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相關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27 15:18:4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反洗錢相關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反洗錢工作一直是我行的常規性重點工作,由反洗錢專管員主要負責,全體員工共同學習參與。按照上級行的安排,在此期間開展的宣傳活動,也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將反洗錢思想推廣到普通群眾中,助力培養全民反洗錢意識的樹立工程。
首先,組織全員系統地了解反洗錢相關知識,掌握可疑資金的識別和分析,加強柜面宣傳,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各級人行的有關規定。利用晨會時間集中學習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強化反洗錢意識,增強崗位反洗錢工作履職能力。
其次,在網點積極開展宣傳、宣講。 利用網點宣傳電子屏等工具播放反洗錢宣傳視頻短片,LED顯示屏滾動播放反洗錢宣傳標語,在網點大廳和工作臺擺放反洗錢知識宣傳手冊和折頁,積極向客戶宣傳反洗錢知識,金融從業者不僅是從自身做到,更要做好社會宣傳的工作,承擔社會責任,增強客戶金融風險防范意識,引導樹立理性科學的投資理念。
篇2
【關鍵詞】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 成員單位 協調機制構建 有效途徑 甘肅省平涼市 調查與思考
一、甘肅省平涼市基本情況
平涼市位于甘肅省東部,地處陜甘寧三省區交匯處,是古“絲綢之路”的必經重鎮,素有隴上“旱碼頭”之稱。全市轄六縣一區,2016年全市總土地面積1.12萬平方公里,總人口209.23萬人,其中:城鎮人口72.12萬人。近年,人行平涼中支緊密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反洗錢成員單位間協調溝通機制建設,初步形成了反洗錢工作合力。
(一)建立全市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為適應新形勢下反洗錢工作需要,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以防為主、打防結合、密切協作、高效務實”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2012年人行平涼中支起草了《平涼市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被市政府以平政辦發[2012]145號文件形式批轉執,2015年人行平涼中支又著手對此項制度進行修訂完善,確保制度內容與工作實際同步,全面貫徹落實當前國家和總行反洗錢工作各項要求。《平涼市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涉及市司法局、市國安局、市法院等21個部門,制度明確了各聯席成員單位履職內容,要求反洗錢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全市反洗錢工作機制框架內開展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家、全省反洗錢工作精神、開展反洗錢宣傳、查處反洗錢案件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定期召開全市反洗錢聯席會議。根據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人行平涼中支牽頭,按季召開轄內反洗錢聯席會議,傳達、貫徹國家反洗錢工作方針政策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精神;交流通報全市反洗錢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全市反洗錢工作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各成員單位提請研究的重大事項;通報季度經濟案件,并針對有關工作進行協商,提出落實意見。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一協調各行業、各部門反洗錢工作,實現反洗錢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形成反洗錢工作合力,推動全市反洗錢工作順利開展。
(三)主動創建反洗錢信息平臺。2015年9月,人行平涼中支與市政府、市金融辦、市廣電局、市工商局和市銀監局等部門聯手創建了“平涼市經濟金融信息平臺”,制定實施了《平涼市經濟金融信息平臺管理辦法》。該平臺采取召開信息會議、編發簡報形式建立,具體由平涼市政府牽頭,市人行、市金融辦、市銀監局負責信息,會議按季召開。利用該平臺與辦法,各反洗錢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月收集、加工、整理涉及反洗錢工作方面的信息和相關政策法規,定期于該平臺上,并提出防范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強化了反洗錢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之間的交流溝通。
(四)多形式簽訂單位間反洗錢協議。因反洗錢聯席會議罐涉及成員較多,為切實做好反洗錢工作,人行平涼中支根據平涼實際,結合成員單位工作特點,分頭與部分成員單位建立多種形式的反洗錢工作協調制度。如2012年人行平涼中支與市銀監局、市外管局共同簽訂了《平涼市金融信息數據共享制度》,2013年與市工商局簽訂了《平涼市企業概況信息報送制度》;2014年與市法院、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分別草簽協議,建立反洗錢信息互通機制;2015年5月與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共同起草《平涼市司法情報會商制度》,同年8月與市檢察院口頭達成協議,按月向人行報送全市經濟類訟訴案件等等。
二、當前反洗錢協調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因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涉及部門眾多,其運轉效率如何,直接取決于協調機制內各部門是否認真履職。通過對平涼市現有反洗錢協調機制運行情況調查,我們將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歸結為以下幾點:
(一)對反洗錢工作認識不足。長期以來,人民銀行做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構建行之有效的反洗錢橫向協調機制抱有極高熱情,這給地方政府造成錯覺,認為反洗錢就是金融系統的事,就是人民銀行的事,與政府部門無關!政府部門更關注某項招商引資給地方財政帶來多少收益,很少考慮資金來源和性質是否合法;監管部門更關注于某個機構營運是否合規,很少考慮吸存、放貸資金的洗錢風險;金融機構更關注于增加客戶、提高盈利,很少考慮拓展的業務是否合法、合規……。受部門利益限制,反洗錢協調機制內各成員單位對反洗錢態度“冷熱不均”,反洗錢意識不強,缺乏主動開展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反洗錢協調機制運行效果不佳。
(二)協調機構運作形式單一。雖然全市已建立多部門、多形式的反洗錢工作制度,但反洗錢橫向協調機制運作形式較為單一,無論是定期召開反洗錢聯席會議,還是協調機制內部單位之間簽訂協議、建立制度或共同發文等,都局限于互相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傳遞反洗錢動態信息、交流反洗錢工作經驗層面上,缺乏前瞻性、預見性的反洗錢運作方式,聯席機制內各成員單位間反洗錢信息的無障礙溝通仍未實現,反洗錢工作開展困難較多。
(三)反洗錢受地域限制明顯。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等多個方面,時常需要跨區域的協調合作。但是目前基層反洗錢合作協調機制基本限于各行政區域內的運作,既使建立跨縣、市、省的反洗錢合作協調動作機制,也多停留在人民銀行內部間的運作,無法真正將公安、法院、檢察等重要職能部門納入跨區域合作范圍,在實施反洗錢檢查時,由于協作、協調、協查不力,依法取證較為困難。
(四)反洗錢監管力量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人民銀行做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具有“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的權力和義務。但實際工作中,因基層央行(地市級中心支行和縣支行)反洗錢人員除了開展現場檢查,又要應對報表、宣傳、培訓,以會議落實制度的現象長期存在,不利于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落實。
三、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的建議
實踐證明,要切實發揮反洗錢協調機制效能,必須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工作目標,發揮部門合力,探索科學有效的協作形式,從根本上改善現有的各自為政、條塊分割、冷熱不均的運行現狀。
(一)強化協調組織工作。各級人行應加強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洗錢工作匯報力度,使政府部門真正意識到防范洗錢風險與當地經濟發展息息相關,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工作支持,建議將反洗錢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政府部門,如金融辦等,反洗錢業務工作具體仍由人民銀行負責,而聯絡溝通工作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借助政府實力,切實提升反洗錢工作效率。
(二)持續開展宣傳培訓。反洗錢聯席會議辦公室,應針對各成員單位的業務特點和職能要求,將反洗錢各聯席成員單位納入反洗錢宣傳義務主體,整合宣傳資源,適時召集成員單位參與反洗錢宣傳,或利用成員單位業務宣傳機會融入反洗錢宣傳,發揮宣傳合力。同時加大反洗錢培訓力度,通過多層次、多形式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反洗錢業務人員工作能力。
(三)著重制定保密條款。反洗錢工作涉及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因此基層央行要著重建立反洗錢信息通報、互換方面的保密制度,應制訂“誰通報、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反洗錢信息通報范圍、內容,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提供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限定披露范圍,從制度上保證反洗錢協調機制內各成員單位互通信息的真實性和安全性。
(四)不斷充實成員單位。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反洗錢涉及部門逐年增多,因此在現有反洗錢協調機制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反洗錢協調機制成員,賦予其反洗錢工作職責和義務,為開展行之有效的反洗錢協調合作奠定基礎。
篇3
關鍵詞:虛擬貨幣;洗錢風險;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6)12-0122-02
隨著虛擬貨幣在市場上占據一定位置,利用虛擬貨幣制度漏洞洗錢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應進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監管體系,切實有效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活動,維護市場秩序。
一、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現狀
虛擬貨幣是一種可以以數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計價單位及(或)價值儲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的數字形式的價值。根據揚基集團分析師的估算,僅虛擬貨幣市場2012年就已經達475億美元,在接下來的5年中該市場將持續增長15%,至2017年將達到554億美元。而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質上是數字數據,而不是賴以存儲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國性、去中心化等特點。目前虛擬貨幣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投資工具,在特定的虛擬領域可以以通貨的形式,用來線上支付,購買產品。有些虛擬貨幣甚至可以避過法律約束,從線下直接與人民幣對價。
由于虛擬貨幣具有便利、高效、隱蔽的特性,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洗錢已經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虛擬貨幣作為互聯網高度發展的產物,不僅可以用于現實產品的購買,還可以轉讓虛擬資產,使部分投機者低價收購,高價賣出,形成回流,而這個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場操縱和流通、進行洗錢等導致金融監控失效的中間層。且這個中間層,仍然不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控下。
二、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界定是近幾年來才施行的,對于虛擬貨幣的立法也還在初級階段,責任歸屬也比較模糊。同時由于宣傳力度不夠,民眾對虛擬貨幣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國現行沒有相關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立法規定,這非常不利于我國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犯罪活動。最后,盡管倒賣虛擬貨幣在我國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專門提供其買賣。由于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輔犯罪大多數屬于網絡犯罪,而網絡犯罪的法定刑罰往往要比洗錢犯罪輕很多,導致虛擬貨幣洗錢活動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統安全漏洞
首先,虛擬貨幣市場不同于現實的貨幣市場,交易參與者的身份核實變成了監管的空白區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利用任何身份創建一個賬號進入到虛擬貨幣市場。由此導致利用虛擬貨幣這一途徑洗錢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虛擬貨幣洗錢過程中,存在跨系統轉賬等交易流程手續費低廉,可以無限次轉賬等漏洞,更加助長了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之風。最后,虛擬貨幣發行方交易平臺防火墻不健全,沒有所屬標識的虛擬貨幣可以被隨意盜取,并利用其洗錢,使虛擬貨幣的價值受到嚴重影響,且影響普通消費者對虛擬貨幣市場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監管體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錢犯罪通過缺乏監管的虛擬貨幣市場進行,賬戶的匿名性導致所進行的線上洗錢活動難以追查到責任人,使監管受到制約,給反洗錢帶來難度。其次,虛擬貨幣市場上交易的性質及內容都不被重視,甚至于即使發現了洗錢相關的虛擬貨幣賬戶,也并不能意識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證據,使得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活動更加隨意且金額龐大。最后,打擊洗錢活動,通常需要借助國際合作,而由于調查過程通常需要漫長而繁雜的程序與手續,極其耗費時間,導致合作面臨較大挑戰。
三、防范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強法律宣傳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網吧、虛擬貨幣轉換點、售賣處等貼上關于虛擬貨幣違法行為的橫幅及標語。聘請打擊虛擬貨幣洗錢方面的專門公安民警,舉辦普法講座等活動,增加對虛擬貨幣違法行為的禁止的網外宣傳。其次,加大對虛擬貨幣反洗錢的網絡宣傳,與各大網站協商在一定期限或時間段內滾動播出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廣播條,舉辦虛擬貨幣法律知識調查問卷,或將相關法律知識做成廣告貼在網站的公益廣告處,讓網民們充分了解虛擬貨幣反洗錢相關法律。最后,對于公司企業等機構,應加強其自律性,并使其積極接受反洗錢監管。
2.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應盡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虛擬貨幣反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互聯網虛擬貨幣反洗錢法》,細化對于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的規定,要體現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特點,對虛擬貨幣發行方及服務方應承擔的反洗錢的義務做出具體規定,明確責任歸屬。其次,加速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當今應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或盡快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運用現實社會的價值體系來切實解決根本問題。最后,確定執法機構,不定時審查相應虛擬貨幣發行方主體及服務商,使相關企業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嚴懲違法行為
嚴懲違法參與洗錢的人或機構相當于敲響整個虛擬貨幣市場的警鐘。對于追查到的網絡虛擬貨幣洗錢犯罪行為,一般是檢察官作為公訴人被賦予了自由裁量權,有權以決定提訟或繼續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過程中,檢察官應該對于洗錢犯罪的潛在及現存的證據有所認識,以防止破壞接下來的,防止出現替代性判決(如網絡犯罪判決)。而網絡洗錢犯罪應與現實中洗錢處予同量刑。依據《反洗錢法》第32條: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依據《刑法》第191條:自然人明知的情況下參與洗錢的,沒收實施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彌補安全體系漏洞
1.嚴格核實交易者資格
一方面,國內虛擬貨幣平臺賬戶實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應嚴格禁止國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使用,使得國內虛擬貨幣的交易必須運用到信用卡、銀行卡等與個人真實身份相關聯的支付工具。從事相關虛擬貨幣發行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交易平臺個人交易的監控。對于已發生的洗錢行為,警方也應迅速追查相關賬戶注冊的IP地址等,從網絡追蹤到個人,從而增加抓捕到洗錢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網絡后臺制作一份“黑名單”對有前科的人實行終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發現該身份相關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賬號。各個不同網絡的后臺應該共享一份“黑名單”,將國內國外,各個區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監控起來,打擊跨國洗錢。
2.完善跨系統交易流程
打擊虛擬貨幣洗錢要從兩方面進行。一方面,應該增加跨系統轉賬流程過程中的比例費用,增加洗錢的成本,而隨著洗錢成本的增加,會使洗錢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跨系統轉賬過程中,超過跨系統轉賬的規定次數和金額上限,應設定一個交易核實到賬時限,在該時限內,對該筆交易進行驗證。另一方面,對交易服務方及發行方要重點排查。為避免有發行方參與其中,應對其所發行的虛擬貨幣的總數有一個限額,例如對每個賬戶的最高限額控制在10%。加強其自律性,使整個流程中最主要的當事方配合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活動。
3.加強系統防火墻
首先,應定期升級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防火墻系統,設立專門人員輪班監控,將黑客利用漏洞攻擊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應經常提醒虛擬貨幣用戶所在交易環境是否安全,加強用戶的防木馬意識,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進行木馬查殺,將虛擬貨幣被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虛擬貨幣大多數采用“分布式記賬”,鼓勵用戶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進行交易驗證,切實有效保護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監管體系
1.對系統交易的監控
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對案件的追查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由于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對于大多數的交易是無法進行有效監控的,因此,應采取輔手段,加強對于虛擬貨幣交易系統與其他商業世界的交界口的監控。同時,在禁止了國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況下,犯罪分子洗錢活動必定會經過實名注冊的信用卡或現實存在的銀行賬戶等,警方可通過對服務器或銀行遺留下的信息進行追查、監控。
2.加強對洗錢案件的敏感度
虛擬貨幣洗錢由于其線上化匿名性,大多數追查為現實生活中對犯罪分子進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國虛擬貨幣宣傳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發現了電腦上的虛擬貨幣交易賬戶、電子錢包或轉賬票據等,也不能認識到其重要性。應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賬戶等的重視,在追查洗錢的過程中,一旦發現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虛擬貨幣,應立即控制所有智能電子設備以保持電子數據的完整,聯系相關專業偵查人員并請求幫助。
3.加強國際組織合作
首先,對于貸款資金流入我國的賬戶要保存其交易檔案,而對還款的資金來源要嚴格核實,確保其合法性。一旦發現洗錢行為,他國可以根據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從我國取得補償,我國會采取相應措施調查取證,在其過程中,國際組織積極配合。其次,為了保障國際合作的順利進行,調查人員需要充分了解對方相關的國際合作規則,以免因為認識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礙,保障反洗錢活動跨國的時效性。最后,國內與國外跨系統交易要遵照《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指導意見》,除了實名之外,還要簽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來源及明細,如果是公司集團或機構應注明法人代表,保證自身行為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1]師秀霞.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防控策略[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
[2]李新安.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研究[J].武漢金融,2015(10):42-44.
[3]廖云帥,何躍,沈棟文.我國虛擬貨幣現狀、影響及管理探究[J].中國商界,2009(5).
[4]陳東海.我國虛擬貨幣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浙江金融,2007(9):10-11.
[5]邱洪濤.網絡虛擬貨幣存在的洗錢風險及對策[J].時代金融2014(21).
[6]李立霞.虛擬貨幣洗錢行為入罪問題研究[D].貴陽:貴州民族大學,2015.
[7]邱玉飛.洗錢犯罪的金融防范[J].上海金融,2002(9).
篇4
【關鍵詞】 洗錢 基層 商業銀行
我國各商業銀行通過多年來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建立了反洗錢工作管理體系,反洗錢基礎管理已納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基層商業銀行的反洗錢基礎工作也得到顯著加強。
1 商業銀行基層機構反洗錢工作現狀
各基層銀行相繼成立了內部反洗錢工作組織,設置了反洗錢工作崗位,建立了反洗錢崗位責任制,制定了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明確專人具體負責。例如,XX支行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具有各自明確的職責,如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行內反洗錢規則,并監督和檢查該規則的執行情況;研究和改進反洗錢措施,提高員工的反洗錢意識。從總體履職情況情況來看,都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明確了交易主管在反洗錢工作中的組織領導職責,能夠做到按反洗錢法有關規定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及時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分類等工作,能夠按要求完成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的分析確認和補錄工作。另外,反洗錢工作網絡初步形成。經過多年努力,已初步形成了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信息采集、分析與核查網絡,客戶、銀行和公安等執法部門三位一體的反洗錢工作機制初步形成。
盡管如此,基層商業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中仍有許多不足,存在一系列問題。據人民銀行對某大型國有銀行某分行的合規檢查結果顯示,此行在履行組織機構和內控機制建設、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義務方面均存在嚴重的違法問題。如,組織機構和內控制度建設方面,沒有制定部門反洗錢操作制度及實施細則;反洗錢培訓工作不到位;客戶身份識別方面,未登記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信息占被抽查賬戶資料總數的74.5%;在對公客戶調查,對私客戶聯網身份調查以及對高風險客戶基本信息審核工作方面,均沒有按規定落實到位。
2 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難點剖析
就目前而言,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還存在很多難點和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意識不強,警惕性不足,執行反洗錢規定的主動性不強。一些基層金融機構為拉存款保客戶而放松對開戶資料的審核管理,只重視開戶的數量而忽視質量,客戶身份識別方面只是按要求被動地去做,容易因業務量大而忽視客戶身份的核實和資金交易的調查,缺乏反洗錢工作的主動性,導致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成效甚微,洗錢風險增加。如:少數柜員因客戶多、業務繁忙就對一些較為熟識的客戶放松要求,甚至是對要求必須核查的業務也不按要求核查,造成事實上的未嚴格執行反洗錢制度。
(2)反洗錢技術手段相對滯后。一方面,金融機構對存款人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難以辨別。開戶證件種類多,缺少有效識別其真偽手段的情況下,反洗錢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另一方面,數據采集方式不全面,上報數據完整性、準確性不足。目前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數據采集主要依靠上級提供,自身難以采取有效技術手段直接獲取相關數據信息,交易對手信息無法全部查詢收集。另外,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科技手段較為落后,缺乏有效的監控,尤其是網上銀行業務使得高科技洗錢犯罪越來越隱秘,給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技術的更新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如:通過異地POS進行刷卡的交易,系統提取的交易記錄難以真實顯示出交易對手的基本信息,補錄則需要通過其他方式進行進一步收集交易對手的信息,既增加了工作環節,又難以保證交易對手信息的真實性。
(3)基層商業銀行專業人才缺乏。應當報告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形式多樣,應當核查的可疑資金交易形式多項,要準確辨別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需要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因而需要精通外語、金融、法律、計算機等相關知識的復合人才。而目前基層商業銀行員工普遍缺乏專業的反洗錢技能,主要是對反洗錢法律法規的了解不夠深入,對反洗錢知識的學習也不夠積極主動,業務操作水平還較低,容易僅憑經驗判斷,而缺乏全面科學的分析,不能有效防范洗錢風險。
(4)反洗錢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反洗錢內控制度執行是否到位,直接關系到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質量和水平,如反洗錢獎懲激勵機制不健全,反洗錢崗位人員編制不落實,員工培訓機制有待改進和加強等。
另外,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的自我管理力度不夠,社會公眾對反洗錢認識不足,不能有效配合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開展等等,都是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面臨的難點。
3 對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的幾點建議
(1)更新理念,提高反洗錢意識。觀念的轉變是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取得效果的保障。既要指提高銀行工作人員的意識,也包括提高社會公眾的反洗錢意識。一方面,銀行可以開展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或者是競賽活動,讓基層銀行員工充分了解基本的反洗錢法規,意識到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明確自己的職責和義務,自覺加強和提高反洗錢工作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金融機構要在主要社會服務窗口張貼反洗錢警示宣傳,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開展反洗錢常識講座,曝光典型案件以引導、教育廣大群眾提高反洗錢犯罪活動的警惕性;公開反洗錢舉報電話,發動社會監督力量,擴大影響,讓公眾積極參與反洗錢的活動,更深入地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2)革新技術,增強反洗錢能力。革新反洗錢技術是防控洗錢犯罪的有效手段,尤其是隨著科技的日益發達,洗錢犯罪的手段也日益翻新,銀行必須創新反洗錢管理手段。首先,可以開發出先進的基層銀行現場驗證軟件,以確保客戶信息的正確性,其次,改進反洗錢數據的采集方式,引入更加科學的電子數據采集系統,使可疑交易數據能更及時、更完整地得以采集和傳送。再次,針對網絡洗錢的特征,可以改進反洗錢的監控系統,強化電子銀行交易監測,將大額度支付與銀行財務系統連接,將可疑賬戶與資金關聯賬戶交易信息實行自動監測。
(3)提高銀行員工職業素質。基層商業銀行員工基本素質水平低是反洗錢工作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商業銀行應當加大反洗錢隊伍的投入,提高其素質。比如引進一批懂法律、外匯業務,有經驗的金融人才,組建專門的反洗錢隊伍。同時還需加強在職員工的反洗錢能力培養,定期組織反洗錢專項培訓,從反洗錢常識和技能出發,加強員工的反洗錢基本能力,并在此基礎上幫助員工及時認識到當前反洗錢的形勢,增強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效率,全面提升基層商業銀行員工的反洗錢工作水平。
(4)健全銀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完善基層商業銀行內部反洗錢控制制度是突破反洗錢工作的內在要求。首先,必須合理規劃,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反洗錢制度和措施,明確各部門職責,細化反洗錢的各項規章制度,整合流程,充分重視其他各部門和反洗錢部門的通力合作,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形成合力,常抓反洗錢工作,使其成為日常工作中被加以考慮的一項必要環節。其次,加強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監管,一方面是加強銀行內部的日常監督和信息核查,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業務操作和客戶信息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大額現金的管理和重點區域、重點企業資金往來的監測。再次,銀行還可以適當增加網絡交易記錄的保存時間,違法及洗錢犯罪提供更多的線索和證據,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5)建立反洗錢工作激勵約束機制。基層商業銀行做好反洗錢工作的決定性因素最終還是人的因素。一是要設立一種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操作與管理相對獨立的崗位,擇優選拔反洗錢崗位人員,并與經營業績和績效脫鉤,實行崗位津貼制,使反洗錢崗位人員得以相對安心和穩定;二是建立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崗位考核制度,加大獎懲考核激勵力度,形成獨立的反洗錢崗位工作績效工資考核制度;三是建立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骨干優先晉升制度,將反洗錢骨干納入基層銀行內控管理人員職務晉升的后備庫,從政治上、職務晉升上予以關心和關注,激發反洗錢骨干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參考文獻:
[1]魏剛.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理論觀察.2005年第五期.
[2]胡瑜.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法律問題研究[J].金融經濟.
篇5
洗錢,是指將犯罪、黑惡勢力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在全球一體化進程快速推進的當下,跨境資金移動較以前而言,變得更容易了。與犯罪收益及恐怖組織有關的資金向金融系統及其他經濟活動的流入對正常的經濟活動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抑制洗錢活動需要整個國際社會的合作與配合,我國也早在2006年10月31日就正式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所稱的“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金融機構負有防止洗錢,杜絕不法資金源頭的法律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3條中就金融機構等應履行的義務等也進行了明確,并在結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及《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就國內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基本義務進行總結,大致分為以下幾點:
(1)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2)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3)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4)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時需滿足規定要求。
(5)身份信息核實。
(6)建立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7)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8)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9)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10)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 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11)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公安機關報告。
(12)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帳簿等相關資料。
(13)反洗錢培訓和宣傳。
國內金融機構在履行以上反洗錢基本義務的同時,要進行合理及有效的反洗錢管理工作。在整個反洗錢管理過程中,風險識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風險識別是基礎,風險評估是核心,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實施不同級別的風險控制措施是最終目的。
1、風險識別
根據客戶的身份、賬戶情況、業務等特征與洗錢的關聯性,確定客戶識別點;根據犯罪趨勢、典型案例、常見可疑交易類型及其識別點等,確定資金監測識別點;根據監管機構的風險提示、評估結果、內審發現事項等,確定驗證內控機制有效性的識別點。
2、風險評估
將上述風險識別點確定后,通過設計一整套完整的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模型,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分析,得出評價結果。
按客戶特征,可考慮將其細分為:正常、關注、高風險;對資金監測,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對反洗錢相關內部控制等制度,進行整體評估。
由于風險是隨時在變化的,因此風險評估最理想的方法是采用持續且動態的跟蹤、監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3、風險控制
根據評估、監測結果,酌情制定并完善管理措施。在反洗錢領域全面推進風險為本的原則,雖難以期盼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管理框架能夠完全消除洗錢行為和防范恐怖融資,但是仍須在理論與實踐、成本與效益之間尋求平衡,采取合理措施,動態識別和完善反洗錢內控流程中的薄弱環節。
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是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的基礎性工作。
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管理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洗錢風險特征和等級劃分標準,將客戶劃歸不同的風險等級,采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的洗錢風險控制方法。
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時的風險因素包括:地區風險、客戶風險、產品和服務風險。
(1)地區風險是指嚴重犯罪活動多發地區等客戶或其交易對手所屬國家或地區性質所隱含的風險因素。
(2)客戶風險是指客戶身份或客戶行為所隱含的風險因素。
(3)產品和服務風險是指金融機構提供的某類產品或服務可能造成更高的洗錢風險或恐怖融資風險。
目前,PBOC已開始推廣機構信用代碼信息查詢系統,今后還將出臺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工作指引,進一步規范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工作。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洗錢活動等出臺了一系列的懲罰措施等,具體相關內容的明文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篇6
——以網絡洗錢為視角
(福州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建設和網上金融服務的不斷發展,網絡洗錢犯罪隨之而來,并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刑法在面對這種新型犯罪時表現出滯后性,未能及時、科學、有效地打擊金融犯罪。以網絡洗錢為視角,以金融法制建設的刑法功能理論為依據,研究打擊網絡洗錢犯罪的刑法規制和突破點,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預防犯罪機制,提高刑法及時性與震懾力來預防與懲治網絡洗錢犯罪。
關鍵詞:網絡洗錢犯罪;金融法制建設;預防犯罪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9255(2012)03-0039-04
一、網絡洗錢
洗錢犯罪隨著網絡技術的廣泛使用和網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發展到更高級別的網絡洗錢犯罪。網絡洗錢是指洗錢者利用網上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網絡金融服務,并通過電子支付平臺進行洗錢的犯罪行為。作為洗錢罪的新型表現方式,網絡洗錢是金融犯罪與網絡犯罪的復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網絡銀行、網絡賭博、電子貨幣及電子商務平臺等使之成為資金運作通道的洗錢方式。網絡洗錢與傳統洗錢犯罪有許多不同,不僅在犯罪主體構成、行為方式上有所差異,而且具有匿名性、網絡性、隱蔽性等特點, 洗錢者為了實現資金流動、轉移來達到洗錢的目的,往往利用網絡支付賬號進行虛假交易,給打擊洗錢犯罪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1]由于網絡支付行為的交易隱蔽、資金量分散、交易記錄不完善,反洗錢監控和偵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錢者更容易用多個匿名賬號買賣物品,且由于注冊虛擬賬戶的方便性,更隱蔽地實現賬戶間的資金轉移,再加上網絡金融服務運營商如支付機構對用戶身份審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監管部門不易準確查到交易雙方的身份信息,難以鎖定和追蹤犯罪分子,
從而增加監控追蹤交易和資金流動的難度;另一方面,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網絡支付組織的風險監管內容,相關規定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在反洗錢監管方面只提出“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但怎樣遵循規定,履行什么樣的反洗錢義務——是否履行具有本行業特點的反洗錢義務,還是履行與金融機構一樣的義務,這樣的具體內容未做明確表述,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2]另外,在認定網絡犯罪過程中由于缺乏網絡證據且網絡證據的效力也未加以確認,使得執法機關難以作為刑事證據犯罪嫌疑人。在對其法律規制方面,我國雖然已制定了規制網絡洗錢犯罪的規章,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但這些均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不足以震懾網絡洗錢的犯罪態勢,不足以有效的預防和規制網絡洗錢犯罪。因此,應該在時機成熟時提高法律層級,制定規范網絡洗錢犯罪的法律法規,為對網絡洗錢犯罪進行有效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罰提供法律依據。[3]
二、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運用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也正在逐步推進,金融市場尚不完善,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普遍存在的一些金融犯罪現象,有相當一部分在我國還暫時不會發生或僅屬個別現象。但如果等到犯罪泛濫再行立法,又會給國家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國的金融刑事立法要逐步擺脫“經驗型立法”模式,適當超前立法。除了對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犯罪作出相應規定外,應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對那些尚未產生或尚未大量產生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必將衍生出的某些金融犯罪作出恰當的前瞻性規定。因此,刑法不僅應對現實生活中的金融犯罪行為做出規定,也應對可預見的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金融犯罪行為加以規定,特別要加強對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犯罪的超前立法,以避免因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而導致的刑法滯后性的問題。只有及時調整和增設金融犯罪類型,進一步擴大金融犯罪圈,才能更好預防和打擊金融犯罪,適應金融法制建設的需求。當今國際金融犯罪的迅猛擴張以及國際條約的簽署,要求金融刑法①的國際化,與國際接軌。因此,刑法必須強化刑法震懾力,通過設計相應的刑法條款與具體金融法規產生抵制金融犯罪的聯動機制,并不斷加強國際合作,進而來保證金融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設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無法事前預防與遏制。由于我國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給犯罪分子鉆法律的漏洞,此時刑法無法對新型金融犯罪活動進行預防性的事前規制, 最后通常不斷進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為人難以預測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難以行使應有的規制功能。
篇7
[關鍵詞] 反洗錢;審計;審計策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006
[中圖分類號] F239.4;F8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21- 0015- 03
0 引 言
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報告》顯示:與洗錢有關的案件數量呈現總量上的攀升趨勢,幾年間案件數量就增加了二十倍以上,涉案金額增長得更是迅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我國每年的洗錢金額進行過比較權威的估計,指出每年該數大體相當于經濟總量的2%,總計能夠達兩千至三千億元人民幣。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目前的反洗錢工作形勢嚴峻,增強反洗錢力度迫在眉睫。
現實中大量的洗錢案顯示,面對愈來愈復雜的洗錢手法,我們必須要通過多部門多領域的合作,才能對金融經濟領域進行有效的監管。審計由于其獨立性、有效性的的特點,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其作用。另外,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作為審計主體的重要構成,肩負反洗錢審計責無旁貸。
1 公司洗錢常見手法
洗錢是包括存放(將犯罪所得放進金融體系內)、掩藏(將犯罪所得轉換如支票、貴重金屬、股票、保險等形式)、整合(將經過不同的掩飾后的財產如合法財產般融入經濟體系)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經常相互重疊,其所用的洗錢方式也各種各樣,大致分為三大類,即通過現金洗錢,交易洗錢和通過金融洗錢,一種洗錢方式下可能有多重洗錢手段,一次完整的洗錢往往是多種手段的結合。
1.1 通過現金洗錢
1.1.1 化整為零存入銀行,通過銀行洗錢是較為常見的現金洗錢方式
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成員國們大多對存款劃定了臨界數額,只要超過了臨界數額,辦理業務的銀行就必須對該客戶及銀行帳戶的真實受益人進行身份確認。為了避免遇到這樣的障礙,洗錢者會將收益分成低于法律規定的臨界數額的許多小份,然后通過許多個雇傭人把這些小數額的現金存入銀行。
1.1.2 現金走私,這是將一種臟錢投入流通領域而不被懷疑的方式
大宗的犯罪活動帶來大量的現金,如果洗錢者所在的國家反洗錢監管比較嚴格,洗錢者會將現金偷運到境外監管寬松的國家和地區,以實現將臟錢重新投入流通領域實現洗錢的目的。
1.2 通過交易洗錢
這類洗錢的目的便是要使人把違法收益誤以為是合法取得的經營收益,因此洗錢者有必要選擇一種或幾種經營活動用以掩人耳目,為其洗錢作掩護。這里的交易指企業的經營活動。具體的交易洗錢方式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2.1 通過現金結算交易洗錢
最簡單的洗錢方式之一:混雜犯罪收益與合法的經濟活動收益。這就要求選擇交易頻繁、現金周轉數量大的商業經營活動,以把臟錢混進正常合法的營業收益中。早在幾十年前,黑手黨就已經開始通過現金結算貿易洗錢了,他們利用洗衣店的盈利洗錢,在計算營業額時,將通過賭博、走私、勒索等獲得的臟錢與洗衣店的正常收益混在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除應繳稅款后,非法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
1.2.2 通過進出口貿易洗錢
利用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也是企業洗錢大手法之一。企業在進口時商定高報進貨價格,高的金額以其他隱蔽形式支付給供貨商,再以回扣方式分得贓款,使得非法收益留存在外;出口降低商品價格,或者開具虛假高金額的發票,進口商將貨款差存入出口商的國外賬戶。另外,也可能是完全偽造進出口訂貨單,用以掩蓋洗錢活動。
1.2.3 通過偽造企業間交易洗錢
這種洗錢方式通常易發生在多個企業之間,有些企業盈利少,業績較差,想要粉飾財務報表,給其他企業的洗錢犯罪提供了方便。通過企業間交易運作與杠桿作用,洗錢的過程往往更復雜、數額更巨大,犯罪難以被發現。這種方式洗錢可能是多個獨立經營企業共同參與,也可能是企業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等關聯企業(包括關聯方為注冊的空殼公司),甚至可能發展為地下錢莊,形成專門幫助企業洗錢的犯罪組織。
1.3 通過金融洗錢
1.3.1 通過保險公司洗錢
(1)通過短期退單方法洗錢。即洗錢者以購買大額財險并一次性繳納所有保費,在保險人簽出保單后隨即要求退保,并將該筆錢付給不存在保險利益的第三方。
(2)通過團單個做的方式進行洗錢。即以企業或團體單位名義購入團體保險,過一段時間以后要求退保,將資金退回其指定的公司或個人賬戶中。
(3)通過制造事故,套取賠款的方式洗錢。如通過偽造企業財險事故、車險事故等方式,套取理賠資金來洗錢。
1.3.2 通過保險中介洗錢
(1)借助保險中間人來套得資金。雖然保險的相關法有明確規定財產保險直銷業務不允許支付手續費,但部分財險公司卻將直銷業務在業務中列支,保險行業的監管漏洞使得洗錢者有機會通過中間人虛假違規套取手續費,以手續費的形式將臟錢“洗”出。
(2)有些財險公司通過保險中間人進行賄賂。即財險公司為了獲取某些保險標的項目,借助保險的中間人向掌握相關信息和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賄賂,支付高額的保費傭金后將商業賄賂款再以保費傭金的形式“洗”出。
1.3.3 通過證券洗錢
證券洗錢主要是通過股票、債券、期貨在內的金融資產的不同賬戶轉移,以及短期內大量的買賣和并購企業再抽出資金的方式洗錢。 由于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種繁多又復雜,加之,在金融市場上洗錢者可以進行大量的買進和賣出交易,容易假借交易抹去洗錢的痕跡,所以,全球資本市場的形成為洗錢提供了最好的保護。另外,證券經紀人在一種激烈競爭的環境中進行買賣交易,對賬戶上的大數額資金來源表現出過分的關心并不現實,也為洗錢提供了便利。因此,證券市場對洗錢者來說充滿了誘惑力。
2 審計參與反洗錢的必要性
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它在維護國家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辨別功過是非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洗錢活動危害國家、社會的穩定與利益,由此看來,審計在反洗錢活動中應當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
眾所周知,因為洗錢是使臟錢合法化的重要途徑,所以洗錢與必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不管國家體制如何,各個國家均存在腐敗公職人員借洗錢洗凈非法所得的現象,擾亂了經濟的正常秩序,并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從政府審計的作用上來看,其最基本的作用是憑借政府的強制性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查錯防弊,因此,政府在反洗錢方面應加大審計在其中的參與程度,提升國家審計在反洗錢中的指導作用,將反洗錢審計工作提高到應有的高度。
社會期望注冊會計師介入反洗錢的呼聲隨著洗錢的愈加泛濫越來越高,會計師在報表審計中需要關注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某些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而洗錢活動必然會對報表產生巨大的影響,所以注冊會計師關注洗錢有其必然性,另外,注冊會計師在反洗錢審計中有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和對公眾利益的關注三個優勢,這些都成為注冊會計師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基礎。
此外,金融機構本身也應當關注反洗錢機制的建設。金融機構作為大量資金交匯處,成為洗錢違法犯罪最主要的渠道。洗錢不僅影響金融機構的外部經營環境、損害金融機構的信譽、引發金融機構支付危機,甚至造成資金流動異常,打破特定時期內資本與貨幣供求的平衡關系,利率和匯率異常波動。因此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制能夠有效發現或防范洗錢問題,并且可以彌補外部審計的不足,進行查缺補漏,大大地保證反洗錢的效率和效果。
總之,審計參與反洗錢工作是大勢所趨,也是必然結果,我們應當努力推進審計在反洗錢中的參與程度,提高反洗錢的效率效果。
3 反洗錢的審計策略
審計策略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時的審計方法和重點,有針對性的審計策略可以幫助審計人員集中有限的審計資源在重大風險領域,以最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完成審計任務。下文從審計視角簡要分析反洗錢策略。
3.1 對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測試
在審計計劃階段應初步了解企業內部是否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該內部控制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行業規范設立,以及該企業是否遵循了內部控制的要求。由于運行有效的內部控制能夠防止或者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的發生,了解企業的內部環境有助于審計人員確定企業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這里主要檢查企業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比如審計人員檢查金融機構本身是否制定有實用性強的反洗錢相關辦法,用以識別洗錢高風險業務及業務環節的識別程序,可以通過查閱法和詢問法,查閱相關文件檔案,咨詢相關領導與業務員。
3.2 加強洗錢風險評估
審計人員應實施風險評估程序,進一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重點關注機構被用于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的可能性,包括自身提供的產品、服務、銷售渠道、面對的客戶群體等導致的內在風險。對客戶的資料和交易盡職情況調查,是否對客戶的資料和交易記錄進行妥善的保存,比如銀行內部審計時,審查客戶開戶時是否核對并登記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是否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服務等,主要通過查閱原始資料方式進行檢查。
3.3 重點關注大額和可疑交易
在實施審計實質性程序時,審計人員應將關注點放在對底稿的實質性分析上,并與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做橫向比較測試,分析企業的現金流量、財務指標以及關聯企業間的資金往來。如果企業參與洗錢活動,那么必然會出現資金的異常狀況,所以在實質性測試階段應對具有洗錢活動常見特征的交易行為和大額交易行為給予重點關注。如保險機構頻繁大量地對某個人或者團體進行賠付或者辦理退保,銀行短期內賬戶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分散轉出、集中轉入。
3.4 關注關聯性業務
關聯性業務是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業務往來,關聯性業務通常是企業進行洗錢的主要手段。由于關聯方之間存在的是控制與被控制關系,所以關聯方交易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且是容易縱的。當這種交易被用于將非法所得及收益合法化時,關聯交易便會成為一種洗錢行為。因此,審計人員應該重點關注看似缺乏經濟目的,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性業務,在必要時,可以采用盤點法和詢問法,實地盤查或者詢問相關人員以明確交易的真實性。
3.5 關注進出口業務相關環節
根據上文洗錢手法所述,在進出口環節上,審計人員應該予以重視。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當關注現金以及業績表現異常的企業,不僅要將財務指標進行縱向橫向比較,還要重視資金的流向,加大進出口業務相關憑證的抽查范圍和數量,同時,還應該要取得海關、稅務等部門的合作,將企業的原始記錄與相關部門的留存的憑證相比較等,以幫助審計人員發現可能尋在的問題。
4 結 語
洗錢活動中的資金來源、去向等都會留下相應的軌跡,審計由于其特殊的經濟監督職能和財務方面查錯防弊的專業技能能夠當此重任。相比于歐美發達國家,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才剛剛起步,當務之急是明確反洗錢審計的地位,強化內部審計的建設,加強對注冊會計師應對反洗錢的挑戰和沖擊的指導,才能在反洗錢的過程中,切實重視反洗錢審計的作用,將其作為反洗錢查處的主導力量,不斷健全反洗錢審計的相關制度,才能增強反洗錢的有效性。
主要參考文獻
[1]韓冬芳.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在洗錢風險評估中的應用探討[J].金融會計,2014(5):54-59.
[2]寇璇.審計視角下的反洗錢對策研究[D].南京:南京財經大學,2008.
[3]李靜,鄧越.反洗錢中的審計策略與方法研究[J].經濟視角旬刊,2011(2):112.
[4]李敏.財產保險公司反洗錢內部審計淺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4(9):293.
篇8
【關鍵詞】保險業 洗錢風險 類型
一、我國保險業的主要洗錢類型
保險業潛在的洗錢風險是隱含在業務流程操作過程中,保險公司在接納客戶及與客戶交易過程中主要涉及的業務流程包括:新契約、保險合同保全、理賠等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潛在的洗錢風險點經洗錢分子的操作可演變為通過第三方支付保單、團險個做、長險短做、福利保單、地下保單,利用保險公司等典型洗錢類型。
(一)通過第三方支付保單洗錢
第三方參與尤其是由第三方支付保費的現象表明,投保人只是資金提供者用以掩飾資金真實來源的幌子。投保人通過其所在的公司為其繳納保費,事后再經其他途徑補償該公司。往往保險公司對此缺乏進一步調查手段和意識,從而投保人極易借第三方即該公司實現“漂白資金”的目的。
(二)通過團險個做洗錢
團險個做洗錢是以企業的名義為員工購買團體保險,然后過一段時間要求退保,保險公司將資金打回企業或者其指定的個人賬戶中。例如,王某、李某等4人于2009年8月購買150萬元的某保險理財產品,以“保險費代交授權書”形式通過所在單位賬戶開立支票一次性繳納保險費,并繳納2%初始手續費。在隨后的三個月里,4人分別提前提取所投保險大部分份額,扣除手續費后,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
(三)通過長險短做洗錢
長險短做洗錢就是通過購買高額長期壽險,先一次性繳納全部保費,保險合同成立后過了很短時間就要求退保,按保單的現金價值拿回資金,完成洗錢過程。由于我國規定一個人可以同時購買多份保單,洗錢者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一次性“漂白”大量“黑錢”,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將退保金打到與投保時不同的賬戶,甚至直接現金退保。
(四)利用保險公司洗錢
保險公司將代收客戶的小額現金保費存入銀行后再劃轉給保險公司的業務,一般情況下,銀行和保險公司不會懷疑保險公司繳存現金合法性。若投保人采取提前退保、保單質押或到期領取保險金至其他賬戶,即可將進入保險系統的“黑錢”順利完成洗錢過程。
(五)通過福利保單洗錢
福利保單是指把公款轉為私款的,為單位職工辦理保險,可以得到現金退保,或保單到期時,可以獲得現金為主的保險。福利保單,已經成為滋生腐敗,逃避國家稅收,變相截留國家資金,使國有資產向私人轉移的新手段。為了躲避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達到多發獎金和薪酬的目的,在許多行業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在保險業內也已經不是秘密。
(六)通過地下保單洗錢
地下保單,通常是指境外或港澳地區保險公司的推銷員在內地向內地居民進行推銷,內地居民在內地簽署投保單、繳納保費,然后由推銷人員將投保單、保費攜帶到境外,由港澳地區的保險公司在當地簽發保單。洗錢者只要將“地下保單”在境外退保或者質押,就可以拿到“洗好”的錢,實現將“黑錢”轉移到境外的目的。
二、我國保險業防范洗錢風險難點
(一)“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尚未建立
從調查情況看,保險公司以客戶為中心的反洗錢工作流程還未建立,常常出現內控合規部門與產品營銷部門平行運行的“兩層皮”現象,部門條塊分割嚴重,如對新產品、新業務未確立足夠的洗錢風險管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有部分保險公司從高級管理層到一般員工,對反洗錢重要性認識不夠,反洗錢意識不強。如對銀保產品的可疑交易,保險公司常常認為銀行已經上報,而銀行卻認為保險公司已經上報,往往導致該筆可疑交易均未被保險公司或銀行上報。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缺陷
保險公司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形同虛設。一方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在保單審核過程中,由于過于相信熟客、相信直覺,不嚴格按照相關操作流程逐條對其投保人進行核保;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工作我國保險業洗錢風險和對策分析
孔繁琦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 南京 210004)
【摘要】隨著保險業務的不斷創新,保險產品與銀行等其他金融產品日益融合,為洗錢者大量轉移資金和模糊資金交易軌跡提供了新的空間。本文在分析研究保險業洗錢風險類型的基礎上,探索保險業機構可能涉及洗錢的關鍵業務環節及防范洗錢風險難點,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與完善我國保險業機構防范洗錢風險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保險業 洗錢風險 類型人員缺少對客戶相關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敏感度,對客戶異常退保和理賠的資金關注程度也只停留在表面,不能有效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此外,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依賴定量抓取可疑交易指標,對細微、不易察覺異常交易,未加輔以人工識別,從而給洗錢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三)大量的中介業務模糊洗錢行為
中介業務在保險公司中占據重要地位。以2008年為例,全國中介業務實現保費8043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82%由于中介不是法律上的反洗錢義務主體,對保險洗錢往往傾向于“不作為”,即使保險公司與中介就履行反洗錢職責有所約定,中介承擔的也僅是契約義務,保險公司很難有效約束其反洗錢行為、準確了解客戶身份和資金來源。真實洗錢行為在“委托—”銷售模式中趨于淡化、模糊或流失。
三、我國保險業防范洗錢風險解決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建議監管部門結合保險業實際和國際同行標準,對《反洗錢法》具體的操作程序、標準盡可能細化,進一步細化保險機構在承保、保全和理賠各業務階段具體的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義務。通過完善的保險業反洗錢法律制度,確保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有法可依,堅決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險業的漏洞與弱點洗錢的行為。
(二)建立有效風險為本方法并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
保險業應根據《反洗錢法》和新修訂的《保險法》,結合保險業反洗錢實際情況,對現有反洗錢內控制度作系統化的修訂和完善,建立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方法,制定以客戶為中心的反洗錢工作流程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制度,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使風險內控部門能及時堵塞漏洞,有效預防洗錢風險,防范和控制洗錢行為的發生。
(三)加強系統開發,發揮數據系統優勢,提高發現和跟蹤可疑交易的能力
保險交易雖然比銀行交易簡單、交易量少,但保險業涉及面更廣、專業性更強、環節更多,保險機構應建立動態的可疑交易報告系統,實現反洗錢監測系統與業務系統間的聯通對接,將可疑交易監測工作貫穿于業務辦理的各個環節,同時加強金融創新產品的超前監管,有效防范各種新業務帶來的洗錢風險。
(四)加強宣傳培訓
保險公司對內要加強培訓,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提高員工的反洗錢意識,讓全體員工對履行反洗錢義務有清醒、準確的認識,積極營造反洗錢工作氛圍。對外要積極擴大反洗錢工作宣傳力度,在更大的范圍內普及反洗錢知識,使反洗錢理念深入人心,有效地降低洗錢行為的發生,切實提高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參考文獻
[1]龔惠琳.證券與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1(8).
[2]唐旭.中國洗錢犯罪案例剖析[M].群眾出版社,2009,(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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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作為新型支付工具的網絡虛擬貨幣在交易范圍、使用頻率上均呈現出幾何級數式的擴張和增長趨勢,比特幣浪潮一時風靡全球。正當人們熱衷于虛擬貨幣所帶來的數字化支付便捷時,其所固有的虛擬性、便利性和跨時空性等特征以及現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使得虛擬貨幣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成為洗錢犯罪的新型工具。
本文以虛擬貨幣的市場流動方式為立足點,分析了其在發行與交易環節所蘊含的潛在洗錢風險,闡述了虛擬貨幣監管體系的構建思路,提出了切實可行的防控建議。文章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簡要介紹了虛擬貨幣的產生和洗錢風險;第二部分概述了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具體行為模式;第三部分分析了虛擬貨幣洗錢的監管難點;第四部分提出了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體系的構建思路。
一、虛擬貨幣的產生和洗錢風險
網絡虛擬貨幣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當時美國Flooz公司的理念是創造一種在線虛擬流通貨幣,用以替代信用卡,進而成為在線貨幣供應商。這種最初形態的虛擬貨幣在性質上類似于商業代金券。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虛擬貨幣作為一種電子商務的產物得以存續,并向更高級的貨幣形態發展。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等一系列虛擬貨幣應運而生。目前,全球范圍內發行的虛擬貨幣已達百余種。
對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的外延,學術界向來有著明確的界定。作為現實貨幣結算工具的電子貨幣,在外延上,主要包括借記卡、貸記卡、電子票據等貨幣等價形態。虛擬貨幣則是在虛擬世界中使用的非真實的貨幣,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虛擬游戲幣。游戲玩家對游戲幣的相互交易構成了虛擬游戲幣“金融市場”;2.網絡服務商創造的在線虛擬貨幣。這類貨幣可以用于消費網絡服務商所提供的特定產品和服務,比如,騰訊公司發行的Q幣,它與法幣的“匯率”大致為1:1。不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官方渠道僅允許以人民購買虛擬游戲幣,后者不得兌換為法定貨幣;3.網絡中介貨幣。消費者可通過貨幣交換獲得該網絡中介貨幣,比如,比特幣,它既可能用于網上金融投資,也可能作為新式貨幣在生活中使用。一般而言,這種貨幣轉換的好處是,虛擬貨幣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較銀行卡直接劃轉的轉賬費用略低,并且在跨境交易中不必考慮匯率波動及貨幣發行當局對外匯的管制等問題。
現實世界與虛擬網絡的鴻溝看似把電子貨幣及虛擬貨幣區分得涇渭分明,然而,如果虛擬貨幣僅僅游走于網絡世界,那么它勢必無法對現實金融秩序構成威脅,更不可能成為洗錢犯罪的新型犯罪工具。因為《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罪所掩飾、隱瞞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必須是現實的財產性權益。掩飾、隱瞞虛擬貨幣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洗錢犯罪。隨著虛擬貨幣國際認可度的不斷提升和國內市場份額的占比擴大,虛擬貨幣流通方式正經歷著由傳統的單向定向流通向準雙向流通的演進。通過地下錢莊、網上交易及非法拍賣網站等隱性兌付渠道,均可能實現準雙向間接兌換,進而引發網絡用戶充值賬戶風險的杠桿放大、變相黑市貨幣流通、掠奪央行貨幣發行權等金融監管體系和秩序的混亂,為虛擬貨幣互聯網洗錢犯罪奠定了行事基礎。
二、虛擬貨幣洗錢的行為模式
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聯通,為洗錢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即通過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互轉進行資金的跨地域轉移,或者通過虛擬貨幣由多賬戶向單賬戶的聚集,進行資金的積聚轉移。有的網絡服務商更是將其與賭博游戲對接,通過“非法資金-游戲籌碼-合法資金”的模式將黑錢漂白洗出。
網絡用戶通過虛擬貨幣發行平臺從虛擬貨幣服務商處購買虛擬貨幣后,通常有兩種選擇:1.通過交易平臺的消費、轉讓或贈予行為,將虛擬貨幣利益轉移至其他賬戶;2.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不同虛擬貨幣或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之間的轉換。由于現行法律規定只能進行以現實貨幣兌換虛擬貨幣的定向流通,因此,虛擬貨幣要想兌換成現實貨幣只能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同時,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國內外關聯,一旦洗錢者發現資金不安全,隨時可能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非法資金隱匿、分散、抽逃、轉移,進而實現跨境洗錢的目的。主要的洗錢行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套現虛擬貨幣
洗錢者將黑錢換購成虛擬貨幣,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進行“單-單”賬戶或者“單-多”賬戶流轉,達到在多賬戶間進行虛擬貨幣分散和交換的目的,最終將所有賬戶中的虛擬貨幣聚集在若干個特定賬戶中;或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套現;或是將虛擬貨幣跨境聚集于允許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雙向流通的國家(如韓國),通過虛擬貨幣發行平臺套現法定貨幣。在虛擬貨幣發行平臺無法實現雙向流通的交易市場,通過尋找那些黑市錢莊的“倒爺”,收購所持有的虛擬貨幣,以此套取法定貨幣。
(二)贖回虛擬貨幣
監管部門對于虛擬貨幣發行環節中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單向流通作了原則性的限制規定,但該規定僅適用于消費者和虛擬貨幣發行人正常交易的情形。在虛擬貨幣發行人面臨破產清算,或者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依法被撤銷、解除、宣告無效等特殊情況下,消費者仍有權要求虛擬貨幣發行人對虛擬貨幣進行贖回。一旦虛擬貨幣洗錢者與虛擬貨幣發行人惡意串通,將黑錢以虛擬貨幣的形式暫存于虛擬貨幣發行人處,待風險過后再將雙方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予以撤銷、解除或宣告無效,即可實現黑錢漂白的目的。
(三)參與賭博游戲
洗錢者往往會選擇不禁止網絡賭博游戲的境外法域來規避洗錢的法律風險,以為例,如果洗錢者想要將黑錢洗白,可先將這筆錢兌換成虛擬貨幣,匿名在賭博游戲中同時買雙方獲勝。那么,無論最終比賽結果如何,洗錢者所投入的一半黑錢都將具有充分的資金來源解釋,從而達到將混淆黑白的目的。
三、虛擬貨幣洗錢的監管難點
在傳統經濟運行領域,金融機構賦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殊職責,非金融機構則并不在此限。這種觀點可以從BCBS對洗錢的定義中得以體現。BCBS認為,洗錢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為犯罪資金的轉移或者存儲中介,犯罪分子及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另一個賬戶作支付或者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然而,我國《反洗錢法》卻有意突破了對反洗錢職責主體的限定,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都是反洗錢活動的監控主體和被監管對象。可見,立法者已經察覺到非金融機構作為監控主體和被監管對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體而言,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與傳統的反洗錢監管具有以下不同之處:一是虛擬貨幣游離于傳統的金融體系外,金融監管措施應對乏力。虛擬貨幣服務商向來將客戶信息、交易信息和資金流向等視為商業秘密,加之相關信息的不當透露可能涉及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等敏感話題,有關部門通常難以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有效監管;二是虛擬貨幣的虛擬性特征極大地增強了洗錢行為的隱蔽性。在缺乏有效監管機制及信息高度不對稱的情況下,虛擬貨幣服務商可能隨時更新、篡改交易數據,有關部門難以第一時間進行電子取證;三是虛擬貨幣能夠輕易突破時空的限制,將資金轉移到全球任何一個不經意的角落,特別是那些明示或默示承認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雙向流通合法的境外法域;四是虛擬貨幣的交易信息難以有效利用,可疑交易甄別困難,即使技術上能夠滿足監管要求,在具體貫徹執行時,其結果可能不是因為成本過高而失去經濟價值,就是因為甄別數據的工作量太大而失去執行價值。
四、虛擬貨幣反洗錢監管體系的構建思路
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虛擬貨幣所特有的虛擬性、便利性和跨時空性特征,使現行監管模式面臨嚴峻挑戰。虛擬貨幣市場所固有的缺陷,使對金融監管機制的完善具備了迫切而必要的理由。這些監管措施應同時兼顧防御性管理、保護性管理和合規性管理等多個方面,以此來積極有效地防范虛擬貨幣的洗錢風險。
(一)注重監管法的域外效力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就虛擬貨幣制定經濟立法,也沒有出臺虛擬貨幣反洗錢法規,面對虛擬貨幣洗錢這一潛在犯罪風險,這種立法活動刻不容緩。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趨勢要求我國在制定相關法律或者監管政策時,應全面考慮國際因素,以此來緩解國際層面的法律沖突問題。在傳統的金融監管法中,監管部門只對法域內發生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對我國法域之外的金融活動行為沒有約束力。而虛擬貨幣卻能輕易突破國際金融邊際,在此特點的驅動下,虛擬貨幣發行商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將更愿意將業務活動轉移至監管更為寬松的境外法域。如果各國缺乏有效的監管聯動,虛擬貨幣洗錢風險將不斷積聚,當危機爆發時,可能通過蝴蝶效應觸發地緣區域或全球范圍內的金融體系洗錢風險。因此,我國監管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政策時,必須作出通盤的考慮,通過加強雙邊及多邊信息共享和協調監管,最大程度上贏得全球范圍內洗錢風險監管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二)健全完善統一的虛擬貨幣監管平臺。現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主要是網絡服務運營商和網絡公司。這種發行主體的行業特殊性,使得虛擬貨幣市場與古代“錢莊”、“票號”相類似,各家“銀票”都有自身的適用范圍,并以各自的商業信用做擔保。發行對象的分散性和多元化,勢必導致監管部門無力顧及所有虛擬貨幣發行人的現實窘境。在跨市場有效監管機制缺位的情況下,一旦某家或某幾家虛擬貨幣發行商出現幣信危機,或者因過量發行導致虛擬貨幣幣值通脹,在現實貨幣與虛擬貨幣準雙向流通的市場,必將傳導并沖擊實體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從而為洗錢犯罪留下空隙。
為了規避洗錢風險,有專家指出,虛擬貨幣應當由金融當局統一監管,由政府組建專門的管理機構,成立官方的“虛擬世界銀行”。事實上,早在1994年,歐洲貨幣組織就提出只有銀行才允許發行電子貨幣的呼吁。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世界范圍內多數國家雖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范圍有所擴充,但仍限定在信用機構的范圍之內。
我國可以建立以虛擬貨幣發行機構為樞紐、政府專門監管部門為中心、第三方支付系統為補充的虛擬貨幣發行交易監管平臺,由銀行或者其他信用機構擔任虛擬貨幣受托發行的工作,虛擬貨幣的發行利益仍歸網絡服務運營商和網絡公司,通過法定委托關系的構建實現金融機構反洗錢的重要監控職能。由于網絡服務運營商具備虛擬貨幣利益歸屬人和委托發行人的雙重身份,可以對受托銀行或者其他信用機構起到有效監督制約的作用,進一步防范洗錢風險的發生。政府監管部門通過直接介入虛擬貨幣交易監管從而掌握相關交易信息,為反洗錢風險的防范提供執行依據。虛擬貨幣發行、管理與經營的三維分置,可以在有效隔斷虛擬貨幣對實體金融沖擊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障網絡服務運營商和網絡公司的利益。
(三)建立反洗錢風險實時監測和預警機制。由于網絡虛擬貨幣消費者可能會與多個網絡服務運營商或網絡公司發生交易,因此對這些經營者中屬于同一虛擬貨幣消費者的賬戶進行實時監測就顯得至關重要。該實時監測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對虛擬貨幣賬戶單筆交易或者某時段內的交易進行監測。一旦發現異動則予預警,并做好跟蹤監測,嚴防發生洗錢風險;二是對虛擬貨幣消費者的所有關聯賬戶進行合并監測。一旦發現某時段內出現可疑交易,及時進行預警。這種主動的事中風險控制,有利于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洗錢風險作出全面、客觀、及時的評價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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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單貼現業務概述
( 一) 保單貼現的含義與用途
所謂保單貼現,指的是死亡壽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特殊情況下轉讓保險單的行為,保單受讓人向其提前支付部分保險金并代其續交保險費,保險人則在未來將死亡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讓人。其中,轉讓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是貼現需求者,稱為“貼現人”; 受讓保險單的人是貼現供給者,屬于投資人; 提前預付的部分保險金叫做“貼現金”。簡單講,保單貼現就是壽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有償變更死亡受益人的一種金融交易。保單貼現最重要的用途有兩個: 一是用于末期疾病患者( 預期壽命一般不足兩年) 的治療費用籌集,能夠使其在病故之前預先獲取自己的死亡保險金以供疾病治療,這被稱為“臨終者貼現安排”( viaticalsettlement) ; 二是用于年老者( 一般超過 65 歲但身體尚健) 的生活費用籌集,能夠助其解決眼前的養老支付或改善生活,這被稱為“生存者貼現安排”( life settlement) 。理論上,只要被保險人不再需要對將來的死亡風險進行保障,或者當前因各種原因( 例如面臨財務困境) 急需資金,都可以選擇貼現既有的死亡壽險保單[2]。對保單貼現需求者即被保險人,保單貼現提供了一種新的低成本的融資手段,被保險人可以收回保單面值即保險金額 50% ~80% 的資金[3]。同時,保單貼現的供需雙方均享有稅收優待,例如美國從 1996 年起就規定保單貼現者獲得的貼現金和新指定的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均可免稅,我國臺灣地區稅法亦仿效之[4]。但是,保單貼現交易中的諸多新生風險也加大了市場監管難度,其中就包括洗錢風險在內。
( 二) 保單貼現的交易流程
根據貼現需求者與貼現供給者以及其他投資人的相互關系不同,保單貼現可以分為直接貼現與間接貼現兩種。如圖 1 所示,直接貼現中的供給者同時也是唯一的投資人,需求者與其直接訂立貼現協議,保險金與預付的貼現金的差額部分即為供給者的盈利。其中,貼現供給者理論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專門成立的貼現公司。如圖 2 所示,間接貼現采取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模式,引入了資本市場上數量眾多的投資人參與,貼現需求者和供給者都不與其他投資人直接發生關系,而由供給者發起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 SPV) 起到橋梁作用。此時,貼現供給者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業,通過設立 SPV 并發行受益權擔保證券來籌集資金、委托理財。接受委托的信托基金則憑借保險金的請求以及其他投資活動獲得收益,再經由 SPV 在貼現供給者與其他投資人之間分配,完成整個的保單貼現交易流程。這其中,投資人認購的受益權擔保證券可以自由轉讓,是一種衍生金融工具。
二、保單貼現業務暗含的洗錢風險
( 一) 保單貼現洗錢的方式
1. 利用保單貼現需求者洗錢
這類洗錢主要是為了得到保單貼現金,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利用既有的壽險合同被保險人。首先,打算清洗資金的上游犯罪人需要物色到那些身體與年齡條件適合并有意愿進行保單貼現的被保險人,然后說服他們進行保單貼現,同時誘導其約定保單貼現供給者將貼現金轉到洗錢者指定的賬戶內,交換條件是洗錢者向他們另行支付高于貼現金額的貨幣。事實上,這筆另行支付的較高金額就是“黑錢”,而貼現供給者未來轉入的貼現金就是清洗過后的表面合法的資金。為了促成保單貼現的順利完成,洗錢者還往往唆使被保險人在貼現協議中接受較低的貼現金額,如此造成自己實收貼現金的減少被視作洗錢的成本。第二種情況是利用尚未投保的潛在被保險人,將其作為洗錢的道具。此時,洗錢者可能以投保人的身份為那些“道具”去投保壽險并交納保費。根據很多國家或地區( 包括中國大陸) 的法律規定,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視為二者間具有保險利益,無需考察彼此的真實關系。另外,洗錢者也可能讓“道具”自己去投保,但仍然是幫他們交納保費。保單生效后,洗錢者再讓“道具”們出面簽訂保單貼現協議,并支付其一定數額的報酬,最后由洗錢者自己的賬戶接收保單貼現金額。這里的“保費”和“報酬”投入也是黑錢,收到的貼現金就是白錢。同樣為了保單貼現更順利地完成,上述第一種情況中自愿壓低貼現金額的做法也時常被運用。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為了提高單位時間內資金清洗的數量,洗錢者們多選擇躉交保費。反洗錢研究通常把洗錢活動歸納為放置( placement) 、離析( layering) 和歸并( integration) 三個階段,在上述兩種洗錢過程中,洗錢者交納保費或者支付報酬可視為黑錢“放置”,保單貼現協議的洽談和簽訂可視為資金“離析”,而貼現金額的接收則屬于最后的資金“歸并”。
2. 利用保單貼現供給者及其關聯方洗錢
這類洗錢主要是為了得到保險人的保額給付,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上游罪犯或受其支配的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充當保單貼現供給者,通過向貼現需求者支付貼現金以及代其交納續期保費來放置黑錢,等到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后再向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以實現資金歸并。另一種情況是,上游罪犯通過控制或設立保單貼現公司以及相關聯的 SPV 和信托基金來實現,類似于反洗錢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 ”所歸納的“前臺公司”( front company) 洗錢[5]。具體講,就是上游罪犯并購或自己開設專業性的保單貼現公司乃至信托基金,將高額的違法所得作為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放置”于內,從事表面合法的保單貼現業務以及附屬業務( 例如信托投資) 。其中貼現協議的簽訂、SPV 的設立、受益權擔保證券的發行與兌付以及資金委托與受托等活動均屬于資金“離析”的過程,最后從保險人處領取死亡保險金并進行盈利分配可視作資金“歸并”。與前述的其他幾種洗錢方式相比,這種洗錢方式的規模要大得多,黑錢與白錢的混合也更充分,因此更受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機構青睞。
( 二) 保單貼現洗錢的動機
1. 從洗錢行為與保單貼現的共通屬性分析
洗錢的根本目的是使非法所得能被應用而非法活動本身不被偵測。為此,洗錢的三個階段必須協調配合、緊密相扣。其中,資金“放置”是為了剝離“非法收益與非法行為的直接聯系”[6],資金“離析”是為了讓被清洗資金的路徑和所有權盡可能的模糊,而資金“歸并”則使非法所得已經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外衣,標志著洗錢的成功實現。換言之,凡是能夠讓資金的流動越迂回、越曲折、越出人意料的交易形式,就越能成為洗錢的理想工具。顯然,從圖1 尤其是圖2 容易看出,保單貼現充分契合上述條件。首先,其涉及的交易主體數量不少,可供洗錢者靈活選擇參與的角色; 其次,能夠產生資金流的交易行為( 圖中虛線所示) 很多、資金運動的過程極復雜,有利于洗錢環節的增加、交易過程的拉長和資金的頻繁調動。此外,保單貼現交易各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還很突出,這有助于洗錢者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綜合而言,保單貼現是一種天然的洗錢通道。
2. 從保單貼現洗錢的成本收益分析
“洗錢活動本質上是一種經濟現象”[7],追逐經濟利益是洗錢者的重要目標甚至終極目標。越是低成本或者高收益的洗錢方式越能吸引洗錢者的介入。對此,根據前文的介紹可以看出,保單貼現洗錢恰恰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例如,利用貼現需求者進行的洗錢,資金歸并量可以達到保險金額的五至八成,明顯高于利用退保洗錢和保單質押貸款洗錢。再如,利用貼現供給者及其關聯方進行的洗錢,一方面,被保險人必有一死,保險金的領取實為確定,故資金歸并有了底限保障,另一方面,根據美國保單貼現專業網站的介紹,保單貼現投資的平均年化回報率最高可達 30% ~40%[3],是其他那些往往沒有回報只有損耗的洗錢交易所望塵莫及的①。由此,也就不難理解保單貼現潛在的洗錢高危性。
3. 從保單貼現交易的制度規范分析
上文指出保單貼現的交易特性決定了它適合于作為洗錢工具,而另一方面,既有的反洗錢制度措施又尚未真正覆蓋到保單貼現領域,這更是加大了保單貼現業務的洗錢風險。從金融創新最為活躍的美國市場來看,雖然絕大多數的州早已立法對保單貼現交易加以規范,但是,立法的根本目標都主要在于保護貼現人( 即被保險人一方) 和投資者的利益,監督執法的工作重點幾乎都是為了促成交易的公開、公平與公正,盡量預防和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4]。至于如何發現、懲治與防范保單貼現中潛藏的洗錢行為,迄今為止都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規定。而缺少了反洗錢制度的必要約束,相當于是保單貼現洗錢的違法成本趨近于零,這無疑增大了洗錢者在與監管部門的博弈過程中最終選擇洗錢策略的行為動機。
( 三) 保單貼現洗錢的特征
1. 保單貼現洗錢具有部門交叉性
如前所述,保單貼現交易的完成同時涉及不同行業和部門,尤其是間接型貼現業務,需要保險、證券、信托、銀行、評級乃至金融業外的醫療等機構共同參與。因此,暗含其中的洗錢行為也同時兼跨多行業多部門,意味著對其加以有效地監控和防治難度很大。因為保單貼現的業務流程分屬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而他們彼此之間并不容易進行很好的協調配合,為洗錢者留下了空子。
2. 保單貼現洗錢兼有“黑錢洗白”與“白錢洗白”
所謂黑錢洗白,顧名思義就是把得自違法犯罪的資金清洗為表面合法,目的是逃避追查與制裁,這是通常理解的狹義的洗錢。白錢洗白,則是把本來合法的資金清洗為其他表面合法的形式,目的主要是順利實現貪污、侵占或偷稅漏稅,可歸為廣義的洗錢范疇。準確地講,白錢洗白是上游違法( 貪污、侵占或偷漏稅款等) 行為與下游洗錢行為的有機融合,將原本是兩種先后實施的行為同步進行,如此也增加了洗錢偵察的難度。早在2000 年10 月,加拿大皇家騎警和美國海關在溫哥華共同召開“太平洋周邊地區打擊洗錢及金融犯罪會議”,即已提出“白錢洗白”的概念,意在合理擴大反洗錢的范圍[8]。從保單貼現洗錢的實際情況來看,上述兩種屬性的洗錢行為均有可能發生。一方面,洗錢者希望將違法所得置入保單貼現流程以期漂白黑錢,另一方面,由于保單貼現業務享有免稅待遇,也存在部分洗錢者將合法經營所得投入其中以偷漏稅款。此外,還可能存在利用類似解約退保的行為來“白錢洗白”情況。退保洗錢是企業主管人員先用合法資金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隨后要求退保并轉款至私人賬戶以完成貪污或侵占;保單貼現的同類洗錢則不是選擇退保,而是通過簽訂貼現協議,利用私人賬戶接收貼現金額來達到目的。
3. 保單貼現洗錢的潛在危害大
這首先是因為保單貼現洗錢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加之既有反洗錢制度的相對遺缺,使其暫時處于不受監控的逍遙境地。其次,保單貼現業務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其難以準確估算的市場規模無疑會容納數量極大的洗錢交易。以美國為例,保單貼現的業務量在客觀可期的將來會達到 5 000 億美元[9],假設其中涉及洗錢行為的業務量占 20%,洗錢業務總量將高達 1 000 億美元,其帶來的不良后果將不言而喻。
三、對保單貼現洗錢風險的防范
( 一) 優化反洗錢宏觀戰略
反洗錢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防范保單貼現洗錢風險,必須從宏觀戰略層面做好反洗錢的一系列基礎性工作。
1. 實施“風險為本( risk-based) ”的反洗錢策略
從國際范圍看,長久以來金融業反洗錢都遵循一條“規則為本( rule-based) ”的策略路線,即高度依賴既有的制度規則,相對被動地發現和懲治洗錢。但是,相對于規則的死板,洗錢行為卻高度靈活、極端善變,現實中常常是反洗錢部門后知后覺、成效低下。因此,自 21 世紀初開始,推行“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策略逐漸成為業內主流,相關主體開始從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的角度來組織實施反洗錢工作,通過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措施改進等諸多環節來獲得最大的反洗錢成效[10]。簡言之,應實施“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策略,以風險管控的思維來靈活應對金融創新中的洗錢風險,做好前瞻性的分析與估測,布好洗錢行為立體防控網,對保單貼現等新型金融交易中的洗錢行為防患未然。
2. 拓展對洗錢概念的法律定義
前文指出,保單貼現洗錢同時兼有“黑錢洗白”與“白錢洗白”的屬性。但依照國內現行的《反洗錢法》,洗錢行為等同于洗錢犯罪,換言之,不滿足《刑法》對洗錢罪要件規定的許多洗錢行為并不構成法定的洗錢①,這意味著,保單貼現洗錢游走在我國反洗錢法律規制的邊緣地帶,懲治和預防此類洗錢尚存法律障礙。因此,應考慮響應 2000 年溫哥華反洗錢會議的提議,拓展對洗錢概念的法律定義,將“白錢洗白”這樣的廣義洗錢也納入洗錢的概念中。具體做法是,修訂現行的《反洗錢法》,由該法單獨對洗錢概念做出非罪刑化的定義,將各種類型的廣義洗錢涵蓋其中,側重于對洗錢的偵測與預防。而《刑法》專門規定洗錢罪的有關要件,側重于對那些情節典型、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的洗錢行為予以定罪處刑。通過從法律層面對洗錢概念進行拓展,將來在遇到其他可能出現的類似于保單貼現洗錢行為時,才不至于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3. 加快推進金融混業監管
眾所周知,金融混業經營乃至跨行業的綜合化經營已經漸成國際潮流。而與之相悖的是,堅持混業環境下的分業監管,常常導致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的并存,所需信息的流動與交換也有明顯障礙。這就使得金融洗錢者的具體操作游刃有余、難被偵測。尤其是像保單貼現這樣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由于分業監管中的部門沖突和彼此失調為其提供了滋生與發展的溫床,至今沒有引起廣泛重視。所以,為有效應對此類新型的洗錢風險,順應潮流、加快推進國內的金融混業監管實屬當務之急。只有與混業經營相匹配的混業監管,才能真正實現部門協調配合、信息充分共享、行動快速高效的金融監管新秩序,才能適應未來資產證券化進程的高速發展。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保單貼現洗錢風險的有效防范搭建了又一個基礎性的制度平臺。
( 二) 采取針對性的反洗錢措施
1. 嚴把保單貼現業務準入關
首先,應考慮禁止自然人從事保單貼現供給服務,規定被保險人與其他自然人簽訂的有償變更死亡受益人的協議無效,因為反洗錢過程中對自然人的洗錢行為監測相對更困難。其次,應對投資開辦保單貼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設定最低限制。在試點的初期,可參照現行保險經紀公司的有關條件規定為 1 000 萬元人民幣,以后視情況再做細調。同時,對貼現公司的出資人和高管人員要嚴格審查,存在違法前科特別是洗錢歷史的應實行禁入制度。并且,應要求貼現公司合規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審查不達標的不予登記注冊。然后,對于涉足保單貼現業務的信托基金或信托公司,應參照上述對貼現公司的反洗錢基本原則執行。最后,對于“特殊目的機構”( SPV) 的設立規則,應結合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相關問題綜合考慮,可作為后續研究課題,總體方向應該仍然是適當提高其門檻條件。
2. 合理限制業務條件或范圍
應該制定一些措施以合理限制保單貼現的業務條件與范圍,最大限度剔除那些洗錢風險更高的交易。具體而言,首先應當較嚴格地規定可進行保單貼現的被保險人資格。考慮到保單貼現的核心功能主要是籌集末期疾病治療費和老年生活費,因此,應對保單貼現人的病情狀況和最低年齡做出限定,盡量不讓那些以其他貼現需求作幌子實為從事洗錢行為的人有可乘之機。另外,為杜絕前述的洗錢者以投保人身份交納保費繼而利用保單貼現洗錢,應重新審視并修訂現行《保險法》第 31 條第 2 款①。因為在此規定下,保單貼現中的前述洗錢行為沒有保險法上的阻礙,洗錢者很容易通過串謀取得被保險人的投保“同意”。因此,《保險法》在對人身保險可保利益作出規定的時候應當采取“利害主義”而非現在的“同意主義”原則。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親屬關系,則前者必須對后者具有經濟利害關系方能成立可保利益,為其投保。這些利害關系一般包括勞動雇傭、債權債務和合伙經營等,不能僅憑被保險人同意與否而定。如此,才可能把那些存在不良企圖的“投保人”擋在正常的保單貼現交易之外。
3. 適度干預交易成本與收益
如上文所述,保單貼現交易的低成本或者高收益是吸引洗錢者的重要原因,特別是利用貼現供給者身份的洗錢更是如此。因此,從反洗錢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增大保單貼現洗錢的成本、降低其收益。例如,應嚴格規定超出了兩年抗辯期限的壽險保單方能申請貼現。在美國,很多州的相關法律均有此規定,但其目的主要是避免保險人在抗辯期內因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不實告知等行為依法抗辯( 即主張合同無效而拒賠) ,最終無謂增加貼現供給者的風險。而基于反洗錢目的的以上規定,會直接延長洗錢者獲得貼現金額、完成資金歸并的時間,這相當于降低了其收益率。其次,可嚴格規定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單貼現額占保險金額的比率下限,以使從事洗錢行為的貼現供給者的成本不致太低。該規定本來用于保障貼現需求者的利益,但在遏制貼現供給者洗錢方面也具有一定作用。第三,應考慮對保單貼現交易中最終向保險人請求的保險金征稅( 非保單貼現中的保險金領取仍然保持免稅) ,其目的也是為了降低貼現供給者及其關聯方的最終收益。
4. 實施增強版的客戶盡職調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