水渣)、利用含鐵塵泥生產的產品;

3.利用硫鐵礦渣、磷石膏、電石渣、磷肥廢渣、純堿廢渣、鹽泥、鉻渣、總溶劑渣等生產的產品,如建筑材料、純堿、燒堿、磚、肥料、飼料等;

4.原油、天然氣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硫磺,煉油廠在廢渣中提取的環烷酸和雜酚,尾氣中提取的輕烴等,利用伴生鹵水熬鹽及提取稀有金屬;

5.利用蔗渣、甜菜渣、濕濾泥、廢糖蜜、濕廢絲等生產的造紙原料、絎維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濃縮飼料、干粕飼料、檸檬酸的發酵原料等產品;

6.鋁氧廠利用赤泥、發電廠利用液態渣生產的水泥等產品;

7.利用制革廢渣、廢革屑、豬毛、羊毛、碎肉等生產的油脂、鉻、蛋白質、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產品。

三、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

1.利用化纖廢水、漿粕白水、漿粕黑液、紙漿廢液、洗毛污水、印染廢水、有機及高濃度的廢液等生產的鋅、纖維、堿、羊毛脂、漿用PVP、硫化納、亞硫酸鈉等化工產品;

2.利用制鹽液(苦鹵)生產的化工產品,如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無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

1.從轉爐、鐵合金爐中回收的氣體以及回收的焦爐、高爐放散的可燃氣體生產的產品;

2.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冶金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合成氨的弛放氣及天然氣、硫酸、硝酸、黃磷等生產尾氣產生的硫、二氧化碳氣體、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氣體、氟硅酸納、冰晶石、氫、氧、硫銨、亞硫酸銨、亞硝酸鈉、草酸等。

五、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產的熱力與電力

篇2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

第八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明細表。

第十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 受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四條 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及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違反規定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理。

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級預算單位非稅收入(專指納入預算外財政專戶管理部分)資金的收入、支付與管理。

第三條非稅收入資金專戶是區財政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記錄、核算非稅收入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非稅收入資金專戶收入未納入預算管理部分按預算外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支出按預算單位設置分類賬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非稅收入資金的支出活動。

第四條區財政局負責管理非稅收入資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開戶銀行負責辦理專戶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與銀行的支付清算。銀行根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非稅收入資金的支付業務。

非稅收入資金專戶只能用于核算非稅收入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動。財政預算資金不得違反規定進入非稅收入資金專戶。

第五條非稅收入資金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向銀行簽發支付令,銀行根據支付令通過區財政國庫部門開設的財政零余額賬戶,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并按規定與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進行清算。

財政直接支付適用于預算單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資支出、政府采購支出、其他需納入管理的大額支出以及項目支出。

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按照區財政局的授權,向銀行簽發支付令,銀行根據支付令,在區財政局批準的非稅收入資金用款額度內,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將非稅收入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并按規定與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進行清算。

財政授權支付適用于預算單位基本支出中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項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條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非稅收入資金用款計劃,并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使用非稅收入資金。

第七條非稅收入資金的撥付必須堅持“先有收入、后有指標”的原則。

第二章非稅收入資金的集中支付

第一節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非稅收入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統一進行核算,其集中支付賬戶體系由下列銀行賬戶構成:

(一)區財政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資金財政專戶(簡稱非稅收入專戶);

(二)區財政國庫部門按規定在銀行開設的財政零余額賬戶;

(三)區財政國庫部門為預算單位在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

第九條一個預算單位規定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用于辦理預算資金及非稅收入資金授權支付業務。

第十條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設立和使用具體要求,按照《市區區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非稅收入資金分月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區財政局依據預算單位已上交區財政的收入及年初向預算單位下達的非稅收入資金收支計劃和支出控制比例,結合單位業務需要,核準非稅收入資金支出控制指標。預算單位根據區財政局核準的非稅收入資金支出控制指標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非稅收入資金支出用款計劃。

第十二條預算單位用款計劃按月編制,包括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和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兩部分。基本支出中授權支付部分的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使用原則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是辦理非稅收入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十三條基層預算單位用款計劃按照區財政局統一制定的《基層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劃表(非稅收入)》編制,各級預算單位的用款計劃,逐級審核上報,由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后,編制《預算單位分月用款計劃匯總表(非稅收入)》。

第十四條預算單位根據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向其開具的當期非稅收入資金支出控制指標,負責編制本單位的非稅收入資金分月用款計劃,經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后及時報送區財政國庫部門。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將審核批復的分月用款計劃于5個工作日內下達預算單位。

第十五條對于年度預算執行中超收增加的支出指標,由國庫部門核實后辦理追加支出手續,預算單位據此及時調整本單位用款計劃,并將用款計劃按規定程序重新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六條預算單位依據區財政局批復的非稅收入資金用款計劃辦理非稅收入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和授權支付手續。

第三節非稅收入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七條非稅收入資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工資支出、政府采購支出、其他大額支出以及項目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八條預算單位申請財政直接支付時,根據區財政局國庫部門批復的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填寫《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非稅收入)》,報區財政國庫部門。

第十九條非稅收入資金各項支出申請支付時,預算單位應附相關資料同時報送區財政國庫部門。如:工資支出應由預算單位根據區人事局核定的人員及工資數據,編制《單位工資發放明細表》,并附電子文檔;政府采購支出附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購貨憑證等;基建工程支出、專項類支出以及其他大額支出應附合同、文件、票證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區財政局國庫部門審核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申請后,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非稅收入)》送銀行。同時,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非稅收入)》,送非稅收入專戶開戶銀行,作為非稅收入專戶開戶銀行辦理銀行申請劃款清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銀行根據收到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非稅收入)》,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第二十二條銀行辦理支付后,按規定與區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專戶辦理清算,并將加蓋轉訖章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非稅收入)》相應聯次退回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出具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非稅收入)》,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四條非稅收入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區財政國庫部門核實原因后重新辦理支付手續;財政直接支付的非稅收入資金由銀行支付后,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財政零余額賬戶的,行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在第二個工作日)將資金退回區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專戶并通知區財政國庫部門。對需要支付的資金,國庫部門與有關單位核實后重新開具非稅收入財政直接支付憑證,通知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四節非稅收入資金財政授權支付程序

第二十五條非稅收入資金用于預算單位基本支出中未納入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項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第二十六條預算單位財政預算資金已核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非稅收入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授權支付額度;未核定授權支付額度或核定額度不足的,可根據單位日常零星支出情況,在一定額度內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第二十七條區財政國庫部門根據批準的基層預算單位的月度非稅收入授權支付額度,向銀行簽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非稅收入)》和《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明細單(非稅收入)》。同時,開具《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非稅收入)》送區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開戶銀行,作為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在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累計額度內,辦理銀行申請劃款清算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銀行在收到區財政局下達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非稅收入)》一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單位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其所屬各有關分支機構。由各分支機構在一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預算單位發出《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非稅收入)》。

第二十九條預算單位根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非稅收入)》所確定的額度使用資金;銀行根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非稅收入)》受理預算單位支付業務,控制預算單位的支付金額,并與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三十條《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非稅收入)》確定的月度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可結轉下月累計使用。年度終了,銀行和預算單位對截至12月31日13時的非稅收入資金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下達、使用、余額等情況進行對賬簽證。銀行將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余額全部注銷,銀行對賬簽證單作為預算單位年終余額注銷的記賬憑證。銀行要將非稅收入授權支付額度注銷的明細及匯總情況在下年度的第二個工作日報送區財政國庫部門和預算單位?!?/p>

有關年終結余事項,按《市區區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預算單位年終結余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預算單位使用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時,填寫區財政局統一制定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非稅收入)》并及時送銀行,銀行根據預算單位開具的支付結算憑證及所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非稅收入)》,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預算單位使用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可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結算;銀行根據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非稅收入)》確定的結算方式,通過支票、匯票等形式辦理資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預算單位使用非稅收入授權支付額度辦理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按照《市區區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區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在《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非稅收入)》確定的累計余額內,根據銀行每日按實際發生的非稅收入資金支付金額填制的劃款申請與銀行進行資金清算。

第三十五條銀行辦理完支付手續后,將加蓋轉訖章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非稅收入)》相應聯次退預算單位。

第三十六條銀行按規定編制《財政(授權)支出日報表(非稅收入)》和《財政(授權)支出旬(月)報表(非稅收入)》支出旬(月)報表按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類、款、項編制。日報表于次日,旬報表于每旬終了后1日報送區財政局;月報表于每月終了后1日(節假順延,下同)分別向區財政局、區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報送。

第三十七條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預算單位核實原因后重新通知銀行辦理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由銀行支付后,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生資金退回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銀行在當日(超過清算時間在第二個工作日)將資金退回區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專戶并通知預算單位,按原渠道恢復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三十八條銀行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上月實際發生的非稅收入支付明細業務,向預算單位發出對賬單,按月與預算單位對賬。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區財政局在非稅收入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實施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非稅收入資金財政專戶,依照有關規定,為預算單位開設有關銀行賬戶,審核辦理預算單位印鑒預留手續;審批預算單位報送的用款計劃,辦理非稅收入財政直接支付業務、下達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協調預算單位、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改革中的有關業務關系;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匯總非稅收入資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非稅收入收支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非稅收入資金專戶開戶銀行在非稅收入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按照非稅收入資金集中支付和清算的制度規定,配合區財政局做好改革試點的實施工作;負責辦理非稅收入資金專戶與銀行的收支清算業務;定期向區財政國庫部門報送非稅收入資金專戶的支出和結存情況;配合區財政局核對非稅收入資金專戶的存款余額,確保數據一致。

第四十一條預算單位在非稅收入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將應繳財政的各項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財政;負責按非稅收入指標使用財政性資金,編制非稅收入用款計劃,根據非稅收入財政授權支付管理規定,簽發支付指令,通知銀行支付資金;并做好相關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時與銀行和財政部門核對賬務,負責編制非稅收入收支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銀行在非稅收入資金支付業務中的主要職責是:按照與區財政局簽訂的委托協議及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便捷、高效、安全地辦理零余額賬戶的資金支付、清算業務。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區財政局的支付指令和非稅收入財政授權額度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妥善保管區財政局及預算單位提供的財政支付的各種單據、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按要求開發財政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區財政局聯網,及時向區財政局反饋非稅收入資金財政直接支付與財政授權支付信息,提供資金支付實施動態監測系統與信息查詢系統。

篇4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繳庫、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生產建設項目跨?。▍^、市)的,由生產建設項目涉及區域各相關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征收。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始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于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時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向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并向繳納義務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征收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通知單的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繳 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實行就地繳庫方式。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一般繳款書”,隨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一并送達繳納義務人,由繳納義務人持“一般繳款書”在規定時限內到商業銀行辦理繳款。在填寫“一般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填寫“1030176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1款76項“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將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繳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并批復下達。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213類70款“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01項“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02項“預防保護和監督管理”、03項“其他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顚S?,嚴禁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后,原各地區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補償的收費予以取消。

篇5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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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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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岸公司的概述

(一)離岸公司的特征

1.繞開關稅阻礙享受免稅待遇

離岸公司之所以能風靡全球一個最大的原因就是離岸公司所享受的稅收方面政策。離岸公司建立在實際運營地之外的低稅地或是不征稅地,免受本國法律約束,在進行進出口貨物時能夠先將貨物出口給離岸公司,在由離岸公司向本地出售,那么該程序就合法的規避了本國關稅壁壘享受免稅政策。

2.避稅地法律環境相對寬松且保密制度嚴格

離岸公司大都建立在發展中國家的低稅地或是不征稅地,發展中國家為發展本國經濟吸引外資,為投資者們創造一個法律環境寬松、保密性好的條件。由不同司法管轄區管轄,對于這樣的規模,避稅地幾乎沒有任何公開信息。各國的投資者們,利用避稅地寬松的法律環境和保密性較好的特征,將離岸公司淪為資產轉移和“洗黑錢”的工具。所以,寬松的法律環境和嚴格的保密制度成為建立離岸公司風靡全球的又一理由。

(二)國際避稅的常用避稅手段

1.轉讓定價轉移利潤

轉讓定價作為避稅的通用手段之一,大部分母公司通過在低稅地建立內部公司,利用轉讓定價人為的把利潤轉移給低稅地的內部公司,由于低稅地稅率較低,盡管征收一定的稅收,但實際上遠比高稅國征收的稅收低很多,最終使得企業全球稅負減少,以表面上的合法蒙混企業背后巨大的利益。

2.信托方式轉移財產

信托方式轉移財產主要體現在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之間,英法法系認為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是一種法律關系,實質上委托人已與其財產分離,在對財產所屬關系上已不具備具有控制能力。這樣,一些高稅率國家的居民將財產委托給地稅率國家,從而規避本國的高稅負,又加之財產是由信托公司管理,當地對其所得不征稅或是征稅很少,達到了避稅效果。現在很多離岸公司通過聯合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公司的關系把低稅地控股公司的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從而隱匿了公司對資產具有控制力事實。

二、中國當前的反避稅稅收政策近況

2015年反避稅管理辦法新條例。

然而這些反避稅措施具有一定的不足,內涵較小而外延較寬,一般帶有“原則性”的特征。因此,在2015年又出臺了《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反避稅法律體系框架。

1.明確“稅收利益”、“避稅安排”的含義及主要特征

在《一般反避稅辦法(試行)》中規定,稅收利益主要是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納稅①。與此同時,在對避稅安排具有特征進行說明,其主要特征是企業都以希望稅收利益最大化為主要目的,同時該稅收利益的獲得雖然在形式上符合稅法規定,但是與其經濟實質卻存在不相符②。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于稅收利益含義有明確規定,對界定企業是否構成避稅,具有直觀性的解釋。同時,對避稅一詞做出了側面解釋,雖然符合國家稅法規定,但與經濟實質不符合的仍然被視為具體避稅行為動機。

2.提出“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在一般反避稅辦法(試行)中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等類似安排應當作為稅務機關核定基準③。該規定將“實質重于形式”作為一般反避稅規則的重要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許多國家的反避稅法立法原則,它不僅僅只是針對一般反避稅,一些國家將這一原則寫到稅收基本法里。因此,《辦法》中引入的“合理商業目的”和“實質重于形式”兩原則,對于豐富我國反避稅法律的內涵意義重大。

3.7號公告關于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出臺

7號文件的出臺在698號文件上添加了一些更為詳細的元素。第一,首先提出“中國應稅財產”新概念。對于非居民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經營活動,將居民企業股權間接轉讓從而規避本國所得稅的,仍需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四十七條重新核定并將此活動確認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財產。④這條法律對于只要的來源于中國的財產都徐征稅,對于境外轉移企業財產進行約束。第二,7號文件列舉了更多的高危關鍵詞。如:股權主要價值、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來源于中國境內、經濟實質、存續時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等等。這些高危詞匯都更加明確了稅務人員在判斷其轉讓股權是否構成中國股權資產其具有借鑒意義,也為稅務人員反避稅方面增強信心。

三、美國反避稅稅收政策現狀分析及經驗借鑒

(一)美國反避稅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嚴格的反避稅制度

美國對于企業避稅凈稅額超過500萬美元以上的(主要針對所得稅),應當如數追究,與此同時,對于避稅企業將處于避稅凈稅額的20%至40%不等。根據美國稅法規定,不管是美國居民或美國企業只要控股達到25%以上,無論直接控股還是間接控股,都被視為美國的報告公司。這類報告公司有權向美國稅務機關定期報送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詳細資料。

2.借鑒FATCA制度設置

美國最早以立法的形式進行治理反避稅的國家。2013年1月,美國政府正式頒布實施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簡稱為FATCA)。該法案要求在美國有投資利潤的非金融機構和美國全部的金融機構(比如銀行、證券公司等)需要與美國財政部署簽訂協議,要求這些機構向美國無條件提供持有美國賬戶人相關資產信息,同時成為這些納稅人的代扣代繳人,如若這些機構不能按質完成,美國有權對來源于美國所得征收其30%的預提稅。同時,FATCA也對那些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做出規定,如若海外資產不低于二十萬美金的,需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其海外資產相關信息,否則將會受到稅務署對其五萬美金處罰。

(二)發達國家反避稅經驗借鑒總結

1.嚴格反避稅制度實施

美國對于反避稅的制裁力度是很大的,對于一些想通過離岸公司進行避稅的企業望而止步。所以,態度上強硬對于反避稅是極為有利,對于稅務人員在查處避稅企業更有信心。一部完備的反避稅對于在反避稅上具有重要意義,加快立法、借鑒外國經驗,使得避稅有法可依顯得尤為重要。

2.FATCA經驗借鑒

對于美國FATCA制度而言,第一,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對于納稅對象有明確要求,對防止離岸公司利用金融機構隱瞞其公司信息具有阻礙作用,在減少了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也為市場營造了公平、公正的氛圍。第二,將避稅不僅僅是看作是政府責任也將其視為一種社會金融環境的責任。由于國際稅收征收成本較國內征收成本高,利用金融機構使得政府征收成本減少,因此,利用金融機構防止離岸公司進行國際避稅的做法值得借鑒。最后,美國建立起海外申報制度,掌握公民海外資產,對其控制海外資產以及控制海外資金流動具有積極意義。

四、我國針對離岸公司避稅存在的問題

(一)中國目前不具備避稅地特征

1.雙重稅收管轄權

我國同時實行居民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即對本國居民的境內外所得征收所得稅,同時對本國境內的外國居民所得也征收所得稅。所以,可以看出實行雙重稅收管轄權的國家較為注重國家的稅收利益,由于嚴格的稅收管轄權,也使得中國目前不能成為避稅地的又一原因。以此相反的中國香港,實行單一制的稅收管轄權即地域管轄權,該類管轄權與中國大陸不同只在于對居民的境外所得不征收任何所得稅,正是這一優勢使得香港成為亞洲著名的避稅地。吸引了大量外商進行投資,對于香港的經濟給予了極大的刺激。

2.外匯資金管理較為嚴格

我國目前對于外匯管理較為嚴格,不管對公賬戶還是對私賬戶出入境的每一筆資金必須報經外匯管理局,需要將資金金額、用途等進行核對查看是否符合外管局要求,如若存在不符其申請極有可能退回或直接拒絕匯出,同時對于非居民在境內開立個人賬戶,余額變動都受到外管局監視。由此可見,在我國不管對匯出資金還是匯入資金管理較為嚴格,而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進行避稅時經常需要與避稅地的基地公司之間調入與調出資金,由于避稅地得天獨厚的經濟管理環境使得對匯出資金管理寬松。有很多避稅地大都是根本沒有外匯管制,如:開曼群島、巴拿馬、瑞士、香港等。還有一部分國家屬于雖實行外匯管制,但是這類國家外匯管制不適用于非居民企業,因此對于離岸企業匯入匯出的資金也不受限制。

(二)立法缺失,沒有完備反避稅法,還未建立資產申報制度,離岸概念不明確

1.對于海外資產無法監管

我國目前對于海外資產仍然無法監控,許多官員通過設立離岸公司轉移資產,由于離岸公司資產不受本國法律監管,因此,對于被移居的海外資產我們仍然一無所知。對于海外資產的監管一直是各國備受關注的一個問題,各國對于海外資產的監管手段對加強我國對海外資產的監管具有借鑒意義。

2.尚未明確離岸公司具體概念

目前我國對于離岸公司的概念至今還未真正提出,盡管對于受控外國公司的相關內容已具備,但是我國還未明確提出離岸公司的概念。由于概念的缺失,造成我國稅務人員在判斷是否是離岸公司時造成一定困難。

五、健全我國應對離岸公司避稅的政策建議

(一)發展特定港口地區成為避稅地

1.實行單一的稅收管轄權

目前實行單一制稅收管轄權的國家以發展中國家為主,如阿根廷、烏拉圭、贊比亞等等。這些實行單一制稅收管轄權,其目的是為了吸引外資在本國設立機構以從事外海經營活動。香港實施單一制地域管轄權以來,經濟不斷發展,吸引了大量外商投資也為大陸經濟發展提供借鑒經驗。同時,很多拉美國家認為對于所得稅實行地域管轄權對來源國和居住國而言都是相對公平的,即以屬地原則征稅。因此,我國實施單一制稅收管轄權具有可實現性。

2.營造寬松的匯出資金制度

我國對于外匯匯入匯出管理較為嚴格,幾乎每一筆資金都受到政府監督。中國要想成為避稅地必須營造出寬松的外匯政策。世界上對于外匯匯出管理有兩種情況,一種幾乎沒有外匯管制,另外一種。目前,我國實施幾乎沒有外匯管制的政策不太可能,但對于另外一種可以借鑒即雖然實施外匯管制。這種外匯管制不適用非居民組建的外國的公司,這樣既對本國居民企業實施管理監督,同時給予外商一定優惠的政策便于吸引外商投資,達到一政兩治的效果。

(二)制定《反避稅法》等相關法律文件,明確離岸公司相關概念,建立海外資產申報制度

1.提出“離岸公司”具體概念

在法律文件應該明確提出“離岸公司”概念,確定離岸公司具體概念是進行反避稅的第一步。在確定其概念時,綜合整理各國關于離岸公司的相關概念,對于符合我國國情的條例積極借鑒,提出一個符合國情符合稅收征收原則的概念。離岸公司概念的提出對于提高我國稅務人員效率具有積極意義。

2.對于公司海外資產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對于海外資產申報制度中,美國是做得較好的一個國家,在2013年美國實行FATCA,對于那些符合申報海外資產的美國公民應該對海外資產進行申報,否則將受到罰款處罰。因此,不論對于居民企業或是本國居民建立起相關制度,只要符合申報條件的都應該對其海外資產進行申報。這樣不僅有利于政府加強企業海外資產的監管,也有利于防止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準確掌控我國海外資產的流動,具有加強反避稅等積極作用。

注釋:

①源自于2015年《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

②源自于2015年《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篇8

(一)狠抓落實,稅源管理進一步強化

按照總局、省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全面落實稅收責任區管理辦法和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責任區劃分原則、依據,完善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規范稅收管理員管理行為,提高稅源監控能力。通過落實稅收責任區管理辦法和稅收管理員制度,充實基層管理人員,細化工作標準和要求,強化稅源監管,初步解決了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問題,強化了稅源管理,有效地推動了稅收管理精細化。至10月底,全市共建立了121個責任區,共有262名稅務干部從事稅收管理工作。

1、明確職責,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責任區管理強化稅源監控的工作意見》,我處及時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印發<宿遷市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的通知》、《關于印發<宿遷市國家稅務局戶籍巡查制度>的通知》,不僅進一步完善責任區管理員工作規程,而且明確要求各地要采取“四項措施”,充實、完善、豐富稅收責任區管理員工作內涵。即通過完善責任區層級管理,實行管理員、科長、分局長三級監控,明確各層級工作任務,分解落實管理責任;通過建立健全稅源監控指標體系,填寫《戶籍管理手冊》,適時掌握納稅人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管理狀況、涉稅相關指標和稅收管理信息;通過健全分類管理辦法,根據行業、規模、稅種、納稅信用等級等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把握主要類型企業生產經營和涉稅信息的變動規律,使責任區管理重點突出;強化人機結合,充分依托“一戶式”管理系統,提高責任區管理員采集和運用數據的能力;通過建立健全責任區考評監督和獎懲激勵機制,通過內部考核、外部評議,加強對責任區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

2、實行稅源分類管理。按照屬地分類管理原則,根據納稅人規模、性質、行業特點和信用等級等納稅人實際情況以及稅源管理的需要,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管理。對城區及農村實行按區域劃分征管責任區管理;對重點稅源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對中小企業和個體市場,實行劃片或分段管理等。

3、加強國、地稅和部門配合,加大社會綜合治稅力度。認真落實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在共同開展稅法宣傳、交換征管數據、相互委托代征、聯合評定定額、資料報送等各方面做了大量積極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加強與工商、銀行、技術監督部門、統計、工商聯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工作配合,指派專人定期到市工商局采集辦證信息,及時提供給有關單位。充分發揮稅務等社會中介組織作用,加強社會綜合治稅,提高了稅務機關稅源管理能力。

(二)建章立制,征管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

按照年初全市國稅工作會議提出的稅收征管工作“六基”目標的要求,以基層建設為載體,更新管理觀念,轉變工作作風,健全管理制度,強化管理責任,優化管理手段,著力提高基層稅務人員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夯實基層征管各項工作的基礎,取得了明顯成效。上半年先后出臺了關于《印發<宿遷市國家稅務局戶籍巡查制度>的通知》、《印發<宿遷市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的通知的》、《關于印發<宿遷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辦法>的通知》、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多項文件規定,做了大量的細化落實工作,使全市稅收征管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征管基礎工作有章可循,基本解決了應該做什么、怎么做,什么時間做和如何做的問題。

(三)簡化優化流程,征管效率進一步提高

依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優化辦稅業務流程的通知》文件規定,按照在法律的框架內“有利于納稅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原則,將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項事務,統一歸并到辦稅服務廳負責;稅務機關找納稅人辦理的事項,統一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將“一窗式”管理理念應用于各類辦稅事務,按照征管業務流程,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申報納稅、發票管理、綜合服務三類窗口,實現了“一窗多能、一機多用、一崗多責”;普遍實行了“一站式”服務、承諾制服務、限時服務等措施。這些措施從體制上解決了以往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稅和稅務機關找納稅人“找多頭、多頭找”的問題,進一步簡化了辦事程序和手續,優化了服務環境,大大提高了辦稅效率,獲得了納稅人廣泛好評。同時,充分應用信息技術和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方式,加強了窗口的審核分析職能,建立了辦稅服務廳各窗口之間業務聯系和監督制約機制,實現各個窗口采集數據信息通用共享。

(四)完善措施,征管運行機制進一步順暢

為確保征收、管理、稽查等機構間密切配合、通力協作、運轉順暢,減少推諉扯皮現象,降低內部協調成本,制定了《關于印發<宿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縣(區)局征管業務崗位設置及職責的意見>的通知》和《宿遷市國家稅務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聯席會議制度》等規定,通過建立并落實定期業務協調會、征、管、查聯席會議等形式,及時排查、研究、解決現有征管體制下跨部門、跨單位的各類問題。針對排查出的各種問題的不同屬性,分門別類加以解決,如問題屬于新增業務,原有規定未明確的,于進一步明確業務處理程序、時限;對于屬于跨機構協調問題,進一步明確各單位職責;通過建立跨越征、管、查機構的協調機制,及時發現并解決了單個機構無法解決的業務問題,促進了各機構之間密切協作,保證基層稅收業務工作順利開展。

(五)明確重點,欠稅管理進一步加強

我們在轉發總局、省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貫徹實施<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的基礎上,將落實欠稅公告為重點,以杜絕新欠,壓縮陳欠為目標,努力做好欠稅管理工作。一是嚴格執行總局、省局欠稅公告規定。每月上報省局失蹤、走逃納稅戶及其他查無下落非正常戶(以下簡稱失蹤、走逃戶)欠稅情況,至目前為止,我市上報省局失蹤、走逃戶共252戶,稅款138.19萬元,各縣、區局也均按照總局、省局、市局要求的權限,進行了公告。通過采取欠稅公告方式,增強了稅法的嚴肅性,促進了欠稅管理工作,公告實施以來,部分欠稅戶主動與國稅機關聯系,組織款項,確定清欠計劃。泗洪縣彩雅特種漆有限公司主動將其全部欠稅、滯納金繳清,共繳納稅款3200元,滯納金1700元。二是做好欠稅底數的動態公布制度。增強欠稅管理工作的影響力,提高各地對欠稅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我們在市局內網按月分縣、區,公布各自欠稅情況期初數、本期增減變動數和期末數,不僅增強了欠稅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而且提高了各地清欠工作針對性。三是做好欠稅清理過程中業務指導工作。欠稅成因較為復雜,能否順利清收,也不完全取決于稅務機關的工作。因此我們要求各地明確自身定位,理清各自職責,應當采取法定措施的,必須采取,樹立行政該作為不作為,就是失職的管理理念。

(六)精心組織,普通發票管理取得新成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使用新版普通發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們對發票換版工作進行了精心安排和周密部署,確保全市換版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是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做好社會宣傳工作。一方面在各辦稅服務廳張貼公告,并向納稅人發放相關宣傳材料,讓納稅人提前做好使用新版發票的思想準備。另一方面要求各地稅務機關逐戶到納稅人中宣傳、講解,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及時報送省管票印制計劃,精心組織新版發票印制、入庫、發售,確保新舊發票換版銜接有序。截止到2005年10月31日止,我市共入庫各類發票5378.76萬份,其中工業類24.91萬份,商業類2521.6萬份,加工修理業11萬份,收購發票254.25萬份,其他類1314.57萬份。三是以發票換版為契機,全面開展普通發票檢查,清理繳銷舊版發票。從今年3月1日至4月15日,我們對全市范圍內10987用票戶的發票領購、使用、保管、繳銷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經過清查共銷毀各類手工版發票88503本,卷式票16156卷,電腦票952985份。

(七)多措并舉,信息化支撐作用進一步提升

1、征管軟件的運用。近年總局、省局各類文件出臺較為頻繁,使軟件修改滯后于稅法變化的矛盾日益明顯,加之stais全面推廣應用后也暴露出其軟件設計過程中的一些缺陷,為及時準確貫徹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我們高度重視stais軟件的全過程管理工作,著力做好stais修改完善過程中業務需求提供、業務更新培訓和存在問題應急反饋等工作。在收集、整理近期所有發生變化的稅收政策,從輕重緩急、可發難度及省局有關精神角度出發,進行梳理,會同信息中心做好技術開發前期的計劃準備工作,經會商決定今年自行開發軟件目標確定為:修改stais中納稅申報表,升級網上申報軟件和stais中票表稽核系統。在此基礎上及時提請有關業務處室及時提供相關政策規定,做好軟件開發前的業務需求提供工作。在信息中心的配合下上述開發目標均已實現。另一方面,做好各類軟件開發中“缺陷”問題的收集、整理、反饋等應急工作,每月定期上報省局《stais軟件存在問題臺帳》,在爭取省局關心、幫助的同時,及時解決基層運行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2、數據質量的管理。為及時解決軟件運行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我們一方面做好操作規范的貫徹落實工作,下發了《關于轉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著力杜絕因各類不規范做法,造成軟件不能順暢運行的問題。

篇9

關鍵詞:大宗貨物;增值稅;問題;措施

近幾年來,國內外經濟環境發生諸多變化,許多企業集團為抵抗經營風險紛紛調整業務結構,或單一業務拓展為多元經營,或若干企業合并為更大的企業集團。而這些企業集團開展大宗貨物購銷業務非常普遍,典型的有生產企業、項目建設投資,還有利用自身資金優勢等開展購銷業務。企業隨著成員單位數量、經營范圍擴增,大宗貨物購銷已成為日常業務,大額增值稅也成為需要面對的日常事項,企業感受到相伴而來的增值稅納稅風險對生產經營的直接影響不容忽視。于是,很多企業通過設置稅務專員以應對納稅風險,但因缺少系統的納稅管理而發生重大經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例子仍屢見不鮮,因此,增值稅納稅管理被越來越多企業列為經營管理的重點之一,且迫切需要提升自身的納稅管理水平。[1]

一、企業大宗貨物增值稅納稅管理常見問題與分析

(一)發票問題引起納稅風險1.取得發票不及時引起多交稅因增值稅進項發票取得不及時引起的多交增值稅的情況很常見。比如生產企業銷售產品,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當申報期已至卻仍未取得或未足額取得與銷售情況相匹配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稅。2.取得發票不合規引起多交稅企業取得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的內容,超出供應商營業執照中登記的經營范圍,造成企業進項稅發票認證異常無法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稅。

(二)購銷業務“三流”管控缺失受票方納稅人企業在購銷業務開展過程中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2]規定的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情形,未能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多交增值稅。

(三)未建立健全相應制度相應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直接影響購銷業務開展未得到統一規劃,業務流程、過程管控、工作質量要求、責任考核等不清晰,容易造成業務實施混亂,重要風險環節管控缺失進而出現重大管理漏洞,責任不清互相推諉,增加稅務風險。例如A企業已開展購銷業務一年卻未制定相應制度,購銷業務的開展往往僅憑會議紀要,還未簽訂合同就進行,開具銷售發票的時間由客戶說了算,而正式合同常常在貨物交接及增值稅申報已完成后一、兩個月仍未簽訂,當出現市場價格波動大、相關人員變動、貨物質量問題等情況,客戶違約事件時有發生。而A企業已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款卻未能從客戶收回,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和人員互相推諉責任,極大損害了企業利益和士氣。

(四)業務開展前未進行納稅測算企業集團具有下屬企業多、經營規模大、業務發生地分散等特點,業務開展前未總體測算納稅期間涉稅金額大小,各項購銷業務進行過程中無法掌握納稅節奏,待納稅申報期來臨,容易顧此失彼或發生納稅損失。例如,A企業采購和銷售部門各自獨立且分別與客商洽談采購、銷售合同,卻從未進行動態的進項、銷項稅匯總匹配測算以指導商談與增值稅有關的合同條款;當月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發現進項稅遠小于銷項稅,急急忙忙要求供應商開發票,但因未達合同約定開票條件無法取得進項票,引起多交稅款。

(五)缺少業財綜合人才很多企業雖設有稅務專員,但因稅務人員對購銷業務流程缺少深入了解、對大宗貨物購銷財稅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態度馬虎、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等也會增加納稅風險。比如實操經驗不足無法發現問題;涉及不同稅率貨物銷售未分開核算,造成從高征稅;相關收入、成本的原始憑據殘缺不全,帳目混亂難以核查被稅務機務處罰等。

二、大宗貨物增值稅納稅管理改進措施

(一)注重增值稅相關稅法的學習與宣貫企業經常組織購銷業務流程涉及的崗位人員學習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使其充分了解增值稅相關政策、計算方式、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及可抵扣進項稅的內容等。尤其注意學習稅法原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使相關人員認識到,實務中應稅銷售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僅是開具銷售發票的當天,企業在收訖銷售款或與客戶確認銷售結算表單的當天也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又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再結合學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使相關人員明了應取得怎樣的進項稅發票為有效。

(二)建立健全購銷業務管理制度大宗購銷業務屬“三重一大”事項,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和完善購銷業務管理制度,確保業務開展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例如A企業集團為改善納稅管理狀況,組織總部各部門和各所屬企業,深入調研企業特點和市場環境,建立起相應購銷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方案審批辦法、購銷合同管理辦法、業績考核辦法,這為開展購銷活動明確了操作流程、審批權限、崗位職責、考核方法等,使企業的納稅管理有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三)納稅管理貫穿購銷業務全過程相關人員要合理充分參與到整個購銷業務流程中,使納稅管理落到實處,發現問題得到及時反饋和解決,有效避免納稅風險,經??偨Y經驗和不斷優化納稅管理工作。例如B企業為極具水、陸運輸優勢且現金流充足的大型物流企業,其下游某客戶為大型制造業企業且對煤炭長年有采購需求,B企業利用物流優勢對該客戶開展煤炭購銷業務,結算方式為,貨物驗收后B企業先開出銷項發票,并給予該客戶一定賬期;上游供應商為若干中小企業,結算方式為,貨物驗收后B企業先付款后取得進項發票。B企業將與該客戶的合作作為一個項目進行整體管理和項目納稅管理,并根據與客戶每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金額,靈活與各供應商約定交貨和取得進項發票的時間。這使增值稅的銷項、進項高度匹配,且每月進行項目納稅情況分析和總結。B企業納稅管理貫穿購銷業務全過程,不僅其增值稅稅負合理,還促進上下游整個供應鏈的良好運轉,為自己和供應鏈中各企業贏得了更多商機。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統作為納稅管理工具,提高企業管理質量和效率1.選擇適合業務特點的系統例如A企業針對其購銷業務分布在若干地區、辦公地點不集中的特點,選擇了釘釘與簡道云系統相結合,經辦人員在電腦或手機上操作業務都非常便利,可將全部采購和銷售業務錄入特定數據庫管理,實時掌握銷項稅與進項稅的匹配情況,在進行購銷業務洽談時,即可對企業一個納稅期間增值稅的稅負情況進行模擬。購銷、財務、內控等部門和企業領導能在線同時獲取同樣的信息,快速與客商協商、調整購銷方案和做出決策,不但大大提高了購銷合同達成效率,還有效避免了企業內各部門之間、企業與客商之間的糾紛。2.充分使用公開的信息系統了解供應商稅務情況例如對供應商開展盡調時通過企查查、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查詢工具了解其營業范圍和法律訴訟情況;通過國家稅務局網絡納稅平臺,了解供應商發票種類、每月最高領用發票數量、單份發票最高限額等發票信息及其納稅信用評級。如此可助力企業快速決策選擇哪些供應商合作、決定采購訂單的金額和采購頻次等。

(五)關注增值稅政策變化,及時與客商溝通近幾年我國增值稅政策普惠性減稅與結構性減稅并舉,重點降低制造業和小微企業稅收負擔,對激發市場活力是重大舉措。企業應抓住此利好政策,積極組織相關人員研究企業和客商具體情況,將原合同涉稅條款及時與上下游客商進行溝通,就增值稅稅率變動、如何開具發票、合同金額變化等問題提前協商解決,推進合同繼續順利執行和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順利過渡,保持與客商的良好合作關系。

(六)及時對增值稅納稅管理進行分析和評價對增值稅納稅管理的效果進行綜合或專項考評,及時總結經驗。比如每月納稅申報期進行一次綜合自評,找出預算與實際情況的差異;每年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專項納稅管理風險審計,出具納稅管理建議書。通過內部和外部考評,深入分析增值稅納稅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及時完善相應制度;給予獲評優秀的項目和人員專項獎勵并推廣經驗和方法,促進企業不斷提升納稅管理水平。

篇10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企業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設定框架與原則,但仍存在不少技術和程序問題,使得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通知中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處理企業重組業務遇到一定困難。為此,在2010年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2010年第4號公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便進一步規范和明確若干問題,管理辦法同時針對相關的申報和資料準備作出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與以往慣例不同,此文件是以“公告”形式的。

明確了若干重要概念的定義與解釋

1 通知第一條第(四)項將“資產收購”定義為一家企業收購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了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

2 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可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收購,換取另一家企業的資產。管理辦法明確,“控股企業”是指由收購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

3 管理辦法將“重組日”定義為:

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股權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

資產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為重組日;

企業合并:以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曰。

4 通知的第五條要求適用特殊重組必須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管理辦法并沒有就合理的商業目的給出解釋或者定義,但要求納稅人在備案或提交確認申請時,從以下方面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1)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即重組活動采取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運作方式和有關的商業常規;

(2)該項交易的形式及實質。即形式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該項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實際上或商業上產生的最終結果;

(3)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

(4)重組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

(5)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

(6)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5 對于特殊重組,通知還要求交易方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保持經營和權益上的連續性。管理辦法則明確,該期限是指自上述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6 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管理辦法則明確,“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7 通知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同一控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能夠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權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據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對參與合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擁有決定控制權的投資者群體。在企業合并前,參與合并各方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在12個月以上,企業合并后所形成的主體在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也應達到連續12個月。

8 管理辦法明確,通知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企業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管理

1 管理辦法首度提出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要求,除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情況外,均必須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管理辦法對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未明確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資料。不過該管理辦法中未規定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范圍。

2 企業合并或分立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合并各方企業或分立企業涉及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僅就存續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注銷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不再由存續企業承繼冶并或分立而新設的企業不得再承繼或重新享受上述優惠。

合并企業按照合并后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分立后的存續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

1 首次正式引入重組主導方概念,以及重組主導方確認原則,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重組主導方,按以下原則確定:

(1)債務重組為債務人;

(2)股權收購為股權轉讓方;

(3)資產收購為資產轉讓方,

(4)吸收合并為合并后擬存續的企業,新設合并為合并前資產較大的企業;

(5)分立為被分立的企業或存續企業。

2 明確了合并、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涉及被合并企業以及被分立企業所得稅事項承繼辦法。

合并、分立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被合并、被分立企業合并、分立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分立企業承繼,這些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的處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等。

其中,對稅收優惠政策承繼,凡屬于對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業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余優惠計算應納稅額。

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

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問題,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3 管理辦法對跨年度重組行為以及分步重組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作出了規定。

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有關資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暫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第二年進行下一步交易后。應按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確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當事方在首個納稅年度不能預計整個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調整上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涉及多繳稅款的,各主管稅務機關應退稅,或抵繳當年應納稅款。

跨境重組稅收管理

1 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執行方法仍應依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執行。

2 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征收管理仍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的要求。

3 的管理辦法明確了跨境重組行為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即以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且符合通知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居民企業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重組情況說明,申請文件中應說明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

(2)雙方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3)雙方控股情況說明;

(4)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5)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或資產轉讓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60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二、在財稅[20081160號文件下發之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通過認定后才能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同時向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報送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的材料。

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三、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會,在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在基金會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

五、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通過公益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于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對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年度檢查連續兩年基本合格視同為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年度檢查不合格,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現其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內企業或個人向該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審核確認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再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促進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廈門濟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等21仲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達之曰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為了促進烯烴類化工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生產同類產品企業間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二、乙烯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品,芳烴等化工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品。

三、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費稅的免,返稅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

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電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9號)規定,自2009年度開始,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就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二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x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三、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