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與其他法學的關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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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與其他法學的關系

篇1

【關鍵詞】 法理學;課堂教學;教學實效;優化改進

法理學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在法律科學中,法理學是基石,是最為主要的理論法學,構成了整個法學的基礎理論、一般理論、方法論。本課程的主要任務是系統學習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學的范式,實現視野的更新和融合,實現思維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實現理論思維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論知識和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識框架,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的能力。法理學司法考試分值所占較少;法理學教學方法單一,學生學習興趣不高。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法理學課堂教學陷入了“學無動力、教無新意”的困境,導致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不盡人意,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為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對法理學課堂教學改革勢在必行。

一、樹立正確的法理學教學理念

所謂教學理念,就是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教學理念是人們從事教學活動的信念。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的首要條件就是樹立正確的法理學教育理念。落后的法理學教學理念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學生學習法理學的積極性,影響了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法理學在法學體系是最為重要的理論法學。法理學的意義主要在于開啟心智、提高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思維能力。法理學不僅是法學的基礎理論、一般理論,還是法學的方法論。法理學的學科特點決定了法理學教學必須明確其教學目標。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完全不同,它以一種抽象的、整體的方式促使學生形成法律思維方式。由于學生對法理學存在著理念上的偏差,導致他們更重視部門法學的學習,而輕視法理學的學習。

法理學教師應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引導,消除其錯誤理念,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法理學理念,認真對待法理學課程的學習,牢固掌握法理學基本理論并深入理解法理學的精髓。同時,教師自身也應樹立正確的法理學教學理念,轉變灌輸式的純理論講授。在法理學教學中加強師生互動,集教學、研討于一體,促進法科學生的素質與能力的提高,使學生真正學有所得。法理學教學應當堅持法學與法治的生活立場,在教學過程中不斷培養學生的實踐性思維。法理學教學就是要培養學生正視現實人的社會關系及其社會生活。法理學之“理”即產生于人們活生生的現實生活,而具體的生活場景和社會現象亦成為法學理論的孕育之所,成為法學理論的生成之源。法理學之“理”是人們以理性與理論化的方式闡釋和理解生活。培育這種實踐性思維,就是要關注那些具有法律意義與影響的典型事件,按照“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生活”的原則自覺的展開對這些事件的理論反思和批判。[1]

二、優化法理學教學內容

要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必須優化法理學教學內容。法理學教學涉及的知識內容多,層次結構龐雜。我國統編的法理學教材內容基本相同,條理清楚,內容全面。全面地、平面地講授法理學教材中的內容,未必適合于全體學生。平鋪直敘地講授教材的全部內容,追求知識點的全面與完整是教學之大忌。如果那樣,會導致教學重點不突出,學生不能消化理解教學內容,必然使學生喪失學習法理學的信心與興趣,導致法理學課堂教學缺乏實效。因此,確定法理學教學內容體系,應考慮:平衡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與學生的接受能力;平衡知識的廣度與深度;平衡法理學知識與其他部門法知識的側重;平衡內容的科學嚴謹性與多彩趣味性。優化法理學教學內容的前提是正確區分法理學的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

法理學要面對法學的根本問題并且要揭示法是什么。法理學的教學內容通常包括法的本體論、法的運作論、法的價值論以及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理學教學要達致教學效果的最優化,必須運用法理學不同部分內容來實現不同的教學目的。從法理學的理論出發,結合我國的法治實踐,可以將法理學的內容分為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兩大部分。法理學的宏觀內容側重于從宏觀的角度對法以及法與社會或國家的關系進行全局性論述,主要包括法的本體論、法的價值論、法治、立法等宏觀問題,法理學的宏觀內容重在精神教義、法律信仰,其目的為實現文化啟蒙。法理學的微觀內容是關于法律的運行,不涉及與法律相關的外部世界,側重于法律自身,法理學的微觀內容從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法律方法等方面具體描述與論證法律, 其目標是掌握科學的法律方法體系。法理學的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由于二者所關注的內涵不同,要達致法理學教學效果的最優化, 合理運用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 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的必然要求。[2]

三、改進法理學教學方法

課堂教學工作非常重要,提升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的關鍵是改進課堂教學。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洞察力。經過這種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具有比較扎實的理論功底,知識基礎比較好。傳統的課堂講授法有其固有的弊端:注重理論知識的教學,而忽視知識的實際應用,因此,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缺乏必要的訓練。完善課堂講授法的根本就是揚長避短。在講解法理學基礎知識的基礎上,應側重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訓練學生的思維能力。愛因斯坦有句名言:“興趣是最好的老師”。 為培養學生學習法理學的興趣,增強法理學課堂教學實效,改進教學方法勢在必行。改進的具體思路有:引入研究性教學法,提倡案例教學法,采用多媒體教學法。

引入法學研究性教學。研究性教學20世紀起源并盛行于美國,它“把科學研究引進教學過程的作法,導致教學形式的革新與創新”。[3]為了讓使學生獲得最直接而最生動的法律實踐能力,研究性教學往往時間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為基礎,把對法律文本的解讀與理解過程展現給學生,讓學生參與到與文本的對話中去。研究性教學作為一種授人以“漁”的教學方法,使學生有機會進行創新思維,有助于法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將法學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從而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法理學課程雖然理論性很強,但其應用性與實踐性也強,僅以接受知識為目的是遠遠不夠的,只有理論密切聯系實踐,才能學好本課程。研究性教學引入本課程,樹立研究性教學理念是對教師提出的第一個要求。較強的教學設計和引導能力也是教師應具有的素質。本課程教師要深入研究,把最新的科研成果融入課堂教學之中。教師不僅要研究如何教與學,而且要研究如何提高教學效果。[4]

源于美國的案例教學法,由蘭德爾首創,在他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推廣。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是一種啟發式的教學過程,有利于教學相長,有利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與傳統法學教學相比,案例教學法優勢明顯。案例教學法使課堂的主導不再是教師,而是學生。在法理學課程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學生掌握律師必備的辦案技巧。教師應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對具體案例中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使法條、法理與實例三者實現無縫對接。這樣能提高課堂教學的靈活性,增強學生教學內容的選擇性。[5]不過,案例教學中必須注意:專業性、時效性、典型性、真實性與疑難性是選擇案例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案例教學應由淺入深,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停留在教師自己對案例進行分析的層面上是案例教學之大忌。

引入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具有的優勢非傳統教學可比,不僅促進了教學方法、手段的變革,而且促進了教學內容與思想的變革。在法理學課程教學中,多媒體的優勢在于將教學內容化抽象為具體、化深奧為簡明。有限的教學時數與過大的教學容量使得傳統的教學方法很難達到本課程的教學目標。本課程應用多媒體教學,可有效地解決這個難題,因為多媒體教學的信息量大、速度快。多媒體可以實現法理、法條、案情三者之間的自由切換,法理學課堂教學的容量因此增加了,教學效率也就提高了。由于多媒體教學采用寓教于樂的形式,學生的學習興趣大大提高。交互性與智能化良好是多媒體教學的優勢。教師可以通過多媒體教學平臺經常與學生溝通,解疑答惑,這對于提高本課程的教學效率,優化教學效果非常有利。必須特別注意克服多媒體教學固有的弊端。本課程在運用多媒體教學時,我們要處理好教學內容與教學形式的關系。教師不可重形式而輕內容;教師應把自己的主導作用與學生的主體地位有機結合起來,既突出教師的主導作用,又重視學生的主體地位。

【注 釋】

[1] 杜建明.法理學教學與法律思維培養[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綜合版),2009(6)95.

[2] 郭威.法理學的宏觀內容與微觀內容及其在教學中的運用[J]. 東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6)92-93.

[3] 李劍萍.大學教學論[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8.143.

[4] 夏錦文.研究性教學的理論內涵與實踐要求[J].中國大學教學,2009(1)97.

[5] 楊德興.勞動法學課程教學改革探索[J].職業時空,2010(8)130.

【作者簡介】

篇2

一 、 法哲學 法哲學是對法的一種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辯性。法哲學的這種思辯性,在黑格爾那里表現得最為明顯。黑格爾法哲學研究采用的是辯證法。黑格爾指出:概念的運用原則不僅消溶而且產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這個原則叫做辯證法。(1)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狀的消解,這里的普遍物是指從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內在特性。在黑格爾看來,這種內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2)黑格爾法哲學研究所采用的辯證法,就是一種典型的思辯。這種思辯,是一種法思辯,我國學者謝暉指出:所謂法思辯一方面是指主體在對于法與法律現象觀察的基礎上,即在法與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對法與法律現象的本質性和終極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體探折法與法律之本質問題與終極問題的方法。(3)謝暉認為,法思辯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也是法哲學與其他法學知識形態的根本區別之所在,相對于法哲學的思辯性而言,法社會學是觀察性的、法理學是描述性的、法史學是記載性的、實用法學是解釋性的。對于這一觀點,我大體上是贊同的。可以說,沒有思辯,就沒有法哲學,如果說,價值是法哲學的研究對象,那么,思辯就是法哲學的研究方法。

法哲學的這種通過思辯確立法的價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學是對法的形而上學的考察,具有本質主義的性質。隨著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以形而上學為特征的本質主義的性質。隨著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以形而上學為特征的本質主義受到嚴厲批評。(4)本質主義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實在性、個別性受到推崇。我認為,形而上學對于事物本質的追求,是人的一種永恒的沖動。形而上學謂之道,這種道是自然與社會之本。盡管歷史上的玄學,尤其是宗教神學,將道歸之于天命與神意,使形而上學蒙受恥辱,但這決不能成為否定形而上學的理由。只要我們承認事物本質的存在,在法現象中,對于法的終極性決定因素的存在,我們就不能否認對法的形而上學研究、對法的規律的揭示。法哲學作為最高層次的法學知識形態,標志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法的感悟與體認的最高水平。因此,沒有法哲學的法學知識體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國當前法學理論面臨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將法學提升到法哲學的高度。

二 、 法理學

法理學是以法的規范為研究對象的,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稱為規范法學。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沒有正確地將法理學與法哲學加以區分,換言之,法哲學的內容與法理學的內容攙雜在同一理論體系之中,因而形成兩敗俱傷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為法理學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現為一種規范,因此規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顯然,事實與規范是有區別的,事實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規范則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德國學者位德布魯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與“你不應殺人”為例向我們說明了魯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與“你不應殺人”為例向我們說明了兩種不同的法則:必然法則和應然法則。(5)規范就是這樣一種應然法則,它包括道德、習慣與法律。因此,以法律規范為對象的學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實對象的學科的性質。瑞士學者皮亞杰在考察人文科學時,將法律科學與正題法則科學加以區分。正題法則科學是指探求“規律”的學科,這里所謂的“規律”是以日常語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語言(邏輯等)來表達的。它的意義有時是指能以數學函數的形式來表達的相對常量關系,但也指一般事實或序數關系、結構分析等等。法律科學則是一種規范學科。這是因為法律是一個規范體系,而規范在原則上同正題法則科學所尋求的稱為“規律”的、多少帶有一般性的關系是有區別的。誠然,規范不是對存在著關系的簡單確認,而是來自另外一個范疇,即“應該是”的范疇。因此,規范的特點在于規定一定數量的義務與權限,這些義務與權限即使在權力主體違反或不使用時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規律則建立在因果決定論或隨機分配之上,它的真實價值完全在于它與事實的相符一致。(1)因此,以法規范為研究對象而形成的是規范法學或者實在法學,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法理學,它與法哲學的區分是極為明顯的。如果說,法哲學以法的價值規律為研究對象,因而是有皮亞杰所說的正確法則科學的性質;那么,法理學就是典型的規范學科。

法理學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這種法理不同于法哲學所揭示的法哲理。法原理與法哲理,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內容迥然有別。法原理是指法規范的設置與適用的一般規則,盡管規范內容涉及的是“應當”與“不應當”,而法理學揭示的是規范內容的“是”與“不是”。例如,“殺人者處死刑”這一規范,其內容是告誡人們“禁止殺人”,這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法哲學陳述的是禁止殺人的理由,從而涉及人的生命價值這樣一些價值內容。而法理學,這里指作為具體法理學的刑法學陳述的是什么是殺人,即具備什么要件即構成殺人這樣一些規范內容,這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法規范中所含的這種價值內容,可以說是一種規范性價值,是一種形式理性。瑞士學者皮亞杰將價值區分為規范性價值,是一種形式理性。瑞士學者皮亞杰將價值區分為規范性價值與非規范性價值,指出價值由規范強制甚至確定的限度內,人們可以稱之為“規范性價值”,而在自發或自由交換中,人們可以說是“非規范性價值”。對于規范性價值來說,人們又會問:價值和規范或結構是否混為一體?皮亞杰認為,規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結構(認識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價值。(2)由此可見,規范性價值是規范所確認的價值。如果說,法哲學所揭示的是實質價值,這種價值是正義,這種價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在這個意義上,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是極為密切的。黑格爾曾經指出:自然法或哲學上的法同實定法是有區別的,但如果曲解這種區別,以為兩值得是相關對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個莫大的誤解。其實,自然法跟實定法的關系正同于《法學階梯》跟《學說匯纂》的關系。(3)上述自然法與實定法的關系同樣可以適用于解釋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

法理學可以分為一般法理學和部門法理學。一般法理學是法的一般理論。在一般法理學的視野中,法規范是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規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構造原理。通過一般法理學研究,為部門法理學提供理論指導。由于一般法理學面對的是抽象的法規范,而不是具體的法規范,因此這是像部門法理學那樣揭示法規范的確切內容,而是說明法規范的一般構成,這是一種規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實證方法,而就其理論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關于法規范的知識通過一定的邏輯安排形成一個體系,然后加以描述。通過這種描述,揭示眾多的法及法律現象,反映主體的法及法律觀念。(4)部門法理學,例如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與訴訟法學,是以具體的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這些法規范的內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釋或曰解釋的方法,因而也稱為注釋法學。注釋法學在我國即使不說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聲不佳。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對注釋法學的誤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釋法學尚未確立其學術規范與理論范式。其實,注釋法學是法學知識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其社會功效也極為明顯。通過對法的注釋,使法規范的內容得以揭示,從而為法適用提供根據。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理學體現出其重要價值,這就是其應用性。因此,注釋法學也往往被稱為應用法學。我認為,這種應用性不能成為其理論的淺露性的理由。部門法學應當在注釋法學的基礎上建構一種部門法理學,唯此才有出路。

三 、 法社會學 我國學者梁治平提出了法治進程中的知識轉變的命題,這一轉變是從律學向法學的轉變。律學是指中國古代緊緊圍繞并且僅限于法律條文而展開的智識活動。而法學是指從古羅馬法中生長起來的,其特征是運用所謂“系統的和創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歸納、演繹以及分類和系統的方法,以便把他們提出的命題置于有說服力的邏輯關系之中,使法學成為一個具有內在連貫性的統一體系。社會進步,法治發展,的確帶來一個法學知識的轉變問題。對此我深以為然。但這種轉變并非以強調法的創造性的所謂法學取代以注釋法條為特征的所謂律學。這里關系到法治建設到底需要一種什么樣的知識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我更同意蘇力的下述觀點:法治作為一種社會的實踐,而不僅僅是法學家或法律家的實踐,其構成必定也同時需要這三種知識,思辯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思辯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是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的關于知識的分類,在傳統上往往將法學歸入實踐理性。美國學者波斯納認為,實踐理性具有三種含義:一是指人們用以做出實際選擇或倫理選擇的一些方法;二是指大量依據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領域內的傳統來獲得結論的一種方法論;三是指使不輕信的人們對不能為邏輯或精密觀察所證明的事物可以形成確信的一些方法。(2)波斯納是在第三種含義上使用實踐理性一詞的,指法律推理的方法。我認為,在法治進程中,我們需要的是完整的法學知識,即法哲學(思辯理性)、法理學(實踐理性)以及法社會學(難以歸入思辯理性與實踐理性)。上述三種法學知識在我國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應當厘清三者的知識界限,確立各自的理論領域、研究方法與學術規范,并且使三種法學知識產生良性的互動關系。不可否認的是,在上述三種法學知識中,法理學即規范性的、注釋性的、應用性的法學知識是基礎。離開了這一基礎,侈談法哲學與法社會學都是危險的,無益于法學研究發展的。我這樣說,只不過強調規范性法學知識的重要性,絲毫也沒有貶低法哲學與法社會學之意。

(1)參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頁。

(2)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頁。

(3)參見[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頁。

(1) 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8頁。

(2) 同上,第36頁。

(3) 參見謝暉:《法思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頁

(4) 關于反本質主義對本質主義的批判,參見張志林、陳少明:《反本質主義與知識問題――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的拓展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頁。

(5)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2) 參見[瑞士]皮亞杰:[人文科學認識論],鄭文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

(3) 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5頁。

(4) 參見謝暉:《法思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頁。

(1)參見[瑞士]皮亞杰:《人文科學認識》,鄭文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3) 行為主義法學,即行為法學,借助一般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現象,特別是法行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學流派之一。參與呂世倫主編:《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頁,美國行為法學的代表人物是布萊克,布萊克認為法律理論不談論個人本身,也不談及無法以事實檢驗的社會生活,這它解釋的是法律的運作行為。參見[美]布萊克:《法律的動作行為》,康越、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篇3

法理學在傳統教學中被定位為專業基礎理論課。盡管近些年來高校教學改革中在法理學的教學模式、教學方法方面進行了諸多嘗試,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法理學的教學仍然是以法學知識的傳授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忽視了法理學“法律思維方式培育”這一重要內容。法理學課程具有很強的理論性,也具有很強的應用性,特別是對于以培養高素質、高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為目標的高職院校來說,法理學教學的主要內容和主要目標應該是“培育職業法律思維”“塑造理想的法律職業人格”。本文作者依據多年的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經驗,結合案例、事例來探討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一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對法律思維的界定

法律思維是法律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作為現代社會的法律執業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等,雖然這些職業的差異很大,但是他們共有一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無論法官、律師、檢察官還是法學教授,其法律思維與其他職業人的思維模式有所不同。對于法律思維的特點,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

(一)法律思維是以法律為起點的實踐思維

法律執業者的思考,始終不能完全游離于對各個時生效力的實在法,也就是說必須以法律作為起點和最根本的依據,來思考和判斷法律問題。法律執業者在討論社會問題時,整個思維過程是圍繞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沒有規定,以及是怎樣規定的來進行,這個思維過程是緊扣著法律規范進行的。法律思維區別于其他思維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維是法律規范性的思維。

法學必須關注和面向社會的世俗生活。法學與自然科學不同,它沒有物理、化學一樣的嚴密和精確,進行法學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實驗室里得到求證和解答,它不是“純思”,它不追求“純粹的知識”,而是“實踐的知識”。法學上的結論,不能在社會實踐中得到統一而又無差異的再現和證實。盡管法學可以建立嚴謹的學科體系,可以有獨立的思維方法,但是法學的科學性歸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學等自然科學不同,因為法學永遠不可能不受意識形態、階級利益、道德觀念等價值性因素的影響,法學家也永遠不可能像科學家在實驗室里面對他的研究材料那樣來面對法學的對象———制度、人、復雜的社會、形形的矛盾與糾紛。總之,法學的實踐性決定了法學的學習是一種實踐性很強的活動,而學習法學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維也必然是以法律為起點的實踐思維。

(二)法律思維是問題思維

法學就是要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的學問,大的可能是國際間的爭端、地區間的爭端、民族間或種族間的爭端等,小的就是指我們日常的事務,夫妻間的糾紛,鄰居間的糾紛,同學間的糾紛等。法學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法律問題,為法律問題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維是針對法律問題而進行的思維,這樣的法律問題是無處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問題,也可能是執法問題、司法問題、守法問題;既可能是法律解釋問題,也可能是法律推理問題。

(三)法律思維是論證的思維、說理的思維

案例:乙向甲借錢,借據上寫明,乙向甲借錢一萬元,上面有乙的簽名和借款日期。借條由甲保管,甲是貨車司機,他將借據拽在兜里,時間久了,借據被弄得臟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據的邊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還錢,甲就起訴乙,要求還款一萬元。乙辯稱僅欠甲1000 元,其它9000 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歸還給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邊以現金方式支付的,并稱還錢的記錄都是記載在原告手中的借據上,因為那張紙很大,記載在一起,對雙方都很安全,可是現在原告把還款記錄撕掉了。甲說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還錢這回事,請求法官進行裁判。

法律思維具有運用一定思維方式為法律決定尋求理性證明方式的能力,具體包括演繹、類推和歸納等。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彰顯出法律思維的理性,體現了法律思維的邏輯力量。在處理這個“半張借條”的案件時,就要有很強的運用法律思維的能力。根據舉證責任,誰應當承擔不利責任呢?若乙還了錢是否有義務舉證,若甲認為乙沒有還錢,他該怎么證明乙沒有還錢。法院判決的結果是乙還甲1000 元,即法院認可了乙已還甲9000 元的事實。法院解釋為,這個案件糾紛源于證據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帶來的,如果甲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法院認為證據保管人負有保管義務及相關責任。

(四)法律思維是經驗、理性的思維

法律的實施實際上就是法律執業者理解和運用集合了理性和經驗的法律規定來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過程,這個過程既不是單純的思辨,也不是單純的經驗判斷。“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執業者能夠完美地結合運用經驗分析和價值判斷”。可以說“法律思維就是一種經驗條件下和范圍內的法律人的職業活動”。

(五)法律思維是評價性思維

法律思維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與其他思維是不同的,法律思維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為思維定勢和價值取向。法治社會“法律至上”觀念深入人心,這也就決定了法律思維的思維定勢主要表現在“崇尚法律”,面對任何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基本任務在于作出合法與否的判斷,并對照法律規定“, 以權利義務為線索”,最終作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同時,公平、正義作為法的永恒價值追求,從根本上決定了法律思維的基本價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高職院校法律專業是以培養高素質、高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使學生適應社會需求、增強就業能力以及職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的。“對于法律人來講,思維方式甚至比他們的專業知識更為重要。因為他們的專業知識是有據(法律規定)可查的,而思維方式是決定他們認識和判斷的基本因素,況且非經長期專門訓練則無以養成。”因此,要想培養和造就合格的法律執業者,高職院校的法學教育,特別是法理學,作為專門訓練學生法律思維的基本技能和理論思維方式的學科與課程,應當著眼于培養和訓練學生法律思維。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培養學生掌握和運用規范的法律語言

“思維活動及其模式的建構是在語言直接參加的條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維是通過語言體現的。“語言是傳達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難以剝離的外在形式,當法律一旦形成,語言就成為它不可分割的有機體。對于法律,我們不可能通過視角直觀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體的意義,只能通過語言符號的整合、組織,才有可能認識法律、理解法律。”法學是職業性知識體系,它所使用的語言是冷靜的、剛硬的、簡潔的、合邏輯的,是經過法學家們提煉、加工和創造出來的行業語言,與人們“日常語言”存在一定的差別。在許多場合,法學的語言對外行人來講是非常陌生的。

高職院校在法理學教學中對專業理論知識堅持“夠用”原則,有針對性地講授法律專業職業發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學理論知識。在此基礎之上,在教學中除了教師以規范的法律語言教學外,還運用課堂案例討論、課內實踐等多種教學方法,來使學生掌握規范的法律語言,并且學會運用法律語言的技能,使學生能夠以法律語言為基礎開展社會交往、進行法律思維、從事法律職業。

(二)培養和訓練學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法律執業者必須具備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解釋能力、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的能力。作為學生,在接受法學教育階段,應該學會像法官或者律師一樣親身體驗法律思維運用的全過程。高職院校的法理學教學,應該改變以往過多的理論授課、過分地強調課程體系完整的教學模式,注重案例教學和啟發式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維的培養,訓練學生的辯論或調研能力,充分體現教師主導下的“以學生為中心”。教學過程中運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生活”為原則的案例教學方法,可以從任何一個案例進入法理學,基本上使每個問題都會融入案例,而案例也會涉及到一些部門法內容,為今后的學習打下基礎。在案例學習過程中,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而形成清晰嚴謹的法律思維能力。

(三)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執業技能

在高職院校的法理學教學過程中,每節課、每個知識點都需要進行教學組織設計,充分調動學生學習法理學的興趣和熱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擬教學,由教師創造一定的教學情境,教師與學生共同參與,分別在教學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這種教學模式可以有教師模擬、學生模擬、教師與學生共同模擬等方式。最常見的就是采用模擬法庭教學形式,使學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實戰演練當中,通過模擬法庭實踐,由學生自主組織、演示,老師輔導、點評,使學生通過模擬法庭的訓練,熟悉法律訴訟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辯論、口頭表達等綜合能力,從而對法理的學習形成一個從點到面,從關注現象、思考問題到掌握知識、提高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從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學習到整合法律、訴訟程序、法律文書制作等多學科學習的系統的良性過程,以促進其實體法律知識和程序實踐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時發掘學生的潛力與智慧,提高學生的執業思維能力和執業技巧。

(四)培養學生的社會法律意識,使學生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法律意識既是法律思維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思維的產物和結果。全面樹立“民主”“法治”“人權”等現代法律意識,才能增強和提高法律執業者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水平。在現代法律意識的支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權利的思維方式和程序的思維方式。無論何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作為一種執業思維應該彰顯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過程中,特別要注重培養學生公平正義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獻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忠于法律和維護法律的使命感與責任感。

在高職院校法理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應該共同建立起學習的原則,將法理學的思維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學生的學習過程中。這些原則可以是分享體驗、交流觀點的分享原則,先觀點、再理由的理性原則,自由表達權利的權利原則,民主表決制定課堂規則的民主原則,以及先舉手后發言的程序原則。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2 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1 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

[3]林喆.法律思維學導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

篇4

[關鍵詞]:系統 系統論 法理學 系統法學

自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維納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論以來,由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經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發展的系統論思想成為深刻影響人類思維的二十世紀的一項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漸滲透到各個學科和領域,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影響力。法學研究同樣也受到了系統論思潮的浸染,一些學者為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統論思想在法理學中的運用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 系統論在法學中的應用現狀我國法學界對系統論的運用是與系統論思想在我國的傳播同步的。雖然錢學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論》一書,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統論思想才在我國傳播開來并受到重視,與外國相比,我國對系統論的運用起步較晚。在1979年舉行的一次系統工程會議上,由錢學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此后,吳世宦、常遠等一批學者就法治系統工程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以吳世宦的《論法治系統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統工程學》(1988年)等為代表的一系列專著和論文相繼發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開了兩屆全國性的法制(治)系統工程學術討論會,推動了這方面研究工作的開展。進入90年代后,法學界出現了用系統科學的方法運用于具體部門法學的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1999年)和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1999年)等專著就是運用系統方法于刑法學、行政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所取得的成果。8《現代法學》雜志自1999年第5期開始開辟了“法治系統工程”專欄,也刊發了一系列在部門法學中應用系統論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統論視角下的法律觀

將系統論運用于法學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將它運用于法的基本理論研究,從系統論的視點出發來觀照法的基本范疇,提出一套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著眼于其技術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運用系統方法,如法治系統工程、應用法學中的系統研究等。前者是運用系統思想建立一種法哲學,而后者則是用系統方法解決具體問題,二者同等重要。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系統論是有別于經濟的、社會的或語義的分析方法的一種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種分析范式都會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疇、語言和邏輯規則,因此準確定義系統論中法學的基本范疇,確立一種系統論的法律觀,也就是上述第一種研究方向就成為全部系統論法學的基石。德國法學的系統理論所做的正是這種努力。但我國二十年來的系統法學研究則幾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筆者所見相關研究成果中,真正運用系統論于法理學研究的極少。在未確立起系統論范式下的法學基本范疇和分析框架的情況下,直接運用系統論于具體操作層面,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發點即在基本理論范疇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統論的模式,從而限制和影響了系統論原理的運用,這是當前我國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很大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引進系統論,希望以一種新的思想范式豐富法的理論,促進法學發展,就必須建立系統科學視角下的法律觀,即要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

任何一種理論都是從其最基本的范疇出發的,“法”這一基本范疇是一切法學理論的根本出發點。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首先必須對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說來,基本范疇的確定是一門學科得以建立并發展的基礎,但就法學而言,自其產生以來,對“法”這一法學最基本的概念卻從未取得過一致的意見,正義說、理性說、神意說、主權者命令說、社會控制工具說以及階級意志說等等不一而足。這似乎是法學的尷尬,但從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對法律的這些種種不同的解說,才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學流派,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與發展。“法”這一范疇成了法學理論的全息圖景,是一切法學理論的立足點。那么以系統論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說“法”這一范疇呢?警察、軍隊以及道德、意識形態和政策等也是維持社會有序性的系統組成部分,有的也是社會系統的序參量之一,法律與它們有何區別呢?

首先,法律是一種以符號為載體構筑的信息空間,這與警察、軍隊等一切有形的社會控制力量相區別。系統論創始人貝塔朗菲認為:“人所特有的、能將人和別的動物截然分開的獨特行為就是在思想和語言中創造符號宇宙的能力。除了直接滿足生物需要外,人不是生活在事物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符號的世界中。”14法律由原則、規范、術語等符號所組成,它們所傳達的是控制環境的信息,“我們用來控制我們環境的命令都是我們給予環境的信息”,“信息這個名稱的內容就是我們對外界進行調節并使我們的調節為外界所了解時而與外界交換來的東西”。15個體處理接受到的信息,決定采取什么樣的反饋行動,這就是系統論上所說的“通訊”。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以及政策等為每個人都構筑了一個信息空間,作為個體的人,社會傳達給他的信息成為決定其行為目標函數的重要參數。在一個理想化的平等社會里,每個人的信息空間應是相同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地位、知識水平甚至居住區域的不同等等原因都使作為個體的系統不可能擁有完全相同的個人信息空間,這就造成了不平等。“所謂有效的生活就是擁有足夠的信息來生活”,16為了實現形式正義,我們就要力爭為每個人構筑相同的信息空間,普法正是這樣的努力之一;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就要因個人的信息空間不同,社會也應對個體的行為采取不同的反饋方式。在交通、通訊不發達的時代,《法國民法典》規定以離巴黎的遠近不同來確定法律實施的日期,也正是其體現之一。

其次,由于信息本身特點產生的影響,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也區別開來。

信息的構建具有目的性。不同的信息所產生的反饋是不同的,由此而建立的社會形態也是不同的。從發生學的角度看,社會結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個體自覺水平上自發形成的結構,另一種是在群體自覺水平上自覺建立的結構,前者產生于社會的自在控制,后者則產生于社會的自為控制。17當然,由于人類社會在存在與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的目的性和自我內在的規律性同時存在,因而這種“自在”與“自為”更多地是一種程度上的劃分。道德雖然也有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因素在內,但主要由社群自發形成,因而主要是反映社會自在控制的、自發產生的信息,而法律具有強烈的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作用于其中,明確反映了國家的意志,體現了社會的自為控制,具有很強的目的性。

信息的傳輸具有衰減性。一切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由于介質造成的損耗都不可避免地會衰減。所謂信息的衰減就是指信息由確定變得不確定,直至解體。確定程度越高的信息的衰減容量越大,而越是不確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越容易因衰減而解體,即“社會的記憶性損失”,從而影響序參量作用的發揮,造成熵的累積。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信息的明確性,將之固定化、規范化,形成條文,建立制度。“制度是一場和熵進行的戰斗,一場和遺忘及其造成的組織損失進行的戰斗。通過審慎的代碼編纂和抽象行動,他們構建和儲存已經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質的知識。”18但由于信息經編碼而形成制度,需要成本,因而并非所有的社會控制信息都需要制度化,只有那些反映社會自為控制程度較高、目的性較強并且關乎系統基本結構的信息才有必要加以明確。法律正是這樣制度化的社會控制信息。越是較多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并且關系社會基礎結構的法律,如公法,信息明確性程度越高,強行性規范越多,而相反,私法則較多的是任意性規范,明確性程度較低。

信息的反饋具有非線性。“人并不是由S—R(即刺激—反應,引者注)弧構成的,在他們的輸入與輸出之間不存在簡單的線性因果關系”。19人不同于機械,他(她)自身是個主動性的系統,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個具有適應性的自組織系統,有自身的目的和發展要求,對于接收到的信息,要進行加工、處理,然后做出反饋。由于在加工、處理信息過程中,會摻入個人系統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這種反饋是非線性的,反饋結果可能并不是信息發出者所期望的。為此就要建立信息反饋的糾偏機制,形成有效的反饋回路,如同恒溫器的控制機件一樣。法律通過法庭、監獄等有形力量建立起一套糾偏機制,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相比,法律的糾偏機制無疑是最為穩定而且高效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社會大系統的角度看,法律是維護社會有序化的一個重要序參量,是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制度化的并有有效糾偏機制的由符號所建立的信息空間。

作為社會系統的序參量,法律自身也是一個系統。盧曼、托伊布納所做的研究正著眼于此。通過把法律視為一個系統,可將很多系統理論應用其中。運用系統發展的相變、分叉、漲落等理論,同樣可以來考察法律的變革問題,但這已不是本文所討論的范圍了,本文只不過是試圖初步勾勒出系統論視角下法律觀的簡單圖景而已。

三、 用系統論研究法理學應注意的問題

拉茲洛將其著作《系統哲學引論》的副標題定為“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貝塔朗菲也有類似提法。系統論確實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思維視角,但我們也應看到,系統論的發展時間畢竟還不長,誠如貝塔朗菲自己所言:“新范例的早期形式大都很粗糙,能解決的問題不多,對個別問題的解遠遠不夠完善。這時候會出現許多學說互相競爭,每種學說適用的問題和能很好解決的問題都有限。”21因此,在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將系統論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社會學結合起來。系統論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思維分析框架,在應用到具體學科時,還必須與具體學科的知識結合起來,才能進行有效地分析。在進行系統論的法學研究時,法學知識的運用自不待言,但尤應有意識地結合社會學來進行考察。無論是早期維納的關于法律的觀點,還是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的關系都是理論基礎之一,法是在與社會系統的互動關系中顯現出其本質的,因此,系統論的法律觀離不開社會學的考察。只有有意識地、自覺地運用社會學,當然同時也結合其他相關學科知識,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義的成果。

第二、應將系統論的分析模型與其他的分析模型結合起來。學術研究總是以分析已有的事實來進行,但把握歷史的目的還是為了預測和設計未來。古往今來,所有的學術理論無非都是通過對已往事實的考察,根據觀察者所總結的規律建立一種分析模型,用以把握未來。貝塔朗菲在談及理論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時稱“用簡化因而比較好懂的形式的概念模型來表示現實的某些方面,對任何理論研究都是基本的”,但“模型的優點與危險是眾所周知的。優點是這是一種創造理論的方法,亦即模型可以從前提進行推斷,解釋和預測,往往得到預料不到的結果。危險是過于簡化;為了使它在概念上可以控制,把現實簡化成了概念骨架——剩下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在這樣做的時候切掉了解剖學的重要部分。現象愈多樣化與復雜,過分簡化的危險愈大。”22不僅是概念模型,任何理論模型都有此危險,用系統論建立的分析模型也不例外。因此,哲理分析、經濟分析、社會學分析、語義分析和系統分析等理論模型應各自充分發揮作用,互相補充,互相驗證,而不應由誰來取代誰。通過各種模型綜合的從不同側面、多角度地考察,才可能在法學研究中描繪出與現實世界更加一致的關于法律的圖景。

第三,將運用系統論與發展系統論結合起來。這是推進系統法學發展的需要。現有的系統論模式主要來自于對自然現象的考察,是自然界規律的反映,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如果一味照搬自然界的系統規律去套用社會,難免失之偏頗。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在分析社會時就不能運用系統論,用系統的范疇去分析社會仍是富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的,問題在于我們在用系統范疇分析具體社會問題時,也應著眼于發現社會系統本身的系統模式和系統學規律,使系統理論更加科學化,從而建立更加合理、適用范圍更廣的理論模型,以推動系統法學以及整個法學的發展。

1 我國以前有學者將控制論、耗散結構理論、協同論等與系統論并列,提出“老三論”、“新三論”觀點,這是不確切的,實際上,上述種種理論均是系統論思想的分支,它們共同構成了西方的系統論思潮。參見[美]E·拉茲洛著《系統哲學講演集》,閔家胤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維納著《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和社會》,陳步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83頁。

3 同前注,第87頁。

4 參見季衛東、齊海濱《系統論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及其局限——兼論法學方法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副教授在《法理學》課程上的授課內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轉引自[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9 魏宏森、曾國屏著:《系統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頁。

10 [德] H·哈肯著:《協同學——自然成功的奧秘》,戴鳴鐘譯,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頁。12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熱著:《從混沌到有序——人與自然的新對話》,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同注10,第7—8頁。

14 [奧]馮·貝塔朗菲、[美]A·拉威奧萊特著:《人的系統論》,張志偉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頁。

15 同注2,第9頁。

16 同前注。

17 楊桂華:《論社會系統的自在控制和自為控制》,載《哲學研究》,1999年第1期。

18 [英]馬克斯·H·布瓦索著:《信息空間——組織、機構和文化中的學習框架》,王寅通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頁。

19 [美]歐文·拉茲洛著:《系統哲學引論——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錢兆華等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300頁。21 [奧]路德維希·馮·貝塔蘭菲(即貝塔朗菲,引者注)著:《一般系統論》,秋同、袁嘉新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15頁。

篇5

【關鍵詞】國際法;法學方法論;分析實證主義;社會科學進路

一、歷史上國際關系中的道德哲學進路

傳統意義上,自然法學家們認為道德原則是比法律更高的標準。傳統法學確實樂于接受道德哲學的教誨,這來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設,道德可以為法律提供評價標準和合理性依據。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道德哲學被認為是永恒不變的,這種進路在國際關系處理中不可替代。隨著國家不斷的強大,世界上每一個君王或政府不論對內統治或者對外交流都無法離開道德哲學的幫助,道德哲學成了統治一個強大的專制國家并有效進行國際交往的必然選擇,古代的國際法帶有了明顯的道德哲學色彩。

在古代中國,周朝就出現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輔”的統治思想,隨后的國際交往制度中,“朝貢體制”占據了絕對的統治地位。“朝貢體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書·禹貢》所載“五服”制和《周禮·秋官·大行人》所載“六服”制,依據血緣親疏、尊卑高下、地理遠近,確立了一套以王畿為中心向周邊層層擴散的統治結構,將夷狄置于邊遠地區。在朝貢體制下,中央王朝有撫馭、開化夷狄的責任,而夷狄則有義務向中央王朝進貢。這樣,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間將處于和平的狀態。這既體現了華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體現了道德哲學在冷兵器時代處理國家關系問題中的強大作用。

在西方社會,傳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擋不住野蠻人的入侵,黃金時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馬其頓王朝的鐵蹄之下。人們驚奇地發現,經濟的繁榮和政治的先進無法轉化成一種絕對的強大。在生產力尤其是軍事科技無法取得壓倒性超前的時代,專制集權的制度才能保證集結全社會的力量。于是,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劃分,人們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棄更高層次的需求,拋棄了諸如“品德”、“節制”、“榮譽”等美好的詞匯,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著。順勢而為,道德哲學披上了神學的外衣,成為專制統治的精神載體,恰如其分地滲透社會的各個階層的每個細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國家沾粘起來,創造了一個看似穩定實則壓抑了諸多矛盾的秩序。從西歐封建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會可以給一個區域帶來和平,只有當國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學所磨平,才能真正帶來國際社會的穩定。相對于燦爛不朽的古希臘文明,運用道德哲學偽飾的宗教統治來處理國際關系有著一種不可逆的進步性。古代中國的“朝貢體制”和古代西歐的宗教統治都同樣體現了道德哲學在其處理國際關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國際法學方法論的思想定位

(一)近現代兩種不同視角下的國際法

1、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學方法論

從歷史上的國際關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學派帶有明顯道德哲學價值判斷的思想一直是確立國際法的指導理論,這種普遍的道德原則和宗教教義在處理國家之間關系時被理所當然的順從。格老秀斯作為“國際法之父”,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明確支持國際法學中的自然法理論,認為國內法、國際法甚至戰爭法都應當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則。近代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帶來的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對人權的呼吁讓人們切實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惡法非法”思想。20世紀的新自然法學派同樣傳承了這種對法律應然性的推崇,馬里旦所謂的尊嚴,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權利,羅爾斯的正義等等無不體現了他們的價值評判標準,即那種抽象意義上的道德哲學。

面臨對國際法問題的評價時,自然法學派主張的道德哲學進路要求人們去考慮國際法“應當”如何,這種預設帶有明顯的價值衡量傾向。不可否認的是,國際法應當具有道德性,但在復雜的國際關系背景下,道德標準如何確定?法律應然性的具體表現在哪個方面?這種抽象的原則教義無法解決真正的國際法難題,如國際爭端的具體解決機制、WTO的具體貿易規則等,道德哲學無法為人們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思路,自然法學派的道德標榜與口號在面臨現實質疑時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實證法學派的國際法學方法論

與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應當怎么樣”相對應,分析實證在解決國際法問題時更多的關注其具體“是什么”以及“如何解決”。分析實證的方法論要求人們將國際法從實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進行最基本的實證闡釋,從國際條約、國際判例中尋找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規則。所謂國際法的實證分析,即“對于國際法的規范、實踐所進行的描述性研究,解決國際法某個領域、某一方面、某一問題上的規則或者實踐‘是什么’的問題。”這種方法論以奧斯汀、凱爾森、哈特等人為代表,在不考慮道德的同時注重研究法律規則、文本和體系。

分析實證主義認為,國際法不僅存在于高層次的道德原則和教義之中,更存在于具體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中,軟法便是國際法的重要研究對象。這種方法論要求我們的關注點在于實際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夠切實解決國際糾紛的國際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滿足現實的需要。“一項法律的制定過程就是力量博弈的過程。

(二)社會科學進路的理論優勢

抽象的教義原則高于具體的法律規則,前者可以為后者提供評價標準或正當化依據,這種被德沃金稱為“正當化追溯”的道德哲學學術進路源遠流長,道德哲學所推崇的正當化基礎和“公平正義”的理念在人們心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認的是,道德哲學在法律甚至是整個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給予了人類社會一個簡單而又穩定的是非評判標準,但它的局限性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則在不斷涌現的實際問題面前顯得無比乏力,一個籠統的、普遍的、神圣的教義被證明根本不是適用于所有時代的萬能鑰匙,道德哲學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樣高高在上,國家統治者作為法律決策者開始注意更為細節的東西,他們思考并論證著每個棘手的問題,從中獲得更為珍貴的價值判斷。

道德哲學所說的更高的原則教義,比如對權利話語的推崇或者對自然法、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僅僅是意識形態上的,并不能指導具體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檢驗標準。在國際法學領域甚至整個法學理論體系中,真正能夠改善人民生活和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的只能是社會科學。畢竟,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解決問題才是王道。國際法學的時代任務不是單純的尋求正當性基礎和標準,而要努力解決國內統治和國際交往關系運行中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疑難問題。莎士比亞說過,“簡潔是智慧的靈魂”。社會科學并沒有道德哲學如此繁瑣和夸張的法律修辭,然而卻能提出最簡潔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臨疑難問題的尷尬,因此獲得了解決問題的指導權。

國際社會的客觀現實日益復雜,在處理日常法律問題尤其是國際法問題上,人類需要一種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問題本質的思考方式,這就是社會科學進路。道德哲學所統治的生產力低下的古代社會相對穩定,但法經濟學中的理性選擇理論讓當前商品經濟高度繁榮、社會制度日趨完善、社會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質的現代必須拋棄這種進路,道德哲學的傳統進路已經不能給予復雜的國際問題以充分的援助,法律決策者必須采用社會科學進路,以應對法律發展的需求。當然,社會科學的各種實證分析方法并沒有要通過研究法律疑難問題本身的各種經驗要素去取代法律實踐中的價值判斷,因為畢竟道德哲學的進路解答了人們為什么要受到某種約束的原因。社會科學在解決法律疑難問題時并不能忽視道德哲學的存在,比規則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和教義仍然具有指導性,又或者在疑難問題得到解決時用來驗證判決和解決方案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社會科學和道德哲學一樣,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實,沒有哪種進路可以囊括所有問題的復雜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論競爭者。

三、分析實證主義統治下的國際法學與中國

(一)國際法研究中的法理學基礎

與各部門法不同,法理學為法學研究提供的是一種共同的基礎理論,國際法的方法論研究需要法理學基礎作為強大支撐。有學者已經用法理學的理論來分析論證國際法中的基本問題,如從不同流派的視角分析人道主義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別是《聯合國》中的部分規定;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這遠遠不夠,整個法理學的理論框架仍然架構在國內法的研究基礎之上,國際法的法理基礎與國內法相比明顯缺失。

十九世紀,伴隨著工業革命的轟隆聲,孔德的實證主義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把古典自然法學拉下神壇。隨后,奧斯丁把兩者結合,創造出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并把法學從倫理學中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近代以來,分析實證主義已經取代了自然法理論,在國際法學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到了當代,雖然在國際人權法等領域,自然法理論有所復興,但實證分析仍然是大多數國際法學者采用的研究方法。”雖然有學者曾提出質疑:“獨木不成林,傾分析實證主義國際法理論一派之力,尚難以支撐起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但這并不能改變分析實證主義“一派獨大”的現實局面,國際法學方法論的法理學基礎處于并將長期處于分析實證主義的社會科學進路之中。分析實證主義需要不斷的豐富和擴充基本理論知識,進入一個更廣闊的發展平臺,以此來彌補相對于國內法“百花齊放”的理論缺失。

(二)分析實證主義與我國的國際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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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理學 教學方法 靈活多樣

法理學教學必須克服單一死板的教學方法,采取多樣靈活的教學方法。至于每一堂法理課具體應采取何種方法?就要根據所授內容和授課對象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一種、兩種抑或多種?法理學教學可供選擇的方法如下:

1.講授教學法

它是我國教育歷史上最悠久的教學方法之一,也是使用最廣泛的教學方法之一。其含義是,以某個主題為中心進行有組織有系統的口頭講授,包括講解、講述、講演等三種方式。 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三種講授方式常常交織在一起,混合使用。眼下,它仍是最重要的教 學方法之一,人們的知識絕大多數是通過它而獲得的。

法理學教師在使用講授教學法時,應注意四個問題:第一,整理法理學知識點,有選擇地講授重點內容和基本范疇,其他內容留給學生課后自學。從一定意義上說,法理學的內容可分兩部分:法的內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側重研究法的內部組成要素、各個要素之 間的相互關系、法的運行機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學學科的獨立特質,因而是教師講授的重點;而后者側重研究各種法律活動的社會效果以及它們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系、區別和相互作用,教師則應少講,由學生自學。第二,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論而不給出結論等方式,鼓勵學生多角度審視、思考問題。講授教學法最為人詬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滿堂灌”、“照本宣科”。為此,教師在授課時可采取如下對策:通過推薦課后閱讀資料、介紹前沿理論知識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學生提供信息;授課內容不局限于教科書的范圍;預先從課本中布置學生的閱讀范圍,并要求學生在課堂上簡要概括閱讀內容;在授課中不斷設 置問題情境,鼓勵學生積極聽講和參與等。第三,教師講述的聲音要清晰,音量要適當,抑揚頓挫,富有情趣。講授的速度要適當。過快,學生沒有思考的時間,不易理解消化;過慢,學生則容易倦怠,分散注意力;重要問題要稍做停頓,便于學生思考和記筆記。第四,教師在使用講授教學法時,應適時穿插其它教學方法(這是所有教學方法應采用的)。

2.辯論教學法

辯論教學法是教師、學生以某一具體問題為紐帶而展開分析、討論、辯駁及總結,從而使學生獲得真知的教學方法。它源遠流長。早在古希臘,蘇格拉底在與他的學生對話或講課時,就總是扮演“魔鬼辯護士”的角色,不斷地向學生提出各種假設性的問題,讓學生處于 必須主動擴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國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運用了辯論教學法,培養學生的“思”、“辯”能力,樹國之棟梁。

法理學教師在使用辯論教學法時,應注意四個問題:第一,選好辯題。辯題既要和剛結束的課程內容緊密相聯,又要與現實緊密相聯,最好以校園生活和學生生活為辯題;辯題不 能太生僻,太深奧,要讓所有學生都能參與。第二,教師應扮演一個經驗豐富的“引導者” 和“辯護士”,而不是純粹的“教師”,要為學生創造更多自由發揮的空間。一方面,教師要“拋磚引玉”,盡快引導學生進入辯論角色;另一方面,教師又要像會議的主持人,有效地控制好辯論和節奏,鼓勵學生大膽質疑,大膽論證。第三,辯論結束,教師要進行點評。點評要客觀、中肯,避免情緒化和例行公事。對作了充分準備的學生要給予表揚和肯定,對不認真準備的學生要給予恰當的批評,給他們壓力,以促使下次改正。第四,要控制好辯論次數,不宜過多,期中和期未各舉行一次為妙。

3.案例教學法

也叫實例教學法或個案教學法,它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于19世紀70年代首創的,最早屬于醫學領域,后來廣泛運用于法學、軍事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學科。其含義是,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和教學目標,選擇特色案例,組織學生自己去感受、分析、討論和研究,并提出解決案例的各種方案。它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參與意識,縮短理論與實際的距離,活躍課堂氣氛,提高學生思辨能力和實際問題解決的能力極為有利。如今,它已活躍在國內外各個大學的課堂。

法理學教師在使用案例教學法時,應注意三個問題:第一,選好案例。案例要與所授課 的內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正面為主,反面為輔;案例要注重時效,不應是陳年舊事,而應是最近發生的;案例要注意精確性,是真人真事,而不是胡編亂造;案例要注重本地性,盡量是學生身邊所發生之事,與學生有關,而不應遙不可及、與學生毫無關聯。第二,不能把案例教學法當成傳統的舉例說明,從而有意無意地包辦教學環節的一切。案例教學法和傳統的舉例說明都是利用案例來進行課堂教學,但案例教學法的教學模式是:案例-理論-案例,案例既是教學活動的出發點,又是落腳點,研究、討論案例需要運用理論知識,而運用理論知識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案例;而傳統的舉例說明的教學模式是:理論-案例-理論,理論既是教學活動的出發點,又是落腳點,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論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論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為了掌握理論。因而在教學中,教師不能去講案例,去分析案例,或者由于學生基于知識的不足得不出正確結論時,為了完成教學任務而越俎代庖,不當“教練員”而當“運動員”。第三,一堂課所選的案例要適中,不能太多,能達到說明的目的即可,切忌把課堂變成“說書場”或“故事會”。

4.多媒體教學法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多媒體已成為當今教學領域的熱點。多媒體教學是一種 現代的教學手段,它是利用文字、實物、圖像、聲音等多種媒體向學生傳遞信息。多媒體教 學法則是以各種電教媒體如:計算機、電視、錄像、投影、幻燈等為標志,以傳統的教學媒 體如:黑板、掛圖、實驗、模型等為基礎的多種媒體有機結合的教學方法。多媒體教學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動形象,調用方便自如,圖文并茂,效率高,教學效果好等優點,已走進各個高校。

法理學教師在運用多媒體教學法,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要把握好教師在多媒體教學中的地位——教師永遠是課堂的主宰。多媒體技術進入課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師的地位,相反,它對教師主觀能動作用的發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體技術怎樣優越,都不能改變它為教學內容服務的輔助地位,而教師必須駕馭課堂,把握全局。第二,要正確選擇與教學內容匹配的多媒體技術,實現教學手段與教學內容的有機結合,克服形式和內容“兩層皮”的傾向。

方法是科學的生命,教學方法是學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理學課堂的“怪現象”,必須杜絕單一死板的教學方法,選擇多樣靈活的教學方法。法理學如此,其它學科也是如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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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強昌文.法理學教改的基本思路——從素質教育談起[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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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學 交通產業法學 研究方法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2-083-01

一、 前言

交通產業法的研究方法問題在整個交通產業法體系中占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法學發展的助推器,甚至是法學流派分野的重要標志之一。交通產業法理論的完善和成熟,很大程度在于研究方法的構建和突破。分析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的性質,從上位經濟法的研究方法以及其他學科研究方法借鑒的角度,尋求符合我國交通產業發展特色的研究方法,豐富交通產業法學理論。

二、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問題的提出

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的落后制約其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拉倫茨在《法學方法論》中亦說“ 法學之成為科學就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交通產業法學在過去二十年中的興起和繁榮,反映了我國現代交通產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縝密完善的理論無疑是交通產業持續發展的推動力。皮爾遜所言: “ 整個科學的統一僅在于它的方法不在于它的材料”。經濟法學中以往的成就、突破、紛爭和遺憾,都可在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覓求原因。交通產業法學未來的發展,關鍵也在如何選擇和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有了新穎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組合,新觀點、新內容會滾滾而來,正所謂得“魚”不若得“漁”。交通產業法學欲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應重視、加強自身方法論的構建。

三、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的學理分析

交通產業法學的深層理解關鍵在于對其研究方法的剖析。正如研究方法論的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所言“法理學中最為主要者,厥為法學方法論及法目的學二者”。法學研究方法,作為前人學者研究的一種智力成果和文化積淀,具有的強大的影響力,它總在自覺不自覺地影響著后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維。要在碩儒皇皇巨著中得到啟迪,同時勾勒出屬于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的一片天空殊非易事。選擇以法學研究方法為交通產業法學的切入視角,是開啟交通產業法學知識大廈的“鑰匙”。

(一)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與經濟法研究方法的關系

交通產業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已成定論,其研究方法自然屬于經濟法的研究方法之一。更深一步辨析,交通產業法研究方法與經濟法研究方法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部分與整體的關系,而是系統論意義上的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即“要素”和“系統”的關系。

(二)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分析

交通產業法自身性質決定了其有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交通產業法是在經濟法蓬勃發展中開出的一朵奇葩,體現著交通產業演進趨勢中出現的新特點,我們應該以變革的眼光看待交通產業法的發展。

1、交通產業法研究方法具有政策性

交通產業法是研究調整提供位移服務的社會關系的產業法,是國民經濟結構穩固與安全的支柱。國家是其中的主體,國家在交通資源的配置,交通投資方向的決定,交通發展布局的規劃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無不表明交通產業法的國家政策導向性。

2、交通產業法研究方法具有技術性

交通產業法與其他法學相比,更具技術性。交通本身的作用是為克服人、貨物在距離上的困難,人們能夠克服空間位移的能力,有賴于科學技術的進步。科學技術越發達,交通產業就越發達,交通產業越發達,就有求于更完備的法學理論,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的技術性應運而生。

四、交通產業法學的研究方法的法學構想

交通產業法是一門具有實證精神的法,應具有不同視角的研究方法。筆者認為在堅持經濟法的一般研究方法上,用經濟學、社會學和工程學的研究方法描繪交通產業法研究方法的藍圖是切實可行的。

(一)經濟法一般分析方法的本土化

交通產業法學首當其沖應該適用經濟法的一般分析方法。經濟法的一般分析方法多為國外先進理論的引進,這是法律全球化的表現方式之一。現代的交通產業法研究方法不宜靠移植得以創立,應從我國本土資源中演化而來,注重對國情的研究。

(二)借鑒經濟學的分析方法

交通產業法的“產業”源自經濟學,應借鑒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交通產業法的立法理念多在于經濟學,直接吸收經濟學的概念、論斷不勝枚舉,如前所述交通產業法自身的學科特色也需要和經濟學的交叉、融合,形成此中有彼,比中有此的局面,注重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是明智而正確的選擇。經濟學的大量分析方法直接適用于交通產業的研究方法,可以開辟交通產業研究方法的新領域。

五、 結語

交通產業法學的研究方法是認識交通產業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基本性能、發展規律和社會功能的思維方式,在方興未艾的經濟法學界占有重要一席。了解已有的交通產業法學研究方法,尋智者之步伐,開己之半畝方塘,是每個交通產業法學者的光榮使命。希望在不久的將來,能看到交通產業法的研究方法能得到突破和創新。

參考文獻:

[1]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2]楊仁壽.法學方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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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紫煊.經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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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交通法;學科建設;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45-0222-03

乘著“擴招”的東風,法學教育可謂遍地開花。然而,法學教育的同質性也隨之伴生。每逢畢業季,法學專業學生所表露的焦灼與無奈,就是上述問題的表征之一。為此,改變培養模式的單一化,提高動手實踐能力,勢在必行。卓越法學人才的培養正是基于此背景的產物。應該說,在依法治國方略的驅使下,交通法學、建筑法學等新興學科如雨后春筍般競相涌現。從宏觀角度來講,若推動這門學科進一步發展,建立獨立完整的學科體系是關鍵所在,也是助推卓越人才培養的“驅動”。開展學科體系建設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學科理論,其二是學科方法。

一、交通法學學科構建的背景介紹

作為一個歷史的范疇和發展的動態概念。它的產生和發展是哲學、社會科學內外部多種因子博弈、碰撞和融合的產物。

1.日益博興的交通行業為交通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人類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需要依賴交通工具。所以,實現人類之間交流的交通工具,既關涉到人類如何滿足自身的物質需求,同時也是人類精神文化交流的基本條件。在馬克思看來,在人類發展史上,農業、開采業、交通業和工業是社會物質生產的四個重要部門。無論是交通運輸業是在“量”的方面的積累,還是“質”的層面的飛躍,均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生產力的發展就是奠定物質基礎的保障。生產方式的不同導致了交通方式的差異。不同的交通方式也反映了交通勞動者的政治社會地位和經濟生活條件。

在內需拉動和投資驅動的作用下,交通行業駛入了發展的快車道。在進入21世紀的頭十年中,我國的交通行業,無論是在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面,還是在交通運輸能力的供給和運輸質量的提升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然而,在看到明顯進步的同時,快速發展的交通行業所帶的“弊端”也開始顯現。就以道路交通事故為例,在1998―2002年的5年中,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絕對數呈上升趨勢,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年均增長率分別為32.5%、8.8%、42.7%。所以,觸目驚心的交通事故發生數和傷亡數,使得我們對交通行業的發展始終應理性地看待與分析。總之,卓然的成就見證了我國交通行業是怎樣實現從無到有,從有到大的變遷。如何充分發揮現有的交通優勢并進而將該行業做強,成為交通行業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也是交通行業能否健康發展的另一重要關注點。

2.縱橫交叉的交通法規點燃了交通法學興起的星星之火。歷經篳路藍縷的拓荒時代和披荊斬棘的耕耘時代,時下的交通法規已經頗具規模。在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助推和細化下,交通法規的操作性、明確性也有了提高。這使得交通法規在依法治理交通的實踐上,向進而形成交通法治的目標又近了一步。在欣喜之余,交通法制建設尚有些許問題亟待解決。所以說,建立“規范協調、結構合理、體系完整、層次分明”的交通法律體系,仍是我國亟待完成的任務。而現行交通法律體系與上述目標的距離仍是非常遠的。

二、交通法學學科理論的內容剖析

在這部分,筆者就交通法學的理論性質、研究對象與范圍以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進行了分析。

1.交通法學學科的理論性質及內涵。以規范交通行業健康發展和調處交通法律關系為旨歸的交通法,其基本理念由交通法律規范進行體現,應定位在交通參與人人身安全的維護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穩定與高效上。它是交通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的指導原則,是貫行交通法規的最終落腳點,體現了交通法律規范的應用性、必然性和價值性。交通法學是對各種交通法律規范的觀點的匯總集合,是不同學派對交通法和法制實踐種種見解的概括與綜合。

2.交通法學的研究對象及范圍。這是交通法學需要解決的另一個重大的問題。交通法學的研究對象也就是研究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沒有基本的研究邊界應該說是不完善的。籠統地講,交通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針對交通法律規范及其相關問題,人與人之間發生的交通法律關系以及存在于人與自然之間的與交通有關的法律關系。

三、交通法學學科方法的探究厘定

除了研究對象與內容之外,交通法學要想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體系,還要有自己的研究思路。所以,在法治實踐中論證和形成構建交通法學學科的方法,以及在法學理論的架構上完善和豐富交通法學的方法論體系,是實現交通法學學科構建的另一關鍵步驟。

1.價值分析方法。以公平正義為旨歸。對價值的使用也是著眼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指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二是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三是指法律在發揮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與其他部門法學相類似,交通法學也將實現公平、保障安全、維護自由、維持善良風俗和改善生存環境等,作為其追求的價值目標。

2.規范分析方法。以權利義務為線索。一切法律問題均可歸結到權利與義務。任何一門新的部門法在起步發展階段,都會暴露出各種各樣的“病灶”,諸如部門法的理念拿捏不準、部門法之于法制實踐的作用不甚明顯等。處于發軔時期的交通法學也不會“例外”,上述現象也會發生在交通法學身上。比如出現交通法規的模糊以及待判案件事實沒有可資利用的法律規范等。而單憑價值分析難以發現和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在規范分析方法看來,法律被視為是一個具有獨立精神的、獨立自治的系統。在法律體系的內部,具有邏輯的一致性。單憑法律規則自身,而無需求助于其他“外援”的幫助,就可以解決規則之間的存在的矛盾。規范分析方法側重的是,法律內部自身邏輯體系的構建。雖說這種方法遭到了社會法學、自然法學等諸多學派的批評和質疑,但是規范分析方法的主張在交通法學學科構建的“初期階段”的作用仍是不可抹殺的。

3.社會分析方法。以多處調諧為目的。社會分析方法將研究問題的切入點放在了“社會”之中。社會分析方法將法律的實然狀態,也即法律執行中的問題,作為研究的重點。社會分析方法看中的是法的效果和作用,分析法律之于社會目的實現所具有的作用。如果說價值分析側重的是法律的價值呼喚,規范分析垂青的是法律規范的解剖,那么社會分析方法強調的是法的實際運行和操作的效果。就以社會分析方法的一種系統分析方法來說。社會生活中發生的諸多事件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某種原因的促使或力量的主宰。也就是說,現今的事件總是可以從過去的生活找到原因或“影子”。社會分析方法為分析問題,搭建了溝通過去與現在,此處與他處的橋梁。因此,采用系統論的方法研究交通法學,勢必會與比較交通法的研究結合起來。社會分析方法使得交通法學的研究更加地“接地氣”,而不至于成為理論的說教或夢中的囈語。

4.綜合研究方法。以交叉并舉為情勢。與其他研究方法相比較,綜合研究方法從更加宏觀的角度,側重于從經濟的、社會學、歷史的、心理的和文化的因素,分析厘定影響法律制定和執行的因素。由于綜合研究方法的“綜合性”,以至于其在法學研究方法體系中的地位不那么顯要,甚至不值得一提。但是,綜合研究方法由于自身的“全面性”還是值得借鑒使用的。綜合研究方法強調的是多學科的綜合研究,從而更有利于揭示事物的本質,說明法律現象。對于交通法學的研究,我們可以從文化學和歷史學兩個角度,來分析交通法學學科的構建背景、思路等內容。

四、交通法學學科未來的建議舉措

1.樹旗幟。交通法學的研究明顯缺乏學科建設意識,只是將交通法律法規視為分析具體道路事故的標準,而沒有上升到學科構建的層面。因此,要旗幟鮮明地樹立學科建設的意識,注重從學科建設的角度探討交通法領域的焦點紛爭。畢竟,“從學科上進行理論建設,對于不太成熟的學科及其理論來說,是使其盡快完善和成熟起來的途徑”。

2.夯基礎。我國交通法學的研究也僅是駐留在“實務應對”的層面。交通法學理論的研究并沒引起法學界、高校等專家、學者的重視,這也導致了該領域的研究要么是自說自話式的囈語,要么是無根式的游談。交通法學成為了部分人士裝點門面或者招攬生意的廣告牌。這究竟是出于一種研究上的不屑一顧抑或是緣于其他,我們不得而知。為此,以形成學科為取向的研究應總結過去我國交通史行進的軌跡,立足當下交通實際和汲取域外有益經驗,預測和規劃交通發展的趨勢和路徑。

3.構體系。這里所講的“構體系”顯然指的是交通法學學科體系。按照學科體系建設的一般規律,交通法學學科是由其他基礎學科如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等交叉融合而來的,因此,交通法學學科體系的構建注重加強了交通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相關法學學科的溝通,是交通與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等的聯系。在學科體系建設的思路上,輕邊界理念,重交叉合作。應當樹立既有邊界,但又沒有邊界的學科構建的理念。要突破傳統的封閉的單向思維,提倡多視角、全方位、多層次的多維思維。只有跨出學科邊界,才能實現學科的交叉與合作。

4.重機制。正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成學科建設之“事”必須依靠學科機制之“器”。學科建設究竟是由誰來完成、如何來完成,這是學科建設機制需回答的問題。進行學科建設首先應解決的問題是學科建設的主體。應當擁有固定的以本學科作為研究對象的專業或準專業研究人員,并且人員年齡搭配、學歷結構、學緣結構等比較合理,同時能夠實現自我更新,形成合理的學術梯隊。再者,要完善學科建設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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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方法;法學教育;法律思維;法律實踐

一、法律方法在法學教育中的作用

1、培養法律職業思維

所謂法律方法是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根據法律分析事實、解決糾紛的方法。它大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思維方式;二是法律運用的各種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對于法律職業者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對此,中外的許多法學家都有過精辟的論述。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認為:“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2]林立先生也高度評價法律方法對于培養法律人的重要意義:“法學方法論及法律哲學若是對一位只想追求當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當法學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會被他人認為是沒有必要重視的學問;而他也永遠不可能知道,這種基礎法學的涵養對培養一個風骨卓然的法律人及偉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隨著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著專業化的方向發展,成為一種需要專門訓練才能掌握的職業方法,法學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方法,養成“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因為這是他們在未來成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一員所必須具備的能力。因此法律方法的傳授和培養當然地成為了法學教育的核心。法律方法的傳授及其素養的形成制約著整個法學教育過程,對評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敗具有決定性意義。[4]西方各國普遍重視法律方法在法學教育中的作用。在英國,法律方法很多年來一直構成英國法學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美國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繼受了英國的教育傳統,二戰以后又經歷了一個法律方法教學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視判例推理、法律寫作到關注律師技能培養的發展歷程。而在大陸法系,自德國的薩維尼開創了法律方法之近代傳統以來,又涌現了拉倫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稱的現代法學家,法律方法也逐漸擴展成一個蔚為壯觀的陣營,法學教育也把培養學生“像法官一樣思考”作為重要的目標。

2、提高法律實踐能力

法律的適用過程不是一個簡單機械的從規范到事實到結論的三段論過程,由于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及法律規范自身的局限性,“這種缺陷有時表現為由于立法者無法預見法律適用中的各種可能性,導致個案中的‘正義’無法實現;有時表現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現有的法律規范日漸陳腐,從而導致‘正義’落空;有時表現為由于法律規范的語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導致法律規范在適用中歧義叢生,無法實現立法者所預期的‘正義’,等等。”[5]法律職業者在法律適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證據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發現、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等法律方法的運用過程,通過在規范與事實之間進行多次的目光的流連往返,最后給出一個相對公正和妥當的結論。法律方法在實踐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證法律人沿著正確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決問題,較為準確地理解法律、解釋法律和認定事實,從而在成文法律與事實之間架構起一座橋梁,在法律與個案之間建立起邏輯聯系,使糾紛在法律范圍內得到解決。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們對法律的任意理解,它為防止專斷與任意設置了“思維方式”的藩籬。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處理糾紛的能力,從而增大了法律適應復雜社會的功能。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缺失

1、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缺位

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的設置,對于確保學生知識結構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養都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中,把法律概念、邏輯體系和理論框架等知識的灌輸視為教學的主要活動和任務,司法倫理學、法律方法論這樣一些職業必修課至今在絕大多數法學院中還沒有一席之地,法律診所的課程也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而沒有普遍展開。在教學內容上,知識和原理的傳授構成了法學教育的主干內容,存在對于法律方法的諸多忽略,如“忽視如何發現、證明和重構事實,忽視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和現象的相互關系,忽視法律思維的訓練,忽視宏觀正義與微觀或個案正義的關系,等等。法律實踐是一種創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簡單的邏輯推理過程。從抽象的正義到個案的具體正義,從普適性的法律規范到具體事實中的行為規范和法律結論都需要艱巨的創造性努力。這正是法律職業活動中最具有挑戰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學院培養方案中并沒有多少課程致力于這種能力的訓練和培育。”[7]這種狀況與法學本身的實踐品格和法律人才培養的實踐需求是不相適應的。

2、教學方式的單一化、教條化

與教學內容中過于注重對抽象理論及法條知識的傳授相對應,法學教學中普遍采用“填鴨式”的講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對抽象理論的闡述和議論,或者注重對于法律條文的概念和內容注釋講解,雖然有時為加深對概念、原理、規范的理解,也會參考一些案例,但遠不足以適應對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方法運用能力培養的需要。學生為了應付考試會被動地記住一些法條或教條化的理論觀點,但沒有真正領悟法律條文背后所蘊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系,沒有真正培養其創造性運用法律規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更難以產生發自內心的對法治精神和法律職業的崇尚。

3、考試內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無論是平時的校內考試還是司法考試的內容和方式,都會對教師的教學活動和學生的學習活動產生重大的導向作用。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中的校內考試和國家的司法考試,都把學生對法條知識的記憶、背誦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為考查的重點,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觀性和唯一性正確性,而忽視了對學生實際運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時也忽視了實際生活中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和法律處理結論的可爭議性,出現了與法律實踐的嚴重脫節。在這種考試內容和方式的導向下,法學教育的內容和方式也和培養法律人才職業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馳,法律方法在法學教育中也更難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這些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如不加以解決,“只能訓練出‘謹愿之士’(即墨守成規、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條文外不知有其他學問)、‘保守之士’(即對現行法令,不解善惡、唯知遵守)、‘凝結之士’(頭腦中充滿了現行條文,對于新發生的事實、思潮,格格不入,毫無汲取進步的可能)。”[8]這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展開

1、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的改革

針對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在有條件的學校開設專門的法律方法論的課程,或者擴展法理學課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內容,進行重點講授。同時,增加疑難案例分析課、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實踐類課程的比例,在夯實學生法學理論和知識基礎的同時,以培養法律思維為中心,增強學生運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實的案件事實,創造性地處理復雜法律糾紛的能力。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和法律方法技能的訓練應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正如孫曉樓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學與術并重,太偏重理論,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運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術,法理之學,互相為用,而后可以漸臻于美備。”[9]

2、教學方法的合理運用

法學的教學應改變傳統單一的灌輸式的、教條化的講授方式,盡量貼近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運用的流程,綜合運用理論講授、案例分析及診所式訓練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學方法體系。理論講授中應減少自上而下的灌輸,盡量使用啟發式的講授方法,引導學生在一個包容、理性的氛圍里進行獨立的思考,平等的對話和交流,以培養其形成問題意識和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診所的訓練則應注重培養學生獲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關系、將抽象的原則和規范運用于具體案件的思維和推理的技巧,以及與當事人及其他案件參與人溝通、交流、陳述、辯論、論證的能力等方面的培養,以提高其實踐技能。

3、考試內容和方式的改革

為減少由于校內考試和國家司法考試的片面化對于法學教育造成的誤導和沖擊,加強其正面引導作用,校內考試和國家司法考試也應適當增加對于法律方法進行考核的內容。校內考試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試形式的同時,應豐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訓練的考核成績等作為評定學生成績的重要參考。司法考試應該在考察考生對法條知識的掌握程度的同時,注重考察考生運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對于一些爭議較大的案例,應允許考生給出不同于標準答案但又能自圓其說的答案。這些考試內容和方式的改革,會對法學教育產生積極的引導作用,使得教師和學生把更多的精力運用于對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技能的培養上,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對對法條知識的機械理解和記憶,形成一種法學中的應試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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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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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小英.論法律方法在法學教育中的屬性和意義—兼評我國法學實踐教學改革[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8(6)185.

[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實現:法律方法論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46.

[6]楊春福.法理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336-337.

[7]王晨光.中國法學教育面面觀[A]//霍憲丹.法律教育:從社會人到法律人的中國實踐[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390.

[8]王健.中國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344-345.

[9]孫曉樓.法律教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37-38.

篇10

法律碩士教育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科學學位研究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科學學位研究教育,側重于法理學、刑法學或者訴訟法學等二級學科,不同二級學科之間的聯系不是特別密切;但是法律碩士教育作為專業學位教育,在教學上不強調二級學科之間的劃分,有種以整個法學學科為基礎的“通識”教育的色彩。這意味著,沒有法學學科的全面建設,就沒有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如果與財經院校的優勢學科相關的法學二級學科,比如經濟法學科高度發達,但是類似刑法學、法理學等二級學科因為受到政策的影響不能充分發展,就會導致教師專業上的不均衡而無法為法律碩士學生提供全面的優質教育。

財經院校在整體學科布局上,出于對現實考慮,對法學學科已有一定的歧視,對法學學科內與經濟管理學科沒有直接關系的二級學科歧視更甚。二級學科有強有弱,對學校功利目的之實現的貢獻有大有小,這是不爭的事實,學校與學院也有制定傾斜性政策的權力,但是這種傾斜只宜于通過提供額外資源或利益的方式體現,不可以限制或者剝奪某些學科生存資源或者發展空間的方式來體現,而且傾斜政策不可過分,不得明顯不公。法學院系的學科建設,不可能不受到學校比較功利化的學科建設安排的影響,但是如果沒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戰略選擇,就會難以保障法學學科建設的平衡與協調,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就無從談起。法學院系應當正視法學學科建設的特性,力求在所有的二級學科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實現部分學科的優先突破。

借助財經類教學資源加強法律碩士教育的特色

法學院系設在財經類高校中,對法律碩士的教育來說,有著很大的優勢,即利用經濟、管理與財政等學科的師資力量開設選修課,同時也可以使學生受到財經類學術報告、學術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浸潤,在知識結構上體現出鮮明特色。這對法律碩士這種偏重于實務操作的學生來說尤為重要。法學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規則與法律操作的傳授,但是這對畢業生以后從事實踐活動是遠遠不夠的。比如辦理證券糾紛案件,除了法律知識之外,還需要會計學、金融學與銀行貨幣學等領域的專業知識。要彌補法學院系在教學資源上的不足,正可以向財經院校的主流學科求助,這是財經院校辦法律碩士教育的得天獨厚的條件。法律碩士專業在進行學科建設的時候,在強調法學學科的完整性以抵制學校層面過于功利的學科布局的同時,也要有開放心態,加大與其他學科的配合與交流,利用好處于財經類高校的先天優勢。

協調學科建設與教師發展之間的關系

(一)學科建設是教師生存與發展的前提

學科建設是學校、院系與教師這個利益共同體利益聯結的紐帶,但是這個簡單的道理并不是每一名管理人員或者教師都能真切地認識到,在實踐中存在著忽視學科建設的整體利益,只強調單個教師個人利益的現象。任何教師都是在學院可以得到良好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謀生與實現個人價值。財經院校的法律碩士教育相對于綜合院校來說,整體實力較差,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優勢,基本的方法在于構建優勢突出、影響巨大的法學學科,并由此獲得社會美譽。學科建設是包括已退休教師在內的所有教師共同努力的事業,任何一名教師不管是否意識到,都會從學科建設中得到他人的支持與幫助,獲得靠單兵作戰無法實現的巨大的收益。“合作是學科建設的基礎”,教師與學院之間存在著“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學科建設就是教師與教師之間進行合作、教師與學院之間進行合作的平臺。教師一定要充分認識學科建設的價值,要有主動調整自己的教學科研以配合學院學科建設的意識,也要認識到同事的充分發展能為自己的生存與進步提供不可或缺的幫助,從而以更開放與合作的心態參與到學科建設中。

(二)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

學科建設,忌只見學科不見教師。有些財經院校建設法律碩士的學科,過分強調對財經類專業的支持度,過分強調課題、論文與獎項,以單純的數量管理的方式要求教師在短時間內產生成果。學科建設如果過于功利化地追求效率,只是將教師作為工具,對教師重索取輕給予,這樣的學科建設就算取得再為顯赫的成果,給普通教師帶來的都不是福音,可能反而異化成壓榨與盤剝。如果教師成為論文的奴隸與課題的奴隸,享受不到自由工作的快樂,將會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情。其實,這種學科建設過于急功近利,很難取得什么成績。教師是學科建設的主體,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只有每一名教師都實現了自己的個人價值,學科建設才可以水到渠成收到實效。從學科建設的健康發展角度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學校與院系應給教師的個人發展創造自由、寬松的空間,盡可能地多些體貼與服務,少些逼迫與滋擾。比如,有些學校改革科研考核方法,以三年為考核周期,但是假如仍然在第一年進行考核,只是在科研積分可以延后兩年使用的意義上理解三年考核周期,就無法發揮出這項改革對教師解壓的效果。正確的做法是在最后一年進行考核,從而給教師留出三年的較長時間用以專心科研。另外,還應當少開會,少填表,少報材料,少“集中”;防止瑣細的行政管理與日常雜務擠占教師的教學、科研與生活時間。在政策制定與管理實踐上,最好能引導形成人們只要努力就應當被肯定與尊重的氛圍,而不是片面地重視職稱、學位、論文或者課題。

第二,學科建設雖然要追求效率,但是也要兼顧暫時處于弱勢的部分教師的正當利益。一些教師長期專注于教學,貢獻良多,但是在學位、職稱或者科研成果上,暫時沒有實現突破。應當照顧到這些暫處弱勢的教師的基本利益,在利益分配上正視“配角”的貢獻,多些公正多些“普惠”,調動其參與學科建設的積極性,因為學科建設不是一部分學術精英的事情,而是所有教師的事業,每一位教師都在為學科建設作出或大或小的貢獻,努力教學的老師更是學科建設與其他教師發展的幕后英雄。

第三,法學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學研究,本質上是由個人進行的,盲目借鑒自然科學的經驗組成團隊進行項目研究,可能會妨礙教師進行真正的思考與科研創新。高校的科研評估機制重課題重項目,會逼迫教師花去大量時間申請項目,然后在課題申報成功之后應付了事。在學科建設、職稱評審與資源分配時,應當適當降低對課題的重視,畢竟課題只是研究的選題,并不是最終的研究成果。這樣可以降低學科建設對教師的滋擾與逼迫的程度,營造教師更為優越的發展環境。

協調財經院校法律碩士教育中的“術”“道”關系

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最終要以學生是否受益為終極評價標準。一切的學科建設,都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教學。同時,在教學中的不同觀點也會反過來影響進行學科建設的思路。在法律碩士的教學中,應當注意協調“術”“道”關系,防止對其中任何一項過于極端化地強調。同樣,在學科建設中,也要通過教師的引進與培養、科研重點的選擇等方式落實“術”“道”關系相協調的理念。“術”是指法律碩士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術,比如作為一名律師進行案源開拓、調查取證與庭審辯護的方法和技巧等;“道”是指法律碩士作為一名法律人應當服膺的理念、應當秉持的價值觀與應當追求的理想。法律人之“道”,可以體現在其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律思維的利用、對法律倫理與法律良知的堅守,一言以蔽之,體現在法律人的人格上。“術”“道”關系的協調,就是指如何在法律碩士的教育中處理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它貫穿于學科建設與教育的始終,是必須予以高度關注的問題。

(一)割裂“術”“道”關系的表現

法律碩士的設立目的,在于培養復合性、實務性法律人才,與法學碩士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是,在培養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機械割裂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或者把法律碩士培養等同于批量造就“法匠”,或者將法律碩士完全等同于法學碩士而失去了自己的特性。在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上,或者不充分關注實踐,失于訓練實踐操作能力;或者不能以批判的眼光審視實踐中的操作慣例,將法律碩士的教育異化為對實踐慣例的無原則模仿。比如,在模擬刑事審判中,有些教師滿足于學生模擬進行的舉證、質證與法庭辯論等與實踐操作“很像”,忽略了實踐中讀卷式舉證、形式性舉證、選擇性舉證的操作方法就通過教師的認可對學生產生深刻的影響。法律碩士教育在這個領域就沒有注重發揮批判性學習的主動性,忽視依據基本的法理對實踐中的經驗進行合理性分析。雖然重“術”輕“道”與重“道”輕“術”的現象都是存在的,但是對財經類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來說,由于人文環境與綜合大學相比較為遜色,所以重“術”輕“道”的現象可能更為突出些。

(二)學科建設中平衡“術”“道”關系的舉措

在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中,應當有效地平衡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主要的方法是有針對性地培養與引進師資、與實務單位進行教學科研方面的合作、加強法學理論和實務操作方面的科研等。在許多院校,科學學位的學科建設極不重視實務操作,教師基本上靠幾篇文章“得天下”與“治天下”,哪怕學術與實踐嚴重地脫節。如果將這種做法延伸到法律碩士的培養中,就會使這種專業學位教育走向制度設計的反面,將會使法律碩士教育與科學學位碩士教育,甚至與本科生教育嚴重混同。為了加強實務操作能力方面的培養,在學科建設上,應當注重選擇特定的教師專門負責實務性比較強的課程,比如模擬審判與模擬仲裁等。在財經院校中,完全可以從現有的教師中動員與培養一些有能力、有興趣的人員作為法律碩士的實踐導師,在職稱評審時走律師、會計師與經濟師職稱評審的途徑,并且比照相應的高教序列的職稱享受待遇。如果現階段受制于律師職稱評審的慣例,教師作為兼職律師難以進行評審,法學院可以聘請專職律師作為兼職教師,并且要求其將主要的精力放在教學上。法學院系可以與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密切合作,甚至可以將特定的法律援助辦公室設在學院,由實踐導師帶領學生辦理案件。

培養學生的法律人的人格,使其具備民主法治觀念,樹立為公民的人權保障而奮斗的決心,事關教育成敗。這項工作的基本方法,一個是從外部進行法學理念與價值觀的灌輸,一個是幫助學生進行批判性學習,通過質疑實踐中的慣常做法而在思想與精神上獲得升華。首先在教師配備上,應當引進與培養有著豐厚人文素養的理論法學的教師,并且給其提供寬松的空間讓他們對與社會實踐好像沒有直接關系的理論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其次,在教學的評估與督導上,應當認可與鼓勵教師引導學生質疑性學習,對那些照本宣科的教師進行批評指正。“教授應當努力讓學生知道法律規則背后的原理———規則是如何形成的、規則有哪些局限性、規則未來的趨勢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