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征收方式范文

時間:2023-08-16 17: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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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征收方式

篇1

一、當前我國非稅收入的現實問題

(一)非稅收入膨脹式增長,超越GDP和稅收增長速度,地方財政收入稅費結構變化明顯。長期以來,我國財政領域一個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規費等形式的預算外資金還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說,政府不僅在收取以稅收為重要形式的規范性財政收入,而且預算外“收費”。

從另一角度看,近年來,在全國經濟增長放緩和房地產調控政策背景下,全國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明顯高于GDP的增長速度。究其根源,一個重要因素是地方財政非稅收入地位轉變,由原來的“拾遺補缺”轉變為“半壁江山”,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近幾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財政”突飛猛進,這些地方政府財政中非稅收入占比已高達50-60%。

(二)非稅資金管理難度增大,財政監管職能被肢解,部分非稅收入游離于監管之外。非稅收入的執行主體是行政事業單位或者是相關的主管部門,由于票據使用缺乏統一標準,一些涉及非稅收入部門一直是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的印制票據收取非稅收入,財政部門盡管在程序上進行了審核,但仍沒有能力對它的后續工作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一些地區和部門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執行機制,無法做到令行禁止,導致一些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現象時有發生;此外,非稅收入大部分款項即使被納入到預算管理的范疇內,對于非稅收入審核、使用和管理也僅僅只是走馬觀花,流于形式,致使財政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最終導致對非稅收入的管理缺乏剛性的約束監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學規范的統一標準,分配體制不合理將使政府財力資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能力。

由于收費形成的經濟來源基本上歸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支配,缺乏統一規范的分配標準,導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資,重復建設,鋪張浪費甚至社會腐敗現象滋長泛濫,社會資源不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調整,造成地方資源的無序浪費,非稅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庫之外,將嚴重削弱國家宏觀調控能力,與中央財政和稅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馳,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對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帶來了消極作用,直接影響我國財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門,收費主體多元化,來源渠道復雜,執收環節多,收入來源不穩定。與國家稅收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等相比,非稅收入呈現于稅收收入的不同之處,首先非稅收入由于征收項目的選擇性,明顯具有零散性的特點;二是非稅收入由各職能部門分別征收,征收標準和征收環節各不相同,帶有明顯的行業性特點;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執行主體,其復雜性、多元性的特點較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復雜,有主管部門(單位)代收自繳,有的是由銀行代收,還有由財政機關征收;五是來源渠道不穩定,具有不確定性。特別是某些臨時性和罰款項目, 突擊性和集中性特點明顯,導致這些非稅收入時高時低。

(五)法制不健全,監督缺乏約束力,未形成規范、完整和系統的法律法規。從法制化進程上看,非稅收入增長過快,管理艱難與執行混亂,一個深層次原因就是經濟轉型過程中法律、法規和改革制度沒有最終形成。非稅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內容,包括立項、定標、征收、監管、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環節仍尋找不到能夠覆蓋全國范圍的統一、規范、系統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規,使非稅收入征管做到無章可循;同時,非稅收入征管和使用隨意性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監督,使得非稅收入管理難以規范,對違規行為難以有效約束。

二、非稅收入現實問題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全國財政收入結構比重中,稅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稅收入占比增長,必然導致費大于稅的現象出現,稅收與非稅收收入此種此消彼長現象,極有可能導致企業負擔變相增加,影響結構性減稅政策總體效果;同時,非稅收入征繳具有不穩定和不確定性,持續在高位運行極有可能引發財政風險。

實踐證明,地方財政非稅收入諸多問題,勢必導致一系列消極因素,進而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一)侵犯稅基。稅收與非稅收入比例失衡呆滯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體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稅收入大部分成為地方財政(或部門)的利益,必然會分散政府宏觀調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導致各種社會腐敗現象,增加了機構改革的難度。由于非稅收入基本上歸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支配,不僅助長了重復投資、重復建設和盲目基建,而且權利過于集中,為腐敗現象提供了溫床,損壞了政府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三)制約了經濟主體的發展速度,加重了企業負擔,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濟秩序。稅費高低直接影響經濟增長速度,過多過濫的收費使企業不堪重負,加重了企業做大做強的成本。(四)削弱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從廣義上講,稅與費都是政府通過行使行政強制權無償征收。收費的隨意性和廣泛性,破壞稅法的嚴肅性,降低了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離于財政監督,無疑是肢解了財政管理職能,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

三、加強地方財政非稅收入征管的對策選擇

改革非稅收入,應當從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深化非稅收入改革,規范非稅征管要素,推進征管體系建設,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撐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進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標本兼治的綜合對策。

(一)完善和推進徹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從理順分配關系入手,從源頭起正本清源,還原稅收和規費之本來面目;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當的原則,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和非稅收入體系,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稅體系,消除地方財政過度依賴非稅收入理念;同時,改革和深化投融資體制,適度開放政府融資和舉債,推行資產證券化等,為政府培養后備財源支撐,阻斷政府利用新增收費項目籌資的思路。

(二)尋求非稅收入改革突破口,積極推動“費改稅”,這將涉及到部門、單位利益的重新調整。首先,對一些征繳相對穩定兼具稅收性質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費項目,推進“費改稅”改革試點,包括試點開征“社會保障稅”、“燃油稅”、“資源稅”和“遺產稅”等新稅種,拓寬地方政府財源渠道;其次,對于那些“費改稅”條件不成熟的,允許繼續保留收費項目,但必須納入 預算資金統一管理。

(三)劃分經濟利益主體管理權限、明確收費范圍,理順分配渠道和分配關系。非稅收入實質仍然屬于財政性資金,非稅收入與稅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繳依據、服務范圍和對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過程、分配方式都與稅收有所不同等。因此,應當科學統一確定范圍,內容,標準、費率,尤其是要細化征收標準,減少彈性空間,公開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標準、任意擴大收取范圍,使征收各環節運行在陽光下,駛入規范化的公共財政運行軌道。

(四) 建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體系。

健全完善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體系,包括一系列綜合管理內容,例如,實行“收支兩條線”,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辦法,統一審批管理權限,加強集中管理;建立目錄管理制度,推行收費目錄管理和收費公告制度,樹立民主預算理念,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統一票據管理制度,強化源頭管理,充分發揮收費票據的源頭控管作用;設置財政專戶,嚴防“小金庫”和“賬外賬”等現象滋生;推廣和實施非稅收入第三方監管,實行銀行代收制度,實現收繳單位與現金徹底脫離;統一預算編審制度,量入為出,合理安排使用費款,保證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的資金需要等等。

篇2

一、認真學習,提高素質

在年初,為保證煤炭及礦產品稅費應收盡收,防止稅費流失,煤炭稅費征收領導組決定在各主要路口及火車站貨場入口處設立驗票服務站。在設站之初,為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統征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云南省煤炭經營監管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圍繞目標,突出重點,抓好環節,實現煤炭稅費應收盡收

今年按照“改革征管方式,增加科技手段,合理設置站點,公平企業稅費,循序規范管理,實現應收盡收。”的原則,圍繞全年實現煤炭稅費1億元以上的奮斗目標,突出監管生產和流通兩個重點,落實電子監控、站點查驗、稽查補查三個環節,全力推動工作開展。

(一)、在各主要路口設立驗票服務站

1月2日全區煤炭清理整治及稅費征收會議召開后,統征辦及時貫徹會議精神,在產煤鄉鎮辦事處,區公安、工商、煤工、國、地稅、交警等相關部門支持下,抽調 88人組建了6個驗票服務站及稽查大隊。從1月11日起,對我區煤炭生產環節及所有出境礦產品全面實行驗票管理。

1、思想統一,行動迅速:從會議確定到上路查檢,僅8天時間,人員抽調、站點選擇、場所租借、設備配置、業務培訓及規章制度等工作一應就緒。

2、以身作則,作風優良:來自8個鄉鎮辦事處,6個部門的88個同志,特別是站點負責人,在工作初始階段不分白晝,夜以繼日連續工作在一線,以個人代表他來自的部門,以站點代表政府執法形象的理念開展工作。

3、克服困難,精神可佳:在冰天雪地、塵土飛揚、強行沖關、無電無水等工作環境條件中,做到不僅嚴格執法,文明執法,還邊驗票、邊宣傳,邊解釋、邊收稅費。

4、加強教育,強化培訓,經過三次會議三次培訓,著力解決 “一個廉潔自律,二個認識不清,三個不到位,四個落實不夠”等問題。

5、突出重點,適度調整:88人的隊伍和6個驗票站點設置,針對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一部份人難以適應工作需要,我辦據實多次精減人員,以確保各驗票站人員素質整體提高。后又根據工作需要新設立兩個驗票服務站。

(二)、對所有經營企業納入稅費統一征收管理

篇3

一、資源稅改革的動因

(一)資源稅稅制本身存在缺陷

現行的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實際的稅率過低,我國煤炭企業的資源稅率相對而言更低。資源稅采取按產量而非價格或儲量進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資源稅對市場價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帶來的價格變動。按產量征收使企業在資源開采中采富棄貧、采肥丟瘦,產生了大量的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的現象。因此,資源稅不能起到環境保護或者引導企業節能減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也不能彌補企業的外部成本,難以對經濟進行調節。另外,資源稅額偏低的同時,地方性收費過高,從總體上反而造成了企業沉重的負擔。

(二)推動產業轉型

資源稅改革的目的是對現有的稅制進行調整,使其可以對企業的經濟行為施加相應的影響,對市場的失靈進行修正,以實現國家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場行為的目的。資源稅的改革會對相關的行業產生影響,促使其提高生產技術,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稅制改革推動的行業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術含量的企業,抑制目前煤炭行業產能過剩的局面。總之,資源稅改革可以推動產業的整合,促進煤炭行業的持續發展。

(三)促進利益合理配置

資源稅的改革既要調整現行的稅率和稅收范圍,也要對現有的費用征收作出調整。對煤炭企業而言,目前國家在征收資源稅的同時,各地區也在收取煤炭資源稅以外的補償費。這些費用的產生,一方面是當地政府為了享有更多的資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資源稅的改革有助于緩解這些問題,促進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地區之間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國礦產資源相對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過低的資源稅導致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資源豐富地區的貢獻得不到充分認可,資源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中西部地區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內部化

煤炭在開采、加工、運輸以及燃燒過程中,排出廢水、廢氣、廢渣,造成嚴重的水污染損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態破壞,現有的資源稅制度不能有效地解決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性,不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利于煤炭工業持續發展。資源稅改革可以增強資源稅的調控力度,使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推動資源開采與生態補償、環境保護有機結合,促進資源開采的合理有序,維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新一輪資源稅改革

1984年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啟動了第一代資源稅制度。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促成了第二代資源稅制度,其核心要點是,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稅收范圍改為對全部煤礦征收。隨后,相繼出臺了資源稅的改革措施。

2007年拉開了新一輪資源稅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慮將資源稅的征收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2008年財政部提出適當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實行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計征方法。2009年,財政部明確了資源稅改革的四方面內容:擴大征收范圍、改革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和統籌稅費關系。2010年財政部提出,適時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目前,財政部已出臺新疆資源稅改革細則,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費改革于2010年6月1日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5%。

在已經初步成型的資源稅改革方案中,業內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擴大征收范圍;征收方式由目前的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為主、從量定額計征為輔;對部分稀缺資源采取高稅收政策。新方案的內容可能還涉及提高稅額標準和減免稅政策等。資源稅改革的同時,將會對現有涉及資源方面的各項稅費進行合并清理。

三、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所有的改革都是突破舊有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改革總會帶來利益的重新分配。新一輪的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煤炭企業負擔加劇,各方利益沖突,削弱企業財務能力,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等。

(一)煤炭企業負擔加劇

1.煤炭企業原有稅費負擔沉重。到目前為止,我國執行的涉及煤炭企業的各類稅費項目近30項,煤炭企業除繳納一般性稅種外,還要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稅費。這樣綜合稅費大大加劇了企業的負擔。

2.資源稅改革加重煤炭企業負擔。資源稅改革之后,新出臺的政策必將進一步加劇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從價計征會使煤炭企業的稅負飛速增長。另外,增值稅由13%提高到17%已經使煤炭企業的稅負加重,許多企業尚未將其完全消轉,如今資源稅又要從價征收,沉重的稅負致使煤炭企業經營更加困難。

3.稅負轉嫁困難。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尚未完全過去,處于后危機時代的生產型企業暫時仍無法脫困。雖然有些專家認為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通過價格轉嫁給下游企業,但是在這種狀況下,煤炭企業通過價格將稅負轉嫁給鋼鐵、發電等下游企業將會很困難。

(二)各方利益沖突

煤炭行業與發電、鋼鐵、鋁等行業有著密切的聯系;另外,煤炭資源分布廣,涉及利益群體多。所以,對煤炭行業來說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沖突。

1.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博弈。現行的資源稅征收規定,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均收歸地方政府。改革之后資源稅歸屬于國稅還是地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征管單位與被征管方的博弈。資源稅改革有可能會激發雙方的矛盾,從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單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來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稅款的行為。

3.煤炭企業同下游企業的博弈。在增值稅、資源稅等稅負加重的狀況下,煤炭企業為了轉嫁較高的稅收負擔,勢必會“采富棄貧”或者進行前轉。若煤炭企業通過對價格的調整進行轉嫁,其下游企業會面臨比較高的成本壓力。

4.煤炭企業內部博弈。如果煤炭企業難以通過提價的方式轉嫁稅負,就只好內部消轉。內部的消轉需要通過企業提升技術含量、壓縮成本等方式來實現。其中壓縮成本這一項會涉及企業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問題。由此,就產生企業內部的博弈行為。

(三)削弱企業財務能力

篇4

房子過戶給兒女要繳稅分為:

1、贈與需繳契稅,公證費以及登記費。

房產贈與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公證費以及登記費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契稅,為房屋評估價格的3%,一般來說也就是市場價格的3%。如果子女在房產證滿5年后再出售且是唯一住房,可以免繳營業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只需繳納少量的手續費。如果兒女在受贈后不足5年即出售房子,或者子女擁有多套物業,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子女只能按據實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轉讓收入減掉合理費用后征收20%,同時還要繳納轉讓收入5。5%的營業稅。

2、買賣需繳個人所得稅,營業稅以及契稅。父母如果將房產賣給子女,則需要繳納評估價總額1%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房產證未過5年,還要繳納增值部分5。5%的營業稅。子女需要繳納1%的契稅。他們共需繳6。8萬元。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稅收是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地方政府的大部分財政支出靠的是地稅收入,稅收收入是社會事業發展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一些地區經濟基礎薄弱、各地經濟濟發展不平衡,稅收結構缺乏針對性,導致稅收收入不能滿足地方政府財力的需要,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存在軋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限制了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壯大地方政府的財政實力,必須有針對性地改進征收方法和措施,優化稅收結構,涵養地方財源。為此,在稅收結構的優化中,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理論,調整存量結構,優化增量結構,擴大地方稅基,壯大地方財力,做到應收盡收,全方位征收,充實地方財政,為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保障,為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做好后盾。

二、目前我國稅收結構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稅收體制和稅收結構都得到了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隨著經濟體制的變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結構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不合理的現象。

1.主體稅種結構失衡,“雙主體”的稅收結構并未真正形成。

長期以來,向企業征收的流轉稅,采用的征收辦法多是稅務部門按企業經營活動直接向企業征收稅費,而在征收過程中,對所得稅征收力度不夠。造成流轉稅占比過大,所得稅比重過小。

2.稅收結構不盡合理。

缺乏物業稅、遺產稅等針對不動產保有環節的財產性稅種,缺乏與提供公共服務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稅、教育稅等稅種,在一定領域和方面,還存在有未開征的稅種,所有稅源沒有做到應收盡收。

3.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未實行綜合計征

而是采用傳統的分項計征模式,稅率和費用扣除方法不盡合理,難以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再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不確定,起點偏低。

4.我國的稅收工作,長期以來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單純根據銷售量依據固定稅額征收,導致了部分稅源流失。

5.地方政府缺乏穩定的主體稅種作為財力保障。

在全國范圍內徹底取消農業稅后,基層財政的主體稅種更加缺失,地方政府財力更加困難。

三、優化稅收結構對壯大地方財力的思考和建議

筆者對稅收政策和征收方法、征收內容和征收范圍的調查,發現了稅收結構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通過對這些問題與不足的分析,認為,必須改進現行的稅收結構,優化其方式和內容,以達到最大限度征收稅費的目的,促進地方財力的壯大和充實。

(一)優化增量結構,提高稅收總量

一是進一步加大對土地使用稅征收的力度。土地使用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是優化稅收結構、增加地方財力的主要稅種之一。因此,凡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使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必需繳納土地使用稅。同時,要加強土地使用稅征收的管理,嚴格把關,做到應收盡收,確保無一漏征。

2、加大車船稅的征收力度。

除了《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車船外,其它車船必須繳納車船稅,確保征收到位。對于無牌、無照和沒入保險的機動車輛由地方政府協助地稅部門依法征收,在做好摸底的基礎上,做好征收工作。

3、強化運輸營業稅的征收。

在加大運輸營業稅征收的同時,要引導運輸企業將運輸、倉儲、包裝、配送等物流業務分離出來,單獨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實行獨立核算,方便納稅管理,以達到擴大地方稅基、壯大地方財力的目的。

4、依法征收契稅、耕地占用稅。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契稅、耕地占用稅成為地方財政收入新的增長點。契稅包括房屋契稅和土地契稅,對發生房屋權屬轉移、土地使用權轉移或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契稅和耕地占用稅。

5、密切關注地方稅收其他稅種。

具體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二)調整存量結構,擴大地方稅基。

1、當企業和個人的主營收入為銷售收入時,要采用分開經營方式,創造所需要的條件,將可計征營業稅的業務獨立出來,單獨繳納營業稅,對于其它附屬業務要單獨收稅。當主營收入為勞務收入時,要采用混合銷售,一并繳納營業稅。同時,對于銷售天然氣、供暖、供電、供水等業務的行業,一次性收取的開口費要按規定開具地稅發票,繳納營業稅;電力系統的建筑安裝、校表等應稅勞務和電力附加費業務要獨立出來,實行統一核算,繳納營業稅。

2、對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結合稅法規定分開納稅。銷售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規定自產貨物的企業,要申請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要把建筑業勞務價款和材料款分離,繳納營業稅。

3、凡是企業內部的建筑、安裝業務,設立相應的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承攬內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裝工程;企業內部存在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場地使用等業務,要單獨剝離出來,成立相應子公司。

4、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凡屬承包經營性質的餐廳,必須從單位中剝離出來,單獨辦理稅務登記證,繳納營業稅。

(三)優化增量結構,提高稅收總量

1、地稅、建設、發展計劃等部門要聯合行動,抓住工程項目信息和發票開具信息,由工程撥款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各類稅款。同時,實行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對所有建筑、安裝、筑橋、修路等施工企業,必須辦理工商注冊、地稅登記,發生業務時開具地稅發票并繳納地方各稅。

2、地稅、農稅、房管、國土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實行聯合辦公,信息聯網共享,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對房地產業稅收實行一體化管理,以房源控稅源,杜絕稅收流失。

3、國稅部門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

(四)堅持應收盡收,做大做好稅收“蛋糕”。

各地稅務部門要把培植稅源與加強征管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對稅費的精細化治理力度,切實把稅源變成稅收,不斷優化稅收收入結構。堅持“抓大不放小”的治稅思想,通過稅收政策的適度調節和征管辦法的有效實施,逐步提高地稅收入的比重。

篇6

    關鍵字:權利金;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China.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resources thorough economy, and Weakened the regulative action of grading income and th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Moreover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Oil-gas field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extent.Foreign major oil-produc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royalty system for the oil gas resources universally,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Enhance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oil-gas field enterprise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we Suggest using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uniting oil and gas resources taxes, uniformly collecting the royalty. 

    Keywords: royalty; resource rent tax;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油氣資源不同于其他礦產資源,隨著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影響世界各國經濟的重要元素,我國實行的是礦產資源稅費并存的制度,憑借所有權向開采海上石油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征收礦區使用費,其他油氣田企業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憑借政治權利向油氣田企業征收資源稅。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和油氣資源與國際的逐漸接軌,現行的油氣資源稅費政策與國外的權利金制度有一定的差距,建議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將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合并為權利金,建立油氣資源權利金制度。 

    1 國外權利金制度 

    權利金(Royalty)是礦業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礦產資源而支付的賠償[1],它是一種財產性收費,即不論贏利與否,均需向資源所有者繳納權利金,是資源所有者經濟權利的體現,其反應的是絕對地租的概念。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權利金制度,也有稱之為 “礦業稅”、“采礦稅”、“采掘稅”、“地下資源利用付費”、“采礦特許權稅”等,但其含義大體相同。它最早產生于二戰前和殖民地時期,經過長期的改革和調整,權利金制度不斷完善,在一些國家,為了鼓勵盡最大數量地開采油氣資源,防止油氣田企業采富棄貧,最大限度地體現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級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據油氣區塊內在質量差異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權利金。權利金制度已成為油氣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一個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權利金的收入,在許多礦業大國中,構成了國家財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1權利金的征收方式 

    大多數國家石油、天然氣采用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的方式征收權利金,從價權利金是指按照生產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氣的價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費用;從量權利金是指按照生產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氣的數量征收。也有國家的權利金與利潤掛鉤,與投資收益掛鉤,征收方式趨于多樣化[2]。例如,加拿大部分省所規定繳納的采礦稅,實質上是按利潤征收的權利金。 

    1.2權利金費率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礦業政策以及國際通行的慣例不同,各國權利金費率各不相同,大多數國家的石油、天然氣權利金費率在10%-20%之間。許多國家在調整礦業權制度時充分考慮了不同資源地的生產條件、品位、質量、規模等因素,并根據經濟發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調整。如美國1996年2月8日宣布調整重油權利金征收比例的條例以及減少邊際天然氣的權利金的提案。規定對于加權平均API度為6的重油僅征收 0.6%的權利金 ,而對于API度為20的輕質原油征收12.5%的權利金。同時,對邊際天然氣田的權利金實行減免。 

    部分國家油氣權利金費率[3] 

    國家 美國 馬來西亞 巴基斯坦 法國 挪威 沙特阿拉伯 委內瑞拉 

    內陸 外海 

    權利金 

    費率 12.5% 16.7% 10% 12.5% 8%-20% 8%-20% 20% 1%-16.7% 

    1.3權利金的征管 

    由于權利金專業性強,由稅務部門征收成本比較高,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權利金由礦政管理部門征收。但征收級別各不相同:例如,美國分別按土地隸屬關系歸由聯邦、州政府征收;加拿大、澳大利亞由聯邦政府征收;巴西由聯邦政府征收;印度由聯邦征收。這些權利金進入國家財政,在財政專立賬戶建立鼓勵油氣資源勘察、開發和保護環境的基金以及作為一般用途。 

    2 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費存在的問題 

    2.1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資源稅是以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解資源的級差收入,按照“普遍征收,級差調解”的原則而征收的一種稅。現行資源稅是1994年開始施行的第二代資源稅,與第一代資源稅相比,改革后的資源稅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照銷售量征稅,考慮到資源條件優劣的差別,對各個礦區實行一礦一率。然而現行的資源稅制在施行中暴露出與油氣田企業發展不適應的問題: 

    (1)資源稅定義為財產性收益不夠準確。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定義是國家財產收益,《礦產資源法》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這種定義混淆了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混淆了國家憑借政治權利征稅,憑借所有權征費的界限。既然資源稅屬于財產性收益,理應歸中央所有,但卻劃為地方稅,這與資源國家所有相矛盾。 

    (2) 對油氣資源的差別性考慮不夠[4]。考慮到不同油氣田資源條件優劣的差別,對油氣田企業資源稅設置了原油8-30元/噸,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的稅率區間。鑒于近年來油氣價格的不斷上漲,國家稅務局于2005年7月1日初次調整了油氣資源稅費率,原油調整至14-30元/噸,天然氣提高到7-15元/立方千米。由于油氣田開采不同時期其地質條件、開采難度、資源豐度不同,油氣田產量有一個由遞增到遞減的過程,而資源稅費率一成不變,導致油氣田企業在穩產期獲得超額利潤,在開發后期,隨著所獲收益的降低,提前廢棄油田,導致資源的浪費。資源稅率應該按照油田開采不同時期設立不同的標準,保證油田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現行資源稅沒有按油田區塊劃分稅率。即使同一油田也有資源豐度高的區塊,有資源豐度低的區塊,相互之間級差收入相當懸殊,不同油田之間地質構造、資源豐度相似的區塊在征收資源稅方面卻相當懸殊,從而導致對資源豐度不均進行級差調節作用失效。 

    (3)資源稅從量計征不夠合理。資源稅征收理論上應該體現公平的原則,由于不同的油氣田因儲量、井深、原油性質等資源條件的不同,經濟效益存在差異。第二代資源稅采用從量計征,即不論盈利與否,盈利多少,都按照礦產品銷售(自用)原礦產量的一定標準固定征收,與資源是否存在級差收益無關。而且在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過低的資源稅率使級差收益基本流入到企業,顯示不出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職能。資源稅從量征收,容易造成采富棄貧,不利于油氣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而且反映不出資源市場價格的變化,不符合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收向遞增稅制發展的趨勢。 

    2.2礦產資源補償費存在的問題 

    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是我國礦產資源有償制度的主要內容,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并以此保證國家資源性資產權益的實現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油氣田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存在的問題如下: 

    (1)補償費費率過低。礦產資源補償費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的高低反映的是資源供求的平衡關系,資源也是一種生產要素,也要遵循供求平衡決定市場價格的基本規則。對于石油資源來說,我國資源補償費費率低,不足以反映國家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在性質上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相對于多數市場經濟國家的權利金,而且起步費率較低,僅為1%,不僅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一些發展中國家還要低。 

    (2)礦產資源補償費名不副實。石油資源作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它的消耗要得到相應的補償,礦產資源補償費起初的征收目的是為了補充地質勘探經費的不足,保證礦業經濟及社會經濟再生產的繼續運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實質上是在礦產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前提下,國家憑借礦產資源所有權地位向開發使用礦產資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從而保證其所有者權益的實現。我國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而形成并初步發展起來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其收入應上繳國家,歸全民所有,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10條卻表明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共享,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3)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規定油氣資源不適用。首先,《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中有關減免稅的情況都是涉及固體礦,在開采油氣資源時,由于存在低豐度、低滲透、低產能的油氣區塊,導致石油企業開采利潤的減少,油氣開采企業無法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申請減免。其次,補償費的計算公式不適合油氣資源。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公式為: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率×開采回采系數。其中,“開采回采系數”適用于固體礦藏,而石油、天然氣屬于流體礦藏,開采時是利用地層壓力將其從孔隙中抽出,每一個油氣開發單元都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從開發到廢棄,需要幾十年的時間,這樣,在這段期間內是無法準確算出其開采回采系數的[4]。 

    (4)礦產資源補償費管理體制不合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是國家憑借所有人的身份向資源的使用者征收的,理應由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政府礦業主管部門征收。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有一批市(地)、縣(市)級地礦行政機構沒有進入政府序列,經費沒有進入地方財政,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靠自收自支解決,有的地礦行政機構過度膨脹,經費過高,存在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截留挪用的現象。 

    3 實施權利金制度的必要性 

    鑒于油氣資源稅費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取消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統一實行權利金制度。其必要性表現為: 

    (1)實行權利金制度是維護國家資源性資產權益的需要。權利金屬于財產性收益,國家作為所有者讓渡了油氣資源的使用權,作為資源的開采者,無論盈利與否,只要開采了國家的油氣資源,均須向國家付費。另外,隨著國內石油大企業的海外上市,油氣價格上漲所帶來的超額收益越來越多的流入到國外投資者手中。摒棄舊的資源稅制,建立維護國家資源所有者利益的權利金制度刻不容緩。 

    (2)實行權利金制度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國外主要產油國或地區對礦產資源實行權利金制度,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參與競爭與合作的機會大大增加,實行權利金制度容易被國外石油公司所接受,促進我國油氣勘探開發市場的對外開放。 

    (3)實行權利金制度是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的需要。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費體系不僅很難適應資源資產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稅費并存導致稅費之間調節作用和效力不協調,還有重復征稅的嫌疑。不合理的稅制加大處于開采后期的油氣田企業負擔,影響企業的發展。 

    (4)實行權利金制度是有效調節油氣資源合理開發的需要。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是對油氣資源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課稅,這樣就客觀的鼓勵了資源的過度開采,致使濫采富礦和采富棄貧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資源的浪費,嚴重影響了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制定合理的權利金制度,使企業盡量充分開發油氣資源,提高油氣田企業的總收益。 

    4 實施權利金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 

    (1)權利金費率的確定。鑒于目前油氣資源稅費過低給國家利益帶來的損害,權利金費率應高于現行資源稅費之和,維護國家資源所有者權益。費率的制定應具有靈活性,能夠反應油氣價格的變動,同時為了起到級差調節的作用,建議采用滑動稅率。適當的權利金費率可促使油氣田企業合理充分的開發資源,避免企業為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資源浪費,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 

    (2)權利金的征管部門。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分別由礦業主管管部門和稅政部門征收,實行權利金制度后,將由代表所有者國家利益的政府礦業主管部門征收,上繳財政。由于權利金征收的專業性強,這就要求,礦政部門的征收工作與礦業權管理相結合,提高效率,稅政部門放權后,做好善后工作。 

    (3)權利金的使用方向。建議權利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平衡中央與地方在油氣資源收益上的利益關系。考慮到國家具有資源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國家財政應把部分權利金用于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以及資源保護,保證油氣田企業可持續發展。劃歸地方的權利金主要應用于補償油氣資源開發對地方環境的破壞,另外地方政府可用來發展本地經濟,促進資源地由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 

    (4)權利金的優惠措施。為了鼓勵資源條件差、處于開發中后期的油氣田、邊際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風險油田的勘探開發活動,促進油氣資源的有效利用,在權利金的設計上要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上述油氣田企業權利金的征收上采取減征或免征。 

    參考文獻: 

    [1] 馬偉. 國外礦業稅收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 稅務研究,2006 年第7 期. 

    [2] 宋 梅,王立杰,張彥平.我國礦業稅費制度改革的國際比較及建議.中國礦業, 2006.2,第15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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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稅代征(基金)費的基本情況

(一)地稅代征(基金)費的種類。

目前,由于全省各地有所差異,地稅代征(基金)費的種類有所不同,但大體有價格調節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工會經費、殘疾人保障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水庫建設基金、社會保障費等,主要涉及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迫切需要資金和亟待解決問題的一些領域。

(二)地稅代征(基金)費的征收地位。

就當前的征收情況看,地稅代征(基金)費大多屬于從屬地位。當然,(基金)費從法律地位上也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補充,它的征收規模與稅收比起來肯定不能同日而語,但作為稅收之外它能起的調節作用而言,它的征收地位也應該引起一定程度的重視。值得欣慰的是,我們省局為此成立專門的征管機構(基金)費處,以期全面加強征管,從宏觀層面大力協調各項代征(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地稅代征(基金)費的入庫情況(以四項基金為例)。

1.從近四年的入庫總量上看:從2007年~2010年7月,四項代征(基金)費在總量上都保持了穩定增長,占區級一般預算收入的比重基本維持在10%左右,一般增長比大多在9%以上,與工商各稅增長相比,基金的綜合增長比相對較為穩定,維持在11%左右。這說明近幾年來代征(基金)費征收工作在與稅收收入和區級一般預算收入保持同比增長的同時,征管力度沒有被弱化,而且還有小幅強化趨勢,但征管手段上還未出現較大突破,始終維持在原有的征管水平。

2.從月度、季度分階段入庫情況看:從月度、季度分階段入庫情況看代征(基金)費季度及年底征收情況較好,征收力度較大,但同時年底最后一個季度入庫數幾乎占到全年入庫數的50%,這說明在代征基金征收過程中,收入的均衡入庫做得不理想,年底一般突擊入庫,為完成任務而完成任務,這使應征數可能偏離實際。不過這在代征(基金)費征管中應該是一個普遍現象,因為稅收任務吃緊,必將分散有限的征管精力。這有待于通過征管的法制化進行解決。

3.從分行業入庫情況看:四項(基金)費入庫主要集中在商品流通、廣告、房地產、建安、餐飲、住宿、IT等行業,尤其是商品流通業基本占據入庫數的半壁江山(數據取樣區局基本沒有金融業、郵電通信業、制造業數據參照)。在這四項(基金)費中,防洪和價調主要取決于企業的銷售(營業)額,因此商品流通、房地產、建安等行業為主要征收對象,如與同期行業入庫稅額相比,商品流通業負擔率較重,這說明政策制訂未充分考慮行業之間的利潤差異,導致行業之間征繳力度的嚴重不平衡。工會經費及殘保金主要取決于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人數,因此從業人數較多或工資水平較高的行業將成為主要征收對象。而由于法人主體性質的原因,衛生行業和醫療行業盡管從業人數較多,工資水平較高但基本不再征收之列,這不能不說是制度上的缺憾。

(四)代征(基金)費申報和繳庫管理。

四項(基金)費中除殘保金外其他三項基金都由地稅局全面代征,而殘保金游離此之外,申報審核在市殘聯,征收入庫在地稅局。四項(基金)費都實現了機打開票,但銷號入庫的過程不盡相同,防洪和價調企業入庫指定銀行后,再由指定銀行傳遞給市局,市局再轉辦稅服務廳銷號入庫。殘保金與稅票銷號入庫程序相同。工會經費由工會在指定銀行拿票后轉辦稅服務廳銷號入庫。因此在征收管理上對四項(基金)費的程序有必要統一和完善。

二、代征(基金)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征管難點

長期以來,由于代征(基金)費缺乏強力有效的法律保護措施,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賦予地稅部門在征收(基金)費中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再加之地稅部門內部對代征各項規費缺乏足夠認識,從而導致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管理不規范,這就給代征工作帶來了很大的矛盾和困難。

(一)對代征工作普遍缺乏足夠認識。這包括兩方面:一方面地稅部門普遍存在重稅輕費觀念,實踐中很難達到稅費并重。多數征收單位仍把代征工作當作稅收工作的“附屬”,認為是稅收的額外負擔,也就只在稅收工作的間隙臨時抓一下,還沒有真正把代征管理溶于稅收管理之中。另一方面納稅人對依法繳納各項稅收的責任與義務認識較深,但對地稅部門代征的各項(基金)費就不大理解,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有費少繳、欠費不繳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依法治費阻力較大,征收手段不強。目前社會和企業對地稅部門代征的認識還不是很高,主動納費意識較差,配合程度較低,形成一個良好的征收環境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從征收手段來講,稅費有很大的差別,對抗稅不繳的可以采取扣壓物品、強制執行等措施。但對代征(基金)費的征收,在實際征收工作中更多地是協商。在目前的有關(基金)費征收的法律、法規中,對不繳納或不按時繳納(基金)費的企業基本沒有強制手段,雖然有些費種可以加收滯納金、罰款,但執行起來難度非常大,這使(基金)費的征收管理還有待完善。

(三)(基金)費征管基礎薄弱。

1.地稅部門代征(基金)費以來,多數基層單位沒有在日常工作中收集、設立相關的數據資料和建立檔案冊籍,對費源底數和征收前景不是十分清楚,給征收工作帶來一定盲目性。

2.征收不到位。目前,部分征收單位只是單純地為了完成任務,不能真正做到依法征費,應收盡收,完成任務存在抓“大戶”的現象。

3.規章不健全。對于(基金)費的征收往往重任務的完成,而沒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去思考如何建立、完善各項費用的征收管理制度,基層單位多數憑經驗辦事,大多停留在粗放式征收管理階段,急需健全、完善規范的(基金)費征管規章制度。

4.征收措施和征收方式的不統一。由于(基金)費制度的制定由不同部門完成,因此規章的基本要素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這給(基金)費征收工作帶來一定問題。

5.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有些(基金)費相關部門全權委托地稅部門征收,有些(基金)費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干預太多,使實際操作中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工作不同步的情況,有時直接影響到(基金)費的征管效果。

6.(基金)費減免制度不完善,有些企業存在困難時,沒有相應的救濟安排,抵觸情緒大,征收工作有時無法開展。

三、代征(基金)費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覺得代征(基金)費工作要加強規范化建設的同時,應實行與稅收同征同管同查一體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堅持稅費并舉、以稅帶費、以費促稅的原則,充分利用在稅收管理中積累的征管經驗、網絡信息等優勢,把代征工作融入到稅收管理的大格局中,實施(基金)費與稅收同征、同管、同查的一體化管理辦法。

(一)(基金)費政策宣傳與稅收宣傳同步開展。代征工作必須做好宣傳發動,只有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贏得政府支持、部門配合和企業理解,才會提高依法繳納(基金)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提高認識,把各項(基金)費作為小稅種一樣同步管理。要自上而下改變以往就稅論稅的狹隘觀念,真正把思想轉到稅費并重的認識上來。

(三)比照稅收制度統一(基金)費征收方式與管理制度。(基金)費管理必須具備整套科學、完善的管理體系,而不是現在各自為戰的管理方式,既然要求(基金)費納入規范化管理,那么無疑需要統一部署。比如在征收過程中統一印制、統一使用各種表證單書等,出臺有利于(基金)費征收管理、有利于發揮(基金)費管理部門積極性的管理制度。

(四)(基金)費與稅收實行同征管理,納入收入任務考核機制。建立收入進度督導機制,做好費源分析與預警管理同步進行,逐月通報收入情況,解決基金代征工作中潛在的問題,防止大起大落和前后脫節,有力促進(基金)費任務的均衡和足額入庫。

(五)從法律、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賦予稅務機關征收各項規費的權利,要賦予稅務機關完整的征收權,使稅務機關能夠旗幟鮮明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征收的全過程包括基數的核定、征繳入庫、處罰、催繳等全部稅務機關依法完成,力爭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六)在開展稅收檢查的同時,一并對(基金)費進行檢查。內查各征收單位代征工作開展情況,外查企業偷漏基金和稅費現象,對查處的案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形成嚴厲打擊偷逃基金的大環境,發揮應有的警示教育作用。

(七)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務機制。充分利用現有的辦稅資源,對基金代征實行“一窗式”服務,主動為企業提供規范、文明、便捷、高效的服務,營造了文明和諧的征收氛圍。

篇8

一、物管行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物管企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物管行業的納稅意識普遍淡薄,為了達到少繳稅費的目的、不少納稅人千方百計偷逃稅款,究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幾種:

1、企業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偷逃稅。由于企業未辦理稅務登記,致使稅收管理員無法將其納入正常管理,從而偷逃稅款。

2、故意混淆收入類型進行偷逃稅。如:有的物業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同一法人,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扶植物業公司將部分未銷售房產的租賃收入劃歸物業公司收取。而物管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套用低稅率或只申報部分稅收,從而少繳稅。

3、采取帳外經營方式進行偷逃稅。企業采取收入不入帳或以成本抵收入等方式隱瞞收入和利潤。如:只對正規核算單位開具正式發票,對其他業主不開具正式發票;直接收取現金或業主以其他方式支付物管費的不開或少開發票;直接將本公司開支取得的發票給業主入帳;直接將在業主處消費的費用與物管費互抵,互不開具發票等。

4、利用發票違章行為進行偷逃稅。一是非法代開發票。一些小規模物管業主為了隱瞞收入規模,便委托具有領票資格的較大物業公司為自己代開發票;二是使用收款收據或國稅部門的商業銷售發票來收取物業管理費;三是開具發票時采取“大頭小尾”(金額填寫欄大,裁剪金額小);四是使用虛假發票收取物業管理費。

5、虛列開支增加成本進行偷逃稅。如:物業公司制造虛假的考勤名單,多列工資支出;虛列小區綠化、道路、路燈等維修成本;列支與本公司無關的費用等。

(二)稅務機關方面存在的問題

物管行業普遍存在偷逃稅的現象,也暴露了稅務機關的監管不到位,主要表現在:

1、日常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少數稅收管理員稅源管理觀念滯后。在當前稅源管理過程中,陳舊、機械、單一地以實現稅收的多少為標準,籠統地將納稅人劃分為重點稅源和非重點稅源,重點稅源重點管理,從而將更多的征管力量和注意力都放在了納稅大戶的重點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的稅源管理;其次是稅收管理員思想上存在“不好管就懶得管”的想法。在日常的工作中“巡查巡管”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大都是“掛在口上,停在紙上”。從而對物管企業管得不深、查得不細,就賬查賬,沒有深入翔實了解物管企業的經營狀況。再次是打擊力度不夠。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稅務部門在查處物管企業偷逃稅違法行為時,常常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沒有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量,助長了偷逃稅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2、發票管理不到位。物管行業發票管理存在的問題也較為突出:一是發票日常稽核的力度不夠,納稅評估和納稅人發票領購使用情況不能有機結合;二發票處罰缺乏一定的公開透明性,不能對用票單位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

3、稅收征管方式不一,導致稅負不公。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對物業管理行業稅收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率征收、查帳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由于征收方式不同,從而造成同行業納稅人稅費負擔率相差較大。

4、稅收征管手段不科學,導致稅款流失。管理部門對物業公司核定的稅額不是建立在廣泛開展稅源調查的基礎上,而只是以簡單的評估來確定,使得定額與實際營業額相差懸殊;對查帳征收方式的物業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也是流于形式,應稅所得額遠遠小于企業的正常利潤。

5、部門之間協調不力,信息掌握不全。管理部門缺乏與工商、公安、房管、房地產公司等相關部門的聯系,不能及時掌握物管企業的經營信息,從而導致對物管企業的經營規模不清楚,稅收鑒定不準確。

二、加強物管行業稅收管理的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稅收意識。針對物管行業納稅意識淡薄的現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行之有效的稅法宣傳活動,強化物管企業的納稅意識。同時,積極開展稅收知識宣傳進小區的活動,向小區業主宣傳國家稅收政策,以提高小區業主的協稅意識和索票意識。

2、加強稅源調查,實現精細化管理。稅收管理員應認真進行稅源調查,摸清稅源情況,詳細了解物管企業經營的樓盤名稱、地點、小區建筑面積、業主數量、企業從業人數、管理期限、物管費收取標準以及是否有房屋出租等等,從而全面掌握物管企業的經營信息,并分戶建立健全企業征收臺賬。

3、加強巡查巡管,督促建賬立簿。在巡查巡管中,要根據物管企業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督促、輔導物管企業設置帳簿,規范其納稅行為。對于有建帳能力的企業要求其盡快建帳;對于沒有建帳能力的企業,要輔導其建立收支粘貼簿。

4、加強發票管理、實行“以票管稅”。一是要求物管企業嚴格按規定使用發票,并按經營項目如實填寫發票內容;二是加強發票稽核,對物業公司兼營房屋租賃業務的,隨時抽查物業公司發票使用情況,切實落實對企業在領購、換購發票時進行核對的工作要求,真正發揮發票稽核在發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大發票檢查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發票各聯次的核對檢查力度,如果企業未按規定使用發票,一律按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從源頭上減少物管行業發票違法行為的發生。

5、科學分析測算,完善納稅評估。首先要建立科學、實用的物管行業稅收納稅評估模型,分析物管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測算實際納稅與應納稅額的差距,從中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其次要加強物管行業稅源比對工作,綜合分析行業總體稅收狀況和企業納稅情況,結合實際制定行業平均利潤率和平均稅負評估指標,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提高稅源監控的廣度和深度;再次要加強對稅負異常企業的嚴格監控。對于零申報、低稅負、不繳不報的異常戶要列入重點監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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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燃油稅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們期待已久的燃油稅改革歷經十四年“千呼萬喚始出來”。這是當前我國稅制改革中繼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出臺的又一項重大舉措,對社會許多行業及人們的生活將產生重大影響,但對委屬企業經濟指標的影響不明顯。

一、 燃油稅改革基本內容

2008年1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同時,將價內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

燃油稅改革就是將現有的養路費轉換成燃油稅,實行“捆綁”收費。這種燃油稅制實質上是通過將養路費“捆綁”到油價上,將每輛汽車要交的養路費轉換成稅費,在道路等公共設施日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體現了“多用多繳,少用少繳”的公平原則。它利用稅收杠桿引導燃油消費者節能減排,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于國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關于燃油稅的稅負及征收問題

1、燃油稅占汽油零售價34.6%

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實施燃油稅。美國對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稅,英國稅率是73%項目管理論文,日本稅率是120%,德國稅率是260%,法國稅率是300%。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燃油稅稅負大體為40%左右,韓國、印度、新加坡、俄羅斯、中國香港和澳門的汽油零售價格中燃油稅所占比重分別為31.5%、52.1%、26.1%、44.2%和39.3%。

我國成品油消費稅改革后,稅在汽油和柴油零售價格中所占比重將分別達到34.6%和30.7%,仍低于周邊國家和地區燃油稅稅負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稅通過生產環節征收

目前我國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國石油和中國石化兩大集團生產的,燃油稅通過生產環節征收,納稅人和稅源相對集中,可以降低征納成本。如果在批發和零售環節征收,核算比較復雜,同時容易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產環節征收成品油消費稅,還可以促進中央與地方政府理順分配機制。成品油消費稅是從原屬于地方收入的養路費等轉化而來的,改革后先作為中央稅,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將收入分配給地方,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收入行為,加強監管,保證成品油消費稅收入專款專用。

3、燃油稅從量征收多用多繳

從國際來看,燃油稅的征收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從量征收,二是從價征收。從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來決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繳,如美國、加拿大等國;而從價征收,即以現有成品油價格為基準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據油價變動而浮動,如德國。

這次稅費改革采取從量征收主要是為了形成稅收與油品價格變動沒有直接關系,只與用油量多少直接關聯的機制,而且成品油消費稅從量征收比較簡便站。

三、燃油稅改革對四大行業的影響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將開始實施,對與此相關的汽車運輸、石油化工、汽車、航空航運等四大行業影響各不相同。

1、汽車運輸業:費用明顯降低

燃油稅改革對汽車運輸業而言,將減少公路養路費、公路運

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三項費用支出,大幅度降低運輸成本。以河北省一輛25噸的貨車為例,每月每噸養路費190元,養路費月支出4750元;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每月1500元左右,三項費用合計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費用7-8萬元。

2、石油化工: 煉油毛利由虧轉盈

由于國家和地方都沒有含稅油的總量數據,石油商通常會減少含稅油量而增加非含稅油量。這樣項目管理論文,本來隨著國際油價的下降而相應下調的國內成品油價格,有很大一部分實際上保住了原來高價位,燃油稅改后,兩大石油集團業績會比大家預期的要好。同時,推進成品油價改,有利于長期理順價格機制。2009年國內煉油毛利將從-752元/噸上升至68.7元/噸以上,實現扭虧為盈。銀河證券認為,因為燃油稅改革的推出將上調中國石油2009年業績至1.05元,上調中國石化2009年業績預測至0.65元,。

3、汽車業: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個月,國產越野車銷量同比增長39.72%,進口越野車更是增勢迅猛。缺乏稅收等經濟調控手段正是高油價背景下“耗油大車”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稅的推出,行業對于中小排量車型、柴油車型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與生產將有所傾斜,也將給一些具有先進動力技術的生產企業帶來空前的機遇。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擁有家庭轎車的私家車主而言,在考慮稅費支出時可以計算稅費平衡點的行駛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標準,每月可減少養路費支出105元,年節約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稅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測算,稅費平衡點為每月行駛1312.5公里,即月行駛超過1312.5公里,燃油稅大于養路費;月行駛不超過1312.5公里,燃油稅小于養路費,與改革前相比費用減少。

4、航空航運業:直接影響有限

對航運業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為動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發電,兩者的比例約為9:1。根據目前情況,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稅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較低,其價格上漲對上公司業績影響不大。

對航空業而言,由于航油不屬于燃油稅征收范圍,故開征燃油稅對航空業沒有影響。考慮到航油占航空公司總成本的比例已高達40%,隨著國內航油價格的下調,將有利于緩解航空公司經營壓力,對航空公司形成利好。

篇10

一、財政原則

稅收的財政原則是指稅收應能為國家財政提供穩定充裕的財政收入來源。現代市場經濟中,稅收的收入分配功能和調節經濟功能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稅收仍然構成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在設計稅制時,必須考慮稅種的聚財功能。

1.財政原則與農業稅

從我國建國后的歷史來看,農業稅在建國初期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當時為了減輕農民負擔,鼓勵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國家采取了輕稅、增產不增稅的政策。而且稅率和計稅常產一定就是幾十年,如安徽省的稅率和計稅常產是1963年確定的,一直沿用到1993年。稅率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據以征稅的耕地常產則應該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可是各地的計稅常產與稅率一起固定,這就導致了農業稅實際稅率隨產量增加而下降的結果。到1994年,全國平均實際農業稅率為2.4%.于是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由于許多地方的鄉鎮工商業仍很薄弱,農業稅收入太少,鄉村財政無法運轉,在上級財政不給予支持的情況下,只好向農民伸手。可以說,農業稅的聚財功能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日漸弱化,而農民負擔并未得到減輕,這與國家制定農業稅率的初衷是相違背的。那么,是否應該提高農業稅稅率呢?筆者認為需要綜合考慮。首先,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把農業創造的價值大量轉給工業,農民實際負擔遠大于農業稅率。而且,在如此長的時期內農民都擔負著扶持工業發展的重擔,又享受不到國家對城鎮居民的各種的補貼,幾乎沒有能力對農業進行必要的投入,長期如此,為農業的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進行,國家逐漸理順糧食價格,使其與價值相符,農民種糧的熱情剛剛有所恢復,不宜大幅度提高稅率。其次,我國的農業基礎仍然十分薄弱,尚未培養起抗拒風險、自我保護的能力;而且,加入世貿組織后,農業將要遭受的沖擊不容忽視,國家應加大對農業的扶持力度,增稅未免與此背道而馳。特別是1999年、2000年糧食價格走低,已經嚴重挫傷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2001年剛剛有所好轉,一定要給農民足夠長的恢復期,保證農業的平衡發展。最后,廣大農民已經掌握了中央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增稅肯定會引起強烈的抵觸情緒,導致農村社會動蕩,與中央保持穩定的大局相對立。但這并不是說,農業稅就應維護不變,而是要與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在適當的時機調整計稅常產,重新丈量土地,使得稅率真正落到實處。

2.財政原則與“三提五統”

目前理論界比較統一的認識是:三提留的經濟性質有別于五統籌,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收取一定的“三提留”資金,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集體與個體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鄉鎮財政不得占用,而鄉統籌作為提供本鄉(鎮)公共產品的資金來源,可以由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稅來代替其地位。安徽省以及河南省幾個縣的做法是:取消鄉統籌費,取消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工和義務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以農業部的20%為上限征收農業稅附加,作為村提留。改革試點的實際情況是,新的農村稅費征收辦法帶來了多方面的問題,最為突出的包括:(1)縣鄉財政的收支矛盾趨于尖銳化,表現為收支缺口較大,同時農村原來依靠“三提五統”支持的事業,如鄉鎮道路建設、優撫、五保戶贍養、計劃生育、民兵訓練等基本上都轉移到鄉鎮政府的預算開支中,增加了財政的困難。(2)基礎教育投入存在缺口。(3)村級公共職能的運轉經費不足,“一事一議”難以操作。(4)鄉村債務負擔沉重,化解難度大。(5)逐步取消“兩工”雖然有助于減輕農民負擔,但也造成了諸多不便和新的矛盾。(6)五保戶供養難以解決。從這些問題中可以看出,改革之后的農村稅費無法保證鄉鎮財政的正常運轉,而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也難以發揮作用。這一方面有對鄉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夠的原因,但更為重要的是,鄉鎮承擔了過多的事權,但卻沒有相應的財權,于是出現了入不敷出的局面。當然,鄉鎮機構臃腫、個別地方干部吃喝之風盛行也是鄉鎮財力緊張的原因之一。所以,不能為彌補鄉鎮財政收支缺口而增加收費,而應通過增加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將本來由鄉鎮承擔的事權變為由各級共同承擔(根據各種公共品的受益范圍確定由哪幾級財政負擔),將鄉鎮財政從困境中解脫出來。同時,必須精簡機構,縮減鄉鎮行政開支。

二、公平原則

如何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任何分配政策都無法回避的問題,農村稅費改革也是如此。在我國各種自然人納稅人中,農民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表現在:第一,人數眾多,八億多農民構成了世界之最;第二,與其他自然人納稅人相比,農民直接向國家交納農業稅,納稅觀念較強,而城鎮中由于工商稅收構成主要稅收收入,來自個人的部分很少,再加上個人所得稅漏管漏征嚴重,造成了大部分城鎮居民納稅意識淡薄。農民納稅人人數多、納稅觀念強的特點,決定了在處理農業、農村分配關系時必須把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目前,農民稅費負擔不公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農民承擔了超出其受益范圍的公共服務成本,也就是說,交了錢,卻未享受到應有的服務;第二,農民之間負擔不公平,存在著苦樂不均的現象。

1.城鄉之間的負擔不公

正如前文所述,建國以來農業創造的價值大量轉移到工業中去,農民為工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但從工業發展乃至整個社會進步中獲得的收益卻遠遠少于城鎮人口。城鄉差別、工農差別的逐漸擴大便是城鄉之間負擔不公的表現之一。農村稅費改革之前,鄉統籌主要用于農村教育、計劃生育、五保戶供養、鄉村道路建設、民兵訓練等公共服務的提供。2000年安徽省取消了鄉統籌,四川省雙流縣則保留了鄉統籌和村提留。但是,無論是否保留鄉統籌和村提留,鄉鎮的事權并未減少,原來以三提五統為資金支持的事業還要辦下去,于是鄉鎮財力緊張的狀況愈加嚴重。其原因并不在于鄉鎮收入太少,而在于鄉鎮承擔了過多的事權。也就是說,鄉鎮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受益范圍超出了鄉鎮,甚至是全國受益,尤為突出的是,鄉鎮承擔了幾乎全部的農村教育支出,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農村教育支出主要是用于基礎教育,即中小學教育,而不同層次的教育其效益的外溢程度是不同的,基礎教育的外溢性最強,是全國性公共產品。在農村接受基礎教育并不代表今后就要在農村就業,現實情況是許多農家子弟通過升學進入城市,不再服務于農業、農村,農村基本上得不到回報。也就是說,農村承擔了城市勞動力的教育成本,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從全國教育經費支出來看,1997年農村小學生人數占全國小學在校生的69.7%,但只獲得60.5%的財政性教育經費;農村初中學生人數占全國初中在校生的56.7%,只獲得了48.7%的財政性教育經費。另一方面,農村公辦、民辦教師的工資支出占鄉財政支出的比重在有些地區占到50%甚至還要多,而且越是落后的地區,比重越高。安徽省一項三縣十鄉鎮的調查表明,教師工資占全部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的比重平均為75.2%,最高達93.1%.基礎教育、計劃生育、民兵訓練都是全國性公共產品,并不專屬于某地方某部分居民的利益和事業,但這些事權主要由鄉鎮政府以及村負責。這無疑增加了農民的負擔。

2.農民之間的負擔不公

2000年各地改革的方案不同,但均有不同程度的負擔不公的現象。四川省雙流縣改革試點的做法是“費隨稅走”,即按照農民所繳納農業稅的一定比例征收三提五統,稅費全部與土地掛鉤,所導致的問題是:種地農民與不種地農民稅負不公,不種地的農民基本沒有負擔,而由種地的農民承擔全部的三提五統;地域稅負不公,城郊農民土地少、負擔輕,而邊遠山區人均土地面積較多,負擔重。而邊遠地區的各項條件本來就比城郊差,這樣只會擴大兩者之間的差距。以上是收費方面的不公,農業稅征收方面則存在著“有地無稅”、“有稅無地”的現象。一是在核實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時,一些村組為了自身利益可能出現漏報、瞞報土地及新開墾耕地不上報等情況,造成計稅土地面積不實,形成“有地無稅”;二是因道路、農田水利、公益事業等基本建設擠占沒有核減的計稅土地等原因,造成“有稅無地”。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這部分稅賦會轉嫁到農民頭上,據實征收成為空談。因此,核實田畝,合理確定常產和計稅面積,不僅是目前稅費改革急需進行的一項基礎工作,也可以為今后農業稅的征收創造良好的條件。如果負擔不均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必然會引起農民的不滿情緒,激發新的農村社會矛盾,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由于農村地域遼闊,各地情況差別很大,想找到一個適合所有地區的計征方法不太可能,必須根據各地實際,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例如在糧食產區,可以采用費隨稅走的方法,對于那些承包土地少而以其他副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可考慮單獨制定一套方法,以區別對待。

三、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包含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方面。稅收的經濟效率旨在考察稅收對社會資源配置和經濟機制運行的影響狀況。稅收的行政效率旨在考察稅務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狀況。

1.行政效率與農村稅費

稅收的行政效率主要決定于征收方式和計征的復雜程度。安徽省、河北省部分試點縣的做法是,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有的地方稱統籌費)折實征收,依率納糧;分為夏季和秋季兩次征收,如農民自愿一次繳納,也可以在夏季征收完畢;稅入國庫,費歸鄉村。從安徽太和、河北正定的改革試點實踐情況看,這一辦法在傳統農區受到農民群眾和基層干部的歡迎。當夏秋兩季征收時,農民踴躍交糧,一般在十天左右就可完成任務。由于是無償繳納公糧,不需要向農村收購點投放大量現金,既降低了費用,又減少“打白條”現象,真正做到農民、干部、部門、政府各方面都滿意,征收成本大為降低。由此可見,改革后稅收的行政效率得到了顯著提高,應繼續堅持。但是,我們應注意到,農業稅制建設的落后給農業稅收的征管帶來了諸多不便。建國幾十年來,特別是黨的以來,農業經濟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于法制建設落后,1958年的《農業稅條例》已不再適應農業稅征管的需要,造成農業稅收征管過程中法律依據不充分,依法治稅難度較大。在實際工作中,農業稅的協稅護稅要么很難開展,要么就超出了法律賦予的權限,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違背了法律精神。因此,立法機關應修訂針對農業稅收的法規、規章,為農業稅收的依法治稅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2.經濟效率與農村稅費

在商品經濟社會中,越來越多的稅收采取貨幣征收的形式,而現行農村稅費仍保留著實物征收的形式,這主要是由我國的國情和農業稅費自身的特點決定的。首先,糧食既是一種經濟物資,又是一種戰略性的儲備物資。為保證城鎮居民用糧、軍需用糧、救災用糧及其必要的后備等,國家必須掌握充足的糧源。過去長期以來,在我國糧食狀況并不寬裕的情況下,國家采取糧食定購政策,基本滿足了社會各方面的糧食需求,促進了社會穩定。實踐證明,糧食定購政策是控制糧源、調控糧食市場的一個重要途徑,不能輕易改變。通過農民交公糧,既實現了農民對國家的義務,又保證了國家穩定獲取這一必備物資,可謂一舉兩得。更重要的是,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有的地方是三提五統)采取農民交公糧的方式,可以促進糧食品種結構和種植業結構的調整。我國的現實是,一方面,糧食出現賣難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國糧食的人均消費水平遠低于發達國家。造成這一看似矛盾的現象的根源是,糧食品種結構不符合農業進一步發展的要求。在解決溫飽問題后,應該著重發展畜牧業,開辟新的糧食消費增長點。具體地說,就是在保證全國人民的口糧供應和儲備的基礎上,擴大飼料用糧的種植比重,同時,搞好“大農業”的種植結構調整,可適當將一部分耕地改種優質牧草,為畜牧業的發展提供充足的飼料供應。農業稅在這一方面大有作為。通過規定繳納公糧的品種和比重,可以引導農民改變單一的種植結構,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例如,規定公糧的一部分必須是符合人民群眾口味的優質口糧,另一部分必須是可作為飼料的玉米或者工業原料糧,這樣,既可提高糧食的消費水平,又為農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當然,在規定具體的征收品種和比重時需審慎行事,充分考慮糧食流通體制的配套改革和加工業的配套建設,避免出現代替農民決策的現象。

稅費改革不僅減輕了農民負擔,而且進一步深化了農村管理體制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發生根本性變化,但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不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稅費改革通過調整和規范國家、集體與農民的利益關系,充分保障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產所有權,鞏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健全農村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同時,促進農村基層政權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職能,精簡鄉鎮機構和人員,推進村民自治,完善農村管理體制,使農村上層建筑更好地適應變化了的經濟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稅費改革所帶來的效率改進絕不是僅僅局限于經濟領域之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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